互联网域名保护之立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域名保护之立法浅析

王思梦

(哈尔滨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摘要]当前,随着网络的发展,介于网络空间的各种信息正在以迅猛之势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种在虚拟世界

中人类关系的不断发展,势必导致类似于现实世界中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进而对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压力,致使其必须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域名的立法问题便是其中产生的问题之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域名关系的法律,现有的一些办法及规定层次效力较低,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体系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立法上也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冲突。我国应以国内有关规则为基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形成自己的域名法律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域名;国内外现状;立法构想[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10-29

一、域名的概念及性质特征

域名对人们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最初具有标识性质的“网络名称”,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今天,域名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到商业领域。

所以,现实社会中用于商业标识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便与域名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在冲突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然而,要论证这一课题,就必须先明确域名的概念。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可归纳为以下三种:1.从技术方面来给域名定义的,虽然明确了域名的基本意义,但没有将域名在新形势下凸显出来的商业特征给予阐述。例如,域名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中,因特网间网协议(IP 协议)专门设计的一种字符型的层次型名字管理机制来标识主机、信箱和用户的命名机制。域名就是网址,是指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2.从域名的商业性质入手,体现了现今域名的利润价值,但失去了其原本的技术功能。例如,域名就是互联网络上的一个企业或者机构的名字,是在互联网上的企业相互联络的网络地址。3.《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的概念界定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毋庸置疑,此概念也是从技术角度进行总结概括,虽然是纷繁复杂的各种学说得以统一,但是并没有体现出域名的社会性和法律性。笔者认为,在迅速发展的新型社会中,域名的概念应从法律角度出发,涵盖其基本技术内涵和商业特性,并在概念中阐明其法律地位。这样才能让人们清楚的了解域名的基本内容,并自主的认识其法律意义。

(二)域名的性质

要用法律来规范一个新事物就要理解其本质属性,而要了解域名的性质就要从其基本特征出发。

1.唯一性。从原则上来说,互联网是全球性的,而域名是唯一能够表明互联网主体的标志,所以不同的网络主体不可能拥有同样的域名,否则将使网络发生错乱。这一性质的形成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所致,域名最初是作为计算机识别的地址或符号,地址的作用即是区分不同的网络用户,反过来讲,用户是用这一“独特”的地址和符号来表明自己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身份,使其他用户可以识别并确认,已达到自己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人格”认定——

—形象与信誉的认可。因此,当一个域名在程序上被批注注册,其他用户就不可以用相同的域名进行注册。

2.全球性。全球性是指域名的使用范围,即一旦该域名被注册,则其相关的权利是在全球范围内生效。这是域名与知识产权最大的区别。而这一特性的产生也是由于互联网全球性所决定的。

3.永久性。就目前的国内外立法及规范域名的规则来讲,除域名所有者自己注销或因相关管理费用欠缴而被注销外,域名的所有者将无限期的享有权利。这一特性与其他无形财产和知识产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4.其他特性。除上述三点主要特征外,域名还具有排他性、标识性和价值性。

综上所述,一些学者认为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规范是不准确的。首先,域名是不能与知识产权同意而语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众所周知的,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也有所不同,而域名的全球性是不可改变的;在知识产权中也无法确定唯一性,如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域可以出现相同的商标,但域名则是唯一的,绝对排他的。所以不应将域名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其次,由于域名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性质与刑法和行政法规范的基本性质不同,而域名自身又具有一

第2012年第12期(总第411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12,2012Total No.411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12-0073-0273--

定的民事权益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域名的保护应纳为民事权利范围内。又因为其具有的独有特征,无法在现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内找到符合规范域名的法律规则,所以应给予单独立法。

二、域名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现状

目前,域名问题已被世界各国及多方组织所关注,虽然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备的解决机制,但其中有许多可供我国借鉴之处。

美国,1999年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一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域名的专门法案。这一法案在规范域名行为、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成效。其中规范有关个人姓名与国家史迹的域名抢注,多元化司法救济方式,设立便捷的诉讼制度等方法可供我国借鉴。英国,其主要负责管理的机构名为“Nominet”。根据其本国域名争议解决方案,Nominet会针对提交的域名争议进行主动调查,并提出能够为争议各方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这一解决机制实践性强,实效性高,是值得我国司法界研究和借鉴的。

再看国际上有关域名的主要规则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4月通过的《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最终报告》)和ICANN1999年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WIPO的《最终报告》对互联网及域名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进行了回顾与的总结,并对如何协调域名与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了实质的建议。在程序构建方面,明确提出了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域名排他程序。这份报告虽然未成为国际公约或条约,但比较全面的规定了域名相关权益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并受到广泛的赞同,对其后的域名争端解决相关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ICANN将域名争议划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与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关于非域名抢注争议,UDRP规定,对同一词语同时享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争议,仍由各方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解决。对于域名抢注纠纷,UDRP则建立了一种强制性的统一争端解决机制。UDRP被强制性地纳入了注册协议中。当相关域名争议发生时,根据注册协议,其必须交由ICANN指定的域名争议裁决机构进行处理,并按照UDRP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展开相关活动[1]。这一规则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成为许多国家构建域名解决机制的基础。

(二)国内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域名关系的法律,仅仅制定了《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办法,这些办法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域名管理政策,但是这些规定层次效力较低,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体系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立法上也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主要是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而这些法律对处理域名纠纷来说,其规定是不明确的,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带来了障碍。所以,制定一部调整域名关系的专门法律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虽然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但是域名适用规范的不统一已经造成了权利冲突的加剧,形成统一的规范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途径。其次,域名的网络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要求有一部实体规范程序来调域名问题。第三,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则中,都侧重于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致使域名持有人的利益无法平等的受到保护,这就要求法律建立新的平等的保护机制。当然,有些学者认为将域名问题上升为法律层面的时机还不成熟,笔者认为不然。国际规则和措施的成熟、国际社会统一立法的经验、国内部分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国内实际解决问题的经验都可以成为域名立法的基础。唯一的问题是怎样规制才能更完善的对其立法。

三、域名单独立法的构想

(一)域名单独立法的宗旨及理念

对域名立法的宗旨是调节域名权人和商标所有人的纠纷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要做到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又要促进互联网商业的繁荣发展,以达到最终促进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要更好的协调域名与商标的问题就应将域名权上升为与商标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寓于民法典当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以协调争议、平衡法律适用为目的,建立完整健全的《域名法》。

(二)域名单独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域名权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所以民法基本原则同样适用域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同样应在《域名法》上得到适用。

1.平等原则在《域名法》中应体现为主体的平等、客体的平等、调整法律关系的平等,即不论是域名权人还是商标权人,在《域名法》中平等的享有权利能力;不论是“域名”还是“物”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论是在先权利人还是在后权利人在法律中被平等的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权利人在《域名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获得、使用、转让、注销域名。

3.公平原则,要求权利人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适用域名,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出现极大失衡时,《域名法》可对其调整。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域名权人应诚实地取得和行使域名权,如果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在网络上有低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驳回申请人的域名申请,已经申请成功的也应剥夺他继

商业经济第2012年第12期SHANGYE JINGJI No.12,2012

(下转第77页)74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