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过失犯 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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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过失的共犯
第十二部分: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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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犯的历史发展
继子
宠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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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继子到宠儿I:社会变迁与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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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继子到宠儿II
二、过失犯的立法状况
1. 外国
2. 我国(普通过失犯、业务过失犯、渎职过失犯、国防军事过失犯) 二、过失犯理论的变迁
1. Engisch(1930) 2. Burgstaller(1974) 3. Schünemann(1975) 4. Roxin
一、避免可能性的内容
1. 事前的避免结果可能性 2. 事后的避免结果可能性
二、避免可能性的标准 三、避免可能性的认定——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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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I
一、客观归责的一般理论
1. 制造法不允许的风险 2. 实现了该不允许的风险 3. 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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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II
二、排除客观归责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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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失犯的不法构成要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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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不法构成要件
结果
实害结果犯 过失危险犯
违反主观
注意义务
结果预见 可能性
结果避免可 能性
过失犯

违反客观 注意义务
违反客观的 结果预 见义务
因果关系
违反客观的 结果避免 义务
与客观归 责
合义务的替代行 为
允许的风险 与信赖原 则 被害人自陷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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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结果
危险 实害
刑法第115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刑法第124条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体系地位
罪责要素
不法要素
不法要素
罪责要素
客观注意义务
预见义务为中心避免义务为中心 避免义务为中心 预见义务为中心
预见可能性
具体预见可能性具体预见可能性 危惧感
法益侵害的具体 预见可能性 结果无价值
违法性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处罚范围
————
限定
扩大
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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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失的两种类型
无认识的过失
有认识的过失
过失犯
目录

第一部分:过失犯的历史发展 ——从继子到宠儿 第二部分:过失犯例外处罚原则 第三部分:过失的体系性地位 第四部分:过失的两种类型 第五部分:过失犯的不法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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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六部分:过失犯的正当化事由 第七部分:过失犯的罪责 第八部分:结果加重犯



第九部分:监督过失
第十部分:过失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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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III
三、客观注意义务的类型 1.客观的预见结果义务——没有预见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2)对行为及其性质有认识,但对行为的法益侵害结果没有认识 2.客观的避免结果义务——没有避免 ( 1 )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因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发生法 益侵害结果 ( 2 )过高地估计了避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虽采取了一些措 施,但仍未能避免法益侵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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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规定方式
一、对同一行为既处罚故意也处罚过失(不纯正过失犯) 例如,刑法第 115条(放火罪与失火罪、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爆 炸罪与过失爆炸罪、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罪);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等
二、某一行为只有过失因而只处罚过失(纯正过失犯) 例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2条(铁路运营 安全罪)、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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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I概述
一、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客观注意义务的诞生
二、违法要素说与构成要件要素说 三、过失犯均为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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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II
一、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
二、客观注意义务的来源
1. 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业务犯罪) 2. 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 3. 先行行为要求的注意义务 4. 其他义务——社会生活中要求的一般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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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过失犯的违法性
违法性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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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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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失犯例外处罚原则(刑法第15条第2款)
过失犯的规定方式
过失犯例外处罚原则 的立法理由
“法律有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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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例外处罚原则的立法理由
一、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其主观恶 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社会危害程度也小于故 意犯罪,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 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行为规 定为犯罪。(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 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二、过失与故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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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I : 疏忽
一、预见可能性的内容
(1)旧过失论 (2)新过失论 (3)新新过失论 (4)修正的旧过失论
(5)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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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I : 疏忽
二、预见可能性的标准
(1)客观说 (2)主观说 (3)折中百度文库 (4)我国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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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II : 轻率
1. 未制造法不允许的风险:允许的风险与信赖的原则
(1)“允许的风险”含义 (2)信赖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限制
1. 未实现法不允许的风险:合义务的替代行为 2. 排除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外:被害人自陷风险
(1)参与他人的自我危害(富二代飙车案、吸食毒品案)
(2)同意他人造成危害(梅梅尔河案、艾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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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失的体系性地位
I. 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II.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二、违法性
三、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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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体系性地位
罪责要素 过失 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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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理论构造I
过失的理论构造
4种理论
旧过失论
修正的旧过失论
新过失论
新新过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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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理论构造II
旧过失论 新过失论 新新过失论 修正的旧过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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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有规定的”?
一、法律有明文的规定
二、法律有实质的规定
三、法律有文理的规定(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2 款过失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1.分则条文使用了“过失”的概念(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2.分则条文使用“严重不负责任”(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3.分则条文使用“发生••••••事故”(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4.分则条文使用“玩忽职守”(刑法397条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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