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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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沪水务〔2018〕110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8〕1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已经2018年9月8日市河长办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8年10月19日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消除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确保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顺利推进,实现全市2018年底河道全面消除黑臭、2020年力争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的目标,现对疏浚底泥消纳处置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应遵循“精细化管理、规范化处置”的指导思想,明确检测标准,科学编制方案,完善处置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建立协调机制,消除风险隐患,实现疏浚底泥的资源化利用,保障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河道疏浚底泥消纳处置应坚持“精细管理、源头减量;远近结合、统筹安排;全面检测、分类处置;条线指导、属地负责;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

三、处置方法(一)细化“一河一策”方案各区应根据整治河段的实际情况,细化“一河一策”方案。

对于河道整治过程中涉及清淤疏浚产生底泥的,应在“一河一策”整治方案编制过程中进行论证并充分考虑疏浚底泥的消纳处置;在编制项目工可之前(轮疏项目在轮疏计划下达前),应对需清淤的河道进行疏浚底泥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明确各相关河段疏浚底泥的消纳方式、途径和数量,制定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具体方案,一并纳入整治方案。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沿线涉及规划河道蓝线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沿线涉及规划河道蓝线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沿线涉及规划河道蓝线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水务〔2015〕1156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沿线涉及规划河道蓝线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沪水务〔2015〕1156号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征询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河道蓝线调整方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关于水系及蓝线调整(一)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沿线涉及规划河道23条段(包括湖泊1处),其中6条段河道与公路新建工程存在用地矛盾。

在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可研批复前,对水系及蓝线进行局部调整,处理好道路红线与河道蓝线关系是必要的。

(二)原则同意《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沿线涉及规划河道蓝线方案》(以下简称《蓝线方案》)。

调整蓝线的河道主要位于S7公路主线跨G1501立交处、主线收费站、宝安公路~沙浦段、顾村公园等处,《蓝线方案》提出的调整方案,其河道走向与规模基本合理,并通过增加部分河面积补偿河道线型不顺及桥墩造成的阻水影响,方案基本保证原有防汛能力不降低,经批准后可以作为蓝线划示依据。

二、S7公路设计方案优化《蓝线方案》确定后,你公司应抓紧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划示河道蓝线,并根据河道蓝线优化S7公路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一)高架桥墩的布设应尽量避开防汛通道,以保证防汛通道畅通;(二)高架桥墩应尽量避免布设在河道中,如确实无法避让,桥墩墩台的设计顶高程应低于规划河底高程,减少对河道过水能力的影响;(三)高架桥梁跨越河道的,应符合本市跨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有关技术要求,最低梁底高程不应低于4.8米。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金山区张堰镇重污染河道二期整治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调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金山区张堰镇重污染河道二期整治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调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金山区张堰镇重污染河道二期整治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调整批复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9.08.15
•【字号】沪水务〔2019〕816号
•【施行日期】2019.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金山区张堰镇重污染河道二期整治工程部
分建设内容调整批复意见的函
沪水务〔2019〕816号
金山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金山区张堰镇重污染河道二期整治工程工程量调整的请示》(金水务〔2018〕19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取消实施截污纳管工程;秦望河以南至汇科路段西侧按现状河道进行疏浚整坡,减少开挖土方7035立方米;秦望河以南至汇科路段东侧新增防汛通道142.80平方米、仿木栏杆210米;增设亲水平台1座。

二、上述建设内容调整后的工程费用和独立费用,由财务监理单位根据招投标等有关规定审核后进行调整,控制在原批复概算范围内。

三、请按照《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及项目实施后的效益
发挥。

特此函复。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8月15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沪水务[2008]216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沪水务〔2008〕216号)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调整之一)>的通知》(沪府法[2007]34号)要求,现将本局调整执法依据公告如下: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新增(1家)1、上海市水文总站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一)新增(7项)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迁移审批(行政许可事项)2、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3、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4、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5、对侵占、毁坏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6、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检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7、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擅自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行政强制事项)(二)变更(2项)1、“树(林)木迁移的审批”的名称变更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2、“水文资料使用的审批”的名称变更为“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新增(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法规)2、《上海市绿化条例》(地方性法规)(二)取消(1件)1、《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特此公告。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水务[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2〕201号)各有关单位: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是本市防洪挡潮的重要工程设施,是保障本市防汛安全的一条生命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通过总结近几年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践,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防汛抢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统称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是指堤防设施出现决口、坍塌以及其他丧失防洪挡潮能力等严重安全问题、危及防汛安全而采取的应急防汛抢险工程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公用岸段和非经营性专用岸段的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岸段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岸段:(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9个区;(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五)大泖港是指大泖港干流左岸竖潦泾至向阳河、右岸竖潦泾至北朱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松江、金山2个区。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各有关单位:经2017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批准为上海市水务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SSH/Z 10008- 2017,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5月2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印发1防汛通道应满足防汛抢险、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的物资运输和人员交通的需要。

2按规划整治的河道,原则上要求两岸新建防汛通道的宽度不小于6m。

3防汛通道路面、路基的技术标准应满足汛期防汛抢险及日常养护管理车辆的通行要求。

农村地区的防汛通道如考虑作为乡村道路使用的, 可参照农村道路建设相应标准进行设计。

4防汛通道上的跨河桥梁荷载应结合所在道路等级、交通量合理确定,桥梁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X水质监测2.3.24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水质全程跟踪监测。

2.3.25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及《地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的要求,结合河道特征,合理布设水质监测断面,选取影响河道水质的主要项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频次。

2.4实施计划2.4.1结合河道的等级、河道污染程度以及河道周边的摸底调查等情况,制定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

根据整治项目的难易程度,明确河道综合整治完成的时间节点要求。

2.4.2根据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应明确各整治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及时间节点。

2.5验收考核2.5.1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水质、满意度、生物多样性等指标的考核应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河道生态治理设计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2.5.2河道综合整治完成后,公众调查评议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沪水务[2010]7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10〕74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9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简称堤防设施)是指在河道沿岸建造的具有挡潮防洪能力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卢湾、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10个区。

(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宝山区潘泾(园和路—湄浦)河道整治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宝山区潘泾(园和路—湄浦)河道整治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宝山区潘泾(园和路—湄浦)河道整治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沪水务〔2019〕649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宝山区潘泾(园和路—湄浦)河道整治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沪水务〔2019〕649号
宝山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宝山区潘泾(园和路-湄浦)河道整治工程变更设计的请示》(宝水建管〔2018〕9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增加实施塘汇河南岸等121.40米护岸,取消实施刘功浜、赵家套口等套口处98米护岸。

二、原则同意积福桥等跨河桥梁两侧93.94米护岸结构由U型板桩导梁变更为混凝土小挡墙。

三、上述建设内容调整及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和独立费用,由财务监理单位根据招投标等有关规定审核后进行调整,控制在原批复概算范围内。

四、请按照《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
项目前期,加强项目管理,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及项目实施后的效益发挥。

特此函复。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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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水务[2012]5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2.06.19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
至2014年4月30日止。
1、《上海市河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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