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民事审判组织与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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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
➢ 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
➢ 独任审理-审判员独任审判 ➢ “审委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改革之道:大审判庭
再审: 另行组成合
议庭
二审: 审判员
一审普通程序: 审判员+陪审员
发回重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 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 长担任。
➢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 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被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法院作出决定之前, 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财产保全、先于 执行)之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应暂时 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当事人对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 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当事人是否适格,按照原理应经过实体审理才能 作出判断,如原告不适格则裁定驳回起诉,如被 告不适格则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予变更, 驳回起诉。但由于我国民诉法不实行“登记立案” 制度,在审查受理阶段,立法庭法官如发现当事 人明显不适格(如原告与案件显无利害关系、被 告不明确),则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法定的变更 当事人死亡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 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任意的变更 在诉讼中,因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变更,通常指 的是被告不适格。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 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 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 的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人民法院决定驳 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继续参加案 件的有关诉讼活动。
除法官外,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也在申请回避的范围。
“诸鞠狱官与狱鞠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 之家,并受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 仇嫌者,皆须听换;推径为府佐国官于府主亦 同。” (《 宋刑统·断狱律》)
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起诉状记载的原被告 作用:明确诉状送达人、判决承受人,确定 法院管辖、审判人员回避,也是判断当事人 能力、诉讼能力、当事人适格等的前提
日本的两个判例
➢ “株式会社栗田商店”董事长**签发汇票之后, 公司搬至他地,商号改为“栗江兴业株式会 社”。原告起诉时在被告栏先写为“株式会社 栗田商店”,此后申请改为“栗江兴业株式会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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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能力,即亲自有效实施或承受诉讼行为 所需的能力。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是一致的。民诉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 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 讼。
自然人可能不一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诉讼行为能力。如缺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 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具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不一 定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原则上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案件的正 当当事人。但在法定诉讼担当的情形下,如夫妻共同 财产之一方配偶、破产程序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 为保护死者权益的死者近亲属,以及法定特殊情形下, 如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不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判断 依据。消极确认之诉中,非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作 为原告,但须具备诉的利益。
兴泰公司开发了金胡新村住宅小区,在尚未综合 验收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商品房。但兴泰公司没 有按相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规划图等资 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也未移交物业管理用 房、物业设施维护费用等。因兴泰公司被吊销营 业执照,金胡新村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该公司的 投资方履行上述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 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回避” 审判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 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的审理。
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 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 回避的方式 既可主动进行,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被动进行
➢期间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 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
➢审查及复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 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 原告起诉“丰商事株式会社”,诉状送至该公 司代表人,其进行了应诉。此后原告申请改为 “株式会社丰商事”。法院查明确有这两家公 司。
当事人能力,即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资格要求。 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后者的标准是有 “独立经费”及需要登记的依法核准登记。
“民诉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 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 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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