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转变,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将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汇集在一起,勘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推理的一项活动。如果说对现场的感知是搜集信息或勘查的开端,那么现场分析则是对信息的加工与勘查成果的提炼。现场分析建立在对现场感知所得信息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场本身的信息不可靠,那么分析出的结果肯定会出现错误。因此,首先要对现场的性质进行考察。

真实现场。

一个没有伪装,未被破坏,毫无变动的,能够可观察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行为结果整个过程的现场称为真实现场。这样的现场只要经过细致全面的现场勘查,获得详细的感知材料,仔细检查各种痕迹物证,分析研究各种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和规律,一般可以对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重现犯罪行为的全貌,使回溯性的推理得到证实。

破坏现场。案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于自然因素,如下雨下雪等气候条件变化;犯罪嫌疑人销毁破坏痕迹物证,如清扫地面,粉刷墙壁等;发现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同事等看望、抢救伤者、抬运尸体等;事前不知发生案件,因工作、生产、生活无意破坏现场。上述任何因素都会使原始现场遭破坏,给勘查工作带来困难。

在勘查现场时,要对破坏前的现场状态进行了解,了解破坏的原因、过程、进入现场的人员、行走的路线、触摸的部位、移动的物品等。

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析判断现场状态,查明何为犯罪痕迹物证,何为破坏痕迹物证;

2.分析研究犯罪痕迹物证形成的条件,被破坏消失的原因、目的和手段;

3. 寻找出现被掩盖、清扫、践踏后残留的痕迹物,扩大勘验内容,改善检验条件;

4. 不要草率恢复现场,导致破坏的现场再次破坏。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现场,仍然要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然后提出重建的思路与依据,可尝试重建。

伪装现场。

伪装现场是犯罪嫌疑人有意采取某种手段制造假象以迷惑侦查人员的一种现场。如犯罪嫌疑人杀人后处理杀人现场,将现场伪装造成意外、疾病发作、自杀等现场。

对此,要认真勘查,采集各种痕迹物证,分析各种现象的前因后果。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力求使自己所伪装的现场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但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设计时间,所以伪装的现场可能在某一环节上具有合理性,但在更远的逻辑锁链上往往会存在漏洞。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一方面对现场进行全局的审查和检验;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除了考察形式逻辑以外,还要考虑辩证逻辑。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杀人后故意伪造了意外高坠现场,该现场确实符合高坠的要求与逻辑,但却无法伪装出被害人存在自杀的动机,由此仍可以得出他杀的结论。

一对犯罪心理的分析一定要结合我国刑法的要求。我国刑法依据罪过的不同形式将犯罪分成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又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并将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表述为希望;将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表述为放任。在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要是注意的缺失,关键是意志努力的不够,我国刑法将之区分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刑法的规范层面上,确实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有法律意义上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但并

不意味着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就不存在着心理学意义上的其他目标。只不过是其他的行为及行为目标是刑法的评价对象而已。例如,妻子想用药毒死自己的丈夫,就在饭里下了毒药,然后离家出走,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儿子死亡,可是她放任不管,结果丈夫那天被人请出喝酒了,儿子放学回家自己吃饭,结果被毒死了。在该案件中,她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但不存在杀害儿子的目的追求,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目的,可是仍存在着试图毒死丈夫的行为目的与意图。因此,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仍然有心理学意义上的目的动机等内容,这也是为什么可以在侦查活动中广泛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等心理的原因。

在勘查阶段,对犯罪心理的关注主要在于分析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分析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作案时间地点的选择与作案目标及受害人的联系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精心策划的时间地点,还是情境性的犯罪;究竟是与受害人认识的还是不认识的。2.根据现场上有无损坏及毁坏的程度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犯罪嫌疑人毁坏的还是其他人毁坏的;究竟是有意识毁坏的还是匆忙中毁坏的。

3.根据现场上是否丢失财物及其数量价值、存放部位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为了获取财物还是为了毁灭证据;究竟是否有明确的窃取某物的意图,还是顺手牵羊。

4.根据被害人生前的品质、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嗜好、结缘情况、有无犯罪前科进行分析判断。弄清楚犯罪的原因究竟是经济问题还是感情问题;由于仇恨还是由于其他原因。

5.根据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过程、被害人的尸体状况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初次作案还是有杀人经验的;如果有搏斗情节,则究竟力量相当还是体力相差悬殊。

6.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时,可根据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主要对象、后果等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有两人以上的受害人,究竟是共同的犯罪目标还是为了杀人灭口。

一般而言,有着精心策划的,有意毁坏现场的,明显是为了盗窃某物的,与受害人是认识的等因素时,都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如果是情境性的、顺手牵羊则可能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目的不在于此。

二犯罪现场是蕴藏犯罪证据的“宝库” ,是透射犯罪信息的“墨镜” 。现场勘查已经成为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侦查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所谓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查搜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现场重建是侦查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和访问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科学原理,对案件现场有关问题进行认识和模拟的过程。重建犯罪现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但如何进行科学重建,则有赖于刑事技术理论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早在19 世纪末期,被称为人类侦查学鼻祖的奥地利刑事司法学家汉斯·格罗(HansGross)博士就曾论述过怎样进行犯罪重建,提醒侦查人员对待案情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系统的分析判断能力,并在案件调查中注重逻辑性和事物发展的连续性。

20 世纪早期,法国人类学家由迪永的得意弟子———埃德蒙·洛卡尔(Edmond Locard)博士就指出:一旦两个物体相接触,其间必将发生物质交换。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的提出,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学术界一致认为该定律奠定了刑事技术科学的基石。洛卡尔定律除了用于确定犯罪分子与现场环境、物体和受害人之间的接触关系外,还可确定与其他特殊物体之间的接触关系。从此,犯罪现场重建得以科学有效地普遍运用。

具体的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特定的,所以对现场重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但这些问题通常可归属于犯罪情节或犯罪过程。

案件现场犯罪情节的重建,不仅可以使侦查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现场发生的具体内容,认识具体犯罪行为的具体目的和动机,验证犯罪嫌疑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重建犯罪情节的公布, 震慑犯罪分子和启发相关证人的认识和记忆, 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利的条件。现场犯罪过程的重建,是建立在案件现场犯罪情节重建的基础之上的,其关键

在于各犯罪情节之间的连接,要考虑彼此是否有着内在的联系,后一个犯罪情节是否是前一个犯罪情节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还要通过前后犯罪情节间的比较,注意观察两者之间的相同要素是否同一或者有着连续性等。

因此,犯罪过程的重建要比犯罪情节的重建复杂,难度更大,实际运用中其意义也大得多。犯罪现场重建的第一步是认识现场并对现场信息进行搜集与分类。案件现场是指与现场有关的一切情况,其中包括现场痕迹物证、尸体、人员情况、相关物体及环境格局的构成等,案件现场重建是侦查技术人员在现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科学的方法对案件中一些专门问题来认识和模拟的过程。因此,搜集信息是案件现场重建的基础,是必需完成的首要任务,而认识现场又是搜集信息的前提。

这种科学的方法是对案件中一些专门问题来认识和模拟的过程。因此,搜集信息是案件现场重建的基础,是必需完成的首要任务, 而认识现场又是搜集信息的前提, 另外,由于有些案件现场中人财物大量聚集,破坏性、变动性很大,使得包含各种信息的现场现象多种多样,存在的形态难以区分,因果联系复杂。

所以,必需通过对各种方法获得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分类、整理,为各种信息在重建中的应用打下基础。这就要对犯罪现场进行仔细的、专业性的勘验,以获取大量的痕迹物证,同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现场走访,以获取大量的证人证言,包括受害人陈述。

有条件的案件还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一点尤为关键, 许多现场勘查人员因为有了口供,而常常忽视对现场的仔细勘验。似乎勘查现场只是为破案而不是为定案服务的。第二步是检验犯罪现场。已经获得的信息必须经过检验与鉴定,证明其具有真实性后,才能作为分析的依据。并在分析所得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现场重建。所以,应当充分动用科学仪器设备和专业技能对已经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科学的检验、鉴定,使其成为有证明力的证据。第三步是分析犯罪现场并提出重建假设。

案件现场重建内容的假设,是侦查技术等人员在充分利用各种现场信息的前提下,按照案件现场的要素及其内在结构的构成规律,来推测其存在、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与结果。在实践中,案件现场重建往往会出现要素条件不完全,即假设重建内容构成要素的条件空缺现象,也就是说现场重建不具有充分的条件要素。

如果不具有充分条件要素,也不具有必备条件要素,那么这个重建就不能完成;如果不具有充分条件要素,而具有必要条件要素时,则该重建有可能完成。即运用归纳、演绎、综合等逻辑形式,对获取的各种证据及各种相关现场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研究,确定这些痕迹、物证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并穷尽地排除所有的不可能性。

第四步是重建犯罪现场。在穷尽地排除了所有的不可能性假设之后,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及其他相关信息,依据逻辑的原则对案件事实即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的情况,科学、大胆、客观地进行推理、假设、虚拟显现犯罪过程。

三经过现场勘查,获得了一些证据,如果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且符合拘留的条件或已经达到逮捕的要求,就需要缉捕犯罪嫌疑人。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缉捕是现场勘查的逻辑发展。而且也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时(缉捕与羁押是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的最严厉强制措施) ,后续的侦查甚至整个诉讼活动才能进行下去。

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拘留与逮捕在刑诉法的第六章强制措施中规定,通辑则在刑诉的第二编第二章的侦查中规定。而学理上认为侦查是一种强制措施或专门的调查活动,即将强制措施作为侦查的内容予以对待。其实,通缉也是对符合拘留条件或逮捕要求的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在本质是一样的。为了表述方便,在此将拘留、缉捕与通缉的内容都包括在缉捕一词之中。

要想缉捕有效成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所了解。犯罪嫌疑人潜逃心理的出现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心理变化是强烈的,这种变化可以从认知与动机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故意犯罪中,作为主观的心理即“希望” 明显具有目的性;间接故意也是为了追求某个目的(非刑法意义的犯罪目的)而出现了“放任心理” 。所以,故意犯罪中都存在着心理学意义上的“目标” ,犯罪结果的出现符合了犯罪嫌疑人的需要或是犯罪嫌疑人意料之中的事,至少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出现并没有心理上的不情愿。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的小部分,犯罪结果的出现对过失犯罪人来说是不情愿的(情意因素)或意料之外的(认知因素) 。

先对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分析,从认知角度上看:在犯罪前,个体的注意内容既有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也有关于犯罪被发现的信息;既有对犯罪取得成功的联想也有对法律严惩的联想。在信息上存在犯罪成功与犯罪失败的双重内容,这对于个体的决策是相当困难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更多进入自己的注意领域的时候,就会唤起更多犯罪成功的联想,以及激起更多对犯罪成功的憧憬与幻想的喜悦;同时对犯罪失败的信息的注意就会减少,法律惩罚的联想也趋于平淡。

两者对比悬殊时,个体就会作出实施犯罪的决定,并选择达到目标的方法,最后付之于实践。反之, 就会放弃犯罪。

当犯罪实施完毕,此时目标已经达到或无法达到了,这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了,所以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一下子在注意的视野中消失,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不顾一切,表现出很“勇敢” 的样子,而在犯罪后却显得很胆小的认知原因。

因为,此时填充注意内容的是更多关于犯罪后被法律惩罚的信息及与之有关的联想,伴随被激起的情绪是焦虑、担忧、恐惧等消极情绪。从动机角度上分析:个体在犯罪前既有对目标的追求,即趋于犯罪的动机,也有对法律惩罚的回避及可能产生放弃目标的动机,即避免犯罪的动机,处于“趋避冲突”之中,而且此时的两者力量也相当。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个体的“趋” 的动机力量不断增强, “趋避冲突” 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推动个体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因;当“避” 的动机力量增强,个体就会放弃犯罪。如果个体已经实施了犯罪, 那么此时的目标已经实现或已经无法实时避免法律惩罚的动机将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犯罪后将会出现强烈的对法律惩罚的恐惧情绪。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认知角度,还是从动机冲突角度,个体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遵循着类似的变化规律。

总之,犯罪嫌疑人的罪后心理反应是强烈的,表现为:第

一,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目的认识及对犯罪后果的强烈感受,将引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估价,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重新衡量自己的犯罪行为同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罪感,致使自己的心理处于不安之中。第二,犯罪嫌疑人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得不采取明确的态度,究竟是投案自首,还是潜逃隐匿;是嫁祸于人,还是顽固抵抗。所以,会处于冲突之中,冲突又会给人带来焦虑。第三,犯罪嫌疑人处于法律的威慑之下,担心自己犯下的罪行将被揭穿,会出现恐惧情绪。

四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正是因为注意指向了某一对象,才会有相应的对某一对象的感知等活动。

侦查人员也正是对某个痕迹进行了注意,才会对该痕迹进行感知。

(一)目的与意志对现场勘查的影响依据注意是否具有目的,以及是否需要意志努力,心理学将注意分成无意注意、有意注意、有意后注意三种。无意注意是指没有预定目的,又不需要任何意志努力的注意。

引起无意注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外界刺激物的作用,当然同时也取决于主体本身的状态。例如,当侦查人员正在全神贯注地勘查时,突然发出一种奇怪的声音,它会立即引起侦查人员的意志努力。

由于与侦查目的没有关系,所以对于侦查活动的意义不大。有意注意是指有预定的目的,并且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具有抗干扰的作用,它对于完成某种细致的工作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例如,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寻找各种遗留物品时,应当排除其他干扰,一心一意地工作,这其实就是寻找的要求以及侦查人员的意志努力决定的。只有保持了有意注意的心理状态,才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意后注意是有预定的目的,但不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

这是有意注意的高级阶段,有些非常有经验的老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可能就具有有意后注意。有着明确的侦查目的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对于侦查活动而言,侦查人员需要更多的有意注意或有意后注意。也就是说,高效的勘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制定明确的勘查目标,及具备克服各种干扰与持续工作的意志努力。

(二)注意特征对现场勘查的影响

11注意的广度。侦查人员感知犯罪现场是在同一时间内能够注意到具体对象的个数,就是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注意广度。如果注意的对象之间具有相似的特点或紧密的联系,侦查人员又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与经验,那么注意的广度就会相对地增大。相反,注意的广度就会减少。这就是说,观察犯罪现场时的注意广度,是承受着注意对象的物性和侦查人员的知识、经验而变化。总之,在侦查人员的注意广度方面,可以形成两个结论。

一是侦查人员不断积累与扩大知识经验,对于扩大注意广度,提高注意能力是有帮助的;二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意识地缩小注意面的广度,又可以提供注意的专注性。

21注意的分配。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同时注意几项事件,就产生了注意的分配。例如,在讯问过程中,又同时做笔录就涉及两件任务,一是言语任务(包括言语的产生,方言的理解) ;二是书写任务。此时的侦查人员必须具有熟练的书写能力,才能顺利完成讯问。心理学已有研究表明,同时进行两种活动时,必须要有一种是极其熟悉的或熟练的,这样,才能进行注意的分配。在勘查中可能会遇到新的任务,需要侦查人员进行合理的注意分配。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熟练掌握侦查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使自己在面临新的任务时从容不迫。

31注意的转移。侦查人员集中自己的注意完成了某项任务后,需要迅速将自己的注意运用到另一项事物上去,这种将注意从一项任务转到另一项任务上就称为注意的转移。有些人一旦将自己的注意集中到某一个事件后,就总是受到这一问题的影响,对其他事情无法集中注意,这或许对前一问题的解决是有利的,但是对其他事情的解决却毫无好处。

尤其在侦查活动中,有些事件的出现受到时间的限制,如灰尘上的指纹,如果不及时提取就可能失去,而对已经注意过的任务可以在其他时间段里再进行思考。所以,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具有良好的注意转移能力更为重要。已有研究表明,注意转移较多取决于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因此,只有使自己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熟练掌握勘查技术的侦查人员,才能够做到对注意实行连续的、有效的转移,对自己的注意更好地进行监控。

侦查人员期望通过获得某些策略来提高自己的观察效果、注意质量等,其实这些心理素质的提高大多无法通过短暂的策略动用而达到。感知的效果与注意质量的提高恰恰依赖于感知与注意之外的内容,即依赖于经验、技术、图式等。

只有通过经验的积累,技术的娴熟,形成一些合理的侦查图式等后才能真正有助于提高感知的效果与注意的质量。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转变,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载体, 犯罪人在犯罪现场不仅可能留下痕迹物证, 而且还会留下心理痕迹, 它隐含着一定的犯罪信息, 反映了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在现场勘查中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等进行心理分析, 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有效的发现和获取有价值的犯罪信息, 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和特点, 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 确定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冯雅君,2006)。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外显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的结果间接反映犯罪现场遗留物品中的可反映犯罪嫌疑人主管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的痕迹。运用心理痕迹、心理分析这一侦查手段,可以准确刻画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并划定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圈定犯罪嫌疑人(何翠芳,2002)。 一、心理痕迹的特征 (一)抽象性。犯罪心理痕迹是对犯罪物质痕迹的一种比喻说法,它实质上是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在物质痕迹上的一种反映。它区别于物质痕迹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自身的抽象性,是一种观念性的犯罪人特征集合体,只能通过侦查人员以观察、感知、分析等主观方式来加以把握,而不可能像直接提取犯罪物质痕迹那样对其进行处理。 (二)间接性(被反映性)。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必然会有相应的主观意识的指引.对于一种抽象的个人意识思维,我们无法直接把握,但是犯罪物质痕迹为我们把握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提供了可能性。犯罪物质痕迹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就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犯罪物质痕迹。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反映性并不局限于一对一的对应,而可能出现交叉,即:(1)一种物质痕迹反映多种犯罪心理痕迹。 (2)多种物质痕迹反映一种犯罪心理痕迹。 (三)稳定性。实践中,人们很容易在成功之后对自身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以期待下次再以同样的方式取得成功,从而形成思维定势.同样的道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一次成功的经验可能会使其产生对犯罪行为方式的思维定势,这种心理状态一般比较稳定而不易改变。在对系列刑事案件研究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犯罪人的某种犯罪心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步骤和方法

收稿日期 2007 02 15 作者简介 潘守信(1976-),男,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项里派出所民警,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步骤和方法 潘守信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江苏宿迁223800) 摘 要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活动 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 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境 犯罪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利用的这一思路和模式,可探索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关键词 犯罪心理;心理痕迹;步骤;方法 中图分类号 D 6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07)03-0044-03 On t he analysis steps and m easures on the cri m e psychology m arks Pan Shoux in (Jiangsu Suq i an Publi c Secur i ty Bureau ,Suqian 223800,Chi na) Abstrac t :A cco rd i ng t o t he na t ure of the psycho logy and the re lati onship be t w een t he psycho logy and acti on ,w e can fi nd the basic w ay to analyze the cri m e psycho logy m arks :the cr i m e psy chology ma rks t he cri m e actions the cri m e psycho l ogy acti on the cri m e bas i c situati on .W e explore the steps and measures o f the cr i m e psycho logy m arks accordi ng t o the cri m e psycho l ogy m arks resea rch . K ey word s :t he cr i m e psy chology ;t he psycho l ogy m arks ;steps ;m easure .根据行为与心理及影响、制约和决定心理活动的有关因素之间关系的心理学原理,行为是心理活动的外化,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个性 特点、情绪状态、知识、经验、习惯等构成的主体状况与特定情况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心理活动的产物和心理状态的反映。行为与主体状况及情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即行为人的主体状况和情境决定其行为及特点。同时,它还一定程度地反映着行为人的生活环境和经历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因此,根据人的行为活动,可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其个性特点,分析判断当时的情境条件,分析判断他所生活的环境和经历,从而从已知追溯未知,描述刻画出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心理面貌和特点。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正是基于这一基本的心理学原理。犯罪人无论是其行为动机还是行为时的情绪状态、作案经验、行为习惯、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以及有关个性特点、 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或折射出来。这样,就为 我们分析案情、刻画罪犯形象提供了相关依据。 一、犯罪心理痕迹研究的步骤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获得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活动 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 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境 犯罪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利用的这一思路和模式,侦查实践中对犯罪心理痕迹进行研究利用的步骤及要求如下:充分发现和收集犯罪现场遗留的各种心理痕迹。把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判断与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判断充分结合起来,对现场要作全面客观的记录,不能忽视和放弃任何当时认为不重 44 2007年5月 第3期 总第96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 fH ubei U niversity of Po lice M ay .2007 N o .3 Se r .N o .96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摘要】: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物质痕迹;心理痕迹;现场勘查 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犯罪心理痕迹概述 近年来,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受到我国侦查学界的关注,不同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定义,作者查阅了资料,主要观点如下: 1. 犯罪心理痕迹,专指犯罪人大脑对经历过的特殊事件(犯罪)的认知及记忆【1】 2.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的某些比较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2】 3.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心理属性,或者说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人的心理要素通过犯罪行为赋予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属性【3】 4.(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犯罪现场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它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点【4】 5.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前后的心理活动,通过行为结果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或被害人、事主和知情群众记忆之中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性、一致性、典型的心理特点【5】 6.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犯罪人个性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客观反映【6】 7.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储存在一定载体上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过程!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心理活动)”【7】

犯罪现场处置技术

犯罪现场处臵技术 一、犯罪现场处臵 犯罪现场处臵主要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现场勘查工作及现场 勘查前的先期处臵工作。 (一)犯罪现场勘查前的先期处臵 1.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1)听取汇报。指挥员率队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掌握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和简要情况,最先发现人的基本情况,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经过和结果,现场保护及变动、变化情况,人员伤亡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先期到达的民警初步观察、询问获得的有关情况等。 (2)直接询问被害人、发现人和报案人。指挥员与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后仍不能对现场作出基本判断时,应当直接询问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或事主。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的详细情况。 (3)巡视现场。指挥员听取汇报后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实地观察,首先查看现场的地理位臵、周围环境,进而在现场周围观察现场进出口,犯罪人的来去路线,遗留的痕迹、物品,然后再查看现场内部的状态和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等。 2.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对于出现紧急情况的犯罪现场,指挥员要及时了解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对尚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挥员要果断决策,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3.检查、完善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指挥员及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巡视现场的同时,应认真检查现场保护的情况。如果发现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纠正。 4.掌握重要知情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查清案件发生时哪些人在场,哪些人看见过犯罪嫌疑人,准目睹了犯罪过程,谁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的方向、路线,以及知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等情况,并将重要知情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5.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为了保证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使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勘验记录发挥有效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依法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见证人亲自参加现场勘验的全部活动,目睹勘验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对证据(痕迹、物证)的来源提出异议或怀疑时,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以维护证据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6.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以解决某些方面的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 7.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确保现场勘查质量,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指挥员应根据犯罪现场实际情况,对参加勘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恰当分工,明确职责。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时,应迅

试析犯罪心理痕迹在侦破案件中的运用

试析犯罪心理痕迹在侦破案件中的运用 [摘要]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必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在现场上,自觉或不自觉地遗留下其活动的痕迹。依痕迹存在形式不同,可将现场犯罪痕迹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时,通常对手印、足迹等传统上的物质痕迹比较重视,但对心理痕迹即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特点重视不够。任何一个犯罪现场的形成,都与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分不开的,这就要求勘查人员能够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将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掌握更多的犯罪信息,为分析案情、刻画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提供依据。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系列杀人案件 犯罪现场存在着有形的物质痕迹和无形的心理痕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属于行为留痕的一种特殊的、抽象的反应形态,这些无形的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有形的物质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在犯罪现场勘查的实践中依据犯罪心理学的有关原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推断出现场特定物质痕迹所反映出来的特定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典型的个人性格、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特定特征,从而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一、犯罪心理痕迹 所谓犯罪心理痕迹,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作案过程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上有形物质痕迹或通过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特定、一致、典型的心理特点及其独特的思维现象。①它具有客观性、可知性、间接性、相对稳定性、人身特定性等特点。 现场心理痕迹以物质痕迹为载体,与物质痕迹所蕴含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现场心理痕迹通过物质痕迹得以体现,所以,以现场心理痕迹分析为基础,反过来分析物质痕迹,从而可以使物质痕迹的利用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刑事案件的迅速侦破。 二、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系列杀人案件的重点内容② (一)分析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 犯罪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以及受犯罪行为习惯的支配,实施同一类型的犯罪往往使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具体说来犯罪分子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中建立了刺激,以后在相似条件下作案时,一般都会沿袭此类方法。 (二)分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外化的结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应该是和其犯罪心理活动的过程相一致的。首先,根据犯罪心理痕迹,来分析犯罪现场案犯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进而对案犯可能的作案地域和侵害对象做出预测。其次,评价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现场诸犯罪信息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验证,是否与犯罪行为的进程相符。 (三)犯罪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等人口统计学特征 (四)犯罪人的生活习惯和日常活动规律 三、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依据和理论基础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摘要】: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在行为发生过程中留下诸多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而即便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因此,通过对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掌握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案件奠定基础。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现场形成心理痕迹关系 一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意义 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相联系,都与人的心理密不可分。人们的心理活动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通过对这种关系的分析,可以从现场痕迹上认识人的心理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犯罪行为人在作案中表现的连续性、频发性、类似性、习惯性、感情性、畸形心理等特点都是其个体心理特征的痕迹再现。在勘查犯罪现场时,可以通过分析现场状况,痕迹物证的特点,形成的机理,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活动的特点,循此寻觅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身高,职业,技能、文化程度,兴趣,嗜好,习惯,气质、性格和能

力等个性特点,从而有助于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的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的关系 任何一个现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即使危害再大,后果再严重,都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这说明犯罪行为是决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核心,而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人的心理活动的支配,犯罪也是一样,犯罪行为人首先有了犯罪心理,其后将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形成了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即便是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的驱使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由此犯罪心理便成为犯罪现场形成的直接原因,而犯罪现场则成为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结果。三在侦查中如何利用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 (一)通过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点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遗留下的能够反映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气质、能力、性格、爱好等,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个性的独特性。个性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

品牌的心理学分析

品牌的心理学分析 [摘要]人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经济学是以人的理性作为其分析问题的出发点的,而心理学在非理性领域的研究拓展了对人的行为的研究,探索人类行为之后的动机。“消费者对特定的感觉意象与衍生意义的权重,决定了他们购物的具体指向”,本文对消费者品牌选择进行心理解析。 [关键词]品牌心理学 探求消费者品牌选择的基本原因,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类的需求并不是平行和同等重要的,而呈现一定的台阶,只有低层次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较高的需求才会成为激励因素。品牌内涵的发展也正是沿着“功能性-象征性-体验性”的途径演进的,从关注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满足生理、安全上的需求,到追求情感、身份、尊重,然后把目光投入“通过品牌向他人展示自我”,获得一种心理上温馨美好的感受、遐想。 消费者是如何理解品牌的? 我们发现很多人在走进商场的时候,事先对购买什么牌子的商品是有一些考虑的。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另外消费者在购物时还存在着一种规律,即商品档次越高,购买的现象越普遍。从心理角度讲,名牌的心理效应就是反应在消费者认你的牌子,去买你的东西,达到这个效应,你的牌子就差不多成为名牌的行列了。 品牌选购过程的心理学分析

“来自心理学家的一项调查分析结果表明:从人们接受到外界信息中,83%的印象通过眼睛,11%借助听觉,3.5%依赖触摸,其余的源于味觉和嗅觉”。因此,在品牌的设计和传播上,要给顾客足够的刺激强度,形成“视觉冲击力”和“轰动效应”。 在品牌的认知上,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对品牌的认知需要和谐,即有关同一品牌的信息应该是相近或相容的。”否则,就会出现费斯汀格(L·Festinger,斯坦福大学社会心理学家)所称的“认知失调”(Cognitive Dissonance),即当人们发现自己的信念与行为不一致时而感到焦虑的精神状态。“获得人们的认同是品牌真正的价值所在”,调整这种失调,可以采取改变“导致不协调因素的重要性;个人认为他对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协调可能带来的后果。”(斯蒂芬·P·罗宾斯)。利用知名心理学家史金纳(B·F·Skinner)的强化理论,可以对厂商和经销商希望的行为给予外在的激励(或惩罚),使之形成购买习惯或惰性。 在品牌联想上,认知心理学中的记忆网络模型认为,人的记忆就像一张网一样有许多联系着的节点(每一个节点就是一个记忆单元,是用来表达每一条信息的固定点的)。当人在2个节点之间以某种有意义的方式进行信息加工时,其之间的联系就建立起来了,之后,联系和节点之间就可以被激活(这里的节点可以是关于企业的信息)。品牌是串联起的故事集,动人、温馨、令人浮想联翩。同时利用心理学中的以点带面和迁移效应(心理学研究证明,人们对陌生的事物总带有观望和不信任的心理)进行品牌的延伸,在产品(服务)之间互通、互感。

犯罪现场勘查简答题

简答题 1.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可据以收集电子物证的场所包括哪些? ①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相关活动可能被监控装置所摄取的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所涉足的使用或者可能使用了通信工具的相关场所; ③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使用或可能使用了计算机系统的场所。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其中“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通常是指哪些? ①某些犯罪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来去犯罪现场的道路 ③犯罪前的预伏场所和犯罪后抛弃、毁坏、隐藏赃证的场所 ④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无明显空间关联性的其他一些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 3.简述犯罪现场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其分类标准。7-10 ㈠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㈡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划分的。 ㈢真实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㈣预备现场、实施现场、掩盖现场: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形成阶段的不同及其在犯罪功能上的差异而划分的。 ㈤第一现场、第二现场:运用于对杀人案件现场性状的判断和认定。 ㈥有组织型现场与临时起意型现场:依据犯罪行为形成是否预谋。 ㈦动态现场和静态现场:依据不同的现场状态。 ㈧其他分类方法:犯罪性质-杀人现场、爆炸现场······;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环境不同-室内现场、露天现场;犯罪现场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微观现场。 4.请区分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①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收到认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②变动现场,是指发案之后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与勘查开始之前受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请区分真实现场、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7-8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①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伪装的犯罪现场; ②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③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场。 6.犯罪现场具有哪些特点? ①现场上保留着犯罪证据 ②现场上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信息 ③现场状态容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 7.导致犯罪现场状态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的因素包括哪些? ①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清点、抢救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②爆炸、放火等类案件中有关人员的救护、排险、灭火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③在特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现场物品、物质依据自身发展演变规律发生的变化;

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摘要】当前,公安部开展“打盗抢”专项活动,进行破案大会战,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备战,力争扩大战果。其中盗窃犯罪发案比例一直居于各类犯罪的首位,破案率却始终处于低谷状态,如何提高盗窃案件的侦破率已经成为当前各地刑侦部门最为迫切解决的课题。而恰当地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现案件场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提高破案率将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入室盗窃 盗窃犯罪,特别是入室盗窃,现场损坏的物品和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其它案件来说会显得特别的多。但是当前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察伎俩的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在逐渐降低,勘查中能够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也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犯罪现场提取不到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如果仅靠物质形态的痕迹物证特征来分析案件现场,理由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不过如果能够结合犯罪心理痕迹所显示的信息来分析判断,那么对案件进一步的剖析效果会是非常明显的。 犯罪心理痕迹,目前在学术界主要有以史海青、傅晓海、徐俊文等人提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1]、“以物质痕迹、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为载体,遗留在现场上的能够反映罪犯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过程中,心理活动历程及个性特征的无形痕迹”[2]等,尽管表述措辞不尽相同,但中心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来说,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个人心理的作用和影响,会有意无意地通过言行举止、动作神态等暴露出来,作用于周围环境而留下各种痕迹反映的总和。不同或不同类型的犯罪现场会表现出不同的犯罪心理痕迹,文中阐述的只是如何充分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分析的作用,以提高盗窃案件的破案率。 一、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盗窃案件的定性可以进一步细化,可以揭露和识别作案人员的伪装行径,如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外盗” 等区分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每一项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动机隐藏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之后的心理状态信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掩饰其罪行,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总会想方设法进行现场伪装,包括心理上的伪装和行为动作上的伪装。但无论如何伪装,都不可能完全改变和抹掉其固有的个性特征及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由于独特固有的个性心理特点会使他的犯罪心理痕迹从现场不同的角度中显露出来。比如犯罪嫌疑人针对自己保管在保险柜里的一笔巨款进行撬盗,在判断其是否监守自盗时,必须要仔细对撬盗保险柜的动作痕迹形态进行分析,推敲痕迹特征形成的机理,这样当中就会包含着一种心理因素在里面。那么我们必须从研究他的犯罪动机出发,很明显他的犯罪动机就是为了图财,并且经过了思想斗争和策划,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会布置一些掩饰动作来逃避打击,所以会刻意去进行伪装。但他毕竟不是惯犯,也并不具有职业化或专业化的技巧技能,因此在现场上往往会显出很多不符合逻辑的、反常的动作形态,如工具痕迹形态不具备扩缝条件、撬压点不对、破坏面不够宽、门变形不大、锁芯和锁体不损坏以及现场一些不必要的翻动等痕迹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其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机中获取作案人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然后进一步判断案件的性质,是监守自盗或是内外勾结抑是单纯的外人盗窃案件,从而为后面的侦查提供准确的方向和缩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研究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研究 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逐渐加强,侦查人员也需要积极使用各种先进的侦查方法,才能更好地揭露犯罪。基于此,本文对现场勘查中心理痕迹的应用展开了分析,从现场询问、实地勘察、现场分析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标签: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现场勘查 一、现场询问阶段 在现场询问阶段中,进行询问的对象主要包括知情人、事主以及被害人,这些对象都是和案件存在密切联系的人,被害人受到作案人的直接侵害,一般情况下和作案人之间发生过正面接触。因此,对被害人的询问能够从中获取关于作案人的诸多因素,如身高特征、口音特征以及体态特征等。知情人对于案件也有一定了解,通过对知情人的询问能够得知很多作案人相关的信息。犯罪现场中不仅能够了解到作案人的痕迹,必然也存在着知情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心理痕迹,然而这两种心理痕迹必然存在着诸多关联。侦查人员在现场对多个主体心理痕迹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从而确定作案人的特征。在心理痕迹分析的时候需要注重了解作案人在犯罪的时候发生的心理活动和个性特征,作案人应该是侦查人员的目的,让侦查目标得到尽早锁定。除非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需要对其他主体的心理痕迹需要作为辅助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对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心理状况的分析。 二、实地勘探阶段 (一)分析作案人的心理特征 根据受害人的特征对作案人的心理个性特征进行分析,因为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会对被害人进行选择,在作案前会进行作案计划以及踩点等活动。一般情况下,通过了解被害人,分析被害人在社会和人际交往存在的特征,侦查人员能够掌握作案人的犯罪需要,对作案人的特殊心理进行分析,侦查人员也就能够缩小范围和方向。例如:某地连续发生的强奸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群体都是年轻女性,在作案人犯罪的过程中,表现出极度憎恨。侦查人员经过分析之后,发现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内在联系,只有一个共性就是年轻女性,侦查人员据此推论出作案人极有可能是一个对年轻女性抱以仇视的青年男性。随即侦查人员对侦查范围不断缩小,使得案件被迅速侦破。作案人正是出于被前女友抛弃产生了报复仇视心理,产生了犯罪行为。 (二)分析作案人作案经历 通过对心理痕迹的分析,能够得出作案人自身的作案经历,通过分析能够得出作案人是否是初犯。侦查人员通过分析物质痕迹以及破坏程度,能够准确地推断出作案人的经历。对于初犯来讲,作案人虽然经历过谋划,但是受到紧张心态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 摘要:心理痕迹是对物质痕迹的反映,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等历经罪案的记忆,以及物证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心理留痕”。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在一定的摘要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作案人的犯罪活动亦如此,他们在现场留下的犯罪行为轨迹和行为特征就是其犯罪心理的体现对现场的行为痕迹用心理分析的方法进行梳理,尽量再现每一行为痕迹产生时作案人的心理状态,刻画出作案人的心理面貌,可以为判断和识别作案人提供重要的依据。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作用;途径 一、犯罪心理痕迹及其分析 有人将犯罪心理痕迹限定在犯罪现场,并且将其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狭义说认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的有形物质痕迹或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以及犯罪人自身犯罪心理发生、发展、变化过程而表现出的犯罪人特定的、一致的、典型的心理特征。认为,犯罪心理痕迹包括现场心理留痕、罪案“有关人员记忆”和作案人“自身反应”三个方面。其有关人员,指被害人、事主和知情人等,其心理痕迹是记忆中感知的案发情况和疑犯的某些心理特点。作案人自身反应,包括案犯预备、作案、销赃、潜逃、侦讯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认知与情感刺激等。 广义说认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心理属性,即心理要素通过人的行为赋予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属性,包括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现象和状态。这里用“心理属性”、“心理要素”定义,确实够广泛的,但其现象和状态,限于客观事物形象(物证)的心理属性(心理留痕),外延比狭义概念还窄。 狭义的犯罪心理痕迹,主要指罪案主体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这似乎过于狭窄; 而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当然不限于物证中的心理现象和状态,还应包括主体的心理现象和心理状态。但这样一来,问题也来了。首先,心理现象是整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将心理痕迹作这种定义,未免太宽泛。而且,心理状态也包含在心理现象中,没有并列关系。其次,广义和狭义比较,其内容都局限在“犯罪现场”引起的反应。而事实上,案情却并不限于在犯罪现场,其心理活动也就

对影响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心理分析

对影响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心理分析 摘要:品牌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和最佳经济效益的载体,成为了一个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目前,品牌延伸已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策略之一。本文着重从消费者角度,运用认知心理学、消费心理学等理论,分析了影响品牌延伸决策的消费心理因素,为品牌延伸决策提供消费心理依据。 关键词:品牌品牌延伸品牌资产 一、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动因 品牌延伸是指在已有的相当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的品牌基础上,将原品牌运用到新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减少新产品进入市场风险的一种营销策略。 1.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心理基础 从消费者行为学的角度来看,品牌延伸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者接受和使用某个品牌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获得满意的效果,就会对这种品牌形成良好的印象,会形成一种品牌的“晕轮效应”,从而影响他的消费行为,接受这种品牌的其他产品。 2.满足细分消费群的需求 管理者把产品线延伸看作是满足不同的细分消费群需求的一种低成本和低风险的方法,而且,通过市场调查,他们可以比以前更有效地区分出并瞄准更细的细分消费者群。 3.满足消费者的愿望 与以前相比,现在有更多的消费者在转换品牌及尝试他们从没使用过的产品。产品线延伸正是试图通过在一个品牌名称下提供更多的不同产品,来满足消费者想要一些“不一样的东西”的愿望。 二、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心理机制分析 假设某一品牌A最初的主产品为X,随着品牌的使用,品牌A逐渐具有了某种意义和联想,这些意义和联想可记为(a1,a2,a3……an)。现若将产品Y作为品牌A的延伸方案,产品Y是一个合适的迁移对象吗?消费心理学研究认为,认识这个问题主要考虑消费者对原品牌的态度和情感是否能够迁移到新的产品中,消费者通常通过两种路径来实现迁移。第一种是直接迁移机制即通过条件反应机制实现原品牌迁移到新品牌,在这一机制下,消费者对品牌信息加工的参与性较低;第二种路径是间接迁移机制即消费者首先要形成或体验到延伸品牌与原品牌的意义和联想具有融合性,或形成品牌认知图式,在这一心理倾向影响下,消费

第八章 犯罪现场分析

第八章犯罪现场分析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现场分析的意义,理解现场分析的任务,掌握现场分析的概念、步骤以及现场分析的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现场分析的程序,现场分析中的要素分析和综合分析。 ●本章参考书目: ●《犯罪现场分析》,钟书栋著,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 第一节现场分析的意义、任务 ●现场分析,又称临场讨论,是指侦查人员在对各种现场材料进行汇集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推断,为深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的一项活动。 ●一、现场分析的意义 ●(一)临场讨论是对现场勘查的总结和检查,有助于发现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现场勘查的水平。 ●(二)临场讨论是制定侦查计划、全面展开侦查工作的前提,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侦查的进程。 ●(三)临场讨论是对犯罪现场的分析与研究,它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共识,提高集体的战斗力。 二、现场分析的任务 ●请看景德镇系列杀人焚尸案,重点注意现场分析部分,通过此案讨论现场分析的任务是什么? ●景德镇系列杀人焚尸案 ●1、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2、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选择侦查途径。 ●3、检查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 ●4、决定现场勘验后对现场的处理方案 第二节现场分析的程序 ●一、陈报材料。(侦查人员、技术人员) ●二、鉴别材料。(鉴别真伪) ●三、展开讨论。(分析判断案情) ●四、作出决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临场讨论的要求 ●要有全面扎实的现场材料 ●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要树立技术意识,利用刑事技术思维认识和利用现场信息

●发扬民主,集思广义 ●2003年2月24日,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某乡正午村的一座小桥下的河中发现一具男尸。接报后,侦技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尸体俯卧于桥下河岸边,头朝下游,上衣翻至颈处,衬衣的第一粒纽扣脱落;在桥的栏下的石板边上有一片擦试状血迹,在该血迹60cm处有一粒衬衣纽扣、一个小灯炮和若干玻璃碎片。河水深2米,在河中未找到凶器。 ●经尸体检验判明:死者系生前入水死亡,死者胸部有23处锐器伤,伤痕集中,排列整齐,方向一致,只有6处深入胸腔,但没有伤及肋骨。综合尸体检验情况,法医初步认为是自杀,并建议市公安局法医进行详细检验。 ●后经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肯定了县局法医的结论。 ●临场讨论会上,现场指挥员主要依据法医的尸检情况,认为死者为自杀。 请问: ●根据以上情况可否判断为自杀? ●请谈理由。 ●后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在2月23日晚10时,三名犯罪嫌疑人以租车为名骗得死者信任,途中由坐在后座的两人抓住死者的两手,坐在副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持小刀朝被害人胸部连刺23刀,然后将尚未死亡的被害人抛于桥下。由于慌张,车撞在桥栏上,车灯脱落。第三节现场分析的相关理论 ●一、刑事案件构成理论 ●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和剖析,应从两个角度进行: ●一是纵向的动态结构,即研究犯罪行为的预谋、发生、发展演变的全过程; ●二是横向的静态结构,即以犯罪行为实施阶段为研究对象,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基本构成要素。 犯罪行为纵向的动态结构 犯罪行为横向的静态结构 在现场分析过程中,也可以以此为基点进行。 一是分析犯罪案件的各个构成要素。 二是对各个犯罪案件的构成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犯罪现场重建理论 ●犯罪现场重建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传统的现场分析理论发展而来。 ●1991年,由俄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的一些刑事专家发起成立了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

有关品牌的心理学专业论文

有关品牌的心理学专业论文 《品牌危机的心理学解读》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品牌危机成为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 文应用心理学相关理论,结合案例从公众、传媒及企业三个角度深入解析品牌危机的成因,为相关研究提供心理学上的理论支持并对品牌危机提出针对性解决策略。与强调品牌危机 事前防范的文章相比,本文强调危机管理应从利益相关方对诱发品牌危机突发事件的心理 状态出发,采用相应策略,以期用以人为本的危机管理思想为企业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提 供理论指引与启迪。 关键词:品牌危机;成因;对策;心理学 近年来,肯德基、雀巢、光明等名牌食品的安全问题使顾客开始重新审视心中信赖的 品牌;惠普、西门子等行业巨头因对其竞争对手恶意攻击而遭世人非议;联想亚信、方正、 科龙等先前知名品牌纷纷面临转型震痛、并购整合、高层人事更迭等问题。日趋激烈的市 场竞争,高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及对“丑闻”津津乐道的传媒使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较之过 去愈加透明。口碑再好的品牌也可能毁于一旦,实力再强的企业也难免员工背弃,规模越 大的公司更难平衡各方利益。 当前,有关危机管理的文章较多,但其中的大部分则是强调危机的事前预防,认为当 危机出现时,与媒体谈判的公关技巧才是企业的重点。其实绝大部分的品牌危机缺少征兆,爆发时间无规律可循,难以预防。处理不好给企业带来颠覆性损失,但处理得当不仅使企 业绝处逢生,而且还能成为企业发展的契机,故对其的管理被谓之“刀尖上的舞蹈”。由 于企业品牌危机所涉及的主体对象是人,从心理学角度去研究危机的成因不仅可以揭示出 其实质,而且心理学的理论也使危机对策的制定更加有的放矢。 品牌危机成因的心理学分析 品牌危机表象是某一特定事件所引起的,但这些事件是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本身甚至 是子虚乌有,如我国啤酒品牌集体蒙冤甲醛超标事件,所以其本身造成的破坏力较之它对 企业利益相关者所诱发的心理认识上的崩溃与过激反应是微不足道的,而后者正是品牌危 机形成的根源。本文通过对品牌危机所涉及的三方——公众、传媒及企业对诱发危机的特 定事件的心理学分析来论证。 一公众对突发事件的反应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基本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如图 1所示。几乎所有案例触及的事件都是关乎消费者生理和安全层面需要的产品,涵盖衣、食、住、行等至关重要的基础需要。因此,无论是企业产品出现问题,还是对企业的负面 报道,对于品牌的潜在消费者和已有用户的心理冲击都是致命性的。而某些企业员工在事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毕业论文 专业:法学年级: 2011级学习形式:函授层次:本科论文题目: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姓名:王悦 学号: 11252024003 指导教师:马丽丽 完稿时间: 2015年9月27日 毕业时间: 2016 年 1 月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月日

毕业论文评审表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摘要 刑事案件的现场侦查工作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对象。犯罪现场是由时空要素、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物质环境变化要 素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三大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缺一 不可的。 关键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时空变化犯罪行为 装 订 线

目 录 一、犯罪现场构成概述 (1) 二、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2) 2.1时空要素 (2) 2.1.1、时间点 (2) 2.1.2、时间段 (3) 2.1.3、时机的选择性 ..................................... 3 2.2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环境变化的要素 ...................... 3 2.2.1、犯罪现场环境中客体物的增加和减少 ................. 3 2.2.2、犯罪现场客体物质的位置、组合状态及形状变化 ....... 4 2.2.3、被侵害对象的变化 (4) 2.2.4、犯罪分子自身的变化 (4) 2.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素 (5) 2.3.1、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容 (5) 2.3.2、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方式 (5) 2.3.3、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过程 (6) 2.3.4、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结果 (6) 三、犯罪现场构成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7) 结 论 (7) 参考文献 (8) 装 订 线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11?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张冠营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河南平顶山467021) 【摘要】犯罪心理痕迹依赖于物质痕迹,是物质痕迹的内化,具有客观性、依赖性、可知性的特征。侦查人员在 现场勘查中可运用综合分析法和细节分析法获取犯罪心理痕迹,并遵循犯罪物质痕迹—物质痕迹形成分析—犯罪人心理状态—犯罪人基本心理特征和心理面貌—确定勘侦范围、方向的基本途径。应注意尽可能全面地发现和提取物 质痕迹,注意各类痕迹的梳理分类,发挥特殊痕迹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心理痕迹;现场勘查【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4―0011―02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物质痕迹下常隐藏着对案件侦破有重大线索价值的犯罪人心理痕迹。目前,勘侦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时非常重视各种物质痕迹的收集,却忽视了对心理痕迹的收集和分析。 一、犯罪心理痕迹概论 对犯罪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关系的正确界定是认识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的基础,也是确保在现场勘查中正确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案情的基本条件之一。 (一)犯罪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关系 20世纪初期,法国人埃德蒙?洛卡德提出的物质交换 与转移定律是物质痕迹检验的理论基础。基于此,勘侦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现场物质痕迹的搜集、分析来锁定、追踪犯罪人。虽然痕迹检验技术高速发展,但囿于技术运用范围的限制和一些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的提高,勘侦人员在犯罪现场获得的有价值的犯罪物质痕迹的机会越来越少。实际上,犯罪过程是一个包括了物质信息交换和意识信息交换的复杂过程,仅注重物质信息的搜集显然难以全面了解犯罪现场。相对于物质痕迹的勘查,以行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犯罪心理痕迹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环境、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相互作用下的结果,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心理活动的外化,其实质表现为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个性特点、爱好、习惯、知识经验等心理特征和个体特征。[1] 犯罪心理痕迹理论与物质痕迹理论相结合被广泛地运用到犯罪现场勘查中,大大促进了我国刑事现场勘查水平的提高。目前,国内普遍将“犯罪痕迹”划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两种,但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通常认为,心理痕迹是与物质痕迹相对应的独立犯罪痕迹类别。对于是否所有物质痕迹均反映一定的心理痕迹,犯 罪人犯罪时的特征性犯罪心理是否会必然反映在犯罪现场,特定的犯罪物质痕迹反映何种犯罪心理,特定的犯罪心理又会外化为何种犯罪物质痕迹,犯罪人在反侦查意识影响下的犯罪心理痕迹如何鉴别等涉及犯罪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关系的问题仍没有系统的研究。一方面,我们知道脱 离了物质痕迹的心理痕迹无法存在,勘侦人员也根本无法捕捉;另一方面,仅依靠物质痕迹鉴定机械地追踪犯罪人,而不去深化物质痕迹隐含的犯罪人心理的做法不仅过于片面,而且与我国刑事勘侦的实践需要也相违背。我国古代一些断狱专家就已经开始了根据作案现场物质痕迹描绘犯罪人心理特征及人身情况的做法和经验,并有《洗冤集录》、《疑狱集》等著作。基于此,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痕迹不是与犯罪物质痕迹并列的犯罪痕迹范畴,它不仅是犯罪物质痕迹的外化,更是犯罪物质痕迹的“内化”,即是犯罪物质痕迹表现出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和基本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物质痕迹均能反映一定的心理痕迹;犯罪人犯罪时的特征性犯罪心理也并不是必然地反映在犯罪现场。 (二)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 目前,关于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2] 第二,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作案过程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上有形物质痕迹或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分子特定、一致、典型的心理特点及其独特的思维现象。[3]第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受到临场环境的影响,有意、无意地通过其行为、语言、神态及其他状态特征,作用于侵害体或周围环境的反映犯罪人心理活动特征的总和。[4]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学者将犯罪心理痕迹 Apr.2013No.4Ser.No.13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2013年4月第4期总第13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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