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庭前会议笔录

8 庭前会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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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笔录(召开庭前会议用)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笔录

(2017)吉0202民初1849号

时间:2017年7月25日13时10分至××时××分

地点:本院

审判人员:副院长刘军、民一庭副庭长杨大勇

法官助理:高斯琦

书记员:丛林

记录如下:

书记员:查明庭前准备情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应诉通知书

法官助理:查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董秀岩,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7-1-1号,公民身份号码 22 0221 1972 0311 1911。

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岭北胡同8-6-95号,实际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地号街逸海花园1-6-4-403室,公民身份号码22 0204 1979 0226 1816。

委托代理人刘长珍,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亦男,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10-1-2号,实际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地号街逸海花园1-6-4-403室,公民身份号码22 0203 1982 0820 0624

审判人员: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董秀岩: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系夫妻、无职业。2013年被告与他人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称急需用钱押几辆好车,向原告借款共计7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几个月就还钱。2014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车卖出去了、也不还钱。被告所负应为夫妻共

同债务,要求被告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人员: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石磊:被告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可儿车业买了一台职工指标车,比在4S店购车优惠很多,后来被告身边的亲戚朋友经被告介绍也到可儿车业订车,其中包括原告和原告的朋友。2014年5月28日,被告的车被长春某车行强行开走,被告得知可儿车业涉嫌诈骗,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因被告的亲戚朋友损失较大,被告奔走吉林长春两地报案,一直在派出所等待消息。30日中午,原告到派出所找到被告,说因被告介绍他人在可儿车业买车,公安局马上要抓他,被告瞬间精神崩溃,原告说帮我想个办法,我初略算一下,原告及原告朋友买车损失60多万元,原告说你给我打个条子、就说你欠我60多万,这个条子我给你媳妇,到时候别人向你媳妇要钱,你媳妇把条子拿出来、我再给你做个证。原告当我的面打电话给李奕男,告诉他石磊电话被公安局监听、不能打电话,并约好让李亦男去大福源二店门口等原告,说石磊写了一个重要东西给他,电话里不方便说我就在原告指导下写下了63万元的借条,原告说为了真实一点把日期写的提前一些。

审判人员归纳无争议事实:原告董秀岩与被告石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石磊、李亦男系夫妻;被告石磊为董秀岩

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内容:今借董秀岩人民币75万元整,借款人石磊,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同时,原告自认在该借条中其自行添加了“付款人:董秀岩”的内容;2014年5月,原告董秀岩通过被告石磊在可儿车行购买速腾车2台,每台15万元。2014年5月30日,可儿车行诈骗案发、导致董秀岩等人购买车辆车被强行收走

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没有异议

(以下无正文)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召开庭前会议记录用。

2.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本规则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进行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其他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2005) 《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326-2001)《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155一1996)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 3术语和定义

3.1 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2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是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利用笔录、绘图、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客观所见并编成卷的文书影像资料。 3.3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3.4 现场图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 3.5 现场照片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 3.6 现场录像录音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事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地摄录。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推荐阅读: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

“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 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费关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第三章现场保护 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 第五章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六章现场勘验检查工 第七章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八章现场访问 第九章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第十章侦查实验 第十一章现场分析 第十二章现场的处理 第十三章现场的复验、复查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条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第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出具委托书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证据裁判规则视角下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重点分析

一、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该决定为基础“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据审判程序的要求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是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支撑的基础,为认定法律事实提供依据。因此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重点进行分析,促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等证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从源头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点进行分析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 1.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主体机构。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人员可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综上所述,我国公检法以及监察委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各部门根据案件类别不同,主办单位以及具体现场的不同,依法行使现场勘验检查的职权。 2. 参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规则》第二条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做出了定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同时《规则》第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从司法实践来看,勘验检查笔录的勘查人员是以侦查人员为主,也存在如医学等专业领域出具的具有证据能力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验检查的人数是现场验检查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实现现场勘查客观、准确的制度保障,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并签名确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现场保护人。现场保护一般由侦查机关派员,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题库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含义: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依法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任务: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信息资料,重现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 3、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 4、原则: (1)、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或相当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森林调查规划、森林资源、木材生产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3)、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勘查资质,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客观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 (5)、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 二、现场保护 1、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2、负责保护现场的森林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痕迹、物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 3、保护现场的时间应当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可以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延长保护。 三、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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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之欧阳家百创编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欧阳家百(2021.03.07) 推荐阅读: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

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 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要点

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一、基本原则: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森林公安机、含义: 1关侦查人员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依法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发现、固定、、任务: 2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信息资料,重现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3、内容: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原则: 4)、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公(1 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2 (或相当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森林调查规划、森林资源、木材生产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1 )、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3

应当具有现场勘查资质,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4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检查过程。禁弄虚作假,客观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保护公民5 (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二、现场保护 、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 1 往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负责保护现场的森林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或人 2 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痕迹、物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保护现场的时间应当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 3 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可以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延长保护。三、管辖范围、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 1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2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辖区一般、重大森林刑事 2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 一) 报案登记。侦查单位( 包括派出所)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不可用公章)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 一) 故意杀人案件 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1) 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致死原因;(2) 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伤) 、勒、掐、冻死( 伤)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005年8月29日公通字[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刑警、治安警、交警、派出所民警等警种认真学习掌握,并结合各自工作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 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 第十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 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法律文书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

现场勘查笔录

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 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 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 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 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 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 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月1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年4月1日)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

刑事文书式样及填写要求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搜查法律文书式样及填写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整理) 一、相关规定: 1、在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容易混淆使用的程序有三个:1、现场勘验、检查; 2、人身检查; 3、搜查。三者的适用范围、实施人员、审批程序、文书填写要求均有所不同:(见后附比照表) 2、根据一部两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已成为办理所有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 二、填写要求: (一)、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必要时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同时进行检查的,应将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写入《现场勘验笔录》,不必单独制作《检查笔录》。 2、勘查过程要记载现场和勘查的具体情况,如现场的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物体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物品损坏情况及被害人情况,以及其他变动或异常情况。对于性质不同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勘查。 3、侦查人员对现场情况的分析意见,不能记录在笔录中,应写在

《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中。 4、“指派/报告单位”一栏中,由上级机关由上而下的指派某单位前往现场勘查的,定为“指派单位”;由勘验部门先进行勘验,然后自下而上的报告的,定为“报告单位”;一般填写“济南铁路公安处”或“济南铁路公安处信息指挥中心”,由其它单位指派或向其他单位报告的,也可以填写其他单位。 (二)、人身检查: 1、人身检查必须制作《检查笔录》(万能笔录);强制人身检查时,还应制作《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在案件管理系统更新前暂时使用旧文书),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在人身检查中需要扣押的,还要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就行,不必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三)、搜查: 1、搜查必须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在案件管理系统更新前暂时使用旧文书),报县级以上公安记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万能笔录)。 2、在搜查中需要扣押的,还要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就行,不必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精品文案范文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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