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救赎:“见危不救”现象的刑法学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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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20XX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于人性漠然的反思,也让见危不救罪写入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

见危不救罪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应在透彻理解其含义、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等方面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将其立法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见危不救的具体内涵范忠信先生对于见危不救曾有过这样的表述: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

这一表述,在作为对一个词语的解释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如果将其作为对一个刑法罪名的解释则显得太过宽泛。

见危不救一般应分为两类: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

能而不欲即指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在他人确有危难、对此第三人存在救助依赖时,该第三人却放任其受伤害,这显然是一种有违道德底线的做法,为社会所唾弃。

而欲而不能则恰恰相反,是指没有能力或实施了救助行为会为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显然,法律没有权利强迫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去做利他的事情,而且这也绝对不会遭到社会的谴责。

就好比在旁边看到小悦悦遭汽车碾压的是一位年迈的老人,试问,谁有会去责怪他没有伸出援手呢?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

这一定义正符合了见危不救的第一种分类,即能而不欲,这在经济学中是一种违背了帕累托改进的做法,而这也正是人们呼吁的真正的见危不救罪的真正内涵。

将其分解来看,即为:1.本罪主体为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且能够在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情况下给危难中的人以救助,却不加以救助的人。

2.本罪的对象为处于危险状态而急需救助(此种危险状态应特定为人身方面的危险)的人。

必须是正处于危险状态,而且不依靠他人救助无法脱离危险状态,如果凭借自身努力可以脱险,便不存在第三人是否救助的问题。

“见死不救”案例分析

“见死不救”案例分析

“见死不救”案例分析摘要:“见死不救”的问题正在不断被提及,有人建议要制定见死不救罪,来惩治这一行为本文就是对是否要制定见死不救罪展开讨论,主要是从多方面论证“见死不救罪”存在是缺乏条件的以及更深层次的道德法律化的问题。

在文中主要界定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以及各自的作用。

关键字:见死不救、道德法律化、道德与法律的界定、特定人员引言:“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强烈的道德打撒谴责意味。

如何解决以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

在2004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刘如军等32位代表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案情:吉林干安县发生的案例触目惊心。

2004年5月19日下午,该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

“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急救中心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

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

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

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

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见死不救这不仅仅是道德的冷漠,也存在着法律的缺陷。

但对于制定“见死不救罪”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支持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比如特定公职人员,比如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的人,如当时在场的配偶、恋人等。

泛泛设立“见死不救罪”没有可操作性。

反对者认为不宜专门设立“见死不救罪”,因为作为非特定人员,“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对一般人员而言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从而混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限。

“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理性审视——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理性审视——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对“见危不助”现象谴责的舆论风潮,关于“见危不助”入罪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震荡期,“见危不助”的社会事件时有发生,“见危不助”入罪的呼声一直存在。

早在2001年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32名人大代表就提出了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的议案。

十多年来,司法界、学术界也在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断进行“见危不助”能否入罪的讨论。

讨论中,不少学者以欧陆20多个国家早已将此入罪等为据,主张入罪观点;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多种多样论据,主张相反观点。

笔者认为,“见危不助”应否入罪,必须在经过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后才能下结论。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宽宥的理念和具体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其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功能。

将某些行为入罪化处理关乎的是刑法的处罚范围问题,刑法的适用必须具有无可避免的理由,才能将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刑法的适用具有可避免性:可替代;无效果;太昂贵,[1]则对行为不应入罪。

一、“见危不助”入罪之“可替代”分析刑法规范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最后适用的规范,其他规范未适用或不完备时,刑法不能介入,其他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无效时,刑法因其介入而得到直接的适用,具有立法合理的先证性。

然而,刑事立法者将某一行为入罪的根据是什么?社会危害性理论不具有说服力,因为许多被非刑法规范调整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非入罪化规制未必无效。

因此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在面临是否需要将某一种类的行为作犯罪化处理时,首先会考虑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行的调整方法。

问题是,我们缺乏一种关于刑法调整措施与其他措施调整效果优劣比较的系统分析理论,无法比较就无从选择。

而社会连带理论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选择非刑法手段提供了理论支撑。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和社会存在的条件并构成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

论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性质

论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性质

前言司法实践中,类似于“见死不救”这样的不和谐音符不断的刺激着人们的视听神经,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效应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关注。

在道德的约束和示范作用不足以规制人们的行为时,刑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应然性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

本文研究见死不救这一课题,是因为见死不救这一法律不作为行为一直是中外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见死不救一直以来都是作为道德问题被社会各界所关注,见死不救与我国的传统美德是背道而驰的,而今社会却发生了许多不作为﹑见死不救之行为,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见死不救”罪与非罪的规定,但,面对现如今屡屡发生的因见死不救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如:小悦悦事件等案例。

我们应该重新慎思这种行为的刑法性质,因此,选择这一课题进行研究。

研究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性质这一课题,是为了能更全面的了解见死不救者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是责任问题,也能从中提出些个人建议。

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性质国内方面的研究,具体的有马顺成的《从广东“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行为的罪与非罪》,此书主要从见死不救行为罪与非罪这一方向对这一课题进行了讲解,强调了不希望见死不救行为全面犯罪化,而是从具体论罪与非罪。

周安平的《对“见死不救”事件的道德和法律追问》主要从见死不救是否道德的滑坡及法律方面出发,把道德和法律权结合起来,系统的叙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存在理论上障碍和操作上的困难。

这些对见死不救的研究成果都有所侧重,也有所局限,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研究,大多是从见死不救应否入刑等方面出发。

我国目前尚未设定“见死不救罪”,德国等发达国家已将“见死不救罪”入刑。

本文从研究见死不救行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出发,去探究应该如何更好的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性质。

采用个案法、法律解释、比较研究、文献资料法。

通过引入个案法推导出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性质和道德方面的关联,由此更加深刻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性质,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刑法性质的分析,进一步得出我国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缺乏法律方面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应如何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

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

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作者:马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潮中,类似于“见死不救”这样的不和谐音符不断的刺激着人们的视听神经,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效应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关注。

在道德的约束和示范作用不足以规制人们的行为时,刑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应然性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

一场是否应将“见死不救”的道德丑相纳入到刑事视野的争辩悄然展开。

本文围绕刑事立法理论,从“见死不救”行为自身的危害性入手,并结合刑法自身的特性,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关键词见死不救社会危害性谦抑性作者简介:马楠,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47-02近年来,类似“范跑跑”之后的“医跑跑”,李爹爹的“摔倒死”等见死不救的事件屡见报端,虽然在字里行间、言谈话语中我们看不到什么触目惊心的描述,但相信每个人心中的愤怒都是一样的,人们不禁要感叹道:伸出援手就可以挽救一条生命,为什么大家都这么吝于伸出这双援助之手呢?我们的道德、我们的良心又在哪里呢?感叹归感叹,质问归质问,见死不救的问题并没有在感叹与质问中得到解决,舆论的嘲讽,良心的责难并没有唤起人们的醒悟,“见死不救”的戏码反而是越演越烈。

在这种道德自律收效甚微的情况下,人们自然而然地想起了法律,进而想起最具强制力的犯罪与刑罚。

但是,人们对在刑法中是否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莫衷一是。

我们可以将其观点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赞同将“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

该观点认为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将“见死不救罪”设立在刑法之中,大多数的法律界人士持此种观点。

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立罪实质是将道德问题泛法律化,是缺乏正确的法制观、缺乏立法常识的表现,是对刑罚过度崇拜的结果。

浅谈“见死不救罪”(一)

浅谈“见死不救罪”(一)

浅谈“见死不救罪”(一)论文摘要: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三名学生救人溺水身亡的悲壮举动震撼着每个中国人的心。

英雄用他们的勇气和爱心给我们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随着事件深入报道,荆州某打捞公司的人员一句“只捞死尸,不救活人”的话语却刺痛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

见死不救频频发生这个让人痛心的现象,引起了学界对于是否应该把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之中的争议。

本文试图分析见死不救屡屡发生的原因、对否定将“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进行反驳以及增此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见死不救罪道德见义勇为法一:见死不救与见死不救罪的含义见死不救就是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援。

出自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二折:“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见死不救罪”,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刑法典对它进行了规定。

如:《德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罪”就是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行为人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照成自身或者第三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见死不救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现今,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部分人的思想道德修养较低。

“利益追求”、“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扎根在很多人的脑海,致使他们不愿意牺牲个人的利益。

此外,有些人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产生了后怕。

如今社会产生了好心救助他人后反而被被救助人诬陷为危险结果的实施者、救助人利益受损却无门请求弥补损失等荒唐现象。

最后: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的心理都有从众和依赖的倾向,当看到他人陷入危险又有很多人在场时,很多人会想“别人不救,我为什么要救”或者认为“他人会报警或者打120等”,从而导致了见死不救现象时常有发生。

“见危不救”有无入刑之必要探讨

“见危不救”有无入刑之必要探讨

“见危不救”有无入刑之必要探讨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之不相协调的“见危不救”现象却屡次发生,不断地冲击着社会公民的道德底线。

社会上对此类情况呼吁入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响。

本文将以一个法律人理性的思维提出见解。

关键词:见危不救道德刑法谦抑性旁观者效应“小悦悦事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人们对“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的讨论却没有停止。

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见危不救事件,社会舆论都一边倒地谴责见危不救者的道德败坏,并呼吁把见危不救行为予以刑罚化,借此激发全民的道德自觉。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见危不救的概念,各学者对其定义也都有不同。

简单地说,见危不救是指在特定的环境下,面对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本身在当时所处的境遇中有能力对他人进行救助,并且这种救助不会对自身或第三人造成明显危害或不利后果,而行为人却不予救助的行为。

显然,此类行为虽未被我国刑法予以刑罚化,但却与我国目前的主流意识是相背的。

“小悦悦事件”中,七分钟之内有十八个路人经过,但是无一对其进行救助。

该段视频在网络上曝光之后,大量的网友都在网上对其进行强烈的谴责。

无可非议,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道德正在滑坡已成为社会的沉痛。

但是是否有必要动用刑法的力量,笔者认为此事需要理性分析,慎重对待。

下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予以展开论述。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角度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论述,史不绝书。

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关于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社会规范永远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

第一,道德是法的重要精神力量。

我们绝不可能通过灌输简单的法规法条来培养出生机盎然的遵纪守法认同感,道德上的驱使,情理上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应如何行为。

第二,道德是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法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产物,它的灵魂在于它的本质内容,在于它体现出来的价值追求,在于它无形的认同感。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 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愈来愈重要, 尤其是处在依法治国的发展时期, 就要将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见危不救进行详细探究, 希冀能借此对实现法律体系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见危不救; 法理学; 入刑可行性;处在法治社会, 为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就要对见危不救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 将见危不救入刑是法治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深化对见危不救法理学的探究下, 能对见危不救从理论上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这对促进其立法是比较有利的。

一、见危不救的原因分析及类型体现(一) 见危不救的原因分析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人们对于见危不救也有着新的认识, 尤其是处在法治社会, 法学界对见危不救入刑也有着激烈的争论。

见危不救的原因是复杂的, 由于国家在见义勇为保障方面的不足, 就使得见危不救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国家在见义勇为的制度保障上比较缺乏, 一些人见义勇为而造成受伤以及致残的现象常见, 而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奖励扶助, 见义勇为者自己过着艰难的生活[1]。

还有是政府重视物质奖励而轻视精神方面的宣传, 最终使得见义勇为成了义和利的纠葛, 救人受伤以及致残的人没有得到人身损害人的救济。

另外, 见危不救的原因还在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在道德建设方面没有进行强化。

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 使得人们有着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及价值观念, 人们对于道德的理解以及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市场经济自主性使得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利益, 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使得人们对见义勇为有着隔膜, 见危不救的比率增加。

陌生人社会使得人们间的信任感愈来愈薄弱, 同时人们的同情感以及负疚感也降低。

(二) 见危不救的类型体现见危不救的类型是多样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能划分成不同类型, 如从主体角度进行划分就有特定主体以及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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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殊身份 型见危 不救 。首先 . 针对 特定 职务人 的见危 不救 .现有刑 法 的基本反 应是 以渎 职犯罪 来
进行 规制 的 .如 警察 的见危 不救 行为 可构 成渎 职犯

见 危 不 救 现 象 的刑 法 反 应
( ) 一 见危不救 现象 的类 型化
罪 。但是 , 按照 我 国的刑法 理论 。 渎职 罪是 对 自己职 责 的违 反 而构成 的犯罪 .如果 是卫 生局 长路 遇歹徒
①事件经过及相关评论见 “ 美丽女村官车娅婷 的死能够唤醒麻木的 围观者吗?”t : p. nws e c 2 00 / o98 3 ht / 1 qe - t j o 98 t 00 1— p/ c n// 2
3 0 8 2hm. 0 9年 0 5 7 5 .t 2 0 8月 1 日访 问 3
行 凶而 不救 助 .则 因制止 犯罪 并非 卫生 局长 的法定
对于现 实存在 的见 危不 救现 象 .我们将 以见 危
不 救之主体 为 主要 标准 .并 辅之 以重 大客观 危 险标
收稿 日期 :01 — 2 2 2 0 0 —2
作者简介: Z ̄ (96 ) 男 , 17 一 , 陕西 兴 平人 , 西科 技 师 范学 院 法 学院 讲 师 , 法 学硕 士 , 究方 向 : 事 法 学 , 罪学 。 江 刑 研 刑 犯

2 ・ 4
职 责而不 构成 渎职 犯罪 。 于这样 的见 危不救 行 为 . 对
务 身份 , 以无 法 以渎职 犯罪 加 以追 究 。那么 , 否 所 能
随着我 国社会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道 德 的滑坡 已
准来对该 现象进 行类 型化研究
经 成为这个 社会 深深 的伤痛 .见死 不救 ”的事件 屡 “ 见报 端 、 闯于耳 , 问着这个 社会 的 良心 。作为 追 时 拷 寻正义 与善 的刑法 .也在 如何 拯救 道德 的道路 上 苦 苦思索着 。本世纪 初 , 即有人 大代表 提出将此 类行 为
② 详细情 况见 “ 大学 生救人 溺亡 续 :附近 渔船 拒施救 图捞 尸赚钱 ” t : nw.g. oh o . / sm 20/O3/ 。hp /e si e r . mc st /09l/1 t/ b 5 n t c n ye
0 4 5 9 9st 32 0 0 2 7 9 . ml .0 9年 1 h 1月 3 日访 问
鼓励 功 能 来发 挥 刑 法 道 德 救 赎上 的 作 用 : 道德 的救 赎 不应 仅仅 寄希 望 于 刑 法 . 而要 进 行整 套 法律 体 系构 建的 考 量 。
关键词: 见危 不 救 ; 法反 应 ; 危 不救 罪 ; 当防 卫 刑 见 正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8 2 ( 0 0 0 — 0 4 0 10 — 1 12 1 )2 02 — 7
与 ( )特 定关 系人 ” 2“ 型见危 不救 , 前者 如警 察面对 被
害人遭受 歹徒袭 击 而不救 .后者 如父 亲见孩 子落 水 而不 救 “ 普通公 民” 型见危 不救再 依 有无重 大客 观 危 险细分 为 :无 重大 客观危 险 的见 危 不救 和有重 大 客 观危险 的见危 不救 .前者 如 出租 车 司机见 人受伤 而不救 , 者如看 见歹徒 正在行 凶而不救 。 后
21 0 0年 3月
江 西公 安 专 科 学校 学 报
J OURN OF I AL JANGXI UB I S CUR T COL EG P L C E IY L E
Ma . 2 1 r 00 N . e . .3 o2S r No1 7
第 2期
总 第 17 3 期
道德 的救 赎 :见危不救" 象 的 “ 现
f ) 二 刑法反应 之鸟 瞰
的事件依然 上演 2 0 0 9年 8月份 重庆那个 惨死 在 闹 市 的“ 女村 官” .0月份荆 州长 江边上 2名少年 落水 ①1 中出现 的渔 船拒施 救捞 尸赚 钱 的场 景② 再次 提醒 着 . 人们 . 问题依 然存 在 , 律不 能失语 。本 文思 考 的核 法 心 问题 依然 是 刑法 在 见危 不 救现 象 面前 能 否作 为 ? 如何作 为?也 即能否通过 刑法进 行道德 的救赎 ?
犯罪化 . 随后在学界 掀起 了一个研究 的高潮 。然此后 的这几 年 . 再无 关于 此 问题 的研讨 声音 。 见危 不救 但
从 见危不 救之 主体 的标准 来看 . 以分为 “ 可 特殊 身份 ” 与 “ 型 普通 公 民” 的见危不 救 。 “ 型 在 特殊 身份 ” 型的见危 不救 中 , 以细分 为 ( ) 职务 ” 见危 不救 可 1“ 型
刑法 学检 视
王 振
( 江西科技 师范 学院 法 学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要 : 见危 不救 现 象在 学理 上 可 以分 为“ 殊 身份 ” 与 “ 通 公 民” 的 见 危 不救 两 个 大 类 , 特 型 普 型 包括 “ 务 ” 见危 职 型
不 救 、 特 定 关 系人 ” “ 型见 危 不救 、 重大 客观 危 险 的 见危 不 救 和有 重 大客 观 危 险 的见 危 不救 四个 小类 。现 行 刑 法 对不 无 同类 型 的见 危 不救 现 象的反 应 还 存 在 力 度 不 够与 方 式 不 当的不 足 不 能 试 图通 过 刑 法 来 塑造 所 谓 “ 极 的 好撒 玛利 积 亚 人 ”因 为其 缺 乏刑 法的 人 性 基 础 , 与 刑 法 之 善 的 合 正 义性 , 目的 性 与 合 正 当性 理念 相 悖 ; 法在 此 问题 上 的道 . 也 合 刑 德救 赎功 能表 现在 . 对 无 重 大 危 险 的见 危 不救 应 通 过 设 立 见 危 不 救 罪 来 加 以 刑 法规 制 。 针 同时 通 过 激发 正 当 防卫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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