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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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宏观调控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0

【实施日期】201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发〔2016〕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供给调控,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实行有保有压,因域施策的供地政策。统筹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合理掌控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养老、旅游、教育及体育等功能性地产土地供应的前提下,优化协调区域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

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

增强房地产规划的科学性,合理规划设计商服面积。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配合)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未来3年,要加大对阿城、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呼兰区倾斜,充分调动其自主开发区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积极性。

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递增。阿城、呼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的,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组织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商品住房房源,在平台上统一登记、统一归集、统一管理。

对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配合)

三、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深化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提供住房保障。原则上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在新出让地块中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门槛,降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等方面准入条件要求,不断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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