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成人高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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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力。

掌握考试内容大纲民法概述,民法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2)民事法律(3)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习惯(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讲解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讲解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讲解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选择重新开始他们未完成的学业。

而其中,成人高考无疑是一条方便、灵活且实用的途径。

然而,在备考成人高考中,不少考生们对民法知识点感到困惑。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并理解这些知识点,本文将对成人高考民法知识进行讲解和解析。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必要保障。

其中,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生命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保护。

在法律上,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因事故或疏忽而导致的伤亡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健康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违反公序良俗、有损于人体健康的行为,并对相关行为进行了处罚。

例如,吸烟、酗酒等对健康有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姓名权是为了保护个人姓名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个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进行诈骗和非法活动,给个人生活和社会安全产生不可忽视的风险。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打击。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自主权,包括了个人形象、认知权等。

在现实社会中,肖像权主要用于保护名人隐私和形象权益。

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公开、传播他人的肖像,除非经过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规范和约束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与他人签订合同,对于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不仅需要依赖常识,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的。

一份合同只有在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通过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获得合法的法律效力后,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一方违约会导致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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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概念1.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公民行为的强制性准则,是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的保障。

1.2 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包括:强制性、普遍性、条文性、适用性等。

1.3 法律的种类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1.4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1.5 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

二、我国民法总则2.1 民法的内容民法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

2.3 民法的适用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

2.4 民法的基本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

2.5 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的发展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3.2 保护财产权原则保护财产权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3.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公民在争议解决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四、物权4.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利。

4.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担保等。

4.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相关机构的保护。

4.4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等。

4.5 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包括公有物、私有物、集体物等。

五、债权5.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货币、实物或者劳务为债务履行对象的关系。

5.2 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劳务债权等。

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一)概念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民法的渊源不仅是当事人确立基本民事行为准则的根源,也是法院裁判案件时寻求可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根源。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制定法是指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制定法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

主要有:(1)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就法律来说,又可分为:①民事基本法,是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现阶段,《民法通则》处于基本法位置。

民法典制定后,民法典则是基本法;②民事单行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规定的法律,如合同法、继承法等;③民事特别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中的某种具体制度加以特别规定的法律,如公司法。

(2)地方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发布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其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种法律的具体意见,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2.习惯法法律有成文法与习惯法之分,除成文法之外,世界各国大抵也都承认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认为,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即习惯法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例如,房屋典当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将其明确规定为成文法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房屋典当就变成了习惯法规则。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民法总则1.法律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有限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和权利保护。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管理。

3.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要素与效力。

4.权利与义务: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家庭权,法人的产权和营业权。

二、物权法1.不动产权:不动产的定义与权属,不动产登记与独立产权。

2.动产权:占有与物权的建立,拾得物的归属及拥有者的权利义务,共有物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3.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权利的侵害。

三、合同法1.合同订立:合同要素与条件,合同的订立方式与附生条件。

2.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合同的效力及其类型。

3.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内容与方式,合同的修改与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四、继承法1.继承概述: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遗赠的形式与效力。

2.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嘱的撤销与更改。

3.法定继承:以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为基本继承人的继承。

五、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公司的设立要件与程序,公司章程。

2.股东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决策。

3.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六、侵权法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2.侵权责任:主体责任与客体责任,侵权责任的种类。

3.侵权救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追偿,救济的时效与方式。

最后,提醒您在考试中要注意条理清晰,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回答,注重答题方法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希望您能够顺利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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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讲解汇总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在公力救济中,通常是由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民事权
利。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

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

①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须有不法侵害。

侵害事实在先,防卫行为在后。

没有侵害事实的,不得进行防卫。

其二,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

其特点是已经着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对想象中的侵害、未发生的侵害、事实终了的侵害,都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其三,防卫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实施。

对侵权人的防卫反击,应当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对人身的,也可以是对财产的。

但是,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

其四,防卫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

其五,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限度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

《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②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由于紧急避险行为以较小的损失挽救了较大的利益,所以不具有法律及道德上的可非难性,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
无辜的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承担因紧急避险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此,《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

对于尚未发生的危险、想象的危险,都不得实施避险行为。

虽有危险发生,但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危险已经发生但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也不得采取紧急避险。

其二,采取避险行为须为不得已。

所谓不得已,是指避险确有必要,如果不采取避险行为,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权益。

其三,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如果避险行为不仅没有减少损害,反而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避免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失去了意义,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如为防止侵权人逃跑而将其车胎扎破。

实践中虽存在自助行为,但我国民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

学理上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为防止权利滥用,实施自助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其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其三,采取的自助措施恰当;其四,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实施后,有的及时解决了问题,当事人之间无争议。

有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处理。

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迟延,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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