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_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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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_张学亮

论宪法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_张学亮

2004.259论宪法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张学亮[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保护地位、保护内容、结构安排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完善现行宪法,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权;公民权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04)02-0059-03[收稿日期]2003-10-04[作者简介]张学亮(1974-),男,山东东营人,石油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在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与完善过程中,有关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及其保障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2003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公布的5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6,更是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摆上了突出的位置。

笔者以为,在任何社会和任何历史时期,财产的归属,即所有权制度都是一个决定社会秩序形成、确立的关键因素。

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内容和规模获得了极大发展,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已经为越来越广泛的市场经济模式所取代。

因此,打破原有所有权概念,重新构建新的所有权制度,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课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用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形式来确认、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又有着十分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意义财产权与宪法关系密切,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问题作为宪政的基石之一,但在我国却长期以来未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由于我国宪法不进入司法审查领域,实务界对这一问题更是问之甚少。

但由于这一问题本身与国家经济制度、民主制度、人权保护制度密切联系,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其重要性进行重新审视。

一般来说,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意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

最新-刍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精品

最新-刍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精品

刍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本文作者张翔工作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理应对作为公民一项重要权利的私有财产权予以明确规定,使之获得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中的作用。

回顾我国的宪政历程,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在1982年宪法和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2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然,第四部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保护的财产对象增多了,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保护的财产权利范围扩大了,用内涵广泛的财产权代替了内涵狭窄的所有权;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这个概念。

毋庸置疑,2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

虽然如此,本文认为,现行宪法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与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及公民私有财产数量不断攀升、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所产生的需要相比,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当今时代的潮流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

一、宪法应进一步加大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虽然24年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相比,仍然是不平等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积极、主动,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显得消极和被动。

1982年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4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毫无疑问,从上述两个条文的表述可明显看出,现行宪法给予了公共财产更为积极的评价,赋予其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对于私有财产的规定则显得不够力度,原则化、一般化。

最新 试析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完善-精品

最新 试析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完善-精品

试析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完善论文摘要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安身立命之根本,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尤其在西方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

我国自古以来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没有私有财产权的观念,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无发展到2004年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到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飞跃,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所以我们以西方普芬道夫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为背景结合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提出一点建议使我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更为完善。

论文关键词财产权自然权利宪法保护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标志着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笔者从西方对财产权的理论研究入手,寻找一些对我们有用的理论成果,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

普芬道夫的自然财产权理论作为自然派的重要理论,在以自然法学派为主流的17世纪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时期西方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重视。

洛克作为文艺复兴时期的代表,他的财产权理论是在天赋人权的前提上提出来的,符合我们现在的权利观,即人权天赋,人人生而平等——人们的财产权也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在此以二者的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不失代表性和先进性。

一、最具代表性的两种西方财产权理论(一)普芬道夫的自然财产权理论普芬道夫(SamuelPufendorf1632-1694)是17世纪最重要的自然法学家。

①他从自然法上论述了私有财产权发展的过程。

首先每个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的是自己的主人,其次每个人为了生存必然将这种权利扩展到维系生存所必须的物品上,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权。

普芬道夫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即便没有财产,却仍有某种“不确定的”财产权利。

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变成最完全意义上的权利是自然发展的结果,所以财产权的产生是自然的。

(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在洛克学说中,私有财产权主要源于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及其劳动,所以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

收稿日期:2 006 - 03 -2 1 作者简介:李家年,男,湖南永州人,中南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 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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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个人劳动及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呈 现 出一种因果 关系。劳 动 是人 的本 质的 外化, 是人 的本 质 确 证。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其实质是否认了 个 人的劳动,个 人的 价值 不获 承认,人 们则 会 丧失 劳动 的 动 力,这时出现贫穷和饥饿便是不争的事实了。财产权的存 在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福利和效率。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 权 的存在,由于自利的动机使人们会为自己而勤劳工作,能 够 促使个人勤奋工作,勤劳致富。鼓励个人努力、创新与个 人 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现在和将来而工作。他们会心情愉 快 而不斤斤计较,他们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生活在一 种 理性和个人自尊的环境之中,而不担心自己的劳动会毫无 价 值,自己创造的成果会被人突然剥夺。 其次,财产权为个人 创造了一 个不受 国家 控制的 领域, 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以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德国哲学 家 康德和英国思想家哈耶克都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 保 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 基 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 承 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 件。如果 不 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 仅 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可以说,个人自 治 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 ,连治产 的权 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 会缺 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 重,个人 自治的 能力受到限制。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 权利具 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当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也不是 无所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 产具有征 用权。问题是政府的这种征用权须受到两 个限制。也就是说 国家或者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征 用,必须 进行充分的、合理 的补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划分了政府权 力和公民权 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摘要:本文从宪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对现实中面对种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却不能予以保护的宪法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完善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演变路径首先我们看一下在世界范围内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路径。

近代以前,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私法保护为主,都是在私法的构架之内,通过私法救济的办法解决侵犯公民私有才出安全的行为。

《自由大宪章》这一被称为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出现应该说也第一次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畴。

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从而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来讲,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非常复杂曲折的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伊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写入宪法。

这样的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4年宪法修正案13条规定以后,使得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大体上符合了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这现代财产保护三大条款的要求,我国私有财产权能够建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二.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缺陷及原因分析尽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义,在纵观我国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强拆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存在的缺陷分析1.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仍然归入到经济制度的部分,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

这种方说明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当做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

而按照大部分发达国家宪法文本规定来看,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为今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实际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开天辟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长期以来,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片面解读,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拒绝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万恶之源,而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消除由于财产的私人所有所导致的对劳动的剥削。

但实践证明,这种忽视生产力发展要求,单纯强调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改造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三个代表”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打破思想上禁锢,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放到历史的高度。

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要贯彻到底,就必须在意识形态以外的各个领域勇于创新,破除陈腐,大胆接纳新的观点、新的思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能否忠实、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威信,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

因此,当私有财产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接受,日益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时,处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宪法,有必要及时地反映这一要求。

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如果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这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

其列举的财产形式实际上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房屋。

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

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私人没有权利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易,一旦从事这方面的交易,则被认为是不合法,其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转手买卖就经常被认定是“投机倒把”,个人经营承包收入甚至被指控为侵占、贪污。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公民所具有的私有财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能够保证人们的利益不受侵犯,但在以前,因为宪法中对此规定不全面,从而导致私有财产权得到保障的权利有限,但当前因为将已经将私有财产权归入到宪法中,所以此权利已经能够得到宪法的保障,人们的权益更加不会受到侵害。

一、以修宪为契机,宣传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政价值(一)能够对社会以及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影响私有财产权入宪对于将会对我国的法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进一步的影响,此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第一,通过宪法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进一步的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将权利范围的活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第二,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明确的保护,可以促使各政府部门以及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遵循法律界限;第三,公民的私有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公民通过正当手段所获取的经济效益,当这部分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之后,公民才能更有动力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公民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

(二)能够保持社会财产和个体财产之间的平衡虽然国家立法部门已经将公民私有财产权归入到了宪法中,但是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想要将宪法中所规定的和私有财产权有关的条例落实下来,立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立法机关人员在进行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原则,并在宪法委任的基础上对私有财产权和社会财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

而想要确定宪法基础,必须就在立法过程中应用付条款理论,通过形式法律的方式来促使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所提出的要求能够得以实现。

当立法机关将私有财产权列入到宪法中之后,立法工作者就应该对多种利益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还应该保证法律条文和宪法精神是相一致的,不会出现矛盾现象。

另外,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合理范围,必须保证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手段以及目的都是正当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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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_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论文 内容摘要:以人的尊严为旨归的人权保障安放着宪法的灵魂,宪法要通过约束公权力达到人权保障的使命。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即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法律应当明确财产权为一项基本权利,实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规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完善征收征用条款等来加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保护;基本权利 一、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 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每一个人生来俱有、不能剥夺的权利。在公民所享有的的权利体系中,生命权是基本前提,财产权是生存基础,人身自由则是行为起点。没有生存需要的基本财产,个人生命便无法继续。在不同的知识范畴体系内,财产权有着不同的意义。人权上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财产权,强调财产权的自然属性,不论法律有无规定,这种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说明个人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以所有权为核心、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与利益。

(一)宪法上的财产权与人权上的财产权 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理论上的自然权利,是人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所理应固有的保护私人财产以及使其免受任何侵犯的应然权利。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体现的是国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基本态度,是公民个人针对国家公权力享有的对抗权利。这两种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相互联系的,人权范畴内的财产权是宪法上财产权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实现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①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也需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从而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二)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 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财产权制度基本上就是由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与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构成的。这两种保护制度在主要客体方面并无多大差异,二者实际上都不调整人和财产的关系,而是调整财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宪法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相对公权力机关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具有的、为公权力不能无故侵犯侵害的一种权利,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则归于平等私人之间对抗的民事权利,进而形成了平等个人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故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区别,既不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的主体,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②宪法上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其目的在于给公权力设定合理的界限,明确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范围,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

二、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规范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和征收征用的简要内容。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对比其他国家宪法的规定以及财产权的规范理论,我国财产权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第一款和第二款实为一种意思,即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不容侵犯,这是财产权的保障条款。第三款属于2021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有关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规定,这是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条款,即剥夺条款。与我国“二层结构”模式不同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的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为“三层结构”模式,包括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剥夺条款。④我国没有规定限制条款,介于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之间的中间条款,即财产因社会义务而受到的限制。

(一)保障条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再细之,第一款可以称之为不可侵犯条款。第一款规定有两个问题:“合法的”“不受侵犯”。在私有财产之前加上前缀“合法的”反应了修宪者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即对私有财产不是一律加以保护,只是立法者认为合法的部分才进行保护。那么谁来确定这个“合法”的范围?如果不能够确定合法的范围或者合法的范围确定的不合理,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会大打折扣。⑤“不受侵犯”表明国家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源于西方自然法理念,但随着人们对财产权认识的加深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变迁历程。任何权利都不能是绝对的,权利行使应有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范围,因此财产权的相对受限整体上来讲是为了更大的利益,是合理的。这种规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条款表明国家在公私财产保护上有着不同的态度。宪法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实践中的案例就是《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受到了一部分人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这种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依据就是宪法中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有着不同的规定。实践表明这种公私财产的区分规定不仅有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不利于公共财产的保护。

(二)征收征用条款 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私有财产权是人们生活的物质基础,没有私有财产,人们的生活便无以为继。征收征用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征收征用的程序必须严格适当,否则就会成为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借口。防止公权力不当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方法在于设定严格的实体条件和明确的程序规制。合理的程序设置与履行可以为公民财产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以促进公权力机关树立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反观我国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条款,明显可以看出规定过于模糊,非常原则化,以房屋拆迁为例,实践中强拆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为了拆迁而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些公权力机构甚至假借实现社会公益的口号谋取私利。这些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原因既有公权力机关的权利意识淡薄,也因为我国征收征用条款规定的模糊。这个条款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发展经济是这里所谓的公共利益吗?多数人的利益应该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得到尊重吗?这些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待商榷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补偿标准问题,征收征用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必须有严格的补偿标准,才不至于让私权受到剥夺而无法得到合理补偿。条款只规定公权力机关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和程序都没有规定,对财产的征收征用实行完全补偿、正当补偿还是适度补偿都存在争议。这样规定的后果往往导致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补偿的标准不一导致公权力的滥用,也加剧了公民的不满。

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以人的尊严为旨归的人权保障安放着宪法的灵魂,日本著名宪法学者卢部信喜的这句话道出了宪法的使命。宪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和实现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的保护体系,就会极大地促进宪法保障的精神和制度设计渗入该项基本权利蕴含的价值。⑥目前,我国私有财产的数量和质量都在增加,公民的财产权意识显著提升,要求健全公民个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呼声也在增强。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财产的自由交换与流动,这要求私有财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在有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之中,宪法保护是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没有宪法根本性的保护,其他法律的制定就缺乏依据。公民个人财产的宪法保护在于确立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从而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础和依据。

(一)明确财产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其在宪法上的地位设置和财产权的性质问题。我国宪法应明确财产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财产权的产生来看,财产权是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人权的内容之一,是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财产权应该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无不把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各国的经济制度有所不同,但市场经济的普及、意识形态的淡化、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加强是大势所趋;再次,基本权利体系需要完善,基本权利是宪法确认的最重要的那一部分人权,缺乏财产权的基本权利体系是不完整的。我国宪法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目前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条款,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导致财产权的性质不明确,这样规定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立法者对私有财产的态度问题。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亟需明确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力只会阻碍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符合人权入宪的效用体现,也会促使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健全。

(二)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市场中的重要地位。私有财产权是广大非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途径便是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要求平等对待和保护公私财产,目的并不是降低公有财产的宪法保障力度,而在于提高私有财产权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地位。现如今,公私财产的二元保护体系并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效果,一方面不平等的保护态度造成了私有财产的弱势地位,反映在市场上就是民营企业竞争力不足以及人们普遍地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这种二元制保护体系却没有能够实现公共财产的较好保护,虽然我国宪法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有人认为这只是简单的政治宣示而缺乏具体的保护规则,导致我国公共财产的流失和受侵害现象触目惊心。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应该少一些意识形态干扰,多从财产权的本质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来思考。

(三)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财产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绝对保护观念到财产权相对受限的过程,这是一个权利相对弱化的过程,也是权利行使更加合理化的过程。权利具有社会性,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会影响到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在价值上更为优位,个人权利不可避免的要受到限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着天然的内在界限,财产权当然也不例外。现代社会随着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增多、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财产权不可避免的要承担社会义务。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是“保障+剥夺”二层结构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财产权条款是“保障+限制+剥夺”三层结构模式。相比较之下,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财产权的限制条款,即财产权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限制条款是介于保障条款和剥夺条款的中间地带,保障条款代表着财产权的“绝对保护”,剥夺条款代表着财产权“受剥夺”的状态,限制条款就代表着财产既没有受到完全的保护,也没有受到完全的剥夺,这种中间地带在我们生活中大量存在。以机动车限行为例,机动车当然属于财产权范围,机动车限行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限制了个人财产权的行使,但是这种限制政策是相对普遍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一种社会政策,也可以说是机动车财产权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财产权社会义务”条款的不明,显示的不是私有财产权在宪法条款上是没有受到任何限制的公民权利,而是表明对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私有财产的不合理限定,没有宪法法律进行严格规范。因此,我国宪法财产权规范应该规定限制条款,采取“三层结构”模式的财产权规范。这样制度设计的好处在于实现公民财产的保障,又能实现对私人财产的有效规制,达到公益目的,使得私益维护和社会公益二者间达到了合理的妥协与平衡,有助于财产效用的更大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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