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原)煤炭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等,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本《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之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2条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新调入通风部门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上级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

第3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

第4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窑。

第5条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井下空气

第6条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进行。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内同时进行。气体的化验分析工作由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负责。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规程》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7条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通风月报在次月7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第8条至少每十五天进行—次采、掘、开工作面的风速、温度测定和局扇的风量测定。

第9条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区、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第10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峒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

第11条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尾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回风风量。

第12条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第13条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检查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4条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风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进行。瓦斯检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区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一次。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局瓦检仪全面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二节通风系统

第15条各矿通风区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所有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随着矿井延深变化情况及时增补。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制定通风计划,一月内报局。年计划通风能要大于生产能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第16条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分区通风)。

采区、顺槽掘进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到安全煤柱界线或回采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贯,进行风桥施工,只有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打绕巷时,也必须在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

期间串联通风穿巷。

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面在开采中遇无碳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7条突出矿井串联通风除执行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超过一次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9条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保证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压影响和采掘面衔接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20条高突矿井(指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所有采区必须配置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应布置两条回风巷,回风巷的位置分翼布置,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分作进回风巷使用,采区与采区之间严禁联通。

第21条回采工作面不允许采用两进一回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第22条回采面尾巷与回风巷间横贯的间距应为80m左右,采长超过180m的工作面,横贯间距以50—60m为宜。

第23条整修巷道,特别是整修上一个回采面尾巷作下一回采面进风巷,要有正规的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设专人检查瓦斯。不论采取全风压通风或局扇供风,整修空巷风量均不得少于150m3/min,风速不得低于0.5m/s。严禁一条巷道两头安局扇对整。

第24条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改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第25条井下所有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下达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

改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井口调度站和通风区凋度站等有关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

第26条每个矿井都要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通风系统图。开掘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省煤炭厅(局)、每季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和救护队各一份。报省煤炭厅(局)的通风系统图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收集统一报送。各矿通风区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

第27条回采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通风、抽放、监测系统必须完备,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计划指标,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28条简化通风系统。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外;一个采区内,采区进回风巷间的风门最多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永久封闭。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全部实现联锁。,

第29条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在同一分区通风系统中,严禁多处(二处及以上)同时使用串联通风。

第30条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第31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24h内采取增加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第32条15#煤层综放面采长以150—180m为宜,五矿综放面的采长要控制到100—120m。

第33条架线电机车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架线电机车巷不得进行串联通风,架线电机车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运行,且巷道风速不得低于lm/s。

2、与架线电机车巷连接的采区准备巷,只有在采区准备巷形成分区通风后,架线方可延伸。

3、架线终端,距分区通风的进风口大于200m。

4、架线电机车巷道,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干燥处的不回电轨道上,两绝缘点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绝缘点必须定期(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检查维护,保证绝缘可靠。.

5、与架线电机车巷道相连接的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钢丝绳或其它导体不得与绝缘区段内的轨道相接触,严禁直接从回电的轨道上跨越和从不回电的轨道上穿过两处绝缘点。

6、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与直接联通已采区的巷道(含已封闭)相连接,与架线电机车巷平行的回风巷,在采区上下山开采结束后,瓦斯涌出不稳定期间,或采区上下山受下部煤层采动影响期间,均应构成正规的通风系统,不得改变用途,防止瓦斯向电车巷泄出。

第三节通风设施

挡风墙、风门、风桥、调节门、风筒等设施的设置、规格质量和管理制度执行以下规定:第34条挡风墙

挡风墙是隔断风流严禁行人的通风设施,可分永久挡风墙和临时挡风墙两种。

(一)永久挡风墙

1、永久挡风墙主要用于主要总进回风道、主要进回风道、上下山正副巷和顺槽正副巷之间的隔离和对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

2、规格质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厚度为1.5—

2.5m。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

(2)挡风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15#煤上层巷挡风墙砌在实体煤上,下同),有伪顶或粘矸时,要挑顶或起底。煤巷挡风墙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30cm,岩巷要见实邦。

(3)挡风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cm,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

(4)挡风墙内外有积水口扒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先用红粘土掺白灰捣实后再填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挡风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5)墙面要干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3、管理要求

(1)挡风墙内外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2)挡风墙前无瓦斯积存。

(3)挡风墙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挡风墙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5)已采区挡风墙设置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临时墙或永久墙。

(二)临时挡风墙

1、临时性的改风或封闭盲峒时可以采用临时挡风墙。

2、临时挡风墙的厚度,顶部不小于lm,两面用荒石或井下不风化坚硬岩石砌墙,厚度为30cm,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充填并捣实。

3、挡风墙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4、挡风墙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保持清洁卫生。

5、挡风墙前设栅拦、警标。

6、挡风墙前无瓦斯积聚。

7、因处理事故或临时改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的地点,可用木板临时挡风墙,用鱼鳞式搭接,并用泥抹面。

8、临时挡风墙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第35条防火墙规格质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防火墙所用材料与永久挡风墙相同,其顶部厚度应根据封闭地点及其自然条件而确定,但一般不应小于2.0m;适用于15#煤层中密闭已采面或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和封闭火区。

2、防火墙上下要砌在顶底板坚实的岩石上,其掏槽要求与永久性挡风墙相同。

3、防火墙两面必须用料石砌墙,并用水泥砂浆砌筑勾缝,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

4、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或有可能有水流经闭墙时,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高度不低于0.8m。前后墙用水泥抹面,并在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防火墙必须预留380瓦斯管,以备观测、注浆,调。防火墙外要预留构筑气室的位置,以备均压。

5、防火墙面和距墙1m范围内的巷帮顶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cm。

第36条风门

风门是既隔绝风流又能行车或行人的通风设施,用于进回风巷的联络巷。根据用途不同,风门可分永久性和临时性风门两种

(一)、水久风门

1、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连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安装反向风门。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时打开。一般情况下人工推车不于5m,无极绳运输不小于l0rn,电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2、风门垛的规格标准同永久挡风墙。

3、风门门框规格应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而定。

4、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关,通行电车不能自动开关的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专用行人的风门可缩小到0.6m×0.8m,也可以在大门上安装一个小风门。

5、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4cm厚的木板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田双层木板,中间要夹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

6、风门的门轴要采用钢质折页式,门轴用10—15mm的圆钢,折页的转动部分要与门扇上的门带连成一体。

7、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

8、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过电缆口应堵严。

9、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10、不使用的风门必须摘下,存放在适当位置。

11、当风门所处的巷道长度大于15m时,必须留有一定面积的通风窗口。

12、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

(二)、临时风门

1、风门门垛与临时挡风墙要求相同,其它部分与永久风门相同。

2、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布帘、苇席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如特殊地点需要时应由通风区领导批准,并有专人看管,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紊乱。

3、临时风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调节风窗

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园的可调节断面大小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其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相同。

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的风量来确定。矿井的一翼或采区要

设置永久性风窗时必须设置两道,保证坚固牢靠。临时调节风窗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第37条风桥

(一)永久风桥

1、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岔口。

2、风桥质量标准:

(1)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2)支护或砌碹后,桥面要用黄土夯实。黄土厚度不小于0.6m。充填黄土的长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岔口4m以上。

(3)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

(4)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5)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

(6)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7)若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小得于3m。特殊情况要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临时风桥

1、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可以使用铁质风筒代替风桥。

2、铁质风筒风桥内风速不得超过15m/s,支护铁质风简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风筒不得承受巷道压力。.

第38条栅栏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挂间横贯超过6m的盲巷等处。

2、栅栏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的宽度首先打起坚固的立柱,木支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他巷道不少于四根,柱距不超过0.8m。

3、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少于4cm,厚度不少于2cm的木柱条,木板条横竖间距不超过20cm,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并用铅丝捆绑的小栅栏门。

4、栅栏上部应挂有白底红字,上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第39条通风设施工程验收

1、挡风墙、防火墙、风门、调节风窗竣工后,由矿通风副总组织有关人员,按质量标

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处理。

2、充填黄土的风桥、挡风墙和风门垛的验收方法,采用人工用直径2.5cm的园木棍向黄土内扎三个孔,平均孔深不大于10cm,最深的一个孔不得超过15cm。

3、工程验收完毕后,要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规格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等并妥善保存。

4、风桥竣工后应由矿通风副总指定有关单位人员负责组织验收,不合质量标准的风桥不准使用。

第四节通风机

第40条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司机至少每半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第41条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h,并进行风机性能测试。

第42条主要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启动备用通风机必须汇报矿总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调度。

第43条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会同矿山救护队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吸风室、反风道、地面闸门和反风门牵引绞车设施、防爆帽固定设施、正反风门防冻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4条扇风机房的反风设施和防爆帽的漏风状况,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通风机装置漏风率不得超过5%,如不符合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反风间隔时间不超过18个月。

第45条调整主扇运行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6条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时间在一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i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47条煤层群联合开采的矿和井。其主扇按开采煤层分层组)负担时,主扇的停运和启动遵循以下原则:

1、正常通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停运,自—亡而下顺序启动。

2、矿井反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启动,自上而下顺序停运,且应采用矿井联合反风。

3、利用层间调压解决下部煤层回采面或其它地点的瓦斯时,当负担上部煤层的主扇停运超过10min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严密监视工作地点及相关区域的瓦斯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48条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的回风系统必须隔绝,且宜采用正反风门隔绝。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5min不能投入运行时,必须立即切断停运主扇负担范围内的所有电源。

3、主扇停运时间超过10min的,其它主扇负担的相关区域必须停电。

4、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节第五节风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0条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矿井瓦斯涌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矿井风量计算细则,本细则同时规定了风量计算中风量备用系数和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的主要统计计算方法。

第49条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与整体计算两种方法进行,但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第50条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时,采取由里向外计算办法(即按矿井通风系统的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硐室分别进行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是各工作场所需要风量的总和乘以矿井漏风系数。其计算公式归纳为:

Q总=(∑Q采+∑Q掘+∑Qm+∑Q其)×K漏

式中:

Q总一生产矿井需要总风量,m3/min;

∑Q采一采煤工作面和备用采煤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掘一掘进开拓工作面、备用掘开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硐一机电硐室、水泵房、火药库等硐室需要总风量,m3/min;

∑Q其一除采掘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点如煤仓、专用巷等形成独立系统的地点需要总风

量,m3/min;

K漏一矿井漏风系数,一般取1.176;

第5l条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按矿井瓦斯等级分别计算如下:

一、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确定需要风量,当回采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为20。C左右时,工作面的风速以1m/s为宜,其计算式为:,

Q采=336Kb·Kt

Q采一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Kh一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其系

回风风量(QA)稀释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尾巷风量(QH)稀释经抽放后的邻近层瓦斯涌出量。

据我公司的情况,回风风速和工作面风速最大值不得超过4m/s,尾巷风量最大值经过工作面内的不得超过300ms/min,如包括工作面外部送风,最大风量值也不得超过700m3/min,因此计算式的前后两项,即回风、尾巷风量分别进行计算。前项计算的结果超过最大风速时,若综采工作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的规定,可以按回风瓦斯浓度1.5%重新计算,计算值低于最大风速值时取计算值;超过最大风速值时取最大风速值,并以风定产。

计算风排邻近瓦斯所需风量,在300m3/min以下时用一般尾巷排放瓦斯;在300—500m3/min时,采用局扇向尾巷送风200m3/min;在500—700m3/min时,尾巷必须构成新的通风系统,采用外系统送风400m3/min。若计算尾巷所需风量超过最大值时,只能取最大值。

回风和尾巷风量计算超过最大值的工作面,应根据实供风量核减工作面原煤生产计划或采取加强抽放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

备用工作面的风量根据具体情况配风,一般不低于500 m3/min。

当回采工作面为一进一回系统时,

Q采=QA=(aq采/1%)×k瓦×k备。

三、小煤窑按以上两种办法计算,并取大值。

第52条第52条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按瓦斯涌出量和安装使用的局扇合数进行计算:

先按瓦斯涌出量计算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其计算式为:

Q掘瓦=143q掘

式中:

Q掘瓦一根据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量,m3/min;

Q掘一掘进面瓦斯涌出量,m3/min;

143一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瓦斯浓度按0.7%计算所换算的常数。

二、再按安装使用的局扇台数计算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其计算式为:

Q掘局=1.43n·Q局

式中:

Q掘局一根据局扇安装使用的台数计算的掘进工作面全风压的供风量,m3/min;

n一按瓦斯涌出量计算配风量而确定的局扇安装台数;

Q局额一局扇铭牌的额定风量,m3/min;常用防爆轴流式局扇额定风量为:

2—4KW的为112m3/min;

5.5—11KW的为225m3/min;

14—28KW的为390m3/min;

2×7.52KW的为250m3/min;

2×15—2×22KW的为500m3/min;

2×30KW的为600m3/min;

1.43一全风压供风量保证局扇不循环风的系数。(即局扇吸入风量为全风压供风量的70%)

按局扇安装使用台数计算的掘进工作面风量,应大于或等于按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所需风量。

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应以按安装局扇台数计算的风量为准。

备用掘进工作面的所需风量,采用正常生产掘进工作面的等值风量。

第53条第53条井下硐室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配风

一、井下火药库不得小于100m3/min,火药发放点应保证在60m3/min以上;

二、井下充电室,必须保证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一般取150m3/min;

三、机电硐室应根据硐室内不同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但不得少于50m3/min。

第54条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整体计算的方法计算时,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总=T×A×∑K

式中:

Q总一生产矿井需要总风量,m3/min;

A一矿井平均日产一吨煤的配风量,m3/min/t,低瓦斯矿井取1—1.25;高瓦斯矿井根据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低于1.5:

A=0.0926 q相

0.0.0926为总回风瓦斯浓度按不超0.75%且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系数;

式中:

q相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取上年度逐月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的平均值(不计抽放) T一矿井年平均日产量,t/d;

T= 年度原煤生产计划÷年工作天数

∑K一矿井风量备用系数。

∑K=K产·K瓦·K备·K漏·K基

式中:

K产一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低瓦斯矿井选用;高瓦斯矿井K=1;

K瓦一矿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选用,低瓦斯矿井K 瓦=1,

K备一备用工作面用风系数;

K滑一矿井内部漏风系数;

K基一基建工作面用风系数。

第55条生产矿井需要风量若采用按整体计算的矿井风量或矿井实际入风量超过计算的需要风量时,各通风系统、采区、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分配,以分别计算的风量为基础,对各个所需风量的工作面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56条生产矿井的通风能力要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一、生产矿井日通风能力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T= Q÷(A×∑K)

式中:

T一生产矿井的日通风能力,t/d;

Q一生产矿井入风量,多井口入风的矿井,取各入风井风量总和,m3/min;

A一平均日产一吨煤的配风量,m3/min/t;

∑K一矿井风量备用系数。

二、生产矿井月、季通风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T=Q÷(A×∑K)×实际生产天数

T一生产矿井月、季通风能力,t/月(季);

Q、A、K符号意义同前式。

三、生产矿井年通风能力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T=Q÷(A×∑K)×350

式中:

T一生产矿井年通风能力,t/y;

A、Q、ZK符号意义同前式;

350一年工作日数,按350d计算。

四、正常生产的矿井在作月、季、年度通风计划时,都要计算矿井通风能力。矿井新入风井、回风井投入使用和新主扇投运以及采掘安排发生变化影响矿井风量时,要随时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五、计算月、季度矿井通风能力时,入风量、漏风系数采用上月月报中的数据。计算年度通风能力时,采用12月份月报上的数据,其它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选取。

第57条第57条风量备用系数,根据现场实际资料统计计算选取,其统计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K产)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是指矿井生产由于各种因素引起产量的波动,继而引起矿井瓦斯涌出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影响供风量的变化,在实际统计中应取:

K产=月平均最高日产量÷年平均日产量

二、瓦斯不均衡系数(K瓦)

瓦斯不均衡系数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在没有特殊瓦斯涌出现象,矿井开采水平没有变化,产量和生产规模较均衡时)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K瓦一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年平均值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不均衡系数(K瓦)用同样方法计算。

三、漏风系数(K漏)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其风量允许有一定的漏损,因此要考虑其备用量,按矿井有效风量率的倒数计算。

K漏=矿井总时风量年平均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四、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K备)

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按实际备用工面供风量进行统计:

K备=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备用面有效风量)

五、基建用风系数(K基)

有些矿井在生产期间,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扩建工程,或矿井有间断的基建工程,矿井风量计算应该考虑基建用风量。

基建用风系数按实际基建独立用风统计。

K基=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基建有效风量)

新投产矿井无实际统计资料时,∑K的取值范围为:

高突矿井∑K=1.5—2.0

低瓦斯矿井∑K=1.15—1.5(井型大取小值,井型小取大值。)

第58条矿井通风、瓦斯抽放几个主要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

一、矿井有效风量率(P),

矿井有效风量率是反映矿井通风系统中通风设施控制风流情况、通风设施漏风量大小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p—(井下各地点有效风量之和÷矿井总入风量)×100%

井下各地点有效风量选用井下各地点的进风量。

二、矿井总入风量比(G)

矿井总入风量比是反映矿井通风能力大小的指标,比值过高时反映通风机能力充裕,有风量浪费,过低时则满足不了需要,其计算公式如下:

G=实际总入风量÷需要总入风量×100%

该值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1。

三、矿井等积孔(S)

矿井等积孔是用以表示矿井通风难易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

1、一台主要通风机的矿井,等积孔计式为:

S=1.19Q/H

式中:

S一矿井等积孔,m2

Q一矿井总回风道内的排风量,m3/s;

H一扇风机的静压,Pa

2、多台通风机的矿井,总等积孔计算公式为:

S总=1.19∑Q/

式中:

S总一矿井的总等积孔,m2

∑Q一各回风井风量的总和,m3/s

∑Q:Ql+Q2+Q,+……+Qn

∑QH一各回风井回风量和对应的通风机负压乘积的总和。

∑QH=Q1H1+Q2H2+...+QnHn

四、矿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矿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是衡量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的主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分别是:V矿井=Q矿抽÷(Q矿抽+Q矿风排)×100%

V采=(Q采抽÷Q采)×100%

式中:

V矿井V采一分别为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

Q矿抽、Q采抽一分别为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量,m3/min;

Q矿风排一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

Q采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总量(风排量与抽放量之和),m3/min。

邻近层抽瓦斯抽出率C=(Q采抽÷Q采邻)×100%

Q采邻一采煤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总量(抽放量与尾巷风排量之和)

第59条判断采煤工作面瓦斯来源的统计计算方法做如下规定:采煤工作面老顶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量可认为是开采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老顶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量(包括:回风、尾巷、抽放)可认为是邻近层的瓦斯涌出量。

第二章局部通风

局部扇风机的安设和使用,除执行《规程》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第60条局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第61条局部扇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配有专职瓦检员的掘进面,局扇由专

职瓦检员负责管理,其它掘进(包括开拓)面局扇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其余地点(如水仓、回采面落山角、尾巷、回收或整巷等地点)所使用局扇,由地区瓦检员负责管理。在无人工作的盲巷口应钉栅栏,以防局扇意外停止运行时,人员误入。

第62条局扇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局;用高压开关、专用线路),掘进供电系统要从采区变电所内设置的专供掘进的高压开关开始供给,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面,包括整巷地点和利用局扇折架、回收等地点及其它瓦斯涌出异常区,必须实现“两闭锁”。一台专用变压器只准为一个采区供电,且最多允许负担4台局扇。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工作面供风。一个掘进面一般只允许由一台局扇供风。当一个掘进面用一台对旋式局扇仍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必须制订措施,方允许用两台局扇供风,但均须实行“三专”及风电闭锁。

第66条通风部门应选择合适的位置设局扇。每次倒移后,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三专两闭锁”、通风系统及设施等进行验收,并由通风队提出验收报告,经通风区长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67条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通风区必须如实登记、汇报,并填写无计划停风通知单,送安监、机电等部门,由驻矿安监处班后组织机电、生产;通风等单位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68条严格风筒管理,风简要吊挂平直,拐弯小于或等于90度的应设弯头,一台局扇应用同一直径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

第69条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曾发生自燃发火的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应按0.5m/s掌握。

第70条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煤岩头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岩头不积存瓦斯及吹散炮烟前提下,煤巷不超?m,半煤岩巷不超10m,岩巷不超15m,综掘面不超5m。

第71条低瓦斯矿井采用抽出式通风时,要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局扇及骨架风筒,风筒距煤头不大于2m,入风口加铁丝网罩,防止吸入杂物。

第72条安装局扇要求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3条局扇实行挂牌管理,局扇管理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应写明供风地点、局扇编号、功率、风筒长度、备用风筒数量、是否循环、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负责管理人员姓名、检查时间、风机入风、有效风量率和瓦斯等内容。

第74条高突矿井的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所有长距离单巷掘进的煤巷及半煤岩巷要逐步推广双风机双电源的供风方法,正常时一台局扇工作,一台备用,一旦出现异常,

备用局扇能自动投入运行。

第75条高突矿井煤、半煤岩单巷掘进距离超过300m的工作面,应采取强化通风的措施,如采用对旋风机或其它大功率风机送风,双巷掘进时一个头超前的距离,不得超过一个横贯的距离。

第76条为综放面准备的下层掘进工作面,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前,所有供电电缆,必须悬挂在距棚梁0.5m以下,防止电缆击穿引燃巷道顶部瓦斯。

第77条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风筒无破口,末端两节除外。

2、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20cm处感觉不到漏风),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铁风筒接头要加垫,螺丝要上紧。

3、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吊。

4、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弯度小于或等于90。)。异径风简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风筒跨过轨道时,要保持风筒高于车沿20cm以上,防止车辆碰撞风筒。

6、局扇出口全风压通风区段风筒设三通,平时捆严,排瓦斯时,闲来控制风量。

第三章瓦斯管理与检查

第一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78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由各矿统一在每年的七月份进行。鉴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适当的时间测定。

所需仪器仪表由各矿通风区选择质量好而又准确的仪表到集团公司中心,验室统一校正。各种鉴定报表根据省局统一样表由各矿自备。

第79条第79条矿井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确定:

1、按矿井、煤层、一翼、不同水平或采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若多煤层联合开采,矿井的一翼、水平分不开或采区范围不清时,可取煤层和主扇负担区域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最大相对涌出量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2、鉴定区域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区域总产量的60%以上;

3、测量工作应在交接班二小时后生产正常时进行。测定地点均应在确定区域内的测风站进行。

第81条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资料,由各矿通风区进行计算整理并在9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表(含前一年度八月份至当年七月份的风量瓦斯统计资料);

2、矿井瓦斯、二氧化碳鉴定结果报告表;

3、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并标明矿井通风系统、采掘(分煤、岩别)工作面位置、鉴定工作的测量地点;

4、煤尘爆炸指数表;

5、上年度矿井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6、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记录表;

7、本年度内瓦斯、煤尘事故(爆炸、燃烧、窒息)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况和鉴定月的生产情况、瓦斯来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及说明。

第82条每年九月份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根据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汇总,提出矿井瓦斯鉴定等级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省煤管局审批。

第83条各矿每年七月份也要组织人员对本矿所属小煤窑进行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测定结果书面报集团公司通风处。资料内容与大矿瓦斯等级鉴定相同。

第二节瓦斯检查

第84条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划分标准:’

1、低瓦斯矿井内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和准备综放面的下层掘进工作面。

2、所有联通已采区的巷道的整巷地点。

3、井巷揭穿K2、K3、K4等富含瓦斯层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4、其它瓦斯变化异常的工作地点。

第85条每一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浓度检查次数规定为:

1、对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所有采掘面、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和综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工作地点,都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及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和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所有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部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等。

第86条通风区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折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地区,根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地区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2.5小时,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5小时,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小时10分钟,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4小时30分钟,实际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第87条第87条瓦斯驼回检查图表中,对采掘工作面应设主要检查点的规定为:

1、回采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煤帮、机尾、落山角、回风、尾巷、混合等。

2、掘进工作面入风、正副巷煤头、工作面风流、盲巷回风和分区回风(距回风横管30m 以内的全风压段)等。

3、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巡回路线上的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刚断电装置的完好情况和读数都要进行检查,达到无超限、无积存,对不在规定点的瓦斯积存,也应填写在巡回图表中。.-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特别是瓦检工巡回路线以外和无人工作的闲散巷道,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88条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必须制定一次。当月内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当月结束时,要将计划图表与交回的当月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一并保存。

第89条瓦斯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好,坚持原则并必须经矿对其进行打眼放炮、机电防爆和瓦斯监测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90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瓦斯检查棍和胶皮管,其最小可伸出长度不得少于2.0m。

第91条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皮管伸入煤仓2m处为准,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停止附近些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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