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

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办公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物毗邻一条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正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建设用地面积的60%。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并与周边项目的地下建筑相衔接。人防工程和应急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

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日照要求的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物时,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规范的要求:

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4.其他相关规定。

基础分析参数:按照《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托儿所及幼儿园教室、生活用房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当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普通教室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当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不满足的户型户数应当控制在总户数的5%以下。

第二十三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当按照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以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的规定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面进深

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除透气高窗外,山墙面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2米的山墙或者山墙开窗的,应当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四)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住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照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照山墙面对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第二十四条高层及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

米×0.6米,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当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五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

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2.东西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3.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者开窗(透气高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七条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二)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以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l3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筑的间距,按照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

3.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2.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3.超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者开窗(透气高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150米以下超高层建筑的山墙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公共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

2.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多层、低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24米。

第三十条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

第三十二条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

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三十三条两栋居住建筑的不开窗部分可拼接,拼接长度不得小于3米。

计算高度18米以下,并且沿城市道路、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当超过80米。

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当超过70米。

计算高度50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当超过70米,并且不得沿河、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挡墙、护坡、堡坎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当满足居住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 (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墙应当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 (四)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建筑外墙外框线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

第三十五条超高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及多层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等用地边界建设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建筑间距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和按照相邻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建筑开窗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按照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6.5米,不开窗的山墙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按照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除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该建筑物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物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照《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四”)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02)的规定退让,同时应当保证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要求。

第四十一条沿已有或者规划立交桥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退立交桥范围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立交桥范围按照立交桥进出口匝道加减速车道起讫点计算,包括匝道最外缘投影线。

第四十二条沿已有或者规划高架桥两侧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满足环保、日照要求,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后退高架桥范围道路红线距离,按照附表四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交叉口按照交叉口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照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市政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需要。

第四十五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踏步、阳台、雨棚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水表井、化粪池及地下附属设施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第四十六条临公路或者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20米;

(三)二级公路,两侧各15米;

(四)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庄临公路或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建筑物,可以绿化造林,经依法批准,可以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四十七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规划控制标准执行:

(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控制标准:

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以河岸蓝线两侧各50米控制;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以河岸蓝线两侧各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以河岸蓝线两侧各7米控制。

(三)鱼梁河,以河岸蓝线两侧各50米控制。

(四)小湾河,以河岸蓝线两侧各50米控制。

(五)排水干线,以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

(六)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八条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其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不小于40米,在中心城区以外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不小于50米;在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

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上述规定的二分之一,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二)铁路干线轨顶标高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照护坡下缘线起计算;

(三)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和水塔、烟囱等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及堆场的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商铁路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距离按照《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当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并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应当设置电梯:

(一)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

(二)底层作为商业、架空层、贮存空间或者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

(二)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以不设电梯,但是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五十四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划指标设置:

(一)公共厕所

1.旧城区居住小区按5座/平方公里设置,新建小区按3-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800米;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等商业金融业集中区按11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300米;

4.人流稀疏区域按4座/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米;

5.主干路、次干路、有铺路的快速路沿线按500-8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6.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线按800-10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7.沿河绿带中公厕按500米设置1座,每座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50-100米;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

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当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临街位置;

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设置一处。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1.小型转运站按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当按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指标表》(附表五)的规定执行;

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应当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6.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当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当按照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者适当组合。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控制表》规定的指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当设于无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室;

(二)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设于建筑物底层或者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架空层,但其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

(三)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的,应当同步建设相应人口规模的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四)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87)等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图件中标明设置位置,并且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

第五十八条新建、改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应当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信报收发室等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设计内容。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五十九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纵坡应当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当设有保证安全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得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城市高架路、轻轨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的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当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一条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的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线路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确定,公交线路超过三条的为公交枢纽站;

(二)公交首末站设置的位置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的通行要求、小区居民服务半径要求、不干扰小区居民生活环境;

(三)居住区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标准: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0户-16000户或者30000人-50000人,或者位于城市道路网末端或者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他需要设置公交首末站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五)换乘枢纽:开发项目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应当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可设置在建筑物裙房或者地下室内,但需满足公交换乘枢纽技术规定要求,公交换乘枢纽建筑面积和设置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照《停车泊位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远;与城市道路存在层差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确因条件限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城市支路上开口,但应当设置不小于5米的缓坡段,并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以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1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101~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301~499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当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三个以上出入口;

(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

(六)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当满足主干道不小于80米、次干道不小于70米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一环内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环内临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三环内临城市快速路;

(二)一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三)二环内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

(四)二环外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五)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经交通影响评价,需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的,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停车位配置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立体人行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干道或者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可以每隔400-800

米设一座;

(二)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辆/小时,或者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的;

(三)一些特殊需要和路口交错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的。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轨道线路经过地带,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线,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当确定控制保护界线,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界线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界线;

(三)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应当严格限制新建各类大型建筑和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的地下构筑物,必要时须制定预留和保护措施,并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并且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四)城市建成区内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当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拆迁或者安全保护措施;

(五)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1米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六十七条新建开发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设计雨污分流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一)建设项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道应当无缝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在总图中应当明确已建市政雨、污管道的位置、管径、接口检查井位置、坐标、市政管道接口标高、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建设项目内部管道、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需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米;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

(三)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依法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建成后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验收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配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按照“谁建谁管”原则由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运营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六十八条高压走廊按下列规定布置:

(一)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走廊;

(二)500千伏线路应当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当预留架空走廊。

城市建设密集区和规划建设核心区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应当采用电缆暗敷。

第六十九条架空线路按下列规定布置:

(一)架空线路应当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应当兼顾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避免穿越;

(二)新建架空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高压走廊集中敷设,高压走廊应当尽可能避开规划重点发展区、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电力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因条件限制依法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进行论证,确需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架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二)设置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城市人行道上已经设置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规范埋设。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一条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架空线保护范围应当符合《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当不小于0.75米。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当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七十二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当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当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城市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七十四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应当作竣工测量,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管道尺寸,留有余地,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开挖道路。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七十六条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等的设置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七十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要求,明确消防站、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禁止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经规划许可的使用性质。

第七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总篇 节选自《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 4月29日贵阳市通过了2007-2020年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鉴于纲要篇幅巨大且晦涩难懂,本人特重新筛选归纳以飨读者。一、关于贵阳市的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关于贵阳市的城市职能 (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2)西南地区联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基地。 (3)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中药及特色食品为主导的产业基地,以铝、磷、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 (4)全国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避暑胜地及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至2015年,市域常住人口460万人,城镇人口34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5%;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80%,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配合厦蓉、贵广、沪昆、兰海高速公路及贵广、成贵、渝黔、长昆快速铁路等区

域性重大交通干线建设,完成贵阳市铁路枢纽建设。 (2)完成贵阳龙洞堡机场扩建工程,在省域内加快形成以贵阳龙洞堡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协调运行的民用航空网络。 (3)积极配合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资源不足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水源储备。 (4)加强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市域水能资源,提高区域用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5)启动开阳港建设,形成乌江至长江的重要水运通道,提升城市水运能力,推进贵阳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经济联系。 (6)积极配合中缅天然气长输管线和川气入黔工程建设,建成市域主要城镇天然气输配系统。 (7)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建设,完成轻轨交通网络建设。 五、城市布局 (1)待轻轨修建完毕,对修文、开阳、息烽、清镇等地,实施撤县(市)设区。届时贵阳市将由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白云区、乌当区、小河区、花溪区、修文区、开阳区、息烽区、清镇区等构成。 (2)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北拓、南延、西连、东扩”的城市扩张策略。即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整体“北拓”到麦架、沙文、扎佐区域;推进花溪、小河等区域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实现城市南延;以三桥马王庙片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西连”战略,促进老城区与金阳新区联系与融合,远景城市空间向西与清镇连片发展;以龙洞堡机场改扩建为契机,打造临空经济区为重点,实施“东扩”战略,建设龙洞堡东部新城,远景向龙里方向推

(完整版)天津大学2014年城市规划原理及快题(考后回忆版)

2014城市规划原理 一.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 1.城市结构? 2.智慧城市? 3.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绿化覆盖率? 5.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 二.简答题(5题,每题8分) 1.居住用地选址的一般要求? 2.绿道规划的策略与方法? 3. 4.解释凯文-林奇的城市意象五要素? 5.盖迪斯对区域规划及城市规划学科的贡献? 三.论述题(6题,每题15分) 1.现代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对策? 2.60年代西方大城市旧城改造的问题与实践? 3.有机疏散理论的要点及其在规划中的应用? 4.水系对中国古代城市的影响? 5. 6.北京有常住人口1800万左右,其中户籍人口1600万左右,城市化率80.1%,户籍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为60%,论述上述情况反映的现象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数据是个大概值,不准确,主要就

是这个意思) 2014城市规划快题 北方某滨河城市旅游度假区概念性设计 一.项目位于北方某滨河城市旅游景区附近,规划用地面积约32公顷,用地中南部有汉代文化遗址一处,用地内环境良好,现状有较多树木。规划范围内北部地形平坦,南部是现状鱼塘。用地范围南部边界为现状沟渠,北部边界为河流,用地再往北是旅游景区,景区内有凌云寺和某山峰。东南方向是老城区。 二.基地东侧为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20米,北可通至旅游景区,南可至老城,基地西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好像是10米。 三.为服务旅游景区,对用地进行开发。用地内需要布置旅游度假酒店、休闲养生公寓、疗养会所,疗养会所面积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基地内其它为旅游服务的项目自行配置。总体容积率建议为0.5-1.0。公共建筑停车位配置标准为1辆/200平方米。设置相应的地下停车场。 四.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打造环境良好,服务便利的旅游度假区。 五.成果要求: 总平面图1:2000,分析图(规划结构、功能分析、道路交通、绿化景观,可自行决定),表现空间意象的透视图。 设计说明(不多于300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总篇 节选自《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 4月29日贵阳市通过了2007-2020年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鉴于纲要篇幅巨大且晦涩难懂,本人特重新筛选归纳以飨读者。一、关于贵阳市的城市性质 贵州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关于贵阳市的城市职能 (1)贵州省省会,贵阳城市经济圈龙头,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旅游服务中心。 (2)西南地区联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基地。 (3)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中药及特色食品为主导的产业基地,以铝、磷、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 (4)全国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避暑胜地及休闲旅游目的地。 三、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至2015年,市域常住人口460万人,城镇人口34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5%;至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80%,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配合厦蓉、贵广、沪昆、兰海高速公路及贵广、成贵、渝黔、长昆快速铁路等区域性重大交通干线建设,完成贵阳市铁路枢纽建设。

(2)完成贵阳龙洞堡机场扩建工程,在省域内加快形成以贵阳龙洞堡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协调运行的民用航空网络。 (3)积极配合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资源不足的问 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水源储备。 (4)加强以电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市域水能资源,提高区域用 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 (5)启动开阳港建设,形成乌江至长江的重要水运通道,提升城市水运能力, 推进贵阳市与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经济联系。 (6)积极配合中缅天然气长输管线和川气入黔工程建设,建成市域主要城镇天 然气输配系统。 (7)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建设,完成轻轨交通网络建设。 五、城市布局 (1)待轻轨修建完毕,对修文、开阳、息烽、清镇等地,实施撤县(市)设区。 届时贵阳市将由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白云区、乌当区、小河区、花溪区、修文区、开阳区、息烽区、清镇区等构成。 (2)以老城区为中心,实施“北拓、南延、西连、东扩” 的城市扩张策略。 即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整体“北拓”到麦架、沙文、扎佐区域;推进花溪、小河等区域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实现城市南延;以三桥马王庙片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西连”战略,促进老城区与金阳新区联系与融合,远景城市空间向西与清镇连片发展;以龙洞堡机场改扩建为契机,打造临空经济区为重点,实施“东扩”战略,建设龙洞堡东部新城,远景向龙里方向推Shen Longbao look in the eyes, for a chance to kill him. Shen Longbao behind smart to keep gendarmes, picked up a brick reservoir in cotton vest, walked into a small alley corner, seeing four weeks nobody will step up and pulled out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2014年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考试真题九

2014年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考试真题九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二至四选项符合题意。少选、错选都不得分) 81.关于经济全球化对城市发展影响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经济中心城市正在逐步形成 B.城市的发展更加受到国际资本的影响 C.城市之间水平性的地域分工体系成为主导 https://www.360docs.net/doc/0012628913.html,/forum-63-1.html D.城市之间的相互竞争将不断加剧 E.中小城市与周边大城市的联系有可能会削弱 82、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措施有( )。 A、在城市发展中,坚决限制城市用地的进一步扩展 B、保护城市的支脉和自然生态环境 C、优先使用城市中的弃置地 D、鼓励建设低密度的居住区

E、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83、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规模经济理论认为,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成本就会上升 B、经济基础理论认为,基本经济部类是城市发展的动力 C、增长极核理论认为,区域经济发展受限集中在一些条件比较优越的城市 D、集聚经济理论认为,城市不同产业之间的互补关系使城市的集聚效应得以发挥 E、梯度发展理论认为,产业的梯度扩散将产生累进效应 84、下列规划类型中,属于法律规定的有( )。 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B、乡域村庄体系规划 C、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D、村庄规划 E、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85、关于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

B、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C、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D、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E、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86、关于居住区规划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https://www.360docs.net/doc/0012628913.html,/forum-63-1.html B、公共绿地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C、宽度小于8米,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 D、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符合机动车道的要求 E、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80米 87、调查城市用地的自然条件时,经常采用的方法包括( )。 https://www.360docs.net/doc/0012628913.html,/forum-63-1.html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2017 年修订)批后公布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于2017 年 12 月 5 日获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作为指导城 市发展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贵阳市社会 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国家出台若干支持贵州发展的重大政 策和战略措施,面对新的发展形势,贵阳市迎来了发展的新 机遇,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加快适应新常态下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积极应对新型 城镇化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的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城 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对《贵阳 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 大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加速发

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把贵阳市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规划年限 本次修订期限至 2020 年。 四、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市域:即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白 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 8034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 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都拉乡;总面积 1244 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至清镇市红枫湖镇, 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至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山湖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文县龙场镇、扎佐镇;总面积 3121 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五、城市发展目标 至 2020 年,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建成大数 据综合创新试验区,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成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在全省率先实现历史性跨越。 六、城市性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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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城市的理解是最理想的聚居地? 人类创造理想生活的场所 2、大都市区功能地域概念: 法国都市国情调查区 加拿大的国情调查大都市区 英国的标准大都市劳动区和大都市经济劳动区 澳大利亚的国情调查扩展城市区 瑞典的劳动—市场区。 3、城镇发展应避免那个阶段: 空间分异等阶段 城市更新与再城市化 4、40个车位停车场最合理布局:C A 55×14 B 45×14 C 55×18 D 45×18 5、错误:城市规划的组织和实施有各地人民政府承担 34城市规划实施错误的:B个人房地产开发对规划产生负面影响 6、不是城市实施内容: A拟定规划设计条件 B产业优惠政策 C行政许可 编制专项规划,以保证工程设计与具体建设行动开展 7、省域体系规划原则错误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基本农田方针与国民经济计划和计划 8、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错误的:生产力布局的依据 9、社会调查不包括:城市居民收入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10、矿产城市不容易形成类型:星座型 11、城市职能定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职能 12、中国古代城市形态形成原因错误的: 龙山农耕社会 赵国意识形态 汉长安地形原因 13、错误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居住区级配套设施

14、城市交通(规划?)作用:完善子系统等 15、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人均0.8-1.0平米 16、紫线定义: A保护范围线 B控制范围线 17、污水错误的: 18、不用在城市绿地系统中(?):居住小区内绿地林地等 19、下面错误的(B) A、1929年南京“首都计划”采用功能分区 B、1929年南京“首都计划”采用方格网路网 C、1946年《大上海都市计划总图》采用有机疏散理论 D、1949年《大上海都市计划总图》代表近代中国城市规划的最高成就 20、城市“四线”不需要划定的:首末站(好象) 21、与全球化(?)正确的:担当管理/控制职能必须在大城市CBD 担当研究/开发职能,在……小城镇发展制造向第三国家转移,在(?)无法生存 22、不属于法律规划:村庄控规 23、预测城镇化水平关联最小的: 综合增长率、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 24、交通战略方面的(忘了,请记的给回忆出来) 25、交通需求与关联最小的:城市人口结构 26、:防洪标准错误: A防洪标准与城市经济地位有关 B山洪比河洪标准高 C校核标准比设计标准高 D频率为0.5/百年,200年重现期 27、错误:地下空间各层次规划审批机关方面的内容 28、公共设施错误: 规模由城市人口决定 可以有政府,团体和私人投资开发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 访问次数:8028 字号:[ 大中小 ] 2014-09-25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 一.重新确定贵阳市城市性质 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市城市定位应遵循唯一性原则、认同性原则、美誉性原则和导向性原则,确定贵阳市的城市性质为:贵州省省会 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加强城乡统筹,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1.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产业、用地向城镇集中,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2.城乡统筹策略 (1)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战略,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城乡有机联系的产业链;加快建立面向“三农”、适当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城市经济、科教、文化、卫生、人才等资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2)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针对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

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近郊镇带动边远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3)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建立优质、高效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完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文教以及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水利灌溉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支持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最低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福利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众星捧月”调整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突出“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湖水相伴、绿带环抱”的城市特色。将金阳新区与老城、小河等区域连片发展,共同构成城市核心,同步推进老城区改造与新区建设。建设用地约300平方公里(若以国土口径统计,建设用地289.86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320万。 (1)一城(主城):以老城区、金阳新区共同构成城市核心,连片发展小河、二戈寨、三桥马王庙、白云等区域,实现城市紧凑、集约发展。主城建设用地约204平方公里,聚集人口约237万。 (2)三带:将百花山脉、黔灵山脉及南岳山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隔离绿化带及生态缓冲区,体现“山中有城、城中有山”的布局特色,充分发挥山体绿化对过滤空气、防护污染、调节城市温度、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 (3)多组团:顺应城市自然地形特征,因地制宜的在主城周边布局4个相对独立的功能组团,即主城北部的高新区组团,南部的花溪组团,东部的龙洞堡组团,东北部的新天组团。主城周边组团建设用地约96平方公里,集聚人口约83万。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 ━━━━━━━━┯━━━━━━━━━━━━━━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M▲) ━━━━━━━━┿━━━━━━━━━━━━━━ 小于3 │2 大于等于3小于5│3 大于等于5小于7│4 大于等于7小于8│5 ━━━━━━━━┷━━━━━━━━━━━━━━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 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 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 (二)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 (三)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20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

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文本 (2006~2020年)

贵阳市建设局 贵阳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建设循环经济城市,使贵阳市城市建设、发展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等协调发展,为今后的城市燃气发展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特编制《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划区域内进行城市燃气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贵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三条编制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 1)符合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方针,为提高城镇现代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2)符合国家能源开发利用和相关产业政策,适应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优化。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本市城市燃气事业。 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节约能源,促进经济、能源、环保的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燃气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4)大力发展以天然气为主要气源的城市燃气建设。 5)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做到远期与近期相结合。 6)顺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技术方案。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期限为 2006---2020年,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相一致,便于与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期 2006---2010年,5年; 远期 2011---2020年,10年。 第二章贵阳市燃气发展规划目标 第五条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是:调整贵阳市的燃料结构,使之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转变。合理开发和集约高效利用能源,使贵阳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规划城镇居民气化普及率的目标为: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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