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

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呆账核销管理,增强我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我行稳健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我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并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我行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严格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我行开展呆账核销工作,实行实施部门、审查部门

相分离的原则,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我行股东会负责审批呆账核销制度、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及呆账认定与核销等事项。

第八条我行董事会负责审议以下各项业务:

(一)呆账核销制度;

(二)年度呆账核销计划;

(三)呆账认定;

(四)呆账核销;

(五)呆账责任及处罚方案。

第九条我行监事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我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呆账认定与核销工作的审议机构,就本办法第八条中董事会职责事项进行会前审查。

第十一条我行风险管理部为呆账资产认定与核销工作的操作实施部门,职责包括:

(一)负责起草制定及修订呆账核销规章制度;

(二)组织年度核销计划编制;

(三)对信贷部门上报的呆账认定、核销申报材料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呆账核销后专项档案的管理;

(五)将呆账核销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我行信贷部为呆账核销工作的发起部门,负责呆账核销有关具体工作,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提出呆账认定初步意

见,组织核销申报材料,负责核销后账销案存的后续催收工作。

第十三条我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呆账表内外本金、利息账务资料,根据呆账核销批复文件,对呆账核销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章核销计划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年度呆账核销计划申报。风险管理部根据全行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全行不良债权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呆账核销建议计划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上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我行年度呆账核销计划纳入财务预算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我行发放贷款,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我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申请执行之日起)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

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我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我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者股权余额的差额;

(十三)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