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新建三台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新建三台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新建三台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新建三台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4月9日我局对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新建三台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春莉

电话(略)电话(略)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4MA6220123T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建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略)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新建三台

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0)2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新建三台

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建三台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龙马潭区罗汉街道,拟利用现厂区内预留空地新建 3 台燃气锅炉,其中 2 台产汽量为35t/h(1 备 1 用),1 台产汽量为25t/h。项目总投资14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4.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35%。

项目符合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你公司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噪声、施工扬尘污染,落实施工期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经新建35米高烟囱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水均排入厂区循环水站予以利用。

(四)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泵类以及蒸汽排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安装减震垫,加装消声器,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项目噪声满足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于软水制备环节,其中废包装袋外售废品回收站;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废气、噪声等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实施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14.4吨/年,氮氧化物33.696吨/年,颗粒物10.296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必须按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

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中若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被依法查处。

八、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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