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工培训教案

探放水工培训教案
探放水工培训教案

探放水工培训教案

探放水工

四川省古蔺县科林矿山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目录

第一部《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3)

第二部分煤矿生产技术 (7)

第一节煤矿地质基本知识

第二节矿井开拓

第三节采煤技术

第三部分钻探技术知识 (9)

第一节井下钻探基本知识

第二节钻探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第三节钻进方法

第四节硬质合金钻进

第五节液压冲击回转钻进

第六节定向钻进

第七节复杂地层钻进

第八节钻探工程质量

第九节井下水文地质钻探

第十节注浆堵水

第十一节地面注浆

第四部分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71)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二节矿井瓦斯防治

第三节矿井防灭火

第四节矿尘防治

第五节顶板事故防治

第五部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75)

第一节矿工自救与互救

第二节现场急救

古蔺县科林矿山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探放水工总学时:72

本次课题:《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学时数:4

教学目的及要求:让职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教学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教学难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教学方法:理论结合实际

教学用具:投影仪,计算机

教学内容:

第一部《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一部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的关系。不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山资源法》等。

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75号命令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意义: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新版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