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1】秦某故意伤害一案,可以为其辩护的人有:()

A.秦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秦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秦某的监护人方某,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秦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秦某的叔叔,外籍华人不属于近亲属,故不选D。

【2】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

A.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某甲

B.因涉嫌盗窃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某乙

C.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某丙接受其同胞兄弟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

D.曾担任法官的某丁从人民法院退休2年后以律师身份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某丙是其同胞兄弟的近亲属,故其可作其同胞兄弟的辩护人。故C正确,ABD错误。

【3】涉嫌抢劫罪的熊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熊某的朋友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熊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熊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熊某的朋友王某,本市某企业的工人

参考答案:BD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选B;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故选D。

【4】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参考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参考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在只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义务,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诉的义务。故选D。

【6】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参考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据此,A项应选。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辩护人没有。故B项不能选。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据此,C项应选。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据此,只有辩护律师才有调查取证权,并且,即便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也必需先经专门机关同意,再经被害人同意方可。仅有被害人同意是不行的。故D项不能选。

【7】关于辩护人的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

B.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的范围与辩护律师相同,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准许

C.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D.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参考答案:AD

解析: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比如合议庭的评议笔录。故A错;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故D错。

【8】某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温某对犯罪嫌疑人骈某刑讯逼供,致其死亡,被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温某聘请律师张某作为辩护人,该律师可以:()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故选AB;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故选C;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当然顺延到其后的程序中,故选D。

【9】甲(18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参考答案:AC

解析:乙的父亲是辩护人,同时又是法定代理人,但不是辩护律师。故选AC。

【10】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参考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故AB错误。

【11】被告人刘某可能被判死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刘某只能自行辩护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参考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故选A。

【12】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鲁某盗窃案后,即指定律师祝某作为鲁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鲁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祝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祝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某市人民法院做法错误的是:()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鲁某拒绝祝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鲁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鲁某指定辩护人

C.通知鲁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鲁某拒绝祝某继续辩护。

参考答案:ACD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故B正确,ACD错误。

【13】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

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参考答案:ACD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规定: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故选ACD。B为应当指定。

【14】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A.乙的母亲 B.乙的祖父

C.乙本人 D.乙的好友丙

参考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

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乙的母亲是乙的近亲属,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的祖父不是乙的近亲属,无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1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参考答案:ABC

解析: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诉讼代理人承担控诉或附带民诉职能。故D正确;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均从审查起诉之日起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刑诉法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完全相同,出席法庭的时间亦完全相同。故ABC错误。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1】秦某故意伤害一案,可以为其辩护的人有:() A.秦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秦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秦某的监护人方某,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秦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秦某的叔叔,外籍华人不属于近亲属,故不选D。 【2】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 A.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某甲 B.因涉嫌盗窃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某乙 C.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某丙接受其同胞兄弟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 D.曾担任法官的某丁从人民法院退休2年后以律师身份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某丙是其同胞兄弟的近亲属,故其可作其同胞兄弟的辩护人。故C正确,ABD错误。 【3】涉嫌抢劫罪的熊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熊某的朋友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熊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熊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熊某的朋友王某,本市某企业的工人 参考答案:BD

《法律文书写作》第七章节、第八章节 练习题【答案】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 一、选择题 1.1982年6月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 B )种。P194 A.36 B.32 C.18 D.26 2.司法部监狱局2002年7月1日发布的《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的司法文书共有( B )P195 A.32种 B.48种 C.58种 D.93种 3.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 B )P195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4.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 )P195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记表 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5.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减刑时,应该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审核裁定的单位是( B )P196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司法厅(局) 6.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裁定的机关是( A )P197 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上级人民法院D.公安部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裁定的司法机关是( D )P197 A.上级人民法院B.同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 8.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B )P197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9.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C )P199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 10.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罪犯( C )P200 A.认真遵守监规 B.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C.具有特殊情况 D.被判处有期徒刑 11.监狱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C )P199 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监狱管理局” 12.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原名为提请假释意见书)的主送机关是( D )P199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谈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谈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刑事辩护 刑事代理 联系  区别 论文摘要: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此外,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与代理人范围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并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能附属于被代理人,并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能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由授权决定。 6、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与,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享有的权限范围。 7、活动名义不同。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1】秦某故意伤害一案,可以为其辩护的人有:() A.秦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秦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秦某的监护人方某,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秦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秦某的叔叔,外籍华人不属于近亲属,故不选D。 【2】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 A.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某甲 B.因涉嫌盗窃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某乙 C.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某丙接受其同胞兄弟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 D.曾担任法官的某丁从人民法院退休2年后以律师身份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某丙是其同胞兄弟的近亲属,故其可作其同胞兄弟的辩护人。故C 正确,ABD错误。 【3】涉嫌抢劫罪的熊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熊某的朋友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熊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熊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熊某的朋友王某,本市某企业的工人 参考答案:BD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选B;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故选D。 【4】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参考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司法部2020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司法部2020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受援人)委托乙方(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辩护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受援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 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一案,经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 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案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项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 (二)刑事被害人代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四)自诉代理; (五)民事诉讼代理; (六)行政诉讼代理; (七)劳动仲裁代理; (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 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 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 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2、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

辩护与代理题库1-1-8

辩护与代理题库1-1-8

问题: [单选]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选项错误,其错在此种情况下,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没有记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陷阱分析】A选项的套路或者说表达方式是原刑诉法“可以指定辩护”的规定,现在取消了这样的规

定。BCD三个选项考查的就是对原刑诉法在法律援助方式、阶段和对象的变化。 我们在记忆修改的刑诉法时,要把脑中的旧刑诉法知识清空,方法就是一遍又一遍的看刑诉法典,特别对修增条款做记号,多看几遍,直到成竹在胸。慢慢清晰的新修增内容会扫除你的很多障碍。

浅述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异同

浅述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异同 概述: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协助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代理人代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参加诉讼,由此形成了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辩护制度的存在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辩护权为前提,基于保护刑事诉讼中受刑事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代理制度则是基于保护刑事诉讼中除受刑事追诉者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需要。可见此两种制度存在着重叠,又存在着相悖,不能泛泛地说两者的关系,因此,下文将对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进行简要的对比,从而分析其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刑事辩护,刑事代理,辩护人,权益保护,法律地位 一、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历史。《十二铜表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辩护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因此这与中世纪欧洲所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格格不入,因此在这一时期,辩护只是徒有虚名,没有实质的。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程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作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

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 再看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演进。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后国民党政府也构建了一套辩护体系,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但是还有较大的积极意义。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白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1996年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从而使被告人能更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因此,对于今天我国的辩护制度,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定义,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试试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因为本文旨在对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因此不再赘述。但从辩护制度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辩护的意义无非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切实实现,它的存在不仅是保障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更是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代理制度 我国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之法律体系,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时时受到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理论的猛烈冲击,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在社会实践上,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与我们所承担的繁重、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辩护制度是实现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辩护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抗辩,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讼权利。刑事代理则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虽有一些共同之处,但二者作为两项基本制度,有着很多区别。笔者在这里拟先分别阐述辩护和代理的相关内容,而后再对二者做一比较研究。 一、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制度的演进。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历史。《十二铜表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古罗马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最发达的国家。辩护存在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权益,因此这与中世纪欧洲所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格格不入,所以在这一时期,辩护原则是徒有虚名,跌入低谷。待到历史进入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程序,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重新肯定了辩护原则,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作了更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得刑事辩护系统化、规范化,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 再看我国辩护的历史演进。在刑罚用于残酷镇压的封建时期,基本上完全否定了被告人辩护权利。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后国民党政府在1928年和1941年分别制定和颁行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法》,构建了一套辩护体系,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但是还有较大的积极意义。建国以后,新中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白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1996年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从而使被告人能更充分的行使其辩护权,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之比较研究 刑事辩护与代理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项基本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充分保护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为了保障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作为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就是允许第三人——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所造成的非正义的结果。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已经成为律师业务的两个主要方面,并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很多的共通之处;然而,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和实现方式,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更好地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制度则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则是顺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对于辩护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律师、接受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由于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精通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也是最重要、最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实践中,接受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绝大部分都是律师。可见,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辩护与代理(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刑事辩护与代理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辩护 1.刑事辩护概述 (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起诉概述 起诉的概念与意义起诉的意义 提起公诉概述 审查起诉的概念和作用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的程序审查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 提起公诉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不起诉的概念 法定不起诉 不起诉不起诉的情形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起诉的程序 比较法考察:公诉变更的程序机制 公诉变更我国的刑事公诉变更制度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 起 诉

对于这个概念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①刑事辩护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②刑事辩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③刑事辩护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项诉讼职能; ④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辩护的理论根据: ①这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②这是人类人权意识觉醒,人权观念加强,人权保障要求的客观需要; ③这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2)辩护概念的历史发展 ①从自行辩护向辩护人辩护发展; ②委托辩护向法律援助辩护发展; ③审判中的实体辩护向侦查中的程序辩护发展。 侦查中的程序辩护具体包括: a.律师在侦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有权在场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b.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秘密或单独会见权; c.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向侦讯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权利以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d.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参加或见证某些侦查活动的权利; e.辩护律师就审前程序的有关诉讼行为提出意见的权利,等等。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冉鹏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冉鹏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冉鹏是在同案人刘国虎的纠集下才参与打架,感慨是是空手和被害人的一方的人打架,打不过对方反而诶对方的人打伤了,后又是在刘国虎的是换下去找了一把砍刀,但刚要准备去打架,砍刀又被同案人马家林抢走,之后是同感人马家林手持砍刀去追打被害人徐庆华致其死亡,很显然,被告人冉鹏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砍刀砍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因此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冉鹏的供述,在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追被害人徐庆华的过程中,其已经离开现场,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没有对尚孝国的加害行为提供任何帮助,更不知晓被害人会被砍伤致死因此,冉鹏对发生被害人丝袜解放的后果,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且人已不在现场,不应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不应对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被告人冉鹏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是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2、被告人谭鹏纯属一时冲动,哥们一起才参加这次犯罪的。 3、被告人冉鹏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 4、被告人冉鹏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律师转告其家人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冉鹏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冉鹏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本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冉鹏是在同案人刘国虎的纠集下才参与打架的,刚开始是空手和被害人一方的人打架,打不过对方反而被对方的人打伤了,后又是在刘国虎的使唤下去找了一把砍刀,但刚要准备去打架,砍刀又被同案人马家林抢走之后,是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准打被害人徐庆华致其死亡,很显然,被告人冉鹏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砍刀砍伤被害人导致其被害人死亡的人能因此其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冉鹏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冉鹏的供述,在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追打被I害人徐庆华的过程中,其已经离开现场,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没有对尚孝国的加害行为提供任何帮助,更不知晓被害人会被砍伤至死,因此冉鹏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直观上无敌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且人已不在现场,不应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不应对其适用

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

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为辩护人(或代理 甲方因 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V为确认,划X为否认) 1 ?提供法律咨询;口 2?代理申诉;口 3 ?申请取保候审;口 4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口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V为确认,划X为否认) 1、会见犯罪嫌疑人;口 2、查阅、摘抄本案的诉讼文书。口 (三)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V为确认,划X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口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口 (四)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 虚作假,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律师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缴纳律师费:元。 五、办案费: 1、在本县范围内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复印打字费、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由甲方预先支付, 据实报销。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律师费全部退还;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项目时终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受援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 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一案,经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 案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项的法律援助:(一)刑事辩护; (二)刑事被害人代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四)自诉代理; (五)民事诉讼代理; (六)行政诉讼代理; (七)劳动仲裁代理; (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代理词、辩护词格式

XXX诉(与)XXX (写清案由)案一审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的委托,担任诉(与)(写清案由)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发表日期:年月日 整理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分两行,首行写明当事人、案由、审级,委托人放在前面。委托人是原告或上诉人的写作“XXX(系委托人)诉(或上诉)XXX(系对方当事人)(写清案由)案一审(或二审)”委托人是被告被上诉人的写作“XXX(系委托人)与XXX (系对方当事人)(写清案由)案一审(或二审)”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只列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等。 二、正文 正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的适用。 (4)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三、尾部 (1)送交的法院,与起诉状类似。 (2)代理律师署名,写清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字打印后,还应手写签名。 (3)代理词发表日期,一般为开庭当日,但当庭没有提交书面代理词,庭后整理再提交的,应写作“发表日期:年月日/整理日期:年月日”。

XXX (写清案由)案一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案件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罪对某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某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发表日期:年月日 整理日期:年月日

第六讲 辩护与代理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的概念 辩护:指刑事被告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从实体上反驳指控(包括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以及从程序上(辩护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 二、辩护的分类 (一)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实体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 (二)根据辩护人身份的不同:律师辩护与非律师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问题:这三种人之间有什么区别? 1.非律师辩护人不得从事的事项: 无权介入___________阶段;不能带为申请_______________;不能_________________。 2.须经批准才能从事的事项: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 (三)根据辩护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2.委托辩护: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1)何时可以委托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33条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第33条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2)委托的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_______________最多可以委托______________辩护人。 同案各被告人不能委托同一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概念;审判阶段,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也就是法律援助。 (1)前提

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03432210.html, 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一些案件的审理,当事人需要辩护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因此有的就有了律师刑事辩护的说法。但是对于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区别很多人都不清楚,对于律师担任辩护人注意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困惑的一个问题。下面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在分析这个问题的答案。 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6、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合同 ()律刑字第号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因一案,甲方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工作约定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提供法律服务、辩护及代理。 二、乙方服务事项: 1、刑事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5)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者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或代理意见。 3、法院审理阶段: (一)选择下项: (1)担任公诉案件审被告人的辩护人; (2)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3)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4)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5)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6)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应当履行下列项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代理当事人就被告人应当承担有罪或罪重的控诉。 双方的特别约定:。 三、甲方的义务 (一)真实、客观、全面的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承办律师; (二)按期、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三)甲方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承办律师; (四)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四、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尽职地办理委托事项,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众合真题解析班刑诉讲义向高甲

年众合真题解析班刑诉讲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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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真题解析班讲义 刑事诉讼法 向高甲 北京众合学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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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真题的作用 2.如何准备真题。 3.真题解析班的目的 2011 年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班讲义 向高甲 4.如何在系统复习前利用好真题 5.真题解析班的学习方法 6.2011 年刑诉试题特点 刑诉历年真题分值分布 2011 刑事诉讼法考点分布 2011年 2010 年 2009 2008 2007 74 73 72 72 72 章节 2010 年考查分布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21】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4】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2】 第四章 管 辖 【23】 第五章 回 避 【24】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64】 第七章 刑事证据 【25】【26】【27】【66】【67】【74】 第八章 强制措施 【67】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28】 第十章 期间、送达 【29】 第十一章 立 案 【68】 第十二章 侦 查 【30】【69】 第十三章 起 诉 【31】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32】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34】【35】【65】【71】【72】【94】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22】【37】【73】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36】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38】【75】 第十九章 执 行 【96】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3】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95】 《新增法条》专项考查 【26】【27】【33】【34】【36】【66】【68】【69】【70】【92】【93】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主要有: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 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刑事代理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6、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7、活动名义不同。 刑事代理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案例分析题辩护与侦查

案例分析一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 2003年3月5日凌晨,三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主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三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法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萧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陆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进行搜查。因为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于是分别对萧、陆二人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三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萧、陆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十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27岁),因被犯罪嫌疑人萧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误,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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