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状态下船舶所有权的确定

共有状态下船舶所有权的确定
共有状态下船舶所有权的确定

共有状态下船舶所有权的确定

摘要:在实务中,由于运输经营资质、船舶登记管理规定和民间投资等情况的影响,共有关系中的所有共有人并不全部登记在船舶国籍证书注明的船舶所有人之列,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隐名”共有人。对于“隐名”共有人是否界定为船舶所有人,应当从法律对于航船所有人的界定和船舶登记公示属性两方面进行判断。

关键词:共有;船舶所有权;登记

在有些情况下,共有人虽然没有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所有人,但是与登记在册的所有人签有船舶共有协议,以法律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了所有权的比例;还有一些是以投资形式隐藏在某一所有人名下。对于存在“隐名”共有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船舶所有人的问题,实务中存在着两种观点:其一,从海商法关于对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共有权制度的规定来看,“登记”是证明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共有权的一个法定证据,未登记的共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所有人;其二,确认共有权时并不是只能以登记为唯一确权依据,因为登记的法律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不意味着登记名义人为该物权的唯一所有权人,在其内部完全存在共有权利人的可能。

对于“隐名”共有人是否界定为船舶所有人,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对于船舶所有人的界定以及船舶登记公示属性两方面进行判断。

一、法律对于船舶所有人的界定

各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中对于船舶所有人的界定,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其一,以登记界定船舶所有人,即船舶所有人是在船舶登记簿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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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识别号和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 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籍船 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 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 抻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侧 1 张、 烟囱 1 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

试航大纲

INDEX 1. GENERAL INSTRUCTION FOR SEA TRIAL 航行试验概述 (3) 1.1 Test Condition and Place 试验状态及试验地点......................................................................3 1.2 Test Item 试验项目.. (3) 2. DESCRIPTION OF EACH TRIAL AND TEST 试航试验说明 (4) 2.1 Progressive Speed Trial 航速试验..........................................................................................4 2.2 Endurance Test 续航力试验...................................................................................................8 2.3 Steering Gear Test 舵机试验................................................................................................10 2.4 Zig-Zag Test ‘Z ’形试验........................................................................................................13 2.5 Turning Test 回转试验..........................................................................................................18 2.6 Crash Stop Test 急停试验....................................................................................................23 2.7 Bow Thruster Turning Test 首侧推回转试验.........................................................................25 2.8 Anchoring Test 抛锚试验......................................................................................................27 2.9 Noise Level Measurement 噪音级别测量............................................................................29 2.10 Inertia Test 惯性试验. (31) 6450DWT OIL PRODUCT/CHEMICAL TANKER SEA TRIAL PROCEDURE VCS565 B2-0401 R0 2/32

船舶试航应急预案

船舶试航应急预案 1 总则 试航船舶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由于各项设备尚处在调试中,可能发生机器故障、失电、造成船舶失控等现象,同时由于作业的需要,还可能出现火警、人身伤害等事故。因此,试航船舶在申请巡逻艇护航的同时,必须制订各种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有序指挥救灾、及时排除故障,从而保障船舶、人员、水域的安全。 2 职责 应急总指挥:船长,副总指挥:赵先国(船厂负责人,现场指挥)(船岸联系手段:手机电话、VHF、卫星通讯电话)。 2.1总指挥负责船舶安全驾驶操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正常操作使用。狭水道航行时,督促主要设备维修服务人员必须在设备附近安全值守,保证在设备可能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抢修,最短时间恢复设备正常。在遇到故障的第一时间,应正确判断局面的危险性,沉着果断地操作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证船舶及水域的安全,并及时报当地主管机关、必要时直接向主管机关求助。 2.2副总指挥负责抢险工作的现场指挥,根据试航随船人员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情况下的各专业抢险分队,有利于应急情况下抢险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2.3抢险分队: 2.3.1 消防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负责火警地点的灭火,控

制火势扩大,控制火灾区域,力争最短时间内扑灭火警; 2.3.2 堵漏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一旦船舶发生破损,负责抢险堵漏; 2.3.3 医疗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备妥急救医疗器械及急救药物,负责伤员、病员的抢救。 3 紧急情况的信号: 3.1 火警……………………短声连放一分钟后 (一前、二中、三后、四机舱、五机舱) 3.2 人落水——————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3.3 船进水——————二长一短连放一分钟 3.4 解除————————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4 紧急情况的操作:(参考导则) 4.1 火警:立即采取减速措施,并将着火点置于船舶下风一侧,发布火警紧急信号, 副总指挥集合消防队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扑救;同时报告主管机关。 4.2 人员落水:总指挥按照国际船舶救助的要求,立即组织施放救生艇救助;医疗队作救护准备。 4.3 船舶失控:总指挥根据当时环境及局面,沉着应对,果断操作,力争避免事故发生: 1)主机失控:总指挥利用船舶余速及对舵的操作,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必要时可采取就地抛锚等措施;副总指挥立即组织主机服务人员和厂方工人,尽快恢复主机正常运转;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No:1870/CLR_10.131文件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航道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水运网 >> 科教 >> 行业知识 >> 正文 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周俊安 中国水运报 更新时间:2009-7-28 航道是水运的三大要素之一。航道是水运赖以发展的基础,有“航运之母”之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

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

船舶证书

船舶证书缩写 P&I:PROTECT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船东互保证书 H&M: HULL & MACHINERAY INSURANCE船壳险 CERTIFICATE INSURANCE OR OTHER FININCIAL SECURITY IN RE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BCC)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REGISTRY CERT: 船舶国籍证书 SMC: SAF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安全管理证书 DOC: DOCUMENT OF COMPLIANCE 符合证明 ISM: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国际安全管理证书 ISSC: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DERA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免予除鼠证书 SANITARY CERTIFICATE FOR CONVEYANCE卫生证书 CLASSIFICATION CERT: 船级证书 ITC: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 吨位证书 ILL: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国际载重线证书 IOPP:INTERNATIONG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国际防油污证书 ISPP: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IAPP: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SC: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货轮构造安全证书 SE: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货轮设备安全证书 SR: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货轮无线电安全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SOLID BULK CARGOES运输国体散货符合证书 DOCUMENT OF AUTHORIZATION FOR CARRIAGE OF GRAIN IN BULK 允许运输散装货物证书STATEMENT OF GARB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FROM SHIPS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FOR CREW ACCOMMODATION EQUIPMENT 船员舱室设备符合证明 CERTIFICATE OF TEST AND EXAMINA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 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CERTIFICATE OF TEST AND EXAMINATION OF LOOSE GEAR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 SHIP STATION LICE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THE CERTIFICATE OF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 (MMSI)NUMB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MIMIMUM SAFE MANNING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SANITARY CERTIFICATE FOR CONVEYANCE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NAVIGATION SAFETY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LIQUEFIED GASES FITNESS 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 DANGEROUS CHEMICALS FITNESS 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N.L.S: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AIGEOF NOXIOUS SUBSTANCE IN BULK 防止有毒液体污染证书 C.L.C:CONVENTION OF CIVA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证书地址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

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船舶适航必备证书_船舶适航证书

船舶适航必备证书 一.船舶登记证书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登记号码)。 2.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5年)。 二.船舶入级证书 1.船体(包括设备)入级证书 2.轮机(包括电气)入级证书 如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之一失效时,则另一证书也同时失效。三.船舶法定证书 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 1.国际吨位证书

3.客船安全证书(12个月) 4.货船结构安全证书(5年)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年或24个月)6.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5年) 7.货船电台执照(1年) 8.免除证书(如规定受到某项免除时)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5年)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5年)11.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5年) 12.船舶航行安全证书(5年)

14.国际防止污染证书(5年、IOPP ) 15.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5年)16.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5年) 17.船舶卫生证书(1年) 18.国际船舶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4年)19.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4年) 20.船舶起重设备活动另部件试验和检验证书(4年)21.集装箱安全证书 22.除鼠证书(6个月) 23.国际船舶保安证书(5年)

等等。 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包括 1.船舶吨位证书 2.船舶载重线证书(5年) 3.船舶无线电证书 4.乘客定额证书 5.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短期) 6.特种人员定额证书 7.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5年)8.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5年)9.防止油污证书(5年)

10.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货物污染证书(5年) 11.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5年) 12.船舶卫生证书(1年) 13.适航证书 14.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 15.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 等等。 近来IMO 不断通过新的规则,增加了不少新的法定证书,如 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ntemational Safrty Management Cobe,即ISM 规则) 1)。“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DOC )——符合ISM 规则要求的船公司,其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 )经审核认可后,船旗国政府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签发一份“符

试航总结

试航总结 试航工作介绍: 海上试航是指:船舶制造过程从最初的钢材切割开始后,分段组立、引擎的安装、船员的居住舱、船舶的航行、包括控制室在内的船室在内的船室的组装等、涂装等工作全部完成后,确认其性能发生在实际航行条件下是否与船主的契约书相符的过程。 船舶的试航分为以下几条: 1主机性能 2包括发电机在内的各种辅助机械的运转状态和热平衡 3船内供电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性能的确认 4船舶的调整性能和速度性能的确认 5如是运油船为了确认卸载装置的性能,用海水代替油装入货仓,实施与货物有关的实际运油等动作实验 1航速测试speed test 2轴功率测试shaft power test 3船体性能试验hull performance test 4回转试验turning circle test 5惯性急停试验inertial&crash stop test 6航向稳定性course keeping test 7Z形操纵试验zigzag maneuvering test 8威廉姆逊回转试验willianmson turn test 9噪声测试noise measurement 10船体结构和舱室震动测试hull structure and cabin vibration 11轴系扭振测试torsional vibration test 此次试航工作时刻表: 时间:2010.03.11 下午去马尾造船厂试航前给准备试航的新船安装无线电设备2010/03.12 早上8点起航 2010.03.13 下午试航完毕归航 试航仪器的安装: 1先用粗磨砂纸、在用细磨砂纸,然后用抹布蘸上油擦拭干净 2将感应片涂上强力胶黏上,再贴上塑料薄膜,然后铁片,最后用强磁压住 3在两边安装转换器,最后将感应片与转换器器连接 4装上无线电发射器

船舶评估所需资料

船舶评估所需资料: 1、基本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近期报表(附审计报告); (3)资信证明。 2、产权依据: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4)《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5)《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6)《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7)《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如属内河船舶需提供: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装截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临时证书和船舶的技术文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和技术文件。 如属远洋船舶的各种证书有: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起重设

备检验和试验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吨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3、船舶规范、检验资料 (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 (2)最近期的船检报告(验船师签字); (3)船舶技术规范资料,包括:船舶所有的技术参数、建造资料、船上设备型号及台数等。 (4)船舶设备更新、事故及大修理资料。包括计划修理和事故修理的资料,如修理前船舶状态、主要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船舶现有设备是否经过更新。 4、财务资料 (1)船舶造建或购置的工程承揽合同复印件、发票; (2)船舶专用设备、其他设备购置的买卖合同、发票; (3)船舶账面记录、账面价值(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5、船舶营运的资料。 船舶营运指标主要有:运量、周转量、平均运距、吨船产量、航行率、营运率、载重量利用率、平均航速等。、 6、照片 船舶全貌、驾驶台、甲板、主机、起重设备、货仓口等重点部位进行拍照 6、承诺函 见后附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的国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船舶、维护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兴起,如今各国船籍登记的法律政策,已是不能再简单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更应将其视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存在。船籍登记方式的商业化运作,在对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如何合理利用船籍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是新时期下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纵观国际上船籍登记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船籍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严格登记和开放式登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前者存在法律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后者则具有经济和市场的合理性。通过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航运实际,选择合适的中间路线是新形势下我国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可见只有悬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才能在我国水域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日内瓦公约》第5条以及《联合国船舶登一记条件公约》均有规定,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我国《船舶登一记条例》第1条也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船舶在公海航行,被赋予一国国籍后,该船便被视为该船旗国领土的延伸,该船上人员发生的法律关系就要受到该船旗国的法律管辖。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规定:遇到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由此可见,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是与其所属国的航运政策,以及行政监管是分不开的。 综合提供方便旗国家的法律规定:(l)各国对被登一记船舶的所有权人没有过多限制,允许外国人所有船舶在本国登记,但要求其在本国内有公司或代表处,而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2)在税金方面,在方便旗国家,对登一记船舶免收所得税或只以低额征收,通常只征收登记税以及年税,然而仅是登记税和年税就己经成为方便旗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这些国家实行方便船籍政策的主要理由;(3)在船员配员方面,各国对船员要求宽松,这使得前来登记国籍的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低于其本国的劳动力成本的廉价外籍船员。 严格登一记制度,是在原有登记基础上对登记制度的适当调整,改变原有登记制度对外来 船舶登记被动防守的保护性策略而主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相对于传统登记模式,这种特别的登记方式更加灵活,对船舶所有人更有吸引力。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严格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开放式登记制度,主要指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面向本国船东设立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外一种船籍登一记制度,为了和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一记制度,这种登记是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并与传统船籍登一记制度并行。 有观点认为,国际船舶登一记是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实行介于正常登记和开放登一记之间的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包括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岸登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两者没有本质 区别,只是角度不同,前者是指在一国己经建立正常登一记制度情况下,采取相对宽松的条件在特定区域另外建立的登记制度;后者则是指该登记制度是吸引国际航运船舶为主,可以是本国的也可以是外国的。 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只是角度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本质上是船舶国籍登一记的一种形式,是在原有严格登一记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一种相对宽松的登一记制度,目的是为了吸引船舶前来登记,扩大本国的船队规模、

船舶营业运输证填写说明

《船舶营业运输证》填写说明 一、船舶营运证主要内容页(页码为1、2) (一)编号:为船舶营运证编号。编号由四部分组成,从左至右顺序为: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发证(换证)年度、流水号。由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第一字为“交”,其后为船舶经营人所在省份简称汉字(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为集团简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航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为其省份简称汉字。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分别为“交长”“交珠”加省份简称汉字。经营范围代码分为SJ(省际)和SN(省内),临时经营船舶在经营范围代码前加“临”字。例如:交沪SJ(2002)007,表明交通部2002年核发船舶经营人为上海地区航运企业从事省际运输 的第7号船舶营运证;浙SN(2002)015,表明浙江省2002年核发从事省内运输的第15号船舶营运证。 因船舶营运证为插页式,为防止插页被调换,每一插页均有“船名”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内容,必须在每一插页逐一填写并与第1页相一致。 (二)“船名/曾用名”、“船籍港”应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有关内容填写,并与其相一致。无船舶曾用名的,曾用名一栏可不填。 (三)“船舶登记号”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

籍证书)的登记号码填写,“船检登记号”按照船检证书填写。 (四)“船舶所有人”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填写。“船舶经营人”和“经营人许可证号码”按航运管理部门核定的有经营资质的船舶经营人及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填写。 (五)“船舶管理人”和“管理人许可证号码”是指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海务管理、机务管理等服务的专业船舶管理企业及其水路运输服务许 可证号码。无委托管理行为,由船舶经营人自行管理的船舶,这两栏可不填。 (六)船舶营运证有效期应按以下规定签发: 1、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强制报废日期。 2、除液货危险品船、客船类船舶之外的其它运输船舶,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 3、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但不得超过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4、客船类船舶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七)“船舶类型”、“船舶材料”、“船舶总吨”、“建成日期”、“改建日期”、“主机功率”按船舶所有权

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034673.html, 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内容提要】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对这种所有权如何取得、取得与登记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实际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登记善意第三人登记的公信力 船舶、车辆和飞行器的所有权虽属动产物权,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动产,它需要登记,而这种登记与不动产的登记又有所不同,因而它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对此类物权,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至于该所有权如何变动、所有权的取得与登记之间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实际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我国海事司法界传统上认为,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如果未经登记,该变动仅在当事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人。我国海事法院一般也是根据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判断船舶所有人。只有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才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诉讼权利;没有登记的

所有人不能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在买卖情况下,买方何时取得船舶所有权?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物权变动。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的主要法 律是《民法通则》。该法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学者认为,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和交付主义相结合”的模式。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有法依法;无法依合同;无合同依交付”。《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问题虽作了专门规定,但仅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和登记的效力问题。因此,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当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验船师须知》试航部分

II-B8 航行试验 Sea Trial 序号分目录 No. Sub-contents B8-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B8-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Maneuvering and Anchoring Tests B8-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Tests of Machinery, Electric Installations and Automated System

一、试验前的准备 1.1航行试验是对船舶的航海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 足入级规范、船旗国政府和国际公约等要求。 1.2在航行试验前,应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 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水密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影响航行试验。 1.3船舶试验海区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海区 船舶配备的要求。 1.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如国标347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要求并审批。 1.5船舶航海试验项目一般由两名验船师完成,对于试验项目较少的船舶,参加航海试验的验船师可 以减少至1人。 1.6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1.7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对于操舵试验,应验证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最深航海 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满足非液货船操舵试验的吃水要求。 1.8 航行试验还包括主机负荷试验项目,确认主机磨合完毕。对于液货船,一般选择在船舶的满载吃 水。对于非液货船,其航海试验时的吃水一般是根据船模试验来确定的某一状态下的吃水,在该状态下考核主机的各项参数及船舶的航行试验,在此时应相应的提高主机转速或螺距角,使主机达到满载状态下的设计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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