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摘要:任何科学都与人性有关,经济法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经济法基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造成市场失灵而得以产生。道德人理念是经济法建构的人论基础,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制度都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明显不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政府干预失败是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破灭的逻辑结果。; 关键词:经济人;人性根源;道德人理念;人性基础;经济法

; 各种科学都与人性有关。正如休莫所说:“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么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甚至数学、自然哲学,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因为它们都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并且要由他们的权力和能力来判断。”〔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与其它自然科学相比,它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从人性的视角来思考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能够从较深的层次认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经济法成为独立学科的合理性。以往我们更多地探讨经济法的经济、政治基础,却往往忽视经济法与人性的联系。因此,本文试就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和经济法存在的人性基础进行初步探讨。

; 一、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看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

; 民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经济人”理论,最先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斯密的“经济人”指的是以追求

私人最大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并按经济原则活动的主体,他可以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斯密“经济人”假设的要点是:(1)“经济人”是自利的,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受干预,他的行为可以使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是“经济人”的内容,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2)“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利益,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通义;(3)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一只无形的手”——分工基础上的市场和竞争,会将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引导到能够为公共利益作出最大贡献的途径上去。利己性和理性(或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

;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倡导“经济自由主义”,这是建立在“自然秩序”基础之上的。“自然秩序”是从人的本性产生又符合人的本性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个人自我利益追求、及其积极性、创造性之上的一种秩序。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的存在,这种具有完备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完全的自由状态下才能产生。按照斯密的观点,人具有双重本性,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人作为“经济人”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并尽力去追求它。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所以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斯密认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每个人的活动都受“利己心”的支配,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共同利益。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利益就越大。从个人

的自利本性出发,受“利己心”支配的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为了避免别人伤害自己的利益,就不能不考虑别人的利益,于是在人与人之间就产生了一致的共同利益。即自利之人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通过完全的自由竞争,最终实现经济的有效、协调发展。在这种自然的经济秩序中,应当放手让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让人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国家对此决不可以限制和干涉。限制和干涉的结果只能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影响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他还认为,让人们放任发挥自己的天性,让人间的事务在各人的偏见和私心的竞争支配下自然地进行调节,是富国强民的关键,因而政府理应奉行不干预主义,为“经济人”的经济活动提供尽可能宽松的活动环境。由此,他大力鼓吹资本主义经济自由,认为这是人的利己本性的表现,是“自然秩序”的规律的要求。只有在这样的政策下才能充分地发挥自然趋势的作用,才能最大地促进社会利益。政府的理想角色就是充当自由经营的“守夜人”。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对西方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在长达两百年的历史阶段里,经济自由主义占据压倒优势,成为居统治地位的经济思想。与此相适应,“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2〕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国家原则上对经济不进行干预,仅仅保障经济的自动调节功能;立法上亦以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民商法为主,由此而开辟了一个民商法的时代。

; 民商法的创立和发展,在整个一个历史时期,都是与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经济人”存在固有的人性缺陷,

这种固有的人性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自利性,即“经济人”的天性为自己打算,奉行“人为自己而存在”、“世界为我而存在”,以利己的自我主张为目标,为自己谋取私利被视为天然而合理的追求。霍布士(Hobbes)认为,人类本性自爱,“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来不肯为同类服务。”所以,人根本无所谓“道德需要”,但由于“自然状态”的人一切皆平等,故而为求生的欲望驱使,免不了互相争斗。尽管霍布士在这里夸大了人性的缺陷,但“经济人”确实存在自利性的劣根性,追求利润的无限扩大和增值是竞争的客观需要,在竞争中,利己与损人有着内在相关性。第二,有限理性,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奥利弗·威廉姆森所说,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不完全信息的限制,使得人们的理性往往是有界的、有限的。经济行为人都是机会主义的,总会以狡猾的伎俩来追求自身利益,而且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只要一有机会,人就会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而损人利己。正是因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自利性,使“经济人”无法看到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经济人的人性缺陷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仅不会阻碍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反而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使人的聪明才智和各种能力在与他人竞争、对抗冲突中不断发生、发展起来。然而,人类社会进入社会化大生产以来,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必然妨碍社会整体利益,因而需要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 由于“经济人”的自利性和有限理性等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败现象:由于“经济人”的自利性或唯利性,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竞争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他人竞争使自己谋取和维持对商品价格和市场的操纵地位,便能赚得超额利润,其他经营者则大批亏损。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使他们获取非法利润〔3〕。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人性论角度寻找其产生的根源。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因而在现实社会中产生许多严重的问题。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它会导致“人类绝对中心主义”,造成生态和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在社会领域中,“经济人”既有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面,又有非理性地偏离最大化的一面,甚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其人性表现出非法律约束的带有破坏性的行为倾向。诸如斯蒂格利茨归结的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均可从“经济人”固有的人性劣根性中找到其产生的人性根源。

; 正是因为“经济人”的人性缺陷导致市场经济存在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便保护公众及环境不受有害行为的危害,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集中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制定法律,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纠正市场的各种失败,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保护和改善生态和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总之,由于经济自由的使用触及公益,民商法

又不足以确定不道德的法律行为无效时,就必须准备用立法进行干预———经济法正是基于社会化大生产、“经济人”的人性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和国家职能的转变等原因,在干预经济的呼声中产生。

; 二、“道德人”理念是经济法建构的人论基础

;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化情操论》中,不仅提出了“经济人”的理念,而且提出了“道德人”的理念。他认为,人性天生为善,自爱和仁爱是人情感的两种基本要素:自爱使人向己,仁爱使人为他,但仁爱是人性的核心。人性的两重性使人具有双重身份:作为“经济人”自爱是其基本动机,人趋于利己,作为“道德人”,仁爱是其行为的准则。

; “道德人”理念是一个必要的理论预设。道德人行为具有社会理性和有限的利他主义的特征,他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能够较为自觉地置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约束之下,在他的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严重的矛盾冲突时,他能自觉地把自己的“经济人”本性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即他能把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有机地协调起来,使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道德人最完美的状态是完全的道德人,这种人已经根本不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了,仅仅以崇高的道德理性为人生追求。经济法理念中的道德人不是最完美状态下的完全道德人。完全道德人是一个理想的社会道德标准,而不是一个现实的法律行为标准,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成为完全的道德人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完全道德人也只能

作为一种理想人格要求,而不能成为一般“经济人”的法律行为标准。; 道德人理念是基于人的社会性的道德需要。人性是一个复杂而又抽象的概念,但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诠释它。马克思有三个关于人性的论断,其中之一就是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的。“道德需要”从人性的层面分析,就是使人的各种需要协调统一的需要,就是人的存在与发展对一定的内在理性秩序的依赖关系。正因为有这一最深层的道德需要,人类社会才会存在特殊的道德现象,人类个体才可能成为实践意义上的道德人。人是社会的存在物。马克思说,人来到世界上,并没有带着镜子,他是从他人身上看到自己的。人作为“类的存在物”,具有和其他的“类”相区别的特征。马克思把这种人所共有的人性特征叫做“人的一般本性”。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既不能离群索居,又必须与他人和社会交往,而且在这种交往的过程中有一种依据某种行为规范而行事的倾向,此即人的道德性。传统民法中的人是抽象的、普遍化的概念,它抽掉了其地位、身份、性别等各个人的具体条件,而经济法中的人则是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因此道德人理念亦为“社会人”理念。

;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而存在,是基于以下“道德人”的人性要求:一是团体理性。作为民商法领域的“经济人”的理性是以追求个体欲求、愿望的个体理性,而非社会理性(团体理性)。符合社会理性的行为(包括经济行为)才是道德行为。“经济人”可能在民商法所确认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掩护下不择手段、巧取豪夺,从事损害他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这正是经济法所要抑止的非

理性行为。经济法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应当在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其目的在于调和“个人理性”(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理性”(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冲突,以使“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二是有限的利他主义。“人并不是受相互灭绝的愿望所支配的恶魔;这种论证———仅以适度的生存目的为假定前提,就必须有基本的法律和道德规则,一定不要和一种虚假的观点等同起来,这观点就是人们绝对自私自利,对其伙伴的生存和福利缺乏无私的兴趣。但是,如果说人不是恶魔的话,人也并不是天使,他们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者,这一事实使得相互克制的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就天使来说,因其决不会伤害别人,要求克制的规则将是不必要的;就恶魔来说,他们准备毁灭而不顾他们自己要付出代价,这就不可能有什么规则了。照目前的情况来说,一方面,人的利他主义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是有间歇性的,而侵犯倾向却是时常存在的,如果不加限制,就足以导致社会生活毁灭。”〔4〕经济法与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民商法不同,它为了克服“经济人”个人利益至上的人性缺陷而确立社会本位原则,即兼顾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原则,它要求“经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既要利己又要利人,个人的利己性要服从于利他性,起码做到利己而不损人。

; 经济法正是基于上述道德人的人性要求,其法律理念、价值取向、原则和制度都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

; 首先,经济法的理念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经济法的理念

是人们关于藉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它相信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等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在新的理想模式下,有着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协调、和谐的秩序;具有个体经济效率同社会总体和长远经济效率相协调的效率;体现着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5〕。经济法的上述理念与道德人理念不谋而合,道德人的理念正是希望通过法律和道德对“经济人”的约束,协调经济个体与社会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达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成为其最重要的主体,并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并非完美无缺。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常运作。为此,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补充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后果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成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其被赋予法人的独立人格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体现在: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②公司有其独立的名称、独立的组织机构。③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拥有独立财产进行活动的逻辑结果。因此,在这种组织结构下,股东责任和法人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公司法人制度得到迅速发展。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使得公司法人在发挥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层出不穷,使公司法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无法实现,导致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不少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欺诈债权人的,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于2005年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以成为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①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②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都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③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该制度适用的对象一般来说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事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2、行为要件

孟子的人性论

孟子的人性论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一、孟子思想产生的原因 (1) (一)时代的要求 (1) (二)继承与创新 (2) 二、孟子人性论的内容 (2) (一)何为人性 (2) (二)人性的本质 (2) 三、孟子人性论的意义 (2) (一)对当时的意义 (2) (二)对当代的意义 (3) 参考文献……………………………………………………………………………… 4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思想文化最为繁荣的时期之一,各派思想纷纷出现,儒家思想也在那个时候诞生了,孟子作为儒家大师之一,他的思想的产生不仅是时代的要求,而且也是在孔子基础上的发展,更是自身对儒家思想的一次创新,对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不仅初步完成了对儒家思想的构建,而且为儒家的核心思想“仁”找到了理论依据,即人性本善,并且在善的基础上使“仁”的思想内涵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不仅促进了当时儒家思想的发展,对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孟子;人性;善;和谐社会 Abstract: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is one of the most prosperous period of ancient Chinese ideology and culture, political ideas, Confucianism also at that time was born, mencius as one of the Confucian master, his thought is not only the request of the ages, but also i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Confucius is an innovation of Confucianism itself, on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nfucian thought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not only did he initially completed the building of Confucian school, and find the core of the Confucian "benevolence" as theoretical basis, namely human goodness, and on the basis of good make "benevolence" to further expand the thought of, not on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nfucianism,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China also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Keywords:Mencius; Human nature; Good; A harmonious society 浅谈孟子人性伦 一、孟子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时代的要求 孟子生活在东周战国时期,社会各个方面都纷乱复杂,政治上无非是各个诸侯国之间你打我拒,目的就是为了扩大疆土、富国强兵、称雄天 下,然而伴随它产生的各派的思想对于诸侯就复杂的多了,究竟那个可以令他们实现目标,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是这样描写孟子与孟子所处的时代的,“孟轲,邹人也,受业子思之门人。道既通,游事齐宣王,宣王不能用。适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於事情。当时之时,秦用商君,富国疆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天下方务於合从连横,以攻伐为贤,而孟轲乃述唐、虞、三代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摘要:中国和西方人性论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最能够反映出两种不同文化中人性论分野的是整体和谐论与二元对立论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把人以及人性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相信“人皆可成尧舜”,认为人的灵与肉是和谐统一的,人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从而直接导致中国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和等级主义、专制人治、清官情结、明君情结。西方认为人本身具有两极对立性,人自身具有灵与肉、理性与感性、天使的一面与野兽的一面,两者常常冲突,人并不必然趋善,人性有其局限性、脆弱性、需要外在的他律性,从而直接导致西方文化的自然主义,并成为西方平等、民主、法治思想的基础。 关键词:人性论整体和谐二元对立 法国18世纪着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曾指出的,“适合于人的道德学应当建立在人性上,它应当告诉人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给自己提出的目的,以及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而对你的目的,这就是全部道德学的撮要。”因此,人性问题对于伦理学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人性理论是任何道德学说的理论前提。 一、中国人性论 中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的理论主要表现在人性善恶上,其观点繁纷复杂,张岱年先生把我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善恶的理论划分为六种:“( 1)性善论———孟子,后来的宋明理学以 及王夫之、颜元、戴震都主性善论。(2)性无善无不善论———告子,后来王安石亦主性无善恶。( 3)性恶论———荀子。( 4)性有善有恶论———世硕。后来董仲舒、扬雄亦主此说。(5)性三品论———王充、韩愈。(6)性二元论———张载讲天地与气质之性,程颢、程颐讲天命之性与气禀之性,朱熹讲本然之性与气质之性,朱门弟子讲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把这些观点归纳一下,实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是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和告子的性无善无不善论。后来关于人性善恶的思想都是对这三种观点的发挥或综合。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休谟

休谟 休谟 概述 休谟,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休谟的哲学是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不可知论的哲学体系。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 休谟 外文名: David Hume 国籍: 英国 出生地: 苏格兰爱丁堡 出生日期: 1711年4月26日 逝世日期: 1776年8月25日 职业: 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 主要成就: 首倡近代不可知论 提出著名的―休谟机制‖ 最先讨论到了伦理学 目录[隐藏] 简历 哲学思想 学术思想 著作 历史地位和影响 大卫·休谟 David Hume 休谟(David Hume 、1711年4月26日-1776年8月25日)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他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虽然现代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弗朗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编辑本段] 简历 1711年4月26日生于苏格兰爱丁堡,卒于1776年8月25日。12岁进爱丁堡大学。1729年起专攻哲学。1732年刚满21岁就开始撰写他的主要哲学著作《人性论》,1734年去法国自修,继续哲学著述。1748年出使维也纳和都灵。1749年回家乡,潜心著述。1751年移居爱丁堡市。1763年任驻法使馆秘书;1765年升任使馆代办。1767~1768年任副国务大臣。1769年8月退休返爱丁堡。 [编辑本段] 哲学思想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它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一些休谟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

管理学读心术人际关系中的心理操纵与生存博弈策略规划

管理学读心术人际关系中的心理操纵与生存博 弈策略规划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读心术:人际关系中的心理操纵与生存博弈策略 文柯编着 让本书告诉你——于细微处察人于无形,瞬间看透他人内心的秘密所在。 如何修炼自我,避免掉进他人设置的陷阱?如何消除他人的心理戒备、疑虑和成见?如何说服他人,摆脱不喜欢的人,并让别人乐于亲近你?玩转职场、情场、商场和官场的实战经验。 内容简介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掌握他人的长短优劣,在细微之间察人于无形,从而能够洞察别人的心理,并懂得运用相关的心理学技巧来处理人际关系中的各种问题,是追求成功人生必须要牢牢掌握的杀手锏。 本书分三大篇,其中,上篇分别从外表、语言、喜好、行为等方面教你如何瞬间看透他人。中篇分别从防止落入他人的心理陷阱、引导心理的积极效应、深藏若虚处世等方面提升自己,胜出对手。下篇从消除他人戒备、绝对说服他人、取得他人信任、摆脱讨厌对象、让他人喜欢和亲近自己等方面全方位阐述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制胜策略,并传授玩转职场、情场、商场和官场的实战经验。 愿本书能帮助你成为交际的最终赢家。

目录 上篇瞬间看透你周围的“他”——纵“心”先“识”人Chapter 1 相由心生:观共外表看透对方 眼睛是灵魂的忠实解释者 一眼从脸型看出性格 从“头”开始获取对方信息 头发暗含人的个性 穿不同颜色的衣服反映不同的性格 Chapter 2 言表心声:由他的言辞辨他的为人 说话方式“隐藏”着他的习性 将金钱扯入话题的人过于倾向现实主义 对他人个性单纯下结论的人缺乏变通性 喜欢嚼舌根的人不过是希望引人注目 “电话魔”疯狂地打电话并非是在乎你 找借口是把自己的缺陷正当化

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006 年1 月, 我国正式施行2005 年10 月修订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较之1999 年的《公司法》有较大的修改,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一新规定, 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并不算长,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但是,人格否认制度真正起源于美国,而不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接下来我主要想要谈下在英美法系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沿革和发展。这对我们深刻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乃至实践都有深远意义。 人格否认在美国又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的法官在20 世纪初创立了法人人格否定法理, 这种法理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接受。在1905 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 美国法院明确表示, 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 原则上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被承认的。但法人的独立人格如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 以使其不法行为正当化, 法院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单一实体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 以实现公平。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 开创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先河。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 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法人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 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 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 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人格否认制度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防止公司滥用人格权,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在法律意义上, 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一般来说, 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 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这种能保障投资者安全但又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有限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对公司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 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 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纵观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是一把双刃剑,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经济人的理念指导下, 公司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经常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 并酿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其中与公司滥用人格有一定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 公司人格独立制也成为欺诈和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就作为人格补充而产生, 其目的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 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几个特征。其一, 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 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也只有这样的公司, 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 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 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其二, 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权, 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 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 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 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 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其三, 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 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 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

从先秦儒学到宋明理学_中国古代人性论的发展历程(2).

第3卷第1期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12001年3月Journal of Shandong U niversity of Science &T echnology(Social Science Mar.2001 从先秦儒学到宋明理学 ———中国古代人性论的发展历程 陈延庆 (聊城师院马列部中国哲学所,山东聊城252000 摘要:从某种意义,一部从先秦儒学到宋明理学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中国古代人性论的发展史。本文分析了从先秦儒学到宋明理学的儒家主要代表人物在人性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及其理论得失,揭示了中国古代人性论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儒学;理学;人性论 中图分类号:B2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0101-0013-04 From Conf ucianism B efore Q in Dynasty to That of the Song and Ming Dynasties ———The Chief History of Ancient Chines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CHEN Y an 2qing (Chinese Philo sophy Research Institute of Marxism -Leninism Department ,Liaocheng Normal University ,Liaocheng Shandong 252000,China Abstract :In my opinion ,the history of Confucianism before Qin Dynasty to that of the S ong and Ming Dynasty is also the histo 2ry of the ancient Chinese theory of human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中西方人性论比较 摘要:中国与西方人性论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最能够反映出两种不同文化中人性论分野得就是整体与谐论与二元对立论得差异。中国传统文化把人以及人性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相信“人皆可成尧舜”,认为人得灵与肉就是与谐统一得,人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从而直接导致中国传统文化得泛道德主义与等级主义、专制人治、清官情结、明君情结。西方认为人本身具有两极对立性,人自身具有灵与肉、理性与感性、天使得一面与野兽得一面,两者常常冲突,人并不必然趋善,人性有其局限性、脆弱性、需要外在得她律性,从而直接导致西方文化得自然主义,并成为西方平等、民主、法治思想得基础。 关键词:人性论整体与谐二元对立 法国18世纪著名得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曾指出得,“适合于人得道德学应当建立在人性上,它应当告诉人什么就是人,什么就是人给自己提出得目得,以及达到这个目得得方法、而对您得目得,这就就是全部道德学得撮要。"因此,人性问题对于伦理学得特殊意义就在于人性理论就是任何道德学说得理论前提。 一、中国人性论 中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得理论主要表现在人性善恶上,其观点繁纷复杂,张岱年先生把我国传统哲学关于人性善恶得理论划分为六种:“( 1)性善论—-—孟子,后来得宋明理学以及王夫之、颜元、戴震都主性善论。(2)性无善无不善论———告子,后来王安石亦主性无善恶、( 3)性恶论-——荀子、( 4)性有善有恶论———世硕、后来董仲舒、扬雄亦主此说。(5)性三品论-—-王充、韩愈。(6)性二元论—-—张载讲天地与气质之性,程颢、程颐讲天命之性与气禀之性,朱熹讲本然之性与气质之性,朱门弟子讲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把这些观点归纳一下,实际上最具代表性得就是孟子得性善论、荀子得性恶论与告子得性无善无不善论、后来关于人性善恶得思想都就是对这三种观点得发挥或综合。 孟子发展了孔子得人性论,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性善论。孟子认为人性乃人之异于禽兽者,因此人性体现在人得社会道德本性上,而不就是自然本能上。孟子并非完全忽视人得本能欲望,只就是她认为这不就是人得本质。孟子认为告子得瞧法会混淆人、犬、牛等各种动物得区别,她从人与动物区别得角度来论述性。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人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认为人性就是善得,她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就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就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有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孟子并不认为人生来就就是正人君子,只就是认为人性内天生含有善得因素,如果不受环境得阻碍,加上自身加强学习、修身养性,人之善就会从内部自然发展出来、孟子一方面认为“人皆可成尧舜”;但另一方面她又认识到大多数人实际上就是成不了尧舜得。她认为人都先天存有“仁义礼智”四种善良本性得因素,但就是一般人并不能保持并光大这些人性之光,仍然等于禽兽,只有少数圣人君子能保持并光大这些人性之光、因此孟子在政治上寄希望于君贤臣忠民顺,以正君为本。“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下》)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给人以某种希望与尊严,也造就了为数较少得明君清官,但却为人治、专制等级制提供了合理化得基础。 荀子就是中国性恶论得代表,其性恶论得基本观点就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得自然本能导致人求私存利,而个人追求私利物欲就是社会纷争与动乱得根源、因此,她认为,人性只能逆(即改造)而不能顺,只能化不能因。因此,社会才有必要建立起严密得礼法制度来改造约束人性之恶。她认为人虽然有求利求乐之恶端,但同时人还有智能,因此任何人通过学习礼法与道德修养都可以成为圣人。“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摘要: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 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 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 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他们

读书报告——休谟的《人性论》

“启蒙哲学”第二次作业 书目:《人性论》 作者:(英)休谟,关文运译 出处:北大图书馆 休谟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来论述:知性、情感和道德学 知觉是知性的一个概念,包括印象和观念。这两个概念贯穿于整个人性论始终,认为人的一切知识源于知觉,并且人性中的其它概念都基于此。印象:初次出现于灵魂中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观念: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向。印象与观念又可以分为简单和复合。在印象中,又可以分为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前者由我们所不知的原因开始产生于心中,后者大部分由我们的观念得来,即由我们反思而得来,是我们对外界可感知的性质。观念则可分为记忆观念和想象观念,前者复现于一个印象和一个观念之间,后者复现时完全失去活泼性,成为一个纯粹的观念。 论述情感的过程中,仍然首先关注到印象,将感觉印象解释为原始印象,由苦、乐等感官印象组成;将反省印象解释为次生印象,由情感和类似情感的情绪组成。情感的对象是自我,例如骄傲对于自我便产生优越的情感,谦卑便产生不够优越的情感。休谟在谈论情感的时候很注重“同情”的作用,并且通过想象而产生我们的其他情感和情感间的推移。 休谟在这本著作中致力于为情感申辩,而将理性对于道德的作用最小化。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真、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而情感、意志和行为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或行为,因此是无法断定真、伪的。在休谟的道德学里,正义与非义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他认为我们的道德感可以分为人为的和自然的两类,正义便是前一种的,对所有物的占有情况成为正义与非义观念发生的条件。休谟推断出,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因而与理性无关,而道德的性质在于内心(动机),以外界行为作为标志。

人际沟通-第三章--人际关系基础理论-教案

第三章人际关系基础理论 [目标要求] 1.掌握人际关系的含义、特点 2.了解人际关系的行为模式 3.掌握人际认知的概念和内容 4.了解人际认知的形成与心理效应 5.掌握人际吸引的含义 6.分析人际吸引的规律 7.掌握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策略 [重点、难点]:掌握人际关系的含义、特点;人际认知的概念和内容;人际吸引的含义掌握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策略; [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法。 [课时] 2学时。

第三章人际关系基础理论 美国著名人际关系专家戴尔·卡耐基说过:一个成功的企业只有15%是靠他的专业知识,而85%是要靠他的人际关系与领导能力。 (例子) 第一节人际关系与人际交往理论 一、人际关系的含义 (一)何谓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interpersonal relatiionships)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相互认知、情感互动和交往行为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人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交往与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直接的心理关系,它反映了个人或群体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它的发展变化取决于双方社会需要满足的程度 人际关系是与人类起源同步发生的一种极其古老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关系,并贯穿于人类社会历史演变过程的始终。 我们从四个层面来分析和理解人际关系 首先,人际关系作为个体心理过程的微观层面,是指个体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其次,人际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层面。是一种交往的需要;第三,人际关系作为信息传播的层面,是一种?°沟通?±或?°人际沟通?±的沟通过程;第四,人际关系作为文化的精神层面,它从深层次反映了人的文化积淀。 相互认知是建立人际关系的前提 情感互动是人际关系的重要特征 行为交往则是人际关系的沟通手段 人际关系既是一种物质关系,也是一种精神关系 (二)从不同角度看人际关系 不同的学科对人际关系的理解是不同相的 1.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指人与人之间的心理上的关系,表示的是心理距离的远近; 2.从社会学角度看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指在社会关系总体中人们的直接交往关系: 3.从传播学角度看人际关系:任何人际关系都是通过人际交往实现的,而人际交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人际传播。 4.从文化学角度看人际关系:不同文化群体的不同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民族心理、传统习俗和审美趣味,都会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中表现出来。行为科学认为,人际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社会交往和联系的状况。 (二)人际关系的划分 人际关系的类型可从多种角度来划分 1.按结成人际关系的主体划分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精编版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在美国至今依然是一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确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人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立法体例。1而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笔者也有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发源于美国,最早体现在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美国大法官Sunburn 明确地阐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本思想:“公司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时为止。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

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2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开创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先河。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又叫它为“刺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3 学界普遍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公司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法人人格,即公司合法成立并取得独立法人人格为该制度适用的先决条件。其次,只在特定个案中适用。该制度的适用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他只在特定个案中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最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法律规制。与资本充实制度通过强化公司资本的充实程度以保护债权人不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一种在债权人权益不能得到合法保护的时候,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现状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4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 2刘兴善,商法专论集[M].台湾汉荣书局,1982年版,第272页。 3

休谟《人性论》读后感

休谟《人性论》读后感 在大概的看了下《西方哲学史》的情况下,我知道了休谟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他的《人性论》让我很好奇,看书名,就让我觉得比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要有趣,当然哲学类的书籍都是非常枯燥难懂的,但只要懂了,那么在思想境界上就得到改造和提升。 休谟这位伟大的哲学家,我在上课时听老师介绍后,甚是震惊。12岁的休谟已经是爱登堡大学的学生了。出于“一种对于学习哲学和知识以外所有事物的极度厌烦感”和在哲学研究上的突破,休谟决定“抛弃其他所有快乐和事业,完全奉献在这个领域(哲学)上。”,这时的他才18岁。我现在已经19岁了,还在拿“谁的青春不迷茫”这句话来作为自己迷迷糊糊的生活的托词,实在惭愧。 《人性论》这本著作是休谟在他26岁时初步完成的,并在之后不断地增加内容。这本伟大的著作在当时却得不到重视,给辛苦研究的休谟带来很重的挫折。 休谟认为一切科学都与人性有关,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哲学,科学是在人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根据人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因此休谟提出一个建立一个科学体系,即有关于人性的“人的科学”。在此之前,我认为科学是本身存在的,是不变的真理,它就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被同一地发现而不会有不同的认知。站在人的角度看,但是这世界在不同的人眼中是不一样的,否则就不会存在问题的辩论了,其中关于克隆的问题就是一

个例子。所以归根到底,“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 关于人性,休谟分成了三种:知性,情感和道德学。我仅对第一卷的《论知性》第一章《论观念的起源、组合、抽象、联系等》中的部分谈谈我的个人的体会,至于整个《人性论》的内容概括我还无法体会和概括。 《人性论》的第一卷,休谟认为人心灵的一切知觉可分为“印象”和“观念”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印象:初次进入人的灵魂中的最强烈的的知觉;观念: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象。这两者是一般很容易区别,但是在少数的特殊例子上,两者可能很相近,以至于难以区分两者,所以需要一个东西作为区别,于是休谟就把印象和观念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这两类,这样就巧妙地消除了特殊例子对理论体系造成不严密性的漏洞威胁。 关于简单的印象和观念,书中所说“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最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这里边就存在着一个次序关系。次序的关系,休谟用的正面证明例子是儿童对于颜色和味道的观念,和官能出现事故类似天生就是盲人或聋子的人对于某些印象和观念的的缺失。但是休谟又提出来一个矛盾的例子,就是在渐变连续的色调中的中间一个空白点,人是可以凭想象来补充这一缺陷的。当看到这里时,我在想:这矛盾似乎彻底的摧毁了关于印象和观念的次序上的理论。但是休谟对这种例子作出了关于次生观念的说明,观念可以从新观念中产生自己的意象,通过这个说明休谟完整严密地证明出了一切简单观念或是

管理学读心术人际关系中的心理操纵与生存博弈策略规划

读心术:人际关系中的心理操纵与生存博弈策略 文柯编着 让本书告诉你——于细微处察人于无形,瞬间看透他人内心的秘密所在。 如何修炼自我,避免掉进他人设置的陷阱?如何消除他人的心理戒备、疑虑和成见?如何说服他人,摆脱不喜欢的人,并让别人乐于亲近你?玩转职场、情场、商场和官场的实战经验。 点击此处获取更多信息 内容简介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掌握他人的长短优劣,在细微之间察人于无形,从而能够洞察别人的心理,并懂得运用相关的心理学技巧来处理人际关系中的各种问题,是追求成功人生必须要牢牢掌握的杀手锏。 本书分三大篇,其中,上篇分别从外表、语言、喜好、行为等方面教你如何瞬间看透他人。中篇分别从防止落入他人的心理陷阱、引导心理的积极效应、深藏若虚处世等方面提升自己,胜出对手。下篇从消除他人戒备、绝对说服他人、取得他人信任、摆脱讨厌对象、让他人喜欢和亲近自己等方面全方位阐述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制胜策略,并传授玩转职场、情场、商场和官场的实战经验。 愿本书能帮助你成为交际的最终赢家。 目录 上篇瞬间看透你周围的“他”——纵“心”先“识”人

Chapter 1 相由心生:观共外表看透对方 眼睛是灵魂的忠实解释者 一眼从脸型看出性格 从“头”开始获取对方信息 头发暗含人的个性 穿不同颜色的衣服反映不同的性格 Chapter 2 言表心声:由他的言辞辨他的为人说话方式“隐藏”着他的习性 将金钱扯入话题的人过于倾向现实主义 对他人个性单纯下结论的人缺乏变通性 喜欢嚼舌根的人不过是希望引人注目 “电话魔”疯狂地打电话并非是在乎你 找借口是把自己的缺陷正当化 口头禅是人内心对事物的一种看法 对对方称呼的变化体现性格 Chapter 3 喜好看人:通过兴趣爱好识透对方

论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完善_闫芳

2.法律理论的发展对民商法合一的促进。在法学理论方面,受到历史的局限性,一部分反对民商法合一模式的人持有了错误的观点,他们认为民商合一体例难以准确的揭示和反映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商事关系,但实践证明,民商合一体制并不是对商事关系独立性的否定或其地位重要性的忽视,它实际上更加深刻、更加准确的确立了商事关系极其地位,是对我国现有社会关系科学的反映其客观本质规律,使其内外部关系更加和谐一致。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人们逐渐转变了以部门法的多少评价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的观念,认识到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和部门法之间的相融性才是法律体系完备的标准。商法是典型的民间法,突出表现了交易简单、安全确定等民间法的特点,民间法与国家法有一定的排斥性,民商合一合理解决了其矛盾性,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兼容性,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3.商人阶层的专有利益形成基础的削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其相应社会关系的不断变革,商人阶层享有专有利益的基础被大大削弱,先进的商人多指产品的生产者,原有商人则直接成为工业生产者,市场经济的改革进步促使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活动职能与生产职能相融合、相统一,市场经济使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被市场化所渗透,传统意义上商法确定的商人特殊利益权利被社会的每一个所享有即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商品的权利,商人就失去了作为一个利益阶层的基础,其利益性削弱,民商法合一适应了这一发展趋势。 4.商业与其他经济形势的融合性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大发展的环境下,经济活动形式的界限性被极大的消融,更加多样性的数量巨大的盈利性营业行为被归类于经济产业当中,不同产业类型同质化趋势加强,商业形式的个性化外衣被摘除,很难与其他经济形势所区分。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和快递物流技术的高速发展更是直接使商业行为进入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产业类型聚集在商业的概念周围,商业外延性被最大化的扩展,这种没有边界的商业不符合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5.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民商法合一。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法律体系改革的步伐也被不断推进,但是不可避免的立法的滞后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单靠经济政策难以满足相关需求。但是新型商业形式却在不断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单独对商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时间成本过高,且是一个持续性的巨大的工程,只有采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最大限度的增加法律覆盖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民商法的有了更高的要求。民商法合一立法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是能够接受实践考验的,且这种模式符合当今社会法律发展趋势,是社会经济变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极具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娇.浅析我国民商法合一的发展趋势[J].现代经济信息.2011(04). [2]董巍.中国民商法合一的状况探析[J].现代商业.2013(11). [3]张加文.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商合一[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 [4]李珊.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3(05). 作者简介:王溪若(1986—)女,汉族,北京人,目前在人民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位,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中心任法务相关工作。 论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闫 芳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随着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我国经济开始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之我国法制的不健全,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市场条件和客观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导致一些不法行为人借助公司的形式规避法律,从事欺诈等不法行为的现象很普遍,严重侵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规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不法行为的产生了重大意义。本文首先通过新公司法中明文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进而阐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的重大意义,最后提出了该制度在立法中不足和应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 立法完善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确立 公司是现在社会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弥补了传统合伙企业的不足,所以在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自从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成为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上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国被确立下来。实际上伴随这个制度的确立,我国目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环境,具体表现如下: 1.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这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特定主题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利用法人人格规避约定义务或侵权义务。较常见的情形包括:(1)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等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的主题,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来实施这些行为,以规避自己的义务;(2)通过设立公司,逃避个人合同义务;(3)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解散公司或新设立一公司并转移财产于新公司,使得原公司空壳化;(4)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 3.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虚假出资。因而引起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合同之诉中与侵权之诉中有所不同。合同之诉中,除非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并且使得债权人受骗,否则法院一般会认为债权人不作调查,应当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而在侵权之诉中,因受害人不能预见自己将受到何人侵害,更无可能预见加害公司因为资本金不足会对自己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法院通常会对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公司否认其法人人格。 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在债权人看来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难以区分。如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姊妹公 2014年?2月?下期经营管理者 学 术 理 论 经营管理者 Manager' Journal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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