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函【2010】425号

铁建设函【2010】425号
铁建设函【2010】4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10】425号

关于印发《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

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

现将《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并切实做好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纪委《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0〕8号),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2010年铁路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认真排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铁建设[2009]159号)要求,扎实做好集中排查整改和全面整改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一)继续搞好自查自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排查责任,提高检查效果。自查自纠的重点是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用日常工作替代专项治理,也不能把专项治理同日常工作相脱离。

(二)全面进行整改规范。各单位在完成集中排查整改基础上,4月份起要按要求进行全面整改规范。集中排查整改不力、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单位,要进行"补课"和"回头看",保证排查整改效果。全面整改规范阶段工作重点是完善制度和加大监管力度。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为主线,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各项整改落实工作。关键是要深化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监管措施、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管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机会,形成铁路建设工程领域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大重点抽查力度。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各铁路局要适时组织重点抽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效果。在此基础上,铁道部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还将加大抽查、督导力度。抽查的重点是使用中央投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突出、举报投诉较多、专项治理开展不力的建设项目、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工期严重滞后、投资严重超概的建设项目,以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验工计价、变更设计等方面的问题。两极总的抽查数量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各单位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及时报送情况。

(四)全力做好检查配合。4月份开始,中央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暨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组,将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扩大内需项目和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中央工程治理办公室将选择3~5个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深入核查。铁道部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对10个以上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选取3个项目进行剖析检查。

各单位务必统筹安排,做好协调衔接,推进专项治理,在保证建设项目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提早做好检查配合工作。

(五)合理做好分类处理。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明确政策界限,依法、合规地做好分类处理。按照中央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精神,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一般程序性违规问题,运用教育、规范的办法,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督促整改为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纪违法,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必须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二、突出重点

(一)项目决策和投资控制方面

1.治理重点: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变更、超验虚验、严重超概、勘察设计重大质量问题和内外勾结、虚假概算等行为,严格铁路建设各项程序,符合项目审批和投资控制要求。

2.主要措施:针对发现的问题,一是深刻剖析原因,找出根本症结,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二是以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三是加强地质勘察工作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深度,确保地质勘探数量质量和钻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重大技术经济方案比选论证,及时完成地质灾害危害性、压覆矿产资源、地震安全性等评估报告,保证整体方案最优,从源头上减少重大设计变更。四是强化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重点抓好施工图审核,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防止重大量差。五是创新管理机制,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研究制订建设单位或业主的投资控制责任和办法。

铁道部年内制发《加强基建计划管理和投资控制指导意见》、《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处理原则,规范基建计划管理,加强投资控制。要对铁路规划的符合性、建设项目规划的符合性、项目技术标准和功能定位的符合性、相关审批手续的符合性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近期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等,重点在用地预审、环境评价和开工报告审批环节上加大管理力度,指导各建设单位进一步有序高效推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规范用地预审,严格开工报告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对"十一五"期间铁路建设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全面梳理铁路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数量、先行用地批复数量、正式用地批复数量和实际用地数量等,建立用地基础台账,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快正式用地办理组卷报批工作。

(二)规范资金安排使用方面

1.治理重点:查处多头开户、超拨超付、擅自挪用、成本不实、严重拖欠等行为。规范铁路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改进和完善投资管理。

2.主要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二是加强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严防超概算、超合同、超投资计划、超资金预算、超验工计价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三是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系统、铁路资金结算网络,对建设资金实行实时监控,切实防范资金风险。四是依托监管银行加强资金流向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监管协议,防止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五是加大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力度,确保地方资金及时到位。

(三)招投标活动和物资采购方面

1.治理重点: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违规交易、插手干预、乱设门槛等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物资设备采购,建立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依法合规的铁路建设市场。

2.主要措施:

一是完善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要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公开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对未通过的原因有异议时,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后两个工作日)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上半年铁道部将修订并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的废标、超概、甲供物资目录、设定投标条件等细节问题予以明确。下半年重点做好学习贯彻即将发布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工作。

二是加强监管,加大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力度,加强交易市场、专家库管理和评委培训工作。及时更新专家库,大力推广专家库随机抽取程序,实现一、二级交易市场共用统一的专家库。继续组织做好铁路工程评委专家培训工作,年内完成6期培训,每期180人。二季度召开招标投标座谈会,就交易市场资格审查、招标过程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研讨,以会代训,规范管理和提高素质。尽快修订评标现场纪律准则,杜绝招标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评标信息行为。加大评标结果抽查力度,对招标投标全过程随机进行核查,重点是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的公正性以及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现象,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核查情况向全路通报,核查结果同铁路局业绩考核挂钩。进一步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监管,继续对二级交易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整顿,问题严重的关停整改。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落实铁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认真受理核查有关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建立铁路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及时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已购买招标文件不递交投标文件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是改进招标评标工作。无论是站前、站后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选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原则上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未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的,要向铁道部建设司、监察局作出详细说明,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示范文本。从下半年起严格实行施工图招标,未完成施工图设计不得发售招标文件。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兑现到位。通用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要取消行业门槛。实行网上投标报名方式,原则上符合招标公告资质、业绩要求的投标人报名后,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加快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研究开发。

五是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对于仅有上跨既有线的新线建设,原则上应该对非传统铁路施工企业开放。继续对非传统铁路施工企业进行扶持,选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专门由非传统铁路施工企业投标。新建项目一次招标4~8个标段的,原则上应选择1个标段由非传统铁路施工企业投标。8个以上标段的,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标段。进一步加强对非传统铁路施工企业的技术支持和引导,尽快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六是加强物资设备评标过程管理,出现废标情况必须予以说明,并附全体评委的意见;部管物资评标结果由物资办严格审核,指导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要不是最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且注明废标的理由,同时要求全体评委签署意见,以备核查;甲供物资设备招标结果超出概算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概算批准手续后才能发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确定的甲供物资目录,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一经发现,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关的人员证书、资质、业绩、注册资金等要求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实际情况,坚决杜绝设定超过规范的技术条件,杜绝设定大多数投标人都达不到的条件;评标过程中出现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报价是否具有竞争性综合确定;所有材料包括声屏障等,都要纳入物资招标。

(四)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1.治理重点:查处标后重新定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现场管理失控、内业资料严重失实、偷工减料、擅自改变施工工艺、瞒报事故、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强化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主要措施:一是以标准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二是加大处罚,严字当头,出重拳、下狠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单位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报铁道部。三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从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勘察设计、现场施工等方面进行深入检查,狠

抓既有线施工、长大隧道施工、大跨高墩桥梁等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安全,重点保证隧道初支、仰拱、二衬紧跟,打击偷工减料行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四是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问题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动态,加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五是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检验、检测,确保数据准确真实,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六是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参建人员质量安全意识。

(五)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1.工作目标:建立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铁路建设项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用共享,构建和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主要措施:加强行业内外调研工作,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在铁路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产品供应厂商市场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建立铁路建设信息平台、交易平台、监管平台,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信用评价过程管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预、评价不实和行贿受贿等行为。编制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研究制定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和程序。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诚信、信用目录、共享标准和程序、信用体系和实施办法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推进建立覆盖全国的项目信息共用共享机制。

(六)查办案件方面

1.工作目标:及时查办铁路建设违法违规违纪重大案件。

2.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办案协调机制,结合联席会议、廉政教育、执法监察、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完善各部门之间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二是积极拓宽案源渠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有信必查、查实必处、问责到人。提高信访举报件受理质量,规范案件排查的方式和工作程序,跟踪案件线索,保证线索不流失,完善案件线索报告和转办受理机制。三是强化检察、公安、法院、审计等部门在办案中的配合、沟通和协调,发挥专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多措并举,力求突破。各单位要以全路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在专项治理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4、5月份开展的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勘察设计、现场施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力求突破。

(二)深化改革,勇于创新。要把制度建设融入到专项治理各阶段、各环节,把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好的做法提升到政策制度层面,加快专项治理的成果转换,形成依法建设、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铁路局各成员单位要齐头并进,通力协作,推动全局专项治理工作深化发展。铁道部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加强督导,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推进全路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大惩处,严查案件。要将案件查办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纪合规,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以实际办案成果检验专项治理成效。

(五)加强联系,畅通信息。各单位要健全专项治理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沟通,掌握工作动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信息。部治理办统一牵头协调,加强指导和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各单位要依照本工作要点,结合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制定本单位2010年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计划,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部治理办公室。

主题词:基本建设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交、中水集团,中建总公司,安能公司,中煤三建公司,铁一、二、三、四、五设计院,中铁咨询、上海院,部审计、鉴定、工管、外资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前期办,部内办公厅,政法、计划、财务、安监司,运输、监察局,京沪,信息办。——————————————————————————————————————————

铁道部办公厅2010年4月13日印发

铁建设函【2010】4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10】425号 关于印发《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 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 现将《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并切实做好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纪委《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0〕8号),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2010年铁路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认真排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铁建设[2009]159号)要求,扎实做好集中排查整改和全面整改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一)继续搞好自查自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排查责任,提高检查效果。自查自纠的重点是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用日常工作替代专项治理,也不能把专项治理同日常工作相脱离。 (二)全面进行整改规范。各单位在完成集中排查整改基础上,4月份起要按要求进行全面整改规范。集中排查整改不力、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单位,要进行"补课"和"回头看",保证排查整改效果。全面整改规范阶段工作重点是完善制度和加大监管力度。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为主线,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各项整改落实工作。关键是要深化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监管措施、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管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机会,形成铁路建设工程领域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大重点抽查力度。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各铁路局要适时组织重点抽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效果。在此基础上,铁道部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还将加大抽查、督导力度。抽查的重点是使用中央投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突出、举报投诉较多、专项治理开展不力的建设项目、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工期严重滞后、投资严重超概的建设项目,以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验工计价、变更设计等方面的问题。两极总的抽查数量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各单位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及时报送情况。 (四)全力做好检查配合。4月份开始,中央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暨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组,将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扩大内需项目和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中央工程治理办公室将选择3~5个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深入核查。铁道部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对10个以上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选取3个项目进行剖析检查。

铁(总)建设文件索引目录查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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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建设[2014]298号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298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设计概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真实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价款结算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 第二章 工程验工计价 第七条 验工计价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 (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三)建设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设单位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

(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六)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和数量),并经验收合格后计价。施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采用施工图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验工计价。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其他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均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数量办理计价,清单内与清单外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包括Ⅰ类变更设计、限额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和材料设备价差等),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对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安装

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铁建设函[2011]210号文

铁建设函[2011]210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点》要求,为切实抓好铁路建设“三整治一提高”活动,现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实际,组织各建设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各级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细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铁路建设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点》精神,按照铁道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着力抓好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三项专项整治及提高监督检查有效性工作(“三整治一提搞”)的总体安排,针对当前铁路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提出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 树立安全事故可防可控的观念,紧紧抓住既有线、高风险隧道、特殊结构桥梁施工和大型机械设备、火工品管理等安全重点,全面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质量管理要以转包违法分包、原材料质量控制、技术交底、施工工艺、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为重点,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标准。 (二)推行质量安全“红线”管理 凡是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的,坚决停工、严肃处理,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质量设5条红线: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规定》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铁建设号文最新版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 号文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 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

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 号文 1 总则 2 编制方法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逐步完成。 编制范围及单元 总概算是用以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一般应按整个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但遇有以下情况,应根据要求,分别编制总概(预)算,并汇编该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汇总表。 ⑴两端引入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⑵编组站、区段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⑶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铁路局者,除应按各自所辖范围编制总概(预)算外,尚需以区段站为界,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建设的工程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⑸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则各设计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计范围编制总概(预)算。总概(预)算汇总表由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工管施审函〔2014〕240号)

工管施审函〔2014〕24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施工图审核管理工作,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予以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宜一次报送施工图审核报告,长大、重点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报告可根据情况按站前、站后、站房工程分别报送,控制工程、特殊工程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同意可单独报送。 2.本大纲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工管审2010〔262〕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四电工程部分)>的通知》(工管审2011〔10〕号相应废止。 附件:1. 施工图审核报告送审合规性自查表 2. 施工图审核符合性自查表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2014年7月21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况 (一)设计依据 (二)工程范围及专业主要工程数量 (三)主要技术标准 (四)参建单位 二、施工图审核组织 (一)审核工作准备、审核机构及人员 (二)审核有关依据(规定、通知或指南) (三)审核过程简介 三、施工图审核情况 (一)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二)环境保护(含补充环评)、水土保持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三)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四)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五)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六)消防等专项审查(核)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七)协议落实情况 1.立交、通航等实施协议落实情况 2.文物、压矿、厂房、“三电”迁改、取弃土(渣)场等实施协议落实情况 3.电力供电、牵引供电外部电源协议落实情况 4.与地方无线电委员会、电信运营商之间协议落实情况 5.既有公跨铁立交桥安装异物检测装置协议落实情况 6.水、暖、气等市政设施外部接口协议签订落实情况 (八)地址勘察报告验收及成果应用情况 (九)现场核对情况 1.迁改工程位置及数量现场核对情况 2.大临工程设计及工程数量现场核对情况 3.各工点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工程可实施性的核对情况 4.既有系统结合、既有设备利旧、与相邻线衔接等现场调查情况 (十)专业设计原则审核情况(客运专线四电系统集成项目,除专业设计原则外,还应包括服务系统、防灾系统、四电系统集成实施技术方案) (十一)线路平纵断面 (十二)专业审核情况

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 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1 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

铁建设(2006)141号文件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41号 关于发布《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I50号)、《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2003)、《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 共九

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经审查,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此次修订的原《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I50号)、《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2003)、《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共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作废。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新建铁路桥上无缝线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3]205号)

新建铁路 桥上无缝线路设计暂行规定 2003年6月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03]205号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桥上 无缝线路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青藏、高速铁路公司: 现印发《新建铁路桥上无缝线路设计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反馈部建设管理司。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主编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另行印发单行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1—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基本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工程、建筑总公司,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铁路工程定额所,经规院,铁科院,地方铁路协会,部工程、建设 开发中心,部内政法、计划、财务、科技、安监司,运 输局。 铁道部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印发—2—

前言 本暂行规定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99G18号)以及工程建设规范科研项目(建技科2001-1)的要求,在总结我国铁路桥上无缝线路的研究成果和现场实践,并参照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暂行规定包括五章正文及二个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纵向力计算;第四章,纵向力组合及墩台检算;第五章,桥上无缝线路结构设计;附录A,无缝线路固定区单股钢轨作用在桥梁的伸缩力、挠曲力;附录B,伸缩力、挠曲力计算方法。 主编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西南交通大学、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中南大学。 —3—

主要编写人员: 马战国李成辉王召祜高慧安陈秀方 杨梦蛟王红周进雄黄卫殷宁骏 胡仁伟吴小萍赵陆青张军陈治安 张莉苗永青马胜双刘增杰宋毓澜 冯淑卿毕玉琢 —4—

跨越铁路函

贺州市鑫阳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函 鑫阳电设函〔2012〕01号申请跨越焦柳铁路的函 南宁铁路局总工室: 受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政府委托,我公司进行了110kV西廓至滚贝线路迁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该工程是将原线路105#~113#迁移出康田开发区,线路迁移后大部分走廊利用原110kV都郎至西廓输电线路工程双回路杆塔的另一侧进行挂线。 原都郎至西廓线路在G7~G8档内跨越焦柳铁路(K1520+918m),所以本工程也在上述里程跨越焦柳铁路,具体技术参数如下: 1、新架空线路利用原有双回路杆塔的另一侧进行挂线,导线型号为LGJ-240/30钢芯铝绞,原线路已有两根避雷线本工程不再架设避雷线。 2、线路与焦柳铁路的交叉角为47°32′。 3、G7~G8档距为242m,跨越点导线最大弧垂(70℃)

至轨顶的最小垂直距离为13.33m。 4、原G7塔呼称高24m,全高34m,塔中心距离铁路轨边顺线路距离为135.0m;原G8塔呼称高18m,全高29m,塔中心距离铁路轨边顺线路距离为68.0m;原有跨越塔G7、G8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参照《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的要求如下: 1)、跨越标准轨距的导线、地线在跨越档内不得有接头。 2)、邻档断线情况下的最小垂直距离:至轨顶不小于7.0m;至承力索或接触线不小于3.0m。 3)、110kV线路导线至轨顶的最小垂直距离: 标准轨不小于7.5m,电气化轨不小于11.5m。 4)、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 交叉时不小于30.0m,平行时不小于最高塔高加3.1m。 5)、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我们确保该线路设计能满足《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时呈送一份该段线路路径图及跨越平断面图报贵处审核、备案。 相关线路开工手续,由该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前联系贵局办理。 敬请贵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审核并回复批复意见。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试题库知识讲解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库 一、单选题(共30题) 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7〕310号,并于(c )起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7年12月31日 C、2018年1月1日 2、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包括(b )两个方面。 A、偷工减料、转包和违法分包 B、工程实体、建设行为 C、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在建设行为方面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三类红线问题,可视情节严重、各建设单位(b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0.5-2年 B、1-2年 C、1-3年。 4、在工程实体方面出现七类红线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a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市场、计入“黑名单”;清洁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A、0.5年 B、1年 C、2年。 5、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多条铁路项目的施工任务,在建设铁路项目如果违反(a ),公司将面临铁路项目停标半年至两年的处罚,这将直接使公司经营工作陷入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A、铁总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 B、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C、高速铁路质量验收标准 6、为全面落实(b )工作主题,制定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A、安全第一、质量至上 B、强基达标、提质增效 C、百年大计、预防为主 7、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 c ),对于新开项目,要纳入招标文件。 A、不良行为管理 B、黑名单提名管理 C、合同管理 8、建设单位要按照( a )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工作。 A、五定、三统一、一查处 B、五定、三统一 C、五定、一查处 9、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小组,每(c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 A、月度 B、季度 C、半年 10、建设单位对于在建项目,要与参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要求还要做出(B )书面承诺。 A、安全质量控制 B、质量安全红线管理 C、实体质量管理 11、凡铁路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工程实体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A )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半年 B、1年 C、1年半 D、2年 12、凡铁路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C )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关于做好客运专线工程总结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72号)

关于做好客运专线工程总结的通知 (铁建设函[2009]672号) 客运专线工程总结是对客运专线建设经验,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应用成果的全面总结,对于完善我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进一步提高客运专线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客运专线工程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客运专线工程总结内容要全面、系统,有高度、有深度,全面反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情况和创新成果;工程总结内容要实事求是,资料、数据要准确、完整,既要记录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又要反映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典型问题要重点剖析,并提出预防和改进建议。客运专线工程总结按照《客运专线工程总结大纲》(见附件)进行编写,除特殊情况经铁道部批准外,章节一般不得调整。 二、明确责任。客运专线公司是客运专线工程总结的组织者与实施主体,对客运专线工程总结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是工程总结的编制单位,对工程总结的具体内容负责。客运专线公司要有一名领导主抓工程总结编写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也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各单位要在客运专

线公司组织下做好工程总结编写工作。 三、加强领导。铁道部工管中心成立客运专线工程总结指导组,成员包括工管中心、运输局相关专业人员,并聘请部分熟悉客运专线建设的专家。指导组负责对客运专线工程总结进行督促、指导、帮助,对工程总结进行审查,并将工程总结完成情况纳入对建设单位考核范畴。 四、进度要求。工程总结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设项目初步验收时要基本定稿,初验后6个月内完成组卷、审查、修改。原则上在国家验收前完成工程总结工作。《客运专线工程总结大纲》中各章节的时间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述篇,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完成初稿,初步验收前定稿。 2.建设管理篇,根据建设项目进展,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和数据,初步验收前完成初稿,初验后3个月内定稿。 3.勘察设计篇,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完成初稿,初步验收前定稿。 4.工程施工篇,根据建设进度,相关专业工程完成3个月内基本定稿。 5.科研与技术创新篇,根据工作开展及时组织,部初验前完成初稿,验收后3个月内定稿,并完成审查工作。 6.工程总结完成后1个月内送铁道部及相关部门备

铁总建设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铁总建设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298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设计概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真实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价款结算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 第二章工程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 (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三)建设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设单位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

(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六)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和数量),并经验收合格后计价。施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采用施工图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验工计价。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其他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均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数量办理计价,清单内与清单外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包 括Ⅰ类变更设计、限额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和材料设备价差等),按合 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对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安装的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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