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姓名:王迪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年级:2015级

学号:201530031034

指导老师:刘渝龙

导读:廷杖,顾名思义于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于朝中官吏的一种惩罚,自东汉明帝(一说北周宣帝)始。但自明一代最为有名,甚至于后期愈演愈烈成为疏离君臣之间的工具;无独有偶,明代的“剥皮揎草”也被后人诟病不少。本文主要浅谈廷杖制度对于明代的影响。

廷杖制度始于东汉明帝。《后汉书》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①。但真正被后人所知是在明一代。明代廷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太祖鞭死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明史》记载:“帝寻悟,明年九月召亮祖至,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暹俱鞭死。”②其实朱亮祖父子是因自己作威作福,在坐镇广东的时候多行不法之事,但此后,太祖因开此先例,便乐此不疲,于是有了“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尚书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③虽然到了永乐年间朱棣废除这一制度,但到了正统年间英宗又恢复了廷杖这一“法外刑”、“附加刑”可谓“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④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段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会有倒勾,行刑者一般一棒击下,还会顺势一扯,就将受刑人的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不可谓不残忍。廷杖的执行方式,就是在朝门之外,当中杖笞获谴朝臣,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这个廷杖制度有多么的残忍和毫无人性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散文家魏禧的《魏叔子集》中看到“: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宣读笔,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

四面牵曳。唯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败肉斗许,医治数月乃愈。”⑤

廷杖也分“用心打”、“着实打”,至于采取何种打法似乎完全是按照监刑官和皇帝的命令所决定。如果着实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张开,犯人会残废,但一般不会致死;如果用心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闭合,这时候受刑大臣就必死无疑,明人朱国桢曾说;“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毡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又成、弘间下诏狱。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虎、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镇抚司问。转法司拟罪。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正德以后。一槩打问。无复低昂矣。”⑥可看廷杖制度的残忍性也是逐步发展的。

廷杖还有有一番固定的程序,大体为皇帝下令,司礼监出帖并加盖印信,刑科给事中签批,然后厂卫去捉拿犯人。明人李清有云:“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帖至科,俟签押持去”,“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⑦

仅仅一个廷杖制度,就可以让我们看到明朝刑罚的严酷。廷杖对于明代官员的影响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就是身体方面,不仅有朱亮祖,薛祥等等大臣惨毙于杖下,对于幸存者,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我们以崇祯年间的学者姜埰来看,“受刑,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公弟垓时官行人,口含溺吐公饮之。医吕邦相夜视公曰:‘杖青痕过膝者不治,吾以刀割创处,七日而痛,为君贺矣。’半月去败肉斗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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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甦。”⑧有的时候,即使官员已经提前知道了自己将要受刑并提前做好了准备,也还是被打的皮开肉绽甚至命丧于杖下,以至于当时还有一个十分有意思的事情,“明季顾宪成先生蹇谔不阿,以言事忤旨受廷杖。比曳出,已血肉模糊,奄奄一息。门人海忠介瑞伺于朝堂外见状,急刲活羊一口,裹附公身,百方调护,幸得不死。而自此羊毛参戎,遍于肌体矣。公无锡人,迄今数百年,凤光桥下顾姓,凡属公之嫡派,其身上必有白毛一簇以为标记。”⑨以致形成了士人的一种变态的心理:我打的越重我就越出名。明代皇帝所希望的以廷杖制度来惩罚约束官员,没想到官员们没有噤若寒蝉,没有畏惧,不少受过廷杖的官员,也许之前默默无闻,受刑后变得天下皆知,成为所谓的“名人”。那么廷杖制度也就不存在它本身的权威性和震慑性。

明代廷杖制度的建立,可谓是流毒颇深,给明代的社会政治带来了及其不好的影响。

首先,明一代的君主因为廷杖制度的存在,往往滥加使用。有这么一个记载,明武宗南巡被谏,一次便廷杖“百四十六人”,杖死十一人,却仍未改变其心意;宪宗朝施用廷杖 9 次,受杖人次 70 余,受杖者均为科道官或翰林部曹。即使到明后期皇帝不再热衷于廷杖,但大臣受刑一事仍屡见不鲜。这个时候所谓太祖朝“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的不折辱大臣的刑法办法已经彻底失去。

其次,明一代自太祖始就颇喜“乱世用重典”,于是太祖在他的《皇明祖训》⑩中说:“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即使他的后人对《皇明祖训》这种“祖宗之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5 法”多家违背,但所谓“重刑治吏”却一直延续了下来。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对于整顿吏治,安抚民心等等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是这样也造成了许多隐患,对官员的过多杀戮导致官僚队伍的不稳定,官吏往往提心吊胆的上位,大部分人称病不出或者隐居山林,为了“躲得法去”,“一齐委屈规避”,这样的制度沉重打击了明代士人出仕的热情,同时也引发了君臣之间的猜疑和对立。举例来看,明思宗本来是一位想要励精图治做出一番事业的皇帝,但是他过于刚愎自用,“以重典绳下,逆党有诛,封疆失事有诛。一切诖误,重者杖死,轻者谪去,朝署中半染赭衣”?

最重要的是,廷杖制度摧毁了明代文人的精神,对于明代士林的精神走向是极其不利的。历代王朝,臣子死于君王的手里的不在少数,也有很多是枉死的,但在明代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朕非亡国之君,臣皆亡国之臣”?这句话便是崇祯亡国时对着臣子们说的,这句话也反应了明代皇帝不重视“待臣之道”。中国传统文人是接受儒家教育成长的,儒士的人格精神是极为重要的,但在明一代,皇帝不重视官员的人格,将廷杖制度滥用,摧毁了文人官员的精神优越感,疏远了君臣之间的精神联系,既然皇帝不能够尊重臣子,那么臣子自然不够尊敬和信服皇帝,这样便导致了君臣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臣子们的心态也在逐渐改变,那份清高和儒家思想所秉承的“刑不上大夫”思想正在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受廷杖之刑是“气节清誉”的表征,这一点在前文中已经进行了阐释,明代士大夫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对于廷杖制度淫威的感受史。廷杖制度惨无人道,使得《明史》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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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们似乎也难以描写。正所谓“志刑法者,前史第陈律令格式而已,明则必兼厂卫、诏狱、廷杖,宜何以书?”?、“公卿之辱,前此未有!”?但是这些士大夫们似乎并没有屈服于这种恐怖制度,反而廷杖越是残酷,士大夫就越不低头,因为只要受过廷杖之刑,自己便能声名鹊起,于是廷杖在最后似乎变成了拷问士大夫良心和骨气的工具,清人钱泳调侃道:“约明之士大夫,不以直声廷杖,则以书画名家,此亦一时习气也。”?

此外,廷杖制度还破坏了封建社会的法制。本来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就是一种“礼法不分”的制度,而明代廷杖制度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和封建帝王的地位

最后,廷杖制度还助长了宦官、厂卫的气焰。明代厂卫流毒以及宦官乱政问题已经达到了一个顶峰,而廷杖制度则是给了这些宦官们一个很好的惩戒大臣的办法,“辱公卿犹可言也,王振、刘瑾、魏忠贤之徒叠起而得志,率由此。盖监杖用内官,行杖用卫卒,士大夫既悬命其手,则欲小人不归诚于彼,而君子之不触其祸难也”。?总结来看,廷杖制度是明代酷刑中最被人诟病流毒最深的制度。有时后人谈论明代灭亡原因,除了皇帝的昏庸无能、王阳明心学影响还应该加上廷杖的一干酷刑阻塞臣子言路和败坏士人风气,到了清代廷杖制度被废除,但是这时候的士人风气已经大为损伤,折辱士大夫的场面屡见不鲜,这固然是封建统治的一大弊端,也可以说是明代廷杖制度的影响,无怪崇祯帝在煤山自缢时说出那番话,可谓失人心者失天下,明代皇帝一再打压士人,必然导致最后士人的反叛(形成党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7 派之争和社会上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对立等),那么亡国之崇祯帝再想改革,想要有一番作为也是不可避免亡国之殇的发生。

参考文献:

①范晔《后汉书》

②《明史.朱亮祖传》《明史》列传第二十

③、④、?《明史.刑法志》《明史》卷九十五

⑤魏禧《魏叔子集》

⑥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二》

⑦李清《三垣笔记》上

⑧魏禧《明遗臣姜公传》

⑨《慧因室杂缀》(明)佚名

⑩《皇明祖训》

?《明史.卷二五五》刘宗周传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二十》中华书局,1984.

?(清)徐锡龄、钱泳《熙朝新语·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清)钱泳《履园丛话》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版

?《续文献通考·刑制》卷136

浅析明朝科举制度的特点及对现代公务员的启示

目录 摘要: (2) 前言: (3) 一、明朝科举制度的发展及程序 (5) 二、明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8) (一) 人才选拔途径逐渐一元化且科举与学校完全融合 (8) (二) 制度完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且更加规范化和程式化 (9) (三) 以八股文为格式,以《四书》、《五经》为内容命题 (9) (四) 科举不仅只限文科,而且也设武举 (10) 三、明代科举制度对中国现代公务制度的启示 (10) (一) 考试资格平等,放宽考试限制,扩大公务员录用视野.. 10 (二) 合理设置考试内容,提高考试的科学性 (11) (三) 考试过程平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11) (四) 考试的内容评判平等 (11) (五) 录用平等,任用符实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4) 感谢: (15) 1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从隋朝兴起至唐以后科举制度就成为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制度,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科举制度发展到明代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无论是在选择标准、选拔途径、考试内容、录取方法等诸多方面都有了更严密的要求和规范,明代科举制度发展到一个顶峰状态。 在科举制度产生之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经历了从禅让制、世袭制到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过程。经过历时的选择,科举制度逐渐占据了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主流地位,也成为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份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在行政领域中对世界的重大贡献;同时对其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明朝科举制度、发展、特点、我国现代公务员、启示 2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从隋朝兴起以后科举制度就作为一项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在科举制度产生前,中国选官制度经历了从禅让制、世袭制到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过程,经历过历史的选择,科举制逐渐占据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主流地位。 科举发展到明朝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无论是选择标准、选拔途径、考试内容、录取方法等诸方面都得到了更为完善的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特点,对其进行研究,对我国公务员制度有诸多启示。 自上个世纪80年代,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明代科举制度的研究步入了繁盛时期,无论是在成果的迅速增加,视野的扩大,内容的拓展,还是在许多方面的研究深入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其之后研究方向多是对明朝科举制度发展的概述进行了研究,列如,王凯旋先生的博士论文《明代科举制度考论》及南开大学历史学博士郭培贵对其的评书,加深了人们对明朝科举制度的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科举制度在传统皇权专制,官僚体制中的定位及其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再如,张德信先生长期研究明史,著有《明代官职年表》、《明朝典制度》、《明史研究》、《明朝科举制度述论》等等,其中《明朝科举制度述论》中对明朝科举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概述,同时把明朝科举制度放到社会历史的演变中,对它的继承、发展变化及特点、弊端进行了考察。 其次在其弊端的研究更是屡见不鲜,如郭培贵先生的《论明代开机制度的发展及消极影响》深入分析明代科举制度考论的发展及消极影响,加深人们对明朝科举制度的认识。还有王若梅的《明代科举制度的特点、作用及其负面影响》、宗韵的《明代人才选拨制度的特点及弊端》等等,都对明朝科举制度的弊端进行了研究。 最后,对明代科举制度的研究深入到各个方面,如王凯旋先生的《明代科举考试思想论述》一文中对明朝科举考试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再如方媛的《明代科举与教育一体化对其政治风气的影响》一文中对明朝科举制度与教育一体化就行了概述从而深入分析对政治风气的影响;再如王天平的《有明代科举考试卷看古代科举及选用制度》一文中,从科举考试的试卷分析明朝科举制度;再如胡 3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李晓婧 2013-02-27 22:23:19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摘要】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西周的时候,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实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的范围之外,从而也排除了把纳妾行为判定为重婚罪的可能。1935年《刑法》把纳妾行为按照通奸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判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了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关键词】纳妾;婚礼;重婚罪;通奸罪;通奸行为 如何使法律史研究真正接近历史那已经永远难以真正再现的“现场”,是令许多法律史学者煞费苦心的事情。近年来,国内法律史学界对地方档案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有了新的进展,这种研究方法弥补了以往历史研究中所采用的宏大叙述以及制度性描述模式所存在的缺陷,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有学者在评价这种研究趋势和研究方法时指出,“与老一辈学者主要依靠官方颁布的律例、会典等传统文献资料所做的研究不同,新一代学者凭借着新进可得的司法档案,逐渐逼近传统中国法律的复杂面相,不再仅仅依赖于文化精英单方面的代为发言,先前无数籍籍无名的下层民氓也不同程度地开口说话。中国法律的面貌,因此逐渐向原本多向度的历史实践复原。”[1]根据司法档案来理解和解释中国传统法律,可以窥见传统法的复杂面向,也更能接近历史“现场”。但是由于档案资源有限,加之档案整理和研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深厚的学术积累,这与当下急功近利的学术氛围和学术评价机制并不相宜。因此在此方面有所突破甚至取得长足的发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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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晚清科举考试制度的废除(正文定稿)

浅析晚清科举考试制度的废除 (姓名:周燕指导教师:黄英) 科举考试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教育制度,它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止于清朝末年,历时1300多年,对我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可自科举建立时起,就存在一些弊端,也招来很多批判,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八股取士确立以后,士人的批判浪潮更是迭起,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发生在封建社会最高决策层的六次争论或改制”①。争论的结果是科举考试数次被废,不过少则几年,多则三十余年便重新复活。鸦片战争以后,晚清政府腐败无能,科举制自身的弊端日益暴露,再加上其考试内容已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严重与国际脱轨,国内废除科举考试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改革、完善科举制的建议,终于在1905年9月2日正式下诏,宣布废除科举,“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亦即停止”。②至此,在古代中国社会历经1300多年的科举制终于走向了它的末路。本文是对科举考试制度在晚清时被彻底废除的原因、过程以及对我国教育近代化的影响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晚清科举考试制度废除的原因 科举考试制度从创立以来就表现出很多弊端,在康熙时期还曾下令废除八股文,可不久又被迫恢复。虽然许多有识之士深刻感受到了科举的不可行之处,但是仍然无法动摇其根深蒂固的地位。可到了清朝末年,在中国存在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却走到了它的尽头。这其中有科举制自身的弊端不断暴露以外,也和当时那个时代紧密相连。 (一)自身原因 1 封建制度的腐朽 我们所说的科举考试制度,就是封建科举考试制度。而自从第一个封建王朝——秦建立以来,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带有严重保守封闭色彩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根深蒂固。这将导致整个封建王朝对外面的世界孤陋寡闻,只活在自己的天朝上国里。可是鸦片战争一声巨响,打破了作着天朝美梦的清王朝,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政策。国门被迫打开,西方列强入侵,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对封建体制都有着很大的冲击。就像有学者所提出的:“科举制衰亡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而铲除腐败,吐故纳新,不断行自身改革,所以最终被历史吞没。”③因此可知,晚清科举考试制度废除的根源在于封建制度的腐朽。 2 考试内容的落后,文体形式的僵化 科举考试内容一直是注重《四书》《五经》,注重儒学之道,长期在这种文化 ①刘海峰.科举长期存在原因析论[J].厦门大学学报,1997. ②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四)[M].北京:中华书局,1958. ③蒋平,阳德华.清末科举制度的废除对中国近现代教育的影响.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4).118,120.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既是当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明代官员的假期包括:例假、赐假、事假和病假。 官员的例假即法定的休息日,包括法定的假日和节日。法定的假日也称为休沐。《明史·选举志》载,庶吉士五日一休沐,假如他们要在休息日出行的话,还有太监和卫士随从服侍。就明代的休假制度而言,庶吉士似乎是一个特权阶层,除此之外,尚没有史料能表明其他的阶层也有五天一休沐的待遇。国子监的学生每月初一和十五休假,如《明史·选举志》中所说,“惟朔望给假”。皇太子和诸王们同样是朔望给假,其余的时间都要坚持读书写字。明以前,有些朝代实行旬假制度,官员们十天休假一次。旬假制度对明代也有影响,《明会要》卷44记载,明宣宗曾仿照古制,在每年岁首的时候,许百官旬休。法定的节日也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据万历《明会典》卷80“节假”条载,明代有元旦、冬至和元宵三大法定节日。元旦从初一开始,文武百官放假五天,冬至节从当日开始,放假三天。永乐七年(1409)春,成祖朱棣定元宵节从正月十一日开始,为期十天。元宵节放假的规定从此开始,并成为定制。法定的节日和假日里,官员们一般都要休息,特殊情形下,他们仍要办公。比如明成祖朱棣定元宵

节假十天,同时又规定遇外官进京考察的年份,吏部、都察院和吏科相关人员都不能休假。弘治三年(1490),全国处处灾荒,明孝宗命文武百官修身反省,取消第二年元宵灯节,像这样因为异常或灾荒而取消元宵灯节的情况在明代多有发生。 皇帝赐假没有定制,完全是一种优恤和恩宠。洪武年间,朱元璋体谅镇守皇城城门的卫士日夜劳苦,准许那些父母俱病、家无余丁的卫士们回家侍养,等父母病愈后仍进京镇守城门。《皇明诏令》卷9记载,宣德年间,“寰宇肃清,时和岁丰”,宣宗曾五次在法定的节日之外赐假给文武大臣。两次在冬至节三日假期外,赐假七天,共给假十天。三次在元宵节十日假期之外赐假,其中宣德九年(1434)元宵节假长达一个月。皇帝还经常赐假给一些得宠的大臣。张居正回乡探母,返京后,万历皇帝对他百般慰劳,赐假十天让他休息调整。张在朝廷的地位无人能及,因此所受恩宠也无人能及。 明代官员事假的范围很广泛,省亲、祭祖、迁葬、治亲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以及完婚等都可作为事假的事由。通过万历《明会典》卷5“给假”条可看出,明代的事假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请假手续:洪武年间,内外官吏欲请假省亲迁葬的,都要自行备文上奏,由皇帝定夺。此后的两百多年间,明代官员请事假的手续基本如此。到隆庆五年(1571),南北两京请事假省亲、送子、迁葬的官员,改由本衙门的掌印官“勘实代奏”,方能准假。随后又规定在掌印官中

论明清科举制度

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中文题目贡院规制对明清科举制度的影响 英文题目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开题报告内容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从隋唐创立至清末废止,对于科举制度的研究一刻也没有停止过,然而对于科场之上针对舞弊与反舞弊的斗争所形成的贡院规制的研究却很少。研究贡院的一系列规制意义重大,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制度是古代考试中最完善最成熟的,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典范,而定型在明清的贡院以及规制有着自己本身的一套严格的考试程序,指定的考试法规和严厉的惩罚制度从法律上也保证了科举考试的正常进行。科举制度在贡院规制的引导之下鼓励公开竞争、择优录取,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量人才。目前学术界在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以及刘海峰的《贡院——千年科举的背影》中提到了贡院及其规制的形成,在冯海清的《河南贡院与中国科举制度的终结》中讲述了贡院的终结。通过刘海峰的《中国科举史》一书了解到贡院通过对报考人员资格的审查、考场地点的设置、考试评卷的标准、录取任用等各个环节,逐渐建立起一系列的比较严密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来保证在相对公平的条件下选拔优秀的人才。但是大多数的文章只是在讲述贡院,而对贡院规制的研究除了刘海峰的《中国科举史》有所体现外,其他的仅体现在对待舞弊现象的防治手段上。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贡院与科举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贡院规制对明清科举的积极意义,这个部分又是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的,分别是贡院规制促进科举向公平公正方向发展,促进了科举考试的法制化,确保了科举的严密化以及权威性。第三部分是是从贡院规制对明清科举制度的消极影响方面来分析的,作为衰落的封建制度的一部分,其死板僵化和对人性的扭曲也非常突出 三、研究步骤与进度 2011年 11月——搜集资料,确定选题 2011年11月—2012年2月:进行文章材料搜集并到当地文联进行访问 2011年11月——2012年3月初:撰写开题报告 2012年3月15日——4月20日:撰写论文,完成论文初稿 2012年4月25日——5月20日:修改论文,完成论文二稿 2012年5月21日——5月28日:完成论文三稿,定稿 2012年6月2日——答辩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 ]明朝(中央官员品级)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明清科举制度之名词..

明清科举制度简介与相关名词解释 一、一般情况 我国的科举制度历史悠久,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制度,据记载始于汉代。隋唐以来,或继承,或变化,但大体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 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大致相同。 下面只就清代的科举制度加以简单的叙述。清人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儒生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清代有府学、州学、县学,统称为儒学,儒学和孔庙在一起,称为学宫。)生员入学后即受教官(教授、教谕、训导)的管教。清初,生员尚在学宫肄业(有月课或季考,后来变成有名无实)。又称为庠生,俗称秀才。这是功名的起点。凡正式考试之前必须参加童试。 童试要经过三次考试:县考(考官为知县),府试(考官为知府),院考(考官为学政也称学院,俗称学台)。童试参加者称儒生或童生(不管年龄大小),经过童试被录取入学的称秀才,也叫生员,还叫进学(取得入学资格的意思)、入泮、游泮(周代诸侯的学校门前有半圆形的水池,称泮水,学校称泮宫)。生员分为三种,成绩最好的是廪生,有一定名额,由公家发给粮食;其次是增生,也有一定名额,新入学的称为附生。每年由学正考试,按成绩等第依次升降。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⑴乡试,⑵会试,⑶殿试。 (1)乡试 乡试是考取举人的考试。乡试一词是:乡里举士之意。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乡试有主考官(又分正副主考)和同考官。主考官由皇帝钦命。乡试共举行三场,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秋闱。参加考试的是秀才(廪生、增生、附生)、贡生、监生等。 但是在参加考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考试,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至第十名称亚元。 (2)会试 会试,集中全国举人会同考试之意,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春闱。会试的正副考官称为总裁,以大学及翰林出身的一、二品官充任。以上各种考试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贴诗等。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词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称为八比文、时文、时艺、制艺。会试共试三场,每场三日,参加考试的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 (3)殿试 殿试,是皇帝主持的考试,考策问。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后统称为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第二名俗称榜眼,第三名俗称探花,合称三鼎甲,第二甲第一名俗称传胪。公布进士之榜谓之“金榜”(甲榜)。 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余进士再参加朝考,考论诏奏议诗赋,选擅长文学诗赋的庶吉士,其余分别授主事(各部职员),知县等(实际上,要获得主事,知县等职,还需经过候选,后补,有终身不得官者),庶吉士在翰林院由特设的教习官(亦名庶常馆)肄业,三年期内举行“散馆”考试,成绩优良的分别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原来是第二甲的授翰林院编修,原来是第三甲的授翰林院检讨),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或分发各

第14课 《明朝的统治》教案

第14课明朝的兴亡 杨春才 一、课标分析 《初中历史新课程标准》对这一节内容做出了如下要求:明清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发展和巩固,经济和文化取得了一定成就。同时专制统治不断强化,对外闭关锁国,社会危机日益加深。 历史课程应使学生获得基本的历史知识和能力,培养良好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 二、教材分析 《明朝的兴亡》是初中历史七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社会的危机”中的第一课,本课主要讲述了明朝的建立以及明朝初期统治者加强君权的措施及其影响。该课在本单元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向学生展示了元朝灭亡,明朝取而代之并且不断巩固其君权、加强统治的历史。同时也向学生展示明清时期封建专制日趋没落,中国社会危机重重的事实。 三、学情分析 《明朝的兴亡》的授课对象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初一学生的年龄较小,处于青春期的初期,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想象力和创新力丰富,但是这一阶段的青少年的思维方式以形象思维和直观思维为主,未完全具备理性思维,对于抽象事物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对于历史现象还缺乏全面的认识和批判的分析。因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利用具体的事物,从他们熟悉的领域或实际生活导入,变抽象为具体,使学生容易接受,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目标 通过本课的教学,使学生比较全面地掌握明太祖废除行中书省、设立三司,废除丞相和中书省,以六部处理朝政,设置锦衣卫,以八股取士等加强君主专制的基本史实。了解明朝经济的发展。李自成起义军提出“均田免赋”口号与建立大顺政权;攻占北京,推翻明朝。培养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问题的能力。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要求学生从思想上认识:明朝君权的加强,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但同时它又是中国封建社会逐步走向衰落在政治上的表现。通过对科举制度的评价,提髙学生运用辩证的两点论的方法评价历史现象的能力。

明朝时期河南科举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明朝时期河南科举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明朝时期是我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巅峰阶段,明朝建立了完善的三级考试制度,同时根据地域的差异,实行了南北卷制度,有效的平衡了地区间差距,创制了八股文,对后世影响巨大而深远。明朝时期河南的科举地位有所下降,河南的进士在地域和时间分布上存在着不平衡性,河南武举人数较少。明朝时期科举制度存在很多弊端,但是科举制度为河南培养出大量人才,为河南学子营造了刻苦攻读,踊跃学习的社会氛围,影响很远。 标签:明朝科举制度河南特点历史意义 科举制是我国古代通过既定科目的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科举制采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又叫做科举。科举制极大的改善了之前的用人制度,彻底打破依靠血缘的世袭关系,打破了世族对官员和上层社会的的垄断,使得部分社会中下层有能力的读书人可以通过考试进入社会上层,谋得一官半职,并获得施展自己才华和智慧的机会。 一、明朝的科举制度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明朝时期是科举制度发生特大改变的时期,同时也是科举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明代对科举高度注重,所以科举办法的系统性和严谨性也超过了以往的朝代。明朝以前,学院的设立只是为科举培养人才的一个途径,但是从明朝时期开始,进学院成为了士子参加科举考试的必经之路。明朝时期科举制度作为封建国家选贤任能的制度,它对明朝封建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简而言之,明朝时期的科举制度是对国家的政治文化制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普遍而深刻影响的一个社会文化现象。 明朝时期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是明朝时期科举考试的第一个台阶,乡试属于省一级别的考试,乡试“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乡试每逢子、午、卯、酉年的八月举行,由于在秋天举行,所以乡试在当时又被叫做“秋闱”,乡试在京城和各省城举行,由皇帝派遣的正、副主考官为主考人。参加乡试的考生都是通过本省学政事先考试的成绩优秀的秀才,乡试考中的人被称为“举人”,第一名叫“解元”,举人们就取得了参与下一阶段考试即会试的资格。 会试是明朝科举考试的第二个台阶,会试属于国家级别的考试,在明朝的科举中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了。会试是在每年的二月举行,所以会试在当时又被人们称做“春闱”。会试在京城的礼部举行,会试由礼部侍郎主持或由皇帝特派正、副主考官主持,会试后被录取的人都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贡士们获得参加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的资格。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篇一: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朝的户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

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为明朝中央最高级官职;三公为正一品,三孤为从一品,两者位尊权重,但是一种虚职,是皇帝对大臣的加官和赠官,兴化有两位礼部尚书(周如磐、宋继祚)加封太子太保,吏部尚书陈俊加封太子少保,他们都是明代兴化品位最高的官员。 明朝初期,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于洪武二十八年(1093)撤销中书省,自秦设立的丞相制度被废除。原中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实际上成为朝廷的最高的行政长官,其品位也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明朝兴化共出了12位尚书,除上述三人加封太保、少保外,其余九人为翁世资(户部)、郑纪(户部)、林俊(刑部)、康大和(工部)、林云同(刑部)郭应聘(兵部)、陈经邦(礼部)、曾楚

卿(礼部)、林兰友(兵部)。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司法行政监察机构,明朝部,院同治,院、部权并重,院长官都御史与尚书平级,为正二品,兴化官居都御史的有三人。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地方(省)最高行政长官,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而巡抚在明初为中央派出协调地方工作的官员,为临时的官职,任务完成之后,回朝复旨,职务也就自然取销。宣德之后(1426—1435),许多巡抚不再回朝,而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兴化人当布政使的有27人,巡抚3人,其官职均为正二品。 正三品官员兴化有26人,其中六部侍郎(六部的副长官)13人,通政使司(中央情报机关)通政使1人,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卿1人,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长官)1人,按察使司(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按察使9人。 从三品官员兴化有24人。其中:承宣布政使司参政(省副长官)19人,都转运使司(中央在地方的办事机构)转运使3人,大仆寺(兵部在地方设立的牧养军马机构)卿2人。 明朝全国设159府,府的长官称知府,其官正四品,兴化人官居知

科举制度: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会试、殿试 童生试 童生试,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试,吏呼名至史公”,这里就是指童生试,在这次考试中左光斗录取史可法为生员(秀才),当时史可法二十岁。《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 乡试是明、清时在各省省城和京城举行的科举考试。照例每三年举行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皇家有喜庆之事加科称为恩科,由皇帝钦命正副主考官主持,凡获秀才身份的府、州、县学生员、监生、贡生均可参加。考试通常安排在八月举行,因此叫“秋试”。按四书五经、策问和诗赋分三场进行考试,每场考三天。举人一词,在元代以前,是指各地举荐进京参加会试的秀才;到明代,成了乡试合格秀才的专称。乡试第一名称解元,读书人成了举人才有资格进入更高层次的会试。 会试 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 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进士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通过最后一级考试者,称为进士。是古代科举殿试及第者之称。意为可以进授爵位之人。此称始见于《礼记·王制》。隋炀帝大业年

高考历史复习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第2讲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和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应考能力提升

第2讲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和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2018·高考全国卷Ⅰ,T25)据学者研究,唐朝“安史之乱”后百余年间的藩镇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安史之乱”后百余年间唐朝藩镇基本情况表 A.控制了朝廷财政收入 B.彼此之间攻伐不已 C.注重维护中央的权威 D.延续了唐朝的统治

【知识定位】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汉至元中央集权的加强·唐末藩镇割据 【素养解读】 全国卷高考命题以素养考查为主,本题主要考查“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和“历史解释”三个方面,考查考生全面准确解读材料和审题的能力,具体解读如下: 赋税,藩镇的功能多为防骄藩、守边疆、防盗贼,这些都有利于唐朝统治的维持,故D 项正确。仅由材料信息无法得出藩镇控制了朝廷财政收入,故排除A 项;材料反映的是唐朝后期藩镇的基本情况,无法得出藩镇之间攻伐不已的结论,故排除B 项;四种不同的藩镇类型中,河朔型自己任免官员、赋税不上供、拥重兵以自立,并不注重维护中央的权威,故排除C 项。 【答案】 D (2017·高考全国卷Ⅱ,T27)明初朱元璋严禁宦官读书识字,但中后期宦官读书 识字逐渐制度化,士大夫甚至有针对性地编纂适合宦官学习的读本。由此可以推知,明代中后期( ) A .中枢决策过程发生异变 B .皇帝权力日趋衰落 C .内阁议政功能已经丧失 D .宦官掌握决策权力 【知识定位】 明清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 【素养解读】 高考命题注重运用学科素养考查对历史现象的认识。本题运用“历史解释”和“唯物史观”,考查影响君主专制统治的因素。具体解读如下:

以牵制内阁,这使得识字成为宦官的必要素质,这是中枢决策程序发生异变的结果,A项正确。材料体现的是皇权专制的强化,而不是皇权衰落,B项错误;材料不涉及内阁,排除C 项;中国古代决策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D项错误。 【答案】 A ■练真题——————————————————— 1.(2018·高考全国卷Ⅱ,T26)武则天时期,将中书、门下二省名称分别改为凤阁、鸾台,通过加授“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头衔,使低品级官员得以与凤阁、鸾台长官共同议政,宰相数量大增,且更替频繁。这一做法的目的是( ) A.扩大中书、门下二省的职权 B.为官员提供迅速晋升的机会 C.便于实现对朝政的全面控制 D.强化宰相参政议政职能 解析:选C。材料反映了武则天时期,中书、门下两省名称发生变化并且宰相数量增加、更替频繁,这一做法的实质是分割宰相权力,强化皇权,这有利于加强君主对朝政的控制,C对。两省宰相人数增加、更替频繁,会使得宰相权力被进一步分解,没有涉及职权扩大,A错;低品级官员参与国家大政,没有直接提升官品,这一做法的目的并不是为官员提供晋升机会,B错;宰相权力遭到削弱,参政议政的职能没有变化,D错。 2.(2018·高考全国卷Ⅲ,T25) 宋代宰相祖辈任官情况表 A.世家大族影响巨大B.社会阶层流动加强 C.宰相权力日益下降D.科举制度功能弱化 解析:选B。由表中信息可知,宋代宰相祖辈、父辈任官中低级官员和无官职记录者占大多数,这说明两宋时期社会不同阶层的流动比较大,故B项正确。隋唐以后,世家大族的影响力逐渐消除,可排除A项。材料不能体现宰相权力大小变化情况,可排除C项。祖辈、父辈无官职记录的宰相正是通过科举制度才成功走向仕途,可排除D项。 3.(2017·高考全国卷Ⅰ)

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朝中后期吏治 腐败的原因 【摘要】: 明朝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形态。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既包括对人的监察,也包括对事的监督。在如此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受贿行贿已是司空见惯。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本文主要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当代我国官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吏治腐败原因 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制度学术研究回顾: 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央集权模式系列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近二十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明代的监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比较出名的有罗辉映先生关于明代监察内外系统的研究;丁易先生关于特务政治的研究;钱晓鸿关于广义与狭义监察概念的研究;方志远、林乾、刘秀生等学者关于督抚的研究以及明朝监察机构特色的研究等等。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明朝监察组织构成中的一些疑惑而进行的。 二、对明代监察制度中内阁、言官与皇帝的关系的研究。 随着对皇帝与皇权研究的深入,监察与皇权的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皇权与科道监察的关系上主要以言官与皇帝的关系为研究的主流。在这方面的研成果有很多。涉及此类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多。如:余兴安《明代考选科道制探析》;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职官的考核与罢黜》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 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从监察作用的划分,明代中后期言官在政治制度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在这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侯明先生。 总的说来,关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制度本身的层面上。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它放入中央集权模式的系列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另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来进行研究。因此,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探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还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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