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标准及规范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标准及规范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标准及规范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标准及规范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标准及规范

1 行业法规及管理规定

1.1 化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88)化基设字第251号]

1.2 化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中有关内容更改的补充[(92)化基发字第695号]

1.3 自控专业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HG 20506)

1.4 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规定(HG/T 20636~20639)

1.4.1 自控专业设计管理规定(HG/T 20636)

1 自控专业的职责范围(HG/T 20636.1)

2 自控专业与工艺、系统专业的设计条件关系(HG/T 20636.2)

3 自控专业与管道专业的设计分工(HG/T 20636.3)

4 自控专业与电气专业的设计分工(HG/T 20636.4)

5 自控专业与电信、机泵及安全(消防)专业的设计分工(HG/T 20636.5)

6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的任务(HG/T

20636.6)

7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的程序(HG/T 20636.7)

8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保证程序(HG/T 20636.8)

9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校审提要(HG/T 20636.9)

10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的控制程序(HG/T 20636.10)

1.4.2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HG/T 20637)

1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编制(HG/T 20637.1)

2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HG/T 20637.2)

3 仪表设计规定的编制(HG/T 20637.3)

4 仪表施工安装要求的编制(HG/T 20637.4)

5 仪表请购单的编制(HG/T 20637.5)

6 仪表技术说明书的编制(HG/T 20637.6)

7 仪表安装材料的统计(HG/T 20637.7)

8 仪表辅助设备及电缆、管缆的编号(HG/T 20637.8)

1.4.3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规定(HG/T 20638)

1.4.4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典型图表及标准目录(HG/T 20639)

1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典型表格(HG/T 20639.1)

2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典型条件表(HG/T 20639.2)

3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标准目录(HG/T 20639.3)

1.5 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 20557-20559)

1.5.1 工艺系统设计管理规定(HG 20557)

1.5.2 工艺系统设计文件内容的规定(HG 20558)

1.5.3 管道仪表流程图设计规定(HG 20559) 1.6 石油化工装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

1.7 石油化工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图深度导则(SHB-Z01)

2 图形符号

2.1 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GB 2625)

2.2 过程检测和控制系统用文字代号和图形符号(HG 20505)

2.3 Instrumentation Symbols and Identification 仪表符号和标志[SHB-Z02 (等同于ISA S5.1)]

2.4 Binary Logic Diagrams for Process Operations用于过程操作的二进制逻辑图[SHB-Z03 (等同于ISA S5.2)]

2.5 Graphic Symbols for Distributed Control/Shared Display Instrumentation, Logic and Computer Systems 分散控制/共用显示仪表、逻辑和计算机系统用图形符号[SHB-Z04 (等同于ISA S5.3)]

2.6 Instrument Loop Diagrams仪表回路图[SHB-Z05 (等同于ISA S5.4)]

2.7 Graphic Symbols for Process Displays (ISA S5.5) 过程显示图形符号

2.8 分散型控制系统硬件设备的图形符号(JB/T5539)

2.9 Process Measurement Control Function and Instrumentation-Symbolic Representation (ISO 3511)过程测量控制功能及仪表符号说明2.10 Recommended Graphical Symbols Part 15: Binary Logic Elements (IEC 117-15)推荐的图形符号:二进制逻辑元件

2.11Graphic Symbols for Logic Diagrams (two state devices) (ANSI Y32.14)逻辑图用图形符号(二状态元件)

2.12 Symbolic Representation for Process Measurement Control Functions and Instrumentation (BS 1646)过程测量控制功能及仪表用符号说明

2.13 Bildzeichen für messen, steuern, regeln: Allgemeine bildzeichen. 自控图例:一般图形(DIN 19228)

2.14 仪表符号(JIS Z8204)

3 工程设计规范

3.1 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 2887)

3.2 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 6650 )

3.3 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3.5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3.6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7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3.8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3.9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定(GB 50174) 3.10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3.1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

3.12 冷库设计规范(GBJ 72)

3.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 73)

3.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

3.15 工业用软水除盐设计规范(GBJ 109) 3.16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 115) 3.17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范(HG 20556) 3.18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07)

3.19 炼油厂燃料油燃气锅炉房设计技术规定(SHJ 1026)

3.20 加油站建设规定(SHQ1)

4 自动化仪表

4.1 工业自动化仪表电源、电压(GB 3368) 4.2 不间断电源设备(GB 7260)

4.3 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模拟气动信号(GB 777) 4.4 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模拟直流电流信号(GB 3369)

4.5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系统用电动和气动模拟记录仪和指示仪性能测定方法(GB 3386) 4.6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用检测仪表和显示仪表精度等级(GB/T 13283)

4.7 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

4.8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和大气压(ZBY 120)

4.9 工业自动化仪表电磁干扰电流畸变影响试验方法(ZBY 092)

4.10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振动(GB 4439)

4.11 工业自动化仪表盘基本尺寸及型式(GB 7353)

4.12 工业自动化仪表盘盘面布置图绘制方法(JB/T 1396)

4.13 工业自动化仪表盘接线接管图的绘制方法(JB/T 1397)

4.14 工业自动化仪表公称通径值系列(ZBN

10004)

4.15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压力值系列(ZBN 10005)

4.16 流量测量仪表基本参数(GB 1314)

4.17 工业自动化仪表通用试验方法-接地影响(ZBN 10003.26)

4.18 Quality Standard for Instrument Air (ISA S7.3)仪表空气的质量标准

5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规范

5.1 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测量充满圆管的流体流量(GB/T 2624 等同于ISA 5167)

5.2 自动化仪表选型规定(HG 20507)

5.3 控制室设计规定(HG 20508)

5.4 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 20509)

5.5 仪表供气设计规定(HG 20510)

5.6 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 20511) 5.7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定(HG 20512)

5.8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 20513)

5.9 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HG 20514)

5.10 仪表隔离和吹洗设计规定(HG 20515)

5.11 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定(HG 20516)

5.12 分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3)

5.13 自控设计常用名词术语

5.14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 3005)

5.15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范(SH 3006)

5.16 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 3019)

5.17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 3081) 5.18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 3082) 5.19 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H/T 3092)

5.20 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J 18)

5.21 石油化工企业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J 20)

5.22 石油化工仪表保温及隔离吹洗设计规范(SH 3021)

5.23 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设计导则(SHB-Z06)

5.24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for Process Measurement and Control Systems: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过程测量和控制系统的环境条件:温度和湿度(ISA S71.01)

5.25 Control Centers Facilities (ISA RP60.1) 控制中心设施

5.26 Human Engineering for Control Centers (ISA RP60.3) 控制中心的人类工程

5.27 Documentation for Control Centers (ISA RP60.4) 控制中心的文件

5.28 Electrical Guide for Control Centers (ISA RP60.8)控制中心的电气导则

5.29 Piping Guide for Control Centers (ISA RP60.9) 控制中心的配管导则

5.30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the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of Pressure-Relieving Systems in Refineries (API RP520)炼油厂压力泄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5.31 Vibration, Axial Position, and Bearing Temperature Monitoring Systems.(API 670)非接触式振动和轴位移监测系统

5.32 Control Valve Sizing Equations for

Incompressible Fluids (ISA S39.1) 不可压缩流体用调节阀的口径计算公式

5.33 Flow Equations for Sizing Control Valves (ISA S75.01)控制阀口径计算公式

5.34 Control Valve Terminology (ISA S75.05 )控制阀术语

5.35 Control Valve Manifold Designs (ISA RP75.06)控制阀的阀组设计

5.36 调节阀口径计算(ANSI FCI62-1)

5.37 Control Valve Seat Leakage (ANSI B1

6.104/FCI70-2)控制阀泄漏量规定

5.38 Terminology for Automatic Control (ANSI C85.1) 自动控制术语

6 通用图册和设计手册

6.1 自控安装图册(HG/T 21581)

6.2 仪表单元接线接管图册(TC 50B1)

6.3 仪表回路接线图册(TC 50B2)

6.4 自控设计防腐蚀手册(CADC 051)

6.5 仪表修理车间设计手册(CADC 052)

6.6 石油化工企业仪表修理车间设计导则(SHB-Z002)

6.7 仪表维护设备选用手册(SHB-Z003)

6.8 Manual on Installation of Refinery Instruments and Control systems (API RP550) 炼油厂仪表及调节系统安装手册

6.9 Part Ⅱ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Instruments (ISA S12.13) 可燃气体检测仪表的安装、操作和维护

7 管法兰与管螺纹

7.1 钢制管法兰国家标准汇编(GB 9112~9128) 7.2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 20592~20635~97)

7.3 高压管、管件及紧固件通用设计(H1~37) 7.4 石油化工企业钢制管法兰(SH 3406)

7.5 管路法兰及垫片(JB/T 74~90)

7.6 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GB 7306,相应于55°圆锥管螺纹)

7.7 非螺纹密封的管螺纹(GB 7307,相应于55°圆柱管螺纹)

7.8 60°圆锥管螺纹(GB/T 12716)

7.9 钢管螺纹[ISO 7/1 (R.RC)]

7.10 直管螺纹[ISO 228/1 (G.Ga)]

7.11 Pipe Flanges and Falanged Fittings

Flange surface shall be smooth. (ANSI B16.5)管法兰和法兰连接件

7.12 Steel Orifice Flanges (ANSI B16.36、B16.36a)钢制孔板法兰

7.13Flange Mounted Sharp Edged Orifice Plates for Flow Measurement (ISA RP3.2)流量测量用法兰安装式锐孔板

7.14 管螺纹(ASME B1.20.1)

8 安全

8.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 8.2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 4208)

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

8.4 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GB 4793)

8.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 50058)

8.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1999年筑物抗震设计

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8.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

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8.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 8.11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

规范(HGJ 21)

8.12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 8.1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

8.14 Electrical Instrument in Hazardous Atmospheres (ISA RP12.1) 危险大气里的电气仪表

8.15 Instrument Purging for Reduction of Hazardous Area Classification (ISA S12.4) 用于降低危险区域等级的仪表吹气法

8.16 Installation of Intrinsically safe Systems for Hazardous (Classified) Locations (ISA RP12.6) 本安系统在危险区的安装

8.17 Area Classification in Hazardous (Classified) Dust Locations (ISA S12.10) 危险粉尘场所的区域分类

8.18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in Class1, Division 2 Hazardous (Classified) Locations (ISA S12.12) 1区2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8.19 Classification of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EC 529) 外壳防护标准

8.20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part10: 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areas.(IEC 79-10)爆炸气体场所的电力设备第10部分:危险场所的划分

8.21 Part14: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IEC 79-14)爆炸气体环境的电力设备(除矿用外)

8.22 Intrinsically Safe Apparatus in Division I Hazardous Locations (NFPA 493) I区危险场所中的本安设备

8.23 Classification of Area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Petroleum Refineries (API RP500A)炼油厂电气安装用防爆场所的划分

9 环境卫生

9.1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 4076)

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

9.3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9.4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9.5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

9.6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

9.7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GB 11930)

9.8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

9.9 放射性防护规范(GBJ 211)

9.10 a 、g 射线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规定(EJ 269)

9.11 工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9.1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定(GBJ 122)

9.13 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HG 20503)

9.14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J 24)

9.15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SHJ 1070)

9.16 Methods for the Measurement of Sound Pressure Levels (ANSI S1.13)声压级的测量方法9.1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10 施工验收

10.1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3)

10.2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131)

10.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169)

1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10.5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71)

10.6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3521)

10.7 长输管道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J 4005)

10.8 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验收大纲(JB/T 5234)

附录A 标准代号对照表

A.1 GB(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A.2 JB(JB/T) 机械工业部行业标准

A.3 HG(HG/T) 化学工业部行业标准

A.4 HGJ 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标准

A.5 H 原化学工业部标准

A.6 CD 原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局标准

A.7 TC(CADC) 化学工业部自动控制设计技术中心站标准

A.8 SH 中国石化总公司行业标准

A.9 SHJ(SYJ) 中国石化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A.10 SHB- Z 中国石化总公司自动控制设计

技术中心站标准

A.11 SYJ 中国石油天然气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

A.12 NDGJ 电力工业部工程建设标准

A.13 JGJ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

A.14 FJJ 纺织总会工程建设标准

A.15 EJ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行业标准

A.16 JJG 国家计量总局标准

A.17 ZBY 仪器仪表专业标准

A.18 ZBN 仪器仪表行业标准

A.19 JB/YQ 仪器仪表行业内部标准

A.20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I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A.21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ION

A.22 ISA 美国仪表协会INSTRUMENT SOCIETY OF AMERICA

A.23 API 美国石油学会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24 ANSI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25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26 NEPA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美国流体动力协会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27 NEC 美国国家电气规程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A.28 NEMA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ATIONAL ELECTRICAL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A.29 DIN 德国国家标准DEUTSCHE INDUSTRIE NORM

A.30 BS 英国国家标准BRITISH STANDARDS

A.31 JIS 日本国家标准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版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 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 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 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

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详]

附件6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4.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6.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7.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8.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6-1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通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

通用基础通信工程建设标准 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YD/T5015-95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暂行规定YD2003-92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5039-97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5040-97 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5047-97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YDJ26-89 邮政通信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YDJ61-90 县(市)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规范YD2005-93 农村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规范YD2006-92 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YD/T2009-93 邮政汽车运输站工程设计规范YD2010-93 邮亭、报刊亭、报刊门市部工程设计规范YD2013-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邮件转运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08-95 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5013-95 报刊分发设施工程设计规范YD5016-95 邮件处理中心电视监控系统设计规范YD5030-97 邮政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42-97 邮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规定第一册、第二册YD5009-95 无线通信工程建设标准 公用移动电话工程设计规范YD2007-93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2011-93 数字微波(PDH部分)接力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4-94 同步数字系列(SDH)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19-96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AS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96 点对多点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31-97 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34-97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97 微波接力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2012-94 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5017-96 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035-97 点对多点微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38-97 接入网、本地网工程建设标准

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公布) B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㈠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见附表1)。 ㈡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含厂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铁路专用线、各种管网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 ㈢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㈣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所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独立进入工程设计市场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 二、分级标准 ㈠甲级 ⒈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15年及以上的工程设计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并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⑵独立承担过行业大型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好。 ⑶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⑴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80人(不含返聘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⑵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2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或参加过2项(主持至少1项)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⑶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 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大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0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中返聘人员少得超过1人); 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4人(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人);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行业大型项目的公用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工程师)不少于20人。 ⑷行业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及其他专业的配备要求见附表2。 ⒊技术水平 ⑴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1项,并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能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年修订本)《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环境工程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 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 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业类别。(见附件:环境 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 1 项,或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 3 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 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 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申请专业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1 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2(.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ISO9000 通过 (二)乙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标准见附件1)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

建筑设计院资质标准[方案]

建筑设计院资质标准[方案] 建筑工程设计院资质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公布)B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一、总则㈠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分级标准(另行公布)B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一、总则 ㈠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见附表1)。 ㈡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 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含厂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铁路专用线、各种管网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 ㈢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㈣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

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所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独立进入工程设计市场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 二、分级标准 ㈠甲级 ⒈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15年及以上的工程设计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并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⑵独立承担过行业大型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好。 ⑶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⑴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80人(不含返聘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⑵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2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或参加过2项(主持至少1项)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⑶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 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大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

通信工程设计图形符号规范

通信工程图形符号规范 一. 《通信工程图形符号规范》 1、注释、标志 (1当含义不便于用图示方法表达时,可采用注释。注释可放在需要说明的对象附近;当注释不在需要说明的对象附近时,应使用细实线指引线指向说明对象。 (2标志和技术数据应该放在图形符号的旁边; 当数据很少时, 技术数据也可放在图形符号的方框内;数据多时可采用分式表示,也可用表格形式列出。 当设计中需表示本工程前后有变化时,可采用斜杠方式:原有数/设计数; 当设计中需表示本工程前后有增加时,可采用加号方式:原有数+(或-增减数。(3(光电缆敷设方式在施工图上的表达方式 ● 管道电缆………… 〔L+m〕“L ”为人孔间的电缆路由长度, “m” 为管道电缆在所经过的人孔内弯曲长度累计, 其中直通人孔为 1米, 拐弯人孔为 2米。 ● 管道光缆………… 〔L+k+m+n〕“L ”为人孔间的光缆路由长度; “k” 为管道光缆在人孔内盘留长度(15米/盘留; “m” 为管道光缆在所经过的人孔内的弯曲长度累计,其中直通人孔为 2米,拐弯人孔为 4米; “n” 为管道光缆在人孔内的接头预留长度(10米/接头。一般为表示方便,各种长度采用邻近原则表示。 ●引上(光电缆……… 引〔L+m〕“L” 为人孔至电杆、建筑物之间的平行长度, “m” 为引上高度。 ●架空(光电缆……… 架〔L+m〕“L” 为电杆间的(光电缆布放长度, “m” 为电杆档间的缆线垂度。电缆按杆档长度的 1%计列,四舍五入取整;光缆按 0.5米/电杆计列。

●吊线式墙壁(光电缆… 吊〔L+m〕“L” 为沿墙壁布放的(光电缆长度, “m” 为电缆在建筑物上布放时所产生的弯曲长度,按墙壁电缆路由长度的 2%计列,四舍五入取整;吊线式墙壁光缆不计取弯曲长度。 ●钉固式墙壁(光电缆… 卡〔L+m〕“L” 为沿墙壁布放的(光电缆长度, “m” 为电 缆在建筑物上布放时所产生的弯曲长度,按墙壁电缆路由长度的 2%计列,四舍五入取整;钉固式墙壁光缆不计列弯曲长度。 ●槽道(光电缆……… 槽道〔L〕“L” 为沿槽道布放的(光电缆长度。 ●顶棚内(光电缆…… 槽〔L〕或梯〔L〕“L” 为沿吊顶线槽或铁梯布放的(光电缆长度。 ●槽板式(光电缆…… 槽板〔L〕“L” 为沿槽板布放的(光电缆长度。 ●暗管式(光电缆…… 暗〔L〕“L” 为沿暗管穿放的(光电缆长度。 ●交接箱成端电缆…… 成〔L+m〕“L” 为人孔至交接箱底座的布放长度, “m” 为交接箱引上高度,统一为 4米。 ●配线架成端电缆…… 成〔L〕“L” 为成端电缆的布放长度。 (4管线敷设部位的标注及代号应用 序号代号说明 电缆部分: 1 引引上(光电缆 2 架吊线式〔自承式〕架空(光电缆 3 吊吊线式〔自承式〕墙壁(光电缆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中建瑞通代办服务项目 办理施工资质新办、增项、升级 办理设计资质 新办、增项、升级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办、增项、升级 办理资质升级 新办、增项、升级 总承包资质 新办、增项、升级 专业承包资质 新办、增项、升级 劳务分包资质 新办、增项、升级 申请资质变更 新办、增项、升级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行业设计甲级资质人员配备: 注册一级建筑师:3人,中级建筑工程师:5人,注册一级结构师:3人,中级结构工程师:5人,注册给排水师:2人,中级给排水工程师:2人,注册一级暖通师:2人,中级暧通工程师:2人,注册一级电气师:2人,中级电气工程师:2人,高级防护工程师:3人。高级防化工程师:1人,高级通工程师:2人。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试行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2.为了新标准的贯彻施行,我公司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承担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取定统一按照该标准执行。3.《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废止后,可行性研究报告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展性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 二、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取定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由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两部分组成。1.通信工程勘察收费取定 1.1 通信工程勘察收费范围:通信管道及光(电)缆线路工程、微波、卫星及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1.2 通信工程勘察收费=收费基价×阶段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K浮动幅度值) 阶段系数:见表1.1:通信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收费基价:见表1.2、1.3:通信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 附加调整系数: (1)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 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2)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 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3)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浮动幅度值:发包人和勘察人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浮动 幅度为上下20%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勘察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 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表1.1:通信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勘察阶段一阶段勘 察 二阶段勘察(%)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 通信管道及光(电)804060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资质标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完成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年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的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17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17 工程设计资质是不少企业和工程设计师所需要的,那么在2017年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是怎样详细划分的呢?其具体的承担业务范围是哪些?相信大家对于这两个问题是非常好奇的,今天就和资质街的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2017年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详细划分 现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被划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二、2017年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 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 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 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 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 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的。 总则规章 (一)本标准包括 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 :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 :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 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 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 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 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表 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需掌握的的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与规范 (强标与强规汇编)

目录 一、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 二、YD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7) 三、YD 5018-2005《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3) 四、GB 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五、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 (16) 六、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17) 七、YD 5002-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18) 八、YD/T5026-2005《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 (19) 九、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9)

一、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6.2.2 光缆埋深应符合表0的规定。 注1: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注2: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沙土。此时光缆的埋深相应减少。 注3:上表中不包括冻土地带的埋深要求,其埋深在工程设计中应另行分析取定。 6.2.14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要求。 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单

注:1.直埋光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燃气管、输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0.15m。 2.对于杆路、拉线、孤立大树和高耸建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3.大树指直径300mm及以上的树木。 4.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5.隔距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8 架空线路与其它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杆路与其它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0-1的规定。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应不低于表0-2的规定。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6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4.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6.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7.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8.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6-1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通信工程最新设计规范汇总

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目录 一专用机房设计规范 (4) 1.1局、站址选择 (4) 1.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 1.3建筑设计 (4) 1.3.1平面设计 (4) 1.3.2建筑构造设计 (4) 1.3.3楼梯、走道设计 (5) 1.3.4蓄电池室设计 (5) 1.4.采暖、空调、通风设计 (5) 1.4.1采暖设计 (5) 1.4.2空调、通风设计 (5) 二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 (6) 2.1基本规定 (6) 2.2设计内容 (6) 2.3铁架安装和加固设计 (6) 三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 (7) 3.1 通用规定 (7) 3.1.1地网结构 (7) 3.1.2 接地线 (7) 3.1.3各类入局缆线的防护 (7) 3.2综合通信大楼的防雷与接地 (8) 3.2.1通信设备的接地 (8) 3.2.2传输接口的保护 (8) 3.2.3建筑物防雷 (8) 3.3有线通信局(站)的防雷与接地 (8) 3.4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 (9) 四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9) 五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9) 5.1供电系统 (9) 5.2 设备配置 (10) 5.3电源设备容量及满足期限 (10) 5.3.1配电设备 (10) 5.3.2换流设备 (10) 5.3.3组合电源 (10) 5.3.4蓄电池组 (10) 5.3.5发电设备 (11) 5.3.6太阳电池 (11) 5.3.7蓄电池组配置 (11) 5.3.8换流设备配置 (11) 六机房设备布置、布线设计规范 (11) 6.1机房布置的基本原则 (11) 6.2布线要求 (12)

6.3走线方式 (12) 七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12) 7.1光缆线路网的设计原则 (12) 7.2电缆线路网的设计原则 (13) 7.3利旧原有线路设备原则 (13) 7.4光(电)缆及终端设备的选择 (13) 7.4.1光缆选择 (13) 7.4.2电缆的选择 (14) 7.4.3终端设备的选择 (14) 7.4.4 通信线路路由的选择 (14) 7.4.5电缆线路路由的选择 (15) 八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5) 8.1选址原则 (15) 8.2 设计流程 (15) 8.3设计内容 (15) 8.4信号源 (16) 8.4.1 信号源选择 (16) 8.4.2 信号源设置 (16) 8.4.3 信号源容量 (16) 8.4.4 信号源分区 (17) 8.4.5 信号源接口 (17) 8.5分布系统 (17) 8.5.1 通道设计 (17) 8.5.2 链路分析 (17) 8.5.3有源设备 (17) 8.5.4元源器件 (18) 8.5.5合路 (18) 8.5.6缆线 (18) 8.5.7天线 (18) 8.5.8泄漏电缆 (18) 8.5.9干扰分析 (18) 九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19) 9.1规划原则 (19) 9.2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19) 9.3通信管道容量的确定 (19) 9.4通信管道材料及选择 (20) 9.5通信管道及人孔建筑 (20) 9.6通信管道埋设深度 (21) 9.7通信管道弯曲与段 (21) 9.8电缆通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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