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二审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初稿)

第一章总则(7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草案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和房屋装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置原则)(草案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分类原则)(草案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消纳,提升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五条(政策引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处置责任)(草案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负担处置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及管理活动。

第七条(政府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放管理(9条)

第八条(建设工地减少排放)(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九条(招标、发包要求)(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前款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分类、消纳责任。

第十条(确定运输单位)(草案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和运输费用。

建筑垃圾运输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得委托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确定处置场所)(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并与相应的管理主体签订消纳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选择处置场所的,应当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处置量和处置责任。

运输单位接受委托的,应当从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处置场所,并签订消纳合同。

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取得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接受处置证明。

第十二条(排放许可)(草案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开工前二十日,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

文件;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以及处置费用预算等事项;

(三)运输合同、消纳合同。跨区域处置的,提供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接受处置证明;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

(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工地现场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实施封闭施工;

(二)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落实裸土覆盖、防尘防溢等措施;

(四)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五)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和房屋征收地块管理)(草案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与房屋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电子产品垃圾等分别堆放;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三)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溢等措施;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后,由项目所在地街道、

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装潢垃圾投放)(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房屋装潢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将装潢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有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集中投送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设置的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

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运。

第十六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抛洒建筑垃圾。

第三章运输管理(4条)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许可)(草案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所在地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并为其所属车辆(船舶)领取《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

(一)《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运企业资格名称)

(二)适度规模核载质量十吨或者五吨以上,具备经营资格的自有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证明文件;

(三)所属运输车辆(船舶)《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船舶行驶证件名称)及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的证明

文件;

(四)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运输车辆船舶管理)(草案第十五条部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车身侧面喷涂企业名称;

(二)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行驶记录仪、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九条(运输行为管理)(草案第二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运输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通行线路和时间,并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三)按照核载质量运输建筑垃圾;

(四)按照建筑垃圾收运规范分类运输建筑垃圾;

(五)密闭运输,保持车辆(船舶)外部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六)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

第二十条(禁止规定)(草案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的车辆(船舶)不得在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船舶)不得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以外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第四章处置场所建设与管理(8条)

第二十一条(处置场所规划建设)(草案第八条、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和资源化处置场所、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设置处置场所区域)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一)基本农田;

(二)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河流、湖泊、水库等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三条(中转调配场所管理)(草案第十条、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

(二)设置围墙、围挡、视频监控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

(三)配备作业机械和照明、防尘、消防以及车辆冲洗等设备;

(四)配置专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

水运码头从事建筑垃圾中转调配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资源化处置场所管理)(草案第十条、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由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管理;

(三)资源化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固定填埋场所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摊铺、碾压、防渗、防溢、消杀等设备;

(二)配置专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

(三)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不得受纳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六条(场所关闭)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处置活动的,应当在停止处置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设置)(草案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潢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潢垃圾集中收运点。

居民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设或者设置装潢垃圾临时堆放点,方便市民处理建筑垃圾。

装潢垃圾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直接利用管理)(草案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路基铺垫、低洼地回填、堆坡造景、围海造地等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

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受纳。

第五章监督管理(7条)

第二十九条(主要部门职责)(草案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指导、服务、监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清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排放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装潢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单位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在公路、河道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发改、规划、国土、经信、环保、财政、水利、质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信息平台建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县(市)区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

(一)建筑垃圾排放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处置(运输)许可信息,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水运码头名录;

(三)与建筑垃圾相关的施工工地管理、运输管理、运输车辆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等信息。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和提供相关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信息源头管控。

鼓励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交换利用建筑垃圾,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供需平衡,降低处置成本。

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草案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其车辆(船舶)、处置场所等实行违规记分管理。

记分管理结果纳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诚信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许可程序要求)(草案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放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条(禁止规定)(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专用车辆(船舶)标识。

第三十四条(联动执法)(草案第三十二、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机关、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草案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市民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投拆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6条)

第三十六条(草案第三十八条)(处罚法律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排放管理处罚)(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建筑垃圾,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选择未经许可的场所处置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装潢垃圾分类、袋装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指定地点投送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随意堆放、倾倒、填埋、抛洒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运输管理处罚)(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许可的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船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车(船)次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分类运输、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按照每车(船)次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的,按照每车(船)次处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许可的运输单位企业使用不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船舶)标识》的车辆(船舶)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违规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责令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处置场所管理处罚)(草案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和填埋场所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转调配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固定填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固定填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规处理许可文件处罚)(草案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专用车辆(船舶)标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草案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1条)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民族大道维修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 南宁市民族大道人行地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4月12日

一、施工的目标 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南宁市相关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南宁市相关标准,创建一个建筑垃圾的施工环境。 二、运输路线 本工程土方运输路线:起点为民族大道各施工工地出口,终点高新园艺场长巷坡二队的长巷消纳场。 三、编制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土方外运方法 本工程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南宁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运土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加盖板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外运的时间段:按整体工程进度计划从2016年4月12日至8月30日,按市环保及城市管理的要求,按只允许夜间挖运,每天挖运时间段:从前一天下午8:00至第二天早晨6:00,每日工作10个小时。土方及石渣外运量=开挖总量-回填总量=57493.3 m3,(详见附表)计划4个月时间完工,每日挖运量约2000m3,如只按上述时间挖运,单车15m3*7趟/天=105m3,需要约20辆车。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

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保证外运土方运到指定弃土场。 根据南宁市关于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此次土方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不给周围已形成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土方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南边出入口设置洗车槽, 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将运土车箱上两侧土方拍实,盖好车厢盖后方可放行。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并成立保洁人员组织及保洁的设备配置计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牌照污损不清、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浦东新区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应

(完整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四、有效的管理措施 (2) 五、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六、建筑垃圾清运 (4) 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6)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工程概况 建筑概况:观山悦小区1#地下车库、3#、4#、5#楼工程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东。建筑面积:1#地下车库7430平方米,3#楼地上34330.52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4#楼地上4326.66平方米,地下365平方米,5#楼地上2776.16平方米,地下703.55平方米。结构形式:3#、4#楼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9层,5#楼地下1层,地上5层,基础形式为柱下筏板基础。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二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建筑安全等级二级,抗震等级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质量等级:合格。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

考察建筑渣土管理的考察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考察建筑渣土管理的考察 报告正式版

考察建筑渣土管理的考察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2月28日~3月4日,由城市管理局、市环卫处、城管支队组成一个考察团一行9人赴XX市、XX市、XX市,学习考察3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期间,与XX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渣土管理办公室、XX 市建筑渣土管理处、XX市市容局(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XX市城市管理局(甬城管一[xx]232号)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XX市建设委员会(甬建市发[xx]402号)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序号第22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所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报材料: 1、《襄樊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报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工期、运输车辆类型、数量、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等; 2、提交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用地规划红线图、平面布局图、工程平、立面等相关图纸; 4、建筑施工单位与消纳场地单位签订的处置建筑垃圾协议书; 5、承运企业取得《襄樊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与承运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7、施工工地进出口道硬化及车辆冲洗槽(设施)现场照片。 许可程序:申请---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见下表 实施机关:襄樊市城市管理局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清理意见:保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模板

道路排水工程(含电力管沟工程) 垃 圾 处 理 专 项 方 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施工单位:******* 编制日期:***年**月***日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业清运工人进行清运处理。且分类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覆盖,减少扬尘。 (2)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 (3)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运输车辆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2)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3)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3)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型式和载重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工程渣土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货车; (2)装修及拆迁垃圾运输宜采用载重量5~15t的密封式货车; (3)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罐车。 5、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mm; (3)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1)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2)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3)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不得超过0.01m2,总面积不得超过0.05m2; (4)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轻轻敲打时,应无块状泥沙等污渍脱落。 (5)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6)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7)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09.11.24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 转贴自:宁波市物价局点击数:458 更新时间:2009-12-16 ] 甬价费〔2009〕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8.0元/吨;建筑泥浆为10.0元/吨。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2.3元/吨;建筑泥浆为3.2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甬价费[1995]263号)同时废止。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 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 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 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 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 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 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 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doc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xx春天2#、4#、5#、6#、8#、9#楼工程是建设地址位于信阳市鸡公山大道与羚锐大道交口西南角的高层住宅楼。工程总建筑面积78772m2,本工程为一类高层住宅楼,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桩基承台基础,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本工程由信阳悦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新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勘察,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信阳市质监站,安监站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由河南五建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及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管、公安、建设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有车辆冲洗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照明设备,污水不得外溢,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 第六条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证发放,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发放前必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车辆和驾驶员应证照齐全有效,并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时,必须由运输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申请,以明确相关的各自职责。外地号牌车辆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前,必须经过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并核发号牌标志。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 (二)装载泥沙等细粒状物品必须使用后栏板,且装载物高度不得高于栏板上沿,运输途中不得出现有扬尘及抛洒现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本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本 目录 一、前言 (1)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2) 四、有效的管理措施 (4) 五、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4) 六、建筑垃圾清运 (6) 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8)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至2006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00多亿平方米,以每万平方米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废渣500t至600t的标准推算,我国现有建筑面积至少产生了20亿吨建筑垃圾。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新乐市公园建设工程郊野(绿洲)公园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编制: 审批: 施工单位: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8年3月15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绿洲公园是我市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占地260亩,施工投资1722.54万元,由九易庄宸设计院规划设计。工程内容:绿洲公园总图工程(北入口、园路、健身广场、入口景石、围树凳、渗透塘、铁艺大门、休闲广场、凉亭、茅草亭、小品布置)、绿化工程、廊架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管理房及公共卫生间的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主要建筑垃圾为旧建筑的拆除、清表垃圾、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 三、有效的管理措施 1、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用等; 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

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1、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施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总结出来的办法,把施工质量隐患防范于未然。 2、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五、建筑垃圾清运 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 程渣土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 合肥市寿春中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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