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责任案例分析

教师责任案例分析
教师责任案例分析

教师职业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

最近收到学生一张纸条上面写到:老师,我喜欢您的数学课,但您上课能否多笑笑。自从您接手这个我们这个差班后,上课总是一副严肃的面孔,几乎很少对学生笑,我想其他同学跟我都有相同的感受,老师,还记的吗?有一次我把期中考试59分的卷子拿回家后,挨了爸爸的一顿打后,又拖着我来见你,当时我害怕极了。但是见到你时,你首先批评了爸爸,然后又微笑地对我说:“你能知道这次考的不好的原因是什么,老师相信你以后一定能考好的,是吧,你当时的微笑,我永远记得,就是那一记微笑让我充满了动力和自信,经过我的努力期末考试考了95分,老师,真的你的课讲得很好,但您能多给我们点微笑吗?

点评:

反思自己,从接手这个班后,上课总是摆出一副严肃的面孔,几乎很少对学生有笑脸,还经常当众怒斥学生,使课堂气氛非常压抑,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情绪,从这位学生纸条中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教师这个职业,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并不只是停留传授知识的层面上,而是要从学生的情感多方面关爱学生,而不是一味的指责和说教,因为你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积极或者负面的影响。

体会:

苏联教育家赞可夫也指出:教学法必须触及学生的情感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要,才能发挥高度有效的功能。因此“你要多多地微笑”充分体现了教师对学生的爱和关注,唤起学生的情感体验。让学生在爱的洗礼下真正地感动中,以自觉的行动克服不良的行为,让微笑走进课堂,微笑也是一种难得的教学资源,让微笑点燃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吧!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法治专题学习材料《依法执教》

《教师职业道德》节选 第八章依法执教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它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教师与社会等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评价和判断教师行为的是非、善恶的准绳。 第一节依法执教及其意义 中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大国,法制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之一。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教育事业,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依法执教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教,就要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规,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一部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也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从实施义务教育步骤、义务教育学制、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义务教育的管理及其体制、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的师资、义务教育的教学、义务教育的考核与监督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我国18周岁以下的、人口总数1/3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系列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四有"新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指导我们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章程和依据,还有《国旗法》、《交通法》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等。教师只有学习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才能做到懂法、执法,按照法律要求来从事教育书育人工作,才能防止和杜绝体罚学生、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现象,同时教育学生学法和执法。 二、依法执教的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不少教师沿袭了旧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手段,在从教过程中,自觉和不自觉地侵犯了青少年学生的权益,出现了违法、犯法的现象,反映了不学法、不懂法、不执法的问题。如:教师随意批评、责备学生; 教师采用各种方式体罚学生; 教师私拆私扣学生的信件; 教师动不动将学生赶出教室。 为此,《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第一个规范,要求教师做到依法执教。其重要意义是: (一)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

员工培训案例分析

员工培训案例分析 某服装企业拥有近400名工人。大约一年前,有一位与企业长期合作的顾主,因企业对产品缺陷的不满,终止了和企业的合作。企业管理者研究后一致认为:公司的基本工程技术是很可靠的,问题出在生产线上的工人,质量检查及管理部门的疏忽,缺乏质量管理意识。于是,高层一致决定开设一套质量管理课程来解决目前问题。 此次培训的授课时间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后,每个周五晚上7:00—9:00,历时10周,不付给额外的薪水,可以自愿听课。主管发话,员工参加课程,将记录在个人档案里,以后设计加薪或升职时,给予考虑。该课程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李工程师授课,结合视频,并进行一些专题讨论。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的必要性、影响的客观条件,质量检测标准,检查的程序和方法,质量统计方法抽样检查等。公司所有有兴趣的员工包括监管人员都可以听课。课程开始时,听课人数平均60人左右。快结束时,已经下降到30人左右。因为在周五的晚上,许多听课的人心不在焉,有部分人离家远,听一半就提前回家了。 在总结课程培训时,大家一致认为李工程师的课讲得不错,内容充实,知识系统,很幽默,听课人数减少不是他的过错。为此,各种问题及改善手段落在了人力资源部门的头上…… 误区归纳: ▲“不付给额外的薪水,可以自愿听课”——缺乏相应的考核,组织了一场“短视”培训,员工可去可不去,没有用之于工作,得之于报酬的利益驱动。 ▲“此次培训的授课时间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后,每个周五晚上7:00—9:00”——既然是“自愿听课”,又用的是员工休息时间,不付给额外的薪水,很难有吸引力。

▲“员工积极参加,将在以后设计加薪或升职时,给予考虑”——这样的说法无异于“画饼充饥”,引不起员工重视。 ▲“公司所有有兴趣的员工包括监管人员都可以听课”——既然李老师的课讲得不错,应打造为精品课程,创造出稀有感。 建议: ▲引起高层重视,重塑培训激励措施。企业因产品问题丢失过重要客户,要以培训来解决此类问题,敷衍走过场不如少而精,达到树标杆,标杆再带动其他员工的良性循环。 ▲以李老师为主,打造精品课程。研究实践案例、归纳实用方法。 ▲挑选学员。改变原来人人可参加的方式,只选取较为优秀之人参加,以此打造参培的稀缺与荣誉感。 ▲调整培训时间。变业余时间为工作时间,给予一定薪酬补贴。每周一个小时对正常生产不会形成大的冲击;通过签到和课程过程中间的连续评估及课后的绩效考评来确认培训的参与程度及效果;参与此次培训对加薪或升职的影响,可以具体量化的形式明确下来,以促进员工的参与。 公司遇到危机,认为有必要展开培训,那么高层必须重视。 同时,时间安排上也应有所考虑,如果能够同员工进行沟通,以制定时间会是较好的途径。既想提高效益,改进缺陷,又吝啬培训“小钱”,最终的培训效果可想而知。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培训可逆转劣势,获取竞争优势。但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到底该如何进行?这里推荐几种行之有效的模式以供借鉴。 职业模拟培训模式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0114922881.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

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 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在实施素质教育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法制创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教育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必将提高教育的质量,促进人的发展。 我们应当彻底转变教育观念,把“育人”放在第一位,依法执教,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学习的主人。 作为一名教师,有时候学生的一句话一个行为令我反感很气愤,但是学生毕竟只是学生,他们在法律上还不能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而且作为一名教师,我们的任务就是教育学生,不是一味的惩罚,所以你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要具有教育意义。比如在课上有学生的言行造成对课堂秩序的干扰,那么你先要知道他为什么要捣乱,是你讲的内容他不感兴趣,还是他只为了引起你的注意或是其他同学的注意?如果是前者那么你在课堂秩序进行治理的同时还要反省自己的教法;如果原因是后者那么你就要在课上对这位问题学生进行关注,多给他表现的机会。这样既保证了教学还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学习上,达到了教育的目的,避免了教育的违法。如爱因斯坦所说:“我以为对学校来说,最坏的事情是主要靠恐吓、暴力和人为的权威来进行工作,这种做法伤害了学生健康的情感、诚实和自信。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唯一源泉是教师的德和才”。 育人是教师的天职。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履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我们要从点滴做起,要在平日的教学管理中充分贯彻“依法执教”的精神,充分尊重学生,多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教育问题、实施教学。

员工培训案例分析

培训与开发 B13090229 陈昕

中日企业在职教育培训模式比较案例分析 企业在职教育培训型人力资本再生产形式,是以企业为本位.对企业在职人员进行教育和技术等特殊培训,直接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的经营意识、劳动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企业普遍采取注重适应性的“上下一致、一专多能”教育培训模式。日本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终身雇佣、论资排辈、集体合作等特点.因此特别重视对职工的在职教育培训。所谓“上下—致”,是指企业员工不分年龄、工种或职务高低,都要接受相应层次的教育培训;培训日标是“一专多能”,各级员上既要精通一门专业技术,又要能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具有较强的适应性。通过对在职员工的教育培训,把企业与员工紧密地联系起来。 日本企业教育培训的主要特点是分层次性的,大致可分为新职工、一般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领导人员等层次,根据不向层次则采取不同的教育培圳模式。 新职工的教育培训主要是对新职工的忍耐力、承受的心理压力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等.培养他们对企业忠诚的“公司主义”、集体主义和团结合作的作风;在管理知识教育方向,除了让新职工了解企业的就业规则和管理体系外,各企业还重视对他们进行战略意识、自主管理意识和尊重人性的管理观念教育,并传授基本的工作技术和专业知

识。 一般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业的基层管理干部(即班组长和作业长)接受基本管理方法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指导方法、工作改善方法以及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提高他们在基层经营管理上的能力。实施基本管理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基层管理人员具备担当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除了理论学习外,日本企业更重视对基层管理干部的现场教育培训,使他们通过工作过程学习技术和知识,并培养他们具有持续培养教育部下和随时激发部下的组织指导能力。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主要是课长和部长等中层管理人员接受从经营管理基本理论到实际运作等广泛的内容,主要侧重于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组织与计划的力法等内容。其培训的主要课题是:对经营现状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提高经营管理上的能力。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方面.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领导能力、对部下的指导以及经营管理的手段等。这种技术培训本身始终被作为各企业特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对受训者进行彻底教育。在实际能力的训练方面,实行定期调换岗位,轮换任职制度。通过轮换任职,可以开阔干部的视野,培养他们的全面综合能力。 企业经营领导教育培训是针对企业高级领导层而设立的,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都要接受特殊教育培训。经营层教育主

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

依法执教,做合格人民教师

依法执教,做合格人民教师 一、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最基本的政治素质是爱岗敬业。 对中小学教师在爱岗敬业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师德启思录”中一大批优秀教师为我们树立了榜样。陕西省延长县下西渠小学教师王思明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他的事迹使我们深受教育,使我们深深感动。他说:“三十多年来我确实牢记了父亲的话,‘无论如何不能误了孩子’。”他在教学中,“让学生在学到文化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生产知识与技能。” 吉林省九台市22中特级教师张再昌也是一位典型。他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培养有用人才,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教育学生的重要前提是对学生的爱。 对中小学教师在热爱学生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爱心”使学生成长,“爱心”使差生转变。我校的老师就特别注意用“爱心”去感召学生。“爱心”是教师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教师做好学生工作的前提,更是转变后进生的前提。 管理心理学中有句名言,“如果你想要人们相信你是对的,并按照你的意见行事,那就需要人们喜欢你,否则,你的尝试就会失败。”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亲其师、信其道”。教师热爱学生,给学生以温暖,学生就会尊重教师,热爱教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诲,从而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关爱学生,实现后进生的转变,是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起点。 俗话说:“爱一行,才能干好一行”。一个人如果不热爱教师这个职业,就不会把全部的智慧和力量投入进去。教师职业是个良心职业,良心对教师内心的职业道德有特殊的作用。陶行知先生的“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是教师应当效仿的。只有敬重本职工作,才谈得上乐业,热爱自己的职业,热爱自己的服务对象,进一步为之献身,才能达到有所奉献和创造。 三、教师要依法执教,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和教师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这些基本权利是:1、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2、学生有发问和了解的权利。3、学生应当有说“不”的权利。4、学生应当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权利。5、学生应当有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利。6、学生应当有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7、学生应当有发展自己个性和兴趣的权利。 “师德启思录”中列举了很多典型案例,给我们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为我们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如何处理师生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 省教育厅韩清林厅长说过:“现代学校教育的基本培养目标是,引导学生学会做人,指导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帮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促进学生学会自主发展。学会做人和学会知识技能是显性目标,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学会自主学习是过程性目标,是学习化社会中人们发展、提高的基本能力;学会自主发展室内隐性目标,是知识经济社会、信息化社会人们所必须具备的持续发展能力,是当代教育的最高目标。学会做人、学会知识技能、学会自主学习、学会自主发展,这四大培养目标是当代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生存、生活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四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我们应当彻底转变教育观念,把“育人”放在第一位,依法执教,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摈弃传统的“管、卡、压”,调动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学习的主人。总之,“师德启思录”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我们要学习“师德启思录”中的典型人物和典型

员工管理培训案例分析

员工管理培训案例分析 1.让员工真正接受市场经济 中国的手机业发展非常迅速,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动通迅市场,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和西门子,这些公司都摩拳擦掌地要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手机型号中,摩托罗拉和爱立信等公司并不是只想卖手机和设备,其实想做的是整个中国电信的运营。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完全开放这一市场,但是有一天会完全开放,因为中国已经加入了WTO。 人们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等企业的看法,到它们 的营业大厅看看就可以感觉得出来。我国虽然已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很不规范、完善,仍需不断改革。市场经济是一个奋斗的目标,其实人们还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要让员工真正接受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 2.照顾好员工 世界上有三大快递公司:敦豪(dhl)、联合包裹(ups)、联邦快递(federalexpress),他们都用速度来争取客户。 ●2003年ups获得亚洲金奖,被称为亚洲的最佳雇主。ups的亚洲区总裁讲 过:“公司要照顾好员工,员工就会照顾好客户,进而照顾好公司的利润”。 换句话说,一家企业如果要有很好的利润,首先必须要有很好的客户; ●要有很好的客户,最起码要有很好的员工。如果照顾不好员工,员工就不 会照顾好公司的客户,也就不可能照顾到公司的利润。 ●联合包裹在和敦豪、联邦快递竞争时,他们不会把眼睛盯在经理身上,而 是把眼睛盯在他们的员工身上。这就说明他们先注意员工,再要求员工注意客户,然后从客户的身上去挖掘公司的利润,这是非常重要的。 3.使用好员工 创办了卡耐基管理的安德鲁?卡耐基讲过一句话:“带走我的员工,把我的 工厂留下,不久后工厂就会长满杂草;拿走我的工厂,把我的员工留下,不久后我们还会有个更好的工厂”。所以和机器、设备、工厂等相比而言,最重要的是公司的员工。既然把员工看成是人力资源,就应该把他们看作是公司的财富。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生命科学学院10级生物科学甲班郎伟10517025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在本学期的教师教育课程中,我们在后半学期学期学习了第一文库网《教师与教育法规》这门课,通过这么课程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比如:教育法基本原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知识,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 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的权力部门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则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主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都是教师应有的权利;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利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则为教师应当遵守的义务。学习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这些师范生来讲,为我们未来做老师有了很好的铺垫。在课堂上胡老师叫我们每个同学都准备一个经典教育学案例跟大家分享,通过学习各种案例我们对这门课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以下是我选择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 案例简介: xx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年(1)班学生在学校音乐教室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在弹琴的时候,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

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上课不要再说话了,再说话就把嘴巴用胶带纸粘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取出一段封箱胶带纸,粘在王同学嘴上,在场所有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忽然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却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 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的履行学生的义务 方面,但作为老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地教育措施,而不应该采取法律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

中小学教师要依法执教

中小学教师要依法执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断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提高。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更应该以身作则,做知法守法的表率,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简言之,就是做到依法执教。 1 教师的依法执教的必要性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依法办教、依法执教是当今世界教育的必然。依法治国要求教育者依法执教,这对于实现教育人道化、以人为本具有重要价值。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早已写入教育法规,可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克服和避免这种现象,除了加强教育监督外,教师的依法执教观念显得非常必要。 2 教师的依法执教的基本含义 依法执教的基本含义: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曾经对我区教师依法执教情况进行调研,主要从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依法执教的情况和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状况三个方面进行,结果发现:相当一部分教师模糊我国的教育方针,对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两免一补”政策混淆不清。因此加强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学习很有必

要。有的学校例会没有实际内容,普法教育流于形式,为什么不趁机开展一些教育方面的法制宣传学习呢?这对教师自身或者对于学生都有必要。如果我们教师经常进行教育法制方面的学习,就可能少出现类似“绿领巾事件”,更不会出现罚“蹲起”800个等现象。体罚学生是非人道的表现,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赵宏义先生的说法,教师对待学生非人道现象的表现主要有四个方面:心罚、体罚、变相体罚和经济惩罚。体罚学生是封建时代“师道尊严”“师徒如父子”的产物。过去我们强调尊师爱生,即学生尊敬老师,老是爱护学生。现在,我们要求尊生爱师,即老师尊重学生,学生热爱老师,因为尊重学生比热爱学生更能为学生的成长创设一个宽松的环境,况且,尊重学生是热爱学生的前提。我们主张师生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同志式之间的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这是教师应该具有的职业道德,而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一些老师眼中只有优等生,忽视中等生,对所谓的“双差生”不管不问,甚至撵出班级,这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是违背教育法规的。我国现代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要靠他们去建设,我们迟早是要离开“舞台”的。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教授提出多元智力理论,他认为,人的智力是多元的,除了言语/语言智力和逻辑/数理智力两种基本智力以外,还有其他七种智力,视觉/空间关系智力、音乐/节奏智力、身

管理案例分析答案培训讲学

贾炳灿同志是1984年调任上海液压件三厂厂长的 请你在认真读完该案例后,对下列问题做出选择: 1、贾厂长在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刚开始由于没有很好地调查研究,不了解象小郭那样的工人为了能洗上澡而早退的原因,就做出了早退罚款的决定。这一决定说明贾厂长只想用经济杠杆来管理,有用哪一种人性观来实施管理的倾向?( A )A经济人假设理论 2、如果贾厂长认定要用经济杠杆来管理员工,你认为他应该怎样对待刚刚公布的关于迟到早退的惩罚规定,才能既保住领导威信又使员工心服口服?(D )D.彻底改造女澡堂,以扫清新规定执行的障碍 3、请运用利克特的领导行为理论来判断贾厂长的领导方式属于哪种类型?(B )B.开明和权威式 4、利克特的领导行为理论被称为(C )C.管理系统理论 5、案例中贾厂长制定政策时仍套用他以前在上海高压油泵厂的经验来解决上海液压件三厂的新问题,这样做出的决定属于哪种个体决策因素?(B )B.克服心理定式 1贾厂长是以一种什么样的人性观来对待员工的?答:该案例中,贾厂长只是根据惯例主观地采取了迟到不罚款,而对早退罚款的决定。改革不合理的厂纪厂规有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贾厂长取消了迟到罚款的规定受到了工人的好评。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贾厂长尊重职工,关心他们的疾苦,在管理中考虑到了人的因素,其人性观有“社会人”假设倾向。但在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由于没有很好地调查研究,没有了解工人为什么会出现早退的现象,就做出了早退罚款的决定。这一决定说明贾厂长只想用经济杠杆来管理,又有一种用理性人假设来实施管理的倾向。因此对一个完整的人来说,贾厂长的这种管理方式比较符合薛恩的复杂人性观。2如果你是贾厂长,你准备怎样来对待员工?你想采用什么样的激励手段和管理方式?答:鉴于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为了能使新的规定得到贯彻实施,贾厂长应该改变原有的领导方式,在充分与工人讨论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公平合理的地、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为解决工人洗澡排队的问题,厂里应彻底改造女澡堂。这样,就扫清了新规定执行的障碍。3、贾厂长为何会作出案例中的决定?运用利克特的领导行为理论分析贾厂长的领导方式?答:该案例中,贾厂长只是根据惯例主观地采取了迟到不罚款,而对早退罚款的决定。改革不合理的厂纪厂规有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贾厂长取消了迟到罚款的规定受到了工人的好评,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贾厂长做对了。但在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由于没有很好地调查研究,没有了解工人为什么会出现早退的现象,就做出了早退罚款的决定。他实际上是采用了利克特的领导行为理论中管理方式2,即开明权威式的领导方式。 6、你认为出现这一分歧的最根本原因是(C )C.工作说明书不够明确、具体和全面 7、对于服务工的投诉,你认为该如何解决?(D ) D.对服务共要进行表扬 8、认为该公司在管理上不需任何改进之处的是(C )C.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领导 9、工作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是( C )C.问题分析 10、作为一名职工,我们可以将自己描述为:主动性的词语是( D )D.总是 11、请你列出三种可能的方案;答:有三种可能方案(10分) 1)品牌重新定位 2收购散户小股东的股份,使洁丽公司控股超过50%,然后找一流的厂商技术合作或代理一流产品; 2)寻找机会脱售持股 12、请你分析比较这三种方案的利与弊;答:方案的分析(10分) 方案1:利:可利用原来已建立的销售渠道、服务人员及与经销商的良好关系、化妆品本身的价值、较难衡量的较高附加值,重新定位锁住目标市场。弊:因为市场变化快,进口关税逐渐降低,会使整个企业转型有较高的风险。 方案2:利:可利用原有的销售渠道与服务人员,除可重新定位外,还可与其他知名品牌厂商合作,进入其他市场;控股权扩大,经营方式较有弹性。弊:投资金额较大;日方态度不易掌握。 方案3:利:避免激烈竞争,可将资金转做他用。弊:原有的渠道和人员、队伍全部放弃相当可惜。 13、现在请你作为管理顾问,帮助洁丽公司的负责人作出合适的方案选择。答:建议(10分) 采用方案2,接受小股东的退股建议。本题的关键点是:第一,想要放弃原有的市场或产品,而进入全新的陌生领域。 第二,只想创造新产品,放弃原有产品改善的可能,可能使企业受到更大的损伤。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 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 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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