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摘要]本文对造成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简单介绍了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还以天津教案为例,以从中折射出的清末司法制度问题,着重补充论证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观审制会审制教案

[目录]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狭义的司法制度指法院制度即审判制度,[1]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指鸦片战争后,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为标志,清朝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害,不但对在华洋人失去司法管辖权,而且其正常的司法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帝国主义列强操纵,逐渐失去自主权的现象。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一) 领事裁判权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指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的国家。[2]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朝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从此,清朝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对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受到分割。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3] 它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突出表现,也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领事裁判权对清朝司法主权的危害

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在香港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这不是只让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横行无忌而不许中国人起而自卫,给予应有的处罚吗?

1844年中美签定《望厦条约》,其中不但规定美国人在华涉讼由本国领事处理,而且规定“若合众国人民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据此,清政府也无权管辖美国人与其他各国人之间的在华案件。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扩大了,清朝的审判主权进一步受到了侵犯。

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也不得过问。

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

条约办理,中国无须过问。

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有约国人,由该有约国领事衙门审判。

四、原告为有约国人,被告为中国人,案件由中国地方官员审判,但得通知该国领事派员“莅审”。

五、原、被告一方为无约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或均系无约国人,其案件虽由中国官府受理,但须邀一有约国领事会同裁判。

六、为外国人船上服务的中国人犯案,中国地方政府也无权单独审断,须通过就近税务司转告该船领事官派员前往观审。[4]

以上六点,表明清王朝的司法主权已大为旁落。至第二次鸦片战争时签定新约,领事裁判权被延伸,所有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都享有这种特权。

领事裁判权在华确认之后,作为战败国的清政府,对于洋人在中国犯罪或洋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完全失去了司法管辖权。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必须遵循民族自决和维护主权完整的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浦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中央王朝大多拥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和司法审判的主权。直到清朝中叶,凡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涉外案件,仍然由清政府审理。清朝对外国侨民犯罪,规定只适用属地主义原则,防止其逃避罪责,并针对犯罪行为科以重刑。“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5]而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确立,使这一制度开始发生根本改变。外国侵略者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任意横行,清朝的法律对其没有了约束力。可以说,领事裁判权在华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开始的重要标志。

(三)领事裁判权的行使机构---领事法庭

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列强还依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各自的司法机构。以英国为例,它在华设有审理其侨民案件的领事法院、英国驻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

领事法院设于每一领事区,由领事兼任审判官。它审理领事管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刑罚在徒刑一年以下、罚金在一百英镑以下的刑事案件。英国驻华高等法院常设在上海,它除了作为第二审法院外还有权审理在华侨民的一切民刑案件,并是各地海事、破产、离婚与谋杀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诉讼标的在二十五英镑以上)的上诉案件。诉讼标的在五百英镑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还可向伦敦枢密院上诉,但刑事案件的判决,不经枢密院允许,不得上诉。[6]

以上可知,列强不仅在中国设立了行使领事裁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公然确认为其本国法院的下级司法机关。明目张胆地破坏了清朝司法组织的完整和统一。可以说,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是对清政府司法管辖权和司法组织的双重侵犯,使之更加半殖民地化。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一)观审制

为了扩张领事裁判权,资本主义列强还蓄意谋取观审权。1876年。,中英签定《烟台条约》时,英国侵略者强行规定了“观审”制度:“凡迂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这是清政府第一次在条约中承认观审制。

观审制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7]观审双方似乎是平等的,其实大不相同。外国领事以战胜者自居,其观审名之曰“莅审”,中国官员应以“礼相待”。而中国观审的官员处于半殖民地之地位,更不懂外国法律,其观审只是一种形式,甚至有少数人因漠视或不屑卑躬屈膝而不前去领事衙门观审。所以,这种“观审”,实际上是享有此特权的外国领事发号施令,操纵审判,为所欲为。

虽然这项特权起初只有英、美两国,但因清政府对各国列强均有最惠国待遇,故各列强纷纷借口利益均沾而取得了观审特权,清朝司法主权遭到更严重践踏。列强在华观审制的取得表

明,其不但利用领事裁判权使本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并开始利用这一制度插手清朝的审判制度,甚至对中国人民定罪,这就将领事裁判权又向前迈了一步,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二)会审制

所谓“会审”制度,指在列强霸占的中国领土“租界”内,由中国政府所委派的官员与驻该地的领事馆派遣的官员组成会审衙门,审理“租界”内案件的制度。是列强在租界中强行实行的殖民主义制度之一。

1853年刘丽川小刀会起义时,英、美、法驻上海领事乘机攫取“租界”内两起均为中国人的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因当时时局未定,清政府也无人过问。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明文规定:“两国交涉案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1864年,清政府命上海道与英、美、法驻上海租界领事达成协议,设“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作为中国派驻租界的常设司法审判专门机构。在上述三国领事参加下,专门负责审理“租界”内的英美人为原告、中国人及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会审制度于此开始。

“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上海道委任理事,英美副领事等任陪审官,其刑事审判权限为监禁一百天以下,枷锁三十天以下,笞杖三百以下;民事方面,以诉讼总额不超过一百元的案件为限。这是旧中国第一个实行中外会审的混合法庭。表面上,上海道委任的官员任主审,英美两国理事为陪审,实际上,审判地点在英国领事馆内,审判依据是租界当局制定的《巡捕房章程》,审判程序是西方的,中国理事不过是个摆设,完全由洋人说了算。[8]

(三)会审公廨

为了把中外会审的组织和方式确定下来,1868年,英美领事又与上海道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进一步确立了会审制度。

根据会审公廨章程的规定,原被告均为外国人的案件,只能由外国领事审理,中国政府无权干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只能派会审官员前往“观审”。虽然观审官员如果认为审理不当,可以逐细辩论,实际上意见往往不被采纳。至于被告为中国人的案件,只有钱债、斗殴、盗窃等在枷杖以下的罪,才允许中国官员判决,其余较大的案件,均由外国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审”,实权却由外国领事掌握。其所适用的法律,由外国领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中选择。会审权的范围,最初只限于一般民事案件,随着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的深入,逐渐扩展到涉外纠纷和海关争议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帝国主义乘机占领会审公廨,将其改由各国驻上海领事团全权控制。通告确认租界内纯数中国人的民刑案件,外国领事亦可直接派员参加审判,刑事可判十年、二十年的重刑,民事案件只以一审为终审;不承认上海道为上诉机关;凡与外国人有关的案件,即使发生在租界外,或被告居住在租界外,只要洋人告发,会审公廨也可越界捉拿审讯犯人。[9]

中外官员会审制度,是外国侵略者侵犯中国司法主权、迫害中国人民更为狡猾和隐蔽的手段。如果观审制尚不能满足侵略者,那么,会审制则让侵略者堂而皇之的在中国做起了法官,各国领事已由陪审、会审,发展到主审。进一步践踏了清朝的司法审判主权。总之,这种所谓会审是:对外国人犯罪是否科刑,中国官员“例不过问”;而对中国人,不仅钱债、斗殴、盗窃等在枷杖以下的罪可以判处,而且外国领事可以超越权限,“径定监禁数年者”。在中国领土上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10]的现象。更进一步加深了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程度。使得中国人民在涉外纠纷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露骨地践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在清朝末年发生的一系列“教案”中,资本主义侵略者通过外交和军事手段对清朝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清政府按照列强的意愿对中国人民定罪,干涉清朝的司法主权,笔者认为,这类

事件也可视为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本文以此作为对这个论题的补充。

教案是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侵略中国,引起中国人民反抗而酿成的案件。鸦片战争后,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派遣天主教和基督教新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进行非法活动。因传教士经常强占土地,包揽诉讼,欺压人民,挑起教徒和非教徒纠纷,因而激起公愤,各地先后发生捣毁教堂或殴杀有民愤的传教士事件,于是列强向清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种种无理要求。[11]

1860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天津望海楼设立教堂,吸收恶棍入教,拐骗人口,强占民地,激起民愤。1870年6月21日天津人民因育婴堂虐待死婴儿数十名,聚众到教堂说理。法国领事丰大业持枪往见北洋通商大臣崇厚,并开枪恫吓,又在路上向天津知县刘杰开枪,击伤随从一名。群众怒不可遏,打死丰大业,焚烧法、英、美教堂及法领事署。事件发生后,法、英、美等七国军舰集结天津、威海一带示威。清政府对侵略者屈服,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将爱国人民当作凶手查办,杀死20人,充军25人。赔偿教堂洋楼修造银二十一万两,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

还有一例,1895年5月28日,成都人民过端午节举行掷果会,英美传教士将掷果小孩捕入教堂,民众派三人到教堂交涉,亦被扣押,激起众怒,当晚即将英美传教士住宅及教会医院焚毁,并将天主堂内埋藏的尸首送官府检验。接着有数十地发生反洋教斗争。法、英、美各国派军舰在长江示威,并向清政府恫吓。清政府媚外投降;将四川总督刘秉璋,乐山、灌县、大邑、冕宁及新津等各县知县撤职,又将朱瑞亭等六人杀害,其他17人充军。并赔成都各教堂银七十万两、川南各教堂银二十万余两、四川其他英、美各教堂十万余两。另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扬州教案、曹州教案、清浦教案、酉阳教案等,结局大致都是如此。

弱国无外交。今天看来,这一系列教案给我们感受最深的可能是清政府的软弱无能。但在这一系列教案解决的同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内外交困下的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问题。以天津教案为例, 1858年,法国通过《中法天津条约》在华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因此,法国侵略者在天津为所欲为,有恃无恐。天津教案中,广大爱国官民对法国领事及传教士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坚决抵制。此类华洋冲突事件,根据领事裁判权“华民如何科罪,应以中国法论之。”法国侵略者无法亲自对中国人民定罪,但在尝到战争带来的甜头后,早已摸透了清政府的心理。便动用军事力量,强行要求清政府惩办“凶手”,对中国人民定罪。而清政府为取悦侵略者,更置家国主权和司法主权于不顾。

且不说清政府如何丧权辱国,单说清政府对爱国人民的“惩办”,便与当时的清朝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关于民众聚众事件,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为有效弹压不法闹事,通过颁布条例,严厉规定:“刁民……约会抗粮……借事罢考、罢市,……(或)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监侯”。[12]但爱国人民的行为实在难以适用此法规。再来看看刑法的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侯),故杀者,斩(监侯)”。[13]那么,即便打死了激起民愤的法领事,至多也就是“斩监侯”,还要待每年秋审与朝审后在决定行刑与否。也决不可能“即行正法滋事人二十人,发配安置二十五人”,并“所杀领事及英法各国人以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二者之间相差可谓不小。

对于爱国民众焚烧的教堂洋楼,根据《大清律例》“并记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赔偿,还官给主”。那么,烧毁的几座教堂和洋楼价值又怎能高达银二十五万两?显然是侵略者在趁机明目张胆的掠夺钱财。对于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我们先来看看《大清律》是怎么规定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捉拿,及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上司文武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俱交部议处”。[14]即何处出现聚众滋扰闹事,主管该处的督抚、文武职官均应承担职务连带责任,但充其量也不过革职。而在天津教案中,天津知府和知县却被处以仅次于死刑的发配充军。以上无理和过分的片面要求,

是法国侵略者通过清政府强行达到的。在外交和军事巨大压力下,清政府根本无法按照清朝律例审判,完全按照法国侵略者的要求草草结案。清政府和其司法机关再一次充当了列强的工具。可想而知,清政府连国家主权都已丧失贻尽了,司法主权更无从谈起。

领事裁判权和观审、会审制是帝国主义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制度。在中国一直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数不尽的苦难和耻辱。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新中国之后,才永远废除了这种反动制度。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生产力落后的结果,是清政府腐朽没落、屈膝投降的结果。现在我们研究和学习这段历史,就一定要以史为鉴,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把我们的国家建设的更加富强,牢记只有国家的强大和独立,才有司法的独立。

清末新政的原因

清末新政的原因 一、改革缺乏强有力的领导。 清末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期领导是慈禧太后,后期是摄政王载沣。纵观慈禧一生,思想并不守旧。不过她日常关注较多的是她个人的权势、地位。1898年在顽固大臣的挑唆和包围下,西太后一手扑灭了戊戌变法,然而两年之后,她又在西安亲自颁谕宣布变法,1905年则进一步接受臣僚的意见,同意实行宪政。慈禧对于变法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给人以一种感觉,认为她同意改革“不过是对于国内不满的搪塞、贿赂和对于外国无力的软弱屈服,都是政府无能的表现”〔2〕。使人们对她发动改革的诚意表示怀疑。不过,由于她临朝听政数十年,掌握清朝大权,尽管有人对立宪不满和怀疑,但惮于她的专制淫威,对她的懿旨懿训还不敢违抗,在她去世前,各种新政尚能照常推行,朝政大局也尚能保持相对稳定。1908年慈禧太后去世,“使王朝失掉了一个最能干的人物”,“失去了维系这个解体的国家的强手”,“加速了人们久已期待的内部崩溃的危险”〔3〕。继承皇位的是3岁的溥仪,由其父载沣监国。载沣主持朝政,使“朝廷当时失去了中心人物,令人发生一种空虚之感”〔4〕。“他没有时代所需要的魄力和才干”〔5〕。皇族内部围绕着权力,明争暗斗。光绪帝的皇后隆裕太后与载沣不谐。当时满洲贵族新派人物、两江总督端方是载沣的左右手,1904年11月隆裕太后借故解除了端方的职务,想以对端方的罢免“在政治上制服摄政王”。在朝政的处理上,载沣“施治寡术,用人无方”。他监国后,有见大权旁落,深感皇室的危险,拼命加强皇族集权。官制改革中,政要多用亲贵,竭力排斥和打击汉族官僚。他以戊戌年间袁世凯曾出卖其兄光绪,借口袁有“足疾”,解除袁的兵柄,将他逐回河南老家。湖广总督张之洞有见于此,“震惊无所措”,为求自保,自动交出所编新军,请改隶陆军部,于是,载沣任命铁良为兵部尚书,将兵权收归到自己手中。载沣的所作所为“其主要目的就是如何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一切努力只是拼命抵挡或推迟国家的破产和政治革命”〔6〕。在第一届责任内阁中,新内阁以奕劻为首,皇族成员占了5名,且掌握军事、财政、外交等重要部门。载沣这样做,只是“形式上的加强,非但不能使自己强大起来……且这种做法只能激起汉人的排满情绪”〔7〕,“越发加深种族的反感……并认识到当此内忧外患日深之时,为了保住国家,决不能把政权交给如此自私自利的满洲朝廷”〔8〕。从而使统治集团内部本来就已很深的矛盾更加激化。主持军机处和外务部、负责官制改革实际领导的庆亲王奕劻素以贪黩著称,与其子载振屡遭言官弹劾,奕劻怀疑言官受大学士瞿鸿禨指使,唆使学士恽毓鼎弹劾瞿,又暗通报馆,授意言官;阴结外援,分布党羽,结果瞿被革职开缺回籍。领导集团内部如此,其他各部尚书之间也是势如水火,互相攻击。学部尚书张百熙与侍郎唐绍仪“因事互相揭参”,结果张遭到申饬,开缺归里,忧愤成疾去世。1907年云贵总督岑春煊入京任邮传部尚书,弹劾靠贿赂而当上侍郎的朱宝奎,为奕劻所不容,于是借口广东会党起事,调岑为两广总督,将岑逐出京师。岑行至沪上,托疾不行,拒绝赴任。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冲突如此,而其他“在位诸臣,人各有心,或阳奉阴违,或始勤而终怠”。这就严重削弱了对政治改革的领导,加深了王朝统治的危机。 二、地方督抚对改革态度冷淡、倍加阻挠,使改革流于形式。

中国近代史—晚清的近代化转型

中国近代史—晚清的近代化转型 一、两次鸦片战争 1、导致鸦片战争的原因是什么? ①根本原因:英国为了打开中国市场 ②客观原因:清政府的腐败落后 ③导火线(直接原因):虎门销烟 2、《南京条约》有哪些内容?对中国有何影响? 内容: 赔款:2100万银元(加重中国人民负担) 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开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关税协定:英商进出口货物须缴纳的税款应和英国人商定(严重破坏中国关税主权) 影响: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破坏,传统的朝贡体系被打破,中国从此被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3、鸦片战争对中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影响: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破坏,传统的朝贡体系被打破,中国从此被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4、持不同史观的学者都认为,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试用革命史观、文明史观、全球史观来阐明理由。 革命史观: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从此进入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时期。文明史观: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侵略,中国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近代经济因素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 全球史观: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使中国成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一部分,中外联系日益密切。 二、甲午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1、《马关条约》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中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内容:①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②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大大加深了中国人民负担)③开放重庆、沙市、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使外国的侵略势力深入中国的内地)④允许日本在华设厂(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2、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的原因是什么?对中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原因:为了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取得更大特权和利益 影响:《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巨额的赔款加深了中国人民的苦难,在北京设立使馆区成为列强侵华的大本营,清政府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总之,《辛丑条约》的签订,使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 1、列举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 ①金田起义——运动开始(1851、11) 定都天京(1853、3) 北伐、西征、东征—— 颁布纲领:《天朝田亩制度》 天京事变——由盛转衰(1856 颁布改革方案:《资政新篇》——挽救危局(先进中国人发展资本主义的最早方案)

试论建立农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内容提要]: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提高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实现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和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话。中国是小农国家,县乡政府处于“非法生存”状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民政治参与途径缺失五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中国必须建立农会。现阶段在中国建立农会是可能的。国家应该通过制定《农会法》解决建立农会的合法性问题,为农会的发展排除障碍。 [关键词]:农会;社会整合组织;农民合法权益;组织化;政治参与农会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曾经成为农村唯一的权力机关,随后又消失在改革的浪潮中。时下,“三农”问题已经被列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成为困扰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问题。在求解“三农”问题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许多务实的建议,其中,不少学者在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建立农会而不断呼喊,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来自农村,耳闻目睹农村发展的状况,关注“三农”问题,得到过众多师长的指教,曾在广东和安徽等地的农村进行调研,也在有关部门接待过许多来访的农民,我确信“三农”问题中人是第一位的,其核心是农民问题,是农民权益的问题。正因如此,我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保证农民享有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生活的权利,真正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民组织,建立农会就是当前最为有效的办法,这样彻底解决了农民的主体问题,是最为根本的方法。本文是我在长期阅读和调研的基础上,对建立农会的相关问题思考的结果。文章无疑是幼稚和肤浅的,我只是希望借此整理一下思路,如果能引起大家对农民权益问题的关注,起抛砖引玉之效,则庆幸不已。一、农会的定位、任务和作用人们对中国历史上的农会的印象主要是革命组织,与之相连的是,“打土豪,分田地”,“一切权力归农会”,但是,这些并非农会的全部。事实上,中国最初的农会出现在清末民初,是一种社会互助合作组织,以推动农业发展为宗旨。将农会发展为革命组织的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1922年10月,彭湃领导的赤山约农会也不是革命组织。该会发表的《农民利益》传单宣布农会的任务是:“防止田主升租;防止勒索;防止内部竞争;凶年呈请减租;调和争端;救济疾病;救济死亡;救济孤老;救济罹灾;防止盗贼;禁止烟赌;奖励求学;改良农业;增进农民知识;共同生产;便利金融;抵抗战乱。”由其任务可以看出,赤山约农会只是社会经济自治组织,发挥自卫、自教和自助的作用。直到1923年1月,海丰总农会成立,通过了《海丰总农会临时简章》,明确农会的任务是:一、图农民生活之改造;二、图农业之发展;三、图农民之自治;四、图农民教育之普及。从中也难以看出海丰总农会具有革命组织的性质。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农会并不是单一的,内涵多样,为避免误解,本文不以“恢复农会”或“重建农会”而以“建立农会”为题。 [!--empirenews.page--]农会作为革命组织是在社会激变时期的非常选择。和平建设时期,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本文倡导建立的农会,是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而非作为革命对抗组织的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进行互助合作、自我教育,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民群众性政治社团。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协调农民与外界的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勤劳致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促进农村健康发展。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述的农会,均指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农会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实现互动的媒介,另一方面是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进行协商博弈的工具。从国家来看,农会可以突破基层政府对农民的法律信息封锁,有助于国家法律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同时,农会可以避免基层政府信息上报的失真,直接真实地反映农民意见和农村状况,为国家制定和调整农村政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农民来看,农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组织性的力量,在影响国家政策和与社会强势集团博弈的两个层面上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权益,避免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被边缘化。农会不同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会提

浅议晚清的中国近代化进程

浅议晚清的中国近代化进程 摘要:中国晚清近代化的领导者们缺乏务实精神和冷静态度。他们忽视了中国的特定国情,企盼通过短期努力就使中国的近代化取得突破,一旦受挫便又一蹶不振。他们还缺乏求同存异的气量和胸怀,仅因实现目标的途径不同便互相攻讦,势同水火,这更加使中国的近代化进程布满了迷雾。 关键词:近代化;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进程 所谓近代化,在欧美各国就是资产阶级通过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使社会摆脱中世纪的封建形态而资本主义化。中国的近代化,并没有遵循历史发展的规律。“中国的近代化,亦称之为‘现代化’,指从1840——1949年期间的资本主义现代化。无论是现代化,还是近代化,归根到底是在近代中国决定承担近代化任务的主要载体都是中国的资产阶级,因此近代化实际上也是资本主义化。”① 鸦片战争的失败,并没有使国人认识到封建制度的腐败,仅仅使部分有识之士承认了洋人的“船坚炮利”。于是,这些有识之士就开始了探求“师夷之长”的道路。中国的近代工业化正是从武器的近代化开始的,影响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洋务运动由此产生。而1894~1895年的甲午中日战争以清政府惨败而告结束,败于“蕞尔小夷”的严峻现实,割地赔款的巨创深痛,给中国社会以全方位、深层次的巨大震荡。于是,近代化的新陈代谢过程骤然加快,洋务运动结束了,维新运动早产了,清末“新政”应时而出。一时近代化的前途变得更为坎坷。本文拟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等重大历史事件,来分析中国晚清的近代化进程。学术界对中国近代化的进程的看法众说纷纭,如吴承明认为,提出以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化的进程为主题,探讨洋务运动与近代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军事、外交的关系,探讨洋务运动与当时的社会环境问题,这是一个跃进。②茅家琦、虞晓波在其文章中指出,甲午战后在政治上掀起维新变革思潮的同时,经济上也出现了以设厂自救、振兴实业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爱国热潮,大大加快了近代化的步伐。③ 一、洋务派引导的洋务运动成为中国近代化的发端 洋务运动发生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是和当时世界近代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密切相关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终于在此时付诸实践。 洋务运动的推动者不想太多的去触动传统思想,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传统思想的信徒。那时保守派与洋务派的分歧不在根本的思想认识上,而在于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与做法上。例如,对于铁路的不同态度。当然,与保守派相比,洋务派还算进步的,他们毕竟睁开了半只眼睛,主张“师夷之长”,尽管这种“长”完全是技术性的。但是,洋务派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封建传统文化,这才是洋务运动失败,中国早期近代化进程极为缓慢的根本原因。 甲午战争对长达30年的洋务运动做了一次总检验,结果表明“自强”、“求富”的目的远未达到。今后中国的近代化应该如何深入呢?战火甫熄,《马关条约》墨迹未干, ①林家有.孙中山的革命观——兼论辛亥革命对中国近代化的影响[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236. ②吴承明.世潮·传统·近代化[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86.

清末民初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影响

清末民初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影响 ——以历史建筑风格为例一个多世纪前,一个来自欧洲的列强带着它的坚船利炮堂而皇之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 那一年,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近代史的开端的序幕被拉开。至此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个古老而落后的国家,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抢劫掠夺,给这个原本就脆弱不堪的国家带来创伤,当然,对中国社会变革产生的深刻影响也是不可否认的。然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毫无疑问是巨大的。 我们一行人在12月2日这一天前往杭城,寻找我们周围近代化历程中的文化变迁的足迹。众所周知,杭州是一座充满历史风情积淀浓厚文化的城市。这次我们以近代化过程中历史建筑风格为切入点,前往杭城的大街小巷,用心触摸历史变迁的脉络。 首先我们来到的是位于上城区中山中路的浙江兴业银行旧址,兴业银行是清光绪三十一年由修建沪杭铁路总理汤寿潜等发起创办浙江铁路公司,自办沪杭甬铁路。次年10月公司附设铁路银行。这座坐西朝东的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阔五间,三层,入口台阶两边弧形石鼓上为爱奥尼克双柱式门楼、门面、台阶,欧式的雕花石刻,柱身采用苏州金山花岗岩,建筑中部冠戴高突的圆顶无不体现出中西文化交融。站在银行对面,一座巨大的中西合璧式建筑进入我们的视线,透过巨大的法国梧桐,顿时我们被它古朴又典雅的外形震撼了,气派却不落俗套。进到银行里面,据了解,现为杭州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中国的外资银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结果,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开始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从“耻于言利”到敢于“争利”是中国推进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必经之路,中国近代银行业就是在“争利”的过程中奋起直追,不断发展的。许多产业部门和金融业遵循资本主义发展规律和内在要求,已或迟或早地出现了资本集中的趋势,产业和银行业开始相互渗透,银行业商办趋势日益明显,代表着资本主义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传统经济向近现代经济的加速演进,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大发展孕育着新的活力。 紧接着,我们一行人还探寻了杭城著名历史文化景区南宋御街,南宋御街作为杭州历史文化的一张名片,主要展现南宋古代街区的古老风貌,但就在御街两侧散布着许多近代中西合璧的典范建筑。 五洲药房就是一个典型的建筑,五洲药房旧址是一排高高的四层建筑,有七八间门面的宽度,排场很大。墙面上有一块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安置的历史建筑说明铭牌,上面铭刻着“20世纪20年代钢筋混凝土西洋混合式风格商业建筑,反映了近代建筑演进的历史脉络”,五洲药房据说原本是三层的楼房,北侧一半的第四层楼是后面加上去的。当年,北边的一半是开

清末民初黑龙江移民社会保障述论

收稿日期:2013-05-30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面上资助项目“近代以来移民与东北地区生态环境变迁问题研究”;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清代人口流动与黑龙江流域开发”作者简介:魏影(1974—),女,辽宁海城人,副教授,副院长,史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清史、东北地方史研究。 第15卷第5期2013年09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IT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Vol.15No.5Sept.,2013 ·史学研究· 清末民初黑龙江移民社会保障述论 魏 影 (1.吉林大学文学院长春130012;2.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摘 要:清末民初,由于中原地区灾荒匪患盛行,大量汉人生路已绝,他们纷纷涌入包括黑龙江在内的东 北地区,但因其乃是逃荒之举,因此,对移民的救济就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于是,各级政府、慈善救济机构和沿线运输机关在移民的招集、输送、安置等方面采取了种种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了成千上万的关内农民顺利移至黑龙江。这不仅使当地的人口数量急剧增加,更使得黑龙江地区的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最终导致日俄所谓“满洲问题国际化”落空。同时,黑龙江地区的土地也得以快速开发,对减少内乱、实边固防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末民初;黑龙江;移民;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13)05-0123-05 所谓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即是指国家 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可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政策如何,对该国该地区人口迁移的规模和速度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清末民初,大量关内移民涌入黑龙江,此“乃为逃荒之举,其对于自身前途的命运全无把握。徒以故乡生路已绝,不得不迫而出此。至于出关以后之生路,亦惟有听之天命而己。”因此,“移民的救济问题,是刻不容缓之问题,不可不急救解决者也。 ”[1] 于是,各级政府、慈善救济机构、沿线运输机关纷纷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各种移民社会保障机制,在移民的招集、输送、安置等方面采取种种优待措施,确保了黑龙江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黑龙江移民招垦过程中的社会保障 清代的黑龙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清前期黑龙江地区的空间范围理论上指的是黑龙江将军所管辖的范围及宁古塔将军辖区的东北部和北部地 区。大致范围西接今内蒙古东部,东至鄂霍次克海, 南到松花江流域,北至外兴安岭这一广大地区, 面积覆盖了我国今黑龙江省辖区和俄罗斯远东地区以及蒙古东部地区。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中上游的广大地区由黑龙江将军管辖,黑龙江下游和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包括库页岛在内由宁古塔将军管辖。清咸丰八年(1858年)中俄签订了不平等的 《瑷珲条约》,中俄两国国界由外兴安岭分水岭南移到黑龙江,沙俄攫取了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致使黑龙江地区的总 面积锐减。之后, 清政府对包括黑龙江在内的整个东北地区放弃了封禁政策。黑龙江地区的移民

清末新政的成败

清末新政的成败 2011-10-03 第09版:中外历史 作者:高放来源:学习时报字数:6181 清廷顽固派首领慈禧太后1898年镇压了维新派的戊戌变法之后,很快引发了 1900年义和团的暴动和八国联军的入侵。在国难加深的险境下,慈禧为了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大清王朝的世代威权,不得不从 1901年重新开启变法,推行新政。以往史学界对新政多加否定,甚至认为“新政实际上是一种苛政”。这有失偏颇。我认为清末新政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政府在新世纪最早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使中国在资本主义现代化道路上迈出新的一步。清末新政历经10年多,大体上可分为前5年与后5年两个时期,在经济、政治、军事、文教、法制方面的成就后期比之前期更为显著。但是新政终归失败。其得失成败的历史经验教训非常值得重新总结。 经济方面,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较快。1902年 2月的上谕强调提出:“农工商业,为富强之根本,自应及时振兴。”同时又指明:“振兴农工商业,以保利权。”(《光绪朝东华录》总节 4830页)可见振兴农工商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主权以抵御外国资本入侵,这个宗旨是明确的。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尤其是义和团的内乱和八国联军的外祸给农业造成很大破坏,所以新政从恢复农业起步。主要措施是激励开荒屯田,扩大耕地面积,改进农业技术,大力兴修水利。由官方兴办农事试验场,是破天

荒的新举措。1902年首先在保定办一所农事试验场,1906年进而在福州、北京、济南、盛京(沈阳)等地增设开办,引进日、美等国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农具(如洋犁、畜力机器、割麦器、玉米自束器)等。现代化工业也开始由官方倡导。1901年开始由北京进而在多省设立工艺局或劝工局,用招股办法开办股份制企业。官办企业与民办企业并举。我国的民族工矿企业到1901年仅有156家,到1911年资本在万元以上的就达到700多家,资本总额拥有1.3亿元,产业工人增加到60万人。20世纪的头10年,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到新高峰。新政期间铁路发展尤其迅速,到1911年约达9000公里,比1895年约增长20倍。其中京张铁路在詹天佑总工程师领导下从1905年开工到1909年比原计划提前两年完工,完全自立自建,又有“詹天佑挂钩”的创新,震惊中外。电报、电话业务开始独立自立发展。1905年北京建立的京师华商电气公司,发电设备为150千瓦。这是我国自办的第一个发电厂,标志着我国迎接世界电气化新时代的开端。电气化开始起步。1905年天津首建电产品工厂(制造电震子、起电盘、电铃、电池等),1906年天津出现有轨电车,1907年上海设官办市内电话局。工商业和金融业随即获得新发展。清廷于 1903年设商部,鼓励各地兴办商业公司、轮船公司,保护私营商业权益。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总额第一次有明显迅速增长,1907年比1900年几近翻一番。部分商品如耐火材料、棉纺织品、面粉等开始投进国际市场。1903年开设铸造银钱总厂,发

对清末民初中国外交体制近代化的认识

对清末民初中国外交体制近代化的认识 鸦片战争后,随着列强入侵,中国开始在制度层面与国际接轨,而以外交领域为最。从清朝末年的总理衙门、外务部,再到民国初年的外交部,近代中国的外交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革。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外交体制日益现代化,逐渐合乎国际惯例,并且催生出一大批职业化的外交人才,使原本虚弱的中国能够取得一些难能可贵的外交成果。 二、清末的外交体制变化 1840年以前的中国,沿袭传统的对外交往习惯。这种所谓的“外交”浸透着浓厚的“夷夏”观念,中国根本不屑于同属国或朝贡国进行平等的来往。当时清政府的主要外事机构有理藩院和礼部。理蕃院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又管理涉外事务。礼部也不是专管外交的机构,它下面有两个涉外机构,主客司和会同四译馆,负贵外事礼仪接待及翻译工作。另外,鸿胪寺专掌替襄礼仪之官。军机处由于它掌握皇帝旨意的草拟和颁行,因而也参与对外决策咨询。可见,这个时候中国没有建立正式的外交体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也没有一批专职的官员,只有一些分散于各机构的部门,职责比较混杂。 中国近代外交体制开始于《南京条约》签订后“五口通商大臣”的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因开放五处口岸的约定而设立,始于1844年,由两广总督兼任,实际上负责五处口岸的对外事务,是一个兼有外交权力的职务。这反映出外交体制改变的端倪,又说明清政府内心里的“蛮夷”观念没有改变---与外国打交道只不过限定在通商之内,而不是政治外交关系。“五口通商大臣”始终为兼职,不是专官也无专署。1858年由两江总督兼任。 英法联军攻入北京后,迫于列强压力,1861咸丰帝批准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是清政府为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一直存在了40年。总理衔门的设立,使清政府的内政与外交大权进行了新的明确分工。随着外交事务的增多,总理衙门逐渐变成了最重要的中央权力机关,不但“专办外交”,而且通商、关税、传教、招幕华工、海防、船务、邮电、铁路矿务等事务,无不由其兼管。有意思的是,它管了很多非外交的事务,而属于外交的事务又并不由它全部负责。这就是有南、北洋大臣的问题。 南洋大臣,由“五口通商大臣”演变而来。1868年,因通商口岸已扩展至长江各地,“五口通商大臣”遂改为“南洋通商大臣’,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长江以上各口,有时也兼理闽、浙三省的涉外通商事务。北洋大臣,初为三口通商大臣。1870年,因通商事务扩大而改,统管直隶、山东、奉天三省通商交涉事务,另外兼管北洋洋务、海防及全国性招商、各路电线等事务,由直隶总督兼任。南北洋大臣实际上管理了大部分属于总理衙门职权内的事务。但是总理街门对于南、北洋大臣,只是备顾问和代传达而已,不能直接指挥,在制度上没有隶属关系,最多是一个咨询顾问机构。 总理衙门和南、北大臣的设立,是中国近代外交体制的重大进步,不仅繁杂的外交事务有所专管,在与外国交往过程中逐渐改变了以“蛮夷”视人的外交态度,对内政产生积极影响。而且这些专管部门的官员也在与外国人的交往中开阔了视野,学习了近代科技知识,学会如何在近代社会进行恰当的对外交往,慢慢掌握了利用外交手段谋取本国利益的策略。 外务部的设立,标志近代中国外交体制的正式确立。它取消了若干传统礼仪手续,建立了领事制度,厘定了派外使节职制,制订了外交规章。在人事制度方面,改变了以往总理衙门人员兼差的性质,大量重用受过西式教育与留学西洋的人才,重视职业外交官的培养,在选拔官吏时较为强调专业知识。这些改革都使得清末外交人员的素质大为提高,改变了中国外交官员对于世界形势、外交惯例懵懂无知的局面,较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在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大框架内,外务部就其设立的历史背景、性质和组织形式而言,与总理衙门并无本质差别。 近代中国外交体制的演变还包括中国近代驻外机构的设立。传统中国以“蛮夷”视别国,没有派驻驻外机构人员的观念和先例。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在外国逼迫下,清政府允许各国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3~11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8 【作者】郭殊 【作者简介】郭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102) 【内容提要】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

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农民/农会/结社自由/公民权利/农会法 【责任编辑】汪再祥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如“减负会”、“维权会”、“减负上访代表”等,为当地农民维护和争取利益,然而却往往被视为“非法组织”而遭到压制;另一方面,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正式化农会组织在中国却尚付阙如。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制意义上的农会制度。而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①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笔者将以农会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农民的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以就教于方家。 一、当前农村社会现实中的农会问题

论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的关系

论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的关系 清统治者所主持的“新政”与近代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所领导的反清革命运动,是发生于同一历史时空中两个水火不容的重大事件,影响及于后世,非同小可。可以说,清末新政间接推动了辛亥革命的进程。至于怎样看待二者的价值与作用,后世研究者也是见仁见智,聚讼纷纭。纵观各文献,有人认为辛亥革命无意义,认为清朝再过几年就有立宪,便废除君主专制;也有人否认清末新政的积极意义,认为这无非是清朝快崩溃前的苟延残喘,与辛亥革命并无直接联系。 我认为,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是息息相关的,无论从经济、文化、法律……辛亥革命的发展都是与清末新政极有关系的。清末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阶级基础;办学和留学热潮的出现,产生了众多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阶层,这是民主革命的群众基础;由于清末新军的出现,由于革命党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军,新军就逐渐成了清政府的掘墓人,成了民主革命的阵地。 下面我分别阐述下我的观点: 一、君主立宪削弱了清廷的控制力 1901年开始的仿行立宪对封建专制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表面看来,君主立宪似乎既能让屡战屡败的清政府恢复体面,维持君主统治,又能稳定社会,强国富民,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一种比较稳妥的渐进式改革。 但政治改革风险极大,它尤其需要最高领导人(层)在长期执政经历中形成的领导权威。这种权威是攻克改革难点,稳定改革成果的关键所在。而清政府在与外敌入侵的较量中却一败再败,大失人心,1900年与八国联军开战前,两广总督李鸿章、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四川总督奎俊、闽浙总督许应骁、福州将军善联、巡视长江李秉衡、江苏巡抚鹿传霖、安徽巡抚王之春、湖北巡抚于荫霖、湖南巡抚俞廉三、广东巡抚德寿等重臣合奏:乱民不可用,邪术不可信,兵端不可开。山东巡抚袁世凯也提出:朝廷纵乱民,至举国以听之,譬若奉骄子,祸不忍言矣。紧接着抗旨发兵救京,实行东南互保。反击八国联军的失败使慈禧的执政能力受到极大质疑,而1908年光绪、慈禧的相继去世,使得形势更加恶化,清政府也失去了稳定和控制社会政局的最有力法码。这样,君主立宪的主要领导权就落到了以醇亲王载沣为代表的皇族手里,而政治资历和权威的缺乏使得他们在政治改革中困难重重,也迫使他们更多地依赖本族亲信,用抱团取暖的方式来维系满族高层的实权,而这恰恰同君主立宪要求的权力开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改革中的许多做法使一大批被点燃改革热情的有识之士感到失望与不满,清末的政治新政进入了不改不行,越改各种政治势力越不满的怪圈之中。 而与君主立宪配套的中央官制改革加剧了更多官员的离心倾向。1906年,“五大臣”组成的政治考察团结束日、美、欧访问回国,在随后的考察报告中,他们明确指出“立宪利于君,利于民,不利于官”,而随后的改革事实也验证了这一观点,这也是相当多的官员在君主立宪与共和之间采取骑墙态度乃至最终抛弃清朝的原因。1906年起,中央官制改革开始实施,三权分立、分职专任、责任内阁等西方先进的行政体制初露端倪:实行内阁成员大臣制,做到“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中央机构则通过留、改、并、增,使设置更合理;官员人数采取以事而定,以职而定的方式,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清末的官制改革却使部分汉族官员丧失了一定权力,而对满族官员影响较弱,因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大权不旁落满族之外。如政府规定凡涉及皇族、宫廷事务的机构,如宗人府、内务府等或予保留,或改换名称,导致在军机处和11个部中,满人、王公亲贵占

论清末新政失败的原因及教训

论清末新政失败的原因及教训 清朝最后十年堪称中国历史上最为复杂的历史时期之一,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历史时期。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西太后挟光绪帝仓皇出逃,满清皇室威严丧尽,颜面扫地。而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彻底沦为洋人的走狗,使国人对清政府更为失望,社会矛盾加剧。在统治内外交困之际,慈禧太后不得不重新祭起改革的大旗,宣布实行“新政”,企图力挽狂澜,延续统治。然而事与愿违,“新政”非但没有能够巩固清政府的统治,反而半路夭折,连累清王朝本身也在辛亥革命的风暴中垮台。这不得不让人深思,为什么比洋务运动更能体现清政府学习西方的决心与实效更具有社会转型色彩的“新政”会失败,而成为清朝灭亡的助推器呢?就我理解,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一、改革者魄力不足,“新政”具有欺骗性 亨廷顿认为,“改革者必须比革命者具备更高超的政治技巧,一个成功者必须是一个一流的政治家。”⑴细数世界史上改革成功的案例,德国有“铁血宰相”俾斯麦,俄罗斯有彼得一世和亚历山大二世,日本有明治天皇与伊藤博文等,而中国恰恰缺少这样的人。主持这次改革的最高统治者是慈禧太后和摄政王载沣。先看慈禧,虽不能说慈禧没有做过一点好事,但作为封建专制最高统治者的政治代表,她绝不是站在历史潮流的前头引导社会前进的人物。她大半生都是在政治权力中度过,她关注的是如何维护自身权力,如何让清政府免于灭亡,至于救亡图存不过是为了应付眼前的危机。她或许具有改革的意识,但是她并没有领导这场史无前例的改革的能力,而在国人心中,她只是个擅玩小聪明的权利狂,“但知权利,绝无政见”。再看载沣,他比慈禧太后没有能力也没有手段还没有威望。他主持所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如驱逐袁世凯、重用亲贵、成立皇族内阁、拒绝立宪派的请愿及实行铁路国有政策等,均激化了社会矛盾,起到了反面作用。有这样的改革者,改革焉有不败之理? 再者说,“新政”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统治,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封建根基,因而被斥责为“假维新”“伪变法”,陈天华曾说﹕“见从前守旧惹的祸来,才敷衍行了一段新政,不过是掩人耳目”。⑵从1901年1月颁布了所谓变法诏,说要实行“新政”,“变法自强”,但是回避了变法自强的关键——政治改革。只是到1906年被派出国的五个大臣,在西方考察了几个月回国后,向慈禧太后力陈实行宪政以达到皇位永固,内乱可弥的母的,清廷才于1906年9月1日宣布了“预备立宪”上谕,宣称要“仿行宪政”,这才勉强与政治改革沾点边。但其根本原则仍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对于何时实行立宪,上谕中根本没有提及,实际是一张空头支票,在政治改革方面更没有什么实际的作为。所谓“新政”做的不过是发展实业、充实武备以及办学堂、办警察、清查户口、钉门牌等等。更何况新政还有讨洋人欢心之意,博取其信任,以期早日签订和约的用意。买办官僚盛宣怀看到前引变法上谕后即说:“今两宫一心,已饬议行新政,将来中外必能益加修睦,悉释前嫌。”他为清廷草拟致列强政府的信稿中这样写道:“敝国现议实行新法,正期图报各大国之惠于后日。”正式发出的国书中“实行新法”四个字改成了“力行实政”。这些都清楚地反映出新政的实质。 二、国内财政拮据,社会矛盾全面激化

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

2005年第1期 时代法学 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 Ξ 汤毅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长沙 410000) 摘 要:清末的法律近代化是指法律具有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的立法精神与特点。清末的法律近代 化集中表现为清政府在政治、经济、教育及社会生活领域相继制订或颁行了一系列具有向近代国家转型性质的法律、法规和章程。从整体上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性、模仿性等特征。尽管清末的法律近代化结果是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二律背反,但它在推动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向前发展仍然起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国时期的立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关键词:清末;法律;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69X (2005)0120056205 On the La w Modernization in the Last Stage of Q ing Dynasty T ang Y iping (Las School o f Hunan Normal Univer sity ,Hunan Radio and T V Univer 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0,China ) Abstract :The law m odernization in the last stage of Qing Dynasty means the legislative spirit and characters in liberal capitalization era.The laws m odernization in the last stage of Qing Dynasty collec 2tively represented laws acts and rules com posed and issued in politics ,economics ,education ,and s ocial life.G enerally ,these laws were systematic and characteristic ;prom oted and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 ociety ,economics and politics although the results were antinomy regarding the m otiva 2tion and im pers onality.The law m odernization created a knock 2down effects in the legislation in Mingguo Era. keyw ords :last stage of Qing Dynasty ;law ;m odernization 法律近代化是指法律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使法律具有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的立法精神与特点。就世界范围而言,法律的近代化呈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源自本国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导致的法律近代化;另一种则是在外力压迫下,通过大量引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而实现的法律近代化。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显然属于后者这种“派生性”模式。由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自洋务运动至整个民国时期这一相对漫长的过程,且最终是否完成了这一过程尚待商榷,因此,本文仅就清末新政时期的法律近代化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有关同仁。 一 自清代中叶始,与传统社会迥异的近代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便呼唤对传统法律进行近代化改造。洋务运动尤其是戊戌变法对此都作过积极的尝试,但均告失败。《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完全陷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民族危亡空前严重,维新之论不息,革命思潮突进,在内外交困下,清政府被迫在最末的10年内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即所谓新政。在这场新政运动中,笔者认为,最具有积极性的成果便是法律的改革,它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正如有 学者指出:“清末修法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确立了航标,奠定了基础。①”在清末新政的法律改革运动中,沈家本、伍 廷芳等人“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②。在立法实践中,提出“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 Ξ①②沈寄移先生遗书(台)[Z].华岗出版社,1971.841、736.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5. 收稿日期 2004212212 作者简介 汤毅平(19632),湖南宁乡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 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首先,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着世界的领先地位,但是因为中国社会处在相当稳定的以权力为媒介的家父长制的统治之下,无论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体例和法典的内容方面,基本上从唐律开始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代代相传,一脉相承。在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强烈的震撼了清朝的统治,自己知足的小农经济开始瓦解,资本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发展,这就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在中国适用了几千年的法律开始逐渐的显露出它的弊端,法律是要求在社会中发挥实用的,如果一种法律已经不能再社会中发挥作用了,那么可以说他的功能也就丧失了,他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应该有一种新的法律来取代他的位置。第二方面,西方列强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包括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烟台条约》,中美《望厦条约》等等不平等条约,还在上海等地设立了会审公廨,其实际上是对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对中国领事裁判权的攫取使得中国的司法主权收到严峻的挑衅,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极大的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而且,西方列强也把中国法律的落后和不公正作为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借口。所以,在上面所述的根本原因的推动下,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直接目的,中国的许多走在时代前列的仁人志士开始寻求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之路。 二、指导方针 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针对法律改革的原则问题,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重大分歧。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理论争论,我们称之为“礼法之争”。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关于封建礼教伦理纲常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因伦制礼,准礼制刑”,“中国素重纲常”,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三纲五常”等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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