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制定管理商业方案的第一步就是把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类,以鉴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仅是一般性情报资料。

鉴定人员。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好的选择还是由企业本身鉴别,以减少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企业应当由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组成专门的鉴定小组,来对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定,在涉及相关部门时,鉴定小组还必须首先进行咨询。

鉴定标准。企业鉴定商业秘密,可以直接运用商业秘密的要件;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来进行评价,企业应当分析一定区域本行业的形势,以正确估计竞争地位,从

对企业有利的角度确定商业秘密,而不能单纯的从法律角度鉴定商业秘密。

分类方法。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其分类方法也是灵活多变的,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属范畴划分,分为技术类商业秘密、经营类商业秘密和其他类商业秘密;也可以从生产环节划分,分为开发环节商业秘密,生产环节商业秘密等;比较常见的也比较便于管理的一种分类方法,就是按照情报资料涉密的程度(或者密级)分类: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至少都有一部分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比如配方、生产工艺等等。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密,就会遭致灭顶之灾,所以,必须将其划出并予以特别保护。当然将这类商业秘密美丽说首页无限扩大也是一个误区,企业管理者必须准确清醒地认识到危及企业生存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

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

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情报资料

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薪水,企业也应当在短时间内妥善保管。

二、保密措施

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尽管目前司法实践在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构成时,对保密措施的要求并不苛刻,甚至从默示义务的角度去谅解那些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人,但是从商业秘密管理角度出发,保密措施仍然是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最重要的方法。

商业秘密如何管理,保密措施如何采取,企业应该有一个既简单又有效的方案。这个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②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③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或安全系统的作用;④如何处理商业秘密与雇员的关系;⑤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⑥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⑦如何处理主动向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况;⑧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在综合考虑上述8个方面要素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从物理上、思想上、组织上分别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这里,仅列举8种保密措施:

(一)物理性防范措施

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

(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

(二)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商业秘密的范围;②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③商业秘密档案管理;④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⑤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等等。

由于保密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不是与职工所达成的协议,所以如果现实中更加切实可行地管理商业秘密,设置规章制度还不够,应当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三)商业秘密文件管理

商业秘密文件是指文字、图片、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taobao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这些文件记载着重要的商业秘密,也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1)商业秘密文件密级的划分及标识。

对于属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涉密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对我国企业管理者而言,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并在文件首面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

(2)商业秘密文件的收发管理。

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

(3)商业秘密文件的保管。

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绝密级文件应当放在保险柜里,机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保险柜或铁制文件柜里,秘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普通文件柜里,因工作需要由使用者个人保管的商业秘密文件,应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领导批准,并确保文件的安全。

(4)商业秘密文件的查阅复制。

管理者首先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绝密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确有必要必须复制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

(5)商业秘密文件的销毁。

涉密文件不在需要时,应当清退或销毁,企业应当规定清退或销毁的审批全县和程序,并形成纪录。

(四)保密协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商业秘密必定得加以利用,无论其职工或是第三人都有机会接触、知悉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应当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建立一个明示的保密措施——保密协议。

(1)企业与职工的保密协议。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职工对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

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

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

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职工对单位的上述义务不仅是单方面负有的义务,而且是默示义务,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职工仍然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上述义务。

尽管如此,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与每一个有可能接触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个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补充,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2)保密期限;(3)双方的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4)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应在职工正式就业时签订,在职工就业过程中或离职时,均应补签。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的情况,还应当与职工订立其他一些保密协议。例如:参加攻关项目职工的保密协议,参加技术引进谈判的保密协议等等。

(2)企业与第三人的保密协议。

企业的商业秘密,因共同研究、合作、许可使用等原因,出现向第三人披露的情况。在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以前,蘑菇街首页要决定是否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涉及到具有重要价值的秘密,签订保密协议,是披露秘密的先决条件。

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不仅从法律上可以约束第三人的行为,同时,在日后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该协议也是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证据。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联营、股份转让等关系中的保密协议;②合作关系中的保密协议;涉及披露商业秘密的合作关系有合作开发和合作投资关系。③委托开发、科技项目承包、技术服务中的保密协议;④使用关系中的保密协议。

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以下8个方面的要点:①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②明确指出披露商业秘密的目的和范围;③规定商业秘密披露的期限;④规定第三人在使用本企业秘密时应承担的义务;⑤要求对方公司与接触该商业秘密的职工订立个人保密协议;⑥对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执行保密协议的要求;⑦约定违约金;⑧要求对方在工作关系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三、商业秘密的利用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许可、咨询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经营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合作经营,使用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使权利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促进了商业秘密的有偿传播,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仅要有效地保护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更重要的是要合理利用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

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主要是指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可以分为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形式。

(1)合作开发。

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一定科技项目共同研究开发,形成了非专利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合作开发方各方共有。

(2)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在委托开发关系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开发成果。

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并提供有关技术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归开发方所有。

(二)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并得到一定收益。

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序文,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地址、签约时间、地点、合同生效日期等等;②定义,对合同涉及的技术、法律、经济术语进行双方同意的统一解释;③商业秘密的提供与保密义务;

④授权范围;⑤许可方的培训、服务、咨询义务、被许可方的协助义务;⑥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⑦权利保障条款;⑧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⑨违约条款;继续改进的提供与完善;争议解决的方法。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929180.html,

数据保密级别划分办法

数据保密级别划分办法

第一章数据分类分级依据 1.1法律及标准 《保守国家秘密法》 《网络安全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数据安全法(草案)》 《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出境评估办法》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1.2管理规定-国务院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关于深化“互联网 +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1.3管理规定-各部委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网络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2016 2020年 )》 1.4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层面 《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1.5指导性文件-各部委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模型 1.2数据分类定义 1.数据按照其依存的环境和方式,分为在线数据和离线数据: (一)在线数据:是指核心数据库、应用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系 统中的数据,包括业务数据、配置数据、系统日志等,对在线数据的访问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自身或者专门数据管理平台。 (二)离线数据:是指脱离于信息系统的数据,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离线数据通常可以独立存储在介质、终端计算机中,对其访问可以不需要通过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如归档后离线生成数据、员工终端上的个人工作文档、会议纪要等。 2.按照数据类型分为四类: (一)用户数据类: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用户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数据,以及自身 相关的行为数据、交易数据等。如:隐私数据、个人设备信息、用户profile 信息、行为信息等; (二)业务数据类:公司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数据。如:产品数据、运营数据、 营销数据、数据分析信息等; (三)公司数据类:公司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相关数据。如:经营数据、管 理数据等; (四)其他信息类:除上述明确数据类别之外的数据。包括:生产运营类、 技术研发类以及公共信息等。 数据类别细分参考附件1《数据基础分类分级表》 1.2数据分级定义 1.数据保密级别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个级别,管控级别依次上升。各级别定义如下: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 指南试行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 一、目的 为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评定工作,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总体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依照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在评定工作规范中,可对本指南确定的基本评定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定的评定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南确定的评定标准。直属检验检疫局可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或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 三、评定工作规范基本内容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评定工作规范应包括:职责、评定内容、标准、程序、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具体内容(如抽批比例、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 四、企业分类

(一)评定要素。 1. 企业信用情况 基本要点: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2. 企业生产条件 基本要点:生产所需硬件情况;生产设备更新情况;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3. 企业检测能力 基本要点:进货检验设备情况,半成品检测手段,成品检验手段,实验室认可情况。 4. 企业人员素质 基本要点: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5. 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基本要点:供方评价方法;有效的日常管理;供方取消机制。 6. 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基本要点:评价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召回能力可分为全部召回、部分召回、无法召回、不愿召回四个等级)。 7. 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基本要点: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产品可追溯能力分为可追溯至单体、可追溯至批次、可追溯至生产商、无追溯体系四个等级。 8.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基本要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9. 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基本要点: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区出口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状况应纳入评价体系的要素,如: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人意识;企业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程度等。 (二)评定标准。 1. 评定方式 根据本辖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式。

商业秘密专题讲义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涉及诸多法律部门,交叉性强,不限于经济法学的研习范围。第二,商业秘密法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和热点问题:①《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商业秘密法》亦有可能成为专门立法;②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19条,就有9条专门针对商业秘密;③以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门专门课程,在一些法学院校已有先例。 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概述;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举。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起源于外国。远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就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所属奴隶主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则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 当然,商业秘密的概念指称远未做到完全统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使用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术语。尽管单从字义上理解,“未披露的信息”似乎不限于商业领域,还可能包括个人隐私等传统的非商业信息,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范的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该术语实际上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进入中国的时候,常与专有技术(Know-how,直译为知道怎么做)相混淆。专有技术(Know-how)在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英美国家的相关文件、判例中经常出现,但严格讲,专有技术(Know-how)仅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之一种,大致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由于专有技术(Know-how)未能形成固定的含义和明确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上趋向使用“商业秘密”这个含义更为确定、包容性更强的概念。 在大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尤为如此。同专利一样,商业秘密同样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或其他贸易活动的标的,而不仅限于被动接受侵权法的救济。在国际贸易领域,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毋庸置疑,至少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如此。我国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放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这四种情形是: 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07-6-24 14:19:46 点击率:3279 来源:统力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⑴(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⑵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它是权利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果的最终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它就应当被认定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所谓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07-6-24 14:19:46 点击率:3279 来源:统力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⑴ (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⑵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

资源储量类型及级别

煤炭储量类别划分:111,111b....211 (333) 编码的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1代表经济的,2M代表边际经济的,2S代表次边际经济的,3代表内蕴经济的; 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1代表可行性研究,2代表预可行性研究,3代表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1代表探明的,2代表控制的3代表推断的,4代表预测的。变成可采储量的那部分基础储量,在其编码后加英文字母“b”以示区别于可采储量。 具体含义见表1。 2.储量分类的经济意义 对地质可靠程度不同的查明矿产资源,经过不同阶段的可行性评价,按照评价当时经济上的合理性可以划分为经济的、边界经济的、次边界经济的、内蕴经济的。 1)经济的: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确定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采矿产品的平均价值能足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和(或)其他扶持措施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 2)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可变成经济的。 3)次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万能变为经济的。 4)内蕴经济的: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末做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3.经济储量 1)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按勘探阶段要求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治试验成果,己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包括对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因素的研究及相应的修改,证实其在计算的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2)预可采储量(12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达到勘探阶段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但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3)预可采储量(122):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达到详查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地段,基本上圈定了矿体三维形态,能够较有把握地确定矿体连续性的地段,基本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提供了矿石加工选冶性能条件试验的成果。对于工艺流程成熟的易选矿石,也可利用同类型矿产的试验成果。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4)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它所达到的勘查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件评价阶段及经济意义的分类同111所述,与其唯一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5)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它所达到的勘查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929180.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商业秘密的特征都是什么。 一、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总之,应对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商业秘密的特征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伴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929180.html,/

新员工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培训试卷

新员工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培训试卷 部门:姓名:日期:成绩: 1、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何法律特征? 列举法——直接列举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归纳法——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内,人们利用知识而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特征: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2、请说出至少三种企业的知识产权? 3、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方式有哪些? 对企业投入的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主要保护方式包括:(1)商业秘密(2)专利 。。。。。。。

5、我国专利法是何时颁布的?最近一次修订是哪一年? 1984年颁布《专利法》。修订三次,最近一次是2008年。 6、我公司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何时发布实施的?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等级划分为几级? 2011年1月18日,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特点,以及企业多年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重新颁布了科远股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密级划分是依据公司的区域管理(见5.5.2条第3款“保密标识和区域管理”)和文件资料(包括样品、样机等)的重要性进行划分 (1)在公司经济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信息为绝密级。 (2)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传递企业重要信息的商业秘密为机密级。 (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维护企业日常管理的信息为一般级。 7、我公司现有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各为几项? A、专利:申请69项,授权41项。 B、软件著作权:登记61件 C、商标:7件 8、公司新开发的样机,未作为产品展示以前,是否是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属于商业秘密,为了 避免样机或产品一旦向外展示或销往市场,被仿制而得不到保护,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企业获得最大经济利益,? 属于商业秘密,1、与公司员工、外来人员、合作单位建立保密约定 2、保密管理措施 (1)电脑及电脑资料管理(2)办公室设备管理(3)保密标识和区域管理(4)归档密级文件的管理、查阅、复制和销毁(5)属于密级的产品、样机或设备 9、为什么说商业秘密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于生存的基础。——没有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同守一个秘密,是为了企业获得最大利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信息流。——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它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10、如果你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被泄露,你会采取什么行动? (本页不够写的,请加页或写在背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相信已经不用小编再强调了吧,这需要权利人加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在此之前,就需要先了解清楚企业秘密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

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

商业秘密的涵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的涵义和特征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 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 9 9 1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谓商业秘密 . 是指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泛, 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在一般情况下, 商业秘密可分为工业性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性的商业秘密。前者又称技术信息、指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 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 它包括生产工艺、科学配方、操作规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 后者又称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它包括管理方法、组织机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资信状况等。 商业秘密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版权等,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秘密性 秘密性即尚末公开性。尚未公开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而专利等知识产权则必须公开换取专有权以在有限时期间维持其价值。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成其为秘密 . 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 “秘密性” 可从两方面来考察: 一是不为公众所熟悉, 即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二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使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如企业加强技术资料、商业文件的保管, 在文件上标明“保密” “机密” 字样 . 限制文件份数和发放范围、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较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 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 2、经济性 商业秘密必须能产生经济效益, 即必须其有实用价值在市场竞争中, 哪个企业掌握

工信部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工信部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指南》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平台企业等开展工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其所指工业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产生和应用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设备接入、平台运行、工业APP应用等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

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2月27日 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更好推动《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贯标和《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落实,指导企业提升工业数据管理能力,促进工业数据的

使用、流动与共享,释放数据潜在价值,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指工业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产生和应用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在设备接入、平台运行、工业APP应用等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平台企业等开展工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工业数据,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指南。 第四条工业数据分类分级以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企业主体、行业指导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分类标识、逐类定级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数据分类 第五条工业企业结合生产制造模式、平台企业结合服务运营模式,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系统设备,考虑行业要求、业务规模、数据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对工业数据进行分类梳理和标识,形成企业工业数据分类清单。

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方面

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方面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非公开性等特征。现在很多企业的生产都涉及到相关技术信息,这也是属于一种商业秘密。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方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 (1)技术水平; (2)技术潜力 (3)新技术前景预测 (4)替代技术的预测; (5)专利动向; (6)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包括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中也包含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还应包括非专利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以上就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技术信息包括了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内容,国家法律对技术信息是给予的了很多保护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929180.html,/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及其维修的分类管理

设备分类分级管理及其维修的分类管理对设备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是中国企业在设备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融合中西管理特点、并基于中国企业管理组织体系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也是实行设备管理标准化组织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一、设备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的主要思路是:按设备的重要程度和设备维修的经济性原则,确定和划分不同设备的管理模式和主要维修方式,并明确分级管理责任。 一般从设备与生产的关系、设备与产品质量稳定性关系、设备的价值、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及环保危害性、设备的维修性(修理复杂程度、故障频率、备件供应状况)等方面,将设备进行管理分类。一般常采用ABC分类方法,将设备划分为三类: ⑴A类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对生产有重要影响的辅助生产设备,包括关键设备、重点设备、精大稀设备、主要动力设备、主要生产控制设备、具有安全和环境危害性的设备等。 ⑵B类设备:辅助生产线和主要生产线的辅助设备。 ⑶C类设备:一般设备或简单设备。 在实际管理中,应根据以上分类方法,对设备逐一进行评价、确定其所属的分类,编列设备管理分类清单,并按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各类设备的管理责任人。 二、以设备分类作为维修管理分类的依据,不同类设备的维修方式不同 通常,按照设备管理分类确定各类设备的维修管理分类,以维修管理分类作为设备管理模式的划分准则,对不同的设备建立其相应的管理模式。 ⑴A类设备的维修方式:采用点检定修和预防维修相结合、辅以可靠性维修的管理模式;其中预防维修、点检定修、可靠性维修的策略如下: —预防维修PM(Prevention Maintenance):根据检修的技术条件和目标要求,主要以时间为依据,预先设定检修工作内容与检修周期。 —点检定修:点检定修管理模式是在点检制、预防维修的条件下,将检修负荷压到最低限、强化减少维修停机时间、实现可预测的均衡修理负荷的一种维修方式。实际应用该维修方式时,往往采用主动性维修策略,即定期恢复与定期报废,来确定定修周期。定期恢复时指要求按一个特定的工龄期限或在工龄期限之前,重新加工一部件或翻修一组件,而不管当时其状态如何;于此相同,定期报废是指按一个特定的工龄期限或在工龄期限之前报废,也不顾其状态。定期恢复和定期报废也称为定期检修TBM(Time Based Maitenance)。 —可靠性维修RCM(Reliability Centered Maintenance):该方法是以各类故障模型为基础、以故障分析和状态检测为手段、以提高设备可靠性为目标的一种设备管理方式,即在对功能部位(或元件)的可能

商业秘密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权认定 ——胡江耀诉吴义辉、缪铮、周玲丽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 案 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一直是知识产权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商业秘密范围和侵权的认定及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探讨,能进一步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水平。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胡江耀 (原审被告)吴义辉、缪铮、周玲丽 案情及裁判理由: 原告胡江耀分别于2000年1月17日和2001年4月6日在昆明成立了昆明市官渡区东方美发厅和昆明市盘龙区东方永青补发中心(均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假发补秃业务。原告的进货渠道分别来源于上海和事公司、上海天乐厂及上海永青公司等。被告缪铮、周玲丽分别于2002年6月和11月进入原告开办的昆明市盘龙区东方永青补发中心工作,被告缪铮从事经理职务,被告周玲丽从事理发及头发护理等业务。期间,原告胡江耀与被告周玲丽于2002年11月28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2003年7月底和8月,被告周玲丽、缪铮分别离开了原告的昆明市盘龙区东方永青补发中心。2003年12月8日,被告缪铮以其丈夫被告吴义辉的名义开办了昆明市五华区馨艺补发店(个体工商户),从事假发补秃业务,并在昆明市相关报纸上刊登

了广告。被告周玲丽也到昆明市五华区馨艺补发店工作。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曾向上海和事公司购买了假发片。原告胡江耀知道被告经营了昆明市五华区馨艺补发店后,以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 至一审法院。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到被告对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等争议,形成法律上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已经明确提出了侵权之诉,故一审法院仅对商业秘密纠纷l案进行审理。原告提交的分别为1.咨询接待;2.技术操作;3.办理手续;4.寄送订单;5.佩带发片。从其内容看,主要为经营补发店的操作程序。这些操作程序中,均是面向顾客而实施的,也就是说,普通顾客通过上门咨询或者接受服务都能够了解到相关内容,包括用隐形发夹固定的方式佩带假发片的方法,该内容能够为公众所知悉,不 能成为商业秘密。原告所提交的宣传材料画、头发色板、网料样板、价目表、网料直板、信誉卡、拉头膜塑料膜、胶带子、隐形发夹、订单样式等物品,在原告举证时都承认有些是在顾客上门时交由顾客观看挑选的,而且,有些材料是在顾客接受服务后还要交由顾客持有(如信誉卡、隐形发央等)。因此,该部分内容也能够为公众所知悉,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对原告方的进货合同(即货源渠道)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该进货渠道是通过电话黄页查到相关信息。因此,原告的货源渠道不属于商业秘密。而原告的客户名册是在其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929180.html,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在TRIpS协议中,商业秘密被称为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其二,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其三,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较晚。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该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7年《刑法》第219条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直接采用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独特表现。判断某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就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在构成上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秘密性”;还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在笔者看来,新颖性”和独特性”在含义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新颖性”不应成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另外,实用性”无非是价值性”的一种表现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构成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三个要件,即赞成最后一种观点。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件。所谓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解读 学术界对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范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是指具有特定行业属性的群体。这种观点认为,秘密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秘密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只能由特定的人所掌握和知晓。这里的‘公众’并不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领域的竞争者,即具有行业属性的特定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是指已经或者即将进入特定行业的群体。这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应当理解为某一行业或正准备步入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

(完整版)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一)

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一)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也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至少应该等同与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专利、商标的保护固然重要,但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今天我们主要讲怎样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知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广义地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它不像专利那样要求除所有人之外,国内外绝对没有人知悉和使用,商业秘密可以被一定限度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可以被多个公司或个人同时拥有。比如,负有保密义务的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会知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因业务往来会了解到商业秘密,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因司法、行政程序国家工作人员会知悉商业秘密,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所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商业秘密的认知难度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新颖性的门槛很低,不像专利那样要求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只要是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对这一特征的误解,往往使一些企业不能正确

商业秘密侵权有哪些特征

一、商业秘密侵权有哪些特征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法律对于其的保护有哪些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技术秘密一般不能独成一体,而只能依附于某项专利或公开的技术,作为事实主要技术时比被的经验性技巧。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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