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第28卷第7期

河北法学V ol.28,N o .72010年7月H ebei Law Science Jul.,2010

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王 彬

收稿日期:2009 11 20

作者简介:王 彬(1972 ),男,安徽砀山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与其他国家宪法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相比较,中国宪法对这项

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很多缺失。为适应和谐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我国有必要将公正审判权确

立为宪法性基本权利。

关键词:公正审判权;和谐社会;基本权利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10)07 0062 06

H ar moni ous Society Calls for the R i ght to Fair Trial

WANG B in

(Law Schoo ,l Shangha i Jiao tong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Ch i na)

Ab str ac t :T he right to fair tr i a l is one o f the basic ri ghts sti pulated by the constituti on .Co m pared w it h the

sti pulati ons about the ri ght to fair trial i n other countries 'constit u tions ,there are a l o t of defi c ienc i es i n

Ch i na s 'constituti on .In o rder to mee t the requ irem ents abou t the jud i c i a l j ustice of ha r mon i ous soc iety ,

it is necessary f o r Chi na t o stipulate the ri ght to fair trial as one of the constituti onal basi c ri ghts .

Keywords :t he ri ght to f a ir tria;l har m onious soc i ety ;bas i c r i ghts

从我国新闻煤体披露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来看,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有代表性的案例诸如1994年湖北省佘详林曾两次被错误裁判犯故意杀人罪(杀害其妻)被判处 死刑 而在其妻生还后才得以昭雪冤案!;杜培武被判处死刑3年后真凶抓获案?;超期羁押第一案(谢洪武案)#;以及因为审理程序问题而深陷网络舆论旋涡的杨佳故意杀人案?。

上述典型案件中,无论实体正义与否,皆因审理的程序问题而遭受质疑。在笔者看来,这些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可归结为一个问题:有没有充分保障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笔者认为,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就应当保障公民享受公正司法的权利。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根本目标以及衡量法治水平的尺度。不实现司法公正,不认真对待

公正审判权这样的基本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将无异于痴人说梦,或者法治将成为一个美丽的谎言[1]。笔者同时认为,公正审判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应将公正审判权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本人拟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公民应该享有的公正审判权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公正审判权的概念和内容

公正审判权的英文表述为 a right to fair trial。英汉词典里对 fair的解释为 公平的;正直的; (游戏等)公正的我国学者对于该词的翻译主要是两种: 公平审判权和 公正审判权。笔者倾向于 公正审判权的译法。因为在中文的习惯中, 公平更侧重于程序上的平衡,而 公正则不但包含了 公平一词所体现的程序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官在裁判时运用法律做出裁决的要求[2]。

公正审判权最初渊源于国内法,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到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从法国的&人权宣言?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修正案,欧美各国纷纷确立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刑事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对人权尊重的普遍认识,公平审判权逐步被重要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宪章?第7条,特别是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明确规定了公平审判权。公平审判权作为确认和保护每一个人作为人享有的接受公平审判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已成为国际法确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3]。

究竟何谓公正审判权?单纯从字面上看,公正审判权往往被误认为司法机关享有依法公正司法的权力,其实它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体现了公正审判权的主要内容。依&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公正审判权意指人们享有的,由一个合格的、独立的、不偏不倚的法庭,公正地、及时地裁断其权利义务纠纷或对其的刑事指控的权利。简言之,就是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该权利是一个围绕司法公正而组成的权利族群。为了进一步细化公正审判原则的规定,公约在接下来的条款中规定了一系列作为最低底线的程序性权利来保障公正审判原则的实现。公正审判权包括以下内容:1.接近法院的权利,即公民在发生权利义务争议时有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以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在受到刑事指控时享有由法院裁决其是否有罪的权利。2.接受独立的、合格的和不偏不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3.受到公开审判的权利。4.及时接受审判的权利。5.辩护权。6.无罪推定的权利。7.获得免费翻译的权利。8.在同等条件下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及盘问不利于己的证人的权利。9.不自证其罪的权利。10.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

11.上诉复审的权利。12.补救权(刑事错案赔偿权)。13.不受溯及既往的法律定罪的权利和应受较轻处罚的权利。

在内容上,公正审判权似乎是一种权利,其实它是由获得司法审判权、接受公开审判权、接受平等审判权、接受及时审判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相互关联却有不同的内涵,全部权利的有机组合才构成国际法上的公平审判权。在公平审判权中,有两项是非常关键的内容,一是 独立而不偏倚的法庭,另一项是 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在诸多分析公平审判权的论文和著述中都提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我们把公平审判权比作一只自由飞翔的 鸟的话,它们可以说是公平审判权的 双翼[3]。

尽管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背景有较大的不同,但是各国对于公正审判的理解还是有一些通用的标准,这些标准没有国界,是人类对于审判公正的共识。比如,公开审判、法院独立等,都是各国公认的公正审判的必备要素。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要规定一个全世界都适用的公正审判概念很难,至今国际公约中的公正审判概念也仅仅是一个最低标准[4]。

二、公正审判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人类有着复杂的权利体系,如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和受教育权等等。根据这些权利所体现的

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和在权利与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它们可以被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其中,基本权利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和地位直接相关,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权利,因此,它一般由宪法和基本法加以规定。而普通权利是人们在一般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规定[5]。

公正审判权虽然在人类权利家族中诞生较晚,但把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已成为诸多学者的共识。比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把公正审判权和言论自由等一样作为基本权利[6]。再如英国学者莫里斯(克莱顿主张,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人权,是基础性人权, 是普遍的、最高的和绝对的道德权利[7]。公正审判权所具有的普遍性、不可取代性、不可剥夺性、母体性、地位重要性,决定了它是人权体系中涉及人的基本属性和终极价值的基本人权[4]。

(一)公正审判权是各项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个真理。宪法规定的人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利等,都需要公正审判加以保障[4]。公正审判权是一项救济性权利,它赋予了当事人在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

(二)公正审判权是最重要的程序性人权

1.公正审判权是一种程序性人权。公正审判权是一种保障诉权的人权,而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的人权,诉权得不到保障,人权的保障就会落空。公正审判权贯彻于诉讼的始终,由各个诉讼环节中当事人权利组合而成,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程序,因此,公正审判权是一种程序性人权。

2.公正审判权是一种以突出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方式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公正审判权的内容很丰富,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就有7款规定公正审判权,是整个公约最长也是最重要的条文之一。在第14条7个条款中,其中6款是规定关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因此,公正审判权突出了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但是,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最终落脚点是对一切个人人权的保护,因为每个个人都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由于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最容易被侵犯,因此这种权利是最需要法律加以保护的,换言之,这种权利是最容易被侵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因而也是人的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权。日本学者曾把公平审判权称为 基本权的基本权,笔者以为并不为过,因为公平审判权是保障其他基本人权的权利,其他人权的实现最后要靠它来保障[3]。

(三)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

公正审判权与宪法基本权利密不可分。公正审判权完全应当成为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公正审判权之所以成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理由:

1.人的主体性、权利的脆弱性和公正审判权的权利维护价值要求公正审判权成为基本权利。人作为人应该是主体而非客体,是目的而非手段,但人要成为主体就必须享有权利。没有了权利,人将无法成为独立的人,与行尸走肉无异。然而,权利又是脆弱的,一切权利都面临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因此,每个人都要准备为权利而斗争,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使被侵害的权利得到回复或补偿。否则,权利将成为虚设,人的主体性也会丧失,其生存和发展将面临重重困难。而公正审判权作为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其存在的终极意义不仅是保障人们的诉讼权利和实现程序正义,还包括实现实体正义,即通过公正审判,实现司法救济,使违法犯罪者承担法律责任,使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有效地补救。没有了受审判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丧失主体的地位,沦为诉讼的客体,同时他的实体权利的补救、他的生存和发展也失去了坚实的保障。

2.权力的易致腐败性和公正审判权的权力制约价值决定了受审判权是基本权利。权力作为一种可以指挥和支配他人的力量,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利益,因此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的行使者们总是试图冲破人民为权力设置的篱笆,以便最大限度地掌握权力和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权力的魔杖可以使人民的公仆蜕变成人民的主人,开明的君主变成暴君,追求自由和民主的革命者变成了人民公敌,国家的法律被无情地漠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被粗暴地践踏。把公正审判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包含了分权和制衡的深刻法理。正是有了公正审判权,公民受到立法权或行政权侵害时才能接近法院,违法行政者或违法立法者才能受到法律制裁,也正是有了公正审判权,公民在遭遇司法腐败行为时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以自己的享受公正司法的权利制约司法权。可见,公正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权力制约价值,把公正审判权作为基本权利对于抑制权力的危险性、促使权力依法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3.宪法的地位及其使命要求把受审判权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它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它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根本使命。受审判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因为把受审判权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仅可以凭宪法的最高法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好公民的受审判权,而且可以通过保护受审判权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宪法的神圣使命[8]。

三、公正审判权的国外立法例

公正审判权作为公民享有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就是一个以合法的手段为权利而斗争的权利,是一个对实现其他权利有着重要意义的权利,也是西方一些宪政国家的宪法中加以保护的重要权利[8]。

正是由于对公正审判权的重视,许多国家把公正审判权纳入了宪法保护体系之中,将公正审判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国外学者的统计,有75个国家宪法赋予了公民对行政行为诉诸法院的权利,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正审判权的其他内容,比如被告人的辩护权、无罪推定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盘问证人的权利,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等等。在1949年到1975年制定的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了不受任意逮捕,受到公开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的宪法占总数的90.9%[9]。

虽然各国宪法在公正审判权的表述上有所差异,但都蕴含了公正审判权的基本含义。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中这样写道: 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除非经有法律的正当程序;第6条修正案中写到: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形式和理由;同原告和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获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西班牙1978年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受到法庭有效地保护的权利%%% 任何人在实现自己的法定权利和利益的时候都有权获得法官和法庭有效地保护,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的。瑞士宪法第29条规定公民有进入法庭的权利,其中包括法庭要有合法的组成,司法程序的一般性原则以及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各自具有的特殊原则,第30条的第1、2款分别规定了在合理时间内的审判以及对于过度的形式的禁止;罗马尼亚宪法第20条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应参照&世界人权宣言?,参照罗马尼亚参加的各种国际条约和协定,当有关基本人权的条约和协定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同时在宪法的第21条规定了任何人都被赋予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由和利益而在法庭面前陈述案件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被任何法律所限制。

四、中国宪法关于公正审判权规定的缺失

公正审判的观念早已植于我国刑事司法之中?,而从权利的角度来诠释公正审判,并进而将之上

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我国的研究尚为数不多。

审视现行宪法,不难发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虽然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公正审判权包含的庞大的权利体系却无一列入其中,整部宪法中可称为保障公正审判权条款的,除了第125条+、第126条,、第134条?等规定外,别无其他。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正审判权权利比较零散,仅有辩护权、公开审判权和民族语言文字权三项,许多其他已经为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宪法所认可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中都没有出现。并且,这些条款多位于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章,可见,在当时立法者的心目中,受审判权还并非基本权利,这不能不说明立法者对这一重要权利的认识不足[8]。再者,这些仅有的与公正审判权有关的规定也没有围绕公正审判权进行系统的规定,以至于宪法对于权利的规定采取的仅仅是列举式的 逐条立宪模式,一条规定一个基本权利,既没有进行分类,更没有一个逻辑层次,互相之间毫无联系[4]。以公正审判权中的辩护权为例,有学者认为,宪法将辩护权规定在宪法第3章 国家机构之中,而不是规定在第2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其中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就是被告人的辩护权仅仅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辅助性权利,是为了国家的司法机关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行使审判权[4]。

权利宣告的最佳方式应是直接的宣告权利,而并非间接的权利推定。中国没有把公正审判权规定为明示的宪法基本权利,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民众、司法界乃至学界对该权利的无知和漠视,在实践中最明显的问题是部分法官总是不自觉地把审判作为自己的特权,把当事人作为诉讼客体而非主体,在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把接受审判作为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把公正司法当作对人民的恩赐而非自己的义务,甚至把司法权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而面对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现象,许多人不能积极要求司法机关履行公正司法的义务,而是被迫通过 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来谋求 公正;国家对解决这一问题的进路也只是通过加强人大的监督甚至个案监督、检察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监督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而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结果是付诸的努力多,但收效甚微。司法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司法的公信力令人担忧[8]。

五、确立公正审判权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经过多年来党的理论探索, 社会和谐已经成为全党的一项重要共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应该是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中,首要的便是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10]。公正审判权所体现的程序正义的理念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律也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和工具。正义是法律的实质和宗旨[5]。法律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法治精神重要内涵。程序正义的基本宗旨意在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对于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时,政府权力运行应当受到限制[11]。程序正义强调对过程价值的追求,强调程序本身的独特价值。刑事诉讼中正义原则就是要求在追求平等的基础上要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被追诉人利益出发,它不仅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更重要的是保证诉讼过程中的公正,西方社会有句法谚: 正义必须实现,还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强调的就是过程的公正性[11]。正如前文所论述的,公正审判权是最重要的程序性人权,保障公正审判权是确保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在世界范围内,公正审判权已成为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权。它标示着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和惩罚应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为前提,换言之,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旨在防止由于公共权力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侵害[12]。

在我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中,宪法在本质上被视为国家权力的体现,强调对国家政治统治的工具

作用[13]。随着我国宪法理论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宪法同时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最高法,宪法是人权法的总纲。随着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强化。1998年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增加人权保障条款[4]。

审判权是人权的最终救济形式,通过审判来实施法律是国家保障人权的最后法律屏障。法谚云: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公正审判权,就是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公正审判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人权保障体系中的根本人权之一[4]。鉴于此,我国应该在宪法中对公正审判权进行明确规范,将公正审判权确立为宪法性基本权利。

注释:

!该案的事实是: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佘详林,1994年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其曾两次被宣告 死刑,后因证据不足于1998年6月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详林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3月28日,被佘详林 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佘详林被依法宣告无罪。参见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该案的事实是:1998年4月22日上午,杜培武妻与云南省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于一辆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杜培武旋即成为杀妻嫌犯。1999年2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死缓。2000年6月,杜培武在真凶抓获后被依法宣告无罪。同前注!,周伟书,第28页。

#该案件的事实是:谢洪武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1974年6月22日以 私藏反动传单的名义被扭送到派出所,最后被投入看守所,从此开始漫长的羁押生涯。据调查案卷宗显示,除了一张1974年6月由当时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以外,谢案并无他物,属于 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的 四无案件。2002年6月30日,谢才被释放,谢共被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了28年,合10348天。释放时,谢洪武本人已逾花甲,白发苍苍,并身患精神衰竭症,晚景凄凉。

参见吴星:&论公正审判权的确立%%%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角度?,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年,第7页。

?杨佳因对2007年10月5日晚在上海市受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盘查及公安机关对其处理投诉情况的不满,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六名民警死亡。杨佳经上海法院一审、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并于2008年11月26日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受刑事指控方面有很多规定,主要体现在第5条关于 法庭资格和司法独立的规定;第6条关于 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第151、152和163条关于 公开审判的规定;第12、162条关于 无罪推定的规定;第34、40、96条关于 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保障的规定;第180、186条关于 复审和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

+宪法第12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第12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4条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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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0,212字)

公正的审判

公正的审判 原本美丽的地球越来越受不了人类的折磨了,毅然决然地将人类告上了宇宙法庭。 在2097年8月17日这一个特殊的日子里,人类的三个代表来到了宇宙法庭。太阳坐在法官的位置上,耐心等着地球进场。当大钟敲了整整九下时,地球——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终于进场了。她一出现,大家都大吃一惊。太阳公公立刻大叫起来:“你是谁呀?捡破烂的?怎么穿成这样!”这也难怪,地球身上那件原本漂亮,令人羡慕的湖蓝色连衣裙现在只剩下了一大块灰扑扑的破布,到处都是窟窿,活像一块抹布,她那一头柔顺的秀发现在掉的一根不剩,难看死了。她居然盲了一只眼睛,腿脚也有些不稳,全靠手里那一根拐杖了。人类的代表也大吃一惊,压根没想到自己的家园成了这个样子。地球本来眼眶就红红的,再看见大家诧异的目光,干脆抽泣起来:“呜、呜……这都是人类害的!呜,都怪他们,他们无限制地排放工业废水,河流、大海都被污染了,鱼虾都死亡了。呜……我湖蓝色的裙子呀!” “好!”太阳公公清了清嗓子说,“现在请人类的代表入场,他们分别为少儿组代表、青年组代表和老年组代表。” 人类刚走上被告席就不自在起来,到处都是指责、痛恨的目光,台下一片窃窃私语:“这就是人类啊?把地球害成这个样了,还怪大自然惩罚了他们!” “安静!”太阳一拍惊堂木,四周立刻安静下来。太阳戴上眼镜严肃地问地球:“你为什么告人类?” “呜……”地球见大家都把视线转移向了自己,又忍不住抽泣起来,“人类不仅毁了我的裙子,还乱砍伐树木,让鸟儿无家可归,土地严重沙漠化,毁了我一头引以为荣的秀发!他们还毁了我的容貌!” 这时,大家才注意到地球脸上一直蒙着一层黑色面纱。地球边揭开面纱让大家看。她的脸上都是小坑,密密麻麻,不堪入目。“呜,这都是被浓烟熏出来的,眼睛都失明了……” “对啊,人类多坏呀!”听了地球的话,大家十分赞同。 “可我们不是故意的。”人类试图辩解。 没想到立刻遭月亮一记白眼:“有谁做坏事是故意的?” “好。”太阳法官念到“少数服从多数,人类将受到大自然无条件地惩罚!” “耶!”大家齐声欢呼。

论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及社会建设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 请解读:(1)请论述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2)请论述党和政府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意义。 必要性: 1.改善民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视改善民生,正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2.改善民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教育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尤为突出。改善民生,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3.改善民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理想的需要。 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现阶段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保障和改善民生。才能够使经济更加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才能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同理想。 4.改善民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重视改善民生,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力军。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激发人民的劳动热情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改善民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的公平需要正义的制度来支持和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就组成了正义制度。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制度规则的约束。 有了正义和正义的制度,即使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即使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也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如果没有正义制度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们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见到不公平的现象,我们要主持公道,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1)废止农业税;不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和改革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城市规划与社会公正

城市规划与社会公正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关键词“公正”的认识在进入东南大学学习城市规划专业之前,我对于城市规划的认识尤其是总规的认识存在于房市的价格上,这直接与市民的财产升值或贬值相关,以及城市社会整体利益与区域利益的分布有关。然而,当前的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是:往往社会早期的形态缺乏规划,所以远瞻性的区域感不够,因此在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进步的状态下,必然要进行修整城市形态的规划工作,但是因为规划工作在土地归属权特殊的中国全部工作由政府机关操作,而尤其收到地方领导班子的影响,所以规划局独立不受干扰地从区位出发进行规划是不可能的,协同文化宣传组织倾听民意民生的环节容易被忽略或者不到位。这造成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即拆迁安置过程中,部分住户因为利益补偿问题认为不够公正合理,因此转变成钉子户,不愿接受拆迁,而从整个社会变迁进步的角度上来讲,不可能容忍接收这样的钉子户行为,而在利益协调安抚的同时,不免要按照老话所说“软硬兼施”一番,强拆同时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政府不免要遭受诟病。这一切,从决策到实施,归根究底还是一个利益问题,这当中的利益分配与倾斜无疑是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问题。 单纯来讲,从我一个准规划师的角度,对于钉子户这种行为,我认为,并不能简单地用一种贬义的态度来看待。社会利益比作一个大蛋糕的话,怎么切,下刀的时候,并没有一个参数化系统可以将一切考虑周全,尤其市民的反响态度更加难以预测,在一个普遍同情弱势群体的社会氛围下,媒体乃至一些社会组织容易将情感放大,而对利益分配者的决策有这样那样的不认同不配合,甚至唱反调。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社会总收入,也就是“大蛋糕”在一个时间节点上是固定大小的,城市开发带来的利益,自然要向科技,教育,军备分配,至于开发当中对于原住民的赔偿补贴,往往使得这些人不甚满意,因为多数情况下,之所以对他们生的区域重新规划以作他用,是由于他们的生活氛围与城市整体高速发展的情况相冲突,那么这种背景下的拆迁无疑是一种强制他们去适应外部环境的决策,从这个角度上讲,作为相对弱势的原住民,他们中的大多数是缺乏再一次去适应环境的能力和财力基础的,因此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是会倾向这部分人群的,而利益分配在倾听了民意的基础上是上位者的行为,因此不可能完全从群众的心态出发,这就造成了也可以说是体现了一个基本的道理——社会的公正尤其绝对公正是不太可能达成的,因为缺乏一个具体的参数化的衡量判断标准,而仅仅存在于主观判断的层面,那么不同的社会地位,社会层次的人对于公正的认知是有差别的,在争取社会利益时倾向性难免冲突,这在西方世界的一次次示威游行中有着频繁的体现。

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第28卷第7期 河北法学V ol.28,N o .72010年7月H ebei Law Science Jul.,2010 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王 彬 收稿日期:2009 11 20 作者简介:王 彬(1972 ),男,安徽砀山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与其他国家宪法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相比较,中国宪法对这项 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很多缺失。为适应和谐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我国有必要将公正审判权确 立为宪法性基本权利。 关键词:公正审判权;和谐社会;基本权利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10)07 0062 06 H ar moni ous Society Calls for the R i ght to Fair Trial WANG B in (Law Schoo ,l Shangha i Jiao tong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Ch i na) Ab str ac t :T he right to fair tr i a l is one o f the basic ri ghts sti pulated by the constituti on .Co m pared w it h the sti pulati ons about the ri ght to fair trial i n other countries 'constit u tions ,there are a l o t of defi c ienc i es i n Ch i na s 'constituti on .In o rder to mee t the requ irem ents abou t the jud i c i a l j ustice of ha r mon i ous soc iety , it is necessary f o r Chi na t o stipulate the ri ght to fair trial as one of the constituti onal basi c ri ghts . Keywords :t he ri ght to f a ir tria;l har m onious soc i ety ;bas i c r i ghts 从我国新闻煤体披露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来看,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有代表性的案例诸如1994年湖北省佘详林曾两次被错误裁判犯故意杀人罪(杀害其妻)被判处 死刑 而在其妻生还后才得以昭雪冤案!;杜培武被判处死刑3年后真凶抓获案?;超期羁押第一案(谢洪武案)#;以及因为审理程序问题而深陷网络舆论旋涡的杨佳故意杀人案?。 上述典型案件中,无论实体正义与否,皆因审理的程序问题而遭受质疑。在笔者看来,这些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可归结为一个问题:有没有充分保障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笔者认为,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就应当保障公民享受公正司法的权利。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根本目标以及衡量法治水平的尺度。不实现司法公正,不认真对待

关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

关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 论文提要: 近些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以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契机,发生了一场观念上的革命。研究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形成的共识,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有指导意义。《公约》第14条规定了公正审判权。公正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确立已逾40年,它以英美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直接的理论依据。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审判权用来保护受刑事指控者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定罪。国际人权公约从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保障措施。作为对多元法律文化的规制,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在我国,有必要明确树立保障公正审判权的观念,并在有限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促进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公正审判权目前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或专门性的研究课题,为各国学者广泛关注。而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公正审判权”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这种状况使笔者深感有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之必要。 在本文中,笔者拟以《公约》第14条作为考察的主要

对象,从该条产生的背景、基本含义、实践状况等方面对公正审判权的内在要求进行诠释,以期发掘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有启发意义的理论、观念、规则,并形成对国际标准切合实际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律与国际标准的衔接问题,推动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化。 全文共:8055字 以下正文: 一、公正审判权确立的背景 “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出现源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此后,在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公正审判权的内涵得以扩展──无罪推定原则被纳入其中,同时确立了受刑事指控者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1966年《公约》第14条沿袭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进一步的扩充──增加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上诉权、禁止双重受罚、刑事错案赔偿

论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

论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容易造成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进而酿成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为社会各个群体提供平等的机 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平正义对于一

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促进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我国目前来说,维护公平正义 动荡。要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惟有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再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党的十六大把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从整体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的五个方面的能力之一提了出来,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公平正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把建立以 当前,我国社会从整体上看是一个比较公正和谐的社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也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缺失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甚至非常严重。 (一)机会不平等。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

从教育角度浅谈社会不公正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从教育角度浅谈社会公正 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教师教育学院11小教三11103114142 周鑫元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正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在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 性的地位。它能够通过促进人口素质发展、社会民主来见解或直接地推动社会公正的发展。而实现教 育公平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目前最应注意的是强化教育公平理念、缩小贫富差距和营造教育公 平环境。 关键词:教育;社会公正;社会发展 一、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 “公正”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在英文中为justice,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其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之后被引申。它在汉语中的解释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没有偏私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没有偏私,因而,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正往往被理解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首先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应该的、合理的价值选择,是必须出自社会成员的共同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公正应当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1】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要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各级各类教育发展”。 鉴于教育在整个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教育公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在整个社会公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和谐社会需要公平正义作文范文

和谐社会需要公平正义作文范文 和谐社会需要公平正义作文范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通过作文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怎么写作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和谐社会需要公平正义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和谐是什么?和谐就是全人类一起亲密相处,彼此平等。在我国古代,孔子就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在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历史上,人们为追求公平正义作了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如南宋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末李自成起义,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深得民心,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还有武侠小说中大侠们“杀富济贫”等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名言也屡见不鲜,都

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要求。还有一篇是古代韩国的’,有一个叫申不害的宰相。国王问他怎样才能实行法制。他说,首先要赏罚公正分明,不能受那帮亲戚宠臣的请求,徇私枉法。但现实中,公平其实很难,人情大于法律,金钱权力交易屡见不鲜,大到升官发财,小到吃喝玩乐,没关系的被城管追得满街乱跑,有关系的当街占道,为霸一方。当我每次看到人们为各自目的走后门时,我就愤愤不平,想:那对其他人不公平,开后门的自己实力不强而被提升,比自己工作努力而被提升真是天壤之别。所以,我真希望世上没有后门。 在我的成长道路上,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天早上,我家的汽车牌照被人偷了,还附了纸条留了联系电话,要我们汇钱过去,我要爸爸报警,爸爸说,没用的,如果报警,而小偷又抓不住,那他就会经常偷我们了。我无语。那时起我就想当一名警察。要制裁所有的坏蛋。 最近,我看了电影《东京审判》,虽然描述的是60多年前的那段历史,但犹如眼前,主人公梅汝璈法官和他的同伴们,坚持正义,用他们的勇气和智慧,促成了正义的全面胜利。邪不压正,近年来,涌现了无数见义勇为、匡护正义的先进人物:平民英雄李学生、舍己救人孟祥斌、勇斗歹徒的洪岳文…… 人世间,除了权力,金钱,声望,暴力等等之外,还有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 (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 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因此,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应该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坚持引导为主,介入为辅原则。应当保持中立态度的同时,应当通过引导或介入促使诉讼结构合理、诉讼力量均衡。引导诉讼各方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充分、正确、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行为负责,如承认对方的主张和请求、放弃某项要求和主张、放弃质证和辩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等,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程序加以确认,不去干涉,但对诉讼欺诈、滥用诉讼权利及损害他人合法公益、为逃避法定义务或责任而放弃利益以及撤回解除不合法的人身关系(如非法同居关系)之诉等,要给予必要的职权干预。 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辩论责任等。 主张责任又分为两种:一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即对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全面主张,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能裁判;二是对事实主张,它是权利主张得以成立的基础,是确定是否有权利内容的前提。[4]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保证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当事人的处分权应以自主、自愿为基础。就民事权利和利益而言,如果原告处分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应得权利多而请求少的,除有诉讼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串通或不负责外,法官不能职权干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和谐稳定大局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大局 为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进一步促进队伍提素质、事业上台阶、系统大 发展。2016年7月29日,乐至县司法局机关总支组织机关党支部、司法所党支部全体党 员和在职职工共计40余人在机关五楼会议室集中收看了中央政法委政法干部学习讲座第三讲视频会,本次讲座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主持。 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 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题作了精彩专题辅导,沈德咏同志从建立以审判 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推进改革应当注 意的问题、推进改革应当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整场讲 座内容丰富、案例具体、意识超前。讲座结束后,孟建柱同志强调,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 改革方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处罚,有罪的人得到公正判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要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动摇;要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整体素养。 最后,局党组书记、局长艾全福同志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全系统上下要结 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自主学习,全面领会此次视频讲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准确把握改革方向,紧密 联系自身实际,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推动乐至司法行政系统在改革中发挥应有的职能

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以和谐社会构建为视野 摘要:社会公平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教育公平隶属于文化公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中,教育公平本身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无论对经济公平还是对政治公平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谐社会视野 和谐社会包括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之间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即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社会是否公平正义是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可以说,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个公平的社会。因此,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社会公平,有的学者把它归纳成涵盖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六者互相联系、互为一体的完整的社会公平体系。 [1]其实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平简要地归结为三大公平,即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不论公民个体还是利益群体与阶层都会在这三个方面追求公平,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教育公平隶属于文化公平,在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独特体现。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教育由于其基础性、主导性、全局性的作用,成为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工程之一。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被提到了非常高的位置。因此,开展对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研究大有裨益。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关于教育公平,古今中外的众多学者对此有过相关的论述,春秋时期大教育家孔子曾经主张过“有教无类”,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所有儿童都应该接受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和美国近代教育家贺拉斯·曼明确提出教育机会应该人人均等,以上都表达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到了现代,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更是写入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教育改革浪潮中,教育公平已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问题有关的人最关心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教育公平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专题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含答案)

八年级思想品德复习专题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对应课程标准 1.理解维护社会公平对于社会稳定,树立公平合作意识。 2.知道正义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制度规则和程序,能辨别正义和非正义行为,培养正义感,自觉遵守社会规则和程序。 二、考点解析: 考点一:维护社会公平 1.什么是公平? 公平体现着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公平是在比较中产生的。一般来说,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意味着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某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承担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到的利益。 2.为什么说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公平的作用) ①公平有利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稳定持久的进行合作。否则,产生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导致彼此关系恶化,难以合作,影响经济发展,产生社会问题,影响社会长治久安。 ②公平有利于推动个人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通过诚实劳动,各尽所能,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2.我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近年来采取的哪些措施或制度? 免除农业税;种粮补贴;两免一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杂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个人所得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廉租房;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修改选举法等。 3.公平是相对的(正确看待公平) 公平总是受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是相对的,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无论我们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公平,但我们仍然要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而努力。 4.我们应如何面对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怎么做) (1)增强权利意识,善于寻找解决途径,用合法的手段寻求帮助,解决问题;(2)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理性的反思自己的价值观;(3)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向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4.公平和正义的关系 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社会公平需要正义制度来支撑,如果没有正义制度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考点二:维护正义 1.什么是正义行为和非正义行为? 在社会进程中,凡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凡阻碍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行为。 2.什么是制度的正义性?它对公平的作用有哪些? (1)公平,必须有正义的制度来保证。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程序和规则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制定的。 (2)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规则的制约。如果没有正义的制度和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3.为什么说社会的发展需要正义? (1)正义因制度而有保证,正义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2)当我们参与社会合作竞争的时候,正义的制度给予人们公平合作的支持和支撑;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公平的获得也需要正义的制度作为支撑,没有正义的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平。(3)正义通过制度的调节来避免严重的社会分化,使得我们的社会健康持续地发展,最终造福每一个人。(4)总之正义使得人与人关系更加和谐,正义是人类良知的声音,社会发展需要正义。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 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审判伦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加以阐述。本文的主要逻辑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继而加深了法官以及相关审判人员坚守审判伦理的重要性,而审判公正又是审判伦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坚守审判公正;又因审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所以整个逻辑贯通起来就是: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最后,对于如何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审判公正审判伦理 一、审判伦理概述 英国的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公正的审判对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多么的重要,培根将其比喻为水的源头,当公正的审判被破坏之时,也就意味着水源的破坏,导致的结果将是整个河流的破坏,也就是整个司法体系的破坏。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审判活动居于中心地位。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领域,随着诸多的冤假错案被纠正过来,司法界对纠正“以侦查为中心”,变更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是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随着这个趋势,带来的是审判活动中心地位的巩固与加强,审判活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审判伦理在法律职业伦理中也就居于核心地位,其伦理上的要求要高于其他法律职业。裁判是否公正是衡量法官是否坚持和实现正义的基本尺度,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终解决实体纠纷的在于法官的那一张判决。这张判决的重量很轻,轻到只有几页纸,但同时它又很重,因为这个判决切切实实的关乎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甚至是关乎到一个人的自由、生命,所以裁判的公正与否,从微观上看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宏观上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法官裁判的公正,除了法律制度的设计外,还要求法官严格遵守职业伦理的要求,做到自省、自律,坚守审判伦理。 审判伦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在我国,审判伦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法官法》和《法官职

审判程序公正的含义及标准(程慧平)

审判程序公正的含义及标准 程慧平 上传时间:2003-4-12 一、程序公正的必要性 在法制社会中,审判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要求审判必须是公正的。审判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不公正的审判会减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1 时至现代,任何一个具有历史责任感的法学家或是审判机构,在其具体的活动中,都包含着对公正的考虑和尊重。马克思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司法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已被法律所否定。”2显然,公正同民事诉讼法具有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源于这样一种逻辑:任何民事争端都包含着对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纠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主观意识,公正的客观评价标准以及正义的社会力量。无数的民事诉讼争端表明,任何诉讼当事人都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为了就两个对立的观点做出判定,不能没有真正公正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正当的诉讼程序,它是极其重要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3审判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程序公正是实现裁决结果公正的手段,一般来说,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裁决结果公正的。因此,程序本身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程序公正的含义 程序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审判。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裁判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 笔者认为,从审判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公正包含以下几方面:第一,程序的民主性。也就是说,程序设置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便利于大多数人;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第二,程序的控权性。程序的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程序可以约束法官行为的无常或专横。现代程序法通过法定的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约束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诉讼程序,一般来说,是法律对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一种

如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的作业(1)复习过程

如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们党新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思考的新突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使用频率发展高的一个关键词。正义就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路;公平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又因为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价格基础;是诚信友爱的伦理前提;是社会充满活力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制度保障;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主要问题有:一特权现象,腐败问题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二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分配不公;三就业和用人不公;四教育不公;五社会保障不公,私权保障不力;六立法和司法不公。 面对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须臾不可离开。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贫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反之,倘若缺乏社会公正,人们自然心不平、气难顺,制度的运行、政策的执行等就容易因一些人的不理解、不合作而矛盾不断、阻力重重。当社会不公较为严重时,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还可能出现严重对峙,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破坏社会和谐,阻碍社会发展。可以说,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第三,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动力作用。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社会公正为基础。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的动荡等使得高效率也不可能长久维持。这时,必须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让社会公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和效率如同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应该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合理安排,以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社会公正的这些重要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将社会公正作为事关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问题,不断增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时代光华:试题答案

1. 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础是: √ A社会公平和正义 B 发展 C 团结有序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2. 社会公正包括哪些基本规则: √ A 保证的规则 B 机会平等 C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3. 以下哪些权利是发展中国家每个公民必须拥有的: √ A 生存权 B 就业权 C 受教育权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4. 从实际效果来看,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有利于: √ A 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B 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C以上都正确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C 5. 为什么需要社会调剂或再分配: √ A 人们的能力有大有小 B 人们的机会也不相同 C 制度或规则上面的不完善或配套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6. 衡量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水平可以从哪几个角度: √ A 社会贫富差距的总体状况 B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状况 C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状况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7. 盆景化的发展指的是: √ A大型城市发展很快,周边城市发展缓慢 B 大型城市与周边城市发展都很快 C 周边城市发展很快,大型城市发展缓慢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8. 基尼系数是哪个国家发明的: √ A 美国 B意大利 C 法国 D 中国 正确答案: B 9. 基尼系数最合理的区间是: √ A 0.1-0.2 B 0.2-0.3 C 0.3-0.4 D 0.4-0.5 正确答案: C 10. 人们对于基尼系数的测算主要来自于哪些口径: √ A 政府 B 学术界 C 国际组织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11. 对于贫富差距过大,我们有哪些对策: √ A 树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 B 大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问题

2019年整理--和谐社会与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

和谐社会与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 和谐社会与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 和谐社会与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 就法律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二是及时高效原则,三是程序公正原则。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政府有正确的、前瞻性的治国理念,而且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的工程。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何为公平正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

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正义的内涵与公平存在若干重叠,但它更多的指向是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它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更是水火不容。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等也都无法实现。因此,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和推进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就政治与行政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而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计;对过去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与法规,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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