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答辩状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答辩状

答辩人:

xx有色金属工业XX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xxXXX;电话:

XXX

法人代表:

XX;职务:

经理

被答辩人:

xxXXX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xxXX

法人代表:

xxXX;职务:

总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和被答辩人建立合同关系。是案外人(杨XX、代XX)以答辩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答辩人并不知情,且两个案外人不是答辩人员

工并无职务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纵然答辩人承建了本案纠纷的建筑物,但建筑施工承建方不止一家,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合同的受益人,就算答辩人是合同的受益人,可是答辩人并不知情且没有对无权代理的合同进行追认,视为拒绝追认,本案争议合同对答辩人不发生民事法律效力。

2、原审法院认定的举证责任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最高人们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应当继续举证正确。本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供的买卖合同中的印章质疑,并提供公司项目部印章之印模加以证明,用眼睛及常识就能明显看出,被答辩人合同印章与答辩人存根印章明显不同,一个椭圆型,一个是正圆形。这已经是反驳对方证明事实提供的有力证据,并且法院也予以采纳,此时若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提供的反驳证据不予认可应当另行举证,或申请鉴定答辩人提供证据的真伪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对证明责任认定正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正确的。因为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出现了证明责任的争议,法院对举证责任适用《民诉法》加以认定是用程序法指明了实体问题,这是对争议问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的用法律规则推定出的事实,合法正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但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生效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谴责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并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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