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分析:涉及英国与中国,都有利益或者理由主张立法管辖权,而法律规定又不相同,这样,就发生了到底是适用中国法,抑或适用英国法来判定王某夫妇的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问题。这种法律选择的问题在处理任何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当中,都会遇到的问题。而这正是国际私法要解决,也只有国际私法能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隐含一个前提:一国必须在一定领域平等对待外国人,承认外国人民事主体资格);

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三是司法权的独立;

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应该看到,即使在日益一体化的当今世界上,在各国不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的领域,或在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社会关系中,仍然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问题。但总的说来,主张平等对待外国法律的国家越来越多,因而制定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私法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了。

【回顾国际法中的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以是否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为标准,分为两类: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最早是完全通过国内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即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通过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实现对某个涉外民事关系的最终调整,或者说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由于这种方法的固有属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仅仅通过各个国家自己制定的冲突规范来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往往会因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的不同,被指定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所以,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势必产生两种后果:第一,涉外民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可预见的状态;第二,而且会给当事人留下“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机会。

为了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从19世纪末起,在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家孟西尼等的积极倡导下,开始了冲突规范统一化的运动,从而产生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在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之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用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

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第一,各国的民商事实体法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

第二,当事人据此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所以,自19世纪末以来,人们同时也开始寻探解决法律冲突的其他途径,并产生了另外一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形成了所谓的直接调整方法。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指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在某些民事关系领域消除法律冲突,避免法律选择。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直接避免了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有的学者称其为“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则被称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从这个角度看,较之于冲突规范,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确实前进了一步。

【问题:如何理解教材P6的一段表述】“统一实体法规范通过将同一民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性质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应该说,这更符合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质要求。”

【理解: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首先,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另外,即使已经存在实体法公约的领域,通常也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是冲突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其他诸多问题的解决,仍得依赖冲突规范的指引。

其次,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也不太可能能够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对于国际条约来说,受到“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制约;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来说,受到“适用的任意性”的制约。

不过,我们也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统一实体法规范将不断增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因素将不断增强,涉外民事关系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这种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即适用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实体规范即所谓的“直接适用的法”(Directly Applicable Law)。比如原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

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术语,并在以后的著作中阐述了法律直接适用的理论,成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日俱增。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否可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论。西方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固守传统国际私法的观点,认为统一实体法既然起着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作用,因而并不主张把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途径归入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的范围。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开,就不难发现,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不仅是解决

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的途径之一,而且是最彻底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因此,在中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中,多认为国际私法可以包括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且中国学者的观点也逐渐被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认同。塞缪尼德斯(Symeon C. Symeonides)先生在1998年第15次比较法国际大会上所作的总报告中指出,根据许多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已明确实体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它们并存共处,相互补充。目前很少有国家的法制仅倾向于其中的一种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一称谓,虽说已被广泛接受,但是直到今天,不同国家和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仍然保留着不同的称谓。但是从历史的演进上来了解国际私法的曾用名,有利于我们掌握这一法律学科的丰富的内涵。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13、14世纪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创始人巴托鲁斯(Bartolus)试图通过区别“法则”(statutes)的性质来决定它们是否可以在域外适用,故当时的国际私法就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的冲突(conflict of laws) 1653年,荷兰法学家罗登堡(Christian Rodenburg,1618—1668)首次使用了冲突法(de conflictu legum)这一名称。但欧洲大陆学者自19世纪后半叶以后,很少单独使用冲突法这一名称,不过自从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雷(Joseph Story)于1834年发表他的巨著《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一书以后,英、美等国家便一直沿用这一名称。(三)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既然是规定内外国交往的私法关系,就应该称之为“涉外私法”。

(四)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个英文名称,最早见于美国大法官斯托雷(Joseph Story)于1834年发表的《冲突法评论》一书中,其直译应为“私国际法”。但斯托雷本人并未用它来给其著作命名。首先使用“私国际法”这一名称的是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弗里克斯(Foelix),他正式使用“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来称谓这一法律部门。现在这个名称在法国和其他一些拉丁语系的国家较流行,英美有些学者也采用它。但在中、日文著作中,已将上述称谓译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真正称“国际私法”的倒是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effner),1841年他发表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一书,在该著作中他把这一法律部门称为“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如直译成英文,便成了“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但他认为,国际私法全然是国内法。现在德国学者都沿用这一名称。中国、日本以及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普遍采用。

除上述较普遍使用的名称以外,还有称国际私法为“法律规范的场所效力论”、“外国法适用论”、“私法关系的国际处理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等等的。

就国际私法的立法名称来说,德国最早称之为“民法施行法”(1896年),日本称为“法例”(1898年),旧中国称为“法律适用条例”(1918年),泰国称“国际私法”(1939年),中国台湾地区称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年)。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则冠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名称。从20世纪70年代起亦有直称为“冲突法”的,如1982年原南斯拉夫国际私法即称为“法律冲突法”。但更多的国家则称之为“国际私法”。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一,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误认为各国学说乃至立法在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是完全一

致的。即使把“国际私法”看作“冲突法”的同义语的英美等国家,它们的国际私法学者也都认为除了冲突规范以外,还包括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及其他一些程序规则。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却对国际私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该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的所有规范(如有关国籍与住所的规范)以及关于管辖权的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私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还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

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二,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时,还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随着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发展和变化,国际私法的当然也得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在调整方法上:国内冲突法→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实体私法(即统一私法)。

(二)我们的观点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直接适用的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定义,最早见于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3页。)

【理解】一是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二是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三是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四是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国际私法本是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例如】物之所在地法用来解决物权关系、行为地法用来解决行为方式问题、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身份与能力方面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以及法院地法大都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等等,无一不是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或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当然,强调必须把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国际私法存在本身,就是主权国家对本国立法和司法主权的自我限制。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在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承认与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已合法取得的利益;第二,它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中国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人、外国企业与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并对他们实行合理待遇。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理解这一点,我们还得回过头从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着手,需要时刻记住的是: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如果从只考虑本国以及本国国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片面强调本国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拒绝与别国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进行协调和合作,势必导致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日益萎缩,从而使国际私法失去存在的前提。【思考】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否存在一种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如果有,如何实现这种共同利益?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追求的秩序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平等和互利。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应该被视为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具体做法就是将“有利于弱方当事人的法律”作为“内容导向”的标准,使法律适用“导向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体系

一是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或国际私法的学说体系。

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从国际私法历史看,国际私法学说(学说法)先于国际私法立法,直到今天,国际私法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地位仍然是没有疑义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又推动了国际私法理论的繁荣。

(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国际私法立法的规范体系及立法模式。

由于各国对国际私法范围认识的不一致,在国际私法的规范体系方面,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一是按照本国的民法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适用法,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和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二是既包括冲突规范又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和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等;三是包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三大部分,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至于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将在本书第二章介绍。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就是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对国际私法的不同认识而建立的自成一体的学说体系。

根据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理解,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小”国际私法体系。这类学者依据传统的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的观点,只探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说只涉及实体民法的冲突问题。

二是“大”国际私法体系。这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含国际商事仲裁)三大块,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另一种则为目前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此外,更有主张将各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中的观点)。

但不管哪种理论,均将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作基本理论部分。

二、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

(一)演绎和归纳的融合

传统的国际私法学理论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派别。在研究方法上,大陆学派趋向于从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出发,通过演绎法,试图推导出各种普遍适用的冲突法规则。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和法国的毕耶(Pillet)。英美学派则注重本国的成案研究,通过归纳法寻求法律适用的各种共同原则。这一学派以美国的斯托雷和英国的戴西为代表。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未完全消失。

(二)历史的方法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工作中,历史的方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私法的各种学说和制度,到当时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去探源。研究国际私法的历史方法,作为一种纵向的研究,还有助于我们通过了解国际私法的过去,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的现在,预见它的未来。

(三)比较的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在国际私法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些西方学者甚至称比较研究的方法为“国际私法之母”。对于国际私法学来说,比较的研究方法之所以具有与生俱来的特殊意

义,从根本上讲,在于国际私法所特有的兼具国际和国内因素的性质,而这一性质又来源于它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由于涉外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诸多平行的而又互不相同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对有关国家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才能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和法律冲突之所在;也只有比较研究有关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说、理念和制度,才能判定采用什么制度方可达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一致”。而就立法工作而言,也只有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方能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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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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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人在天涯,绵绵的思绪随着微风飘浮,从布满礁石的心灵海滩上穿过千山万水,来到游荡的身躯里,刻下一篇篇笺章。而这,或许在多年以后,当再次翻动时,原以为什么都已改变,

若能觅得一方喜欢的山水,在空旷的风里,种上淡暖如许,清欢如许。我愿用无尘的诗句,沾染些许晨露,轻叩那些老去的时光,让曾经的你我,重走一遍依旧开满鲜花的小径。时光里的我们,不说话。只是凝望着彼此旧时的模样,任凭花落清溪,任凭日暮烟霞。

陌上的时光,匆匆如流。指尖,一直贪恋着世间所有的暖香。而那些没有着落过往,早已随风而散。往事已旧,一切,终会在念与不念,忘与不忘之间,莞尔一笑,变得风轻云淡。

岁月的风,就这样翩跹而过。还好,总有一些不离不弃的相伴,安暖着岁月的荣辱沧桑。然后,在玲珑的小字里尘埃落定。珍惜着,不早也不晚的缘分。愿你永远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与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样,青青又青青。

纵使某天,错过了所有,只剩下一个人忧伤,也不要怪罪时光。时光里那些牵过的手,给错的爱,都是情不由衷。开始与结束,一样美丽。我们应该,原谅时光,记住爱!

那些过往里的施与舍,恩与惠,何必计较太多。我们在山水间喂养清风,在草木间描摹明月,云淡风轻一天又一天。任凭年华一去不返,依旧无怨无悔,不负岁月,不负时光。

那些风花雪月的重逢与离别,终将陨落在时光深处,被过往的烟尘一一覆盖。当时光里,那些被岁月漂白的光阴,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不如,安静着,于寂寂红尘中,为自己开一扇般若门,将一切浮云过往都放逐在红尘之外,只留一颗琉璃心,只守一池为我而开的莲荷,一粥一饭,一笔一墨,闲渡流年。

未来的路,那么远。从未想过会遇见谁,也从未想过会错过谁。今朝,一壶浊酒,一扑流萤,几许明媚,几许嫣然,我依然是那个朴素的琉璃女子。不敷衍,不趋势,简单的行走,简单的生活,简单的爱与被爱。

当时光里,那些被光阴漂白的过往,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若是,光阴辞去旧年,初心不改。我依然愿意,在心里种半亩花田,在文字里养一个春天。这样,无论你来不来,在不在,我都一样安静的开落。那样,你偶尔回眸,看到的风景,都是春天般,含着香,透着暖。

喜欢让心在那一刻,静如菩提明镜。那么,且许我一程走旧的岁月,温一壶经年的雨水,煮一段曾经的往事,不提花开,不说花落。就让那所有的喜怒哀乐,淡暖清欢,如茶般,氤氲出缕缕清香。而你我,亦愈来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无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恋。

桃花酿酒,醉了光阴。春水煎茶,赴了风雅。我人生四季,永远是那一抹剔透的琉璃色,不必虚张,不必声势,只做安静的自己,善待生命里遇见的一切,感恩并珍重,且温柔的对待。

若有一天,我们隔着茫茫人海,穿过人流车流,你是否会一眼将我认出,并且微笑着喊出我的名字。

若有一天,经年的路口,人烟渺渺。你是否会收集所有花香,用思念为我铺一条洒满落花的小路。那些失落的前尘往事,你是否愿意陪我一一捡拾,然后一起装帧成流年里最美的那一册画卷。

人生云水一梦,寻一份清幽,养一颗禅心。那些迎面而来的风景,让我们微笑着迎接,并且一一纳入流年的画卷。

愿世间美好,都是恰逢其时。至于那些聚了又散的人或事,淡记就好。或许,终有一天,心归宁静,从容朴素。

那么,我便在南山寻一处清幽。春来,采一壶桃花,酿一壶三生三世。夏来,养一池荷,掬一捧莲子醉清风。秋来,邀一缕秋风,修篱种菊,种下一个人的浮世清欢,种下一些心悦的小情绪。

曾经的往事,不提花开,不说花落。就让那所有的喜怒哀乐,淡暖清欢,如茶般,氤氲出缕缕清香。而你我,亦愈来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无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恋。

桃花酿酒,醉了光阴。春水煎茶,赴了风雅。我人生四季,永远是那一抹剔透的琉璃色,不必虚张,不必声势,只做安静的自己,善待生命里遇见的一切,感恩并珍重,且温柔的对待。

若有一天,我们隔着茫茫人海,穿过人流车流,你是否会一眼将我认出,并且微笑着喊出我的名字。

若有一天,经年的路口,人烟渺渺。你是否会收集所有花香,用思念为我铺一条洒满落花的小路。那些失落的前尘往事,你是否愿意陪我一一捡拾,然后一起装帧成流年里最美的那一册画卷。

人生云水一梦,寻一份清幽,养一颗禅心。那些迎面而来的风景,让我们微笑着迎接,并且一一纳入流年的画卷。

愿世间美好,都是恰逢其时。至于那些聚了又散的人或事,淡记就好。或许,终有一天,心归宁静,从容朴素。

那么,我便在南山寻一处清幽。春来,采一壶桃花,酿一壶三生三世。夏来,养一池荷,掬一捧莲子醉清风。秋来,邀一缕秋风,修篱种菊,种下一个人的浮世清欢,种下一些心悦的小情绪。冬来,红泥小炉煮一杯绿蚁酒,邀月,邀你,浅酌,微醺,共守流年。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国际私法教育教案》课后复习规范标准答案

《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 第一单元作业题 1.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1页 2. 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10—14页 3.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15—20页 4. 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30—33页 5. 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47—48页 6. 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56—57页 7. 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59—61页 8. 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63—67页 9. 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69—71页 10. 什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88—90页 11. 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98—99页 第二单元作业题 1. 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101—102页 2.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如何确定?108—109页 3. 法人的国籍如何确定?110—111页 4. 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118—122页 5. 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128—132页 6. 试述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38—143页 7. 简述合同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与特征。145—146页 8. 论我国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135—137页 第三单元作业题 1. 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55—160 2. 如何确定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180—184页 3. 我国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准据法?188—189页 4. 如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190—191页 5. 我国关于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200页 6. 试析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与区别制。204—206页 7. 试析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207页 8. 简述确定遗嘱形式的准据法。 第四单元作业题 1. 监督国际民事诉讼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和作用。218—221页 2. 什么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其理论主要包括哪些?227—229页 3. 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途径。234—235页 4. 什么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试析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实践。235、244—246页 5.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同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248、251页 6.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256—260页 7. 简述仲裁条款独立理论。263—264页 8.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270—272页 9. 什么是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模式有哪些?279—286页 10.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成因和特点是什么?286—288、288—290页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江南大学2018年上半年国际私法第3阶段参考

------------------------------------------------------------------------------------------------------------------------------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三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国际私法》第九章到第十二章(总分100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2、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结婚条件适用()。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3、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诉讼离婚适用()。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法院地法 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D、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适用()。 A、监护人本国法 B、法院地法 C、被监护人本国法 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5、关于扶养的法律适用,晚近的立法趋势是采用()。 A、扶养义务人的本国法 B、扶养义务人的住所地法 C、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D、法院地法 6、在将婚姻关系看称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的国家,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直接适用夫妇本国法 D、法院地法 7、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采用()。 A、区别制 B、同一制 C、遗产所在地法 D、被继承人属人法 8、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奉行先占权主义的国家一般是采用()。 A、财产所在地法 B、被继承人本国法 C、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9、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当适用()。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立遗嘱地法 C、遗产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10、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普遍的趋势是()。 A、只采用遗嘱订立地法 B、只采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C、重叠适用遗嘱订立地法和当事人的属人法 D、选择适用遗嘱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国际私法概述题库2-1-8

国际私法概述题库2- 1-8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活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问题: [多选]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出处:辽宁11选5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486657.html,;

问题: [单选]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A、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B.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 D.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

问题: [单选]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实现的 D.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 2、种族法时代 3、属地法时代 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 ?内容:胡伯三原则 ?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 ?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 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3、意大利学派:孟西尼的三原则 ?背景:1851年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 ?主要代表:孟西尼 ?内容:(1)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即主权原则。 ?意义:孟西尼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据统治地位,欧洲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大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4、英国学派:戴赛的既得权说 ?背景: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中提出了既得权说。 ?主要代表:戴赛(西) ?内容:坚持法律属地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据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意义: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

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 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 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 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 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汇编(-2015)说课讲解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习题汇编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10题,共20分)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10题,共20分) 三、名词解释(五小题,共15分) 四、问答题(每题6分,5题,共30分) 五、案例分析题(两1题,共15分)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D)。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时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最早曾经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B)。 A.秦朝 B.唐朝 C.宋朝 D.清朝 3.在国际私法包括的各类规范中,占主导地位的是(B)。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对于当前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只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5.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D)。 A.国际惯例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内成文法 6.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了下列哪一种做法?(C)。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在民法典的前加编中加以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B C E)。 A.大陆法系一般称为“国际私法” B.英美各国一般称为“冲突法”

C.德国最早称为“民法施行法” D.法国最早称为“法则区别说” E.旧中国和现在的台湾省的立法称为“法律适用法” 2.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C)。 A.主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平等互利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E.适用本国法原则 3.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判例 E.学说 4.对于国际私法学的体系,下列哪几个国家采用这样的体系,即除总论外, 分论主要沿用传统的民法体系?(A B E)。 A.德国 B.法国 C.美国 D.英国 E.瑞士 5.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A C D E)。 A.各国民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B.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 C.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大量发生 D.各国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尊权利地位 E.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我国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ABCDE)。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法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7.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它至少包括(ABCDE)。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知识产权关系 D.婚姻家庭关系 E.财产继承关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历史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首见于(B)。 A.《巴伐利亚法典》 B.唐朝《永徽律》 C.《普鲁士法典》 D.《法国民法典》 2.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C)。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框架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冲突法 第三编统一实体法 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调整对象特点 1、涉外性:(与民法相比)“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比)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间关系,而非 国家间的主权问题 3、是广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四)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分析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上述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而确定国际私法案件的标准就是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 从该案的事实看,站在中国的角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韩德培教材第二编)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 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3、国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在法律空间上的冲突,即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各自内容规定的 不同而导致的对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家内,不同法域的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5、间接调整方法:指在解决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通过冲突规范的适用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6、直接调整方法: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私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私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同 (2)涉外民事关系大量出现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渊源是什么? (一)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 (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3)国际民事争议解决规范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5)直接适用的法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内判例 3)司法解释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一般法理、国际私法的原则及学说 4、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综合版作者

综合了梁与袁两位老师所提名解,大部分为书本上所得,一部分参考了人人上各位同学的资料,格式比较清楚,祝大家一起取得优异成绩啦。下面是其他同学整理的国私资料,附上传送门。 去年彭林同学整理的袁梦霞同学的国际私 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486657.html,/blog/248508611/731866686 龚平同学梁敏版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486657.html,/blog/335634451/890377077 吴頔敏同学名解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486657.html,/blog/264937823/797558245 宋宇虹同学学说解释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486657.html,/blog/248354872/795366976 李卓韫同学袁发强版https://www.360docs.net/doc/0210486657.html,/blog/285581451/890824486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

国际私法第3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三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国际私法》第九章到第十二章(总分100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C )。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2、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结婚条件适用( A )。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3、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诉讼离婚适用(B )。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法院地法 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D、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适用( C )。 A、监护人本国法 B、法院地法 C、被监护人本国法 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5、关于扶养的法律适用,晚近的立法趋势是采用( C )。 A、扶养义务人的本国法 B、扶养义务人的住所地法 C、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D、法院地法 6、在将婚姻关系看称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的国家,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 B )。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直接适用夫妇本国法 D、法院地法 7、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采用( A )。 A、区别制 B、同一制 C、遗产所在地法 D、被继承人属人法 8、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奉行先占权主义的国家一般是采用( A )。 A、财产所在地法 B、被继承人本国法 C、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9、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当适用( A )。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立遗嘱地法 C、遗产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10、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普遍的趋势是( D )。 A、只采用遗嘱订立地法 B、只采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C、重叠适用遗嘱订立地法和当事人的属人法 D、选择适用遗嘱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晚近的立法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多采用(BD )。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D、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2、在国际民事争议解决方面,目前广泛得到国际社会接受的方法主要有(ABC )。 A、国际民事诉讼 B、国际商事调解 C、国际商事仲裁 D、ADR 3、我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ACD )。 A、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诉讼 B、外籍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C、外籍当事人也可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外籍当事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有关的公约和条约的规定在我国代理其派遣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4、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下列案件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ABD )。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C、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D、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5、我国《仲裁法》规定不能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的争议有(ABCD )。 A、婚姻纠纷 B、收养纠纷 C、继承纠纷 D、行政纠纷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计30分) 1、领事婚姻答: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地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 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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