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建筑设计

目录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二、建筑规模;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四、平、战用途;

五、防火设计;

六、防水设计;

七、平战转换设计;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一般规定

一、人员掩蔽工程布局要适中;

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

三、无关管道穿墙应限制;

四、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的密闭要求;

第三节主体设计

一、顶板最小防护层厚度;

二、口部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

三、防护单元、搞爆单元的划分;

四、防护单元应自成系统;

五、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

六、顶板底面不得超过室外地平面;

七、电梯不得进入防护区内;

八、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变形缝。

第四节口部设计

一、室外出入口的设置;

二、防倒塌棚架的设置;

三、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

四、门前最小尺寸要求;

五、出入口疏散宽度;

六、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活门上的设计压力值;

七、室外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措施;

八、内通道的防护设施。

第五节风、水、电口设计

一、通风口——通风竖井、活门及扩散室;

二、水口——污水冲洗集水坑(集水池);

三、电口——防爆波电缆井。

第六节辅助房间设计

一、战时厕所;

二、战时防化值班室;

三、柴油电站。

第七节平战转换设计

一、平战转换基本原则;

二、平战转换有关规定;

三、常见转换部位;

四、转换基本方式;

五、封堵方式表达要求;

六、常见问题。

第八节常用构件标准图集选用

一、防倒塌棚架选用;

二、采光窗井选用;

三、通风竖井选用;

四、防爆波电缆井选用;

五、集水坑选用;

六、人防门选用。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应符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做到完整、规范,并能体现人防工程特点。

一、设计依据

1、防空地下室设计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等;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7合订本);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太原市人防(2008)3号文件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审核表是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下达,它对工程建设的主要战术技术要求提出具体要求,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规模

应说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掩蔽面积以及防护单元规范等。

1、建筑面积,应根据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计算确定。“条例”的基本要求是:对地面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0m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它除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总面积的5%(太原地区)修建防空地下室。

2、掩蔽面积应明确标注。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数的依据,掩蔽人数决定出入口疏散宽度和活门的型号设计时应合理计算。

有的设计只标注“防护面积”、“有效面积”都不准确,也没有必要。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1、防护类别分为甲、乙二类。

甲类—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乙类—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2005规范,突出了对常规武器的防护,反映在对室外出入口口部防护设备的防护,应以防常规武器为主,兼防核武器冲击波。

防护类别的规划原则是对城市所受威胁环境的不同,所处战略地位的差异,采取分类设防的原则。

2、防护等级分为两种等级,即核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和常规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如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应为核6级、常6级;甲类6B级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应为核6B级及常6级。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中明确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M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护等级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修建防护等级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有两种情况:a、危房拆除重建的住

宅项目;b、除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M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外的居民住宅楼。

3、防化等级

防护对象有军用毒剂、生物毒剂和放射性气溶液等。

通常防空地下室的防化等级有丙级和丁级。

丙级用于二等人员掩蔽工程,设有清洁式、滤毒式及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

丁级用于人防物资库工程,设有清洁式、隔绝式二种通风方式。

四、平、战用途

1、目前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仍以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尤其是人口密集的地区,人员掩蔽工程的分布密度应与城市居民的分布密度要相协调。

2、平时用途。人防工程应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即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防工程建设的特点,人防工程只有平战结合,才会可持续发展。

五、防火及消防设计

应强调的是:防火分区不应跨越防护单元,以避免风、水、电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

六、防水设计

有一些设计,忽视了人防顶板的防水。强调人防顶板防水,重在保证人防工程的整体密闭性能。

七、平战转换设计说明

1、平战转换设计应满足规范3.7.1 3.7.2条基本要求;

2、平战转换设计应说明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及具体实施要求,以及预留、预埋等要求。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人防门制作,安装要求以及门前吊环的预埋等。

2、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墙面用水泥砂浆抹面。

3、防护单元划分,出入口数量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内容提要:布局适中,互连成片,穿管限制,密闭防毒。

一、人员掩蔽工程位置要适中。

规范3.1.2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在设计中对人员居住、工作的密集区应充分考虑人员掩蔽工程的布局。

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

规范3.1.4条规定,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首先是一个小区的各个防空地下室,在适当位置预留战时连通口,以便在必要时增设连通道,将防空地下室相互连通,形成防护网片,逐步使每个防护片区自成防护体系,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

三、无关管道穿墙应加限制。

规范3.1.6条规定,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对此,太原市人防(2008)3号文件规定:“为高层服务的设备房间必须设于防护密闭区之外,且不得占用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设计时应引起重视。同时力求避免平时用的管井进入防护区内,避免风、水管道穿越临空墙。如必须穿越时,要采取防护密闭措施,穿越临空墙风道应加二道防护密闭盖板或门。

四、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密闭要求。

规范3.1.7条规定,人员掩蔽所等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规范3.2.13条规定,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砼密闭墙,并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

在染毒区一侧用水泥砂浆抹光是为保证密闭墙的密闭性能,同时也有利战时染毒区的冲洗。

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扩散室

2)密闭通道

3)防毒通道

4)除尘室、滤毒室

5)简易洗消间

一、顶板最小防护厚度

1、规范3.2.2条规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防护厚度,对核6级,核6B级均不小于250;

2、规范3.2.4条规定,钢筋砼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对核6级、核6B级均不小于250;

3、顶板最小防护厚度,外墙顶部最小防护距离是防早期核辐射及防战时大火的要求;

4、最小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砼面层。

二、口部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

1、规范3.3.11条规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5级以下防空地下室均为250;

2、规范3.3.13条规定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对核6级、核6B级均为250;

3、规范3.3.15条规定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对核6级、核6B级均为250;

4、上述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是防早期核辐射的要求。

三、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划分

1、按标准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项目:

规范3.2.6-1条规定,上部建筑为9层及其以下时,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等按表3.2.6标准划分。

2、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工程项目:

规范3.2.6-2条规定,上部建筑为十层及其以上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

规范3.2.6-3条规定,当上下相邻楼层划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位。

3、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意义:在于减少常规武器作用下破坏范围,提高生存概率。

4、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理由是:十层及其以上的地面建筑具有一定的抗常规武器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常规武器不可能进入防空地下室内部爆炸。

四、防护单元应自成系统

1、每个防护单元都是独立的防护空间。也可以认为一个防护单元就是一个防空地下室。要求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该自成系统。

2、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包括:

出入口—出入口的数量、形式、人防门的设置及内、外通道等;

主体—包括围护结构、口部结构等;

风、水、电口—包括风、水、电口的防护与密闭措施等;

内部设备—包括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等。

3、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砼防护密闭墙。

五、相邻防护单元连通口的设置

1、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2、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置要求: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其门框墙厚不小于500,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按表3.2.10-1取值。

3、连通口设置形式:

1)当两个防护单元为一道防护隔墙时,在防护隔墙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2)当两个防护单元之间设有变形缝时,在变形缝两侧防护墙上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开向变形缝一侧,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洞宽+400;

3)当两个防护单元为上、下楼层时,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同第一条做法,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上层单元一侧加防护密闭门。

六、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

1、规范3.2.15规定,上部建筑为钢筋砼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

2、本条为强制条文,原因是,上部建筑为钢筋砼结构时,顶板全部置于室外地平面以上,在核武器冲击波作用下,有可能造成防空地下室倾覆,因此要严格执行。

七、电梯不得进入人防防护区内

1、规范3.3.26条规定,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区以外。

2、本条做为强制条文,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3、有些设计电梯井通至防空地下室内,试图用临战封堵实施转换是不可行的。

八、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变形缝

1、规范4.11.4条规定: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上部地面建筑需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

2、07图集关于“特殊情况下防护单元内必须设置变形缝时,应按本图采取可靠加固措施”的做法很难实施,不宜采用。

3、2003年发布的94规范明确规定:在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并以强制性条文作了规定。05规范定为“不宜设置”未加说明。在执行时应当慎重。

第四节,口部设计

“口部”的定义: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一、室外出入口的设置。

1、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规范3.3.1-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规范3.3.1-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

规范3.3.1-1条列为强制性条文,表明主要出入口设在室外出入口的重要性,因为战时当城市遭到空袭后,尤其是遭核袭击后,地面建筑会受到严重破坏,甚至倒塌,室内出入口极易被堵塞,必须强调设置室外出入口的重要性,有的工程在遭袭击后,需要迅速投入抢救工程,作室外出入口要求设置二个。为尽量避免一个炸弹同时破坏两个出入口,还要求两个室外出入口要保持最大距离,具有不同方向。

2、不设室外出入口的适用条件

很多防空地下室设计为了不设室外出入口,按规范3.3.2-1条设计,而3.3.2-1条规定是指“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乙类不适用太原地区。

还有的设计以“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为由,按规范3.3.2-2条不设室外出入口。本条所指因条件限制是指“已经占满红线”。就目前建设场地条件,基本上不存在因占满红线而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情况,因此,不应盲目执行规范3.3.2-2条的规定。

规范条文解释特别强调,要求各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对此需从严掌握。

二、防倒塌棚架的设置

1、室外出入口设置位置

规定3.3.3条规定,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

表 3.3.3规定了各种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其中在注解中说明了,当相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砼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倒塌影响,此时室外出入口的设置位置不受限制。

2、室外出入口防倒塌棚架的设置

规范 3.3.4条规定,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设置防堵塞措施。

1)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2)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出地面段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

3、应重视倒塌的影响

当设置在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出入口,需要做防倒塌棚架,这是因为核武器爆炸造成的地面建筑破坏范围很大,即使是剪力墙结构也会有相当数量的倒塌物,为保障室外出入口在核袭击后不被堵塞,能够正常出入,需要重视地面建筑的倒塌影响。

三、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

1、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是口部的重要防护设备,是防空地下室特殊构件。防护密闭门是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密闭门是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人防门是标准构件、定型产品,设计时不应采用非标型号。

3、规范3.3.6条规定,对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库工程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为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有的设计仅设一道防护密闭门是错误的。

4、人防门的设置顺序:应按由外到内,设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有的设计,最外的人防门设为密闭门是错误的。

5、人防门的开启方向: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密闭门宜向外开,个别设计将防护密闭门开启方向设反了,应特别注意。

四、门前最小尺寸要求

1、人防门的特点是门扇尺寸大于洞口尺寸,门扇与门框墙需要搭接,因此门框墙尺寸及门前通道尺寸需要满足人防门安装和启闭的需要。

2、人防门门前最小尺寸要求均在型号表中标明

1)铰页方向b2最小尺寸:1m以下门≦350

1.2-1.5m门≦400

双扇门≦500

2)闭锁方向b1最小尺寸:1m以下门≦150

1.2-1.5m门≦200

3)下门槛h1

4)上挡墙h2

3、人防门门前通道尺寸应满足人防门安装和开启要求,应注意两点:

1)通道高应满足h1+hm+h2

2)Lm应≥bm(洞口宽)+400

4、常见,不满足人防门门前尺寸的问题-详附图。

五、出入口疏散宽度

1、规范3.3.8条规定,战时出入口洞口宽度,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m计算确定(每樘门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

2、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3、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宽度,应按两个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m计算确定。

六、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活门上设计压力值。

1、规范3.3.18条规定,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常用的核6级为0.15MPa,核6B级为0.10MPa。

2、常见问题是:人防门型号中设计压力值漏标,有的设计取值与防护等级不匹配,有的设计表达不规范。

七、室外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措施

1、规范3.3.10条规定,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5.0m;

规范3.3.12条规定,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应≦5.0m;

外通道长度是指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对楼梯式出入口可计入从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的洞高/2处的竖向距离(详P72、P73图4.7.5-2)。

2、规范3.3.17条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弯曲、转折轴线);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P72图a)。

当防护密闭门嵌入通道侧墙内有困难时,可采用设置保护门垛措施(如07FJ01-P76图示)。

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如07FJ01-P76图示)。

当防护密闭门嵌入竖井内墙面有困难时,在防护密闭门上部设置保护门楣(如07FJ01-P76图示)。

本节上述防护措施,都是从防炸弹爆炸破坏角度提出的。

八、内通道防护设施。

1、防毒通道:具有通风换气条件。是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浸入室内的空间,是在室外染毒情况下能有人员通过的通道。

防毒通道设置基本要求:

1)防毒通道空间大小,应能满足通风换气次数要求,不宜太大。

2)为满足战时人员通行,防毒通道长度应能满足人防门开启宽

度及人员停留位置要求,通道不宜过小。

2、简易洗消间

1)规范3.3.24条规定,简易洗消间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

2)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其空间应由净宽≦1.3m的人行道和面积≦2㎡的洗消区组成。

3)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使用面积应≦5㎡,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

3、密闭通道: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密闭通道密闭隔绝实际是“空间稀释作用”,这种作用对防空地下室在隔绝防护时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密闭通道具有足够大的空间时,才能形成明显的稀释,为此要求密闭通道应有一定的空间,不可采用一框两门。一框两门的做法只能用在临战封堵口处。

4、滤毒室:是装有滤毒通风设备的专用房间,属于染毒区,滤毒室的密闭门应设在既能直接通往地面,又能通向清洁区的密闭通道内。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之间应设密闭隔墙。

第五节,风、水、电口

一、通风口-包括通风竖井(通风口)、活门及扩散室

1、规范3.4.1条规定,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进、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规范3.4.2条规定,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m。

规范3.4.5条规定,5级以下甲类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工程,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活门外侧宜设防倒塌或防堵塞措施。

2、活门-消波设施之一,当冲击波到来时能自动关闭。为保证活门能迅速关闭,要求活门必须嵌入框墙内,深度要求≦300,活门洞口尺寸应按活门型号中要求标注。

当活门设在楼梯梯段、平台附近时,应注意活门洞口位置与楼梯梯段或平台之间空间关系。

3、扩散室-是利用空间作用消弱冲击波压力的消波设施。为保障扩散室的消波效果,应满足其内部空间尺寸要求。有三组尺寸应引起重视。

1)横截面净面积,不宜小于活门通风面积的9倍;

2)高、宽比不宜小于0.4,不宜大于2.5;

3)净长应满足3.4.7计算要求

扩散室内部空间最小尺寸,按规范附录A中,表A.0.1确定。

二、水口-洗消污水集水坑

1、集水坑是收集冲洗污水的设施,战时用手动或移动式排水设施排出室外,容积≥0.5m3,坑深≦0.6m。

2、应设集水坑的部位:规范3.4.10条规定,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水污水集水坑。

3、战时需要冲洗的部位: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滤毒室、与滤毒室连接的密闭通道、防毒通道、简易洗消间及主要出入口外通道等。

洗消污水集水池(坑)不得与清洁区内集水池共用。

三、电口-防爆波电缆井

1、防爆波电缆井是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防空地下室内部所设的电缆井。

2、防爆波电缆井应设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

3、防爆波电缆井的设置通常有三种形式:

外附壁式、内附壁式及顶部式。

第六节,辅助房间

一、战时厕所

1、位置宜设在排风口附近,有利于厕所污秽气体排除,以免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2、厕所应设前室或盥洗室。

二、防化值班室

1、用于通风系统中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

2、防化值班室是防化、通信人员值班室,设在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

三、柴油电站

1、规范7.2.11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工程,当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应设柴油电站。

2、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移动电站。

3、固定电站的组成:

发电机室、贮水间、贮油间,进排风机室及设施,机修、控制室、防毒通道等。

移动电站的组成。

发电机室,贮油间、进排风机室、排烟设施、防毒通道、机组运输出入口等。

4、人员掩蔽工程移动电站组成可参见07FJ05。

第七节平战转换

一、平战转换基本原则

1、平战转换措施应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及转换时限要求;

2、转换措施用防护密闭门施工一次完成,预制构件,预埋预留应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同步做好。

3、不可实施转换的部位施工整体浇筑一次完成。

二、平战转换有关规定

1、规范3.1.9条规定,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规范3.7节规定要求,且其临战时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的人力、物力条件。

2、太原市人防办(2008)3号文件要求:战时封堵不宜采用预制构件。

三、常见转换部位

1、平时出入口。

2、平时通行口。

3、平时通风口。

4、采光窗井等。

四、转换基本方式

1、平时出入口、平时通行口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方式,选用07FJ02-P113、114、115;

2、平时用通风道采用集气室转换方式,选用07FJ01-P72~P75;

3、采光窗井应采用全埋式平开挡窗板;

4、两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平时通行口采用二道防护密闭门封堵方式,选用07FJ02-P123。

五、封堵方式表达要点:

1、用防护密闭门封堵措施,应在封堵口处标明所用防护密闭门型号,并注明所选封堵大样;

2、用集气室转换措施,需标明所用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型号;

3、用全埋式平开挡窗板封堵方式,需标明平开挡窗板规格及大样。

六、常见问题

1、封堵措施不到位,图纸仅表示“临战封堵”,没有具体措施。

2、平时出入口、通行口、临战封堵仅有一道防护密闭门,不标注“临战封堵”,更无其它封堵措施。

3、用防护密闭门封堵,但其墙厚及门前尺寸不符合人防门门前尺寸要求。

4、采光窗井平战转换,其窗井尺寸、窗洞尺寸不满足窗井适用范围等。

第八节常用构件标准图集选用

一、防倒塌棚架图集选用

1、按“防倒塌棚架设计要点”(07FJ02-P27)确定棚架开间尺寸,梁下高度及柱距尺寸。

2、根据出入口型式选定棚架平、立、剖面图:

单跑楼梯在07FJ02-P29~P35中选择。

双跑楼梯在07FJ02-P39~P46中选择。

坡道式出入口在07FJ02-P50~P57中选择。

3、按相应型式出入口及对应的抗力级别确定防倒塌棚架选用表。

单跑楼梯在07FJ02-P36~P38中选定。

双跑楼梯在07FJ02-P47~P49中选定。

坡道式出入口在07FJ02-P58中选定。

二、采光窗井图集选用

1、先按“通风采光窗井设计要求”确定窗井尺寸,窗洞尺寸及窗井类型,详07FJ02-P59。

2、太原地区采光窗井平战转换宜选用全埋式平开挡窗板,可按07FJ02-P60、62,选用相应窗井类型及窗井平、剖面。

3、按窗井类型及有关尺寸选择采光窗井选用表—07FJ02-P68。

4、按07FJ02-P72或P73选择防雨蓬。

三、通风竖井图集选用

1、按“竖井设计要点”确定竖井有关尺寸(07FJ02-P75)

2、按竖井类型查出相应的竖井大样:

1)独立式竖井选07FJ02-P76~P78

2)外附壁式竖井选07FJ02-P79~P81

3)内附壁式竖井选07FJ02-82

3、竖井配件及节点选07FJ02-P83、84

四、防爆波电缆井图集选用

1、先按电缆井设计要点选择电缆井类型及相关尺寸。

2、按相应电缆井的类型选用建筑大样。

1)外附壁式防爆波电缆井选用07FJ02-P103

2)1型内附壁式防爆波电缆井选用07FJ02-P104

3)Ⅱ型内附壁式防爆波电缆井选用07FJ02-P105

4)顶部式防爆波电缆井选用07FJ02-P106

3、电缆井节点、装饰选用07FJ02-P107、108

五、集水坑图集选用

1、洗消污水集水坑建筑做法,应选用07FJ02标准图集。

2、集水坑大样,应按设置类型(靠墙设置和不靠墙设置)及平面尺寸选用07FJ02-P110。

3、集水坑盖板选用07FJ02-P111。

六、人防门图集选用

1、人防门为标准构件,定型产品,不可选用非标构件。

2、要准确表达人防门型号

防护密闭门型号:BFM XX(门洞净宽) XX(门洞净高)---XX(设计压力值)

密闭门型号:BM XX(门洞净宽) XX(门洞净高)

防爆波活门型号:BMH XXXX(最大风量)-XX(设计压力值)活门槛加“H”

3、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设计压力值,按编制说明第3条选用。

4、门槛处理

1)采用活门槛,平时不装门槛,临战时安装。

2)采用固定门槛,将门扇开启范围地面下降150,平时用垫板填平,战时将垫板撤掉。既能满足平时使用方便,又不用临战时门槛转换,是应当推荐的做法。

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结构设计

目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结构应按动荷载作用设计;

二、结构动力分析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三、人防结构应验算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承载力;

四、人防结构各部位抗力应相协调。

第二节结构动力计算与等效静荷载取值

一、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动力计算要点;

二、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动力计算要点;

三、核武器作用下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四、常规武器作用下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第三节设计深度

一、设计说明;

二、临空墙结构平面及配筋图;

三、门框墙配筋详图;

四、口部结构详图;

五、用钢筋砼整体浇筑的墙体构件;

六、结构计算书。

第四节结构构造要求

一、构件最小厚度;

二、纵向受力筋的锚固;

三、纵向受力筋最小配筋率;

四、墙、板拉结筋的设置;

五、防护密闭门框墙的构造要求;

六、常用构件配筋构造。

第五节标准图集的选用

一、防倒塌棚架的选用;

二、板式钢筋砼防爆楼梯的选用;

三、采光窗井的选用;

四、钢筋砼门框墙配筋选用。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结构应按动荷载作用设计

规范4.1.3条规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规范明确,乙类工程只防常规武器作用,甲类工程既防常规武器又防核武器作用,但不考虑两者同时作用,并取其中最不利情况进行设计。

二、结构动力分析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规范4.1.5规定,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分析均可按等效静荷载法。

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的振型与相应静荷载作用下挠曲线很相近,且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的破坏规律与相应静荷载作用下破坏规律基本一致。等效静荷载法规定结构构件在等效静荷载作用下的各项内力,就是动荷载作用下相应内力最大值,这样就可把动荷载视为静荷载,就可按结构静力分析计算的模式来代替动力分析,就给防空地下室的动力设计带来很大方便。

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值可按本规范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条件符合时,也可按有关条文查表。

三、人防结构应验算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承载力

规范4.1.6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验算。

人防结构可不验算结构变形、裂缝开展,是由于在确定各种结构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和防护密闭要求。试验证明,不论是整体基础还是独立基础,均未发现地基发生剪切或滑动破坏的情况,故可不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

四、人防结构各部位抗力应相协调

规范4.1.4条规定,防空下室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部位抗力相协调。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特点是:结构各部位作用的荷载值不同,破坏形态不同,以及各部位构件的安全储备也不同。在构件计算中采用不同的工作状态,不同的构造形式等,以便在规定的动荷载作用下,保证结构各部位都能处在正常工作状态。防止由于个别薄弱环节致使结构抗力明显降低。

第二节结构动力计算与等效静荷载取值

本节要点:

一、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动力计算的要点。

二、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动力计算的要点。

三、核武器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四、常规武器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规范4.8.2条规定,当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为钢筋砼梁板结构,且允许延性比[β]=3.0计算时,顶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 el,可按表4.8.2采用.

1)、本表的适用范围:

①取允许延性比[β]=3.0

②覆土厚度h=0~1.50m

③按不同板跨L o,取对应的q el值

2)常见问题:

①静力计算时取[β]=4.0;

②选用q el时未考虑h值;

③静力计算时未考虑覆盖土自重。

2、防空地下室土中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 e2;

1)当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时,按表、4.8.3-1表4.8.3-2采用。

2)当考虑上部建筑影响时,应按表4.8.3-1、表4.8.3-2中规定数值

乘以入采用。

核6级,核6B级时λ=1.1。

适用条件:2)钢筋砼外墙计算高度≤5.0m,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计算,取[β]=2.0

3、作用在底板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 e3

1)无桩基的防空地下室q e3按表4.8.5采用;

2)带桩基的防空地下室q e3

当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底板上的q e3可按表4.8.15采用。

3)当基础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加防水板时,底板

q e3=25kn/m2(核6级),q e3=15m(核6B级)。

4、规范4.8.7条规定,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上等效静荷载标准

值,可按表4.8.7采用。

其值由表 4.5.8中空气冲击波最大压力P c与动力系数k d=2[β]/2[β]-1得出此处[β]=1

5、规范4.8.8条规定出入口通道内临空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其值由表4.5.8中,空气冲击波最大压力P c与动力系数k d的乘积。

K d =2[β]/2[β]-1 式中[β]=2.0

6、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樯上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4.8.9-1或4.8.9-2采用。

6级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樯,门框樯q e相应选用90/110及170kn/m2。

地下室设计注意事项

1抗震要求 地下室如果设计不当,对整体抗震性能会产生较大影响,根据南京市施工图审查要点,对于半地下室的埋深要求应大于地下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才能不计其层数,总高度才能从室外地面算起。地下室的墙柱与上部结构的墙柱要协调统一。地下室顶板室内外板面标高变化处,当标高变化超过梁高范围时则形成错层,未采取措施不应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规范明确规定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地下室顶板为无梁楼盖时不应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结构计算应往下算至满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楼层或底板,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层数应从地面往上算,并应包括地下层。 存在的常见问题如:半地下室埋深不够,房屋层数包括半地下室层已达8层,层数和总高度超过要求,违反GB50011-2001第7.1.2条。地下室抗震等级为三级,而上部结构为二级,按GB50011-2001第6.1.3条地下室也应为二级等问题。 2荷载取值与组合 地下室外墙受弯及受剪计算时,土压力引起的效应为永久荷载效应,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土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其荷载分项系数取1.35。对于地面活荷载,同样应乘侧压力系数,许多设计中计算不对。地下室底板的强度计算时,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条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0。抗浮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0.9。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应为静止土压力,根据土性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粘性土采用水土合算,砂性土采用水土分算。 如果地下室顶部没有房屋,是空旷场地,其荷载是否要考虑平时消防车荷载或大于消防车的可能荷载,实际中比较取起控制作用的荷载作为设计依据。另如某工程设计在-1.55m标高处一层平面是地下室顶板,活载只考虑4.5KN/m2,未计覆土荷载,消防车荷载。地下车库活载取值6.0KN/m2,不满足GB50009-2001第4.1.1条,未考虑消防车荷载,或者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载重车荷载,与消防车荷载比较取大值。 3外墙计算模型 地下室外墙配筋计算:有的工程外墙配筋计算中,凡外墙带扶壁柱的,不区别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双向板计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结构整体电算分析结果配筋,又未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验算扶壁柱配筋。按外墙与扶壁柱变形协调的原理,其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墙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建议:除了垂直于外墙方向有钢筋混凝土内隔墙相连的外墙板块或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较大(如高层建筑外框架柱之间)外墙板块按双向板计算配筋外,其余的外墙宜按竖向单向板计算配筋为妥。竖向荷载(轴力)较小的外墙扶壁桩,其内外侧主筋也应予以适当加强。外墙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据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适当另配外侧附加短水平负筋予以加强,外墙转角处也同此予以适当加强。 地下室外墙计算时底部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为外墙的嵌固端),侧壁底部弯矩与相邻的底板弯矩大小一样,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其厚度和配筋量应匹配,这方面问题在地下车道中最为典型,车道侧壁为悬臂构件,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底部。地下室底板标高变化处也经常发现类似问题:标高变化处仅设一梁,梁宽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内仅靠两侧箍筋传递板的支座弯矩难以满足要求。地面层开洞位置(如楼梯间)外墙顶部无楼板支撑,计算模型和配筋构造均应与实际相符。车道紧靠地下室外墙时,车道底板位于外墙中部,应注意外墙承受车道底板传来的水平集中力作用,该荷载经常遗漏。 4顶底板和楼梯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建筑设计 目录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二、建筑规模;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四、平、战用途; 五、防火设计; 六、防水设计; 七、平战转换设计;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一般规定 一、人员掩蔽工程布局要适中; 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 三、无关管道穿墙应限制; 四、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的密闭要求; 第三节主体设计 一、顶板最小防护层厚度; 二、口部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 三、防护单元、搞爆单元的划分; 四、防护单元应自成系统; 五、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 六、顶板底面不得超过室外地平面; 七、电梯不得进入防护区内; 八、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变形缝。 第四节口部设计 一、室外出入口的设置; 二、防倒塌棚架的设置; 三、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 四、门前最小尺寸要求; 五、出入口疏散宽度; 六、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活门上的设计压力值; 七、室外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措施; 八、内通道的防护设施。

第五节风、水、电口设计 一、通风口——通风竖井、活门及扩散室; 二、水口——污水冲洗集水坑(集水池); 三、电口——防爆波电缆井。 第六节辅助房间设计 一、战时厕所; 二、战时防化值班室; 三、柴油电站。 第七节平战转换设计 一、平战转换基本原则; 二、平战转换有关规定; 三、常见转换部位; 四、转换基本方式; 五、封堵方式表达要求; 六、常见问题。 第八节常用构件标准图集选用 一、防倒塌棚架选用; 二、采光窗井选用; 三、通风竖井选用; 四、防爆波电缆井选用; 五、集水坑选用; 六、人防门选用。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应符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做到完整、规范,并能体现人防工程特点。 一、设计依据 1、防空地下室设计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等;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7合订本);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太原市人防(2008)3号文件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审核表是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下达,它对工程建设的主要战术技术要求提出具体要求,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规模 应说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掩蔽面积以及防护单元规范等。 1、建筑面积,应根据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计算确定。“条例”的基本要求是:对地面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0m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它除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总面积的5%(太原地区)修建防空地下室。 2、掩蔽面积应明确标注。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数的依据,掩蔽人数决定出入口疏散宽度和活门的型号设计时应合理计算。 有的设计只标注“防护面积”、“有效面积”都不准确,也没有必要。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1、防护类别分为甲、乙二类。 甲类—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乙类—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2005规范,突出了对常规武器的防护,反映在对室外出入口口部防护设备的防护,应以防常规武器为主,兼防核武器冲击波。 防护类别的规划原则是对城市所受威胁环境的不同,所处战略地位的差异,采取分类设防的原则。 2、防护等级分为两种等级,即核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和常规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如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应为核6级、常6级;甲类6B级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应为核6B级及常6级。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中明确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M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护等级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修建防护等级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有两种情况:a、危房拆除重建的住

地下室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计

地下室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计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土地利用率也越来越少。为了能够更好,更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摩天高楼早已是屡见不鲜,地下土地的利用花样也越来越繁杂。地下室通风问题早已成为地下土地利用中的难题和难关,虽然随着技术的进步,地下室通风以及防排烟设计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本文就主要围绕地下室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计作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地下室;通风设计;防排烟系统;系统设计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用地已经十分拥挤,用地紧张已经成为了城市开发建设的阻碍因素,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经成为了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的重要途径之一。地下室的通风以及防排烟设计是保证地下室安全使用的重要条件之一,所以加强地下室的通风以及防排烟设计十分必要。 二.建筑地下室的特点 大型地下室是当今建筑的一大特征,住宅建筑地下室主要功能区域有:汽车库、自行车库、电气设备用房、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其主要特点是建筑面积较大,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扑救工作较地上建筑困难。同时地下室水电通风等管线多而且复杂,位于塔楼下的区域结构异形柱较多,影响管道走向,且要保证汽车库等的层高要求等。因此需要设置经济合理的通风及防排烟系统,以保证地下室各功能区平时使用要求及火灾时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的要求。 三.地下室通风设计的要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多数民用建筑都要求设计带人防工事的地下室,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战时转换成人防工事,且大多数为五、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对于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通风系统的设计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系统:平时的送风、排风系统;消防时的防烟、排烟系统;战时的送风、排风系统。其中送风系统有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隔绝式通风。通风系统较多,相互转换复杂,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做好各通风系统的相互转换,以简化系统,节约投资,并减少平战转换工作量。 四.各功能区通风及防排烟设计 1.汽车库 根据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住宅建筑地下室一般根据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汽车库被划分为多个单独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大约为4000m2。因此,在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汽车道和采光天井且

地下室设计规范

地下室设计规范整理 目录 一、地下室设计 1、地下室范围控制 2、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3、地下室各层功能分配 4、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5、地下室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划分的原则 6、地下室防水设计 二、地下室汽车库设计 1、汽车库的建筑分类、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2、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3、安全疏散 4、地下汽车库车位的经济排放 5、设计要点 三、地下室设备用房设计 1、一般原则

2、设备用房防火门等级 3、安全出口数量 4、层高控制 5、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6、建筑构造 地下室设计 就高层建筑设计而言,地下室设计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较为复杂而重要的一部分。地下室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乃至正常使用。 地下室按性质分为: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多层地下室; 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平战结合地下室,即人防工程和汽车库;商业用房, 如地下商场、歌舞厅等,还有附建设备用房。 我们重点讲三部分内容: 1、地下室设计 2、地下室车库设计 3、附建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设计 一、地下室设计 (一)地下室范围控制:(总体设计条件) 0.7H(地下室埋深)≥5.0m。深圳市个别工程最小退占地红线2~3.0m, 地下室范围必须在占地红线内,但可出建筑红线。 (二)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其目的是满足建筑物稳定要求,根据新结构高规规定: a)H/18 桩基础 b)H/15 天然地基筏基 (三)地下室各层功能划分: 多层地下室,当为平战结合的功能时,设计者应根据功能不同合理划分地下室各层功能。 例如:人防工程应放在最底层,这样只有顶板按抗核爆设计;设备用房,除规范4.1.2.2条及4.1.3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及柴油发电 机室放在地下一层外,其余均应考虑放在地下室最底层。 (四)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确定地下室层高: 地下室层高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设计中应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具体讲两种情况的地下室,即人防地下室,无人防地下室。 1、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除需考虑与普通地下室功能相同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人防的荷载,人防主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重力管线的走向等。对于平时是汽车库,战时为人防的地下室空间分配基本尺度见下图。 ①覆土层厚度的控制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 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 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 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地下室设计规范

目录 一、地下室设计 1、地下室范围控制 2、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3、地下室各层功能分配 4、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5、地下室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划分的原则 6、地下室防水设计 二、地下室汽车库设计 1、汽车库的建筑分类、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2、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3、安全疏散 4、地下汽车库车位的经济排放 5、设计要点 三、地下室设备用房设计 1、一般原则 2、设备用房防火门等级 3、安全出口数量 4、层高控制 5、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6、建筑构造

地下室设计 就高层建筑设计而言,地下室设计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较为复杂而重要的一部分。地下室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乃至正常使用。 地下室按性质分为: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多层地下室; 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平战结合地下室,即人防工程和汽车库;商业用房,如地下商场、 歌舞厅等,还有附建设备用房。 我们重点讲三部分内容: 1、地下室设计 2、地下室车库设计 3、附建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设计 一、地下室设计 (一)地下室范围控制:(总体设计条件) 0.7H(地下室埋深)≥5.0m。深圳市个别工程最小退占地红线2~3.0m,地下室 范围必须在占地红线内,但可出建筑红线。 (二)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其目的是满足建筑物稳定要求,根据新结构高规规定: a)H/18 桩基础 b)H/15 天然地基筏基 (三)地下室各层功能划分: 多层地下室,当为平战结合的功能时,设计者应根据功能不同合理划分地下室各层功能。 例如:人防工程应放在最底层,这样只有顶板按抗核爆设计;设备用房,除规范4.1.2.2条及4.1.3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及柴油发电机室放在地下一层外,其余 均应考虑放在地下室最底层。 (四)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确定地下室层高: 地下室层高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设计中应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具体讲两种情况的地下室,即人防地下室,无人防地下室。 1、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除需考虑与普通地下室功能相同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人防的荷载,人防主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重力管线的走向等。对于平时是汽车库,战时为人防的地下室空间分配基本尺度见下图。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第三章人防地下室通风概论讲解

3人防地下室通风设计 3.1概述 人防地下室建筑是建筑的一种类型,是为战时居民防空需要而建造的有一定的防护能力的建筑物。整个建筑是密闭的,其口部设计与通风设计,在战争空袭的条件下,能满足并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生命安全。 3.1.1 人防地下室通风设计,必须严格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应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满足战时与平时使用功能所必须的空气环境与工作条件。设计中可采取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 3.1.2 与密闭门 1- 3.1.3 护单元协调一致,以减少转换工作,保证战时使用。 3.1.4 通风方式:平时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采用机械通风时,应能满足清洁通风、过滤通风、隔绝通风。三种通风方式,在使用中由一种通风方式转换到另一种通风方式,是靠关闭和开启系统中某些密闭阀来达到目的。 3.1.5 人员掩蔽所:按防护单元划分,掩蔽所面积不大于800m2,容纳的掩蔽人员,可按每人应占掩蔽面积计算。掩蔽面积是指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不含口部房间、通道面积;不合通风给排水、供电等设备房间面积;不含厕所盥洗、洗消间的面积与建筑墙体占用面积。一等人员掩蔽室1.3m2/人,二等人员1 m2/人,防空专业队员掩蔽室3m2/人。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地、局级以上机关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一般城市居民掩蔽所。

3.2防护通风设计 3.2.1 设计参数 1各类工程战时人员新风量按表3.2.1.1采用。 3 2 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湿度宜按表3.2.1.2选用。 3平时人员通风新风量标准宜按表3.2.1.3采用。 3 注:过渡季节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于30m3/(人·h)。 4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2.1.4选用。 表3.2.1.4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注:1.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2.车库冬季温度不应低于5℃。 5人防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的容许含量,应按表3.2.1.5采用。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 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

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2/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2/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2/kw。

人防地下室通风

3人防地下室通风设计 概述 人防地下室建筑是建筑的一种类型,是为战时居民防空需要而建造的有一定的防护能力的建筑物。整个建筑是密闭的,其口部设计与通风设计,在战争空袭的条件下,能满足并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生命安全。 人防地下室通风设计,必须严格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应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满足战时与平时使用功能所必须的空气环境与工作条件。设计中可采取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 密闭门9 1- 元协调一致,以减少转换工作,保证战时使用。 通风方式:平时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采用机械通风时,应能满足清洁通风、过滤通风、隔绝通风。三种通风方式,在使用中由一种通风方式转换到另一种通风方式,是靠关闭和开启系统中某些密闭阀来达到目的。 人员掩蔽所:按防护单元划分,掩蔽所面积不大于800m2,容纳的掩蔽人员,可按每人应占掩蔽面积计算。掩蔽面积是指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不含口部房间、通道面积;不合通风给排水、供电等设备房间面积;不含厕所盥洗、洗消间的面积与建筑墙体占用面积。一等人员掩蔽室/人,二等人员1 m2/人,防空专业队员掩蔽室3m2/人。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地、局级以上机关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一般城市居民掩蔽所。

防护通风设计 设计参数 1 各类工程战时人员新风量按表采用。 3 2 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湿度宜按表选用。 3 平时人员通风新风量标准宜按表采用。 表平时人员通风新风量标准[m3 注:过渡季节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于30m3/(人·h)。 4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选用。 注:1.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2.车库冬季温度不应低于5℃。 5 人防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的容许含量,应按表采用。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建筑专业部分 关于设计深度§1 根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目前建筑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口部详图表述不规范。1.建筑设计说明不到位。2. 建筑设计说明101 §建筑设计说明编制应包括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应说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文件、批文、相关规范、标准、1人防主管部门规定及设计条件等;、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2 、防护类别和抗力等级;3、建筑面积:包括应建人防面积和实建人防面积,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4 积和掩蔽面积以及掩蔽人数。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 1 -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太原市人防工程应按“太原。应建人防面积应按“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表述。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不能随意减小。防护单元掩蔽面积应按计算确定,数的依据。因此掩蔽面积实际上反映了工程的掩蔽能力。供电、通风量、掩蔽人数应按标准计算。掩蔽人数是确定出入口疏散宽度、供水等容量的依据。因此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必须科学确定。5、说明防护单元、抗爆单

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要点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要点 (二○○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的基本技术审查。 三、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应以保障战时人员、装备、物资的安全为基本点,其主要内容为: (一)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 (二)防护单元划分、出入口设臵以及口部的防护等是否满足相关的设计要求,选用的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初步提出的风、水、电措施等能否满足战时防护要求; (四)初步提出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要点所列的审查内容是保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全部内容,设计单位还应全面执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说明书审查内容 一、设计依据。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执行标准和规范等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阐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基本概况。包括工程总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场地周边概貌、防空地下室与地面民用建筑的关

系、防空地下室与非防护普通地下室的关系以及与相邻人防工程的关系等。若地面民用建筑分期建设,应说明防空地下室建设划分情况。 三、防空地下室设防类别、防护等级(包括防核武器等级、防常规武器等级和防生化武器等级)、面积(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或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是否符合人防部门审批的要求。 四、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抗爆单元数、每个抗爆单元面积,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层高、防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二)防空地下室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三)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四)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六、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室,应设臵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 (二)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臵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滤毒通风的设臵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七、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 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说明】 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

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规定。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6.9.6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9.7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存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 曹培椿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方磊孙兰程伯轩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金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对大型和重要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 (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位置。

当绘制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数量与形式。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局部放大剖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中应标明防空地下室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面标高,设计范围内原有人防工事位置及出口。 (二)剖面图(人防部分)。 工程竖向设计图中标明防空地下室埋深,防护层厚度及上部结构关系。 (三)战时平面图。 战时平面图应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在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内容主要有: 1、防护单元、防爆单元划分、防护设计、防护密闭门、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开启方向等,必要时应加绘口部放大图。 2、各种孔、口位置及尺寸,标出临战时需要加固、封堵方法和技术措施。 (四)剖面图。 反映防空地下室等复杂部位空间关系。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建筑说明除第七条外,应增加下列内容: 工程性质,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使用面积,主要出入口位置及与周围人防工程关系。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要绘制内容外,增加防空地下室工程位置,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标高,周围人防工程及口部位置。 (二)战时平面图。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1 术语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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