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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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发布信息: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高层住宅建筑被动防火系统设计应把握的防火对策要点:

(一)安全疏散方面

关于疏散楼梯的设置,《高规》要求: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仅当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才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在有些设计中,按规定应设两个楼梯的却只设了一个,使建筑物留下了先天火灾疏散隐患。《高规》还规定”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这是从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时

人员的疏散和防烟的双向角度考虑的,但我们经常看到有的高层住宅把整个屋顶做成多面坡形或四面坡形,致使楼梯不能通至屋顶。这样的住宅就失去屋顶空间的暂时避难作用,加剧了火灾时援救的困难和灾害损失。

住宅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火灾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根据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国情,自然排烟都是被认同的一种的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因此应当优先采用,要求楼梯间有一定的开窗面积,且排烟窗应设在墙面上方,同时要求能方便开启。但完全依靠自然排烟有时是难以保证消防安全的,因此还必须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置封闭楼、电梯间和增加机械排烟、通风系统。

《高规》规定,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应设不小于4.5平方米的前室,若前室与防火烟楼梯间合用时,其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但是不少建筑设计并未重视此规定,为了节省交通面积,一栋楼仅设一部电梯;一些楼房没有电梯前室,或电梯前室开敞、无防火门,一旦发生火灾,无法防排烟,不但难以控制火势,而且为消防扑救行动造成困难。(二)防火分区方面

防火分区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当住宅建筑楼层面积超过一定规模时,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高规》要求高级住宅、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每个防火分区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10层至18层普通住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删除,新增说明如下) 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目录 1总则------------------------------------- 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 ----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发布信息: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高层住宅建筑被动防火系统设计应把握的防火对策要点: (一)安全疏散方面 关于疏散楼梯的设置,《高规》要求: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仅当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才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在有些设计中,按规定应设两个楼梯的却只设了一个,使建筑物留下了先天火灾疏散隐患。《高规》还规定”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这是从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时

人员的疏散和防烟的双向角度考虑的,但我们经常看到有的高层住宅把整个屋顶做成多面坡形或四面坡形,致使楼梯不能通至屋顶。这样的住宅就失去屋顶空间的暂时避难作用,加剧了火灾时援救的困难和灾害损失。 住宅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火灾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根据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国情,自然排烟都是被认同的一种的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因此应当优先采用,要求楼梯间有一定的开窗面积,且排烟窗应设在墙面上方,同时要求能方便开启。但完全依靠自然排烟有时是难以保证消防安全的,因此还必须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置封闭楼、电梯间和增加机械排烟、通风系统。 《高规》规定,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应设不小于4.5平方米的前室,若前室与防火烟楼梯间合用时,其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但是不少建筑设计并未重视此规定,为了节省交通面积,一栋楼仅设一部电梯;一些楼房没有电梯前室,或电梯前室开敞、无防火门,一旦发生火灾,无法防排烟,不但难以控制火势,而且为消防扑救行动造成困难。(二)防火分区方面 防火分区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当住宅建筑楼层面积超过一定规模时,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高规》要求高级住宅、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每个防火分区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10层至18层普通住

(完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题及答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且不超过()者。 A 1/3 1/2 B 1/3 2/3 C 1/2 2/3 D 2/3 1/2 2、高层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可分为: A 一、二、三类 B 一、二类 C 一、二、三、四类 D 无此分类 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A 2.00h 2.00h B 1.50h 1.50h C 1.50h 2.00h D 2.00h 1.50h 4、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m。 A 3 B 4 C 5 D 6 5、公共建筑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A 一类建筑1400 ,二类建筑2100 B 一类建筑1100 ,二类建筑2200 C 一类建筑1500 ,二类建筑2000 D 一类建筑1300 ,二类建筑2100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kg; A 600 B 700 C 800 D 1000

7、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h。 A 24 B 48 C 36 D 72 8、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m计算; A 1.20 B 1.10 C 1.00 D 1.05 9、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下列部位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是() A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电信楼1800㎡ B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1450㎡ C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1000㎡ D 设有自喷系统的医院1560㎡ 10、高层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计算。 A、10L/s B、20L/s C、30L/s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1、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最小不应低于()Mpa。 A、0.15 B、0.07 C、0.13 D、0.10 12、高层建筑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 A、下部 B、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 C、中部 D、顶部 13、高层建筑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米以下的墙面上。 A、2.00 B、3.00 C、1.00 D、4.00 14、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h、高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8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经基〔1982) 58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 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 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 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 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 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 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 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 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 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名目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样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样规定……………………………………………………………………………………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剂…………………………………………………………………… 8.4机械排烟………………………………………………………………………………………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术语 2.1.0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 0m2,采纳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讲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目录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 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 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特点及防火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特点及防火设计 近年来,高层建筑数量不断增加,高层民用建筑已成为未来人们居住建筑的主要发展方向。随着高层民用建筑数量越来越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特别是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隐患较多,需要做好防火设计工作,有效的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标签: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特点;防火原则;防火设计 前言 随着高层民用建筑数量越来越多,高度越来越高,火灾隐患成为高层民用建筑的重要安全隐患。高层建筑人员十分密集,楼层高,而且疏散通道较少,一旦发生火灾,则疏散通道会出现拥堵,不利有效的开展疏散工作,同时火势蔓延较少,给消防救援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这就需要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隐患的特点,做好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工作,有效的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 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隐患特点 1.1 火势扩散速度快 高层民用建筑不仅结构十分复杂,而且存在着较多的管道井,颁在各个楼层,这就导致防火分隔问题很难得到落实,当防火分隔或是防火处理不好时,一旦发生火灾,这繁多的井道则会形成一道道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通道,给消防救援工作带为较大的困难。 1.2 人员疏散难度大 高层民用建筑由于楼层数量较多,而且相对高度较大,人员十分密集,再加之各竖井空气的交换流通,加快了火灾的蔓延速度,这些都会给人员疏散带来较大的难度。虽然很多城市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登高消防车,但仍存在没有配备这类设备的城市,这就导致高楼建筑发生火灾时,无法对最高范围内进行安全疏散和救援。火灾发生时,电梯由于不防烟及停电无法使用,利用普通楼梯进行疏散过程中,由于楼梯内充满浓烟,会对疏散带来较大的影响。 1.3 救援难度较大 目前高层建筑开始向越来越高的高度发展,部分高层建筑达到百米以上甚至几百米的垂直高度,一旦发生火灾,在外部救援会十分困难,往往需要依仗自救,即依靠建筑内原有消防设施及个人努力。但當前很大部分高层由于配备的消防设备不完备,部分二类高层还采用消防栓的消防设计,这给救援带来较大的难高。 1.4 火灾隐患形式多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作者: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目录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6.2.1条及第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 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的方式很多,下面分别介绍几种。 自然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如图17(a~(d。 其优点是:(1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2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3构造简单、经济;(4平时可兼作换气用。不足之处:因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排烟效果不太稳定。据调查情况表明,这种自然排烟的方式一直被广泛采用。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此方式值得推广,并宜优先采用大。 2.竖井排烟。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依靠室内火灾时产生的热压和室外空气的风压形成“烟囱效应”,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这种排烟当着火层所处的高度与烟气排放口的高度差越大,其排烟效果越好,反之越差。这种排烟的优点是不需要能源,设备简单,仅用排烟竖井(各层还应设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缺点是竖井占地面积大。按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前室排烟竖井的面积不小于6m^2(合用前室不小于9m^2,排烟口开口面积不小于4m^2(合用前室不小于6m^2;进风口竖井截面不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小于3m^2;进风口面积不小于1m^2(合用前室不小于1.5m^2。在我国一些新建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中有的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无锡滨湖饭店,南京工艺美术大楼,郑州宾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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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 《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 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 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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