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概念

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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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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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注意:自然损耗)

(二)加工成本

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分配方法

直接人工的分配:按计时工资或按计件工资分配

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按生产车间或部门进行,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新酬之合)及按产成品数量等。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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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内容包含:

(1)“三项”一定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存货成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用。

(2)“两项”不一定计入收回存货的成本:①消费税: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②增值税

(三)其他成本

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可以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非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超定额的损失:管理费用;自然灾害:营业外支出。)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五)其他方式取得存货成本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3.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

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二)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1)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2.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

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上述或者分次摊销法摊销。

一次转销法:适用价值低或极易损坏的

3.包装物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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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计入制造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能使用而报废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1.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清算过程中,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3)构成不同: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售价-销售费用-税金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对应产成品的预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税金

2.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1)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3.具体应用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以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专门用于某产品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该产品的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持有存货的数量≤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2)没有销售合同约定产品或用于出售的材料

通常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即:签订合同的用合同价格,没有签订合同的用市场价格

(3)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

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应按照成本计量。

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1)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六、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与结转

1.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3.会计分录

(1)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恢复时,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按相应金额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七、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1.存货盘盈

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或毁损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转出)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八、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九、相关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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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增处理,转回时做调减处理。

2.税前扣除条件及附报资料

3.注意事项

(1)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主要项目:

①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销售、转让、变卖存货的;

②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如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3)税务机关受理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2月14日)

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

损失”消订单造成企业存货报废的,因是客观因素造成的,非企业所能控制的,其所含进项税额均无需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计算 材料报废:材料成本×增值税税率

成品报废:不是直接根据产成品成本×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进项转出,而是先确定原材料占产成品的比重,以此来换算该项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成本,然后再根据原材料成本×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进项转出。

若材料直接出售

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材料可变现净值=材料估计售价-材料出售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涉及运费:根据记入成本的运费金额÷(1-7%)×7%进行计算

二、存货报废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抵扣

存货报废所得税税前抵扣处理不同于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不区别是否是主客观因素,所得税税前抵扣均需报经税务部门审批。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均需报经税务部门审批。

存货报废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对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因存货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其扣除的各项存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其中对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保税料件的报废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保税料件的报废需要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果是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保税货物报废的,需要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补交关税、增值税以及缓税利息后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二、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水灾等)造成保税货物报废的,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

2、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提醒的是,根据《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

第56号)的规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有价值的保税货物,交由海关按规定变卖处理,此时企业无需补交关税、增值税以及缓税利息。|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版)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 版)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xx)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目录 第一章长期股权投资1 案例1-01复杂交易中处置日的判断1 案例1-02股权转让时点的判断: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时是否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5 案例1-0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净资产为负数时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问题9 案例1-04重大影响的判断11 案例1-05以取得自身权益工具为对价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19 案例1-06拆除VIE架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22 案例1-07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25 案例1-08参与影视项目投资的会计处理28 案例1-09股权交易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会计处理31 案例1-10无偿占有上市公司出资份额的会计处理33 案例1-11房产土地未过户是否影响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35 案例1-12上市公司自联营企业(并购基金)购买资产的会计处理37 案例1-13合营企业的投资,未实缴出资时对已发生亏损的核算40 案例1-14股权转让中购买方承担的各项税费是否计入投资成本41第二章金融工具43 案例2-01负债与权益的区分43 案例2-02大宗商品远期买卖合同的会计处理48 案例2-03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减值问题50 案例2-04以外币标

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53 案例2-05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57 案例2-06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59 案例2-07与发行股份相关的交易费用61 案例2-08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63 案例2-09以融资为目的的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65 案例2-10现金流量套期关系的指定及套期有效性测试68 案例2-1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72 案例2-12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集合计划份额并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会计处理74 案例2-13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收益权转让的终止确认77 案例2-14公允价值计量83第三章企业合并85 案例3-01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85 案例3-02购买日/合并日的判断93 案例3-0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98 案例3-04企业合并中交易费用的处理101 案例3-05业务的判断102 案例3-06或有对价的确认与计量107 案例3-07如何判断或有支付是否属于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120 案例3-08区分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与职工薪酬125 案例3-09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否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129 案例3-10同时向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购买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131 案例3-1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步购买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判断134 案例3-12同一控制下不同交易对手之间的股权置换的会计处理136 案例3-13同一控制下股权置换中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问题140 案例3-14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高溢价收购WFOE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143第四章反向购买146 案例4-01被 购买方不构成业务的权益性交易146 案例4-02购买方为多个主体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6-10-20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乔元芳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解读】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等待期的确定比较随意;二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在模型设计和参数选择方面还存在问题。财政部会计司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还显示,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认为值得关注。另外,2008年1月,IASB就行权条件及取消等问题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笔者认为,这些就是出台本解释上述规定的主要背景。本解释的发布加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增的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考虑的诸多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不断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当然也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1. 本解释首次按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改了“可行权条件”(Vesting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资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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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2)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3)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5) (四)现值 (15)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7)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4) 第四章衔接规定 (29) 第五章附则 (29)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9) 第一章总则 (29)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0) 第三章后续计量 (31) 第四章转换 (32) 第五章处置 (33) 第六章披露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4) 第一章总则 (34) 第二章确认 (34) 第三章初始计量 (35) 第四章后续计量 (36) 第五章处置 (38) 第六章披露 (39)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9) 第一章总则 (39)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40) 第三章后续计量 (43)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5) 第五章披露 (46)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7) 第一章总则 (47) 第二章确认 (47) 第三章初始计量 (49) 第四章后续计量 (50)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3) 第三章披露 (55)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6)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7)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8)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62)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62)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6) 第七章披露 (67)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70) 第一章总则 (70) 第二章短期薪酬 (72)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74) 第四章辞退福利 (78)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9) 第六章披露 (80) 第七章衔接规定 (81) 第八章附则 (81)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81) 第一章总则 (81)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2) 第三章列报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7) 第一章总则 (87)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7)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9) 第四章披露 (90)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91) 第一章总则 (91)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编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案例解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组织编写

目录 第一章特殊关联交易涉及的“资本性投入” (1) 第一节背景情况 (1) 第二节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2)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三、相关监管规定 (2) 第三节问题分析与讨论 (3) 第四节典型案例 (4) 一、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以显失公允的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资产 (4) 二、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或代上市公司对外清偿债务 (5) 三、在控股股东的安排下,上市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非公允交易 (6) 第二章长期股权投资 (8) 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分类 (8) 一、背景情况 (8)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8)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9) 四、典型案例 (10) 第二节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仍有重大影晌 (10) 一、背景情况 (10)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0)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11) 四、典型案例 (11) 第三节复杂交易中处置日的判断 (12) 一、背景情况 (12)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2)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12) 四、典型案例 (13) 第三章股份支付 (14)

第一节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15) 一、背景情况 (15)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15)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16) 四、典型案例 (16) 第二节涉及集团内公司的股份支付计划 (17) 一、背景情况 (17)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7)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18) 四、典型案例 (19) 第三节股份支付计划的取消与作废 (20) 一、背景情况 (20)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20) 四、典型案例 (21) 第四章债务重组 (23) 第一节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 (23) 一、背景情况 (23) 二、相关规定 (23)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24) 四、典型案例 (24) 第二节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 (25) 一、背景情况 (25)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5)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26) 四、典型案例 (26) 第五章收入与建造合同 (28) 第一节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 (28) 一、背景情况 (28)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8)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概念 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 (一)采购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注意:自然损耗) (二)加工成本 。 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分配方法 直接人工的分配:按计时工资或按计件工资分配 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按生产车间或部门进行,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新酬之合)及按产成品数量等。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内容包含: (1)“三项”一定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存货成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用。 (2)“两项”不一定计入收回存货的成本:①消费税: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②增值税 (三)其他成本 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可以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非特定产品的设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难点精讲及案例解析j

企业会计准则难点精讲及 案例解析j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第五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难点精讲及案例解析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 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通常,企业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客户存款等,应划分为此类。 【案例】 甲银行和乙银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银行。2009年11月,甲银行采用控股合并方式合并了乙银行,甲银行的管理层也因此作了调整。甲银行的新管理层认为,乙银行的某些持有至到期债券时间趋 长,合并完成后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合理。为此,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内,甲银行决定将这部分持有至到期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要求:判断甲银行该作法是否合理。 【解析】 第一步:根据准则规定,甲银行在合并日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这种重分类没有违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 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第二步:如果甲银行因为要合并乙银行而将其自身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较大部分予以出售,则违背 了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

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八: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时间:2012-10-01 第一节负债与权益的区分 一、背景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例如:有时投资方投入的资金,法律形式上是一项权益资本,但会计上可能被认定为一项负债。企业接受的资金投入应该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负债作出了如下定义,“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

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对权益工具的定义则是:“第五十八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对于负债和权益的区分,规定:“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通常情况下,企业比较容易分辨所发行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但也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者 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 义务,该金融工具为负债。例如,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但是由于该优先股合同规定无论当年是否盈利,企业要每年向出资方支付固定股利,且企业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优先拿回所投资的资本。该项优先股实质上是企业发行的一项负债。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 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通常会确认为权益工具。但是,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还需要继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发行的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且该

对存货会计准则的几点理解

对存货会计准则的几点理解 一、关于“可变现净值” 存货会计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该定义较之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教科书更通俗,更易于理解。如,第2号《国际会计准则》对可变现净值是这样规范的,“‘净变现值’是在一般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成本和减去为销售有必要用的成本”。而2001年10月出版的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用书《会计实务(一)》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这里,对“估计售价”的扣除项叙述的不清楚、令人费解。因此,这里的“估计完工成本”,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完工前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而存货会计准则则指定为“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对于可变现净值,我们认为,应作如下两方面理解: 1、对于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如材料),其估计售价应扣除的项目包括: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如因为将要加工还可能发生的其他辅助材料成本、加工工资及其它间接费用;因销售将要发生的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流转税金等。例如,某企业期本库存原材料一批,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为10000元。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该批材料已经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所以,一直积压在库。估计用该材料加工后的产品售价为12000元,因加工而发生的加工费用2000元,估计因销售加工出来的产品发生广告费用

208元,因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流转税费计792元。则由于该批材料的成本为10000元,可变现净值为「12000-(2000+208+792)」9000元。本期,企业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9000]1000元。 2.对于不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如库存商品),其估计售价应扣除的项目包括:因销售将要发生的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流转税金等。因为库存商品不需要加工,其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也就没有了。例如,某商品流通企业库存积压甲产品一批,实际成本20000元。因消费者偏好改变,导致其市场价格下跌。估计售价为18000元,因促销还会发生广告费、运输费等估计280元,因销售而发生税金720元。则该批商品的可变现净值为[18000-(280+720)」1700元。本期,企业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为[20000-17000」3000元。 二、关于发出存货成本 企业发出库存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存货会计准则把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规范为5种,即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我们认为,工业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与存货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并不矛盾。工业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也好,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也好,但在存货出库时,前后各期都应该采用一致的方法将计划成本或者售价金额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1.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的填列方法 本表“期末余额”栏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交易性金融资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等项目,应根据有关总站科目的余额填列。 有些项目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根据“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根据明细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 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 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非流动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项目,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未分配利润”项目中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项目,需根据“长 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 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 金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月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 到期偿还数后的金额填列。 (4)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关的累计折旧(或摊销、折耗)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述资产,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新会计准则下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账务处理。 一、存货的盘盈盘亏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盘存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存货盘盈、盘亏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一)存货的盘盈 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报经批准前: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购进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报经批准后: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合并财务报表(一) (2013-12-31 13:16:17) 合并财务报表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时间:2012-10-01 第一节合并范围的确定 一、背景情况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 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当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享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通常表明该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然而,实务中往往也存在控制权不太明确而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因此,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例如被投资单位的各个投资者的相对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因素,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对“控制” 的定义是: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与第八条进一步对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和未超过半数的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在上述准则正文的原则规定基础之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四章第一节则给予了更多的指引: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虽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取得纸质书籍,因此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整,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10版《讲解》与2008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详细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目前正在印制中,预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考虑到该内容对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待取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详细的新旧比较,并发布更详细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 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

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及案例分析4

●3.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因此,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案例9】2×12年5月,乙公司购买了100套全新的公寓拟以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该公司共有100名职工,其中80名为直接生产人员,20名为公司总部管理人员。乙公司拟向直接生产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00万元,向职工出售的价格为每套80万元;拟向管理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80万元,向职工出售的价格为每套150万元。假定该100名职工均在2×12年度中陆续购买了公司出售的住房,售房协议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后必须在公司服务15年。不考虑相关税费。 ●公司出售住房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9400 ●长期待摊费用2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1600 ●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在15年内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借:生产成本107 ●管理费用40 ●贷:应付职工薪酬?a?a非货币性福利147 ●借:应付职工薪酬?a非货币性福利l47 ●贷:长期待摊费用l47 ● ●【注】非货币性福利一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在附注中应将其归入职工薪酬总额内披露。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读与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单选题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 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少量的标准:收到或支付的补价/换出或换入较大一方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 A、20% B、25% C、30% D、35% ABC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正确] 【答案解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少量的标准:收到或支付的补价/换出或换入较大一方的资产的公允价值<25%。 2、甲公司以一辆汽车换入乙公司的一辆货车。甲公司汽车的账面原价为30万元,已提折旧11万元,乙公司的货车账面价值为25万元,假设该汽车和货车的公允价值均无法合理确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甲公司换入货车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30 B、19 C、21 D、25 ABC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甲公司换入货车的入账价值=30-11=19(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9 累计折旧11 贷:固定资产30 借:固定资产19 贷:固定资产清理19 3、下列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涉及少量补价,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 作为参考 B、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 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C、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为换入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成本 D、收到补价时应确认收益,支付补价时不能确认收益 ABC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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