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第公告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第公告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第公告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药物名称动物种类其他规定Acetylsalicylic acid牛、猪、鸡产奶牛禁用

鸡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所有食品动物

Azamethiphos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物Array所有食品动物

Caffeine

咖啡因

Calcium borogluconate 所有食品动物

硼葡萄糖酸钙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泛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amphor 樟脑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外用

Chlorhexidine

氯己定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外用Choline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乙醇

Ferrous sulphate

硫酸亚铁

所有食品动物甲醛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所有食品动物

碘和碘无机化合物包括:

――Sodium and potassium-iodide 碘化钠和钾所有食品动物

――Sodium and potassium-iodate

碘酸钠和钾

Iodophors including:

所有食品动物Ketamine

氯胺酮

Lactic acid 所有食品动物

Lidocaine

马仅作局部麻醉用利多卡因Array所有食品动物

Neostigmine

新斯的明

Oxytocin 所有食品动物

Paracetamol

猪仅作口服用

对乙酰氨基酚Array吐温-80

Praziquantel 绵羊、马仅用于非泌乳绵羊

吡喹酮山羊Procaine

普鲁卡因

所有食品动物焦亚硫酸钠

Sodium salicylate 水杨酸钠除鱼外所有食品动

仅作外用

Sodium selenite

亚硒酸钠

所有食品动物Sodium stearate 所有食品动物

Sulphur 硫黄牛,猪,山羊,绵羊,马

Tetracaine所有食品动物仅作麻醉剂用

丁卡因

Thiomersal 硫柳汞所有食品动物多剂量疫苗中作防腐

剂使用,浓度最大不

得超过0.02 %

维生素B2

Vitamin B6维生素B6所有食品动物

Vitamin D

所有食品动物维生素D

Vitamin E所有食品动物

阿灭丁(阿维菌素)Abamectin

ADI:0-2Avermectin

B1a

牛(泌乳期禁

用)

羊(泌乳期禁

用)

脂肪

100

100

50

阿苯达唑Albendazole ADI:0-50Albendazole+

ABZSO2+ABZSO+

ABZNH2

牛/羊肌肉

脂肪

100

100

5000

双甲脒Amitraz ADI:0-3Amitraz +2,4-DMA

的总量

脂肪

脂肪

副产品

蜂蜜

200

200

200

10

50

200

阿莫西林Amoxicillin Amoxicillin所有食品动

肌肉

脂肪

50

50

50

ADI:0-100肝

肾500 500

安普霉素

Apramycin

ADI:0-40

Apramycin猪肾100

ADI:0-0.8肝

肾100 100

杆菌肽Bacitracin ADI:0-3.9Bacitracin牛/猪/禽

牛(乳房注射)

可食组织

500

500

500

(推荐)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其控制

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其控制 随着我国现代养殖业日益趋向于规模化、集约化,包括抗菌药、抗寄生虫药、消毒药和各种生长促进剂、微量元素(如砷、硒等)等在内的兽药的应用已逐渐成为保障养殖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目前绝大多数食品动物在生长、生产过程中至少长期使用l~2种兽药或药物添加剂。然而兽药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等方面原因,在养殖业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造成了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一方面,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可导致人类毒性反应、变态反应、致畸、致突变作用等诸多方面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兽药无论是用于饲料添加还是直接用于治疗,最终都会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造成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当动物体内排出的这些化学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对人类生活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兽药残留问题不仅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还涉及到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在此试就兽药残留危害、残留原因、兽药残留控制等问题做一简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什么是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是指对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肉、奶、蛋)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或通过动物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中的兽药原形或/和其他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兽药残留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动物性食品一般指的是肉、蛋、奶及其产品。动物在使用药物预防或治疗疾病后,药物的原形或其代谢产物可能蓄积、贮存在动物的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蛋、奶)中,称为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简称兽药残留,一般说的兽药残留是指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或化学物的残留。另外一种兽药残留的方式是动物在使用药物以后,药物将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或直接进入环境(如水产用药和外用药物),造成环境土壤、表层水体、植物和动物等的兽药蓄积或残留,即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 二、兽药残留的危害 兽药残留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危害人体健康 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急、慢性毒性、变态反应(过敏反应)、细菌耐药性、破坏人体内微生物生态平衡、三致作用、激素样作用。 1.1 急、慢性毒性作用 若一次摄入残留物的量过大,会出现急性中毒反应。动物体的注射部位和一些靶器官(如肝、肺)常含有高浓度的药物残留,人食用后出现急性中毒的机会将大大增加。如1998年5月,香港居民因食用内地供应的猪内脏,造成17人中毒,其原因是内脏中含有违禁药“盐酸克伦特罗”。2001年1月8日和10日,浙江省两地分别发生大量市民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原因为市民所吃猪肉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但一般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浓度很低,加上人们食用的数量有限,大多数药物并不会由于残留引起急性毒性作用。药物残留的危害绝大多数是因为人经常摄入低剂量的同样残留物,在超过一定时间后,由于残留物在体内的逐渐蓄积而导致各种器官的病变,产生慢性毒性作用。如磺胺类药物,其残留能破环人的造血系统,造成溶血性贫血症,粒血胞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等。同时,长期食用含苯骈咪唑类抗寄生虫药、磺胺二甲嘧啶等残留的畜产品有引起潜在致癌性的可能。氯霉素及其残留对人体和动物的骨髓细胞、肝细胞产生毒性作用,可导致严重的再生性障碍性贫血,婴幼儿和老年人的代谢和排泄机能尚不完善或已退化,对氯霉素最敏感,婴儿可能出现致命的“灰婴综合症”,上述毒性使氯霉素成为第一个被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抗生素。 1.2 过敏反应(变态反应) 许多抗菌药物被用作治疗药或药物添加剂,其中有些抗菌药物能使部分人群发生过敏反应,如青霉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和某些氨基糖苷类药物,其中以青霉素及其代谢产物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也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发布日期】 2002-02-09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点击下载),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料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二OO二年四月九日附件: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一、欧盟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1、阿伏霉素(Avoparcin) 2、洛硝达唑(Ronidazole) 3、卡巴多(Carbadox) 4、喹乙醇(Olaquindox) 5、杆菌肽锌(Bacitracin zinc)(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6、螺旋霉素(Spir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7、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cin)(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8、磷酸泰乐菌素(Tylosin phosphate)(禁止作饲料添加药物使用) 9、阿普西特(arprinocide) 10、二硝托胺(Dinitolmide) 11、异丙硝唑(ipronidazole) 12、氯羟吡啶(Meticlopidol) 13、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Meticlopidol/Mehtylbenzoquate) 14、氨丙啉(Amprolium) 15、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Amprolium/ethopabate) 16、地美硝唑(Dimetridazole)

[公告]农业部发布的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

农业部发布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8种)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 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19种)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 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 以上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三、限制使用的农药(2种) 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200 2年6月5日)

中国船级社(2012年)通函第14号总第176号-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cn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2 年)通函第 16 号总第 176 号 2012年 1月 29 日(共5+5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审图中心,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设计单位及航运公司 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 马绍尔群岛主管当局发布了海事通告MN-2-011-5,给出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认可、检修及布置等要求。请在检验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中文译文参考

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 参考文件: (a)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修正案 (b)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及其修正案 (c)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MSC.81(70) 决议) 及其修正案 (d)欧盟96/98/EC船用设备法令(MED) (e)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建议案(A.768(18)决议) (f)通过对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条件建议案(A.768(18))的修正案(MSC.55(66)) (g)关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接缝和密闭性能进行定期试验导则(MSC/Circ.1114) (h)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1# (i)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4#(Rev.1) (j)全封闭救生艇内穿着救生服导则(MSC.1/Circ.1278) (k)IACS统一解释SC 213 (l)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救生设备的要求、维护及检修 目的: 本通告解决了最近的一些问题,以及提交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当局要求解释和澄清涉及马绍尔群岛旗船舶救生设备的问题,本通告取代了Rev.4/11,进一步澄清了关于远离存放的救生服的内容。由于救生艇及承载释放艇钩问题的严重程度,这些问题已转到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独立成文(上述参考文件(l))。

农业部告示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要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管理,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消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农药1、有机氯类:六六六、DDT、二溴氯丙烷、三氯杀螨醇、毒杀芬、赛丹等。2、有机磷类: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含复配剂)、对硫磷(1605)(含复配剂)、甲胺磷(含复配剂)、久效磷(含复配剂)、磷胺(含复配剂)、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高渗氧化乐果、增效甲胺磷、水胺硫磷、甲拌磷、克线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氯唑磷、苯线磷等。3、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等。4、其他农药:杀虫脒、除草醚、二溴乙烷、敌?克颗粒

剂等。 (二)、不提倡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含复配剂)、乐果 (三)、推荐使用农药及产品天然之宝、百草一号、灭虫灵、苏阿维、安打、美满、米满、农地乐、除尽、奥绿一号、菜喜、卡死克、抑太保、功夫、敌百虫、兴棉宝、赛波凯、一遍净、***乐、高效灭百可、辛硫磷、BT、海正三令、潜克、密达、护地净、菜园等。 四、无公害农产品禁用农药 1、六六六、滴滴涕DDT 、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砷铅制剂、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农药。 2、、限制使用农药种类根据作物种类不同,安全程度要求不同,对某些农药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如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茶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禁用作物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蔬菜。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产中不使用国家禁止施用的农药,是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首要措施。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如下:敌枯双、滴滴涕、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杀虫脒、除草醚、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强(没鼠命)、甘氟、普特丹、培福朗、菊脂类农药。本省生产无公害稻米、蔬菜等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出发,又在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名单中增加了一些禁用农药名单。禁用农药是:砷酸钙、砷酸铅、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酯酸苯汞、敌枯双、氟化钙、氟化钠、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氯丹、甲拌磷、乙拌磷、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乙基对硫磷、乐果、治螟磷、蝇毒磷、水胺硫磷、磷胺、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本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残留(Veterinary Drug Residue) 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药物原形或 /和其代谢产物。 3.2 总残留(Total Residue) 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形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3 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 是指人的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其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μg/kg体重。 3.4 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 3.5 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 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3.6 鱼(Fish) 指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的水生冷血动物,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ods)。 3.7 家禽(Poultry) 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和鹌鹑等在内的家养的禽。 3.8 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 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奶和蜂蜜等初级动物性产品。 3.9 可食性组织(Edible Tissues) 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脂肪以及肝、肾等脏器。 3.10 皮+脂(Skin with fat) 带脂肪的可食皮肤。 3.11 皮+肉(Muscle with skin) 一般特指鱼的带皮肌肉组织。

动物性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动物性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摘要:动物性药物残留是目前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其对人类健康危害严重,对畜牧业生产影响巨大。文章就药物残留的危害、原因、现状、控制措施加以论述。 关键词:动物;药物残留;危害;控制措施动物性药物残留(animal drugresidues)。又称兽药残留。是指给动物使用药物后蓄积和贮存在细胞、组织和器官内的药物原形、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包括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和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残留量一般很低,但由于蓄积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1 动物性药物残留对人类人体危害 1.1变态反应(allergy)、过敏反应(hypersensitivitv)与细菌耐药性(antibioticresistance)兽用抗菌素残留积累,人食用后可引发过敏反应(变态反应)、中毒现象。或使机体产生耐药性。过量使用抗菌素会使敏感菌产生耐药性,使药效下降。 l.2 致畸作用(teratogeni,effect)、致突变作用(mutagenic effect)和致癌作用(carcinogeneceffect)丙咪唑类抗蠕虫药残留对人体最大的潜在危害是致畸作用和致突变作用。雌激素、砷制剂、喹恶啉类、硝基呋喃类、硝基咪唑类药物都已证明有“三致”作用,喹诺酮类药物个别品种已在真核细胞内显示出致突变作用。磺胺二甲嘧啶等一些磺胺类药物连续给药可诱发啮齿动物甲状腺增生,并有有致肿瘤倾向。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这些药物引发动物体细胞发生突变,从而对生育及后代造成危害,并造成遗传疾病。 1.3 激素(样)作用(endocrineactihity)兽用激素类药物残留,会影响人体正常激素水平、功能,并有一定的致癌性,可表现为儿童早熟、肥胖儿。儿童异性化倾向、肿瘤等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引发急性中毒,出现头痛、心动过速。狂躁不安、血压下降。氯霉素蓄积造成慢性中毒,引发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且其发生与使用剂量和频率无关。兽药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尤为显著。 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等进入环境,由于仍具生物活性,对周围环境有潜在的毒性会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虫等造成影响。进入环境中的兽药被动、植物富集,然后进入食物链,同样危害人类健康。兽药残留目前严重影响畜禽产品出口贸易。 2 造成动物性药物残留的原因 2.l 动物疫病总体状况不良,疫情疫病复杂,为获得经济利益,对动物用药治疗或预防性用药成为必然。 2.2 未按动物用药品标示(际签及说明书)内容正确使用。药物标签上的用法指示不当,造成残留。 2.3 前几年我国对药物型添加剂管理失控,饲料厂或自配饲料户未按“饲料添加物使用准则”的规定合理使用药物饲料添加物。 2.4 养殖业者直接将动物用原料药任意添加在饲料或饮水中。 2.5 养殖业者使用标有停药期的动物用药品及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未遵守停药期就将禽畜、水产品类及乳蛋品等出售。这是造成药物残留最主要的原因。2.6 饲料厂制造空白饲料(未加药饲料)时,饲料生产系统中交叉污染到药物。 2.7 畜禽经投药或注射冶疗后,未做明显记号或隔离处理即一起出售。 2.8 养殖业者购用品质不良、来历不明及不合法动物用药品或药物添加剂。

兽药禁用类药品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控制动物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措施

控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措施

摘要: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不但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 危害人体健康, 而且还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国际贸易。因此对引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原因及其危害进行探讨, 提出控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兽药残留动物性食品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如今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问题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兽药残化合物及其代谢物, 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 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兽药残的代谢产物和兽药生产中所伴生的杂质。动物性兽药残食品是指肉( 包括肝、肾等内脏) 、蛋和乳及其制品兽药残的总称。虽然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对于防治动物疾病、促进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滥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会导致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 影响人体的健康。 1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1.1药物滥用 1.2在休药期结束前屠宰动物或采集其产品 1.3屠宰动物前用药消除临床症状以逃避屠宰前的检查 1.4以未经批准的药物饲喂动物 1.5给予动物含抗生素等药物的水及饲料 1.6食用动物保鲜时外加化学药品 2兽药残留的危害 2.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易引起变态反应、细菌耐药性、一般 毒性、特殊毒性以及二重感染等疾病 2.2对食品产业产生影响 2.3对大众心理及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3对控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问题的建议 3.1法律方面:首先制定动物性食品安全法, 加强兽药残留监 控制定对兽药安全使用和违法使用处罚的法规, 制定国家 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法规, 把兽药残留监控纳入法制化管理 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教育方面:过各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动物性食品安 全知识, 让广大饲养者认识到兽药残留物对人体健康的危 害,更重要的是让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意识,自觉抵 制含有残留兽药的疑似动物性食品。 3.3药物使用方面:动物性食品的用药残留要严格控制在最高 残留限量;在休药期要严格执行停止药物使用的制度,加 大检查力度。 3.4 检测方面:运用新型科学技术手段,对动物性食品的兽药 残留进行检测。如采用基因序列法、基因杂交检测技术等 方法进行检测残留药物。 3.5学习借鉴:加强同国际间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尤其是在 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控制较好的国家的可行性方案和经验, 逐步在我国实行。 3.6政策实行方面:对于一些管理条例不能只是纸上谈兵,要联 合法律的力量,在实际中逐渐推行并实施,最终使人们形成 一种习惯,在生活中形成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社会道德风 尚。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附件12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为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产品开发和农药登记,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做如下规定: 1.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 6.1 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 6.2 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 6.3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7. 特殊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禁用兽药名录

中国农业部禁用兽药名录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最新增添农业部2292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一)定义与目的 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简称兽药残留),是指兽药的原形或其代谢物在动物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奶、蛋)中的蓄积和贮存。兽药残留对消费者可能产生毒害作用,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为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 凡申请在食品动物(如牛、羊、猪、禽、水产养殖动物等)使用的兽药均需进行残留试验,兽药残留试验必须在靶动物进行。 (三)兽药残留试验的主要内容 1. 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2. 用于建立兽药产品的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 3. 用于兽药残留消除规律研究的残留标示物检测方法的验证试验。 二、试验设计 (一)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1.概述 首次用作兽药或改变靶动物且没有相关代谢研究资料的兽药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一般使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进行代谢试验。如果有其他试验手段可以科学开展总残留测定试验,也可以不采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所有试验必须遵守兽药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所有涉及到放射性标记的兽药和其他基质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代谢试验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包括:(1)总残留的消除试验,即给药后不同时间点采样的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毒性作用的残留(Residues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的消除数据;(2)主要代谢物的确定;(3)残留标

示物的确定;(4)残留靶组织的确定。 2.总残留的消除试验 一般在主要品种的靶动物体内进行,获得的试验数据有时候可以外推到次要品种的动物。 (1)放射性标记兽药 一般选择使用14C标记,也可以使用3H、32P、15N或35S标记。必须提供标记的位点,可以标记一个或多个位点。标记物的化学纯度必须达到95%。 (2)动物及饲养处置 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在猪(约40~80kg)、羊(约40~60kg)和鸡可以分别进行一个代谢试验。对于牛,在肉牛(约250~400kg)进行的试验可以应用于奶牛,反之亦然。成年反刍动物牛和羊的数据可分别外推到小肉牛和羔羊,若有原因表明反刍动物在未反刍之前和成年之间的代谢有明显不同,需要单独进行反刍前小肉牛和羔羊的靶动物代谢试验。对于泌乳期奶牛需进行单独的奶中总残留的消除试验。 所有动物在试验前必须有足够的适应期。尽管有时需要使用代谢笼进行试验,但饲养过程尽可能接近正常商业的方式。动物必须健康,用于试验前不能使用药物,但应做必要的处理,如接种疫苗、驱虫等。处理后,动物必须要有足够药物的消除期才能应用于代谢试验。总之,必须提供试验动物历史用药记录。 (3)兽药剂型及兽药处理 对于给药的兽药剂型的制备、稳定性要进行描述。尽可能使用接近预期的商业剂型。 给药途径必须与预期给药途径(如内服、皮肤、肌注、皮下注射等)相同。采用内服给药时,要确保通过混饲或饮水、灌胃或大丸的含药制剂要全部被动物摄入,而不会污染环境。 给药剂量采用预期最高的剂量,给药时间采用预期最长的给药疗程时间,或者兽药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必须全程使

国外有关猪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的研究及应1教案资料

国外有关猪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的研究及应对 1 国外猪肉安全生产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 猪肉的安全与人类的健康密切相关,所以猪肉的安全质量历来都属于政府强制管理的范畴,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去规范和约束。世界各国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设置协调的管理机构和严密的产品安全评价和测试体系,采用先进的监测手段和严格的管理方式,注重利用政府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有效的管理效果。迄今为止,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颁布了食品法或食品卫生法,并建立了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的肉类安全卫生控制策略,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控制、残留监控、食品源性微生物的监测几个方面。 1.1动物卫生控制 屠宰加工染疫动物不仅会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如果动物患有人畜共患病,或者是人类条件性致病菌的携带者,还会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同时动物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兽药的使用,与药物残留问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动物卫生在肉类安全卫生控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试图用一系列的动物疫病根除、监测和预防计划,来解决肉类安全卫生控制中的动物卫生问题。 1.2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实施 美国及欧盟通过建立完善的残留监控体系并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指导方针,对食用动物食品中的有害残留物质进行控制。肉类的残留监控是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部分,其中涉及的残留物种类分别有:兽药、农药和环境污染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包括:年度残留监控抽样计划、确定残留监控的具体项目、监控取样和实施测试。具体监控计划包括:国内的兽药监控计划及特殊项目的监控、进口食品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内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及农残特殊项目的监控、进口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内和进口食品中环境污染物监控计划及特殊项目的监控。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包括2个取样阶段:监控阶段和监视阶段。在监控期间,从动物畜体组织中随机抽样进行残留分析,分析结果用来预测可能存在的残留物质危害,也可用于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控措施。 1.3食品源性微生物的监测 由于食品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速食食品品种的急剧增加,食源性疾病不断威胁着美国国民的食用安全。统计结果表明每年患沙门氏菌病、弯曲杆菌病仍维持在很高的水平。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控制食品性病原微生物的污染是美国USDA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通过与农业部Texas FSIS培训中心的交流,目前美国USDA对原料性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4号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产品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公告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945号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第945号公告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附件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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