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

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改、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内部建设,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司法、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一节区域划分及调整

第七条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新建项目,其附属设施设备独立使用、能够分割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附属设施设备共同使用、不可分割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告。

第九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或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结合当地社区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民政部门应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条新建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并且地上面积不得少于50%;

(二)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等物业重要附属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质量、安全、日常维护诚信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内专有部分的水、电、气等应当设置一户一表计量装置、共有部分设置独立计量装置;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三节新建建设项目交付和保修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

30日内,开发建设单

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须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未确定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给属地社区居委会代为管理。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保管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防止资料遗失,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建建设项目的质量保修相关监管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物业质量保修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设立

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交付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十九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有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对其物业管理投票权行使予以约束。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四)委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五)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六)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或业主大会相关规约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罢免做出表决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限组织召开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物业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侵占、处分业主共有部位或将业主共有部位改作他用;(四)违反管理规约,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八)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九)违反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节车库(位)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比例标准,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新建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库(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机动车库(位),自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两年仍闲置且小区业主确有停车需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闲置机动车库(位)总数二分之一的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的,其停放库(位)的设置、管理及收取费用的使用等事项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和收费的,收取的费用应单独列账和核算。除去物业服务成本后的剩余费用,归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停车存在较大困难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库(位)。

第三节物业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物业出现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二条维修资金的缴存、保管、使用、分摊、续筹等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位、专有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有部位、专有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四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省、市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未缴存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因维修物业、设置公用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新建建设项目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招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第二节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共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办理确认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开展物业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根据相关规定选聘专业企业承担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三)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反馈;(四)将重点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或交业主委员会确认;

(五)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及时移交有关资料、资产;

(八)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可能危及他人、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三)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或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五)

(六)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履约保证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的保证。具体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三)相关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第三节管理服务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房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房屋交付之日即为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合同约定或有其他政策规定的,从其约定(规定)。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委托给其他企业的,相关委托的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后30日内,到属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被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业主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施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将其承接的物业项目到项目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属地物业管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对其内部办公、住宅自成一体的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上报的重大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在结束物业服务活动时,拒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义务或违反禁止性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专项服务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 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改、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内部建设,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司法、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一节区域划分及调整 第七条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新建项目,其附属设施设备独立使用、能够分割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附属设施设备共同使用、不可分割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告。 第九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或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结合当地社区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民政部门应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条新建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并且地上面积不得少于50%; (二)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汇编(一) 管理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对各工业园区的统筹规范、指导、管理和监督; a)负责新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 b)组织拟定项目年度管理方案和年度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c)指导各园区办拟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d)审批各园区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e)保证园区作业规范的针对性并推动持续改进,落实各项整改工作; f)拟订各园区年度创优计划和创优方案,并监督、协调创优方案的具体实施; g)负责对各项目报送的日常事务及各项申请意见进行批复。 3参与新项目的前期运作,提出相关项目规划设计的建议,理顺基础管理工作; 4、建立和完善园区管理中心资料库,汇总管理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和疑难问题; 5、拓展客户资源,建立和完善客户资源数据库,做好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6、联系政府部门及有关社团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确保各项目管理工作有效运转; 7、组织与园区管理相关的交流、学习、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8、负责各项目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统一调配工作,审核各项目主管以上人员的任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任用;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务。 规章制度 为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执行。 一员工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 2、认真工作,禁止上班时间打闹、玩扑克等与工作无关活动。自觉维护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 3、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干私活。 4、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有事须提前请假。加班必须履行加班审批制度。。 5、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善待客户的误解,严禁争吵、打架。 6、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财物,严禁损害公司利益。 7、未列事项,请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其他相关规定。 二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1、新入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领相应的办公用品。。 2、办公用品的购买须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 三计算机管理规定 1、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设备的应经过病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2、每次上机前要按正常步骤操作、使用。关机前要先保护好各类信息,然后按顺序退出、关机。 3、不用电脑时,机器要锁死。未经许可不得让外人使用机器,否则造成电脑损坏,当事人照价赔偿损失。 4、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各项企业管理,严禁用电脑玩游戏、处理私人文件等。 5、上机时如遇不正常情况,不准做其他不合实际的尝试,应及时报修。 6、当天输入电脑的资料、数据应做备份,防止资料遗失。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与委托人工作、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及其它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分类及价格形式如下: (一)小区内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级公寓(含别墅)、写字楼和空关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众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带有强制性收费和有统一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四条昆明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综合服务费 第五条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 (四)保洁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停院、楼阁道、电梯间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的办公经费,以及其它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产业园物业管理交接方案

产业园物业管理交接方案1、物业管理团队组织架构 i 合计物业管理团队总人数共21人 I i L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人员计划: 物业经理:招聘中(如未到位由**临时兼) 客服主管:招聘(如未到位**兼) 收费员:招聘(可考虑内部或关系人员) 机电班长:争取留用电工班长或外聘(或**临时兼) 维修工:争取留用电工1名,1名外聘 保安队长:已到位(在江北、需试用观察)

保安班长:争取留用**1名,其余外聘 保安队员:争取留用**8名,其余外聘 清洁绿化:暂时留用当前外包单位(重新界定责任及费用),5月22日前初步沟通。 3、人员交接要点 A、关键管理人员(如经理、主管、财务人员、机电班长、保安队长、保安班长)提前到位,现场跟进并同步登记相关的数据、资料及管理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熟悉管理现场,做到有备无患,不受现有人员去留的影响。 B、与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加强沟通,稳定现场人员工作情绪,提前吸收有益人员, 应在5月25日前与准备吸收的人员达成共识,并要求其在5月31日前向原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从而确保人员可在7月1日前到位。 C、交接当日,所有门锁及密码应同时进行更换,并根据人员岗位职责重新分发。 4、交接资料及数据: 应移交的主要资料及数据详见下表,相关资料及数据如对方未能配合提供,则应由 提前介入的人员主动进行收集登记: 应移交的主要资料及数据明细表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进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环保、滇池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相关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三同时”的规定办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园区物业服务方案99867

南高园物业服务方案 2016年8月6日 南高园物业服务方案 第一章项目概况 一、地理位置: 该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南高园,属文化产业园区。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分析 第二章管理目标 一、服务宗旨 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追求创新、至诚服务。 二、追求目标 以公司经营为主导,为业户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务。 第三章服务流程 第一节管理模式 一、物业管理架构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有一个高效率及科学的组织架构,使人力、物力、财力得到合理的配置,以求达到降低管理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 管理处按“直线制”设定管理架构。由管理处主任、保洁组、治安组、维修班组成。其优点是集指挥和职能于一身,命令统一,责权分明,指挥及时。 二、服务特色 1.快速的服务形式:30分钟服务响应

客户可以向任何员工反映意见和要求,该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倾听客户的意见,引导客户到管理处办公室或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传递物业助理,由物业助理协助项目主任统一受理并解决。 一般报修业务,在30分钟内到达服务现场。 其他意见和建议,在二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接待服务时应对处理时间做出适当承诺,尽量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完毕,因故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处理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争取取得理解;同一件事情不得出现两次推迟处理。承诺时间控制在1 ~ 2天,一般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除外。 处理完毕后,由处理人与客户进行交接,维修单应请客户签字确认。 2.全天候服务时间 治安组实行24小时专人服务,客户有任何需求可以得到最及时的服务。 维修班实行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服务,对客户普通报修事项提供及时服务,有危及客户安全的大维修也能得到紧急处理。 管理处实行9小时专人服务,9小时专人服务时间为8:00—17:00,管理处9小时外值班人员兼值。维修班值班人员在接到客户求助电话后,若不能在电话中处理了客户的问题,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管理处主任,管理处主任须在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三、内部运作流程图: 回访流程图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由县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及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全省其余各县(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服务素质、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并在不突破省确定的最高浮动幅度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浮动幅度。 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及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制定和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应及时上报省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将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文件向

工业园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工业园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一、服务承诺 尊敬的X工业园领导: 1、为构建安全、绿色企业,营造干净舒适的生产和办公环境,经与工业园协商并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其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收核定:保安服务费用:按18000元/年/人收取(详见后成本测算) 保洁服务费用:按15000元/年/人收取(详见后成本测算) 绿化服务费用:按面积6元/平方/月 2、根据贵方的要求,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具体内容与贵方协商签订)。我们承诺:在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内不向贵方增加任何费用,不提高费用标准。(另有约定或增加其他服务项目除外) 3、本管理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其运行的结果进行验证,双方可对未预见的细节部分和发生过的问题进行磋商和调整。 4、如果贵方接受了我们的方案并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后25天进入物业管理工作。 5、我公司承诺在实施管理方案时认真履行合同,并接受贵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接受工业园的公开监督。 6、我们承诺从签订合同起,严格遵守本方案的各项承诺。 7、我们认为不管本方案是否被采纳或未签订服务管理合同,都不会影响我们的正常管理工作和友好交流与往来。

二、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测算(人均) ㈠保安支出:18000元/年/人(含3年一次性装备费1000元) 1)保安工资:1100元/月/人;13200元/年人 2)奖励、福利及其他用品:80元/月/人;960元/年/人 3)其他不可预见费用:50元/月;600元/年/人(社保、意外伤害保险等) 4)佣金:总支出的7%(18000*7%)=1260元/年; 5)税金:总收入(支出)的5、5%(18000*5、5%)=990元/年;6)3年一次性装备费1000元 年支总计:1)+2)+…+6)=13200+960+600+1260+990+1000=18010元/年 收入-支出=18000-18010=-10元。基本持平 注:三年一次性保安装备费用:服装200元;通讯设备500元;警棍、充电电筒300元 ㈡、保洁支出:15000元/年/人(含3年一次性装备费1000元)1)保洁工资:700元/月/人;8400元/年人 2)奖励、福利及其他用品:80元/月/人;960元/年/人 3)清洁用品、用(器)具:180元/月/人;2165元/年 4)其他不可预见费用:50元/月;600元/年/人(社保、意外伤害保险等) 5)佣金:总支出的7%(15000*7%)=1050元/年; 6)税金:总收入(支出)的5、5%(15000*5、5%)=825元/年;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版)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版)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6/03/27 【实施日期】2016/06/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 【正文】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三章建筑间距7 第四章建筑退让10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 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 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 第八章市政工程27 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 第十章附则39 附录一名词解释40 附录二计算规则43 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 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 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 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产业园物业管理方案说明

产业园物业管理方案 目录 第一章 xxxxxxx物业管理简介 第二章产业园区概况及管理特点分析第三章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思路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承诺 第五章前期物资装备一览表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测算 第七章工程设备管理 第八章公共秩序维护 第九章交通管理 第十章消防管理 第十一章园林绿化维护 第十二章保洁服务方案 第十三章客户需求及特约服务管理第十四章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第十五章几点说明 结束语

第一章******物业管理简介1.1 我们的实力 1.2 我们的理念 1.3 我们的目标 1.4 我们的项目 1.5 。。。。。。。。。。。。。。。。。。

第二章产业园概况及管理特点分析 2.1 产业园概况 ?中国·中部生物科技产业园是国家生物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重要产业聚集区,是市2010年重点工程项目。 ?中国·中部生物科技产业园坐落于荥阳,是依据生产、贸易、孵化、物流四大产业功能,集中建设标准生产区、行业总部区、研发孵化区、展示博览区四大功能板块的产业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大型产业园区。 ?中国·中部生物科技产业园实际占地面积350亩,总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其厂房面积******平方米,办公面积***平方米,青年公寓面积***平方米,园区道路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公共卫生面积***平方米(不含建筑物楼道走廊面积),园区配套有***** 2.2 产业园物业特点 ●需要品牌物业管理为之装扮 好的物业需要好的物业管理呵护,需要好的物业管理品牌为之装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展示物业的特点,才能使物业物有所值。***物业管理是国家_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 公司以发展求生存,通过先进的管理策划,规的操作实施,国际标准的导入,科学与系统的培训,有效的监督、评估和调整等步骤,广泛借鉴其他知名企业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实施以关怀员工、关注顾客的需求,关注环境的温馨和谐,关注物业整体氛围为特征的物业管理,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物业文化及其雄心勃勃的主体发展规划。 如今,公司已顺利通过了ISO9001和ISO14001国际质量体系双认证, 并发展成为融住宅、商业、写字楼和复合型物业为一体的多元化全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全文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三章建筑间距 (6) 第四章建筑退让 (10)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 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19) 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 第八章市政工程 (27) 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 第十章附则 (39) 附录一 (40) 名词解释 (40) 附录二 (43) 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 (46)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 附录四 (54)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 附图 (55)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 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