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记录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所作的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批并发文,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教务处提请校务会审批后,学校发文,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对学校组织的国家级考试,考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由教务处审查并审批发文。

第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教务处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由教务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申诉的途径与期限。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处分文件与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取短信、QQ、微信等适当方式送达,或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教务处报主管教

学校长批准,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为了把六中学生培养成有良好学风、有真才实学、诚实守纪、在强烈公平竞争意识的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考试中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杜绝作弊现象,经行政会研究决定: 一、组织实施考试: 1、年段、老师要反复教育学生端正考风,每次大考前要让每一个学生及其家长都知道什么是违纪?什么是作弊?知道学校严肃考纪的决心及从重处罚作弊的规定。 2、设立考场办公室,考试实行单人单桌,班主任要事先编制好考场座位,注意使各考室监考水平相当。 3、对学生违纪、作弊处罚公告须在考试第二天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和老师。 二、对学生违纪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考生违纪,当场核准姓名,记录在案,在教务处通知任课老师扣违纪学生卷面成绩3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2、以下行为视为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用品(如计算器等)进场; ②调换座位经指出后尚能改正的; ③座位不对齐,试卷摊开等纠正一次后又重犯的; ④监考老师宣布考试开始前提前作答的; ⑤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后仍在作答的。 三、对学生作弊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作弊要及时报告考场办公室由主考认定。 2、对第一次作弊的处罚:①留校察看半年;②试卷记零

分;③通报家长;④操行评为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手册;⑤取消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 3、对累计第二次作弊的处罚: ①初中学生留校察看一年,记入学籍卡片及本人档案; ②高中学生勒令退学。 4、有以下一项行为者视为作弊,其中有物证的随记录上交,无物证的必须记录作弊时间及情节: ①调换座位经当面指出仍不改正,或用涂改姓名实现调换座位的; ②交头接耳、打暗号、作手势的; ③传接纸条答案的; ④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不管当事者如何辩解没看) ⑤抄袭他人试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⑥利用交卷时机偷改答案的; ⑦试卷被判为雷同的。 5、作弊者干扰抗拒监考老师取证、表现恶劣、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初中学生给予勒令退学,高中学生开除学籍。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相关部门会对考试作弊的人员进行通报,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一 各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20xx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20xx级注会1班洪xx(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1班王xx(替考) 20xx级注会1班陈xx(找人替考) 20xx级注会2班尹xx(英语B级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5班张xx(夹带小抄) 20xx级注会5班杨xx(使用手机) 其中,王xx,陈xx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xx、尹xx、张xx、杨xx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xxx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x年1月9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二

兹有广东xx学院商学院20xx级商务英语1班的王昊同学在期末英语考试过程中作弊,监考老师按规定没收了王昊的试卷,王昊非但不服,还与监考老师发生争执,并侮辱监考老师。该同学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目无师长,严重影响学校相关管理纪律。 为严肃规范学风,警戒他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经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王昊同学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希望全校学生以此为戒!在学校中严格遵照规定考试,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广东xx学院商学院 xx年xx月xx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三 唐xx(学号:20xx540xxx),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含答案)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请在您认为正确的描述后面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2.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本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4.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5.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行为,一旦发现,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职工受降级以下处分的无需扣减薪酬。(×) 7.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适用“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条款。(√)8.职工有盗窃行为的,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0.受到降级以下处分的,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可以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从四个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B)相结合的原则。 A.公平公正公开与透明 B.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 C.公平公开教育与惩治 D.公正公开平等与和谐 2.降级处分的影响期间为(A)个月。 A.24 B.12 C.18 D.6至24 3.某企业职工王某因违纪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2个月,6个月后,又因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6个月,那么对该职工如何处理(D) A.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12个月 B.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执行警告处分 C.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剩余的6个月 D.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C)从重处分。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从严 5.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C)。 A.一个档次工资 B.至少一个档次工资 C.一个级别工资 D.至少一个级别工资 6.某单位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三个不同职务,因违纪违规应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学校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一 唐xx(学号:xx06540285),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二 20x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xx班学生兰xx,在20xx年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 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小伟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年月24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三 在本次毕业班期末考试中,电气系吴老师阅卷时发现,220xx4班的一份试卷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笔迹,随即将此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立即会同电气系、机电系进行了核查。 调查发现,220xx4班刘xx、秦xx在《工厂电气》期末考试中,将试卷相互交换进行作弊,两位同学已承认作弊事实。据此,学院给予刘海、秦晓东两位同学行政记过处分,该门成绩作零分处理;该场考试监考老师张彦明因监考失察给予教学告诫;对及时发现问题的吴会琴老师予以表扬。 期末考试在即,为严肃考风考纪,希望各位老师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考试中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现象将从严处理。 教务处 年6月15日

决定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作弊现象很普遍,不过普遍并不意味着理所当然,当发现作弊现象时,有关的部门就会对作弊的人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下面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在考试期间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 在考试期间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孙xx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赵xx在考试期间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两位同学记过处分,班主任约谈家长通报违纪事实并责成以上八位同学班级内深刻检讨承认错误,取消以上同学所在班级本周文明班级评比资格。 xx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考试作弊,根据《xx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 盖章(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三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四 何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 级工管普20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 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 本文是关于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在考试期间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 在考试期间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孙xx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赵xx在考试期间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根据《xx市高级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给予以上两位同学记过处分,班主任约谈家长通报违纪事实并责成以上八位同学班级内深刻检讨承认错误,取消以上同学所在班级本周文明班级评比资格。 xx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考试作弊,根据《xx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盖章) 20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三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

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四 何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请同学罗xx代考。 罗xx(学号:20xx441xxx),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代同学何xx考试。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xxf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27日 考试作弊处分决定范文篇五 学校广大师生: 我校xx学院xx专业x班的xx同学,在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英语考试中,私自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进行抄袭。经老师劝说后,该同学仍然拒不改正,一犯再犯,后被监考老师取消考试资格。 Xx同学无视考试纪律,严重破坏正常的考试秩序,在同学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进一步端正考风,经学院研究决定,给xx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广大同学要以xx同学的作弊为戒,努力学习,采取对学院、对家长、对自己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适用本规定。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或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但未关机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9.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10.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1.冒名替考或者请人替考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3.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4.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单》上,并立刻通知总监考现场核对确认。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违纪、作弊事实,如学生拒绝签名,监考记录单要附加两人以上的情况说明(含监考老师),于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篇一:《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禄登利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贪污贿赂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

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 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1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 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它方式标注信息的;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有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再查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查看期满可按期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在查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者,延长查看期半年;在查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查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危机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考试作弊通报范文_行政公文.doc

考试作弊通报范文 考试作弊既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别人的不尊敬。对其他真正用心付出过的人很不公平,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 考试作弊通报范文一何 xx( 学号: 20xx441283) ,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 20xx 级工管普 200xx01 班学生。 20xx 年 2 月 21 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考试中请同学罗 xx 代考。 罗xx( 学号:20xx441289),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 20xx 级工管普 20x-01 班学生。 20xx 年 2 月 21 日该生在《大学英语Ⅲ》 考试中代同学何小东考试。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名 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xxf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 27 日 考试作弊通报范文二各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20xx 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20xx 级注会 1 班洪 xx( 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 1 / 3

20xx 级注会 1 班王 xx( 替考 ) 20xx 级注会 1 班陈 xx( 找人替考 ) 20xx 级注会 2 班尹 xx( 英语 B级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 20xx 级注会 5 班张 xx( 夹带小抄 ) 20xx 级注会 5 班杨 xx( 使用手机 ) 其中,王,陈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尹、张、杨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 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 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年 1 月 9 日 考试作弊通报范文三学院广大师生: 兹有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汽车工程系15 汽车营销 1 班黎桂星同2 / 3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_行政公文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 考试作弊并不是重大原则问题,它只是个道德问题。对于僵化的教育制度来说,考试作弊还是一种消极的抵抗。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理决定,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范文篇一在20xx年12月25日《公共关系学》期末考试中,财务管理专业20xx级余xx、许xx同学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经老师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并试图传递纸条,被监考老师制止;企业管理专业20xx汪xx同学不顾老师多次提醒,仍将夹带入场的资料拿出抄袭。在20xx年1月2日《概率论与统计》期末考试中,电子商务专业20xx级何xx同学在考试结束时,拒不交卷,不顾老师警告,与周围数名同学讨论,并修改答卷。上述同学的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为严肃考试纪律,教育学生,根据《xx大学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规定》,决定给予余xx、许x、汪xx、何xx同学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年度奖学金的评定。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杜绝考试作弊行为,促进我校考风、学风、校风的建设。 xx大学商学院 一月十五日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范文篇二在20xx年06月30日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中,李xx学员(准考证号:340120xx063xxxx)在参加xx地方区域科目理论考试时,夹带和考试相关内容,被监考

人员现场发现,确认为考试作弊。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安徽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经合肥市运管处出租汽车管理所批准,对其处理如下:取消李欣当场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作废,并做深刻检查反省! 希望广大考生引以为戒,端正考风,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加强自身学习,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考试作弊处理决定范文篇三为严肃考试纪律,为考生创设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今后教职工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参与各种形式的作弊活动,处理如下: 1、在编教师停职反省半年,半年内按时到校学习,只发放本人基本工资; 2、外聘教师当场辞退; 3、中层领导就地免职; 4、校级领导上报教育局。

高中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陵川一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除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外,并作如下处理: 1.享受衣恋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 2.享受和平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 3.享受国家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 4.享受各级荣誉的学生免去其荣誉资格; 5.纳入贫困生调查库的学生免去其入库资格; 6.学生会及各班班干部成员免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条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已受处分或在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已经享受过各类资助的,取消其奖励和受助资格。 第七条对没有我校学籍的借读学生,考试违纪依据借读协议并参照本办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者; 2.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 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 4.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 5.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 6.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7.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者; 8.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 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经监考教师提醒、劝告仍不改变者; 11.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 12.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一条由主管政教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组成学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处理。 第二条每场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研究处理(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纪考生情况有关物证一并送交政教处负责人。 第四条政教处在校内相应公告栏内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第二条本规定从2013年4月起执行。 陵川县第一中学校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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