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摘要: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对亲属犯罪行为的隐匿是人的本性使然。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但当代中国过多地强调“大义灭亲”的法律思想,亲属间对于犯罪行为要相互揭发、作证等规定触击着人的道德底线和人伦常理,使亲属们在“情”与“法”之间难以取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这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基于“亲亲相隐”传统思想的有限容隐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论证了“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利弊基础上,分析了有限容隐制度设立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有限容隐制

度在刑事立法中的重构。

关键词:亲亲相隐;有限容隐;刑事立法

“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盐铁论.刑德》

一、情与法的困境:“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抉择

当你的亲属犯罪后你该如何抉择?是割舍了情选择大义灭亲,还是顺从情而隐匿亲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似乎两种方式的结果都不尽人意。选择大义灭亲的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内心也必然受到情感的谴责;而选择隐匿亲人的,又会受到了法律的惩戒。法

不容情的法律体系使得人们在情与法的博弈中难以抉择。

1、我国法律现状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如果给予证人相关的权利自由,一旦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正确贯彻,将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正是出于这种顾虑,新刑事诉讼法才并未构建亲亲相隐制度,只规定了近亲属出庭豁免权制度,第188条的矛盾也正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 虽然第188条存在着不足,但其也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亲亲相隐开始有了关注,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这与亲亲相隐的本质是一样的。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立法者的顾虑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任何立法都是有其风险的。 此外,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近亲属的证言的真实性往往还要

亲亲相隐例子

亲亲相隐例子 【篇一:亲亲相隐例子】 退避三舍:,晋国内乱,晋献公的儿子重耳逃到楚国。楚成王收留 并款待他,他许诺如晋楚发生战争晋军将退避三舍(一舍为三十里)。后来重耳在秦穆公的帮助下重回晋国执政。晋国支持宋国与 楚国发生矛盾,两军在城濮相遇,重耳退避三舍,诱敌深入而大胜。一鸣惊人:相传楚庄王(另一说为齐威王)临政三年终日作乐,不 理朝政。一臣下对庄王说:“听说国中有一只大鸟,三年不飞,三年 不鸣,是怎么回事?”庄王说:“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然后整顿朝政,富国强兵,短短数年形成大治局面。卧薪尝胆:,吴王夫差打败并俘虏了。勾践给夫差喂了三年的马, 受尽折磨,回国后立志报仇复国,请范蠡帮助训练军队,任用有贤 能的人,自己亲自参加劳动并坚持睡在柴草上,每次饭前均要尝一 个苦胆,后来终于灭掉吴国。 老马识途:,齐桓公应燕国请求,带兵打败了山戎国的侵犯;山戎 国国王密卢逃到孤竹国请求救兵,管仲跟随齐桓公打败了孤竹国的 援兵。在回国途中,因假向导引入迷谷,使齐军受困。管仲建议用 一匹老马带路而化险为夷。 负荆请罪:战国时,赵国有两位重臣廉颇与蔺相如,因蔺相如多次 立功,赵王封他为相国,廉颇不服气,认为自己的武功盖过他的嘴。蔺相如为了国家,对廉颇多次避让,廉颇得知他的良苦用心后惭愧 不已,便背着荆条,到蔺相如家门请罪,从此两人和好,成为同生 共死的交情。 纸上谈兵:战国时,战国名将赵奢的儿子赵括饱读兵书,能健谈用 兵之道,连父亲也难不倒他,自认为是天下无敌。赵奢认为他是纸 上谈兵不知交通。后来赵奢死了,赵括顶替廉颇带兵,蔺相如等人 极力反对,赵王坚持,赵括在中损兵40万。 三令五申:孙武流寓于吴,吴王想试试孙武的军事才能,就将180 名年轻宫女交给孙武操练。孙武将宫女分作两队,让吴王的宠姬当 队长。孙武向宫女们交代了口令之后击鼓传令,宫女们一阵哄笑, 队伍乱成一片。孙武再一次下达命令,宫女们只觉得好玩,根本不 听命令。孙武说号令既然已经明白又不听令,这是头领之罪,下令 将两名队长处死。吴王急忙叫人传令不能斩杀王妃,孙武仍然杀了 两个王妃。然后,孙武重新操练宫女,这回没人敢不听号令了。

博弈论经典案例分析

博弈论经典案例分析 囚徒困境 案例:警察把甲乙分开关押,并在提审时分别告之,如果你坦白而他不坦白,那么你将只判0年,他将被判8年;如果你不坦白而他坦白,那么你判8年,他判0年;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了,各判5年;如果你们两人都不坦白了,各判1年。 分析:每个博弈方选择自己的策略时,虽然无法知道另一方的实际选择,但他却不能忽视另一方的选择对他自己的得益的影响,因此他应该考虑到另一方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并分别考虑自己相应的最佳策略。对囚徒A 来说,囚徒B 有坦白和不坦白两种可能的选择,假设囚徒B 的选择是不坦白,则对囚徒A 来说,不坦白得益为-1,坦白得益为0,他应该选择坦白; 假设囚徒B 选择的是坦白,则囚徒A 不坦白得益为-8,坦白得益为-5,他还是该选择坦白。因此,在此博弈中,无论囚徒B 采取何种策略囚徒A 的选择只有一种,即坦白,因为在另一方两种可能的情况下,坦白给自己带来的得益都是较大的。同样的道理,囚徒B 的唯一的选择也是坦白。 所以最可能的结局:该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两博弈方同选择坦白策略。 其支付矩阵如下: 性格大战 案例:一对恋人准备在周末晚上一起出去,男的喜欢看足球,但女的喜欢看时装表演。当然两个人都不愿意分开活动。不同的选择给他们带给他们不同的满足。 分析:可以看出,分开将使他们两人得不到任何满足,只要在一起,不管是看时装表演还是看足球,两人都会得到一定的满足。但看足球将使男的得到更大的满足,看时装表演则使女的得到更大的满足。 在这样的一个对局中,男的和女的都没有占优战略。他们的最优侧率依赖于对方的选择,一旦对方选定了某一项活动,另一个人选择同样的活动就是最好的策略。因此,如果男的已经买好了足球的门票,女的当然就不再反对;反之,如果女的已经买好了时装表演票,男的也就会与她一起看时装表演。 1,1 8, 0 不坦白 0,8 5,5 坦白 嫌疑犯乙 不坦白 坦白 嫌疑犯甲 1,2 -1, -1 时装 0,0 2,1 足球 男 时装 足球 女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③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简析 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 正文: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 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

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王艺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171122班学号: 20121000230) 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在封建社会中它以 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 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 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 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 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 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 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 (一)“亲亲”的含义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 孝、兄友、弟恭。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1] (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 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

亲亲相隐

中国的“亲亲相隐” 一、“亲亲相隐”:历史的选择。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基本居于主流地位。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3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藉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

博弈论经典案例与分析

博弈论的经典案例与分析 囚徒困境 案例:警察把甲乙分开关押,并在提审时分别告之,如果你坦白而他不坦白,那么你将只判0年,他将被判8年;如果你不坦白而他坦白,那么你判8年,他判0年;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了,各判5年;如果你们两人都不坦白了,各判1年。 分析:每个博弈方选择自己的策略时,虽然无法知道另一方的实际选择,但他却不能忽视另一方的选择对他自己的得益的影响,因此他应该考虑到另一方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并分别考虑自己相应的最佳策略。对囚徒A来说,囚徒B有坦白和不坦白两种可能的选择,假设囚徒B的选择是不坦白,则对囚徒A来说,不坦白得益为-1,坦白得益为0,他应该选择坦白; 假设囚徒B选择的是坦白,则囚徒A不坦白得益为-8,坦白得益为-5,他还是该选择坦白。因此,在此博弈中,无论囚徒B采取何种策略囚徒A的选择只有一种,即坦白,因为在另一方两种可能的情况下,坦白给自己带来的得益都是较大的。同样的道理,囚徒B 的唯一的选择也是坦白。 所以最可能的结局:该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两博弈方同选择坦白策略。 其支付矩阵如下: 性格大战 嫌疑犯乙

案例:一对恋人准备在周末晚上一起出去,男的喜欢看足球,但女的喜欢看时装表演。当然两个人都不愿意分开活动。不同的选择给他们带给他们不同的满足。 分析:可以看出,分开将使他们两人得不到任何满足,只要在一起,不管是看时装表演还是看足球,两人都会得到一定的满足。但看足球将使男的得到更大的满足,看时装表演则使女的得到更大的满足。 在这样的一个对局中,男的和女的都没有占优战略。他们的最优侧率依赖于对方的选择,一旦对方选定了某一项活动,另一个人选择同样的活动就是最好的策略。因此,如果男的已经买好了足球的门票,女的当然就不再反对;反之,如果女的已经买好了时装表演票,男的也就会与她一起看时装表演。 价格战 案例:假设市场中仅有A 、B 两家企业,每家企业可采取的定价策略都是10元或15元,我们可以得出得益矩阵如下: 分析:无论对企业A 还是企业B 来说,低价都是他们的占优战略。从表可见,企业A 的占优战略是10元,因为无论B 采取什么战略,企业A 都能获取比定价15元更多的利润。 如果企业B 定价10元,企业A 定价10元能够获利80万元,而定价15元只能获得30万元;如果企业B 定价15元,企业A 定价10元可获利170万元,而定价15元却只能获利120万元。同样地,企业B 的占优战略也是定价10元的策略。 企业B 男

(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4] 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 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 “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 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而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毫无疑问,舜的“隐亲”是一个纯个人的行为,他没有干涉皋陶的司法过程,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个案例的另一点引发争议的是“窃负而逃”这一行为,我把它和“子为父隐”放在一起讨论。 “子为父隐”见于《论语?子路》,原文如下;

博弈论经典模型全解析

博弈论经典模型全解析(入门级) 1. 囚徒困境这是博弈论中最最经典的案例了——囚徒困境,非常耐人寻味。“囚徒困境”说的是两个囚犯的故事。这两个囚徒一起做坏事,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起来,分别关在两个独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进行审讯。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或者供出他的同伙(即与警察合作,从而背叛他的同伙),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与他的同伙合作,而不是与警察合作)。这两个囚犯都知道,如果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因为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无法给他们定罪。但警方也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就给了这两个囚犯一点儿刺激: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背叛,即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就可以被无罪释放,同时还可以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并且为了加重惩罚,还要对他施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当然,如果这两个囚犯互相背叛的话,两个人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谁也不会得到奖赏。那么,这两个囚犯该怎么办呢?是选择互相合作还是互相背叛?从表面上看,他们应该互相合作,保持沉默,因为这样他们俩都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自由。但他们不得不仔细考虑对方可能采取什么选择。A犯不是个傻子,他马上意识到,他根本无法相信他的同伙不

会向警方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然后带着一笔丰厚的奖赏出狱而去,让他独自坐牢。这种想法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但他也意识到,他的同伙也不是傻子,也会这样来设想他。所以A犯的结论是,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背叛同伙,把一切都告诉警方,因为如果他的同伙笨得只会保持沉默,那么他就会是那个带奖出狱的幸运者了。而如果他的同伙也根据这个逻辑向警方交代了,那么,A犯反正也得服刑,起码他不必在这之上再被罚款。所以其结果就是,这两个囚犯按照不顾一切的逻辑得到了最糟糕的报应:坐牢。企业在信息化过程中需要与咨询企业、软件供应商打交道的。在与这些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也会遇到类似的两难境地,这个时候需要相互之间有足够的了解与信任,没有起码的信任做基础,切不可贸然合作。在对对方有了足够的信任之后,诚意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诚意或者太过贪婪,就可能闹到双方都没有好处的糟糕情况,造成企业之间的双输。 2. 智猪博弈在博弈论(Game Theory)经济学中,“智猪博弈”是一个着名的纳什均衡的例子。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记录 2015-2016 学年第二学期 学号SY1527126 姓名谢丹成绩 课程名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文题目:“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任课教师评语: 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6 年5 月8 日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摘要:面对亲情,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两种理念,它们虽然立场迥异,但与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却都不相排斥。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正因如此,在中国“亲亲相隐”一直以官方话语的形式出现。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法治的战略又促使国家往往把立法作为重建利益格局的惯常性举措。换言之,某些立法过程,其实往往就是一场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的博弈过程。也正因如此,法律对“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立场的选择问题才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当亲情与法律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通过权衡的理性法则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性。 1、“亲亲相隐”制度的来源 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为容隐、不得告发,这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获得了治理国家指导思想的正统地位,于是“亲亲相隐”的理想便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刑事政策思想。其理论根据自然可以从春秋战国以来儒家思想中去寻求。儒家思想的重要载体便是儒家经典,诸如《论语》、《孟子》、《荀子》等。 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渊源是《论语·子路》载“攘羊”之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属相容隐,经孔子倡导阐发后,成为了儒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父子”相互包庇,与父慈子孝的伦理相贯通。“父为子隐”体现了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慈爱之心,“子为父隐”体现了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孝道。此开启了后世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先河。 现在回头来看《孟子》中饱受争议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就能发现这段文字其实也是可以从“隐而任之”来理解的,只不过其立论的角度较为特殊而已。据《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认为舜会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该对话表明,帮助亲属脱逃并不受道德舆论的谴责,反受世人德性之唯美的称赞。从孝道而言,体现了百事孝为先的伦理取向。同时也是后世“漏泄其事,擿语消息”,即通风报信帮助逃匿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思想渊源。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可以说,“亲亲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先秦儒家。 2、“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

基于复杂网络演化博弈的传统产业集群低碳演化模型研究_张宏娟

第22卷 第12期2014年 12月 中国管理科学Chinese Journal of Management Science V ol.22,No.12Dec., 2014文章编号:1003-207(2014)12-0041-07 基于复杂网络演化博弈的传统产业集群 低碳演化模型研究 张宏娟,范如国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 072)摘 要:本文基于复杂网络演化博弈理论,从微观异质性主体的预期学习和自适应行为特征出发,综合运用随机博弈及博弈学习模型、多主体系统建模等方法,构建了传统产业集群低碳演化模型,并进行了产业低碳策略竞争、涌现和不同演化情景的仿真分析。研究表明,产业集群的复杂网络结构、主体的异质性预期和决策行为对集群低碳策略的涌现有着重要影响;要想在集群内推广应用新的低碳策略,集群异质性主体的低碳偏好、集群复杂网络的外部效应、低碳策略的采用成本和技术兼容性是重要影响因素。关键词:传统产业集群;复杂网络;演化博弈;低碳演化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 A收稿日期:2013-07-01;修订日期:2014-03-27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271159 )作者简介:张宏娟(198 3-),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复杂网络、产业集群. 1 引言 当前,国际上产业经济发展呈现出集群化、融合化、生态化三大趋势,低碳发展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在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传统产业集群普遍存在着能耗高、污染大、附加值低等问题,传统产业集群的低碳化成为发展低碳经济无法回避的选择,也是当前国内外产业集群理论研究的科学前沿。 关于发展低碳产业集群,国内外已有较多研究 成果,如Dag oumas等[1] 从3E理论模式出发分析了英国发展低碳产业的主要路径;Gomi等[2] 根据低 碳标准出发,分析了日本京都未来发展低碳经济的 可能情景;在我国,冯奎 [3] 从产业战略角度提出中国 要发展低碳产业集群;黄林[4] 论述了我国产业集群 低碳化的内涵、标准及路径选择;刘振华等[5] 则从集 群低碳化的产业层面,探讨了技术路径规划早期的集群技术选择和社会消费模式的动态演化过程;吴晓波等 [6] 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对低碳产业集群的动 力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这些研究主要偏重于宏观的定性描述或是计量分析,缺乏对集群演化过程微观基础的关注,缺乏多学科之间的交叉分析,更缺乏 关于传统产业集群如何实现低碳演化的分析。 传统产业集群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竞争、演化、 博弈的复杂网络系统[ 7] ,集群中的各主体通过资本、技术、贸易以及信息流动而紧密相连,构成一个复杂网络,集群的复杂网络结构特征对集群的演化具有 重要的影响[8] 。例如,Giaccaria[9]通过人工神经网络模型模拟了产业集群多主体仿真;Fio retti[10] 基于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集群主体构建了纺织集群的演 化模型并进行仿真模拟;Gil bert等[11] 基于多主体的仿真方法分析了产业集群演化中可能的演化形态 及涌现路径;Alb ino等[12] 通过仿真发现集群主体只有通过不断的自适应性学习和创新才能适应变化的 环境;陈莞等[13] 基于CA扩展模型模拟不同关键控 制参量变化对产业集群规模演化的影响;范如国 等[14] 等基于复杂网络理论,运用扩展的BA网络模 型来模拟产业集群的演化过程,对产业集群网络演 化的特点进行分析;沈秋英等[ 15] 基于信任度演化博弈模型,通过设定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研究了产业 集群规模的演化规律;郭本海等[ 16] 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了区域高耗能产业的退出机制,重点研究了影响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因素,等等。不过,上述研究多是分别基于复杂网络理论或演化博弈理论的视角,没有从复杂网络上的演化博弈这一综合角度来展开分析,对集群演化过程中的多样性“情境”及存在的不确定性等问题涉及得也不多。如果综合运用复杂网络演化博弈理论来分析传统产业集群的低碳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将军薄昭死。”记载太略。《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将军薄昭杀汉使者。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这是大功一件。薄昭也成了薄氏中惟一封侯的。后来周勃被诬谋反,中间穿针引线,给周勃求情的人,正是薄昭。文帝曾把周勃以造反之罪下狱。他是否怀疑二人结盟,有利益勾兑?很有可能。以文帝的心思之缜密,必然很是警惕。 可见汉文帝是怀疑薄昭有谋反之心的,也就是说,大义灭亲的“义”,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义,有很高的地位。我觉得实际上还是为了统治者所服务的。就重要性来排序,最重要的是义,不义表现为危害皇权、统治者,其次是亲亲尊尊,不遵守这个制度的实际上间接的危害了皇权,最后是社会层面上普遍的公平正义,危害有限。在起冲突的情况下,是牺牲不太重要的,来保全重要的。所以汉文帝是为了保全大义,才杀了薄昭。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两项制度在表面上似乎是相矛盾的,但实质上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但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它没有体现出人人平等的普世观念,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思想,没有体现法的精神。

博弈论的经典案例与分析

博弈论的经典案例与分析 囚徒困境 案例:警察把甲乙分开关押,并在提审时分别告之,如果你坦白而他不坦白,那么你将只判0年,他将被判8年;如果你不坦白而他坦白,那么你判8年,他判0年;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了,各判5年;如果你们两人都不坦白了,各判1年。 分析:每个博弈方选择自己的策略时,虽然无法知道另一方的实际选择,但他却不能忽视另一方的选择对他自己的得益的影响,因此他应该考虑到另一方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并分别考虑自己相应的最佳策略。对囚徒A 来说,囚徒B 有坦白和不坦白两种可能的选择,假设囚徒B 的选择是不坦白,则对囚徒A 来说,不坦白得益为-1,坦白得益为0,他应该选择坦白; 假设囚徒B 选择的是坦白,则囚徒A 不坦白得益为-8,坦白得益为-5,他还是该选择坦白。因此,在此博弈中,无论囚徒B 采取何种策略囚徒A 的选择只有一种,即坦白,因为在另一方两种可能的情况下,坦白给自己带来的得益都是较大的。同样的道理,囚徒B 的唯一的选择也是坦白。 所以最可能的结局:该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两博弈方同选择坦白策略。 其支付矩阵如下: 性格大战 案例:一对恋人准备在周末晚上一起出去,男的喜欢看足球,但女的喜欢看时装表演。当然两个人都不愿意分开活动。不同的选择给他们带给他们不同的满足。 分析:可以看出,分开将使他们两人得不到任何满足,只要在一起,不管是看时装表演还是看足球,两人都会得到一定的满足。但看足球将使男的得到更大的满足,看时装表演则使女的得到更大的满足。 在这样的一个对局中,男的和女的都没有占优战略。他们的最优侧率依赖于对方的选择,一旦对方选定了某一项活动,另一个人选择同样的活动就是最好的策略。因此,如果男的已经买好了足球的门票,女的当然就不再反对;反之,如果女的已经买好了时装表演票,男的也就会与她一起看时装表演。 1,1 8, 0 不坦白 0,8 5,5 坦白 嫌疑犯乙 不坦白 坦白 嫌疑犯甲 1,2 -1, -1 时装 0,0 2,1 足球 男 时装 足球 女

法制史...亲亲相隐原则

“亲亲相隐”原则应该在当代法律中有所体现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到今,也未曾消逝过。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历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 (一) 亲亲相隐强调的是“孝道”。中国社会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实行国本位,西汉至清末实行国、家本位。所以,西周和春秋时期,君父一体,忠孝合一,以宗法等级精神来塑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战国和秦时期,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国家利益,不主张亲亲相隐。商鞅在秦变法,实行连座,奖励告奸便是例证。汉代以后,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相互融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人伦”。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动机有尊重人之常情。亲属之爱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和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 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为汉后各封建王朝认可,重要一条原因就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立法者对“情与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调和的产物,显示了一定的立法智慧和技术。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融法、道于一体,一方面采国家主义,一方面又重家族主义,犹袭宗法社会之遗,并将宗法亲情与国家本位理论相结合,既符合国情民俗,又利于封建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 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1 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他以为:“夫君臣无狱。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直躬之信,不若无信。”这段话说明,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是合乎伦理道德的。根据这个逻辑,直躬者无孝亲之义,便只是徒“一父而载取名”的小人。也就是说,依孔子观念,“直”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要合乎伦理纲常。如果仅仅“直”却不符合“孝”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可以称为可恶,仅为小人的行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217页. 2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3《国语·周语中》 4《礼记·檀弓》 5《论语·子路》 6《吕氏春秋·当务》

博弈论经典案例《智猪博弈》

在经济学中,在经济学中,智猪博弈”(PigS ' PayoffS(BoXed PigS) 是一个著名博弈论例子。 这个例子讲的是: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边有个踏板,每踩一下踏板,在远离踏板的猪圈的另一边的投食口就会落下少量的食物。如果有一只猪去踩踏板,另一只猪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踩动踏板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刚好吃光所有的食物;若是大猪踩动了踏板,则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跑到食槽,争吃到另一半残羹。 那么,两只猪各会采取什么策略?答案是:小猪将选择搭 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而大猪则为一点残羹不知疲倦地奔忙于踏板和食槽之间。 原因何在?因为,小猪踩踏板将一无所获,不踩踏板反而能吃上食物。对小猪而言,无论大猪是否踩动踏板,不踩踏板总是好的选择。反观大猪,已明知小猪是不会去踩动踏板的,自己亲自去踩踏板总比不踩强吧,所以只好亲力亲为了。 小猪躺着大猪跑”的现象是由于故事中的游戏规则所导致的。规则的核心指标是:每次落下的事物数量和踏板与投食口之 间的距离。 如果改变一下核心指标,猪圈里还会出现同样的小猪躺着 大猪跑”的景象吗?试试看。 改变方案一:减量方案。投食仅原来的一半分量。结果是小 猪大猪都不去踩踏板了。小猪去踩,大猪将会把食物吃完;大猪去踩,小猪将也会把食物吃完。谁去踩踏板,就意味着为对方贡

献食物,所以谁也不会有踩踏板的动力了。 如果目的是想让猪们去多踩踏板,这个游戏规则的设计显然 是失败的。 改变方案二:增量方案。投食为原来的一倍分量。结果是小 猪、大猪都会去踩踏板。谁想吃,谁就会去踩踏板。反正对方不会一次把食物吃完。小猪和大猪相当于生活在物质相对丰富的 共产主义”社会,所以竞争意识却不会很强。 对于游戏规则的设计者来说,这个规则的成本相当高(每次提供双份的食物);而且因为竞争不强烈,想让猪们去多踩踏板的效 果并不好。 改变方案三:减量加移位方案。投食仅原来的一半分量,但同时将投食口移到踏板附近。结果呢,小猪和大猪都在拼命地抢着踩踏板。等待者不得食,而多劳者多得。每次的收获刚好消费 宀 完。 对于游戏设计者,这是一个最好的方案。成本不高,但收获最 大。 原版的智猪博弈”故事给了竞争中的弱者(小猪)以等待为最佳策略的启发。但是对于社会而言,因为小猪未能参与竞争,小猪搭便车时的社会资源配置的并不是最佳状态。为使资源最有效配置,规 则的设计者是不愿看见有人搭便车的,政府如此,公 司的老板也是如此。而能否完全杜绝搭便车”现象,就要看游戏 规则的核心指标设置是否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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