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用产品检验送审资料要求

CCS船用产品检验送审资料要求
CCS船用产品检验送审资料要求

船用产品审图认可资料送审基本要求

1.目的

为了使广大的船用产品厂对CCS关于船用产品认可、审图和检验的资料准备相关要求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编写如下要求,旨在帮助船用产品厂提高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质量,缩短审图和认可周期,并提高改善自身船用产品质量的控制管理,确保上船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检验类别主要分为:

●审图

●认可:—工厂认可

—型式认可(模式A,模式B)

—设计认可

●产品检验

(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主要针对审图、型式认可(模式B)、工厂认可作简要介绍)

2.1审图

2.1.1 审图申请书

填写时应注意:产品名称应规范化,与CCS产品发证系统(PSMIS)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型号、规格认真填写;设计制造依据(标准)应正确写明:

●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注意事项:

a)了解CCS规范(钢规、材规)、指南、公约、标准的要求非常重要,是衡

量产品厂技术力量是否足够和强大的标志,直接关系到审图质量和时间快慢;

b)产品厂必须认真准备符合CCS要求的文件并高度重视审图工作,确保与

CCS审图验船师的及时联系和沟通。

2.1.2 送审资料(图纸/技术文件、其他需要资料)

◢图纸/技术文件: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图纸/技术文件(企业标准/验收技术条件):

●图纸:国家对图纸设绘有规定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图号、设绘/审核/会签/批准的人员签名、厂名、页次、技术要求等等

其中的“技术要求”应覆盖:(应与申请书中的依据标准一致)

a) 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b) 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c) 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企业标准:GB/T1.1-2009格式上的要求,技术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标准

●验收技术条件:按照工厂受控文件编写,技术要求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

标准

◢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应符合工厂作业文件的编写和受控要求

2.2 型式认可、工厂认可

2.2.1 认可模式按照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第1篇第3章附表1,2,

3的规定

2.2.2 认可检验流程

主要有三大步骤:

●资料审查(认可申请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审核;

●认可试验。

2.2.3 认可申请书

填写时应注意:产品名称应规范化,与CCS产品发证系统(PSMIS)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型号、规格认真填写;设计制造依据(标准)应正确写明:

●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2.2.4 相关文件资料

通常的认可文件资料举例如下:

符号说明:A 表示提交CCS审批

N 表示提交CCS备查

2.2.5 现场检查/审核

●需要工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第1篇第3章CCSR9001-2011有关船用产品厂专业质量体系要求(一般理解为:符合CCS规范和ISO9001:2008有关要求);

●该体系应运行有效,并经CCS审核满意。

备注:由CCS总部决定是否需要对制造厂专业质量体系由CSQA(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进行认证或评估,并加强验船师认可时的现场审核。

2.2.6 认可试验

●编写认可试验大纲:需经CCS批准

一般内容包括:产品明细、试验标准、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试验机构、典型试样/样品取样、封样、试验不合格时的处理原则、报告提交、日程

安排

a)产品明细:按照认可申请写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用途

b)试验标准:应覆盖到认可标准,这是一项细致的技术工作,需全面覆盖

c)试验项目:全面覆盖试验依据要求

d)技术要求:写明试验依据的具体技术指标(最好不要引用标准条款,以便CCS验船师能直观识别)

e)试验方法:列出试验标准号或具体写明试验方法、步骤

f)试验机构:CCS认可机构、公认权威机构、制造厂试验室等,应经CCS同意。

g)典型试样/样品选择、试样制备、封样:应按照CCS规定取样并经CCS批准同意

h) 报告编写/提交:

制造厂试验室:报告样本需由CCS审核同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或说明公证机构:约定报告的数量(正本或副本)

i)日程安排:说明试验日程安排

●认可试验:按照CCS批准的认可试验大纲进行试验

附录:工厂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

附录:工厂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

1.产品检验提交资料要求

A.现场检验由现场验船师根据具体要求执行。

B.现场检验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C.送审资料按要求编页

编页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有“有效文字”右上角(正面)或左上角(反面)填写页码。

注意事项

1、如果正反面都有字,就应算做是2页。

2、不得保存热敏传真纸原件,保存其复印件

3、一般手工编写,也可电脑编写。电脑编写格式同手工编写(1、2、3、…、N-1、N)。

4、文字书写要字迹工整使用水笔或钢笔,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

5、提供的资料如无特殊要求应所有纸张为A4。

2:审图送审提交资料要求:

A.工厂应按本简介2.1.2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B.送审资料按要求编页(要求如下)

工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摆放顺序必须与图纸目录顺序一致。

2、根据工厂提供的图纸目录序号依次在相应图纸和资料上填写相应页码。(页码要求同产品检

验编页要求一致。

3、提交审图资料时应提供此份目录清单电子档交我社受理人员。

3:工厂/型式认可送审提交资料要求:

A.工厂应按本简介2.2.4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B. 送审资料按要求编页(要求如下)

1、每个序号提供的资料应都应有总目录名称,且都需盖有工厂公章及编写日期。

2、工厂提供的资料摆放顺序必须与目录顺序一致。

3、工厂提供的资料上应填写相应页码。(页码要求同产品检验编页要求一致。)

4、提供的资料如无特殊要求应所有纸张为A4。

CCS船用产品检验送审资料要求 (1)

船用产品审图认可资料送审基本要求 1.目的 为了使广大的船用产品厂对CCS关于船用产品认可、审图和检验的资料准备相关要求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编写如下要求,旨在帮助船用产品厂提高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质量,缩短审图和认可周期,并提高改善自身船用产品质量的控制管理,确保上船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检验类别主要分为: ●审图 ●认可:—工厂认可 —型式认可(模式A,模式B) —设计认可 ●产品检验 (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主要针对审图、型式认可(模式B)、工厂认可作简要介绍) 2.1审图 2.1.1 审图申请书 填写时应注意:产品名称应规范化,与CCS产品发证系统(PSMIS)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型号、规格认真填写;设计制造依据(标准)应正确写明: ●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注意事项: a)了解CCS规范(钢规、材规)、指南、公约、标准的要求非常重要,是衡 量产品厂技术力量是否足够和强大的标志,直接关系到审图质量和时间快

慢; b)产品厂必须认真准备符合CCS要求的文件并高度重视审图工作,确保与 CCS审图验船师的及时联系和沟通。 ◢图纸/技术文件: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图纸/技术文件(企业标准/验收技术条件): ●图纸:国家对图纸设绘有规定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图号、设绘/审核/会签/批准的人员签名、厂名、页次、技术要求等等 其中的“技术要求”应覆盖:(应与申请书中的依据标准一致) a)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b)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c)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企业标准:GB/T1.1-2009格式上的要求,技术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标准 ●验收技术条件:按照工厂受控文件编写,技术要求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 标准 ◢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应符合工厂作业文件的编写和受控要求 2.2 型式认可、工厂认可 ,2,3的规定 2.2.2 认可检验流程 主要有三大步骤: ●资料审查(认可申请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 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

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船舶证书管理(船长总结)

作为船长,谁都有这样的经历,当你上船接班,交班船长捧出一大本证书交给你,你将如何接手,如何管理,这中间确有很多学问值得探讨,下面我就船舶证书、资料的管理谈谈我个人的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s Nationality 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二、船体入级证书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 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法定检验分为: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3、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三、轮机入级证书 (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坞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或水下检验替代)。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四、符合证明 DOC Certificate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一年);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正本存公司、副本由船舶

船用电动机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 船用电动机认可指南 版本号:ZMPB09-1.0-2001 生效日期:2001.06.01 目录 A:适用范围 B:概述 C:认可程序 D:技术要求 E:型式试验 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部制订

A.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用交流电动机的型式认可 B.概述 B.1一般要求 根据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规则》及其“产品检验项目表”规定,上述产品须经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并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后方能装船使用。 B.2 认可条件 工厂应具备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出厂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和试验人员。工厂生产和检验用的图纸及技术条件应经本社批准,对认可产品的设计结构、所用材料、制造工艺、性能的要求以及试验结果的判定和评价将依据中国船级社1996年版《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四篇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第四章第一节及其1998年修改通报的有关要求进行。亦可依据我社接受的相关IEC标准,国标作为考核标准。 B.3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及认可保持条件 (1)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四年。在个别情况下,经本社特别考虑,可定为5年。 (2)保持型式认可的条件 型式认可后,如果产品及其重要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特征;或与先行标准有冲突;或产品的性能指标有所更改,且超出认可的范围,则有关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检验机构(其所属的中国船级社分社,下同)审批,并在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经验船师见证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出现可能导致本社取消认可的情况,工厂应及

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3)认可证书的增页与更改 适用于型式认可证书获得者期望本社扩大认可于证书注明的产品同系列的、类似的、或基于相同标准的其他规格的产品。 (4)证书的换新; 本社负责在认可证书到期前三个月以书面函电通知制造厂办理认可证书的换新。工厂收到通知后,若仍需保持认可,则应再次申请。如认可证书到期前本社未收到工厂关于证书换新(再次认可)的申请,则本指南中有关“再次认可”的条款均不适用。 B.4 经认可的产品将登入本社对外出版的《船用产品录》供用户优先选用。B.5 认可费用 参照《中国船级社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C.认可程序 认可过程流程图见图1 C.1申请 (1)申请书 工厂应向本社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填写本社程序文件规定格式的“认可申请书”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法人代表签署),在申请中应明确说明申请认可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必要时包括商标)、有关主要特征的规定参数。 (2)送审材料 申请方应向本社提交下述文件、资料(所有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一式三份(可视情况增减)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合格证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文件编号:AHCJ/JZXZ008 须知文件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版本/状态:B/O.1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1、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 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mg/L。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生化需氧量系指表示水样存在培养一段时间,存放前后水样的溶解氧之差。BOD5系指水中可被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在温度为20±1℃温度,培养时间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与产品检验须知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AHCJ/JZXZ008 须知文件B/O.1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1、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 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 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 mg/L。

船舶行业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领域及检测项目

船舶行业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领域及检测项目 广电计量杜亚俊 船舶行业综述 (1) 仪器仪表的计量校准 (1) 有害物质化学分析检测 (2) 环境可靠性试验 (3) 电磁兼容试验 (4) 咨询培训 (4)

船舶行业综述 我们在船舶及船用材料计量检测技术服务领导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秉承可惜公正、准确可靠、快捷周到的服务理念,以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客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从船用电子电气产品的设计及生产阶段,船舶的设计、建造,船舶的营运和维护,船舶的拆解到整船从制造到回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一站式的多元化服务。 我们的服务项目包括: ·有害物质化学分析检测 ·仪器仪表的计量校准 ·环境与可靠性试验 ·电磁兼容测试 ·环境检测 仪器仪表的计量校准 我们拥有电子、长度、力学、热学、理化五大计量校准实验室,覆盖全国16个检测基地,建立了105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及108 项次级标准,拥有国际国内先进的精密标准装置和仪器9000 多台(套)。目前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的计量校准项目546项,涵盖了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长度、力学、热学、物理化学、光学、声学等九大计量领域,极大满足工业企业和军工企业的仪器计量校准需求,特别在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等领域的计量标准和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广电计量所有计量器具均可溯源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IM)和国际计量局(BIPM)的计量基准,符合ISO9000 系列标准对检验和测量设备的计量校准要求,并出具符合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ISO/IEC17025标准要求的证书/报告。 量值溯源图:

有害物质化学分析检测 2009年于香港召开的IMO拆船外交大会上由成员国签字正式诞生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IMO在声明中指出,当《香港公约》全球生效后,船舶须备有建造时所用有害材料的清单,须遵守拆船作业的发证和报告要求,全球所有500公吨及以上的新造船和现有船舶产生影响,届时这些船舶必须随船携带IHM(有害材料清单),船舶专家预计2016年会达到生效条件。 2 0 1 3年1 2月 3 0日,欧盟正式通过了《欧盟拆船新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基于《香港公约》的要求,欧盟拆船新法案以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条例,对欧盟成员国的船舶以及进入欧洲港口的船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IHM(有害材料清单)范围方面,新法案增加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和溴化阻燃剂十二烷,且对每种有害物质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新造船所涉及的设计和建造阶段的有害物质清单 物质阈值水平 石棉0.1% 多氯联苯(PCB)50mg/kg 消耗臭氧物质无阈值水平 含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 2.500mg/kg 锡总量/kg 镉和镉化合物100mg/kg 六价铬和六价铬化合物1000mg/kg 铅和铅化合物1000mg/kg 汞和汞化合物1000mg/kg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 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 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 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 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 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这些产品包括: (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钢板、扁钢、型钢。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

(岗位职责)验船师工作职责培训讲稿

(岗位职责)验船师工作职 责培训讲稿

验船师资格证书培训讲稿 第壹章船体和船舶设备的检验 第壹节船体有关基础知识 壹、主尺度 1、总长L OA(m)---指船舶首尾端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船长L(m)---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 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96%;对挂浆(机)船、无舵船或舵于舷外船按该水 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船宽B(m)---指船舶的型宽,即于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 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 壳板厚度。 4、型深D(m)---指船中处由龙骨线量至舷侧干舷甲板 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1)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对具有圆弧舷缘的船舶,量至甲板下表面的的延伸 线和舷侧板理论线的交点; 3)当工作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 至较低甲板下表面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 5、吃水d(m)---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常用的有艏 吃水、艉吃水、设计吃水、平均吃水等,均是由龙骨 线向上计量。 6、干舷F(mm)---计算型深D1和吃水d之差值。

即:F=D1-d 其中:D1=D+t+δt D---型深,mm; t---船中处甲板边板厚度,mm; δt---露天甲板全通(左右)木甲板折减厚度,mm。 δt=Tl/L T---木甲板厚度,mm; l---木甲板于船长L范围内长度,m; L---船长,m。 对无甲板船(敞口船),t=0,δt=0,因此,F=D-d。 7、艏、艉垂线---指通过船长L艏、艉端点的垂线。 8、排水量---船舶浮于水中时,船体排开水的重量, 单位为吨。 9、满载排水量---船舶满载货物、燃料、粮食、水、 旅客、行李时的排水量,单位为吨。 10、空船排水量---船舶完工时的排水量。此时管系 内的油水重量包括于内,单位为吨。 二、尺度比 船舶的主要尺度比,说明船体的特征,标志了船舶的形状,且于壹定程度上表示了船舶的航行性能和 使用性能。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 验及登记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所需资料: 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4)产品图纸 (5)设计计算书 (6)产品技术标准 (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9)产品使用说明书

船用钢板的质量控制

论文 题目:船用钢板的质量控制姓名:周新建 部门:质量保证部

目录 摘要: (1) 一、钢板缺陷、使用、代用对产品施工、船舶质量的影响介绍 (3) 二、“入库抽检”控制钢板质量的不适宜性和局限性 (5) 三、改进措施 (5) 1. 完善体系 (5) 2. 钢板质量检验 (6) 3. 钢板使用控制 (6) 4 .钢板代用管理 (7) 5.培训 (8) 四、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公司对钢板利用率要求的提高,以及船东对钢板本身质量和船舶产品整体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钢板的质量控制是保证船舶整体质量的重要环节。除了现有“入库抽检控制”之外,还要加强对钢板质量检验和控制,以减少成品后的返工、返修及避免船舶整体质量的不符合性势在必行! 关键词: 检验、缺陷、代用、控制 一、钢板缺陷、使用、代用对产品施工、船舶质量的影响介绍 1. 目前,国内各钢厂的船用热轧钢板或多或少的存在“板厚差超标,镰刀弯,内部点状缺陷”等主要问题,以及钢板露天存放时间较长且又未经防腐处理导致的“点状或连片腐蚀”,而此类缺陷将对船厂的施工、船舶质量会产生下列影响: (1) 板厚差超标 世界各主要船级社规范对50mm 及以下板厚的船板负偏差控制要求为 0.3mm,对正偏差的要求没有制定量化指标,仅要求“符合公认的相应国家标准”;但船厂在和船东签订建造合同时,对船舶的载重量有量化的负偏差指标要求,转化为空船重量,船舶钢板占船舶自重的比例较大,因此控制其板厚成为船舶限重的关键控制点。

(2) 镰刀弯 从目前对钢板镰刀弯的检查的统计数据来看,钢板宽度方向的差值在 25mm左右,镰刀弯值在0.16%,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709-2006《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不大于0.2%的规定;但公司自采取“提高钢材利用率、落实降本增效”的措施后,钢板边缘的可切除的余量基本控制在10mm左右,导致镰刀弯的现行标准已经不利于船体外板和舱室壁板等零件的下料加工。 (3) 内部点状缺陷 轧制钢板内部点状缺陷难以避免,若缺陷成聚集状或连续分布且在焊缝坡口边缘,受焊接应力的影响,钢板容易产生裂纹。(随着焊材质量的提高,其熔敷金属的抗拉强度已经超出钢板的强度) (4) 点状或连片腐蚀 目前,成品钢板出厂时的实际厚度均小于钢板的公称厚度,而长时间的露天存放会导致表面腐蚀;腐蚀钢板经预处理冲砂后,除锈等级要达到通常工艺标准要求的Sa2.5 级,板厚势必会减薄甚至超出船级社规定的负偏差;再有,腐蚀冲砂后形成的麻点将影响到后续主涂层的外观质量,即便主涂层的干膜厚度达到设计值,其防腐性能不受影响,但船东考虑美观的需要,依旧会让船厂给予打磨或换板处理。 2. 现今,船东对船舶船体质量的需求不再仅限于船舶经久耐用性,同时还有船舶自重轻、运载量大的要求;钢板的错误使用和不加约束的代用,势必会影响到船体结构的质量和载重重量。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13船用产品证书格式及填写规定

船用产品证书格式及填写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船舶检验局(下称“本局”)辖区内船用产品证书制作的管理,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本局进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的船用产品证书的制作。 3 船用产品证书格式 3.1目前本局制定的船用产品证书包含工厂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目录如下: W001 工厂认可证书 T101 型式认可证书 C102 产品证书(通用) C103 产品证书(通用) C104 产品证书(柴油机专用证书) C110 产品证书(舵机专用证书) C201 检验证书 等效证明文件 3.3型式认可证书为通用型格式,船用产品证书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分专用证书和通用证书。 3.4除使用专用证书的产品外,格式C102证书用于经型式认可后进行产品检验的产品,格式C103证书适用于仅作产品检验(个别检验)的产品。规定采用专用证书的产品,不论产品是否经型式认可,均采用规定的专用证书。 3.5当须采用专用证书的产品,暂未有相应的证书时,可采用C102、C103通用证书格式代替,但应在“产品明细”中详细标明产品主要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3.6产品经型式认可后,对同一类批量产品检验时,可只发给一张格式C102的产品证书。 3.7检验证书是依据申请方确定的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对有关产品的试验进行见证和/或对有关试验报告进行审查,然后对试验结果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做出的证明文件。不对申请方所确定的产品标准本身的合理性和产品的适用性做任何证明。

可后的大批量制造的通用性产品,如板材、控制箱等。 4.证书填写一般要求 4.1“证书编号”:vims5系统自动生产后,执行验船师在证书中填写。证书编号由VIMS5检验与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共有十一位字符组成,其中前四位数字表示发证机构的代码;第五位字符为字母W/或T/或C,其中字母W表示工厂认可,字母T表示型式认可,字母C表示产品认可;第六和第七位两位数字,表示发证的年份;最后四位数字表示证书的流水号。例如2008年省局对某工厂进行了当年的第一个工厂认可,则签发给该工厂的认可证书编号为5100W080001,依次类推。产品证书编号一经授予,永远不变。若产品报废、灭失等,不能将该产品的证书编号再授予其他产品。 4.2“申请方”、“制造厂名”应用正式全称,不能用简称。 4.3“订货方”应填入订货合同的订货方,如暂未能确定订货方则填入“―――”。 4.4“产品名称”应填写现行有效规范对该产品称谓的标准用语,不应用土语或方言。4.5“认可证书号”填入型式认可证书编号。采用专用证书对产品,如仅进行个别检验,应填入“―――” 4.6“图纸批准号”填入经本局及所属检验机构审查批准的产品设计图纸的批准号。 4.7 “用于”应根据供货合同填写。如订货合同写明用作X X船舶,则填X X船舶。如订货合同内容无明确对象,可填订货单位,如X X公司、X X船厂等,如尚无订货合同,可填入“―――”。 4.8“产品编号”为制造厂对该产品对编号,根据工厂的提供而填写。 4.9“产品检验标准”指产品设计图纸审查和产品检验时遵循的技术标准(含经检验机构审查批准的产品设计图纸),应将全称写入。有不同版本的应将版本号写入,如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设计图纸应标明图纸审批船检机构。 4.10“位置”指船检标志的标识位置,如“在铭牌上”、“联轴节法兰的外缘上”等。4.11“标志样式”,即船检标志“”。 4.12“产品明细”,专用证书应按标定的内容填写,通用证书应在第一、二行依次填入产品的完整名称和产品的型号,再根据需要填入规格、材料、产品的主要参数及反映产品特征的相关数据。 4.13“本检验机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分别填入发证检验机构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 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1. 1. 总则 2.审图费 3.认可费 3.1 工厂认可、车间认可 3.2 型式认可 3.3 年度复查 4.检验费 4.1 金属材料 4.2 焊接材料 4.3 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 4.4 缆绳 4.5 锅炉 4.6 受压容器 4.7 热交换器 4.8 柴油机 4.9 汽轮机 4.10 燃气轮机 4.11 废气涡轮增压器 4.12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螺旋桨,艉轴密封装置 4.13 舵机 4.14 防污染设备 4.15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6 货物集装箱 4.17 潜水设备

4.18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4.19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配电板 4.20 按产品销售价1%计费的产品 4.21 机组检验费 1.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对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的计费 1.2 验船师因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方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4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证明产品不合格,不能发证时也应按本规定计收全部费用。 1.5 申请人改变了原来约定的检验计划,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计费。每昼夜以8小时计收,每小时收费30元。 1.6 颁发船用产品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套10元,副本每套5元。 1.7 当申请方因丢失证书,要求补发和资料审核换证时,正本每套50元,副本每套15元。1.8 按本规定计费时,若一次检验工作收费低于400元时,以400元计收。 1.9 本规定所列检验费系指未经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对经过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制造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90%计收;出厂检验按所列检验费的80%计收。 1.10 凡未列入本规定,申请人要求检验发证的产品,其计收标准应根据工作量及产品售价考虑,按产品售价1—2%计收。 2.审图费 2.1 凡因需要申请中国船舶检验局审查、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都应按下述规定计收审图费。2.2 下述产品每套图纸或技术文件收审图费2000元。 2.2.1 缸径大于或等于250MM或等于1000kW的柴油机 2.2.2 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kW蒸汽或燃气轮机 2.2.3 功率大于或等于1kW.RPM的齿轮箱 2.2.4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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