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研究

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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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

张弘

近20年来,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以股票期权计划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发展非常迅速,这使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的传统薪酬体系,面临着股票期权计划等长期激励机制的冲击,后者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代理机制下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探索,它使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分享公司业绩与股东价值增长。目前股票期权在整体薪酬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国内,经历过承包制、年薪制、管理层持股等多种形式的管理层激励之后,近期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长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也将因此发生重大改变。

一、股权激励是克服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局限的制度安排

目前无论在国内或是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还是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机制、福利计划”四部分,四部分之间的结构性演变,构成传统薪酬制度与现代薪酬制度的根本性差异。

传统薪酬制度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这是境内与境外公司薪酬制度的共同特点。但是,无论是基本工资或是年度资金,均是用于回报高级管理人员现期或上期对公司的贡献,其中年度奖金是对公司、部门或个人上一财政年度过往业绩的评价,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由各公司的薪酬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每年一至两次根据企业、员工业绩与相似人才报酬情况进行评估,过往绩效占相当比重。

目前,基本工资与年度奖金在国内仍是绝大部分国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最重要收入来源,但基本工资与年度奖金偏重对过往业绩、短期业绩的评估的制度安排,却可能使企业长期发展面临着不利局面。我们采用一个很极端的案例来说明这种不利局面存在的可能性:当管理层考虑是否培育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项目时,就面临着“上该项目必然造成当期费用大幅上升,进而影响当期利润”、“项目成功之后,未来持续发展后劲十足”这样一对矛盾,在管理层任期有限且激励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从管理层自身利益出发,因此可能放弃、延缓或搁置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是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正是由于传统薪酬制度过往偏重对过往业绩评价的局限,公司需要设立新型激励机

制,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股票期权计划就是目前境外普遍采用的长期激励机制之一,这是构成新型薪酬制度的核心。

二、股权激励的制度性障碍在近期扫清

对国内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可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部分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减轻60岁现象的危害”以及“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规范”,因此即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在较长时间未能明朗,但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探索激情仍相当高涨。

在境外被普遍采用的股权激励制度,国内仍未得到广泛推广,仅部分地区与少数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在总结传统激励模式基础上,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如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推出的激励方案,将年薪制与股票相结合(实际上将大部分奖金转成股票);上海在激励计划中引入了虚拟股票概念,规避了政策障碍;深圳实施了经营成果换股权的方式,将经营者收入和企业效益相连。

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在政策长期不明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推进非常缓慢。有关机构统计了截止2003年底之前推出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有112家公告采取或拟采取相关激励措施,占到当时所有上市公司的8.72%。这一比例较全球500强大企业施行股权激励的比例要低很多,但股权激励已经开始了前期探索试行。

这一现实决定了国内上市公司早期对股权激励的探索,基本上是以个案为主,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开放”程度,大多数采取了一条较为迂回曲折之路。因此,国内上市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变通途径来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要障碍。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扫清了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部分基础性障碍:

首先,解决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国际上企业用于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有库存股票、股票回购、增发新股,这些渠道在以前我国都受到限制。在新制度中确定了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为股票来源(这一渠道与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解决了股权激励最重要的问题—股票来源。

其次,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在新制度出台之前,借助上市公司资源来实施股权激励曾有过案例;当前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要求激励计划至少包括获授对象、获授时间、行权时间、行权价格、禁售期、出售条件等要素,后续条款对激励对象、行权时间、行权价格、禁售期等有明确的确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全面细化。但美中不足的是,对出售、行权方式等没能进一步明确。

第四,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对持股比例的界定,过高引致争议或“眼红”,过低则可有可无,面临两难决策。就境外公司的研究资料显示,全球企业500强中股票期权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在逐年上升,总体达到10%,有些科技型企业更达到16%。但在我国多数企业的持股水平很低,如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比例仅分别为0.0465%、0.0524%,如此低的持股比例难以产生激励作用。

综合来看,《办法》解决了股权激励的一些基础性障碍,对推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起到了致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细节、配套政策或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股改公司股权激励案例

早在股改试点阶段,股权激励计划就受到了多家股改公司的青睐,除了韶钢松山以外,同期推出股改“搭售”股权激励计划的还有中信证券、恒生电子、金发科技、农产品等。进入全面股改阶段后,又有津滨发展、新大陆、深纺织、特发信息等公司推出了类似计划。但是,在股改进行过程中的股权激励相当敏感,未有相关配套制度,因此轴研科技在公司在股改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之后,于2005年9月24日公告取消,并称在股改完成之后再根据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再推出,多家公司也采取了相似的举措,也有不少公司在股权改革方案中直接称“在股改完成之后,择机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可以预计,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将全面铺开。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完成或正进行中的股改公司,其股权激励方案与《办法》中的规定有较明显的区别,核心区别在于股份来源。股改公司之股权激励,大部分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即“股改完成之后,非流通股股东将其一部分股份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出售给激励对象”,这是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由于不涉及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调整,操作方便也易于施行,特别是对某些股东结构简单、持股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只是“权宜之计”,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创造价值,不能只由少数股东来“买单”,过渡到《办法》所要求的行为规范,将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面铺开之后的必然趋势。但是,目前的案例对下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分析现有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特征:

(1)限制性股票成为股票期权重要补充

目前除万科、金发科技、格力电器等少数几家公司成功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外,长江精工等多家公司也已通过股权激励草案,从最近的方案特点来看,股票期权仍是最主要的激励模式,但同时限制性股票也有多家公司采用,如万科、永新股份、农产品等公司(从境外公司实施长期激励的模式选择上看,限制性股票从无至有,也已发展成为主要的激励模式之一)。

(2)股票来源面临着重新规范

《办法》中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有三,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股份、法律与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最近公布的股权激励草案,大多采用了定向增发新股的模式。但早期的股权激励模式,其股份来源主要是非流通股股东(其性质应属《办法》规定的第三类来源,但目前国资部门暂时未出台相关办法,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于大股东的情况已比较少见)。

表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来源统计(截止2006年6月16日)

股份来源家数

第二大股东、定向增发 1

第三大股东 2

第一大股东25

定向增发8

定向增发与回购 1

其他:第一大股东之外所有非流通股股东 2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8

所有自然人股东 1

总计48

我们认为,股权激励股份来源于原非流通股股东是大股东给予的补充对价,或者让利,也我们估计与操作简便有关。虽然与《办法》不尽一致,但如果股改之后大股东仍采用此种模式来激励管理层,我们不能排除其合理与合法性(只要非流通股东单方面同意)。

(3)定价方式种类繁多

按《办法》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办法》确立的行权价格确定机制,是与市价为基准,与净资产无直接关系。但是在《办法》出台之前,不少公司采用与净资产挂钩来确定行权价,对市净率较高的公司,按净资产来确定行权价对激励对象更加优惠;另外,采用固定行权价格的公司所占比例也比较高。

由于不少方案的定价方式与市价的结合不够,可能存在按《办法》规定进行调整,除非其价格本身不低于市价。

(4)预交风险抵押金是获得部分公司激励股权的前提

按农产品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司管理层要取得股权,必须达到既定的业务目标,同时还须分三年支付每股0.8元的风险保证金;相似的情况出现在G特力,该公司规定,“管理层每年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格的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责任金,如不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则交纳的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由公司享有”。另外,深深房、G特发、深纺织、广聚能源等公司也有类似的规定。我们认为,预交风险抵押金可以作为增强投资者、国资信心的一种措施,但也应视管理层的实际支付能力。

(5)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否决定于业绩是否达标

《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从目前的激励方案来看,限制性条件还是来源于“业绩是否达标”。

G柳化激励方案提出原则性意见“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当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超过一定幅度时启动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G综超提出“如果公司无法达到既定业务指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追送一定股份;如果业绩达标,则追送部分作为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等等案例,均不同程度地说明这一现象。

但是在业绩标准的选择上,差异较大。除传统观念上的净利润外,净资产增值率也是可以参考的指标,其中G恒丰股权激励制度中就有规定“在2000年至2007年期间由控股股东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净资产增值奖励,具体数额为年净资产增值额8%,该部分奖励由公司控股股东支付”。但是,目前还未见到将“股价达到某一价位”作为业绩考核的成功案例。

(6)均采用一次授予分期行权

一次授予可行权额度,分期分批行权是大部分股权激励方案的共同特征。如在农产品股权激励案中,规定“管理层分三年以每股3.5元获得所授期股”;深纺织、G特发、深深房,其所获股权也是在三年内分批行权。新大陆股权激励案中,共授予管理层1500万股激励额度,规定分三年每年行权500万股。

四、股权激励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1)激励对象的财务压力较大

由于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得期股提供财务支持,大部分上市公司高管要拿出几十万、上百万资金来行权,可能存在财务困难。对部分利润总额较大的公司,可以通过提取奖励基金的模式来解决资金来源,但对利润总额相对较低的公司或亏损公司,采限类似模式的可能性较小。当然,实践中不少公司提出采用“股票增值权”(广州国光已采用)作为股权激励核心方案,但谁来支付“增值”,目前尚无定论,如果用税后利润来支付股票的增值收益,则可能大部分利润成为了管理层的激励收入。

同时,《办法》规定了每年减持额度不得高于25%,这也使激励对象所获的股份越来越多,财务压力越来越大。

另外,重税也加大了激励对象的财务压力。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5]35号)的通知,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通知规定,股票期权有三个环节要缴个税: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买进、卖出(境外股票)和享受分红均需纳税。员工行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全球股权激励实践上看,税收优惠是其中最重要环节。美国1986年修订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需付税,但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面临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最敏感的是如何避免内部人控制

伊利股份在股权激励决策过程中,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已引起媒体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置疑。就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决策过程来看,其基本上按《办法》来执行,即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激励计划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况出具专业意见。只是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部分激励对象(同时也是公司董事)未回避表决。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对董事会在表决股权激励草案时,是否有必要回避不以为然,其根本原因在于“董事会定下的方案,仍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否则就成了“董事们是在自己决定自己的激励计划”,在决策中会否偏向某一方就不言而喻。但是,无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或是参与激励方案设计的中介机构,要建立起真正有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激励制度,严格与规范的决策程序必不可少。

(3)“不平衡”观念是推进股权激励中的重大障碍

“股权激励造就了多少个千万级富豪”的舆论宣传可以说不绝于耳,这种宣传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不平衡”心态。我们认为,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滞后,可以迅速补充、完善。但国内企业及员工普遍存在的“平衡”的观念,可能是实施股权激励最大的障碍。一方面“大锅饭”、“平均主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现阶段中国收入差距已经非常大,因此,“公平”、“利益平衡”问题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带来持股受益人财富的巨大增长,这会使收入不平衡的趋势进一步加大,来自观念上的阻力,将是施股权激励的障碍之一(据国务院国资委研

究机构曾做过一个调查,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是“与业绩挂钩的高收入”,选择比重为74.3%,其他激励因素依次是“较高的社会地位”、“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持有股票期权”以及“表彰与奖励”)。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消除企业职工不平衡心理,防范由此导致企业不稳定,是计划成败的关键。

(4)违规行为的约束与事后处理不能忽视

股票期权曾被认为是经理人的金手铐,用捆绑在一起的利益关系把经理层和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联系在一起。但是,即使在推行“股权激励”最成功的美国证券市场,也出现了“为了抬高股价以取悦于股东,更是为了给自己谋利,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有可能采用违规手法,虚报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丑闻。这些违规行为,使人们对股权激励制度作用有所置疑。

股权激励强化了贪婪和欺骗的本性的丑恶面目。其中,高管人员作为“内部人”能“及时、准时”预感到公司大势不妙,或者提前得到有关消息,在股价即将下跌之前抛售股票或者变现期权以防止自己利益受损,但这却大大损害了公平与诚信原则,安然事件就是典型的代表。

在这一过程中,将自己未来寄存在违规公司上的小股东们是最大输家。其中安然事件使近600亿美元市值瞬间消失,投资于安然的各类美国工人退休基金和个人退休金受到灾害性打击。但是,就在申请破产的前一天,安然的高级管理人员却给自己加上了一项价值5500万美元的现金奖励,而一个星期之前他们还刚刚奖给自己5000万美元。Qwest 公司员工提起两项诉讼,声称这些高管人员在抛售自己股票的时候,却怂恿这些员工拿出养老保险的钱,购买Qwest公司股票。

虽然国内证券市场尚无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欺骗案例,但对违规防范与事后处理的制度建设却并不能因此而有所忽略,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及相关刑事罚则,必不可少。

(5)完善经理人市场的借力

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可以弥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激励和约束的不足,这事实上是建立经营者的竞争选聘机制。通过经理人市场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保持自己的良好声誉,以及刺激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以期获得更高的报酬。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下,如果经营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通过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抬高股价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在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环境下,将可能断送其未来的职业生涯。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有助于对经营者产生强有力的约束。

作者单位: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何顺强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 签订地点:_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系公司员工,于年月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激励;根据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决定赠与乙方股的激励股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 商,针对赠与激励股权一事,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激励股权的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激励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激励股权拥有者

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激励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激励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2、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分 配所得的红利。 二、激励股权的总额 1、甲方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乙方受赠股的激励股权。 2、甲方每年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参照公司业绩的情况,增加或减少乙方受赠激励股权的份额。 三、激励股权的行使条件 1、甲方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计算出乙方可分红的比例。 2、甲方在每年度的三月份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 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4、5项约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股权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权益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计划有效期,以及行权时间或者解锁期限等内容条款。〔2008〕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属于实股激励。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釆取单一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同时采用两种及以上激励方式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十条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期权激励或者实股激励方式。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选择期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研究

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 张弘 近20年来,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以股票期权计划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发展非常迅速,这使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的传统薪酬体系,面临着股票期权计划等长期激励机制的冲击,后者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代理机制下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探索,它使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分享公司业绩与股东价值增长。目前股票期权在整体薪酬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国内,经历过承包制、年薪制、管理层持股等多种形式的管理层激励之后,近期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长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也将因此发生重大改变。 一、股权激励是克服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局限的制度安排 目前无论在国内或是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还是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机制、福利计划”四部分,四部分之间的结构性演变,构成传统薪酬制度与现代薪酬制度的根本性差异。 传统薪酬制度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这是境内与境外公司薪酬制度的共同特点。但是,无论是基本工资或是年度资金,均是用于回报高级管理人员现期或上期对公司的贡献,其中年度奖金是对公司、部门或个人上一财政年度过往业绩的评价,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由各公司的薪酬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每年一至两次根据企业、员工业绩与相似人才报酬情况进行评估,过往绩效占相当比重。 目前,基本工资与年度奖金在国内仍是绝大部分国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最重要收入来源,但基本工资与年度奖金偏重对过往业绩、短期业绩的评估的制度安排,却可能使企业长期发展面临着不利局面。我们采用一个很极端的案例来说明这种不利局面存在的可能性:当管理层考虑是否培育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项目时,就面临着“上该项目必然造成当期费用大幅上升,进而影响当期利润”、“项目成功之后,未来持续发展后劲十足”这样一对矛盾,在管理层任期有限且激励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从管理层自身利益出发,因此可能放弃、延缓或搁置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是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正是由于传统薪酬制度过往偏重对过往业绩评价的局限,公司需要设立新型激励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 住所: __号码: 乙方: 住所: __号码: 鉴于: 1、甲方系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部分股权。 2、乙方系中华人民 __公民,现于公司担任______一职。 3、甲方另同意将在特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按照原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作为激励。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转让股权、乙方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第一条股权转让 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合计______%股权(出资额人民币______万元,以下简称”受让股权”)按照______比______的价格(合计______万元)根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取得股权的前提 风险提示: 不管怎么讲,激励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计划、达到发展目标才是目的。所以股权激励制度和实施方法一定要结合公司的目标达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订和兑现。 离开了这一条,再好的激励手段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为受让方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承诺为公司至少服务______年,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止。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国有控股上公司股权激励模式选择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选择作者陈平进出自: 《新财经》 2005年10期 在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了一个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便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与员工持股计划是国外上市公司较为常用的一种激励制度,笔者通过分析现行政策环境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状况,认为股权分置解决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目前通行于国外企业的内部产权制度,它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委托专门机构(一般为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运作,并参与持股分红的一种新型企业内部股权形式。 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所持的股权是不可以随意转让,只能在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才能得到股票(或由企业购回,得到现金),进行处置。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员工只注重股份转让收益而放松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员工只有在企业长期工作并作出贡献,才能得到较高的股份收益。这无疑会促使员工与企业同命运、共呼吸,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员工持股制度虽与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在持股人资格、收益分配、股票出让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依然是以资产的个人占有为基础而拥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它不允许企业外人员占有其股份。 股票期权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期权合约的卖方也称立权人,通过收取权利金将执行或不执行该项期权合约的选择权(options)让渡给期权合约的买方,也称持权人。持权人将根据约定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决定执行或放弃该期权合约。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薪酬性股票期权(compensatory stock options),指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的要求时,对其在一定时期内可购得或奖励适当数量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奖励方式。这种股票期权不仅可以给公司董事、经理和雇员,也可以给公司的管理顾问等其他服务的供应商。薪酬性股票期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高科技企业,80年代的大牛市和90年代的公司治理运动使美国的上市公司开始普遍采用股票期权作为高管人员的报酬。 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目的是建立员工福利的补偿机制,员工退休后或离开公司可获得公司的股票或现金。而股票权本质上是一种可变薪酬制度,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计划,使被授予者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分享公司的成功,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其次,授予的范围不同。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普惠制,授予公司全体员工。而股票期权的范围基本不受限制,既可授予管理层,也可授予全体员工、母公司员工、供应商等。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激励性股票期权,对授予的范围基本限制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范围内。 第三,行权的时间不同。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会或类似的组织统一管理,员工在为企业服务规定的年限后,可获得授予的股权,并享有股东的表决权、收益权,但在退休或离开公司前不能转让股权。而股票期权的被授予者在行权前,没有获得公司的股权,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只有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或时点,选择行权后,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并可以处置股权。 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

2020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下,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目前,境内外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颇多,究其实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益结算为支付手段,一类是以现金结算为支付手段。顾名思义,权益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公司的股权,这类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干股,获得股份的员工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股份来源可以是原始股东让渡,也可以是增发;而现金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现金,这类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为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员工仅享有增值权或分红权。 二、股权激励模式介绍 1、干股

干股指激励对象虽不实际出资,但却因为奖励/赠与而获得的公司股份,它是民间的一种股权法律制度创新。从法律意义上,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 干股具有5个特点:(1)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2)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4)干股一般用来激励;(5)干股股东属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而不是隐名股东或被代持股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五条,干股是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公司法和民法保障的协议行为。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激励对象被赋予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有4个特点:(1)期权为看涨期权,即公司股价在高于行权价的条件下,激励对象行权后才能获利,如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不行权;(2)期权是有价值的,但期权是公司免费赠送给激励对象的;(3)期权不能转让、赠与,但可以继承;(4)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必须通过“行权”。 股票期权涉及授予日、行权条件、等待期等概念。授权日即公司将期权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日期。行权条件可以分为业绩条件和非业绩条件,业绩条件就是指公司在未来必须达到事先约定的水平,激励对象才能行权,比如年净利增长率;非业绩条件就是与公司业绩无关的条件,比如公司需要达到约定的市值条件,激励对象才可以行权。等待期即期权在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开始行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3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股权激励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的来源问题。 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第五条股权激励对象: (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高层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 值率为: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进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性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家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该由股东大会确定。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当今企业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在全球化的冲击下中国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人才竞争。在这种环境下,企业更应该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股权激励就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文章从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以2011年116家上市公司为参考数据进行论证,详细的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强有效的资本市场等。同时以步步高和微软两大国内外上市企业为例,总结两者实施股权激励的成功方法,并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治理机制、订立股票期权计划、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等有效措施。 关键词: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人才竞争;股票期权 The Study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Chinese Listed Corporation’s 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Abstract: Nowadays, the talent competition is the essence of the enterprise's competition. Under the shock of globalization, Chinese listed company will face more severe competition for personnel. On this kind of condition, the enterprises should attract and retain talents, improve the com pany’s core competitiveness. And 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is one of the effective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he 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listed corporations’ 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and also has a demonstration of the 116 listed Corporations on 2011 as the reference data. It pointed out the problems exist in the 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y, which is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listed company’s 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a lack of the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and so on. Meanwhile, this paper takes the two examples of BBK and Microsoft domestic and foreign listed companies, summarizes the successful method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from them, and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 which is in the listed corporation, this paper came up with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like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rporation mechanism of the listed company, make a plan for the stock option, put into effect the system of employee’s stock ownership. Keywords:Stock Incentive Compensation; Listed Company; Talent Competition; Stock Option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

XXX公司:股东直接提供现金用于管理层业绩激励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3日和3月5日分别公告《股东提供资金用于管理团队激励计划》、《关于股东捐赠的补充公告》,披露: [计划的基本模式] 股东通过捐赠方式提供1500万元资金给上市公司,用于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的激励。本计划将2008年度作为一个计划周期进行考核,2009年根据年度考核满足情况兑现。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455万元,预留45万元对本计划考核期间新入人员以及职位提升人员等进行激励,届时按照本计划要求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应机构审议批准授予人员与数量。公司股东-乌鲁木齐XXX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可行权日前向上市公司以捐赠的方式提供1500万元资金。[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具体包括:…… 还有分(子)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和业务骨干152人,均为中国国籍,均无本公司股份。共计160人。 [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和实施时间] (一)基本操作模式 公司股东-乌鲁木齐XXX实业有限公司捐赠1500万元资金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若上市公司2008年度内完成兑现条件,公司将于审议通过2008年度报告董事会公告后30日内予以兑现。

(二)实施时间本计划实施时间不超过1年半,即2008年-2009年6月30日。其中:2008年度为考核期即等待期;2009年6月 30日前为兑现期。 [激励对象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金总额为1500万元,本次分配1455万元,预留45万元用于职务升降、人才引进、重大贡献等情形。预留45万元的分配经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实施。所有分配方案需经监事会核实。此次授予的1500万元之分配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及其绩效表现确定。本激励计划参考2008年所在职务为对应的标准,职务变动从变动次月计算。标准及目前确定的人数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职务人数人均(万元)合计(万元) 一、董事 1 二、高管人员 7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等 152 合计 160 分子公司经理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制度中关于分子公司业务性质、业务规模不同,分为不同的标准。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在2008年度考核期间退休、病休人员,按照本计划全部计算资金兑现;期间个人辞职、被辞退、开除的人员等已经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不享有此兑现。

股权激励研究的背景说课材料

股权激励研究的背景

股权激励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1.1.1股权激励的背景 我们了解到,在阿里等上市公司中,员工持股造就了许多百万富翁。股权激励已然成为众多企业留住人才的关键手段。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规范,以前公司都是给予员工工资和奖金,但是人力资本的提升,很多公司招不到员工,老员工幸福感不强,面对公司的发展,必须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模式。 这种制度的设计产生于美国,主要是那个时间段美国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非常高,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1]。在20世纪40年代,由于美国股份制企业数量逐渐攀升,在这其中委托代理问题就频频出现,股权激励制度很好地替公司解决了这一问题。股权激励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让激励对象达到设定目标或业绩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经营者和所有者拥有共同的目标,让大家团结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激励制度逐渐开始引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探索股权激励制度。 1972年,上海首次引入了企业股权激励制度试点方案。到2002年,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工作的试点意见开始发布。政策层面发布相关文件, 在2007年为了调整因为股权激励的制度的影响,中国证监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处理,对于职工因此而取得的相应的股息分红进行了确认和尽量。在2008年这段期间就有大量的有关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些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始出现,其中国资委就发布有关上述的相关问题通知,2016年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部门规章。 这些年来,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一个法律更加规范、市场更加自由、制度更加灵活的社会,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就需要越来越成熟。 1.1.2股权激励的目的 日本著名的“松下电器”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有这样一句经典的名言,他说:“一个企业能否成功关键的核心在于人力上,人力是企业获得财富的源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那么如何评价一个企业的人力管理能力主要在于是否能够留住企业的人才,适当和定性的供给,则无事不成。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逐渐明显,不管是国企老总还是私企老板,只要谈到股权激励,他们当中一定都还有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并不是挽救一家倒闭公司的万灵药,但它又是企业前进的车轮之一。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新中国成立快70周年、从以前的引进外资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从以前计划经济到现在市场经济占主导,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正面临着全面开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当今世界,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掌握核心技术和人才。在中国中,几乎每天有两家公司关闭,超过8000万家中小企业倒闭,预期寿命只有2.9岁。例如,世界通信、通用汽车、而安然和起亚两个大公司也都因此而进入了破产宣告。在2014年9月,我们国家的总 [1]熊姣.股权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3(19):117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介绍

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介绍 一、概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控股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其衍生权益为标的,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形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进行长期性激励与约束的机制。 二、政策依据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暂未发布)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等。 三、实施关键点 根据国资委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将实施股权激励的关键要点进行了分析,情况如下:

(一)实施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求具备6项条件,即:1.公司治理规范;2.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3.内控制度健全;4.战略明确,资产和财务良好,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5.与激励相对称的约束机制; 6.其他条件。 (二)激励工具。 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股票以较低折扣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只有当完成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行权并从中获利。 (三)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 标的股票可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回购本公司股份(存量)的方式取得,资金由股份公司自有资金及个人资金支付,股份公司不得对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四)激励对象。 1.股份公司高管,对业绩和发展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可作为激励对象。 2.股份公司国管领导、独立董事、监事,未在上市公司

最新2019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现状研究报告.doc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现状研究报告 股权激励是通过授予管理者一定公司的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激励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利益行事的一种激励方式,借此来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有效地减少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它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出现的,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现阶段,我国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股票期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的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按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2)限制性股票 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通常与认购权配合使用,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直接就期末公司股票增值的部分(=期末股票市价-约定价格)得到一笔报酬,行权后可以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4)虚拟股票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参与公司的分红和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并在离开公司后自动失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受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除此之外还有业绩股票、延期支付等 1 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实施现状与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的发展已有二十几年的历史.1993年,万科尝试实施股权激励,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失败而告终;从1997年开始,上海率先推出企业股权激励分配制度的试行方案,此后,期权激励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下,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目前,境内外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颇多,究其实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益结算为支付手段,一类是以现金结算为支付手段。顾名思义,权益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公司的股权,这类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干股,获得股份的员工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股份来源可以是原始股东让渡,也可以是增发;而现金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现金,这类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为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员工仅享有增值权或分红权。 二、股权激励模式介绍 1、干股 干股指激励对象虽不实际出资,但却因为奖励/赠与而获得的公司股份,它是民间的一种股权法律制度创新。从法律意义上,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 干股具有5个特点:(1)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2)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4)干股一般用来激励;(5)干股股东属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而不是隐名股东或被代持股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五条,干股是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公司法和民法保障的协议行为。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激励对象被赋予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有4个特点:(1)期权为看涨期权,即公司股价在高于行权价的条件下,激励对象行权后才能获利,如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不行权;(2)期权是有价值的,但期权是公司免费赠送给激励对象的;(3)期权不能转让、赠与,但可以继承;(4)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必须通过“行权”。 股票期权涉及授予日、行权条件、等待期等概念。授权日即公司将期权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日期。行权条件可以分为业绩条件和非业绩条件,业绩条件就是指公司在未来必须达到事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摘要:股权激励作为稳定企业核心人员的长期激励方式,被视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力工具。但是,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市场条件和制度背景,业界对股权激励的有效性仍存较大争议。因此结合国内特殊环境来辩证地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本文介绍了股权激励的研究背景和理论意义,接着梳理归纳了国内外对于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角度与结果。然后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的内在动机,并进一步对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展开分析,这也是本文重点。最后,为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有效实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代理公司治理 The Research on the equity incentive issue of the listed company in China Abstract: As an effective tool to solve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 equity incentive is the long-term incentive way to stabilize the leadership team and key technical staffs. However, compared with the western countries,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have different market conditions and institutional background for equity incentive. Thus there are still disputes in industry about stock option’s effecti veness in public companies of China. And it is significant to dialectically analyze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ock option incentive combining with the special background in China.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has elaborated its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Secondl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equity incentive mechanism at home and abroad. Thirdly,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intrinsic motiv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 to apply equity incentive, and then analyzes the status and problem of the existing equity incentive in China, which is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Finally, the author mak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equity incentive in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Keywords: equity incentive; principal-agent theory; corporate governance 一、引言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对员工的长期薪酬激励制度,大约产生于美国20 世纪50 年代。1952年,美国一家叫辉瑞(Pfizer)制药公司为合理避免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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