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使用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广元市城市管理支队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最新)

为进一步加强支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支队机关、各大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支队机关、各大队车辆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支队及局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市城区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支队办公室和各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支队办公室、大队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定车驾驶员既是驾驶员,也是执法人员;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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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报修单》,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支队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大队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及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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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执法车辆行驶途中遇婚丧嫁娶车队时,应加速驶离或保持适当距离。

十二、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三、支队办公室、各大队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支队设立执法车辆行车安全奖,对全年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的定车驾驶员进行奖励。十四、支队办公室及各大队应建立执法车辆维修档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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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

十五、执法车辆驾驶员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

十六、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5%;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金后,余额由驾驶员承担,在编干部职工予以纪律处分,协管员予以辞退。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支队办公室、各大队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支队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大队内勤负责对大队执法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支队办公室定期进行公示。

十九、执法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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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规定:

(一)各大队在日常管理、执勤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执行重大保障任务、防汛抢险、森林扑火、应对突发事件、查处运输车辆沿街抛洒及其它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区等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和高音喊话器。

(三)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警指挥,非紧急情况严禁鸣警报强行超车。

(五)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和紧急情况以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严禁使用警报器驱逐摊点。

(七)对违反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十、本制度所称的城管执法车辆是指纳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编制管理, 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标志,用于执法的制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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