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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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

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符合要求

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

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

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

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

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

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

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

的有关规定;

4、其他;

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

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的事项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2、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及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等;

3、保证金业务的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进入保证金账户;

4、审核授信业务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5、其他;

四、其他资料的审核;

第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客户经理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放款中心负责贴现资料的齐全性,合同、协议的有效性以及额度的审核等。票据中心负责票面要素及背书连续性等审查,鉴别票据的真实性,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贸易融资额度的起用由放款中心负责审核资料的齐全

性、授信条件的落实、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额度内开立信用证、外币保函、担保提货等表外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后放款。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表内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贸易真实性,信用证、单据以及外汇政策的审核后报放款中心审核,出具放款通知书,由分行会计部门集中放款。

第十三条保理业务。保理工作室负责审核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放款中心负责资料齐全性、有效性和法律手续的完善性以及额度的审核。

第十四条放款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授信资料审核后,应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附件10)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放款中心对所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经放款中心审核,如果所有资料齐全,则通知经办行预约客户签订合同;如果授信业务资料不符合要求,向经办行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并向经办行发出《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3)。经办行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程序报放款中心审核。对需补充的授信资料,放款中心应一次性通知经办行。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及印章的核验

第十七条首次授信客户和首次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必须由放款中心协同客户经理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留印鉴时必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核对签字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底。取印手续必须由放款中心和客户经理双人办理。

第十八条授信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或签字样本,私章可以是法人印章或被授权人印章。授信合同预留印章统一盖在《印章样本》上(见附件4)。

第十九条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更换印鉴、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放款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联系放款中心重新办理相应的取印工作,填制《印章样本(变更)》(附件5)后由放款中心负责更换后印鉴的录入并留档。

第二十条合同签署前,经办机构需根据授信审批的条件和合同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合同文本,经办机构或放款中心要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审核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前,客户经理必须打印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工商登记信息上登记的信息与受信人信息是否一致,包括受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十二条所有授信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有双人面签,合同印章必须在面签人员面前当面盖章,面签人员必须保证签字、盖章过程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对授信合同、协议实行分级签订:

1、对客户在我行已发生授信业务并预留印鉴的,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其中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的人员参与,放款中心验印核实。

2、票据贴现、100%保证金业务、存单质押(第三方存单质押除外)等低风险业务的合同、协议,由支行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但必须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人员参与。对已预留印鉴的合同、协议的签订,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放款中心验印核实;未预留印鉴的,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的真实性。

3、对客户虽在我行发生过授信但未预留印鉴或首次办理授信业务、第三方存单质押等合同的签订,必须由放款中心人员协同经办机构客户经理与客户面签,经办客户经理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时,面签人员必须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订,如果

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应验实授权委托书原件(保留存档,如果是复印件存档的,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写上“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法人代表签字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授信类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必须在《授信合同签订确认书》(见附件6)上签名确认。担保类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必须在《核保书》(见附件7)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合同条款的修改,必须通过资产管理部的法律审查。对修改条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由放款中心与客户经理双人与客户面签,签订完的合同原件由放款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重组和置换等贷款的合同、协议,必须由放款中心协同经办行与客户面签,必要时须由律师参与。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可由经办行负责将有关资料报送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必要时放款中心可全程参与。抵(质)押登记完成后,由放款中心派人会同经办行一起领取已办妥抵(质)押登记的权利凭证。公证、保险等手续,由经办行负责办理,并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手续完备后,再送放款中心审核。抵(质)押等有关权利凭证经

放款中心法律审查后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由档案管理岗与会计部办理入库和交接手续。抵(质)押物出入库单回单联和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由放款中心留存归档,并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印章的核验。放款中心验印岗负责预留印鉴的录入建库、验印系统的相关信息维护以及合同印章的核验等工作。印鉴录入要及时、准确、有效,印鉴录入后应及时登录印鉴管理台账做相应的记录,对印鉴数据库每天进行备份。对更换印鉴的授信业务,放款中心要及时更换预留印鉴,并在验印系统中进行维护,确保印鉴的真实、有效性。所有合同及协议都必须经过放款中心的合同印章核验。

第三十一条所有授信业务要经过法律审核,放款中心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合同要素是否规范,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有效等。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的规定适用于担保人。

第六章放款要素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放款要素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审核授信审批等审批书上有权人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准确;

2、对照转授权书,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转授权的规定,是否超权

3、审核各类合同、协议填写是否规范:合同金额、利率、罚息、保证金比例等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终审意见一致;

4、审核借款借据填写的规范性:填写要素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期限是否正确,各级签章是否完备,企业签章是否正确等;

5、审核实际授信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如授信品种、授信有效期是否在额度有效期等;

6、审核保证金比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入账;

7、审核抵(质)押物是否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是否购买保险,保险的金额、期限、受益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等;

8、其他要素审核。

第七章授信发放

第三十四条经放款中心资料齐全性、有效性的审核,以及核保、授信法律审核、授信资料要素等审核后,如果授信资料符合要求,则放款中心审核员填制《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见附件8)一式二联,由放款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放款专用章”,将放款信息初始录入系统后(票据贴现的系统录入由票据中心负责),交会计部门审

放款中心须在分行会计部门预留放款专用章印模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作为会计人员审核放款通知书有效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分行会计部门收到《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和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对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对放款信息进行复核,并办理入帐手续,同时会计部门将借款凭证第五联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第二联交放款中心归档。

会计人员在审核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的各项要素时,应按照民银发[2004]6号文的要求办理,同时对于借款凭证的三级签字审批的完整性进行要式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凭证第五联由放款中心存档;如是贴现业务,则指贴现凭证第一联的复印件;如是承兑业务,则指开出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如是担保业务,则指开出保函复印件。

第八章授信的归还和信息修改

第三十七条贷款归还(含柜台还款和批处理还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经办机构应将贷款还款凭证第三联或批处理扣款回单交放款中心归档,放款中心登录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做还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抵(质)押贷款,归还后支行必须填写《中国

民生银行抵(质)物释放(更换)审查表》(见附件9),由支行行长签批后报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会计部办理抵(质)押物提取、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如果是以质押存单归还贷款或以抵押物抵债等方式归还贷款的,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由放款中心进行审核,分行会计部门根据放款中心提供的内部业务联系单或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贷款归还手续,并将还款回单交放款中心归档。

第四十条在授信期间需要更改授信信息的,如更改还款账号、提前归还、结息方式调整等,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由放款中心填制内部业务联系单,分行会计部门根据放款中心提交的联系单负责相关信息的修改。

第九章授信业务档案及押品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授信发放后,放款中心审核人员要及时将授信资料及放款凭证等移交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对公信贷数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放款中心领取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后,要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岗,由档案管理岗与分行会计部门办理权利凭证入库保管手续,

入(出)库单原件和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归档管理,并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

第四十四条抵(质)押等权利凭证在授信归还以前原则上不得出库,但如实际需要,确实需要办理临时出库的,需提出申请,经放款中心和有权人签字后,由放款中心填制抵(质)押物出库单,交会计部门办理临时出库手续,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权利凭证完整地归还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在收到权利凭证的当日与分行会计部门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对于临时出入库的有权签字人,放款中心在预留有权人签字样本时应予以明确,若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明确新有权人的签字生效时间。

第十章信贷系统维护及统计

第四十五条放款中心负责信贷台账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信贷系统的集中维护,授信发放或收回后,放款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发放或收回的信息录入信贷台账、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信贷系统中。

第四十六条放款中心集中处理全行各类信贷报表。

第四十七条放款中心要定期与分行会计部对账,范围包括对公授信业务的余额和抵(质)押品账务核对。放款中心与分行会计部门的对账采取定期对账的方式,具体为按月核对总帐、按季核对明细。

由会计部门在每月(季)的前五个工作日将上月全行的授信业务的各业务品种的汇总金额(按网点汇总)、贷款分户账、抵押物、质押物的余额及抵(质)押物登记簿提供给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在收到对账明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会计部门。对账结果须由双方部门签章确认,并作为档案专夹保管。在对账过程中,若发现差异,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对于非内部记账或统计原因产生的差错应上报给双方部门负责人,并积极追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国民生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意见落实确认书

附件2: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

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

附件4:印章样本

附件5:印章样本(变更)

附件6:授信合同签订确认书

附件7:核保书

附件8: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

附件9:中国民生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附件10: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意见落实确认书

注:授信使用条件栏详细填列授信终审意见中提出的授信条件,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要针对上面授信使用条件栏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落实的具体情况。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

注:可根据具体授信业务资料清单填列

附件三: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

支行(部):

你单位所报公司授信资料,经审核现缺漏以下资料,请尽快补齐:审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 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 [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4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论述(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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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符合要求 第三章 授信资料的报送 第五条 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凭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书通 放款中心资料 放款中心法律 分行会计部办 理入账手续 借据凭证第五 联和放款通知 放款中心登录 信贷台账和人 放款要素审核 审核放款资料的规范性:如有权人签字是否规范, 核验有关印鉴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 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 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 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反洗钱案例精选

反洗钱案例精选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525382.6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洗钱手法 1.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出。肖某某作为亲密关系人,明知丁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应其要求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2.多次转账清洗,协助资金外逃。肖某某参与并协助丁某进行非法资金的柜台取现、存现、转账等交易,后将卡内资金分散转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账户。 案例二李某某毒品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之实习生引进和培养计划”方案为响应团市委及总行号召,进一步做好我行“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这一品牌项目,同时深入贯彻落实民生银行关于“聚焦小微,打通两翼”的指示精神,引进和培养以小微业务为核心的全面零售专业人才,上海分行团委与分行人力部以及零售总部等部门共同拟定实习生专项引进方案。现将“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之实习生引进和培养计划”具体操作方案明确如下: 一、实习内容、补贴及要求 (一)实习内容 1、商圈团队 (1)协助我行客户经理负责向商圈内商户营销我行乐收银、手机银行、资金归集等结算类产品,开立商户卡。 (2)协助我行客户经理对有需求的商户上门安装各类结算产品,熟知安装流程,并能向商户说明使用方法。 (3)协助我行客户经理开展售后服务日常运营,维护及进行问题答疑,引导挖掘客户金融需求并及时转介。 (4)协助我行客户经理实施商户的关怀与服务活动,及时传递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信息及政策。 (5)协助我行客户经理收集并分析商户需求,提出产品和服务优化开发建议。 2、社区团队

(1)协助我行客户经理负责向网点周边社区客户营销我行零售金融产品,开立借记卡。 (2)协助我行客户经理开展客户的关怀与服务活动,及时宣传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及政策。 (3)协助我行客户经理收集并分析社区客户需求,提出产品和服务优化开发建议。 (二)实习补贴 1、对于每名实习生提供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实习生根据所在团队的业务性质开展营销工作,并根据“基础补贴+超额补贴”模式发放实习补贴,每营销一种业务对应不同的积分,每月超额补贴根据个人名下的积分汇总累加核算。 其中,实习生每月基础补贴为1500元(含基本工作业务量);超额补贴按照每月超额营销的业务量核算(即基本工作业务量对应积分不计入其中)。 (三)实习生要求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及吃苦耐劳的精神,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2、在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能力优秀者可酌情放宽,专业不限,户籍不限。 3、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知识,有很好的沟通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4、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实习工作要求。 二、实习生招募及手续办理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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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 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符合要求 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 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 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 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 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 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 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 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 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 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 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 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 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

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 (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 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 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2) 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 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 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 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 后控制人; (6) 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 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 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 30 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 (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 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 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 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 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

反洗钱案例学习

案例学习: 案情:某银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半月后,该银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交易存在较多疑点,要求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资料,发现对方提供手机号码为空号,遂向人民银行报告及分行。 存在主要疑点为: 第一,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 第三,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对于10万元差额没有进一步提出疑议,却顺利接收银行清点结果 当地人民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某银行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监督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银行的更高层银行(省级分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当地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果断采取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人秘密调查取证。调查证实,同一期间,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以类似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但另一家银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以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案例分析: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某银行和另外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

《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金融机构应同时对代理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和公安机关报告。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2020年(金融保险)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金融保险)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放款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定义。 (壹)借款人:本操作规程中,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保函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等信贷业务申请人统称为借款人。 (二)市场人员:指经办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X公司银行部的信贷人员,也包括支行资产保全部经办不良资产转化的清收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操作规程中的市场人员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的管户信贷人员。 (三)有权审批人:根据我行有关信贷授权文件规定,总、分、支行具有相应终审权力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对公信贷放款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放款审查、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归档、收回融资解除担保以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放款审查和放款操作 第四条信贷业务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管户市场人员落实放款条件和签订法律文书后,填写相应《放款资料审查表》(见附1、附2、附3,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格式调整),将全套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中心。接到支行的放款资料时,放款中心应根据放款资料审查表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如果发现实际放款资料和审查表上所列资料不壹致,应及时联系业务经办行确认。 第五条放款中心审查全套放款资料。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壹)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品和审批意见壹致,审批意见已经落实。 (二)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非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经过分行或总行的法律部门审查;散页印制文本须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三)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范,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放款中心须落实填写完整,凡法律文书上有书写更改的地方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确认。 (四)其他放款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放款资料的内容符合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审查借款人符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放款中心审核担保条件和担保手续。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壹)所有担保文书都办理了双人对保或双人面签手续,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已按规定办理了抵(质)押品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 (二)抵(质)押品或其权利证书已经收妥。 (三)票据业务有查询证明、会计部门审票意见及会计部门人员签署原票收妥等字样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试行) 动产融资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打产品之一,特别是在围绕中心厂商的产业链服务领域中,由于其能有效“激活”企业担保资源,且具有操作灵活、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联系紧密的特点,历来大受产业链流通环节中中小企业的欢迎。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动产融资能培养忠实客户群体,并通过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带动改善银行收入结构,资本占用少、综合收益高,符合资本约束下银行经营的需要。 为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未来我行健康发展需求,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大力推广动产融资业务,特制定本营销指引,请各单位学习领会并参照执行。 一、定义和定位 本指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如知名品牌乘用车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动产融资业务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采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动产融资业务客户定位为自身实力规模难以达到传统授信条件、或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其真实需求、但银行能通过对其经营货物实施有效监控并以此为还款来源而进行融资的各类企业。动产融资所涉及的企业商品定位参照总行动产融资监管中心定期在内部网站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二、名词标准解释 动产融资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设计较为灵活和复杂,为清晰描述业务模式,统一行内经营机构、评审、监控、合规等部门的认识,防止概念不统一造成的操作风险,现对动产融资涉及到重要概念或名词进行解释,各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本指引规定的标准概念或名词来描述具体模式。 (一)基于中心厂商(卖方)责任描述的名词 1、卖方担保。俗称厂家担保,即厂家作为卖方为民生银行向受信人(买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提供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授信到期,发生受信人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形,则卖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doc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说的授信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放款中心操作流程 第三条放款审核的基本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的报送、授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的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环节。 第四条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2 第三章授信资料的报送 第五条报送的授信资料必须满足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第七条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的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第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要根据授信终审意见的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根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认书》(见附件1)。 第九条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签收。 第四章授信资料的审核 第十条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所上报的授信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 万元。杨某在明知杨JF 等人所转6500 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2008年8月15 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 、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 万元。 案例二: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于2001 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 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2002 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 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 万港元(折合550 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 元以上的工资,

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事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案例三:胡某某洗钱案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某公司董事长胡某与前妻李某,指示张某等人采取虚构二手房交易的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元。胡某的姐姐胡某某于2008年3 月至5 月间,明知胡某进行金融诈骗犯罪,仍提供自己及亲友的银行卡,将胡某骗取的赃款进行转帐,用于个人支配。胡某某后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案例四:张某团伙洗钱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与王某商定由张某通

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操作规程

乌鲁木齐市佳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放款操作流程 1、总则 1.1为有效控制放款操作风险,规范公司各岗位的操作行为,根据《乌鲁木齐市佳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客户的放款操作。 1.3放款操作的基本流程为:实地见证、放款审核(审批)、放款操作和文档管理。 2、实地见证操作规程 为有效防范放款环节操作风险,公司必须对各类担保手续的办理及相关法律合同的签署进行实地见证。 2.1实地见证的主要方式:采取双人实地进行。 2.2实地见证材料 2.2.1客户经理必须签署实地见证合同,抵(质)押物登记时所需相关材料。 (1)见证抵(质)押登记时,资料包括:借款人及抵(质)押人的营业执照,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和贷审会决议。 (2)见证合同签署时,资料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或抵(质)押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 2.2.2实地见证合同签署

(1)核对签字人身份证件后,见证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在有关合同上签字。 (2)必须分别在借款人、保证人、抵押或质押人的办公地点在法律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 (3)对照预留的签字样本、营业执照,核对合同文本的签字、印章。 2.2.3实地见证抵(质)押登记 根据地(址)押物不同,确定抵(质)押物法定登记机关。详细内容参见《---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抵(质)押管理实施细则》 2.2.4实地见证完成后,填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实地见证确认书》(附件一)。 3、放款审核操作规程 3.1根据客户经理的移交资料清单,对提交纸质授信材料和放款资料,逐一进行清点。 3.2一致性审核 (1)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一致,法人代表一致,经营期限一致,年检情况一致。 如为分公司营业执照,还需审核:授权书的期限一致,授权书内容一致,授权人、被授权人一致。 (2)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日期一致,申请业务种类一致,申请授信金额一致,申请授信期限一致,有权人签字人一致,公章一致。 (3)信贷业务承诺书或核保书。担保业务种类一致,申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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