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必须注意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签合同,必须注意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

签合同,总是有些细节需要特别注意,不然不是给自己挖坑,就是给别人捡漏!

本篇文章就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合同,你都需要注意什么!

营改增后签合同注意的5个细节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

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

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

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五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如何才能更省税?

1、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

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为什么要这样算?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

(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

(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案例分析1: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

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

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案例分析2: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按照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验证一下: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

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

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特例分析:

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备由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对于这样的业主,

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少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争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合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讲,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4、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呢?

还以上面为例:

一般计税,业主可以抵扣:[200万/(1+11%)]*17%+[800万

/(1+11%)]*11%=30.63+79.28=109.91万

简易计税,业主可以抵扣:[500万/(1+11%)]*17%+[(1000万-500万)

/(1+3%)]*3%=97万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也就是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省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5、温馨提示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注:文中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案例1:

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

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

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

绿地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

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用,史某不

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

3、绿地公司按建设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后张某完工退场。

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由于春节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向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张某。

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余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三人,并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存在分包关系。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例2:

违反最低保修期限,约定保修期限虽满,质量责任仍应承担

二建公司与众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大楼。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众心公司使用。众心公司对大楼进行装修投入使用后,大楼随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众心公司遂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二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心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众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

经鉴定,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面、三层平台裂缝、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和窗边渗漏。质量问题系施工所致。修复费用鉴定为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整个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定,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工程虽然验收合格,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

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均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二建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经销商协议书范本

经销商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双方协商的区域经销范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明确经销价格和结算等细节问题,方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实行。 第一条:经销区域和销售业绩 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内以甲方经销商的名义销售甲方的产品。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到年月日在其经销区域内实现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万元,以经销价格计算,按实际发货金额统计销售额划分详见附件三,乙方应按划分后的销售额完成任务,另乙方需支付甲方押金万元。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在当地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当地只代理甲方独家产品,如发现代理其他及第二家,甲方公司将立即取消代理协议,需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费用。 第二条:结算及优惠 1、结算方式:甲方将按产品代理商价格售于乙方(不含税),合同签订付货款30%,全款发货。(供 方收到预付款项之日起合同生效) 2、价格执行出厂价格 3、甲方可提供乙方发票,税金一律按13%核算,无返点。 4、乙方客户的款项汇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在七天之内,将扣除货款、税费等费用后,余额部分还 给乙方。 第三条:培训、支持与协调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培训支持,具体培训计划双方协商后制定; 2、甲方根据销售额度给乙方提供宣传挂画、产品样本等能宣传公司产品的物品以支持乙方开拓市场。 3、经销区域内的售后服务由乙方独立承担。 4、为了便于甲方了解该经销区域的销售开展情况,乙方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档案制度,所有进行的项 目要进行备案,同时每月底要把本月的项目登记表传回总部,便于甲方随时查阅乙方市场推进信息及保护乙方项目信息。 第四条:验收及通知 1、验收时,如货物数量、质量以及其它仅通过表面就能确认的事项有异常,应在货到2日内用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内容,由甲方进行确认。

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的原则 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二、合同的主要同内容 1、部首部分要写明双方的全称; 2、标的物的名称、地址、编号、面积或数量等; 3、合同有效期限; 4、收、付款项目、金额及收、付款时间和方式; 5、购销物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数量、价格、质量、质保范围和质保期、以及包装、运输、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等;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 7、合同的变更、续签及终止; 8、合同的未尽事宜、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以及合同的份数和生效时间; 9、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姓名、办公地址(或住址)、电话、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签字、盖章、按印等(只能使用行政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的附件 1、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级证、资质证等复印件; 2、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产(商)品的合格、专利证书等; 四、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法性:合同内容和标的物是否合法,当事人有无签订该合同的权利和

资格; 2、严密、逻辑性: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具体、明确、平等,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可行性: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等。 4、合同的简洁性:签订合同要“简明扼要”,前后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内容不能重复。除格式合同外当时不写补充条款。 五、合同的审核和批准 1、一般经济合同由相关部门财务审核并登记,报财务结算中心复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上报最好用电子文档传送,且对方不能先盖章,以便更改。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一旦签订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合同归档及管理 合同原件及附件由部门财务或财务结算中心留存管理,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 凯信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补签租赁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补签租赁合同 篇一: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出房屋基本情况 1、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光义街忠义巷6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丽江市房权证古城字第号),即:两层土木结 构房屋两栋(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丽国用土地使用权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 2、甲方确保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争议。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

经济损失。甲方确认出租房产的所有产权共有人都清晰理解并同意本《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并确认本《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并不因出租房产的的产权转让、赠与、遗产继承等各项原因造成的产权人变化而变化。同时,甲方产权共有人之间的可能纠纷并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有 效性及执行。 3、甲方应提供房产证以及副本、土地证以及副本,乙 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副本,双方验证后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及办理开工证件使用。 4、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经营性使用。 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贰拾年,自贰零壹伍年壹月壹日起至贰零叁肆年拾贰月叁拾壹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双方议定前五年(20XX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Rmb:130000.00元整),第二个五年(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每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零肆佰元正(RMB:140400.00元整),第三个五年(2025年1月 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每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陆佰叁拾贰元正(RMB:151632.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经销商合同书(最终版)

合同编号: 经 销 合 同 书 二零一三年

甲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同的基本内容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经销产品:甲方的。 3.经销地区:限在地区经销(以下均表示为「经销地区」)。在征 得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可以在「经销地区」以外尚未有一级经销商的地区销售. 4.经销方式: 甲方授予乙方在上述地区一级经销的产品经销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购买产品,并透过乙方自有的渠道及销售网络,从事产品的推广销售。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购买产品、渠道维持、对外销售等所需的相关费用。本协议不隐含代理权的授予,任何一方均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造成损害的一方须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甲方同意按合同书内容提供乙方相关的产品、技术、销售等协助。 6.乙方同意以经工商管理机构核准的法人身份使用甲方企业标记, 经销甲方产品。 7.乙方同意按合同书内容及其它经双方认可的规则,经营产品销售业务。 8.合同签订手续 1)本合同书乙方须加盖其公司印章, 并将其公司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壹份交至甲方,如乙方有需要,甲方也可以提供上述文件。 2)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如有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等事情,均须向甲方提出申报书以及经 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后的相关变更资料。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有家电产品及投影机

销售、经营及安装维修服务等项目。 9.品牌使用 1)合同期内,特许乙方销售,以正当商业行为使用“品牌商标”,并得标明其为「经销地 区」内产品指定合法经销商。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经销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当无条件的停止使用任何“品牌 商标、LOGO、以及含有品牌商标、LOGO的店面装饰及物品”,且无条件的依据甲方的指示处理含有前述商标、LOGO的物品以及店面装饰。 10.禁止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自称为除甲方授权经销产品外其它事项的甲方代理; 2)代表甲方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缔约或其它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行为。 3)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以甲方或甲方经销人的名义行事,以致甲方遭受损失时, 乙方应承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他方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应提供的相关协助和责任 1.甲方将不定期规划行销活动以利乙方进行市场销售。 2.甲方依据市场销售状况,自行决定提供乙方在「经销地区」内销售的产品彩页,特点、功 能、技术规格、产品营销等培训,以及维修「经销产品」时的技术支持。 3.甲方保证所提供商标合法性。 4.甲方可参与乙方展厅的设计,并提供陈列展示的建议方案。 5.甲方将提供一套完整的经销合作资料给乙方;这套资料包括销售手册、产品培训等。 6.甲方可协助乙方在「经销地区」内开发次级经销商。乙方同意依据采购数量给予次级经 销商甲方建议的优惠价格。 7.甲方有权取得乙方开立给客户的发票复印件及客户保修卡的复印件资料,以进行各项市场 行销补助的计算与验证,并保障消费者获得售后服务的权益。 8.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而有破坏甲方市场行销或中伤品牌的事情(例如:恶性竞争或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本产品等行为),甲方有权经通知后暂停出货给乙方,情节严重者须立即终止本协议。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范本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现在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怎么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合同条款方面。 首先,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即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合同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有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至结尾。 3、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合同范本详细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合同内。 3.关于规格型号。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八大要点

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八大要点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是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合同补充协议签订的八大要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补充协议签订八大要点: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增加补充协议,目前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购房者的重视。但如何签订补充协议才更为有效呢?补充协议太少,不能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起不到补充协议的作用;但补充协议太多,动辄上百条,别说一般购房者,就是专业法律人员要想全部解释清楚也非易事,其实际可操作性很小。其实只要抓住一些主要关键的内容来约束开发商,即使条款很少,也能起到保护购房者利益的作用,而又使开发商能够接受,不影响交易的进行,这应是购房者明智的选择。 从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开发商容易利用合法手段侵犯购房者利益的主要有八个部分,只要针对这八个部分来签订补充协议,就基本可以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目的是防止交房时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增大。 第二要约定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因银行和开发商的原因办不下来的处理问题,应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定金,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应退房而扣除购房者的定金或追究违约金。 第三要约定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数据,应约定如果开发商提供 不了,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开发商要按日支付违约金,目的是防止购房者办

理入住后因装修等问题而被动。 第四要约定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目的是防止入住后开发商或物业 公司提高收费标准,而购房者又无当初开发商承诺的依据的情况。 第五要约定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不能被开发商以"进口"、"高级"、"优质"等不明确的说明误导,要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内外装修、设施的种类、型号、颜色、位置、方向、可参考的价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对装修提出异议而无依据的情况。 第六要约定开发商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约定的只是开发商提交材料的时间,目的是防止开发商无限期的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影响购房者行使所有权。 第七要约定房屋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使用要经过业委会同意,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因商业目的使用而影响购房者的正常生活。 第八要约定在合同和补充协议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开发商发布的 广告、宣传材料作为相关内容的依据。 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八大要点 合同附件陷阱逐个提 合同附件本是为增加合同条款中可供买卖双方协商的空间,更大程度地维护消费

毕业生签签合同看仔细小心陷阱

毕业生签签合同看仔细小心陷阱 小怡在人才网上看到一家用人单位要招聘行政主管,按照该公司的职位描述,小怡觉得挺合适就前往应聘。经过简单的咨询了解之后就上班了。然而小怡这才发现,所谓的“行政主管”一职,并没有下属。主管的职务其实就是一个文员职务,还有就是打杂。小怡问人力资源部经理为什么职位与工作范围不符?经理说行政的事情都归你管,还不是主管是啥?经理都是啦!小怡这才明白,这家用人单位用招文员的办法招主管。 为了挣一笔考试费,故意把要招聘的职业修饰一番,例如把保险推销员说成“财政计划者”,把销售人员称为“业务经理”,把勤杂工说“办公文秘”,提高门槛,实施收费考试。 进入毕业季,不少高校毕业生已着手与心仪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不正规的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弱点,常常在合同里做“手脚”。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提示,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或劳动合同时要注意陷阱,同时还要弄清福利报酬、试用期限等问题。 我自认为无愧于中专三年,刚入学时,我曾为身为中专生而懊丧过。但很快,我选择了坦然面对。因为我深信,是金子在任何地方都会发光。所以我确信,中专生的前途也会有光明、辉煌的一天。 美国一名刚获得MBA学位的学生向朋友们讲了自己的一个玩笑,他说在人生中第一次投资就是只赔不赚,为什么呢?虽然拿到了NBA学位,但却背上了11万美元学生贷款债务,这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还清,而且前提是一定要有一个薪水不低的工作。 一些不法单位或个人招聘信息、人员看似完整可靠,通知学生被录用后,紧接着就要求其缴纳体检费、培训费等费用,待费用到位就"人去楼空"。 勿信口头承诺。有些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无书面文本。一旦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用人单位无法兑现口头承诺,劳动者也会因没有证据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所以,签合同时,要将所有“承诺”落在纸面上。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应聘方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而其权利却只字不提。如果单位违约,则以合同中未规定相关条款为借口逃避责任。虽然这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但是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一年之内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才能变更和撤销。 个人自我介绍是面试实战非常关键的一步,因为众所周知的“前因效应”的影响,这2-3分钟见面前的自我介绍,将是你所有工作成绩与为人处世的总结,也是你接下来面试

经销商签合同注意事项

目前大多厂商间签定的经销合同大多都是厂家组织法律和商业 专家研制出的格式合同,所以很多商家没有说话的权利,甚至 相关合同条款中的选择权都由厂家来越俎代庖,更甚者在日常 操作事务的很多情况往往与经销合同相违背。造成目前这样的 状况,客观的说是由厂商两方造成的,厂家在区域市场中握有 重要话语权,商家只关心差价和扣点等直接利益回报,其他所 谓的价格保护以及市场秩序很少顾及。当然这也与目前法制市 场环境的建设有很大的关联,相信在法制逐步健全的背景下, 我们厂商应该会非常重视彼此的经销合同。经销合同的三个误区遵守本试验栏目实战和读者直接受益的原则,笔者访谈 了重庆很多经销商以及厂家销售分公司就经销合同谈谈自身的 看法,总体来看有以下三个认识的误区。误区一:经销合同签定与否并不是很重要。持有这种认识是大多中小型商家,在我访谈的时候有些商家始终没有找到2004年的经销合同,而且也没有什么担心。为什么存在这样的状况?某快速消费品区域经销商解释:1、销合同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与去年的相差无几。2、销合同中唯一重要的就是年度任务和年终扣点,这个我们早就牢记于心了。3、经销合同中其他的条款无非就是促销政策和价格保护,这些也是说说,还不是看最后 的实际情况,呵呵。4、毕竟市场是活的,销售天天在变化,如果要把很多事情提前确定下来那也不现实也没这个必要。 5、我们双方合作快三年了也没什么大问题,我相信厂家,毕竟

是大品牌嘛,不会骗我们这些小商家的。听完这位商家的解释后,我就问商家1、万一厂家年终给返利的时候要你出示 合同,否则不兑现,你怎么办呢?2、日常促销活动厂家不给你执行,你还能怎么样?商家不知从何处回答,愣了半天 才说“应该不会吧……”厂家分公司对这个问题的解释: 1、们经销合同大多就是让业务员去和商家签的,一般只要签字了 拿回来我们也不怎么 细看。 2、般也没有商家对经销合同有异议,所以签定经销 合同很顺利。3、经销合同上面也没什么重要的,就是年度 销售任务和扣点可能重要些,但是年终核算的时候也不需要商 家拿出合同来核对,财务都有底。听完这位销售主管的解释后,我就问“厂家这么做,商家会吃亏吗?”他笑而不答。误区二:经销合同中没有全部直接利益回报的条款很正常。这方面应该说在一定的层面上是正常合理的,因为很多销售政策 的推出的确与当时市场动态变化有很大的关联,所以很难提前 确定下来。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厂商为了相互保守秘密,在某些 敏感的年度销售任务和扣点以及促销费用方面都喜欢秘密操作, 所以当然不能与经销合同来共存了。商家也是把这个方面的书 面资料牢牢牵挂于心,经常与厂家沟通和申请。在日常销售工 作中,临时促销政策都是由厂家业务人员口头告知,商价再选 择是否参与,至于这些销售政策到底该谁享受还是由厂家来确 定。当然销售政策结束日期也是由厂家来确定,比如常常被告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每日一讲—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 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合同解除

补签的施工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补签的施工合同 篇一:补签合同完整版 补签合同 一、什么是补签合同? 合同管理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补签合同的现象,即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充签署合同的现象。一般补签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事后签订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即事后补签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将签订日期写成履行合同内容之初的时间。有补签合同的现象的合同几乎包括所有合同类型,如:工程建设合同、修理修缮合同,买卖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等。 二、补签合同风险 从规范合同管理的角度看,应当避免补签合同。尽管从法律角度看,在某些情况下,补签合同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如补签合同且双方未发生争议)。

但总体来看,补签合同还是存在如下风险: (1)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公司合同(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除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并能及时清结外,所有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实际履行的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而又无据可查,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施工合同,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的可能,无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争议将难以顺利解决。上述情况下,公司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利益很可能受损。 (2)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下降。如补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内容与正常签订合同一致,这使得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了逻辑上的冲突与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履行带来 了不良影响。 三、补签合同产生原因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填写的相关注意事项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 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三方协议均无规定。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都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因为是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就没有必要签订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参与的就业协议。那个时期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证。 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来的国家统一计划分配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政府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与用人单位就毕业后的工作问题达成一致。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还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政府和学校需要一个过渡性的手段来对大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监管,三方协议就是这种需要下的产物。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 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目前,各地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都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岀现违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实践中一些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违反了三方协议,应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 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明确: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有的地方的高校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受到行政性规定的约束,例如2004年年底颁布的《2005年上海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果违约,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收入。 违反三方协议对各方均有不利影响,三方当事人须谨慎对待 近几年,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责任集中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的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公司营销中的风险防 ——合同法讲解 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它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而我们的营销工作更离不开法律的帮助。作为企业的营销人员,我们不但要懂法、知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为此,特向大家介绍一些营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总类: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劳动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民法中的合同也很多,如债权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保稳定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围,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例:有一名片,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它应是法定代表人。即法律规定

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 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别。行政法上的合同就不相同,主体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 (2)、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遗嘱、设立财产捐助等。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发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为目的。 (4)、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5)、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一方依势压人、依权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情形。 (6)、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度较大。对于合同法中强行性规,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其适用。 二、如何签订合同、合同的容?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1、审查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1)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其它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法律规定。(2)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结婚能力、收养能力。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

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 【提要】本篇《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文章是小编特别为需要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就业之前有一个关键的环节不能疏忽,那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 协议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就业时会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上班以后一定要求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任何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是违法行为,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 违约金要约定上限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于三方协议所约束的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生如果要毁约的话,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够向学生收取违约金的。 口头承诺应写进备注

很多毕业生会轻信用人单位的一些口头承诺,在到岗以后发现用人单位的待遇与当时的承诺货不对板,而与单位发生纠纷。因此,毕业生们务必充分利用好就业协议的备注栏,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是试用期内也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二是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要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不要暴露过多个人信息毕业生填写个人简历时,请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求职者最好不留家庭电话,只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勿长时间关机。 劳动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注意事项 a、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 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 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关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适用 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 位工作的,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个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试用 或试工。根据《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 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 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见习期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 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 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 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 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

【合同】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关键字】合同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是交房时间 针对这一条款,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或不知其到底是何含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二是房屋面积 一般来讲,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有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双方一旦约定了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后,发展商就应严格遵守。而如果误差超出约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发展商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a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销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在签订购方合同时,作为买方人当时应该也有权力要求发展商修改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条款。比如将该条款进行以下两种方式的修改: (1)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假设,下同),不再结算;误差将超过3%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或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甲、乙方双方按销售价格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是质量问题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特点是购买期较长,交易过程中各种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这些复杂的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商品房托付使用之后,潜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纷纷显露了出来。结果给购买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在目前出现的纠纷之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与开发单位产生矛盾的占有相

购销合同遗漏补签申请怎么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购销合同遗漏补签申请怎么写? 篇一: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20XX年12月1日入职于贵公司。入职以来,我在单位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经本人考虑,望公司能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一是入职以来,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同事相处融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努力协助好同事的各项任务。 二是在入职公司以来,不断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在同事的支持下。在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的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对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掌握,达到熟练运用。对于与工作相关知识,我在不断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不断完善自我,力求保证工作能够更好

更快地完成。 入职以来,虽然在岗位上做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一些成绩,但自己的各方面还是欠缺。今后,如公司愿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创造更高的价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20XX年1月3日 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

签协议注意事项

(1)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 有的毕业生经常来问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有何不同,有的在实习期间与单位发生问题,常常是因为不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所谓“试用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有无试用期和使用的长短,由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毕业生若签了就业协议,会在就业协议中进行约定。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 关于“见习期/实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实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比较宽容的单位将未毕业应聘者的实习期算进试用期,这样一旦毕业就可以直接转正,从某种方面来说能够令新进员工产生对公司的信任。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会和毕业生签定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若需要学校签署意见的,也可以到校招毕办签章确

认。实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签订的关于未来劳动聘用关系及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2)先签合同后试用 有的毕业生报到后和用人单位之间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只是先试用着毕业生,实际上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和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欠缺,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这两个目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如何签定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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