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改增涉及的增值税采购及销售事项

餐饮业营改增涉及的增值税采购及销售事项
餐饮业营改增涉及的增值税采购及销售事项

餐饮业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推行到全部行业

餐饮业

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

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这一业态与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反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如果坊间预测餐饮业增值税税率6%是准确的,则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例如,一家拉面馆每月购买适用11%税率的面粉、油等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6%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餐馆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为100×5%=5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00/(1+6%)×6%-〔20/(1+11%)×11%+10/(1+16%)×16%〕,实际税负仅相当于原来的37%。

但在降低税负的同时,“营改增”也使纳税人的流转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具体到餐饮行业,纳税人在将来涉及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

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这是因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中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1%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略有区别。例如,如果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则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为10×11%=1.1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11%)×11%=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注意采购原材料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6%而不是11%,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1%,后者的进项税额则

是15/(1+17%)×16%,比前者高,超过了节省的成本。因此纳税人决策采购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时,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三)如何区分现场消费与外卖商品

餐饮服务是一种现场服务,如果是外卖或者购买者直接打包带走,相当于餐饮企业加工并销售食品,属于动产销售范围,而二者的税收待遇很可能有天壤之别:坊间预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而现行的销售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6%。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餐饮服务毛利率一般比较高,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导致适用16%的税率,企业将不堪重负。承前例,假如餐馆既提供餐饮服务也提供外卖,但是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则统一按销售动产适用16%税率计税,应缴增值税为100/(1+16%)×16%-〔20/(1+11%)×11%+10/(1+16%)×16%〕,实际税负比“营改增”之间还要高出1倍。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兼营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餐饮业营改增涉及的增值税采购及销售事项

餐饮业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推行到全部行业 餐饮业 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 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这一业态与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反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如果坊间预测餐饮业增值税税率6%是准确的,则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例如,一家拉面馆每月购买适用11%税率的面粉、油等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6%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餐馆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为100×5%=5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00/(1+6%)×6%-〔20/(1+11%)×11%+10/(1+16%)×16%〕,实际税负仅相当于原来的37%。

但在降低税负的同时,“营改增”也使纳税人的流转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具体到餐饮行业,纳税人在将来涉及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 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这是因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中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1%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略有区别。例如,如果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则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为10×11%=1.1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11%)×11%=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注意采购原材料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6%而不是11%,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1%,后者的进项税额则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的影响(背景、现状、影响一一分析透彻)

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小组成员:j09031207王xx j09031209 廖x j09031212 郑x j09031217竺x j09031225 俞xx j09031226 金xx j09031231 余xx

一、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那么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试行的行业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小组通过收集资料和分析,对上海目前正在试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进行了研究。 1.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物流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

餐饮发票的入账及营改增后发票形式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1.不是所有餐饮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实务判断标准,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计入“业务招待费”,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就不要计入“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实际发生入账。 2.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 3.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工会经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退休员工聚餐或工会组织的聚餐。 4.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如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北京国税口径认为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其他科目) 5.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取得的餐饮发票。

需要关注的是:(1)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发票,出差补助合并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不缴纳个税,超过标准就超过部分缴纳个税。 (2)出差过程中,宴请客户的餐饮发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6.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如会议费中发生的餐费。 7.误餐补助:不需要餐饮发票。 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餐饮发票的形式 1.自营改增后,5月份开始,餐饮服务可以开具的发票为国税局提供的通用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醒发票监制章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通用定额发票为手撕发票,各地规格并不统一,也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机打发票,全部联次应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上要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注意不要遮挡金额),票面信息真实、齐全。 2.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行政管理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李琼杨帆 (宜昌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湖北·宜昌;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宜昌)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文探讨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政府部门也要密切关注企业在改革过程的动态,听取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的建议,企业应提高自己面对税制改革的应变能力,共同推动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相对于农业和制造业而言的服务业虽未有一致的定义,但却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餐饮、快递、美容美发等等。众所周知,经济生活中每一项交易都会产生纳税义务,首先是流转税,其次再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及是否产生利润而缴纳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在2012年之前,我国服务业主要缴纳的流转税是营业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后,我国开始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停止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我国为何要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具体措施有哪些,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服务业又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优劣势比较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平行的税种,按营改增之前的征税模式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就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是针对其营业额征税,而增值税则是就其增值额来征税的。只要在流转中取得收入就必须对全部收入额征税,这必然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涉税收入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对于那些混合销售的行为还可能出现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的现象,从而导致多重征税,无疑会加重服务型企业的税负,这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最后,即使企业经营亏损,仍需缴纳营业税,相比较于增值税其实际税负偏高。 综上,营业税税负偏高会抑制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我国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障碍。而增值税恰好弥补了营业税的这些缺点,原因在于,增值税只针对增值额征收,对于在市场中流通的商品,之前的环节交纳的税款能得到抵扣,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多重征税的问题,也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及必要性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 (1)现行税制缺陷:征收范围局限,抵扣链条断裂。一是营业税不能抵扣,导致一些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原材料不能抵扣,因此营业税纳税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相应提高。而营业税又是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价格自然而然也会提高。二是制造企业所购买的劳务其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而生产企业一般都是交纳增值税,但由于国内的各行业都是密切联系的,如果在购买时营业税劳务时,制造企业不能够抵扣,不但提高了制造企业的成本,更是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三是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不能够抵扣,这不言而喻就会阻碍服务行业间的发展。四是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总是在各个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多覆盖在我国第二产业中,营业税则多覆盖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税制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因此我国逐步开始将增值税改营业税,并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商品与服务中。 2 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营改增”后对餐饮业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311355504.html, “营改增”后对餐饮业的影响 作者:安雪 来源:《环球市场》2017年第01期 摘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正式扩展到全部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对餐饮企业是一次重大变革,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支柱,本文着重论述了“营改增”的背景,“营改增”对餐饮业影响以及“营改增”对餐饮业企业优势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优势分析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其主要税制安排是:餐饮业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的影响 1.当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税率为6%。相对比“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率 增加了1%。我们通过计算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来了解餐饮业“营改增”后纳税额的增减变动。税负平衡点增值率即假定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经推算,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1+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经过计算为88.33%。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5%时,如果增值率等于88.33%,则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小于88.33%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增值税纳税人;当增值率大于88.33%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 2.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而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营业税率为5%。假定纳税人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明显低于“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所以“营改增”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少缴纳税款的。“营改增”对餐饮业发票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没有实行之前,餐饮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而“营改增”推行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需要,可以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按报废处理。总之,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

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影响

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影响 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而“营改增”之后适用什么税率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已明确约定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3%。那营改增能减轻餐饮企业负担、降低餐饮成本吗? 一、餐饮企业营改增后如何交税?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两类,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营改增”政策,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实行抵扣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收。 二、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如何? 1.小规模纳税人

从营业额来看,目前很多餐饮企业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5月1日后,这部分餐饮企业缴税的综合征收率会降到3%,相比之前的税率5%,税负将明显降低。例如,一家餐馆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需要缴纳5150元(103000×5%)的营业税。但“营改增”后,在征收率为3%的情况下,只需要缴纳3000元[103000/(1+3%)×3%]的增值税。按照这一比例,“营改增”将让餐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41.75%。显然,相比当前的税负,“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定会降低。此外,餐饮业还有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而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存在起征点,对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餐饮企业,原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过渡期,应该还会延用之前的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 在餐饮业增值税税率已确定为6%的情况下,相比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5%,上升了1%,但这是否意味着税负增加了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增值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其特点是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等。从采购食材、加工食材、销售产品的角度看,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生活服务税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营改增”后餐饮业税务筹划分析

现代商贸工业“营改增” 后餐饮业税务筹划分析 高其蒙 (长江大学,湖北荆州434023)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正式成为历史。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分析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及影响,在新的税收环境下提出税务筹划建议,有利于餐饮企业积极顺应改革趋势,调整业务结构,在新税制下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兑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11/j. cnki. 1672-3198. 2017. 01. 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 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 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 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 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 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 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 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 税额一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八1十税率)X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 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 销售额八1 +3%) X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业可抵扣发票一般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四类。抵扣税率按照原材料的种类分为13%和17%,其中当采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户)销售 的自产农产品时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过程中由企业自行开具作为抵扣凭证,收 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 率计算进项;若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则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此时进项税额=买价八1十13%)乂13%,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已不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以及采购其他非农产品材料,则适用17%的税率。 2 “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2.1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税改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降为3%,同时计税 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较营业全额有所下降,二者结合直接导致税额减少。例如,餐馆A月营业额为10万 元,“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X5%=0. 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1 +3%)X3% = 0.29万元,减税幅度高达42%。另外,对未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有所变化,由按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变为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提高了 0.09万元。我国 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因此 “营改增”对于餐饮业而言实在是众望所归。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5%上升为6%,看似税负增加实 则 不 然 。增 值 税 实 行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制 度 ,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可抵扣发票降低税额。例如餐馆B月营业额为80万元,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10万元、非农产品原材料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为4 万元,而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1+6%)X6%一10/(1+13%) X 13% —5/(1+17%) X 17% =2. 65 万元,税负降低33. 75%。 2.2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 政策全面实施后,首先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营业税的开票要求并不高,通常只需开具一张服务业发票即可;而增值税要求企业不仅在取得收入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生的购货成本也要凭票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一方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合理规范本单位发票的开具流程,加强 对发票的审核和管控;另一方面养成在采购过程中索 作者简介:高其蒙(992 —),女,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学。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第1期113 ?

[税制,餐饮业,难点]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及路径

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及路径 一、引言 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流转税均征收增值税。我国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的营改增试点至今,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餐饮业就包括在内。在营改增的进程中,餐饮业征收增值税其实早有迹可循,国税62 号以及国税17 号公告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餐饮行业营改增将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解决税收权限划分难题,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我国餐饮业的营改增是箭在弦上,待时而发。 二、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难点分析 (一) 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餐饮业存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兼营模式,如宾馆;二是独立经营模式,如餐馆、冷饮店等;三是单位内部餐饮服务机构,如职工食堂、学校后勤餐饮服务机构等。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上述三种模式中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餐饮劳务,主要包括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销售的服务活动。税目,是征税对象具体划分的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应考虑将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对象归入同一税目。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餐饮业共划分为正餐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其他餐饮服务业四大子行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 2010 至 2014 年公布的2009-2013 年的餐饮业相关财务数据,餐饮业中每一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变化趋势如图1。餐饮业2009-2013 年连续 5 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率均值为 50.72%,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为 43.82%。从图 1中可以看出,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显著高于快餐服务业与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税目,即餐饮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 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本文以2010 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按照总产出的销售收入法来测算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投入产出表中存在如下数量关系:总产出=总投入。总产出在统计中有三种计算方法,餐饮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总产出适用销售收入法,即总产出=销售收入+ 存货增加。根据2007、2010 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发现,餐饮业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额均为 0,所以餐饮业存在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数量关系。 (三) 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 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 以查证餐饮业中大部分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消费人群涉及个人消费、家庭消费、公款消费等多种消费方式,使得发票开具环节成为给纳税人创造违法违规空间最大的一个环节,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纳税人及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关于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拓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

营改增对于餐饮行业发票税率

营改增对于餐饮行业属于重大利好,很多餐饮行业税负可下降50%以上。但是餐饮行业营改增以后必须做好增值税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否则利好不一定能真正落到实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欢迎阅读! 一、做好进项发票管理 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因此进项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餐饮行业进项发票种类可能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海关完税凭证。 餐饮企业在采购时,应极可能选择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渠道。一般来讲,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销售发票的,都是比较大型的或正规的,要么是工厂,要么是经销商,要么是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社等。选择大型或正规的渠道,对于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也是有保障的。 餐饮行业也可能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农户)收购。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由餐饮企业自行开具。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各地管理都比较严格,对于农夫资格、产品范围等有较严格限制,餐饮行业企业初次领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 二、改变一些业务模式 有些餐饮行业对于生鲜食品可能是从大型批发市场采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取得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进项抵扣。 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充分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的这一点。可以将企业的采购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企业)。该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由采购企业去批发市场采购然后销售给餐饮企业,采购企业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凭发票申请抵扣。采购企业需要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餐饮企业则可以申请抵扣13%。 三、转变营业税模式下的旧思维 营业税模式下,一些企业在采购付款中经常出现现金付款、第三方付款等情况,因为营业税没有“三流合一”的要求。虽然“三流合一”有争议,但是基层国税机关还是很看重“三流合一”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做到“三流合一”。 四、增值税进项核算的注意事项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最好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分项目进项核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 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7%、13%、11%、6%和5%。 2.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抵扣

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注意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注意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要复杂一些。营改增对于餐饮行业属于重大利好,很多餐饮行业税负可下降50%以上。但是餐饮行业营改增以后必须做好增值税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否则利好不一定能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仅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一、做好进项发票管理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因此进项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餐饮行业进项发票种类可能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海关完税凭证。餐饮企业在采购时,应极可能选择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渠道。一般来讲,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销售发票的,都是比较大型的或正规的,要么是工厂,要么是经销商,要么是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社等。选择大型或正规的渠道,对于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也是有保障的。餐饮行业也可能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农户)收购。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由餐饮企业自行开具。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各地管理都比较严格,对于农夫资格、产品范围等有较严格限制,餐饮行业企业初次领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二、改变一些业务模式有些餐饮行业对于生鲜食品可能是从大型批发市场采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取得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进项抵扣。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充分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的这一点。可以将企业的采购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企业)。该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由采购企业去批发市场采购然后销售给餐饮企业,采购企业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凭发票申请抵扣。采购企业需要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餐饮企业则可以申请抵扣13%。三、转变营业税模式下的旧思维营业税模式下,一些企业在采购付款中经常出现现金付款、第三方付款等情况,因为营业税没有“三流合一”的要求。虽然“三流合一”有争议,但是基层国税机关还是很看重“三流合一”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做到“三流合一”。四、增值税进项核算的注意事项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最好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分项目进项核算。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7%、13%、11%、6%和5%。2.

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 餐饮业营改增” 国务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处长、博士孔庆凯对“住宿餐饮业营改增”进行了政策解读,以下是他的演讲内容: 各位代表上午好!从5月1号开始生活服务业将要实现营改增,征收机关也由各地的税务局改成国税机关。离5月1号只有10天的时间,我也刚刚开完会,工作量非常的巨大,这次面临的事情是史无前例的多,之前我们改革走的4年,这次我们初步统计,4个行业的营改增是1100万户,这个数字是非常庞大的,所以我们面临非常大的工作压力。 我分两块跟大家讲一下,我们改革的四个行业里面的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和政策服务的变化。以前国税给我提了一些问题,大概有7个方面的问题,我给大家有一个回应。 第一,跟大家介绍一下餐饮和住宿两个行业,增值税的政策是上来状况。增值税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税。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是,营业税是按照你的营业收入的全额来征的,比如说你收了100块钱,税率是5%,你有100块钱收入要收5块钱的营业税。增值税有一点不同,比如说你税率是6%,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税率都是6%,这样的话你拿到10 0块钱先乘以6%,然后再乘以0.6%,同时你可以抵扣净项税额。包括你餐饮里面租房子、买房子、买农产品、酒水,如果能拿到商业发票,在上面注明税金,算出来以后才是你的应纳税额。像酒店的住宿费收入,你的进项就是这些,包括你买楼、买不动产、办公的费用、酒店日用品的支出,如果能拿到专业发票都可以抵税的。它和营业税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跟你流转的环节有关。流转环节越多,对税影响越大,增值税最大程度的扣除你的进项,跟你的环节无关,你无论是货物也好,服务也好,你的货物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你经过几个环节,对整个税,国家政府从你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征的税都是一样多的。但是营业税不一样,环节越多税负越重这就是我们营改增最能够解决的一个大的问题,或者说增值税的制度优势。 我们税制从1954年开始用,增值税从它问世以来,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对消费行为征税的禁止之一。5月1日开始营改增,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我们是餐饮和住宿服务业,对这两类服务我们之前发了一个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这个文件很厚,是我们有史以来最复杂的一个文件了,36号文件对餐饮和住宿都有定义,餐饮是指同时提供饮食和餐饮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的业务服务。什么叫餐饮服务,什么情况下税是6%,你必须是同时提供场所和食物。住宿服务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的服务。餐饮是两个东西同时提供,一个是场所,一个是其他的服务含在里面,比如说传菜、上菜这种服务,还有一个食品。酒店服务除了房子还要提供服务,如果光租一些房屋,这个和住宿服务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我们住宿服务不光给你房子,还有其他的服务内容。餐饮涉及到堂食和外卖的区别,住宿提供租和不动产的问题,所以定义的目的就说,我们在36号文件里面已经对餐饮和住宿服务都有了一个严格的定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你可以。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1、“营改增”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生活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

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