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流动申请表(外省市转入及调档)

律师流动申请表(外省市转入及调档)
律师流动申请表(外省市转入及调档)

户籍所在地暂住证或租房协议(3)执业证(实习证)、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复印件(4)已执业的由省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处罚证明。

本表(2)与原所案件、财务、卷宗结清的证明(可填在申请表中)(3)执业证原件(4)未受过处罚的证明(5)系合伙人须提交同意退伙的证明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书或者律师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书或者律师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容: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 二、律师执业: 三、律师执业风险: (一)内涵 (二)来源: 1.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2.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3.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4.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风险。 5.我国目前这种司法环境存在大量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边缘地带,对律师违规进行选择性执法。 6.在陈瑞华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三)分类: 1.民商事风险: ①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例如因写错诉讼主体等耽误了诉讼时效,或因过失错过了上诉期、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等。 ②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比如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等。 ③专业水平欠缺,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例如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④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非诉风险: 3.刑事法律风险: ①《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306条实际包含三个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引用最为广泛)。 ②泄露国家秘密罪: ③偷税罪: ④包庇罪: ⑤寻衅滋事罪: ⑥玩忽职守罪 ⑦诬告陷害罪 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合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⑨行贿罪 ⑩ (四)行政法律风险:

工作计划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板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板 xx,性别,身份证号,于X年X月X日与xx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 兹有(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①(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板2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

查孕证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3、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4、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板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要求

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

一、网上申请编号并下载申请材料:申请人从天津司法行政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313335636.html,)上的律师管理平台申请并获取申请编号,并从网上下载申请律师执业的全部文本表格,填报申请材料。 二、提出申请: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将申请人全部律师执业申请材料报主管区(县)司法局审查。 三、初步审查:主管区(县)司法局将审查意见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2、实习人员工作证及实习人员培训班结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以后在天津市律师协会办理实习证的申请人不提供此项材料); 3、天津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证明(2007年5月1日以前在天津市司法局办理实习证的申请人不提供此项材料); 4、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正本和副本(包含备案页)或律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津暂住证(户籍为外省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期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含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人,如果组织人事关系在院校的,可由院校人事部门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9、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 10、人事档案存放本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委托合同、缴费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在缴费期限内,缴费起止日期应当体现在合同、存档证或发票上;没有存档合同或免费存档的,需要在存档证明中明确说明并写明个人存档和存档期限。)如人事档案存放于外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还须提供当地公证部门出具存档情况的公证(公证书主要内容包括:存档合同或存档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属实。) (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人,如果组织人事关系在院校的,可由院校人事部门出具存档证明。)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 第一总 第一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称“行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案 第二立案和开 第三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 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人 第六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的审批

(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 第七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 (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进行登记,其中立案号(卷号)必须写明总序号,年份,经办律和主管秘书姓名的汉语拼音缩写,a709hxzy (二)依据以下程序制作卷宗 .将空白不干胶小纸条粘贴在卷宗封底凸出处,然后在小条上用正楷誉写卷号和案件名称;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卷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将《立案申请书》和空白的《卷内文件清单目录(样本附件二)以及《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用文件夹装订的卷宗内,后用透明胶带在卷宗封底将文件夹粘贴固定 (三)依照经办律师的要求,将卷宗放入其指定的文件柜,制作相应的卷宗提示牌,提示牌上的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登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 第八秘书应于立案当日将《立案申请书》复印一份交给计 第三卷内文件管 第九经办律师每收到或发出一份文件,都必须在《卷内件清单目录》上作详细记载,但应该将文件的内容告之秘书 第十经办律师发出的每一份文件(传真件除外)均必须印一份存在卷内

律师转所需要准备材料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材料 来源:发布时间:2014-05-20 04:22:00 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变更执业机构申报每年二次,具体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一月。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跨省迁出迁入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被举报投诉正在处理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五)在原执业机构执业不满一年的; (六)本省持C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2003年以后取得B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仍未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机构的; (七)其他规定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转入地直接管理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直接管理原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三)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背面注明拟变更执业机构及姓名); (四)律师执业(工作)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人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关于业务、档案、财务等办结,解除劳动关系及同意申请人转出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提交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八)拟转入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转入的证明; (九)申请人与拟转入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十)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申请人转入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需提交转入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请人原为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需提交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意见。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完整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X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X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X-09-09 发布机构:浏览38次 【字体: 大中小】 (国计生委 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那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怎么样的呢?大家可以通过下面这份样本去了解。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2 婚育证明: XX,性别,身份证号,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3 兹有我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婚育状况证明

——,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年——月——日与——登记结婚,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情况属实 (街道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4 兹有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该夫妻二人均属初婚,未育、未抱养过子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律师所管理制度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节收费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章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章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文书管理 第二节印章管理 第三节档案管理 第七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八章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章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十一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 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编辑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1]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8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实施,该《律师法》分为总则、执业条件、许可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52条。 法律文件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执业变更跨转所用申请表

律师执业变更(跨市转所用)申请表 业务受理号:XXXXXXXXXXX 姓名张XX 性别男\女执业证号14403XXXXXXXXXXXX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名称XXXX律师事务所(全称) 变更后律师 事务所名称 XXXX律师事务所(全称) 变更前律师执业类别专职/兼职变更后律师 执业类别 专职/兼职 基本情况执业证书是否上缴(是√)(否) 财务案源是否结清(是√)(否) 是否有未结的投诉(是)(否√) 是否正在处罚、处分期内(是)(否√) 是否有受处罚、处分经历(是)(否√) 是否合伙人(是)(否√) 是否派驻律师(是)(否√) 变更事由因XXX原因(如: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等),现申请转所。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手签) 年月日 案件交接情况登记 案由案号交接情况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XXXX与XXXX纠纷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案件交接情况登记 XXXX 与XXXX 纠纷 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XXXX 与XXXX 纠纷 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XXXX 与XXXX 纠纷 XXX 已交接/已办结归档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意见 填写意见(同意),签署日期,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后 律师事 务所 意 见 填写意见(同意),签署日期,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 所在县区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后律师事务所 所在县区管理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前律师事务所 所在市局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后律师事务所 所在市局管理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 管理部门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登记管 理 机关 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 1.申请 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真实保证书。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 1.4申请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 2.1受理及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⑤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⑥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⑦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⑧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

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 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 受理时限:即时 2.2初审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 时限:15日。 3.交纳费用、发证及归档

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转所申请书

篇一: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 致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本人自2008年4月份到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来,在xx所及各位了律师的帮助下,办理了各类案件,在知识和办案经验上有了很大提高,在此,对xx所及各位了律师表示感谢!现因个人发展需要,特提出转所申请,请求批准。 此致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x波 2010年5月10日 篇二:转所申请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篇三: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1.1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1.3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四)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1.1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1.3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 篇一: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

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与原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

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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