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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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定义

2. 法律规则

3. 法律原则

4. 法律概念

5. 法律部门

6. 法的效力

7. 法律关系

8. 法律事实

9. 法律事件

10.法律程序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中国古代“法”字的产的含义的是()。

A.平之如水 B. 法,刑也

C . 公平D.保障权利

2.下列有关法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在汉语中,法仅指成文法,不包括不成文法

B. 在西方,无论哪一个民族的语言中“法”,都有“法”、“权利”二义

C. 中国近代以来,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代替

D. 在汉语中法与律含义一致

3.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 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 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6.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7. 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A.假定条件

B.行为模式

C.肯定性法律后果

D.否定性法律后果

8.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B.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C.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规范的性质,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D.《刑法》是“刑法”这一部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9.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 )。A.普通权利B.救济权C.相对权利D.基本权利

10.下列有哪一项不属于或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

A.张三经李四(精神病人)的父母同意而收养李四

B.甲乙根据《合同法》订立抵押合同

C.甲年满10 周岁时向乙购买了价值1000 元的自行车

D.甲与乙约定选择法院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

C.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D.法在有效期内能够反复使用

2.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的形式包括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形式

B.法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

C.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是法主要的实现形式

D.法的结构形式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 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2013.1. 54)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 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4.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法律部门的划分( )。

A.宪法、法律、行政法、环境法

B.宪法、法律、民法、刑法

C.宪法、行政法、民法

D.刑法、经济法、环境法

5.“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说明( )。

A.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

B.权利和义务在价值上代表了相同的法律精神

C.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是不可分的

D.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

6. 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 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去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7.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4.1. 53)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8.下列各选项的事项,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 )

A.托运行李

B. 发表的小说

C.某人卖给医院的血

D.被移植人的器宫

9.《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4.1. 51)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10.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有( )。

A. 王涛因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B.何林端汤不小心烫伤了顾客,被法院判决赔偿450元

C.林亮连续不参加摄影协会的活动被开除会籍

D.金强偷彩电、录像机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 年

三、简答题

1.简述法的本质

2.简述法的特征

3.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4.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5.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种分类方法之间的异同。

6.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7.简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8.简述责任自负原则。

9.简述责任相当原则。

10.简述正当程序的作用。

四、论述题

1. 试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我国法的效力冲突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

3. 试论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之差别

4. 从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阐述权利的界限

5. 论述法律程序的作用

五、案例题

1.2001年5月,某省甲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乙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 年年初,乙县种子公司以甲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后来两公司因为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

参考法条:某省人大1989 年出台的《X 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相关争议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全国人大2001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市场价。问题:

(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哪个法律作为判决的依据?为什么?

(2)联系本案的事实,假如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采用演绎法律推理,请说明其推理的步骤。

(3)假设2001 年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种子价格的争议应适用政府指导价,该案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第一章习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定义

“法”是法学理论中最核心、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保障权利和履行义务为目的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法律规则

即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宏观上,法律和法律规则可以通用;微观上,法律包含了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一般性。

3.法律原则

即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是高度一般化的规范。

4. 法律概念

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法律部门

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 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内容是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或事具有强制作用力或约束力。法律具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按照法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7.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9.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0.法律程序是对人们行为任意性的抑制,是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提示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古代关于“法”的用语和定义。

中文的法,最常见的一种解释出自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也就是说,法与刑在中国古代是同义的。法包括两重意思,一是从水,象征公平;二是从去。所以A、B、C项正确,答案选D。

2.答案:C

解析:在汉语中,法既指成文法,又包括不成文法;在西文中,拉丁文Jus,德文Recht,法文droit都有公平、正当的含义,这些词也包括权利的意思,也就是正当性。但并非西方任何一个民族的语言中的“法”,都有“法”、“权利”二义,例如英文中的法law与权利right就是分开的。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同义的,包括两重意思,一是从水,象征公平;二是从去,象征神明裁判。汉语中的“法”包含着公正的含义,但它并不是公正本身,而是通过某种程序所体现和保证的公正。与法字相连的“律”,则有整齐划一的含义。法与律的含义并不一致。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答案选C。

3.答案:B

解析: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或官方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物质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 答案:B

解析: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但这一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起作用;其次,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要求法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又次,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律就一般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是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即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最后,法律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5.答案:B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本质: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

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 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6.答案: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分类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7. 答案:B。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要素。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式,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

8. 答案:A。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单独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只有当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并且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才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故A不正确。

9.答案: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权利的分类和比较。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10.答案: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构成。依民法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C中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选项A混淆了判例法与判例,判例是指司法审判中可供遵循的先例本身,它是对于某一案件的先前判决,而判例法是指作为个案的先例中所包含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也就是说,“判例法”也是法,具有法所应具有的普遍性,而判例中的司法判决则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这样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法规只在立法机关所辖范围内有效,选项B错误。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有空间的限制,也有时间的限制,选项C也是错误的。

2.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形式和法律渊源。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所以选项A 正确。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制定法。选项B 正确。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是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思想影响作用不是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有形式,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即法的实现形式)是通过确立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所以选项C错误。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法的最基本的构成单

位,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法律制度,若干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又构成法律部门,若干法律部门之间最后形成法的体系。这个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就是法的结构形式。所以选项D 正确。

3. 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规则的种类。A 项正确,该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属于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人们的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命令性规则,“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属于义务性规则。而该义务性规则又是使用“规范语句”来表述的,“应当”、“不得”均为命令句。故B 项正确。C 项表述错误,该条款未涉及法律后果,只有行为模式。涉及的行为模式包括“应为模式”(“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勿为模式”(“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故D 项正确。

4. 答案:A、B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主要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5.答案:C、D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在数量上是相等的,但在剥削阶级社会,权利义务往往是不等量的。

6.答案:A、B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我国结婚采用登记制,登记后才有效,房屋转让也须登记才有效。

7.答案:A、B、C。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 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 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

8.答案:A、B、D。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客体。A系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B 属于精神产品;D中的移植入的器官没有和人体分离,应属于人身;只有C中的卖给医院的血已经脱离人身,属于法律关系客体。

9.答案:A、C。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解释和法律责任的归责的原则。A 项正确,该条文让侵权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B 项错误,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指的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通常是文义解释优先),该条文与此无关。按照规则內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可见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C 项正确。司法公正原则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强调不偏不硝,不枉不纵,包括咸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该规定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司法公正关联不大.D 项错误。

10.答案:B、D。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制裁。AC中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且作出制裁的主体不是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

三、简答题

1.法的本质

答: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本质。

①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法还受制于一定的客观规律,或尊重或反映或克服这些规律。

②法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

③法律通过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来实现社会正义。

2.法的特征

答: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主要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③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④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答: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彼此之间以何种形式存在。

①一个法律规则由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表达。

②一个法律规则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表达。

③同一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

④一个法律条文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4.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不同

①性质不同

②适用范围不同

③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

即:规则冲突——“全有或全无”,原则竞争——衡量“分量”或“优先性”

5.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种分类方法之间的异同。

答: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不同种类之间的不同。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在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6.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答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而这两个方面有着较为密切的内在关系。

第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法律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內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

性质。第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用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

7.简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案:法律权利与义务有着紧密的联系。

(1)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两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2)从人的社会性看,人总是在社会中生活,人与人之间总存在合作(或冲突)关系,必须和其他人一起生活,必须有规范和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3)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都分别规定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关系。在阶级对抗社会,法律权利与义务两者往往不统一,往往是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没有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权利与义务变得具有一致性,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人,也不允许有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人。

8.简述责任自负原则。

答案: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转移承担问题。

9.简述责任相当原则。

答案: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责任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10.简述正当程序的作用。

答案:正当程序的作用是: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权利基于程序而产生,(2)正当程序是权力的必要限制。正当程序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正当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药。正当程序对权力的首先,正当程序是限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最后,正当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成立的前提。(3)正当程序能够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实体规则并不是完美无缺的。(4)正当程序是制度设计的基石。正当程序是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实效和法律权威的保障。缺乏程序的法律或制度无异于道德或政策。法律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威力。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中开始的。程序一方面维持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又“使无限的未来可能性尽归于一已”,容许选择的自由,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

四、论述题

1. 试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答案: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

(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2)从以上意义上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

(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本上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我国法的效力冲突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

答案: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冲突。由于法的数量非常之多,它们由多方面的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或由多方面的司法机关所创法制,且产生的时间和针对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它们之间常有冲突。(l)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在我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 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处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一般可遵循有条件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所谓优先,通常指:在适用对象方面,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有效的法优先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在适用时间和空间方面,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优先于对平时和普通区域有效的法。所谓有条件,是说应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之间适用这一规则。

立法法对处理此类冲突已有明确规定:第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

在中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处理新法和旧法相冲突的基本制度是:第一,同一机关规定的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第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3. 试论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之差别

答案: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比较。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咸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舍有这些内容。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闰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4.从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阐述权利的界限

答案: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故意超越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应当对权利加以明确的限制,使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一方面是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及权利的范围时并不去指责权利自身如何不安分守己,而是像跳远裁判那样把两眼放在起跳者是否把脚踏在起跳线上。马克思最早使用了法定权利与习惯权利的概念,并认为当权者在不满足法定权利而呼吁习惯权利时,则他们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可见,法科出身的马克思早就树起了权利的路标。

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

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

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

5.论述法律程序的作用

答: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和法律适用起的指导作用。

法律程序的一般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法律程序是针对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调整,影响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分配、享有和承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五点:

1.指引法律行为按一定的指向和标准进行。这是法律程序的导向功能。

2.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程序为法律行为提供外在标准,使其不可能任意进行。

3.缓解和消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冲突与紧张气氛。

4.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

5.感染行为主体对程序无

意识的服从。法律程序能够使人的情绪、情感自然地受到影响,并不知不觉地遵循相应的行为模式。

(二)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法律适用是指利用法律处理违法或纠纷案件的国家行为,它是通过适用者的活动来进行的,它带有主观性因素,其中难免存有不合理的主观因素,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在于:1.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2.加强适用法律者的理性。3.间接促使当事人接受法律适用的结论。

五、案例题

1. 答案:提示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为判决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时的基本解决方式,我国《立法法》也明确了这一点。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的规范构成了省人大制定的《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范的上位法,因此前者优先于后者适用。

(2)推理步骤:第一步:种子法与种子管理条例在赔偿标准问题上发生规范冲突,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即种子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确定大前提)。第二步:本案中甲县和乙县两公司对于甲县公司违约后产生的种子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符合种子法关于“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这一规范的适用条件(将事实涵摄在大前提之下)。第三步:根据“价格争议适用市场价”(大前提)和甲县、乙县两公司就种子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小前提)得出“甲县、乙县两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价格”的判决(结论)。

(3)应当判决“甲县、乙县两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赔偿价格”。因为此时不发生规范冲突问题,法官可同时引用《X 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注意:只有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问才存在新、旧法的关系,显然《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构成新、旧法关系。)

综述:本体的概念、方法和应用

综述:本体的概念、方法和应用 王昕 摘要:近十年来,本体(ontologies)和本体工程(ontological engineering)在知识工程及其相关的应用领域获得广泛的关注。本文作者在研究产品设计知识重用的过程中,阅读了大量有关本体的文献资料。作者认为,本体工程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基于知识的软件开发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应用前景,而在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扼要介绍了这一新兴学科分支的概念、方法及研究和应用现状。 关键词:本体,本体工程,知识共享和重用 本体论(Ontology:o大写)原是哲学的分支,研究客观事物存在的本质。它与认识论(Epistemology)相对,认识论研究人类知识的本质和来源。也就是说,本体论研究客观存在,认识论研究主观认知。而本体(ontology:o小写)的含义是形成现象的根本实体(常与“现象”相对)。 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建模必须在知识库和两个子系统之间建立联系:agent行为(问题求解技能)和环境(问题存在的领域)。而长期以来,AI的研究者较为注重前一个子系统,而领域知识的表达依赖于特定的任务,这样做的好处是只需要考虑相关的领域知识。但是,大规模的模型共享、系统集成、知识获取和重用依赖于领域的知识结构分析。因此,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任务独立(task-independent)的知识库(本体)的价值被发现,并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作者在研究产品设计知识重用的过程中,阅读了大量有关本体的文献资料。作者认为,本体工程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基于知识的软件开发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应用前景,而在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将扼要介绍这一新兴学科分支的概念、方法及研究和应用现状。 1 本体的基本概念 1.1 本体的定义 近十年来,本体的研究日趋成熟。在各种文献中,尽管与本体相关的概念和术语的用法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事实的使用约定已经出现。在参考文献[2]、[3]中,作者根据已有文献中相关概念和术语的使用情况,提出了推荐的使用约定。我们首先列出本体的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然后对相关的概念做简要的描述。 本体(ontology)的几个代表性定义: (1) 本体是对于“概念化”的某一部分的明确的总结或表达。 (2) 本体在不同的场合分别指“概念化”或“本体理论”。 (3) 本体是对于“概念化”的明确表达。 (4) 本体是用于描述或表达某一领域知识的一组概念或术语。它可以用来组织知识库较高层次的知识抽象,也可以用来描述特定领域的知识。

法的本体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定义 2. 法律规则 3. 法律原则 4. 法律概念 5. 法律部门 6. 法的效力 7. 法律关系 8. 法律事实 9. 法律事件 10.法律程序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中国古代“法”字的产的含义的是()。 A.平之如水 B. 法,刑也 C . 公平D.保障权利 2.下列有关法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在汉语中,法仅指成文法,不包括不成文法 B. 在西方,无论哪一个民族的语言中“法”,都有“法”、“权利”二义 C. 中国近代以来,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代替 D. 在汉语中法与律含义一致 3.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 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 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6.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7. 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6, 5(5), 801-805 Published Online November 2016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0316778815.html,/journal/ass https://www.360docs.net/doc/0316778815.html,/10.12677/ass.2016.55113 文章引用: 莫东林. 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J]. 社会科学前沿, 2016, 5(5): 801-805. Material Ontology Is the Ontology of Marxist Philosophy Donglin Mo Department of Marxism,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Received: Nov. 8th , 2016; accepted: Nov. 22nd , 2016; published: Nov. 28th , 2016 Copyright ? 2016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360docs.net/doc/0316778815.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The existence of ontology in Marxism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debate in academia. Marxist ontology is the material ontology, because Marxism, starting from the practice, carries out the material ontology to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fields; Marxism is more concerned about people, emphasizing the human sensibility; and the material ontology of Marx has a distinct value orienta-tion. However, practical ontology has its limitations. Keywords Ontology, Material Ontology, Existence, Practice 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 莫东林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收稿日期:2016年11月8日;录用日期:2016年11月22日;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8日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是否存在本体论这一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是Open Access

本体理论与领域本体的构建

第二章本体理论与领域本体的构建 2.1 本体理论 2.1.1 本体的基本概念 本体论(Ontology)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哲学领域,是形而上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支,与认识论相对。认识论研究人类知识的本质和来源,即研究主观认知,而本体论研究的则是客观存在。Ontology一方面研究存在的本质,另一方面研究客体对象的理论定义,即整个现实世界的基本特征。现在哲学领域较多翻译为“本体论”。经过多年的演进,到今天,经过人们对“本体”这一概念的重新理解和定位,本体的理论与方法早已被信息领域采用,用于知识的组织、表示、共享和重用。 本体在计算机学科的使用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Alxenader在1986年发表的文章被视为本体在计算机领域获得不同于哲学领域的新的研究的起点。随后Ontolgoy在人工智能领域界获得稳步的发展,并被逐渐赋予了新的含义[8-9]。1991年,在人工智能领域,Neches等人最早给出Ontology定义,Neches认为[10]“An ontology defines the basic terms and relations comprising the vocabulary of a topic area,as well as the rules for combining termsand relations to define extensions to the vocabulary.”即“一个本体给出构成相关领域词汇的基本术语和关系,以及利用这些术语和关系构成的规则定义这些词汇的外延规则。”本体定义了组成主题领域的词汇表的基本术语及其关系,以及结合这些术语和关系来定义词汇表外延的规则[11]。199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知识系统实验室(Knowledge System Laborary,简称KSL)的Gruber给出了本体在信息科学领域被广泛接受的定义:“An ontology is an explicit specification of a conceptualization”[12]。即“本体是概念化的明确的规范化说明”。这也是最著名并被引用最为广泛的定义。1995年Guarino和Giaretta 将本体定义为[13]“本体是概念化的明确部分的说明一种逻辑语言的模型。”这个定义与Gruber的理解有异曲同工之妙。随后在1997年W.N.Borst对Gruber的定义进行了引申,提出了“本体是共享概念模型的形式化规范说明”,以及1998年J.Studer的“本体是共享概念模型的明确的形式化的规范说明”。 本体的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进行着不断的变化发展,为明确起见,现将本体发展史中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列表如下: 表2.1 本体发展史中的定义列表时间/提出人定义 1991/Neches 一个本体给出构成相关领域词汇的基本术语 和关系,以及利用这些术语和关系构成的规

关于本体论的研究综述

?综 述? 关于本体论的研究综述 顾金睿,王 芳 (南开大学商学院,天津300017) 摘 要:本文是一篇关于本体论的综述性文章,介绍了本体的概念、本体的理论研究,包括本体 的建模元语、分类、表示语言、构造规则以及目前研究本体的权威机构,对与本体相关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分别探讨了本体与语义网络,本体与语义网,本体与叙词表的关系,最后介绍了本体在信息检索以及其他一些领域的应用。 关键词:本体;语义网络;语义网;叙词表;信息检索中图分类号:G 25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34(2007)06-0949-08 Overvie w of the Subject of Ontology G U Jin -rui ,WANG Fang (Business School o f Nankai Univer sity ,Tianjin 300071,China ) Abstract :This is a com prehensive paper on the subject of ontology.I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the theory re 2search of ontology ,including m odeling primitive ,classification ,dem onstration languages ,construction rules ,and the authoritative agencies that engage in the ontology research recently.The ontology -related con 2cepts are als o presented in this paper.It separately probes into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ontology and seman 2tic netw ork ,ontology and semantic web ,and ontology and thesaurus as well.Finally what unfolds is the ap 2plication of ontology on the information research and other fields. K ey w ords :ontology ;semantic netw ork ;semantic web ;thesaurus ;information retrieval 收稿日期:2006-09-18 作者简介:顾金睿(1983-),女,天津人,本科生;王 芳(1970-),女,宁夏中宁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从事电子政务与信息经济学研究. 本体的概念起源于哲学领域。17世纪,德意志哲学家郭克兰纽(R 1G oclenius )首次提出“On 2tology ”一词。哲学领域的“Ontology ”在苏格拉底提出“始基”问题中萌芽,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它的雏形,中世纪经院哲学使之最终成熟起来【1】。《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简化汉字本)对于“Ontology ”的英文解释是:“the depart 2ment of metaphysics concerned with nature of existence ; specific theory of this ”【2】 。从词源来看,英文的“On 2tology ”最早来自拉丁文“Ontologia ”一词,而拉丁 文又源自希腊文。就希腊文的字面意思来说,On 2tologia 是指“on ”的“log os ”。“log os ”译为中文是 指“理念、理性、哲学”,音译为“逻各斯”【3】 。“Ontology ”在汉语中也有不同的译名,如“万有论”、“存有论”、“本体论”、“存在论”等,其中以 “本体论”流传最广【4-5】 。 1 本体的概念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本体定义为研究 第25卷第6期2007年6月 情 报 科 学 V ol.25,N o.6 June ,2007

本体的概念和应用总结

一、Ontology 的定义: Ontology 是一种能在语义和知识层次上描述信息系统的概念模型建模工具。Ontology 是对概念模型的明确的、形式化的、可共享的规范。 这包含4层含义:概念模型( conceptualization)、明确(explicit)、形式化( formal)和共享(share)。 概念模型:指通过抽象出客观世界中一些现象( Phenomenon)的相关概念而得到的模型。概念模型所表现的含义独立于具体的环境状态。 明确:指所使用的概念及使用这些概念的约束都有明确的定义。 形式化:指Ontology 是计算机可读的(即能被计算机处理)。 共享:指Ontology 中体现的是共同认可的知识, 反映的是相关领域中公认的概念集,即Ontology 针对的是团体而非个体的共识。 Ontology 的目标是捕获相关领域的知识,提供对该领域知识的共同理解,确定该领域内共同认可的词汇,并从不同层次的形式化模式上给出这些词汇(术语)和词汇间相互关系的明确定义。 补充1:在与领域的本体概念 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在与领域,理论上,本体是指一种“形式化的,对于共享概念体系的明确而又详细的说明”。本体提供的是一种共享词表,也就是特定领域之中那些存在着的或概念及其属性和;或者说,本体就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有结构化的特点,且更加适合于在之中使用;或者说,本体实际上就是对特定之中某套及其相互之间的形式化表达(formal representation)。 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对象类型相互关系术语集计算机系统领域概念关系二、Ontology 的建模元语 Perez 等人认为Ontology 可以按分类法来组织,他归纳出Ontology 包含5个基本的建模元语(Modeling Primitive)。这些元语分别为:类(classes),关系(relations),函数(functions),公理(axioms)和实例(instances)。通常也把classes 写成concepts 。 概念的含义很广泛,可以指任何事物,如工作描述、功能、行为、策略和推理过程等等。 类:集合(sets )、概念、对象类型或者说事物的种类。 关系代表了在领域中概念之间的交互作用。形式上定义为n 维笛卡儿乘积的

本体的类型

本体的类型 某些学者将本体看作是构造知识库的一种途径,另一些学者认为本体是知识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专家将本体视为在不同平台间进行互操作处理的关键技术,注重应用和效益的专业人士则将本体的研究应用于企业业务流程的重组等实际工作之中。 由于应用领域的不同,对本体研究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涉及特定学科领域的本体,被称为领域本体(Domain ontology),涉及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世界的常识的本体,被称为顶级本体、上层本体或通用本体(Upper ontology)。涉及问题求解的本体,被称为问题、方法或问题求解本体或应用本体(Problem-solved ontology/Application ontology),涉及知识表示语言的本体,被称为表示本体(或称元本体)、宏本体(Representation ontology或Meta-ontology) 。在基于Web的智能信息检索应用中,本体通常作为用户感兴趣领域的领域模型,同时还可以用作进行文档统一注释的知识表示语言体系和标准。具体来讲: (1)表示本体(元本体,Representation ontology或Meta-ontology ),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知识表示体系中,用来获取对知识进行形式化的表达元词(即词根)的本体。例如,框架本体(Frame ontology),定义了用来获取普遍规律的术语,这些普遍规律常用在以对象为中心的知识表示系统(如框架、描述逻辑 (DL-Description Logics,以下简称DL)等)中。这类本体定义了概念,例如类、关系(Relation)、函数、数量(Arity )、精确的学科领域(Exact-domain)、精确的范围(Exact-range)、一元关系(Unary-relation ),二元关系 (Binary-relation)等。在这样的本体中,“关系”是元组(数组)集〔Sets of Tuples)由谓语命名,函数是关系的特殊实例,类是一元关系(在“类”里没有针对类型的特定语法),而且作为集合(而不是表示方式),类得到了广义的定义。 (2)上层本体或通用本体、顶级本体(General or Upper-ontology),划分了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实体的不同种类。具有普遍意义的观念在这类本体中得到了表示,这些观念不依赖于特定的问题或学科领域。在这类本体中,被定义的知识可以跨学科应用,这些知识还包括与事物、事件、时间、空间和地区等相关的词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 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 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一法的本质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等人。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代表的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仅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一个方面,而是认为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1.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体现在: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这也被称为法律的形式主义。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理解这一命题应该注意: ①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根本意志。 ②在一定情况下,法还同时反应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③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故法律也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的物质制约性 ①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立法者是把由一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规则表述出来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

本体论的研究和应用现状

本体论的研究和应用现状 刘红阁 郑丽萍 张少方 摘要 “本体论”原是哲学研究中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近年来,本体论的研究和应用受到了知识工程及相关应用领域的广泛关注。本文对目前本体论的研究和应用现状进行了综述,主要内容包括:本体的定义、发展本体的原因、本体的设计原则和方法论、本体的描述语言和国内本体的研究现状。最后本文指出了当前本体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未来本体论研究的主要方向。 关键字 本体论、知识工程、语义Web 1引言 “本体论” (Ontology,大写O)原是哲学研究中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研究客观事物存在的本质和组成。本体论在哲学定义上的主要特点在于本体论是关于世界某个方面的一个特定的分类体系,这个体系不依赖任何特定的语言。近年来,随着信息科学的飞速发展,本体论逐渐用于知识工程和信息科学等领域之中。 本文就目前本体论的研究和应用现状进行了系统介绍和综合评述。首先就本体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第2节),其次给出了发展本体的原因以及本体的具体应用领域(第三节),介绍了本体的设计原则和方法论(第4节)、当前主流的本体描述语言(第5节),讨论了国内本体论研究和应用状况(第6节),最后本文指出了当前本体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未来本体论研究的主要方向(第7节)。 2本体是什么? 本体论(Ontology)和本体(ontology)在英文表示是不一样的,即一个用大写的“O”开头,另一个则用小写的“o”开头。本体论这个术语诞生于17世纪,派生于希腊语的onto 和logia,是一个哲学的分支。从哲学上来说,本体论是研究客观事物存在的本质,所以本体论在哲学上的真正内涵是对世界上任何领域内的真实存在所做出的客观描述。对本体论的理解,人们不存在什么疑问。但是对本体(ontology)的理解,哲学界和计算机科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在哲学界,本体作为表述哲学理论的术语,是指形成现象的根本实体。 近十多年来,本体论的研究日益成熟,也已经远远超过了哲学的范畴,和信息技术(例如:面向对象系统)、知识工程及人工智能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本体论最近在Web上的应用直接导致了语义Web的诞生,企图解决Web信息共享中的语义问题,给Web带来了勃勃生机和无限遐想。 知识工程界认为本体是一种engineering artifact(工程人造物)。尽管本体论的研究日益成熟,但“本体究竟是什么”仍是一个争论中的话题。本文根据时间顺序就部分研究者对本体做出的定义列出如下,以供参考: 首先, Neches et al.(1991)指出:“一个本体定义了组成主题领域的词汇的基本术语和关系,以及用于组合术语和关系以定义词汇的外延的规则。” 该定义只是给出了建立一

物质和意识哪个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本体论

物质和意识哪个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本体论 本体论的基本问题 ontology的根本问题是:“存在的最初分类是什么?”不同流派的哲学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解释。 这个问题使得在神学、图书馆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方面都需要运用本体论的知识,而且反映到宇宙学、道德和审美观念上。另外存在论提出的问题还包括: 什么是存在? 什么是物质物体? 什么是物体的基本属性 用什么区别确定一个物体? “物质物体存在”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物体的特性是什么? 存在的特性是什么? 什么时候物体不再存在?并不仅仅是变化。 为什么物体可以相对于虚无存在? 存在论历史 存在论最早可追朔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曾经定义存在论为“研究物体的存在的科学”。具体地说是研究物体的分类,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一个物体可以被定义为“存在”。比如包括“普遍”的问题和“具体”的问题 观念,物体,联系 关于存在可以提出许多问题:“什么是存在?”“什么在存在?”“我是什么?”等,对于本体论来说,最基本的是找出什么是物体、什么是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启蒙时代笛卡儿提出的“我思故我在”开启了本体论基本问题的先例,但笛卡儿并没有深入研究,也认为没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他认为“我思故我在”证明了上帝的存在,后来的神学家们也认为:“究竟是谁可以将这句话普遍应用到一切事物中?”当然只有上帝。但到了20世纪,当数理哲学,科学哲学和基本粒子物理学的新发现,将以前许多物质的所谓界限都打破了,人们不再满足于神学的说法。 实体和环境 在20世纪各个不同时期存在着形而上学的主观主义学派,客观主义学派,相对论学派等不同流派,后现代主义的实体哲学家们力图通过在不同环境下的哲学行动来重新定义上述的各个问题,主要依赖于生物学、生态学和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了解动物在自然和人工提供的环境中的认知情况。 命题相对于不同环境的变化,使得存在更难定义。如果人们说:“A是B”,“A必定是B”

本体的概念

1 关于Ontology 1.1 Ontology的定义 Ontology最早是一个哲学的范畴,后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被人工智能界给予了新的定义。然后最初人们对Ontology的理解并不完善,这些定义也出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列表如下: 关于最后一个定义的说明体现了Ontology的四层含义: l 概念模型(cerptualization) 通过抽象出客观世界中一些现象(Phenomenon)的相关概念而得到的模型,其表示的含义独立于具 体的环境状态 l 明确(explicit) 所使用的概念及使用这些概念的约束都有明确的定义 l 形式化(formal) Ontology是计算机可读的。 l 共享(share) Ontology中体现的是共同认可的知识,反映的是相关领域中公认的概念集,它所针对的是团体而不 是个体。 Ontology的目标是捕获相关的领域的知识,提供对该领域知识的共同理解,确定该领域内共同认可的词汇,并从不同层次的形式化模式上给出这些词汇(术语)和词汇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定义。 1.2 Ontology的建模元语 Perez等人用分类法组织了Ontology,归纳出5个基本的建模元语(Modeling Primitives):

l 类(classes)或概念(concepts) 指任何事务,如工作描述、功能、行为、策略和推理过程。从语义上讲,它表示的是对象的集合,其定义一般采用框架(frame)结构,包括概念的名称,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关系的集合,以及用自然语言对 概念的描述。 l 关系(relations) 在领域中概念之间的交互作用,形式上定义为n维笛卡儿积的子集:R:C1×C2×…×Cn。如子类关系(subclass-of)。在语义上关系对应于对象元组的集合。 l 函数(functions) 一类特殊的关系。该关系的前n-1个元素可以唯一决定第n个元素。形式化的定义为F:C1×C2×…×Cn-1→Cn。如Mother-of就是一个函数,mother-of(x,y)表示y是x的母亲。 l 公理(axioms) 代表永真断言,如概念乙属于概念甲的范围。 l 实例(instances) 代表元素。从语义上讲实例表示的就是对象。 另外,从语义上讲,基本的关系共有4种: 在实际建模过程中,概念之间的关系不限于上面列出的4种基本关系,可以根据领域的具体情况定 义相应的关系。 本体论是信息科学与计算机科学领域之中的一个致力于本体之设计、构建、存储、更新、维护、发布、共享、应用和评价以及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本体之间相互关系(如映射关系)的研究和应用领域。

语言本体论概述

语言本体论概述 一、语言是什么? 现代汉语词典:语言是人类所特有的用来表达意思、交流思想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由语音、词汇和语法构成一定的系统。 从两个方面来定义语言,一是从社会功能方面来说,即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人类所特有的,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因为动物是没有语言的。语言通常被当作人们交际的工具,并以此为社会服务。一是从内部结构来说,就语言自身而言,它是由语音和语义结合而成、由词汇和语法所构成的符号系统。 二、本体论 现代汉语词典:本体指德国哲学家康德唯心主义哲学中的重要概念,指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 本体又译为实体,是表明万物的本原、基础、本质、原因和终极性质的范畴。“本体论”是对概念化的精确描述,是关于存在的理论,所探讨的是事物(自然界、社会和人)的本原和本性的存在方式、生成运演及其本质意义的终极存在问题。 语言本体论:我的理解是,从语言文论而不是语言哲学的角度来说,语言本体论,是指在二十世纪西方兴起的以语言为研究对象、以语言为本体,并坚持文学是语言的建构、语言是文学的本质的一系列文艺理论,它包括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及现象学的解释学传统。 西方哲学,本体论→认识论→语言论 语言本体论的哲学基础:真正为其奠基的是逻辑实证主义。弗雷格的意义与指称的关系研究,开辟了语言论转向的先河,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则将其推向深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自组织系统为确定语言的可能世界完成了历史性的理论创造。语言哲学代表有奥斯汀,洪堡,乔姆斯基等。 艾布拉姆斯在《镜与灯》中提出的文学四要素:宇宙—作家—作品—读者 从作品的外部研究(一种是从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中探索文学创作的决定性因素;一种认为文学主要是创作者个人的产品,于是便断定文学研究主要地必须从考察作者的生平和心理着手;还有一种主要从人类精神中的集体创造活动如思想史、神学史和其他的艺术中,探索文学的起因;还有一种要以“时代精神”,即一个时代的精神实质、知识界气氛或舆论“环境”以及从其他艺术的特质中抽取出来的一元性力量来解释文学——韦勒克、沃伦,P66)→作品内部研究,文学学→文学科学,内容(或材料)→形式,从作者→作品→读者 三,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 他提出的新观念把语言当作一个共时的静态的符号系统;探索其内部结构。这一新观念扭转了语言学的历史走向,开拓了现代语言学的新格局。索绪尔是结构主义的始祖,也是符号学的创始人。 1,语言与言语:语言是一种系统,是一种抽象的规范;言语是我们说的具体的话,是单个的话语。索绪尔区分了作为社会性系统的语言和作为个人对该语言系统的运用的言语。他从语言中删除了声学的和心理学的“内容实体”,使其只限于是“形式”。 2,能指与所指:能指是声音形象;所指是概念。它们的关系是任意的,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只是一种文化、历史的约定俗成。 3,共时性与历时性:共时性:把一个语言现象看成是它同时代的一个整体系统中的一分子,从而研究某一特定时期内一个语言现象的全部问题。历时性:把一个语言现象看成在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七章 法律体系 一、概念题 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 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 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

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 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例如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部门等等,都是一个个独立的部门法。因此,二者可以说是一致的。 5.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制度,是从法理上讲的,是指在制定、适用法律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 区别:一个法律部门往往包含了该调整对象范围内所有的法律制度。但是,有的法律制度按照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性质从属于某一法律部门,但同时也往往分属其他部门,如所有权制度主要从属于民法部门,也分属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因此,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本体概念、描述语言和方法论方面的综述

本体概念、描述语言和方法论方面的综述。 一、本体的概念 Ontology 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哲学领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384-322 b.c.)。它在哲学中的定义为“对世界上客观存在物的系统地描述,即存在论”,是客观存在的一个系统的解释或说明,关心的是客观现实的抽象本质[1]。 在人工智能界,最早给出Ontology定义的是Neches等人,他们将Ontology定义为“给出构成相关领域词汇的基本术语和关系,以及利用这些术语和关系构成的规定这些词汇外延的规则的定义”[1]。Neches认为:“本体定义了组成主题领域的词汇表的基本术语及其关系,以及结合这些术语和关系来定义词汇表外延的规则。”(“An ontology defines the basic terms and relations comprising the vocabulary of a topic area, as well as the rules for combining terms and relations to define extensions to the vocabulary.”)[6]。 后来在信息系统、知识系统等领域,越来越多的人研究Ontology,并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其中最著名并被引用得最为广泛的定义是由Gruber提出的,“本体是概念化的明确的规范说明”,原文参见: "An ontology is an explicit specification of a conceptualization. The term is borrowed from philosophy, where an Ontology is a systematic account of Existence. For AI systems, what "exists" is that which can be represented. When the knowledge of a domain is represented in a declarative formalism, the set of objects that can be represented is called the universe of discourse. This set of objects, and the describabl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m, are reflected in the representational vocabulary with which a knowledge-based program represents knowledge. Thus, in the context of AI, we can describe the ontology of a program by defining a set of representational terms. In such an ontology, definitions associate the names of entities in the universe of discourse (e.g., classes, relations, functions, or other objects) with human-readable text describing what the names mean, and formal axioms that constrai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well-formed use of these terms. Formally, an ontology is the statement of a logical theory."[2, 3]。 和这个定义类似的有N. Guarino and P. Giaretta (1995)“本体是概念化的明确的部分的说明/一种逻辑语言的模型”(“an ontology is an explicit, partial account of a conceptualization/ the intended models of a logical language.”)。 W. N. Borst对该定义也进行了引申“本体是共享的概念模型的形式化的规范说明”(“An ontology is a formal specification of a shared conceptualization”)[11] Fensel对这个定义进行分析后认为Ontology的概念包括四个主要方面[4]: 1. 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客观世界的现象的抽象模型; 2. 明确(explicit):概念及它们之间联系都被精确定义; 3. 形式化(formal):精确的数学描述; 4. 共享(share):本体中反映的知识是其使用者共同认可的。 原文:“an abstract model of a phenomenon termed ‘conceptualization’,a precise mathematical description hints the word ‘formal’, the precision of concepts and their relationships clearly defined are expressed by the term ’explicit’and the existence of an agreement between ontology users is hinted by the term ‘shared’.” Swartout将本体定义为:“本体是一个为描述某个领域而按继承关系组织起来作为一个知识库的骨架的一系列术语”。(“An ontology is a hierarchically structured set of terms for describing a domain that can be used as a skeletal foundation for a knowledge base.”)[5]。他的

本体论与认识论

本体论与认识论 摘要:本体论是研究哲学所无法绕开的结,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哲学上发生了几次重大的转向,哲学的研究 视角也不断的发生改变,但本体论哲学并没有随之覆灭,本体论哲学 试图从人所从来的终极存在,始初本基中去理解和把握人的存在本 性、行为、根据以及前途命运的一种理论方式,这种形式逻辑的哲学 与经验世界相分离,但它的这种高高在上的地位并不因远离生活而失 去价值,相反却像明灯一样,指引着人们。 关键词:本性终级存在纯粹原理形式逻辑实在意义 一,导论 哲学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试图为人类提供某种关于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终极性的根据、尺度和标准,也就是为人类提供某种安身立命之本,这就是哲学的终极关怀,也就是哲学的本体论追求。 一般哲学史著作都认为,与古代和中世纪哲学相比,近代西方哲学发生了研究重心的转换,即从重点研究“本体论”问题转向重点研究认识论问题,简称认识论转向(epistemological turn);现代西方哲学与近代西方哲学相较,又发生了一次转变,从重点研究认识论问题转向重点研究语言问题,即所谓“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这种概括有一定道理。但是,近现代哲学所发生的两次“转

向”,并不意味着作为最古老和最基础的哲学分支——存在论的消失;相反,在近代哲学中,按照本体论的方式去探讨存在论问题的取向,特别是继续把它作为一种哲学观念和哲学型态来看待的局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根本改变。只是在休谟和康德具有摧毁性的批判之后,传统本体论哲学所探讨的问题才成为可疑或必须“存疑”的问题。“存疑”不等于问题的取消,而只是要求对本体论的基础进行“审查”(如康德)。因此,在康德之后,黑格尔通过重建理性工具,又重新恢复了本体论哲学的基本信念。本体论是研究哲学所无法绕开的结,然而,本体论研究的内核是什么?研究本体论的意义何在?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反思,二,本体论的概念 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哲学规定为关于“本体”之学,按照他的理解,这种本体之学的目标是寻找“万物始所从来,与其终所从入者,其属性变化不已,而本体常如”的东西。西方哲学中第一次提出“本体论”(ontology)这个术语并为之下定义的是近代德国哲学家沃尔夫,黑格尔曾转述过它的定义:“本体论,论述各种有关‘存在’的、抽象的、完全普遍的哲学范畴,认为存在是唯一的、完善的;其中出现了唯一者、偶性、实体、因果诸范畴;这是抽象的形而上学。”①我们可以简单的说本体论就是关于“存在”的学说。由于形而上学是以本体论为主要内容的,人们常把形而上学等同于本体论,康德哲学使西方形而上学的命运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故而人们称康德以前的西方形而上学为“传统”形而上学。高清海先生在分析亚里士多德对“本体”观念的理解时指出:“所谓本体论,顾名思义就是试图从人所从来的终极存在,始初本基中去理解和把握人的存在本性、行为、根据以及前途命运的一种理论方式。从这种理论 ①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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