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谈谈如何学习法律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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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学好法律课程(总结版)

法律专业包括诸多法律课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理论深邃、实践性强,许多法律概念相近、易混不易区分,学习起来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只要我们有信心和决心,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技巧和要领,是可以学好,而且一定能够学好的。这里,就怎样学好法律课程谈几点意见,供学员们学习时借鉴。

一、明确法律课程的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学科的基本结构

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程,诸如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合同法等等,都是一部法律,而阐述该法律的应是一门学科。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共同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门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体现在各门法律课教材的各个章、节里。例如,在合同法教材的合同成立一章中,基本概念是要约、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要约撤销、承诺、承诺撤回、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理论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基本知识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的条件、承诺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掌握了法律课程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学好法律课程的基本功,有了这个基本

功,才能真正学好法律课程。

此外,在学习步骤上,开始学习法律课程时,首先应当从总体上了解该法律课程教材有几大部分,先后顺序是什么?每一大部分中又有哪些主要问题?每一个问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尽可能在脑子里勾画出一个整体轮廓。学习法律课程教材之前,先了解它的“整体框架”即基本结构,对进一步深入学好法律课程是有裨益的。

二、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

各门法律课程的教材,在内容上不拘泥于各部法律的条文,增加了理论的阐释,介绍了各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法律理论问题。所以,教材是全面概括了各门法律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因此,学好各门法律课程指定教材,对每一个学员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有的学员工作忙、时间紧,通常总希望学习的范围小一点,有的学员在学习时,前面学几章,跳几章学后面的,有的学员自以为这部分重要便多学,那部分不重要而不学或者一溜而过。这种心情和学习方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科学的,所学的知识不完整,因而是不可靠的。要学好法律课程教材,不能不注意全面学习。所谓全面学习,是要求细读教材的全部,即逐章、逐节、逐个问题地学习,在逐章、逐节循序渐进地学习中,对每一个问题都要有全面的理解与掌握。这里,举例说明,就学习基本概

念来说,学习法理学,可以把这门课程所有基本概念按它们的逻辑顺序排列出来:法学、法学体系、法律、法律历史类型、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制裁、司法制裁、行政制裁……然后加以比较、记忆。这样就较容易全面系统地掌握本门课的基本概念。在学习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时,也要从总体上系统地学习,以学习法的产生的内容来说,脑子里应有这样一个系统思路:法最初是怎样产生的——有其经济的和阶级的根源;私有制法是怎样产生的——一般是在继承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法国和英国在继承旧法的方式上又有区别;社会主义法是怎样产生的——一般是在建立人民政权和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中国和前苏联在建立新政权、废除旧法的方式和过程上又各具特点。这样学习,脑子里就能形成一个关于法的产生问题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学习效果较好,能够起到加深理解,加固记忆的作用。

此外,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有许多内容相互关联,有些内容容易互相混淆。因此,学习教材某些内容要与相关内容联系起来,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学习。例如,在学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合同概念、企业所得税、合同仲裁时,分别与学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涉外合同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外经济仲裁联系起来对照着学,就有助于明确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有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有助于记住有关内

容。

当然,全面学习,不是要求学员将教材中的全部内容逐字逐句背诵下来,而是要求学员能从整体上对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的基本内容加以系统地掌握。

三、注意掌握法律概念的核心内容和相近、易混法律概念的区别

每一法律学科中,法律概念是很多的,每一个概念,都有其核心内容,这是共同的。学习时要牢牢抓住。例如,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平等主体”就是核心内容。又如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订立合同”则为核心内容,除此,便不是要约或者说不是合同法上讲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中“同意”是核心内容,否则,便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这就要求学员在学习基本概念时,既要了解它的内容,又要了解它的法律特征。在了解它的内容时,既要善于找出并掌握它的核心内容,又要十分注意它与相近、易混但不相同的概念的区别。例如,在学习代位权制度时,要注意与代理权的区别,因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又如,在学习撤销权制度时,应与在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区别开

来。前者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享有撤销权的人是债权人,他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后者则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而设立的。享有撤销权的人乃是一方当事人,他只能请求撤销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再如,在学习某些基本概念时,也可以将不同的法律学科中相近、易混的概念联系起来学。例如,在我国,凡是扣留处分,都是依法限制违法分子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但是,有人往往把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秩序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所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等方面都是有明显区别的,绝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又如,有人把法律上“宣告死亡”误认为“判处死刑”,这也是不对的。宣告死亡指民事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是活人,也可能是已经死亡的人。判处死刑指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从实体上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所以,民事诉讼中的宣告死亡与刑法上的判处死刑,是完全不同的决不能混为一淡。

可见,学习时,在本法律学科中将相关基本概念、内容和在不同

法律学科中的将相近、易混不相同的概念贯串起来对照着学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既能检验你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序,也能锻炼分析、归纳问题的能力。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学科,绝大多数都是应用型学科。学习、研究每门法律学科应联系立法和司法实际。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而应把理论上的学习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教材出版后,颁布的与教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同时,要注意了解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加学员的感性知识,培养和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我们学员来说学会分析各类案例是一种重要形式,即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各类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解决、处理方法。例如,1998年5月,公民甲与某工厂签订普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履行后,工厂用甲的专利生产的产品销路很好,合同履行正常。后甲又授权另一公司用其专利。某工厂以甲既然已许可自己使用其专利,就不应再许可别人使用其专利为由,拒绝支付尚未交付的专利使用费。双方经协商未果,甲起诉至法院。在这个案例中,

工厂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在分析案例时,首先要搞清解决什么问题。本案例集中在工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上。其次运用所掌握的有关法律。分析案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工厂的理由不成立,甲有权取得专利使用费。理由如下:①甲和工厂所签订的是普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非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甲有权把该专利使用权出让给工厂以外的第三人;②工厂作为受让方(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夏国强

第四版管理学课后所有答案

第一章: 第一题答案:1:目的性:人类正是在为实现预期目的的活动中,在不断地劳动,思考,谋划,设计和组织管理的过程中,逐步进化的。2:依存性:人类的目的性来源于对外部环境和人类自身的相互依存关系。3:知识性:人类能从过去的实践中学习,从前人的经验中学习,并能把学到的知识加以记忆,积累,分析和推理,从而形成人类独有的知识体系。人类活动的上述三个特点为人类的管理实践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回答了为什么管理实践与人类历史同样悠久的原因。 第二题答案: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调。管理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管理的载体是一个组织2: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人3:在管理的资源配置中,人才是第一资源。4:管理的任务:在一般意义上讲,它是通过采取某些具体的手段和措施,设计、营造、维护一种环境,包括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环境,使所有管理对象在特定的环境中,做到协调而有序地进行活动。 第三题答案:许多新的管理论和管理学实践已一再证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这五种管理职能是一切管理活动最基本的职能。计划:制定目标并确实为达成这些目标所必需的行动。组织中所有的管理者都必须从事计划活动。根据工作的要求与人员的特点,设计岗位,通过授权和分工,将适当的人员安排在适当的岗位上,用制度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上下左右的相互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组织结构,使整个组织协调运转——这就是组织的职能组织目标决定着组织的具体形式和特点指导人们的行为,通过沟通增强人们的相互理解,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激励每个成员自觉地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共同努力。控制的实质就是使实践活动符合与计划,计划就是控制地标准。创新职能与上述各种管理职能不同,他本身并没有某种特有的表现形式,他总是在与其他管理职能的结合中表现自身的存在与价值。 每一项管理工作都是从计划开始,经过组织、领导到控制结束。各职能之间同时相互交叉渗透,控制的结果可能又导致新的计划,开始了新一轮的管理循环。创新在管理循环中处于轴心的地位,成为推动管理循环的原动力 第四题答案:管理者扮演着十种角色,这十种角色可归入三类。 人际角色:代表人角色、领导人角色、联络者角色信息角色:监督者、发言人、传播人决策角色:企业家、干扰对付者、资源分配者、谈判者管理者需要具备三种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第五题答案: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各种管理工作中普遍适用的原理与方法。管理学的研究方法:归纳法、试验法、演绎法 一:归纳法通过对客观存在的一系列典型事物(经验)进行观察,从掌握典型事物的典型特点、典型关系。典型规律入手,研究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中找出事物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个别——一般1:在管理学研究中,归纳法应用最广,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2:运用归纳法时应注意的几点a:弄清与研究事物相关的因素,以及系统的干扰因素b:选择好典型 c:按抽样检验原理,保证样本容量d:调查问卷时应包括较多的信息数量,并作出简单明确的答案。二:试验法。 三演绎法一般——个别 第二章: 第一题答案:中国传统的管理思想分为1:宏观管理的治国学——(财政赋税、人口管理、货币管理、等) 2:微观管理的治生学——(农副业、手工业、运输、建筑工程等)顺道——顺应宏观的治国理论和客观的经济规律。重人——1:重人心向背2:重人才归离人和——调整人际关系,讲团结、上下和、左右和。守信——信誉人类社会人们之间建立稳定关系的基础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求实——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思想方法和行为的准则对策——运筹谋划,以智取胜。两个要点1:预测2:运筹。节俭——理财和治生都提倡开源节流,勤俭治国法治——我国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先秦法家和《管子》,后逐渐演变成一套法治体系 第二题答案:查理。巴贝奇(英国)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观点,提出了关于生产组织机构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解决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遵循使用的方法。 ■法律事实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判断含义:是一种归类活动,将特定的法律事实归之于某一规范的活动。 ■等置模式含义:法律判断的形成是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与被发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一种契合和等置。 ■法律解释含义;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法律推理含义: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推理概念: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位置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概念: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适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所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又叫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他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根本目的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论证概念: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结论具有可废止型) ■法律漏洞概念: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况,换言之,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特征是(1.与立法目的相悖性2.内容上的欠缺性3.适用上的困惑性) ■法律补充概念:对法律漏洞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法律拟制概念:为实现法的价值,往往通过决断性的虚构事实,运用类比推理,将不同事物同等对待,以实现相同法律效果,或将相同事物不同对待以实现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1.具有法律性特点2.带有程序性和规范性特点 3.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4.具有共性与个性统一特点。 ■法学的历史和法律方法:(1).古罗马时期,(2).中世纪,1.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2.评论法学派(引入辩证法的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及社会实践中的问题)(3).法典化时期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基于法典化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而产生。4.自由法运动及以后,19世纪,强调国家成文法不是唯一法律渊源,法律实践必须重视活跃在社会群体的活的法律,倡导法官对法律的自由发现。■法律方法的发生机理:事实与规范不对称。一,体现:1.事实与规范相对适应,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例外,例如仿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2.事实与规范不相适应,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显失公平。3.事实缺乏规范标准,比如器官移植、代孕。4.事实与规范在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是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容忍的实质的程度。二,原因:1.客观不能。理性有限,词不达意。2.主观故意。避免法律停滞不前,含义不明确但有必要规定,比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3.立法技术缺失。 ■法律方法的中国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2.泛道德化倾向3.缺乏法律论证。 ■法律上的演绎推理:大前提—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于法律的结果),小前提—法律事实,

四年级数学学习方法快速提高成绩的技巧

四年级数学学习方法快速提高成绩的技巧 四年级数学学习方法(一) 1.学习与思考相结合 在学习过程中,对课本的内容要认真研究,提出疑问,追本穷源。对每一个概念、公式、定理都要弄清其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内在 联系,以及蕴含于推导过程中的数学思想和方法。在解决问题时, 要尽量采用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要克服那种死守书本、机械呆板、 不知变通的学习方法。 2.学用结合,勤于实践 在学习过程中,要准确地掌握抽象概念的本质含义,了解从实际模型中抽象为理论的演变过程;对所学理论知识,要在更大范围内寻 求它的具体实例,使之具体化,尽量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思维方法 应用于实践。 3。博观约取,由博返约 课本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来源,但不是唯一的来源。在学习过程中,除了认真研究课本外,还要阅读有关的课外资料,来扩大知 识领域。同时在广泛阅读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研究。掌握其知识结构。 4.既有模仿,又有创新 模仿是数学学习中不可缺少的学习方法,但是决不能机械地模仿,应该在消化理解的基础上,开动脑筋,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而 不拘泥于已有的框框,不囿于现成的模式。 5.及时复习,增强记忆 课堂上学习的内容,必须当天消化,要先复习,后做练习。复习工作必须经常进行,每一单元结束后,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概括整理,使之系统化、深刻化。

6.总结学习经验,评价学习效果 学习中的总结和评价,是学习的继续和提高,它有利于知识体系的建立、解题规律的掌握、学习方法和态度的调整和评判能力的提高。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听课、阅读和解题中的收获和体会。 更深一步是涉及到具体内容的学习方法,如:怎样学习数学概念、数学公式、法则、数学定理、数学语言;怎样提高抽象概括能力、运 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怎样解数学题;怎样克服学习中的差错;怎样获取学习的反馈信息;怎样进行解题过程的评价与总结;怎样准备考试。对这些问题的进一 步的研究和探索,将更有利于学生对数学的学习。 四年级数学学习方法(二) 一、抓住课堂 理科学习重在平日功夫,不适于突击复习。平日学习最重要的是课堂45分钟,听讲要聚精会神,思维紧跟老师。同时要说明一点, 许多同学容易忽略老师所讲的数学思想、数学方法,而注重题目的 解答,其实诸如“化归”、“数形结合”等思想方法远远重要于某 道题目的解答。 二、高质量完成作业 所谓高质量是指高正确率和高速度。写作业时,有时同一类型的题重复练习,这时就要有意识的考查速度和准确率,并且在每做完 一次时能够对此类题目有更深层的思考,诸如它考查的内容,运用 的数学思想方法,解题的规律、技巧等。另外对于老师布置的思考题,也要认真完成。如果不会决不能轻易放弃,要发扬“钉子”精神,一有空就静心思考,灵感总是突然来到你身边的。最重要的是,这是一次挑战自我的机会。成功会带来自信,而自信对于学习理科 十分重要;即使失败,这道题也会给你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勤思考,多提问

科学研究方法

班级:纺研1301 姓名:钱幺学号:1330011050 科学研究方法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技能,掌握了种种方法和工具。科学方法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正确的方法源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指导。历次科学革命和技术变革的发生, 都伴随着方法的跃升和扩展。学习和借鉴成功者的方法, 使我们能够获得启示;有效地使用方法, 使我们少走弯路;具备多种方法运筹帷幌, 利于达到预期的目标。 “方法”源于希腊文,是“沿着”和“道路”的意思,指的是解决问题的道路和方式, 达到目的的手段, 因果间联系的程序,等等。作任何一项工作, 都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方法的正确与错误, 直接影响着工作的成败。方法选用的得当,就可以以最短的时间, 最少的人、财、物力的消耗, 获得最大的效益。 从古至今,方法问题一直是人们注意的重要问题。毛泽东同志曾将方法的作用形象的比喻为过河的桥梁和渡船。历代的哲学家、科学家都对方法作过探讨和归纳, 并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弗兰西斯·培根创始了近代归纳法, 提倡从事观察和实验, 重视事实, 崇尚归纳, 并注重研究科学方法论, 他是给科学研究程序进行逻辑组织化的先驱, 马克思曾评价培根是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始祖,但是他却轻视演绎、推理和数学。笛卡尔在哲学上是唯理论的代表,他在反对经院哲学的同时, 激烈的批判经院哲学烦琐、僵化的教条主义的方法。笛卡尔提出了唯理论的演绎法。他也重视科学的观察和实验, 认为观察和实验给人们提供了原始前题的必要素材, 并能检验用演绎法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伽利略被人们称为近代科学方法论的奠基人,他主张将力学实验与数学方法相结合, 而取得了物理学研究的新成果, 为力学及其它科学开拓了研究的新天地。他的研究方法被牛顿等近代物理学家所继承, 创造了经典力学, 推动了科学的发展。伽利略的研究方法也促进了数学的发展。由于力学和其他科学以及生产实践的需要, 使数学家去寻求新的数学工具, 微积分由此而产生。他的研究方法使人们从中世纪经院式的演绎法的死胡同摆脱出来, 对创立实验科学和以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培根、笛卡尔、伽利略等人, 提出的新的哲学和科学方法论, 对以后的科学方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根据科研方法的类别,常用的科研方法可分为三类:

《法学方法论》导读

《法学方法论》导读 经典学术著作的作者常具有说理明畅的能力,因此通常不须导读为其蛇足,读者只须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静气读去,自能有得。K·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属于这种经典之作。然则何以有此导读?一则因国内对此学科陌生,普遍有视为畏途的倾向,导读式的说明或许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况。二则因本书篇幅不小,加上前述的陌生状态,出读者恐怕一时难以掌握要点,导读希望能指出主要的脉络。最后的原因是:读者面对的并非行文流畅的原文,而是由一位翻译者奋斗完成的译作,因此,读者恐怕需要更大的耐心,也需要更进一步的协助。虽然,导读之目的只在概述原作之主要意旨,译者并未掺杂己意于其中,此宜先述明者。 “引论” 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具有重大意义。借着简短的“引论”,读者事实上已经可以发现,法学方法论所涉及的问题,或许比刚开始想象的药广泛的多。 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作者在本文的第一章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一次作为发展其本身理论的基础。作者首先指出,因本世纪初菲利普·黑克所倡导之“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学习数学的好方法

小学生学习数学的好方法好习惯 1、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当学习遇到挫折和困难时,不要退缩不要抱怨,相信自己会渐渐好起来的!学生应该心平气和,家长也应该心平气和,家长一定要信任自己的孩子一定可以学好数学,而不可责怪他脑子笨,因为一旦你相信你的孩子,他也会相信自己,就会产生无穷的力量,我想教育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让孩子永远充满希望。 2、学会合理安排时间。一定要积极的利用一些零碎的时间,比如上学路上你可以让孩子回忆昨天的知识,如果错了或不知道了,让他一回到教室就看看书本,在放学路上可以让他讲解今天学习的内容,如果说不出来,让他回家再看看书本。要保证每天数学学习的时间,比如每天饭后一个小时做数学,要制定好学习量和质的计划,并监督孩子落实,养成坚持到底的习惯,不管别人怎么说和怎么诱惑,一定要坚持做完功课再出去玩。也许刚开始的时候很难做到,但是克服几次诱惑之后,你就会发现,孩子开始变得越来越有毅力。 3、数学预习不能少。 数学听不懂的重要原因就是上新课时前边学过的知识还没有弄懂或者旧知识已被遗忘了。而预习可以为上课做好准备,从而让学生能主动的听课,能带着问题听课,同时提高了学生的自学能力。所以请家长给孩子做好预习工作:较快的游览教材,例题至少看三遍,认真的理解概念,划出重点内容,找到疑难问题,简单的做些练习题检查效果。从而充分掌握了教材的内容通过对教科书的预习,可以用最少的时间,获得更好的效果,特别是那些数学需要加强的学生,更应该把精力更多的放在课本预习上。 4、听课要有专注的品质 人只有在专注时才能进入最佳学习状态。一要端正课堂学习的态度,尽快进入学习的状态,勤做课堂笔记,但是要以听和想为主。老师提到的注意的地方一定要记录下来。二要积极提问和回答问题,争取回答的机会。答得越多,学习的兴趣也会越大。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振东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振东 王振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新闻'> 1981年—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 1985年—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 法律思想史学、法理学、法学方法论 老庄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着《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专着《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专着《韦伯:社会法学理论》(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 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副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版,2008年第三版); 副主编《中国法哲学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副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2008); 参与编写着作和教材主要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 《马列法学原着选读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社会科学学科大全》(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教材2000年第一版,2006年第二版;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2004年第一版,2007年第二版); 《现代法学基础教程》(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法律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 《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2012年第三版);《世界着名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 主要论文: 《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2期转载; 《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法学家》,2006年第3期; 《韦伯的社会法学方法论思想评析》,《第四届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论文集》;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成人高教学刊》2007年第8期;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其当代意义》,《成人高教学刊》2004年第3期,《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12期转载; 《中国自然法复兴的内在逻辑》,《法学纪元》2005年12期; 《历史法学四题》,《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2期; 《中国自然法复兴与和谐社会建构》,《第三届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论文集》;

学数学有学习方法!小学初中数学学习的17种方法技巧

学数学有学习方法!小学初中数学学习的17种方法技巧 1、对应思想方法 对应是人们对两个集合因素之间的联系的一种思想方法,小学数学一般是一一对应的直观图表,并以此孕伏函数思想。如直线上的点(数轴)与表示具体的数是一一对应。 2、假设思想方法 假设是先对题目中的已知条件或问题作出某种假设,然后按照题中的已知条件进行推算,根据数量出现的矛盾,加以适当调整,最后找到正确答案的一种思想方法。假设思想是一种有意义的想象思维,掌握之后可以使要解决的问题更形象、具体,从而丰富解题思路。 3、比较思想方法 比较思想是数学中常见的思想方法之一,也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手段。在教学分数应用题中,教师善于引导学生比较题中已知和未知数量变化前后的情况,可以帮助学生较快地找到解题途径。 4、符号化思想方法 用符号化的语言(包括字母、数字、图形和各种特定的符号)来描述数学内容,这就是符号思想。如数学中各种数量关系,量的变化及量与量之间进行推导和演算,都是用小小的字母表示数,以符号的浓缩形式表达大量的信息。如定律、公式、等。 5、类比思想方法 类比思想是指依据两类数学对象的相似性,有可能将已知的一类数学对象的性质迁

移到另一类数学对象上去的思想。如加法交换律和乘法交换律、长方形的面积公式、平行四边形面积公式和三角形面积公式。类比思想不仅使数学知识容易理解,而且使公式的记忆变得顺水推舟般自然和简洁。 6、转化思想方法 转化思想是由一种形式变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思想方法,而其本身的大小是不变的。如几何的等积变换、解方程的同解变换、公式的变形等,在计算中也常用到甲÷乙=甲x1/乙。 7、分类思想方法 分类思想方法不是数学独有的方法,数学的分类思想方法体现对数学对象的分类及其分类的标准。如自然数的分类,若按能否被2整除分奇数和偶数;按约数的个数分质数和合数。又如三角形可以按边分,也可以按角分。不同的分类标准就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从而产生新的概念。对数学对象的正确、合理分类取决于分类标准的正确、合理性,数学知识的分类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梳理和建构。 8、集合思想方法 集合思想就是运用集合的概念、逻辑语言、运算、图形等来解决数学问题或非纯数学问题的思想方法。小学采用直观手段,利用图形和实物渗透集合思想。在讲述公约数和公倍数时采用了交集的思想方法。 9、数形结合思想方法 数和形是数学研究的两个主要对象,数离不开形,形离不开数,一方面抽象的数学概念,复杂的数量关系,借助图形使之直观化、形象化、简单化。另一方面复杂的形体可以用简单的数量关系表示。在解应用题中常常借助线段图的直观帮助分析数量关系。 10、统计思想方法

数学课堂小妙招

数学课堂小妙招 很多学生觉得上课的时候听课好像听懂了老师讲的东西,但是到自己实际操作去做题的时候,就头脑一片空白。一听就懂,一做就懵,是由教师、学生、课程设置等多方面所造成的,下面为各位分析一下原因并对症下药: 原因 学生方面的原因主要反映在预习、听课、作业、复习各个环节。一是学习的主动性、计划性不强,所学知识一知半解。二是缺少学习方法,没有勤学好问、预习和复习的良好习惯。 三是对解题的目的不明确,缺乏学习数学的兴趣。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况: 1、课前不预习,被动听课 预习是听好课的前提,虽然不预习也能听懂课,但预习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选择地听,不会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整节课上,被老师“牵着鼻子走”,打无准备之仗。 2、听课时精力不集中,缺乏思考 听课是学生学习的关键环节,教材和课堂是学生获得知识和能力的主要来源。既不预习又不认真听课就失去了解数学题的基础。六成的学生反映有这种现象。这也是不会解题的一个原因。 3、作业时没有认识到作业是巩固所学知识的严重手段 学生在做作业、解题时,往往只满足于问题的答案,对于推理、计算的严密性、解法的简便性和合理性不够重视,把作业当成负担。没有认识到作业是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必要,这种情况在学生中占大多数。 4、不懂装懂,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学生能“听得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是对“懂”的理解上有误,有的学生的懂只是懂得了解题的每一步,是在老师讲解下的懂,自己想不到的地方,老师讲课时有提示,有诱导,能想起来,认为自己懂了。同样的问题,没有老师的

提示,就不能想起来,说明学生的“懂”不是真“懂”,爱面子,不愿说不懂;看老师的面子,不敢说不懂。 5、不能及时复习巩固,几乎是学过即忘 学生会说:“有时,老师只是把内容、题目提点一下,大多数学生根源听不懂。根据一百多年前德国艾宾浩斯研究的遗忘曲线可以知道,在接触新知识的最初阶段是忘得最快的。因此,在此期间就应及时复习。否则学过即忘。 6、对老师的依赖性太强,上课不记笔记,消极听课 调查表明,有半数多的同学在数学学习过程中,对老师有很强的依赖性,课本、资料上的习题从不主动解答,等待老师讲解,对自己不负责任,学习上的消极情绪危机。 对策 教学是一个师生的双边活动,老师是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学生才是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要学好数学,学会解数学题,只有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学生的“学法”上找出路,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问题。 1、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在时间上要挤和钻,养成预习的好习惯 学习要有自主性,有一个适合自己的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所以时间要合理地安排,善于挤和钻,不打乱仗。除了完成学习任务外,还要力争抽出一点时间进行预习,做到心中有数,为听好老师讲课做好准备。 2、勤学好问,虚心向老师请教,向同学学习,自觉培养学习数学的兴趣 有问题就问,就算这个问题对大家来说都很简单,但你不懂就要问,可能这种问题老师不会喜欢,但对你来说却很严重。每解决一个问题,你就有一份收获,你就有一个进步,你也会有一个好心情,你就会发现学数学原来是一件很欢愉的事,也会为自己学习数学种下“兴趣”的种子。 3、牢牢抓住听课这一严重环节,真正听懂课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管理学思考题

1、08-09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在一片不景气声中,各企业莫不想尽办法来突破困境,通常,最常挂在嘴上者,不外乎是“降低成本”及“精减人事”。A公司有感于管理费用之庞大,为了甩掉这个沉重的包袱,公司也开始实施所谓的“精减人事”。在高层方面,为了“精减人事”,业务经理兼了采购经理,财务经理则兼了办公室主任。每天,财务经理除了会计工作外,几乎样样大小杂事都要管,整天都听到他在训人,倒像古时候地主家的总管,几乎无人不视与他沟通是畏途。为了实施“精减人事”,A公司规定,在生产线上,各组干部若有人离职,即不在补人,例如,装配线的组长出缺,则是由负责生产统计工作的生产助理兼任。其它各部门单位,亦有类似兼任措施。A公司在实施一段时日后,发现公司整体组织运作,似乎有愈来愈不顺畅的感觉,而员工离职率也有大幅上升之现象,例如,负责生产统计工作的生产助理,因不堪兼任装配组长的工作负荷,而提出辞呈,其它部门的员工,亦在这个政策下,有抗拒的呼声。.为了因应不景气,A公司了实施“精减人事”政策,是否是正确的抉择?A公司在执行“精减人事”政策时,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可能会出现哪些弊端?.你认为在不景气中,企业精减“人”“事”的真谛为何?应如何执行? 2、很久很久以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某国某地有户人家的母狗生了七只小狗。主人要从中选留一只做为未来看家护院的看家狗。一只优秀的“看家狗”要对主人忠诚而驯服,对敌人勇敢而凶猛,对危险无畏而能舍身!面对着七只幼崽,主人想出了一个办法:把狗妈妈和她的孩子们锁进了地窖,同时断水断粮!三天以后,饥饿的狗妈妈已经没有奶水来喂养她的七个孩子了!于是,她选出了最弱的小狗吃掉了!她的奶水有了,但维持不了多久!于是同样的选择在随后的日子里重复出现着……直到只剩一只的时候!这时的狗妈妈是宁可自己饿死也不会吃了他的!在这个时候,主人出现了,“救出”了狗妈妈和她惟一留下的孩子!这只幸运的小狗对拯救他的主人充满着感激。他日后会成为一只最棒的看家护院狗!问问管理者们:假如有一天,在某个非常的情况之下,你的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或激烈的商战迫使你的老板在有意或无意间做着狗妈妈的选择与做法,身为企业中的你,会怎样做? 3、当某某公司(经营餐厅的连锁业务)的创办人兼董事长王XX任命陈延平为总经理时,王说:“一个企业家的胸襟可由他选择继任人的方式看出来,从今天起,公司就交给你负责了!”半年后,在董事会中,王XX要求陈延平辞职,在陈延平辞职的那天,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了5%。对于此一事件,业界有不同的批判,其中以李乙建(曾在该公司任高管,现任良友公司总经理)的看法最具代表性。他说:“这是个创业者的通病所造成的—他们的自尊心过强,他们不能将企业放手给别人做!”的确,公司在陈延平的管理下表现不凡—税后利润是6亿,比王XX的预期高了2千5百万。陈的管理方式和领导风格与王并不相同,后者以非常严格的态度对待员工,重视每天的营运,试图降低成本,所提供的菜色虽少,但每道菜的口味都大众化;前者待人和善,也获有名校的管理硕士学位,不仅重视促销活动和广告,还经常退出新的菜色来试探顾客的反应。试说明王、陈二人领导形态的差异,王应该怎么做,以顺利的将担子交给接班人? 4、一个著名的登山队多年来攀登了无数的高山,唯一的遗憾就是从来没有登上珠峰,因此他们把征服珠峰当成了最高的目标。他们经过多年的筹备,终于开始攀登珠峰。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距离顶峰不远了,但他们发现了一名奄奄一息的登山人员,是另一个登山队遗留下的。这时这个登山队长面临一个决策:我们这十几人走到半山腰了,是把这个人抬下去,破坏我们登山队的计划,还是把这个人放在这儿,继续登山?或者有更好的选择?问问管理者,我们的企业在往前冲的时候,也会遇到象登山队这样的两难决策,如果你作为一个经理,你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

小学六年级数学学习方法

小学六年级数学学习方法 一、抓住课堂 理科学习重在平日功夫,不适于突击复习。平日学习最重要的是课堂45分钟,听讲要聚精会神,思维紧跟老师。同时要说明一点,许多同学容易忽略老师所讲的数学思想、数学方法,而注重题目的解答,其实诸如“化归”、“数形结合”等思想方法远远重要于某道题目的解答。 二、高质量完成作业 所谓高质量是指高正确率和高速度。写作业时,有时同一类型的题重复练习,这时就要有意识的考查速度和准确率,并且在每做完一次时能够对此类题目有更深层的思考,诸如它考查的内容,运用的数学思想方法,解题的规律、技巧等。另外对于老师布置的思考题,也要认真完成。如果不会决不能轻易放弃,要发扬“钉子”精神,一有空就静心思考,灵感总是突然来到你身边的。最重要的是,这是一次挑战自我的机会。成功会带来自信,而自信对于学习理科十分重要;即使失败,这道题也会给你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勤思考,多提问 首先对于老师给出的规律、定理,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做到刨根问底,这便是理解的最佳途径。其次,学习任何学科都应抱着怀疑的态度,尤其是理科。对于老师的讲解,课本的内容,有疑问应尽管提出,与老师讨论。总之,思考、提问是清除学习隐患的最佳途径。 四、总结比较,理清思绪 (1)知识点的总结比较。每学完一章都应将本章内容做一个框架图或在脑中过一遍,整理出它们的关系。对于相似易混淆的知识点应分项归纳比较,有时可用联想法将其区分开。(2)题目的总结比较。同学们可以建立自己的题库。我就有两本题集。一本是错题,一本是精题。对于平时作业,考试出现的错题,有选择地记下来,并用红笔在一侧批注注意事项,考试前只需翻看红笔写的内容即可。我还把见到的一些极其巧妙或难度高的题记下来,也用红笔批注此题所用方法和思想。时间长了,自己就可总结出一些类型的解题规律,也用红笔记下这些规律。最终它们会成为你宝贵的财富,对你的数学学习有极大的帮助。 五、有选择地做课外练习 课余时间对我们中学生来说是十分珍贵的,所以在做课外练习时要少而精,只要每天做两三道题,天长日久,你的思路就会开阔许多。 学习数学方法固然重要,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的精神更为重要。只要你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可以学好数学。相信自己,数学会使你智慧的光芒更加耀眼夺目! 这里先列举一下在数学学习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1、对知识点的理解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次上; 2、解题始终不能把握其中关键的数学技巧,孤立的看待每一道题,缺乏举一反三的能力; 3、解题时,小错误太多,始终不能完整的解决问题; 4、解题效率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一定量的题目,不适应考试节奏; 5、未养成总结归纳的习惯,不能习惯性的归纳所学的知识点; 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在初中的两极分化阶段,同学们可能就会出现成绩的滑坡。 (1)细心地发掘概念和公式 很多同学对概念和公式不够重视,这类问题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概念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文字表面,对概念的特殊情况重视不够。例如,在代数式的概念(用字母或数字表示的式子是代数式)中,很多同学忽略了“单个字母或数字也是代数式”。二是,对概念和公式一

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 --广财大-林鹏程

读书报告 民法思维与方法 《民法解释学》阅读收获 阅读者:林鹏程 一、作者简介 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国家人事部曾授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写作背景和写作目的 (一)写作背景 民法解释学一语,在历史上与民法学是同义词。关于民法解释学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之一部分。而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实定法及其他法源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即所谓法源论,以及学者运用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设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即所谓解释论。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致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名下进行讨论。正如渡辺洋三教授所说,从来的民法学者常常藉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探索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同时又依法则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而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并不是民法解释学者最根本的任务。按照渡边洋三教授的意见,民法解释学乃是微观的学问,它以民法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另有学者称之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有鉴于此,作者将本书定义为民法解释名之,但亦可称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或民法方法论,梁慧星老师赞同这三者可以称为同义词。民法解释学的研究在学术界、司法实践界等均得到了重视,、拉伦次、杨仁寿老师、王利明老师、博登海默老师、星野英一老师、王泽鉴老师等法学界的学术大师均对民法解释方法作了专著进行论述。方法是打开一门学科学问之门的钥匙,或许没有这把钥匙,你也可以学到学问,但你可能需要在部分问题的学习上徘徊许久,才能寻找到答案。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 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 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第一章法学之任务 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 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 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并提出问题:法学是否可依此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 法律解释客观性为何。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分歧。认为透过合理的公开的讨论与批判,对理论认识的结果,可获得认识之客观性。回避了一元与二元的问题。 与自然科学相比较,认为法学必有客观性,但法学的客观性较自然科学不易达到。追求学问之客观性,必藉由公开讨论与批判,始易形成。归纳的基础是因果律,演绎的基础是同一律,二者均为逻辑的主要方法,亦即自然科学的方法。认为法学者就某一法律问题所持见解,除主张外,应附具合理的理由以为说明。但为避免公开讨论或批判陷入无益的论争,应当视学说究为科学性或解释性,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等,提出合理的理由。 第四章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如完全依逻辑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最终可能发展为概念法学。“法学者为法学上之认识,不在批评法律或其他实证法之是非对错,而系将法律当成一个权威的命题,作为解决实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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