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应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二)恶性肿瘤晚期;

(三)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

(四)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

第二条开展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经卫生部门认定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条件的。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家庭病床定点资格。经市医保中心审查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取得定点资格的,双方签订《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条申请家庭病床程序:

(一)凡符合设立家庭病床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治医生检查确诊,在《申请表》填写设立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三)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持病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申请表》到参保人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五条医疗管理

(一)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收治标准,为每位患者建立家庭病床病案

(参照住院病案管理)。应提供完整的治疗方案,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卫生、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治疗期间,凡需个人自付30%以上(含30%)、个

人自理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家庭病床病案上做好记录。

第六条费用结算

(一)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自设床之日起计算,每90天结算一次。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费用封顶办法。每次起付标准为300元(恶性肿瘤晚期的参保人员免予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500元。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定期与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已办理过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享受家庭病床待遇,不再重复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待遇。(三)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仍需缴纳,住院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出院后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与住院前设立家庭病床时间合并计算。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家庭病床等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封顶线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需要撤销家庭病床时,由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治医生提出撤床理由,经科室主任同意,在家庭病床病案中明确记载后,予以撤床。同时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告知参保人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

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参保人员撤床事宜,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险所应登记备案。

第七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结算考核,各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市医保中心,对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医保中心在收治标准、日常管理、个人自理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对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凡经查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八条实行单独统筹的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就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要形式, 就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得有效方法, 就是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走入社区, 走进家庭, 不断满足辖区居民、特别就是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得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与管理, 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结合天津市及我区家庭病床现状, 我局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旨在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 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得家庭病床服务。 2014 年7 月20 日附件: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 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得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管理要求等。 2 定义家庭病床服务就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 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得患者, 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 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得一种基层医疗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就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 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得 3 收治范围家庭病床得收治对象应就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与护理得患者。具体包括: 诊断明确, 需连续治疗得慢性病患者, 因行动不便, 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 并经医师, 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 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与治疗, 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得非危、重症患者, 需连续观察与治疗, 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 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得患者。 4 服务机构与人员 4、 1 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得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4、 2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得医生、护士, 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质, 并具有2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能独立工作。 4、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得医师、护士数与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5 服务项目 5、1 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得诊疗服务, 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应就是 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与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得项目。 5、 2 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5、3 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6 常用器材配置 6、 1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得小型、便于携带得诊断、检查、治疗得器材与必要得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得器材等。 6、 2 各种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7 建床 7、1 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医疗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与患者情况确定就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得, 应指定责任医师与护士。 7、2 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与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 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附录A)。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 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附录B)。 7、3 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 进行生命体征与其她检查, 并作诊断,

家庭病床相关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三篇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主要为所辖地段区域内的病员提供方便。 二、收治对象包括可以在家庭治疗无危险的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老弱残疾去医院治疗有困难的病员和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但又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病员。 三、收住办法: (一)门诊医师根据就诊者的病情确定需要建床者,或出院病员需康复治疗者,可联系建立家庭病床。科室安排医师对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进行体格检查,办理登记手续。 (二)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建床日期、住址。撤床后立即注销。 (三)医护人员按时到家庭病床家查房(每周1~2次)、治疗,并向病员亲属交待注意事项,以取得病员亲属的密切配合。 四、建立家庭病床病历,按“入院记录’”格式要求填写,每次查房或进行治疗后应记病程记录。护理人员按医嘱进行治疗。 五、护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医嘱,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加强责任心,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六、家庭病床病员需做各种检查,如化验、X 线等,可由负责医师开写申请单,病员直接来医院交费或记帐后到有关医技科室做检查。

七、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办理撤床、转院手续.并做好月、季、年度统计报告工作。

篇二: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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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超检查、心电

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床原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的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二)建床指征

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

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情趋于稳定的住院患者,在适宜的家庭条件下,开展接续性医疗、康复、护理所建立的床位。根据原卫健委《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一、服务机构要求 (一)服务机构 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基本条件 1.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2)尽量选择在医疗卫生机构覆盖区域内。 (3)具有家床患者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设备、足够的药品。 (4)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团队,建立有详细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预案。 (5)遵守医疗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备要求 (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包括出诊包、急救箱、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氧气袋或筒等。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注射器、

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便携式血糖检测仪、换药包(消毒包)、医疗垃圾袋等。急救箱包括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用物。 (2)视患者需要配置的换药器材、简易康复设备(如电针机、中频机)、中医康复治疗用物、超声雾化机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3)各种器材应符合医疗标准GB15980、GB15981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4)各种设备、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消毒。 3.人员配置要求 (1)家庭病床医生:具有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证、经全科医师培训有相应资质或通过XX省卫健委组织的家庭病床医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至少有2年从业经历。 (2)护士:具有护士资格证、执业证,经全科护理专科培训或家庭病床护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3)康复医师或康复技师:具有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或康复技师证。 (4)临床营养师:具有临床营养师资格证。 (三)申请流程 需要承办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辖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等;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一、家庭病床建床对象 1、凡属本社区居民行动不便,就医困难,适合在家庭病床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80岁) 2、经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及康复对象。 3、离休干部和老、弱、残者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 4、晚期肿瘤病人需家庭病床治疗者。 5、需住院治疗,但因某种原因不能住院,适合家庭病床治疗。 二、凡属建床对象,由经治医师上门诊治,建立病史,并做好建床登记工作,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 三、建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治医师联系、汇报病史,3到7天内完成上级医师查房。 四、凡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稳定或需住院治疗,可同意病人撤床并做好撤床记录。 五、经过治疗,病情尚未稳定需继续诊治,但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撤床者,经解释但无效者,同意作自动撤床。撤床记录中应说明其撤床原因。 六、撤床应在48小时内完成,撤床小结由组长审核签名,交内勤登记归档。 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院有组织 的医疗行为,医院要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培养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 4、医院提供氛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师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在本院家庭病 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 5、家庭病床的建床撤床,在病人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病人的出院小结中提出。 6、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 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院建床并向病人出具《家庭病床建床通知》。在参加医保的病人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后,为病人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院医生负责病人的治疗。 7、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本院的家庭病床建、撤情况进行登记。建 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生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生在写好撤床小结、病人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向家匿病床组申报。 8、本市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分级查床 制度。 9、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负责制,其任务是: (1)接到新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上门医疗服务,并确定今后每周上门诊泊的时间; (2)在规定时间内,按家庭病床有关要求完成本市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历”的填写;(3)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上门完成查床和医疗服务。 (4)按时完成病程记录; (5)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其他能为病人服务的工作; (6)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及康复保健的宣教; (7)结清医疗费用;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 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 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 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 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 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 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 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 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 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 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

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 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就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要形式,就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得有效方法,就是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辖区居民、特别就是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得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与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及我区家庭病床现状,我局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旨在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得家庭病床服务。 2014年7月20日 附件:《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得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管理要求等。 2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就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得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得一种基层医疗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就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得患者。 3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得收治对象应就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与护理得患者。具体包括: 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得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与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得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与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得患者。 4服务机构与人员 4、1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得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4、2从事家庭病床工作得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4、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得医师、护士数与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5服务项目 5、1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得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应就是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与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得项目。 5、2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5、3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6常用器材配置 6、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得小型、便于携带得诊断、检查、治疗得器材与必要得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方案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

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床原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的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70.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08年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经多方扶持研制,已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作为上海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487—2010,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学习研究,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床服务。我局将适时开展家庭病床督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D 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487-2010 ─────────────────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报批稿)

2010—06—23批准 2010—10—01实 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定义 (3) 4收治范围 (3) 5服务机构与人员 (3) 6服务项目 (4) 7常用器材配置 (4) 8建床 (4) 9查床 (4) 10护理 (5) 11撤床 (5) 12医疗安全 (5) 13其他管理要求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 (9) 附录D (资料性附录)“家庭病床病历”部分格式 (10) 前言 家庭病床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重要形式,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现状制定本标准。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要形式,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及我区家庭病床现状,我局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旨在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床服务。 2014年7月20日 附件:《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2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基层医疗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3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具体包括:

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 4服务机构与人员 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5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应是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6常用器材配置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和必要的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各种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护理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适宜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机构中进行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家庭病床服务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和社区养老机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患者。收治的病种范围,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包括: (一)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二)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三)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四)处于疾病临终期需姑息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第五条机构与人员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和“家庭病床”服务方式。 (二)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医生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执业范围应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社区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包括全科医疗、社区护理、中医中药以及康复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医疗安全应在家庭中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包括:(一)检查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心电图、血压和血糖测量、抽血检验等。 (二)治疗与护理项目,具体见附件1。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要形式,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及我区家庭病床现状,我局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旨在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床服务。 2014年7月20日 附件:《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2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基层医疗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3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具体包括: 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 4服务机构与人员 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5服务项目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样本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一、家庭病床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用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持续观测治疗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耗费较高、病情容许在家庭治疗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持续就诊困难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测治疗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康复期,也许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依照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病人。(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当家庭治疗慢性疾病患者为重要对象。依照病情制定护理筹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引,培训家属掌握必要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防止和减少并发症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本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存灌肠)、鼻饲、普通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 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查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征询治

疗、营养膳食指引、疾病防止指引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引等。(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老年病、常用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持续就诊困难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某些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规定,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建床因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断基本方案、收费、也许发生意外状况等。 (二)建床指征 1、高血压病III期有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能在家中治疗病员;

社区卫生服务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社区卫生服务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病床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服务,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降低医疗费用的有效方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护人员应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主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加强家庭病床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工作原则 (一)根据社区居民对家庭病床的需求及建床标准,建立家庭病床。 (二)为社区居民提供以人为本、方便、快捷的家庭病床服务。 (三)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家庭病床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确保医疗安全。(四)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任务 (一)对建床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训练和指导; (三)对患者进行个体化的健康指导,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四)对疾病晚期的患者提供舒缓性照顾。 三、建床类型及收治范围 (一)治疗型:诊断明确,需要在家庭进行治疗、护理的患者。 (二)康复型:出院后恢复期仍需继续康复的患者。 (三)舒缓照顾型: 1、自然衰老,主要脏器衰竭,生活不能自理者。 2、疾病晚期,需进行支持疗法的患者。 3、需要姑息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晚期癌症患者。 四、管理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管理,制定规章制度、服务流程、管理规范;使家庭病床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依法执业,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格,并通过社区岗位培训。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家庭病床工作进行检查,了解、掌握家庭病床制度落实及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协调做好转、会诊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向社区居民公示家庭病床服务的联系电话。 五、工作要求 (一)建床 1、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科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确定建床类型。 2、责任医师、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详细告知注意事项,签订家庭病

基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深卫人发〔2012〕1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 病床管理办法病床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为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完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经多方研究和征集意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联合制订《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执行。 请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督促各举办医院及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遵照此规范开展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

床服务。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社区卫生 家庭病床△ 办法 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2012年7月16日印发校对人:陈皞璘

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满足特殊人群的服务需求,完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管理,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运用社区适宜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学健康照顾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第二章 家庭病床服务技术规范 第三条第三条 收治对象收治对象收治对象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要条件必要条件((必须具备必须具备)) 1.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 2.病情符合住院条件,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有近两年来一级医院以上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 (二)参考条件参考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之一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1.因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2.气管插管、鼻饲或持续导尿,需定期进行医疗护理; 3.合并褥疮; 4.反复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 5.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6.恶性肿瘤晚期;

家庭病床业务工作规范

家庭病床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有组织的医疗行为,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培养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 第四条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本机构社区家庭病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 第五条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权开展家庭病床的社区医院的医师,在患者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患者的出院小结中提出。 第六条社区家庭病床组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机构建床并向患者出具《家庭病床建议通知》。在参加医保的患者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后,为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机构医师负责患者的治疗。 第七条社区家庭病床组应对本机构的家庭病床建立和撤销情况进行登记。建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师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师在写好撤床小结、患者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

方可向家庭病床组申报。 第八条市区内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师、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分级查床制度。 第九条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师负责制。其任务有以下几项: 1.接到患者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上门医疗服务,并确定今后每周上门诊治的时间。 2.在规定时间内,按家庭病床有关要求完成本市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历”的填写。 3.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上门完成查床和医疗服务。 4.按时完成病程记录。 5.开展健康心理咨询等其他能为患者服务的工作。 6.向患者或家属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康复保健的宣传教育。 7.结清医疗费用。 8.对患者病情按时作阶段性小结,在撤床时做好撤床记录。 第十条家庭病床主治医师负责审核、指导床位医师工作。其任务有两项: 1.新患者建床3日内,上门核查病史、体征,审阅和修正床位医师所写的病历及治疗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2.根据病情安排上门复查。 第十一条由机构有关领导负责“行政查床”,其任务有两项: 1.了解医师查床质量(医德医风、治疗效果),审检建床、撤床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患者及家属的意见。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精修订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

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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