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某某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某某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INNER MONGOLIA MENGXI HIGH-TECH GROUP C O., LTD.

蒙西集司发[2002]96号签发人:孙建国

关于印发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

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集团各成员企业、工业园管理办、公司各职能部门:

现将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主题词:制度建设审计管理通知

发送: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 2002年8月28日发送

共发34份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

公司内部审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权利,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受集团公司总裁领导,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常务副总裁分管。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审计部依法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审计部接受上级政府审计机构中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设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经营主审、工程主审、经营一审、工程一审、助审等岗位。

第六条审计部的审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在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和上述岗位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审计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审计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济责任;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重要问题的审计调查;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计部有权参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其他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十)集团公司总裁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十一)对阻挠、破坏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十二)审计部对集团公司本部和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审计部工作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被审计单位不在集团公司所在地,确需安排就餐的,只能安排工作餐;

(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物,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消费性娱乐活动;

(三)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必须坚持原则,维护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不得舞弊;

(四)对有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或与被审计单位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上应予回避;

(五)审计人员必须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未经集团公司特别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六)因工作需要,临时外聘审计人员时,需由审计部长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条开展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总体计划和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开展工作;

(二)在进行审计前,一般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但如果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审计,则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审计终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依据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向审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

公司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财经纪律,监督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会计报表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四条对会计账簿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五条对会计凭证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对流动资产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采用的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短期投资计价计算是否正确;

(五)坏帐准备金计提是否正确;

(六)待摊费用入账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第七条对长期投资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

(二)投资协议、合同有无损害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规,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清理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对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对流动负债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流动负债各项目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

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对长期负债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长期负债各项目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三条对实收资本(股本)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实收资本(股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二)实收资本(股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四条对资本公积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对盈余公积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三)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对未分配利润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对收入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对成本、费用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对利润的审计监督内容:

(一)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目的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活动遵循各种法规的合法性。

第四条对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分工及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

(二)审查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效;

第五条对授权批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审查是否建立健全了授权批准管理控制制度。各部门各层次和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有关人员是否按授权和批准执行经济业务。

第六条对文件记录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否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二)审查会计记录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记录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发生、处理和结果。

第七条对存货保护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审查存货定期盘点、记录保护、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销售合同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合法、完整;

(二)审查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恰当;

(三)审查产品发运单编制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产品发运单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审查存储、运输部门发货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实际发货品种、数量、金额是否及时登记,发货手续是否完善并妥善保管;

(五)审查销售发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销货发票开出的依据、销货发票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发货通知单或与完成劳务数量、金额相符;

(六)审查收款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是否完整地记录各种收入;

(七)审查应收账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应收账款记录、核对、分析、催收、调整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无虚列收入或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八)审查退货理赔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对用户退回货物记录、接收、调查、理赔、账目调整是否经过审核和被授权人批准。

第九条对物资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材料消耗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编制的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辅助材料消耗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查物资采购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入库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

(三)审查存货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物资储备定额、库存物资保管、维护保养、物资盘存以及盘盈盘亏处理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物资发出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物资发出审批、记录、复核手续是否完备、稽核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条对生产过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产品计划管理控制制度。检查是否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以及生产能力,确定生产任务,编制生产计划、成本计划,生产计划、成本指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并予以实施和考核;

(二)审查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产品设计、生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三)审查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对人力资源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审查用工合同签订、工资定级与变动、记录保管以及人员考核等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

(二)审查考勤记录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考勤原始记录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三)审查工资发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工资单、工资汇总表是否经过审核。

第十二条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审查资金预算审批制度的健全性。检查货币资金预算、计划编制是否准确、可靠;

(二)审查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货币资金是否全部入账,手续是否完备;检查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盘存手续是否严密、有效;

(三)审查银行往来账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银行对账单核对、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审核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购建固定资产、形成无形资产支出预算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二)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三)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

查资产计价和折旧的计算,资产的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盘存报废处理,会计记录等业务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按照下列审计程序对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一)了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二)审阅各种文件,了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利用文字说明法、调查表法和流程图法对内部控制进行分析,找出内部控制的弱点;

(四)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对控制弱点进行分析:

1、初步评价所有控制目标是否已经达到,各种管理制度是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要求。

2、内部控制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不必要的控制点;每个需要控制的地方是否都建立了控制环节;控制职能是否划分清楚;人员之间的分工和牵制是否恰当。

3、分析内部控制弱点是否有补偿性控制。

(五)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1、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2、对有关业务人员操作情况进行实地观察。

(六)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将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对审计中查出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弱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向被审计单位和集团公司总裁反映。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总经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进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总裁

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方可进行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二)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

(三)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

(四)经济责任协议、经济合同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

(五)财产物资盘点表;

(六)其他资料。

第十条审计组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

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经济责任协议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企业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核心人力资源调任、免职、解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

公司经济效益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经济效益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在对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和管理职能的审计监督,对其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活动。

第三条对物资采购管理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商品或材料是否按计划购进,占用的资金是否合理、节约;

(二)购进商品或材料的价格是否低廉,大宗采购是否经过招投标,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三)商品或材料的保管储存是否安全,有无丢失、毁损问题。

第四条对生产过程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生产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效,综合生产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二)审查生产效率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三)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坚持科技进步,不断采用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减少质量成本支出;

(四)审查是否坚持了以销定产的原则。产品生产和销售是否平衡,产品有无积压,造成产品积压的原因及其对效益的影响程度;

(五)审查对资源的利用程度及其对效益的影响。各种物资消耗是否合理,有无损失浪费现象,分析主要材料消耗变动对企

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六)审查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及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固定资产是否得到充分利用,主要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七)审查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有无浪费,是否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和控制费用支出。

第五条对销售业务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是否适当,有无随意降价出售的问题;

(二)销售费用支出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三)销售货款是否及时入账;

(四)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并达到用户满意。

第六条对内部管理组织协调效能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形式与结构是否满足有效经营的要求;

(二)对人、财、物等各方面资源的配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资源闲置和浪费问题;

(三)内部各职能部门及个人的责任与权力是否明确。

第七条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评价盈利能力指标

1、销售利润率

2、总资产报酬率

(二)评价发展能力指标

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得,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她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得,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得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得,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得,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得,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得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得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得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得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得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得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得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得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得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得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得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得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得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其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得以下内容:

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A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2)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3) 第四章审计计划管理 (5) 第五章内部审计管理 (7) 第六章外部审计管理 (10) 第七章奖惩 (11) 第八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交运集团”)的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实现集团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审计工作在促进集团经营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二级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对集团公司及二级成员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决算、任期经济责任、人员离任、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集团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是为集团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行为,主要内容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内外部审计的协调等。 第五条A交运集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A交运集团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其承担的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的编制由集团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原则上对集团公司所有机构或个人实施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当接受集团总经理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逐步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审计部门或人员只负责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A交运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综合知识和专业技术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汇编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定本流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 的工作成果,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特别制定《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执行独立审计的原则 2.1审计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文件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2.2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权检查离任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 2.3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以回避。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原则 3.1离任审计是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原则上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时需坚持“先审后离”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和集团董事会特批的例外),未经审计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离任审计的范围: 3.2根据需要,必要时可审计至出纳、采购、业务、印鉴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5.1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董事会秘书处、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向审计部发出 《离任审计委托函》。并附上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人事档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相关资料。 5.2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小组,拟订审计方案和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5.3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 计人本人及委托部门。 5.4审计部在根据审计方案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

某某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INNER MONGOLIA MENGXI HIGH-TECH GROUP C O., LTD. 蒙西集司发[2002]96号签发人:孙建国 关于印发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 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集团各成员企业、工业园管理办、公司各职能部门: 现将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主题词:制度建设审计管理通知 发送: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 2002年8月28日发送 共发34份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 公司内部审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权利,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受集团公司总裁领导,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常务副总裁分管。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审计部依法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审计部接受上级政府审计机构中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设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经营主审、工程主审、经营一审、工程一审、助审等岗位。 第六条审计部的审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在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和上述岗位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审计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审计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济责任;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单位:中煤龙化(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编写人:编号:01 第 1 页共 3 页 第 2 页共 3 页 第 3 页共 3 页 篇二: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长(签字):编制人(签字):篇三: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方案 经审字[2004]第005号 关于对××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案 审计组长(签字):编制人(签字):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 2004年4月22日篇四: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方案一:xxx乡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把我乡村干部离 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74)号精神,结合我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专项审计,进一步加强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础组织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切身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我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透明度,真确评估村干部在任期内的工 作业绩和经济责任,确保第八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审计对象 村干部财务专项审计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 的村两委成员。 三、审计内容 1、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2、财务预决算; 3、财务收支; 4、生产经营; 5、项目建 设的发包管理;6、集体的债权、债务;7、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8、物资使用;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经营所得、村内一事一议筹款、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质等事 项);10、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 四、审计依据 主要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xx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审计规定》、《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 五、审计范围 审计时限为20xx年1月1日以来的村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 追溯和延伸。 六、审计方式 主要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小组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五天内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维持原审计;若对公示结果存有异议,则由乡审计小组报县审计小组重 新进行审计。

广西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创新港湾工程公司部审计 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三年九月

. . .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释义 (1) 第二条目的 (1) 第三条围 (2) 第二章部审计机构 (2) 第四条执行董事 (2)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 (2) 第六条审计员 (2) 第七条外部审计机构职责 (3) 第三章部审计的围、依据 (4) 第八条部审计围 (4) 第九条审计依据 (4) 第四章部审计容 (4) 第十条财务活动及财务工作 (4) 第十一条公司部控制制度 (4) 第十二条经济业务活动 (5) 第十三条离职审计 (5) 第十四条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5) 第五章部审计工作程序 (5)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部审计计划 (5) 第十六条部审计立项 (6) 第十七条部审计执行 (7) 第十八条专项部审计 (7) 第十九条部审计报告 (8) 第二十条部审计结果的处理 (8) 第二十一条部审计档案管理 (9) 第二十二条重大经济事项监核 (9) 第六章外部审计管理 (10) 第七章审计结果的评价与奖惩 (11) 附件:部审计通知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释义 公司的审计工作分为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员在执行董事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部审计协会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各环节、财务系统和经济效益开展监督、稽核、评价工作,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审计员发表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并向执行董事报告工作;同时将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通报经理层,以督促经理层改进工作。 (2)外部审计指由执行董事代表股东委托公司以外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支等情况,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独立进行检查,就其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等方面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外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由审计员配合工作,审计报告直接呈报执行董事。 第二条目的 通过审计工作,实现以下目的: (1)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2)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加强对公司各部门的监督与控制; (4)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 (5)为执行董事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对独立、客观的资料。 第三条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审计机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

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的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相关国家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 (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条人员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 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 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编号:SM-ZD-88276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广西创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释义 (1) 第二条目的 (1) 第三条范围 (2)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 (2) 第四条执行董事 (2)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 (2) 第六条审计员 (2) 第七条外部审计机构职责 (3)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依据 (4)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4) 第九条审计依据 (4) 第四章内部审计内容 (4) 第十条财务活动及财务工作 (4)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4) 第十二条经济业务活动 (5) 第十三条离职审计 (5) 第十四条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5)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5)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5)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立项 (6)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执行 (7) 第十八条专项内部审计 (7)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 (8)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结果的处理 (9)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9) 第二十二条重大经济事项监核 (10) 第六章外部审计管理 (10) 第七章审计结果的评价与奖惩 (11) 附件:内部审计通知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释义 公司的审计工作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员在执行董事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审计协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各环节、财务系统和经济效益开展监督、稽核、评价工作,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审计员发表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并向执行董事报告工作;同时将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通报经理层,以督促经理层改进工作。 (2)外部审计指由执行董事代表股东委托公司以外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支等情况,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独立进行检查,就其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等方面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外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由审计员配合工作,审计报告直接呈报执行董事。 第二条目的 通过审计工作,实现以下目的: (1)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2)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加强对公司各部门的监督与控制; (4)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 (5)为执行董事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对独立、客观的资料。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年××月××日()财字第号 第1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知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3条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4条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5条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7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为审计部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华为离任审计制度

华为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华为公司基本法》及《华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 (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8A Unit2 School life单元测试卷 广西创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 D1

8A Unit2 School life单元测试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释义 (1) 第二条目的 (1) 第三条范围 (2)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 (2) 第四条执行董事 (2)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 (2) 第六条审计员 (3) 第七条外部审计机构职责 (3)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依据 (4)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4) 第九条审计依据 (4) 第四章内部审计内容 (5) 第十条财务活动及财务工作 (5)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5) 第十二条经济业务活动 (5) 第十三条离职审计 (6) 第十四条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6)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6)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6)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立项 (7) D2

8A Unit2 School life单元测试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执行 (7) 第十八条专项内部审计 (8)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 (9)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结果的处理 (9)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10) 第二十二条重大经济事项监核 (11) 第六章外部审计管理 (11) 第七章审计结果的评价与奖惩 (12) 附件:内部审计通知书 (14) D3

8A Unit2 School life单元测试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释义 公司的审计工作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员在执行董事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审计协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各环节、财务系统和经济效益开展监督、稽核、评价工作,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审计员发表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并向执行董事报告工作;同时将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通报经理层,以督促经理层改进工作。 (2)外部审计指由执行董事代表股东委托公司以外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支等情况,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独立进行检查,就其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等方面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外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由审计员配合工作,审计报告直接呈报执行董事。 第二条目的 通过审计工作,实现以下目的: (1)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2)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加强对公司各部门的监督与控制; (4)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 D1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为: 1.设立一个有若干专职人员的审计部门; 2.附属财务部,配有专职审计师; 3.无机构、全职员工,聘用外部兼职审计师。 根据发展规划,公司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功能。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奖惩。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程序工作,对审计事项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披露。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的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职能部门、员工; 2.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控股企业的居民;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和增值; 4.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金融法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基础: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管理政策、计划、目标; 4.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的类型和方法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政收支审计。监督检查合法性、真实性。 2.项目审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的审计和调查。 3.特别审计。包括: (1)管理审核。审核被审核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 (2)效益审计。基于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经济活动效益、合理性。 (3)任期审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职审计。 (4)审计调查。公司常见问题专项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法: 1.提交(交付)审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检查 2.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及其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的决算;

6.重要岗位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增强重要岗位人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镇银行离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对象为支行行长、副行长、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客户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有关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对象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审计对象未经审计,原则上不能重新任职或离任。 第五条离任审计方法,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下查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前书面通知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任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离任述职报告和遗留事项的移交清单及相关事项说明;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

阻挠和刁难。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点以离任前两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在离任审计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离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支行行长、部门经理 1.任职期间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重点审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情况。 3.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情况。 4.财务收支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当(历)年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7.“三防一保”及各类案件、事故的防范、处理情况。 8.工作中有无失误或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支行副行长岗位 1.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制定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情况或内部管理制度、“三防一保”工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公司经济管理和实现公司经济目标。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行举报投诉制度,员工对公司内部中高层管理干部及关键敏感岗位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并在工作上接受审计机关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公司审计监察室主任,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3.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与本公司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条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3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