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

京市2010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10)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6.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调节设定。考虑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14℃—20℃。设定温度过高,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度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计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

(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办法

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报修电话号码为:。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拆改热计量装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甲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已足额交纳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乙方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交纳的按住宅面积计算的采暖费,并向甲方支付与按住宅面积计算采暖费的等额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实际不达标期间乙方用热量按零计算。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期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人:

应急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备案登记号:

锅炉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 京市2010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供热收费标准

2011-2012年度供热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无变化,公建用户有调整 2011-2012年度供热在即,热用户朋友们想必对今年的热费价格政策比较关心,下面将我公司2011-2012年度执行的热费价格标准介绍如下: 一居民热用户: 1 传统面积缴费居民用户: 电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每平米(使用面积)26元。 锅炉供热:居民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7元。 2 热计量结算居民用户: 实行供热计量结算的居民用户,热费价格按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进行计算。即 年度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其中: 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9、75元/㎡﹙建筑面积﹚;计量热价0、11元/kwh。 实行供热计量的居民用户,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热用户按规定应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进行结算。居民实际所用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部门凭发票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传统面积计费方式结算。 3 自2010-2011年度开始,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唐价价管字(2010)40号文件《关于嘉园六合小区计 量供热价格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本小区为“供热计量价格试点小区”,“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5、85元/㎡(建筑面积);计量热价0、149元/kwh。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的规定,依据实际供热面积与用热量缴纳热费;但居民用户热费最高为按面积计费的 1、15倍。” 二非居民(公建单位)热用户 根据唐山市物价局文件-唐价价管字(2011)21号《关于热力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的要求,非居民(公建单位)用热销售价格在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2元的基础上临时加价2、3元。非居民计量热价实行燃料加价的标准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1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15元;试行计量供热新办法的嘉园六合小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0、69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2元。因此2011年度公建单位热价为: 1 非计量公建用户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4、3元; 2 非居民计量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7、1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25元。 3 试行计量供热新办法的嘉园六合小区非居民计量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0、29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311元。 另外自2011-2012年度供热季开始对非居民用户申请临时停热的,按热费的20%收取容量备用与热量损失费。 2011-2012年度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试点小区热计量价格文件执行,望广大热用户理解、支持。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 示范文本)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的主要作用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 BF--2010--050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

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BF-2010-0504)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BF-2010-0504)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BF-2010-0504) BF-2010-05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 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 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 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 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 规划设计阶段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同有 关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6.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1)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供热计量装置: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热量结算点:是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按照该处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7.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供热单位应当写入供热采暖合同。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172-20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供热人: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浅谈供热计量收费方式

浅谈供热计量收费方式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张大壮 【摘要】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照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多年的建筑节能实践表明,只采取建筑物围护结构绝热措施,而不进行供热计量收费,无法调动人们的供暖节能积极性。供热计量是供热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既可提高用户的舒适度,用户又可按需用热,节省供热开支,热用户才能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建筑节能的效果。 【关键词】供热计量通断时间面积法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计法户用热量表法户间传热热用户 热量的准确计量、合理收费,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按面积收费的供暖方式,已不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收费方式不仅抑制了供热节能的实现,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同时还会因为收费方式的不合理,形成供需双方的严重对立,造成收费困难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简单的说,供热计量就是按用热量的多少收取采暖费,就是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供热计量的目的在于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在保证供热质量、

改革收费制度的同时,实现节能降耗,可以满足用户根据自身要求,利用室内温度控制装置(如暖气温控阀)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所需室温。室温调控等节能控制技术是热计量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体现热计量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 国家热计量技术规程里面规定了一种直接计量方法(直接热量表法)和四种分摊方法(通断时间面积法、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计法、热量表法)。 直接计量就是直接安装热量表,按热量表的读数进行收费,这样热用户缴费差异会比较大,百姓不容易接受,也是为什么国家推行热计量20多年都没能成功收费的原因。 分摊方法都是安栋计量按户分摊,各有优缺点。两种从欧洲引进的20多年的老方法热量表法和热分配计法不能满足中国的实际情况。后来又出现了两种本土方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流量温度法。一.常见的四种分摊方法 1.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是通过安装在每组散热器上散热器热分配计(简称热分配计)进行用户热分摊的方式。 2. 流量温度法是通过连续测量散热器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的进出口温差,结合测算的每个立管或分户独立系统与热力人口的流量比例关系进行用户热分摊的方式。 3. 通断时间面积法是通过温控装置控制安装在每户供暖系统入口支管上的电动通断阀门,根据阀门的接通时间与每户的建筑面积进行用户热分摊的方式。

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编号:YB-HT-002464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Heating contract of Beijing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文档/ Word 文档/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 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 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 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 以划√方式选定。

4.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 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21版)

YOUR LOGO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21 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21版)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楼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___月___日至次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 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和 基础热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27 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该《办法》,并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刊邀请了北京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目前,北京市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大。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以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其中: 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例如: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一个采暖季计量的用热量是4500千瓦时,那么该用户的计量热费为0.16*4500=720元,本采暖季应交用户热费=18*70+0.16*4500=1980元。 四、实行供热计量后采暖费用是否会增加?是如何结算的?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时,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北京市供用热力合同范本

编号:FS-HT-05018 北京市供用热力合同Beijing Heating and Heating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北京市供用热力合同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____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关于推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12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12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的非居民供热采暖交易关系,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章,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 — 1 —

供热采暖交易活动。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信履约意识,减少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自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32930755.html,)、“首都之窗”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32930755.html,)和“千龙”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32930755.html,)下载电子版。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BF—2010—0503)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合同通知 — 2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10月27日印发 — 3 —

国外计量供热的发展及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完整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供热体制也正在发生变革。供热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改变目前福利统包的供热体制,推行计量供热,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社会化,以达到进一步满足热用户需求,提高供热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建立适合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新体制。供热收费体制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成为继医疗、住房改革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又一热点问题。 采暖是供热的一个主要部分。采暖能耗是建筑能耗中最主要部分,也是浪费最严重和节约潜力最大的部分。我国住宅建筑单位面积的采暖能耗为相同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倍,采暖能耗占全国建筑总能耗的55%以上,为采暖地区社会能耗的21.4%。尽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开始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全国各地也建设了许多节能建筑,然而采暖能耗仍然居高不下,节能建筑不节能的现象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市场需求动力,即现行的采暖收费制度不合理。国外、特别是西欧和北欧一些国家在供热方面较为先进,他们对热用户的舒适和节能措施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40年代,丹麦丹佛斯公司的创始人梅得斯·克劳申先生发明了散热器恒温阀,通过传感器控制室内温度,以达到舒适的目的。到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出现,更使人们认识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性,因而节能技术和设备得到迅猛发展。室温控制和用热计量已成为满足用户实际需要、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污染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欧盟发布了SAVE导则93/76/EEC,要求成员国通过提高能效减小二氧化碳的排放,并贯彻实施供热、空调和热水按照实际耗热付费等计划。预计仅在12个成员国中实施热计量和按照热耗收费,每年就可以节能270万吨标准煤,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80万吨。 德国、丹麦、法国、瑞典、芬兰等国家在集中供热方面,特别是在热用户室温控制的技术水平和设备上代表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中供热发达的俄罗斯、东欧以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为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近些年来也陆续加大了对现有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逐步建立起计量供热的收费体系。日、韩等国也针对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 为便于全面了解国外供热计量的发展状况,下面分别介绍西欧,东欧和日、韩等国家计量供热发展概况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1.德国 1.1德国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德国1991年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1.961×107GJ。其中原西德地区为1118×107GJ,热电联产供热占67%;原东德地区为8.43×106GJ,热电联产供热占41 % 。1975年西德共有104座热电厂,总容量约14000MW,其中公用热电厂约5500MW,工业企业自备热电厂约8500MW。此外,还有526个大型锅炉房。80年代西德集中供热城市57个,有热电厂124个,供热站392个。80年代东德有600个供热厂。其中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占总供热能力的73 % 。 前西柏林电力公司经营8个电厂,其中7个为热电厂,供热能力1918MW/h,总供热面积1.300×107m2,热网总长374km。汉堡共有7个热源厂,总供热能力1421MW/h,总供热面积1.750×107m2。5个热源厂联网运行,其中热电厂3座,垃圾焚烧厂1座,尖峰锅炉1座。 德国早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根据国家1976节能法),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但没有规定强制性技术。东西德统一后,上述法令修订版要求前东德的多层住宅在1995年前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目前约98%的公寓住户根据计量缴纳热费。 原东德城市供热按面积收费,室内采暖系统为单管垂直顺序系统,要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必须对住宅的原室内采暖单管垂直顺序式系统进行改造。改造资金的来源由西德能源服务公司投资70%,房管部门从房租中出30%,将投资计入供热成本,通过热价补偿,偿还年限不超过五年;为适应计量供热对旧有住宅进行了以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为主要型式的改造;热计量主要采用按楼计量按户分配热量的方法,即将总的供热费用根据每个楼的总热表的读数,分摊到各个楼,然后再根据各用户热分配表读数把各楼的供热费用分摊到各户;按户分配的热费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住户实际消耗的热量费,即热分配表的读数,这部分费用是浮动的,取决于住户的消费行为,约占70%左右;二是固定费用即为基本消费的取暖费,取决于住宅面积,约占30%左右。影响固定费用多少的因素主要有公共建筑部分,用热与不用热墙壁的传热,热网建设投资,楼层位置和房屋朝向等。欧洲各国

什么是供热计量

邯郸市供热问题: 什么是供热计量? 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简单地说,供热计量就是按用热量的多少收取采暖费,就是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目前国内供热计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热分配计法、户用热量表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温度面积法等。 现行热费是啥标准? 对于我市新近实行的热计量收费标准,很多市民还不太了解。我市现行的热力计费方式分别为按面积计费和按热计量计费两种。按面积计费是市民所熟知的,就是按住房建筑面积的90%计算热费。目前我市还没有实行热计量改造的社区都实行的是这种收费方式。另一种方式是按热计量计费,这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从2009年开始,我市竣工楼盘在验收时,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此类装置必须经供热单位采购,采购资金纳入建房成本。同时,我市还有步骤地对列入当年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用户进行热计量改造。截至2011年底,热力公司实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面积403万平方米,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600余万平方米,这个数字约占全市供热面积四分之一。 热计量收费如何执行? 热计量收费沿用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确定为50%,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市物价局2009年93号文规定,热计量收费标准为:总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耗热量,基本热价为居民用户10.5元/㎡/年,计费面积=建筑面积×90%,计量热价居民用户为0.12元/kwh。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16.8元/㎡/年,计量热价为0.18元/kwh。 供热计量有何好处? “实行热计量不错,用多少可以自己调节。去年我家的热费还给退了几百元。”对于热计量改造,市民陈先生很赞成。他告诉记者,以往的集中供热,用户是不能自主调节的,热力公司给多少就用多少,有时大冬天屋子里还要开窗户,这本身就造成了浪费。此外,由于各家管道串联,一供热整栋楼都暖和,不少住户就会利用这一点不缴纳热力费。热计量改造后,这些问题都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用户对用热个性化和提高舒适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传统供热系统中,用户处于被动状态,室内温度由供热单位进行调节,这种单一调节不能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实施供热计量就可以满足用户根据自身要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合同

BF——2010——0503 合同编号: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

×,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居民供暖合同

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采暖地点:。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或以使用面积折合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乘以1.33的系数。如果尚未取得房产证,则以规划局的审批图先行计算,待房产证下发后,多退少补。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所报采暖计算面积必须真实,如有发现虚报,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暖,并在修改本合同供热面积,甲方补交采暖费及相应罚款后恢复供暖。 第二条采暖期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采暖期内,乙方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多退少补。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支路阀门。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有偿提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服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采暖费发票。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甲方不得私接、私改乙方一次供热水管线,不得擅自开启、调整乙方一次供热管线上的阀门。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

某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

某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推广。 3.齐抓共管,有序推进。落实部门责任,强化供热计量收费监督管理,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一次性达标,对既有建筑要在建筑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实施范围

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 (三)工作目标 1.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满足条件既有公共建筑中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建筑,务于X 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2.未达到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原则上于X年采暖期前完成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达到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并于X 年采暖期开始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3.新建建筑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时必须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对新建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对新建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应用基础上,选择适合的计量技术路线,逐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价格规定,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政策,明确供热计量收费范围、标准、计费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和供热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对供热单位不按供热计量方式收费、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法对新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新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