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建筑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建筑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

1、未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的。

2、在禁火区、特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的。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获持证过期的。

5、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措施,未按照国建“三同时”规定执行的。

6、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或安全管理制度有漏洞,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7、未定期召开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研究治理方案,预防措施的,或整改方案未按照“无定原则”执行的。

8、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9、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的。

10、作业场所无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全的进行作业的。

11、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进行作业的。

12、起重机、压力容器无检验合格证运行的。

1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4、未按规定使用和设置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防护设施的。(二)机电管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的。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带病作业的。

(三)其他

1、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未按规定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但不通畅的。

3、机电设备、电气线路不符合作业标准的。

4、擅自甩掉保护装置的。

5、在潮湿场所为使用安全电压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定的。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4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 本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

工程施工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条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大隐患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行动的重点和措施。 (二)、强化责任意识 各班组要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集中整治、责任到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生产经理)、(技术总工)、 成员:(商务部)、(安全部)、(水电工长)、(技术部)、(质检部)、(土建工长) 三、治理时限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日-----5月20日): 项目部及各班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并全面动员和安排; (二)、集中治理阶段:(5月21日------9月15日): 项目部及各班组要按照治理方案,以重点部位为落脚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并结合重大隐患治理活动的开展,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务求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10月30日):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项目部及各班组治理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四、采取方法和措施 为使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落到实处,优化科学管理,确保其在健康的环境下有序发展,特以开展我项目部重大隐患治理活动,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我项目部对各班组、各施工场所开展重大隐患治理,并针对项目部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1、加强对进场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并针对性的加强消防和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在项目部办公区和工人宿舍区都配备安全防火器材(灭火器、铁锨、水龙带、水枪、消防桶等)在办公区设有安全通道。工人宿舍都配有烟感装置、配备统一的小水桶,安全防护设施齐全。项目部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配备安全器材和用品。 2、对施工临时用电、土方开挖都制定了安全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要进行演练达到具有可操作性。 3、在施工进场前期对施工队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在施工期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编号:SM-ZD-71931 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 定标准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贯彻执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火灾隐患每月排摸跟踪报告规定》,各单位能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以便更好地把握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及含义。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火灾隐患主要有以下三点含义: 1、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如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用危险品、明火作业等。 2、一旦发生火灾会增加对人生、财产的危害。如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无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内部装修、装饰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等。 3、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如缺少水源,消

防车通道堵塞,消火栓、结合器、消防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等。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主要指可能引起群死群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隐患。 (一)公共娱乐场所 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没有或基本不能使用的。 2、住宿人员方面:在经营场所内住宿3人(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 3、安全疏散方面:不能保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上锁、封堵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 4、消防手续方面: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举办大型活动未申报的。 5、建筑材料方面: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或内装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详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电气安全隐患 (一)电气线路隐患: 1、电线老化、外皮破损; 2、电器插座老化、破损; 3、电器插头虚插、松动; 4、接线板一板多插多接; 5、从照明灯上引出电线; 6、作业现场使用简易配电板; 7、电线电缆凌乱,无线搭桥架保护; 8、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9、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0、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线接头外露不密闭; 11、电气线路接线盒锈蚀,不密封、不牢固、不完好; 12、电气开关箱箱前进出线被箱门夹压; 13、电气开关箱的进出线没有做护口保护; 1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16、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17、流动电源箱到固定配电盘之间的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18、乱拉乱接电线、一线多接;

19、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 20、电线安装不合规范; 21、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设备隐患: 1、电线插座被捂盖; 2、堆放杂物遮盖插线板; 3、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4、一个电气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流动电源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6、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开关、电源板;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全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9、配电盘、电源箱、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0、在电缆沟、夹层、锅炉内作业使用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2、电气设备在长时间高温、高湿、粉尘及化学物质作用下受腐蚀绝 缘损坏; 13、Ⅰ. 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导线、动作开关破损或绝缘损坏, 无漏电保护; 14、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备失效; 15、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16、电器设备无漏电保护;

消防重大火灾隐患界定标准(最新版)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引言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1.2.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3.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4.重伤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5.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主体职责 2.1.公司、分公司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度;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2.2.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落实、整改。 2.3.事故报告职责: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

告。 2.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 4.分公司、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抢救。 5.事故信息对外传递由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如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4.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职责: 1.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由各级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负责;未配备分管领导人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2.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和项目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应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3.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管理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4.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制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1月 目录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隐患判定

标准化七大项六十二条重大隐患汇总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27条)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 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2570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20条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 1、项目经理未持有效证件(含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到岗履责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持证在岗履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2、总、分包施工单位无(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分包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各方审批的; 4、现场未按要求实行封闭施工的; 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高层建筑(30M或10层及以上)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的; 7、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双道扶手栏杆,悬挑脚手架一次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或悬挑梁采用小于16号槽钢(14号工字钢),悬挑脚手架悬挑梁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未封闭严实的; 8、脚手架防护高度未超过作业面或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安装告知违规安装的,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违规使用的;防坠、防倾装置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的;水平桁架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未封闭严实的;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11、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配电箱或开关箱的,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的; 12、电梯井内墙、顶板模板安装搭设没有按照方案实施的; 13、钢制大模板堆放场所不坚实平整,无防侧滑倾倒措施的;吊装时未设专人指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14、电梯井等临边、洞口未采取有效防护的;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口处未设置定型化安全门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0日

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判定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判定导则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条款 4 4 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 5 4.1 基坑工程 5 4.2 模架工程 5 4.3 脚手架工程 5 4.4 高处作业 5 4.5 施工机具 6 4.6 临时用电 6 4.7 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7 4.8 有限空间作业 7 4.9 消防安全 8 4.10 其他 8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安全隐患 9 5.1 土石方工程 9 5.2 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 9

5.3 高处作业 9 5.4 施工机械及起重吊装 9 5.5 有限空间作业 10 5.6 临时用电 10 5.7 消防安全 10 5.8 桥梁工程 11 5.9 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管网工程 12 5.10 其他 13 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安全隐患 14 6.1 条件核查 14 6.2 明挖工程 14 6.3 矿山法工程 14 6.4 盾构工程 14 6.5 起重吊装 14 6.6 临时用电 15 6.7 消防安全 15 6.8 安全防护 15 6.9 防汛 15 7 拆除工程重大安全隐患 16 7 . 1 施工准备 16

7.2 施工过程管理 16 附:条文说明 18 2 术语 2 .0.1 重大安全隐患 指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易导致人员死亡或引发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2 .0.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 .0. 3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2 .0.4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 .0.5 悬挑式操作平台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