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

(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属于整体规划、连片开发互联互通和统一建设的项目,应建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时,其超出部分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指标。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统筹规划:

(一)同一总平面图中分期实施或分不同地块的民用建筑;

(二)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同地块总平,其中单个地块总平应建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可以与其它地块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统筹规划且属于分期(批)实施建设的项目,前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本期(批)项目建设未规划或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对本期(批)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方可作出本期(批)项目建设的人防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以报批项目总体指标进行核算,对于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统筹规划的项目,也可按统筹规划后的总指标确定。统筹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须在最后一期审批时进行指标核销。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表;

(二)规划总平面图;

(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计算表及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合格文书;

(六)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含电子文档),包括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一套和建筑总平面图、剖面图和地面一层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的平面图。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区分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其中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二)用地批准书核定为工业用地;

(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确定单体建筑为生产性用房性质。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宁德市的中心城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十七条除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

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m2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1000m2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

能。

第十八条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500m2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核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补建防空地下室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防护标准的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于违规擅自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一

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居住建筑

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

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和省级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二

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 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确定,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 >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一、检测范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包括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具体包括以下xx项。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战时通风设备,主要包括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风机、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道和各类阀门。 (八)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应包含的防护设备,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九)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检测; (十)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构件性能检测; (十一)战时通风系统的风量和气密性检测。 二、保密和公正性要求:检测机构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相关联,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三、检测机构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并能够证实运行持续有效。组织体系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 (二)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全项能力和关键原材料、防护设备功能检测相关能力。(三)具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检测工作管理实现信息化。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独立、诚信和公正。 四、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 (二)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 (三)检测机构与所有人防工程专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 - 1 - / 1

人防工程平行检验记录表

龙之梦商业广场人防 工程 监理检查工作记录表 项目名称: 监督注册号: 监理公司: 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编号: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目录 1-----------------------------------------填写说明2----------------------------底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3----------------------------墙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4----------------人防门框及临战封堵框常规数据检查表5----------------------------顶板隐蔽前监理检查记录6------------------------主体结构验收前监理检查记录7----------------------------竣工验收前监理检查记录8----------------------------人防门扇常规数据检查表

填写说明 为了提高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指导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更好地开展监理活动,特制订本系列检查记录表。 1、本表不能代替监理整改通知书、指令单等。 2、本表由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检查后填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凡涉及人防区域的验收,均需填写本表,隐蔽检查记录在质监人员现场验收时提交,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记录在申报结构和竣工验收时随报验材料一并提交。 4、隐蔽检查记录表的检查部位应填写该人防区域的后浇带轴线号(每个后浇带区块填写一张),轴线号以地下室轴线号为宜。 5、本记录表应涵盖人防区各个施工段检查,根据检查次数增加检查记录,并整理成册以备查验。 6、本记录表应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监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7、本记录表由杭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

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 (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福建省人防六十周年宣传推广策划实施方案

与国共成长 2009年省人防六十周年宣传推广策划草案 ——一部公共安全电子民防应急手册 ——一部突显人防形象的形象广告片 ——一个书写人防的书法大赛 ——一场震撼人心的空中书法展 ——一本精美的人防宣传书法作品集 ——一部展现人防建设的影视专题片 ——一次人防的工程的大检阅、优秀工程的大展示 前言: 人防宣传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人防工作的重要容,是人防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担负着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增强动力、提供保证的重大使命。做好人民防空宣教工作,对于推进海峡西岸人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人防宣传到位与否,不仅是做好人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实现人防事业突破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几年,人防的宣传虽有了很大的进展,但之于多数老百姓而言,依然停留在人防就是“拉警报,打地洞”的肤浅层面,对于具体的危害规避办法更是知之甚少,隐患意识也逐渐淡薄,如今的社会其实并不太平,各种战争的危机,天灾人祸等等危胁着老百姓的日常生活,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震,震惊全世界,而在这场灾难面前,又有多少单位和个人事先具备了大灾

来临前的应急能力呢?是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更是全国唯一的一类防空省,人防宣传任重而道远,时值《省人防新条例》实施,为此本案将从多方面,横纵给合,力求对人防进行一次立体宣传推广。 一、本案目的 1、树立省人防的整体形象,传达人防的意义和重要作用。 2、普及人防法律知识,依法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3、提高民众人防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人民避灾自 救能力。 4、展示人防改革发展成就,突显人防系统精神风貌。 5、加强互动,组织学习贯彻《人防新条例》的实施。 二、本案原则: 全面包装全面渗透全民参与形式多样持续长效 三、本案的主题: 居安思危重在人防 四、本案的定位: 与国共成长记忆人防六十年 五、本案的推广时间: 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 六、支持媒体 日报、省广播影视集团新闻频道中心、电视台新闻频道、电视台综合频道、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日报、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l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600元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最新文件 > 正文索引号:FJ00353007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时间:2010年09月29日 10时:00分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字体显示:大中小阅 读:590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RFJ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质量与产品质量检验,统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与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中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与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适用于以上所述人防工程中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与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1.0.3本标准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给排水系统中使用的各种阀门、截门等产品。 1.0.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与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产品质量 2.1 一般规定 2.1.1防护设备的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钢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附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水、骨料及其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必须符合混凝土施工规范的规定。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当门扇厚度小于120mm时,宜不大于30mm;当门扇厚度大于120mm时,宜不大于40mm。 3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方法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4焊接用材(焊条、焊丝、焊剂)、标准连接件(螺栓、螺母等)以及涂料及面漆等均应有材质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2.2.2防护设备用海绵橡胶密封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造密封条用胶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1。2-1的规定 表2。1。2-1制造密封条用胶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2密封条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 表2。1。2-2密封条的物理、力学性能

3当压缩密封条的密封板厚度为4mm时,密封条的压缩变形δ与单位长度的压缩反力Q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表2。1。2-3的规定。 表2.1.2-3密封条的压缩变形δ与单位长度的压缩反力Q之间的关系 4密封条的外观及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条表面颜色应均匀一致,不允许有污渍。 2)密封条工作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明显的模压胶条痕迹、凹凸不平现象及划破伤痕。3)密封条为封闭性微孔结构,不允许有贯穿密封条断面的通孔。 4)密封条周边缺胶不允许有直径大于5mm的缺陷。 5)除双扇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的直条上下街头不粘接外,密封条的其他街头应采用45°斜接口,斜接口应避开圆弧拐弯处,粘接要牢固、平整,用手拉伸30%不裂口、不断裂。冷接头数量:单扇门不超过2处,双扇门不超过6处。 6)双扇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的T形接头,应用模具整体制作,不得粘接。 2.1.3防护设备用P形密闭条,其接头数量不得超过2处,且不允许冷粘接。 2.1.4防护设备各种机加工零部件制作应有严格的工艺规程和工序检验记录,加工质量应符合图纸要求。 2.1.5钢结构门加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构件应严格按图纸要求制作,采用替代钢材型号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2钢结构构件的组焊应严格执行图纸要求和有关施工规范的规定,不得少焊、漏焊或焊穿。 3钢结构门的门扇、门框加工应在工厂加工平台上进行。 4钢结构门的门扇、门框应按图纸要求进行防锈处理。 2.1.6钢筋混凝土门加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平板门门扇宜在工厂加工,混凝土拱形门门扇宜在现场配合门框浇注。浇注时应将门扇钢框固定牢固,然后进行编筋和浇注混凝土。 2制作混凝土门扇时,模板作业应符合有关施工规程,模板宜采用钢模板,模板应尺寸准确,结构牢固,拼缝严密,表面平整光滑,模板四周垂直度偏差应不超过1%。当采用门扇钢框作侧模时,钢框与模板底座应固定牢固、贴合紧密。 3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接头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预埋铁件应作除锈处理,其安装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固,外露孔位在浇注混凝土时应涂黄油或加以堵塞。 5混凝土应连续浇注,振捣密实,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蜂窝麻面、孔洞,严禁用干灰压面。 6门扇浇注完毕后,应按施工规范进行养护。 2.1.7活门加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门实际通风面积应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不大于2% 2活门加工的其他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第2.1.5条的规定采用。 2.2产品质量要求

(整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docx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监督注册号: 青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 年月日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防护等级 平时用途战时用途 序号分项工程名称项数质量评定情况 1土石方 2爆破掘进 3锚喷支护 4钢筋 5混凝土 6砌砖 合计共分项,合格项,合格率% 。 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 (公章)(公章)(公章)(公章)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孔口防护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防护等级 平时用途战时用途 序号分项工程名称项数质量评定情况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1封堵门、防爆波活门 门框墙制作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 门框安装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 门扇安装 4防爆波活门安装

------------- 进出工程管线防护密 5 闭处理(风、水、电) 合计共分项,合格项,合格率%。 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人防设备厂管线安装单位 (公章)(公章)(公章)(公章)(公章)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评定等级 项目名称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备注 号 防护门3100%90%80%70%0 1建 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4 3筑门框墙2 4防爆波活门3 5结防爆超压活门、自动排气活门3 6 构顶棚10( 6) 7地面10( 6) 8 与墙面7( 4) 9柱面7( 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福建省2014版)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人防〔2013〕536号)制订,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福建省 2014 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发包方)向乙方(承包方)发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甲方支付安装价款。双方约定了 项目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设计图纸、 监理单位、双方驻工地代表、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产品供应、涉及变更、竣工验收、违约责 任等事宜。 MF — 2014 — 001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承包人资质证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供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参照使用。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建设单位: 本项目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批准文 号: 本项目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m2,共个防护单元。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承包内容详见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清单一览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当合同生效并且现场已具备防护设备产品进场条件后,在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后第7个工作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一)防护设备产品的制作与安装必须符合: 1、国家现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加工图集、设计图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国家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等技术规定。 3、国家、省及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验等级应达到(1、合格品;2、二等品;3、一等品)。 (三)防护设备安装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达到(1、合格;2、优良)。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 计算,双方约定存在以下因素可调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Y 元)。 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 检验规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 本规程共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和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两部分。 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规程制定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规程制定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RFJ1—9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通风管道》(JC646—1996)。 1.2 本规程规定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1.3 本规程适用于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及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验。 第二章检验工作程序

2.1 检验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受检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实施检验。 (1)检验委托申请(2)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3)施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4)自检报告 2.2 检验中应使用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检验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3 经检测部门检测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受检单位及检测单位存档。 第三章检验 第一部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3.1 本部分规程规定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3.2 本部分规程适用于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中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检验。 3.3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3.3.1 保证项目及检验方法 1 安装防护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实物和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2 预制的防护设备的门扇(或封堵板、活门等)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7-20 执行时间: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34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4〕3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人防办: 为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我省人防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同防护级别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

件。 二、除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凡属国家规定可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用、借用或统筹调剂。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程序的要求,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工程项目经费需经本级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后方可列支。凡未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未批准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XXX人防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报告 编制:() 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负责人)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一、工程概况 xxx建设工程,建设地点位于xxx(详细地址),本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x级,设计使用年限为x年,耐火等级为x级,总建筑面积为xx M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x类,抗震设防烈度为x度,地下x层。人防工程位于地下x层,抗力等级为常x级核x级,防化等级为x级,人防总建设面积xx M2,掩蔽面积xx M2,划分为x个防护单元,x个抗爆单元,平时用途为xx,战时用途为xx,共设x个出入口,疏散宽度为xx M。 人防工程地基处理采用xxx(地基处理作法) 人防工程主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基础垫层C xx;基础筏板C xx,抗渗等级P x;外墙C xx,抗渗等级P x;临空墙C xx,顶部C xx、抗渗等级P x。 人防外墙防水采用xxxxx(防水作法)。 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监察队 二、项目监理部组成及分工 … 三、监理依据及验收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防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程、规范,以及监理合同要求进行了全过程监理。 监理依据有: 1、工程施工图纸; 2、招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 3、监理合同;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 6、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现行施工规范。 质量验收依据有: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xxx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xxx 3、《混凝土工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026-xxx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xxx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xxx 5、《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xxx 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xxx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8、… 9、其他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三、监理概况 1、工作范围:按照工程施工图纸内容,我监理部对该人防工程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等七个分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监理。 2、工作内容: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实现工程预定的目标。 3、监理方式:采取审批施工方案、签收资料、见证取样、送样试验等方式,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 检测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324号 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 国人防〔2009〕324号 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 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共印380份)余下全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1.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中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构件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即由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封堵墙、外墙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的面积之和。防空地下室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临空墙以外的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净面积后的面积: ⑴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⑵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设备房间面积。 ⑶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⑷抗爆隔墙、抗爆挡墙以及战时水池(箱)所占有的面积。 2.二等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70%计取;当建筑面积小于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65%计取。一等人员掩蔽单元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55%计取。人员掩蔽单元

掩蔽人数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并应由暖通专业按“规范”第5.2.5条公式进行校核。 3.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物资库应设一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物资库室外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不同方向,且各口宜保持最大距离。人防物资库应设置1-2个便桶,供管理人员使用。 4.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通地下室各出入口的断面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 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 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 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如 右图。距防空地下室隔墙 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 板一般不开孔、井,确需开 孔、井时,尺寸不应大于3m ×3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应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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