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在职研究生校考-民法总论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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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一、简答题

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

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法律或者法律行为规定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请求权强化权力本身、为权利实现和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增强了权利人实现和保护其权利行为的可选责任。

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有四种:①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②人格权请求权基于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妨害的权利。③身份权请求权: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身份权的相对人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即本权利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④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4)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定。

具体分为: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

(1)有偿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则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保管等。

(3)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则必须是无偿,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第二,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第三,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第四,主张撤销权。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法》第74条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法律,就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合同法》第74条的撤销权。第五,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

含义:(1)当事人言而有信,保护合理期待;(2)善意,并尽合理的义务;(3)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4)以合理公平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义务。

意义:(1)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2)填补法律漏洞;(3)衡平的功能,即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5、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

1、债权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人身权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

6、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相对人须为善意。

7、简述平等原则的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8、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1.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及其财产关系;宣告死亡则旨在结束失踪人参与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因失踪人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确定的问题。

2.保护对象侧重点不同。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宣告程序不同。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4.撤销后果不同,宣告死亡的撤销具有溯及力;宣告失踪则无此效力。

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9、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是有条件的无效。

2.无效的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近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3.主张无效的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利害管理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

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10、试比较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区别如下:

1.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2.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而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

3.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如捐赠人捐与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11、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须满足哪些要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

条件的特点:1.所指明的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2、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13、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违约行为的基础是合同的存在,而侵权行为事先并不需要合同。

2.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3.一个行为既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14、简述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5、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滥用之禁止原则。

16、简述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的规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民法的生效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以及民法在生效前对社会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17、简述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的意义。

1.概念;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2.区分的法律意义: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9、辨析公民与自然人的概念及区别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是一种政治上的身份,简单说,就是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的人。有了国籍,就有了公民权,公

民权就是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资格。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同一个人,在参加政治生活的时候他叫公民,在参加民事生活的时候他叫自然人。

20、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

在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意思表示生效,法律行为就成立;在非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如合同行为、要物行为等,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二、论述

1、试论合法性是否法律行为的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民事行为是一个大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以民事行为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就在于它是否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不论其内容合不合法。

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由于“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立法定义的出现,在学理领域延续至今。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应涵摄合法性要素,不仅反映了理论探讨中的逻辑矛盾,而且反映了现实生活和学说理论之间的冲突,合法性要素不能构成法律行为的要件,理由如下:

(一)承认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与私法自治原则相背;

(二)设定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构成障碍综上而言,法律行为不应包括合法性要件自不待言。

2、试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资料: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第1款)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2款)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请结合所列《民法通则》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条进行评论,内容至少应涉及以下问题(35分):

①《民通意见》和《民法通则》在法律渊源上关系如何?

《民法通则》是法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是根本,民通意见的颁布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的适用民法通则,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其本质是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

②设未成年人甲将某物交付于乙,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中“民事活动”一词所指?

民事活动: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交付行为属于民事活动。

③《民通意见》第6条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的不一致之处何在?如何处理更符合民法基本理论?

《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的是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不同。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不满8周岁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一、不满8周岁,单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原则无效,除非纯获利益的。

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又分为两种情况:1、年满16周岁,且能以

劳动养活自己,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行为的后果与成年人一样。 2、除1的情况的人之外的人,单方、多方民事行为无效;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除非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相符的有效。

4、试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

一、意思自治的含义和内容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他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2.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1.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

2.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

3.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

5、试述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系

表见代理人并不真正具有代理权,故表见代理也是无权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一样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二者也具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是否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不同。表见代理人虽未得到实际授权,但在表面上存在的事由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且表面上也不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

第二,发生原因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一般是因为无权代理人的原因;而表见代理的发生,一般则是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因被代理人的行为而产生各种表面授权的假象。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其法律效力是确定的,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或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来最终确定其效力。

6、试论请求权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

1.请求权的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

2.请求权的范围。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我国民法典体系以法律关系为核心,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请求权应当从属和服务于这个核心和主线。为此,应当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与承担责任请求权(以下简称区分两种请求权)。在一方有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就有履行义务请求权;在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就有承担责任请求权。这样的请求权体系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变得很简单,主要是民法总则中作概括性规定,简要地说,我国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是与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

7、试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应当具备的条件

概念: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生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8、试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联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为了使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乃民事责任之基础,民事责任之承担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无民事义务之存在,即无民事责任之承担;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内容亦存在相对应之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的责任范围是根据该义务主体所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违反义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确定的。

区别:(5点)

1、法律性质不同。民事责任是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是潜在的、非现实的,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实现设置的一种保障。

2、发生条件不同。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义务为“当为”,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其法律的拘束力体现为民事主体受到法律潜在的强制和制裁。责任为“必为”,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

4、义务与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以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的性质为视角。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而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责任的内容体现为民法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的不利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

9、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主体资格均由法律赋予,但法人是社会组织,而自然人则是生命体。故两者在权利能力方面存在如下区别:

(1)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方式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其权利能力的范围较广,包括一些与自然人生命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如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而法人是组织体,因此无法享有这些特殊的权利能力。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10、试述合伙的定义、特征、内部关系和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定义: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特征:⑴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⑵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⑶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⑷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内部关系:①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②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③合伙受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全债务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二)合伙人偿还外债后,对内部债务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比例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四)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人应当清偿无过错方因合伙合同无效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

1、甲继承其祖传古董花瓶一个,误认为是赝品,遂以8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瓷花瓶后,即以12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花瓶是真品,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其返还该花瓶。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花瓶。问:(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有权。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甲因为对花瓶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使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依法甲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交易(合同)。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花瓶?为什么?

有权。丙不能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因为依照《合同法》,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乙因为不能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乙卖掉花瓶是无权处分,该行为未经过甲的追认而无效。又因为丙是知情人,构成恶意,不能根据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而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花瓶。

2、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期间买茶叶10斤,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期间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购买。乙临行前一晚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之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问:

(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到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甲,因为甲已经同意乙的转委托给丙的行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是无偿的委托关系。丙方持有的5000元被抢,丙方并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故该损失应由甲方来承担

(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甲,因为乙作为转委托人,其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丙拿钱逃跑不在乙的责任范围之内。

(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叶,该损失谁来承担?

乙,因为乙作为转委托人,其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乙在选择第三人以及在下达指示时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责任。

3、河谷村村民郭强在山上砍柴时看到一头牛无人照看,四周寻找也没有发现主人,于是把牛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一年后仍没有人来认领,郭强因为儿子在县城里买了房催他搬过去同住,于是将牛在集市上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大和村的李灿。李灿买牛时不知道牛是郭强捡来的。几天后,牛的主人杨波找郭强认领牛。请根据该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郭强和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郭强和杨波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虽然,一年前郭强仍等待主人认领,但

是在其将牛出卖之后,便形成了不当得利。郭强获得利益,而杨波因此受损。

(2)如果郭强在饲养过程中,虽然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但牛仍然逃脱,郭强是否应对牛的逃脱承担责任?

不承担,郭强饲养过程中仍等待主人认领,构成无因管理,郭强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说明其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郭强捡到牛后故意隐蔽,意欲占有,与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果杨波来要牛,郭强不给,双方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5)本题中,李灿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能,郭强为牛的无权处分人,李灿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以合理价格购买,构成善意取得。

(6)如果郭强卖牛时向李灿说明了牛是捡来的,但李灿仍然支付相当价款,杨波能否向李灿取回牛?为什么?

能,李灿受让时明知郭强没有处分权仍然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让人为善意”的条件,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权。因此杨波可以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取回牛。

4、甲乘坐乙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汽车在正常行使途中,骑车人丙突然违章横穿马路,司机丁紧急刹车避让。没有撞到丙。但是,甲则由于紧急刹车摔倒造成头部重伤,被送医院治疗,花医疗费若干。

问:

(1)甲能否要求骑车人丙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能,丁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骑车人丙跑了,甲能否要求运输公司乙赔偿?理由何在?

能,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运输公司提出,其与司机丁签订有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赔偿责任均由丁承担。此项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不能,其合同是丁与乙之间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第三人甲。

5、王某1992年9月9日在浙江某地乘渡轮时,由于渡轮遇险而失踪。渡轮公司按死亡处理,把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也以为丈夫死了,把丈夫的婚前财产,包括4间瓦房,1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二年后

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法院提出将王某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依法于199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他人,王某的财产被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的承包责任田也被村委会收回。

1995年11月6日王某从外地回来,后来他遇险后被渔民救起,并在当地学技术,没有给家通信,这次学成回家见妻子与他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被收回。王某欲争取自己的权利。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的哪些权利能获得救济?

首先,王某的失踪是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权在199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结束他俩之间不稳定的婚姻和财产关系。

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后,陈某与他人结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干涉。当王某于1995年11月6日返回家乡后,对陈某的婚姻无权干涉,无权要求陈某仍然做他的妻子。

最后,王某因生还而要求返还财产,符合《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所以,原来属于他的财产,只要原物还在就应返还给他。他原来的承包责任刚也应发还给他承包经营,使他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6、1992年3月10日,时代服装商行将盖有商行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交给夏强,委托他代购服装。3月25日,夏强与八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时代服装商行向八达贸易公司购买服装共14个品种,总价款8万元,4月中旬、5月中旬两次分批交货,由时代商行自提自运。4月15日,夏强从八达公司提取了第一批服装,价值4万元,但未付货款。由于服装花色、款式过时,未能销出,时代商行以夏强无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八达公司遂将时代商行诉至人民法院。

问:夏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有效,夏强受时代商行委托代购服装,属于有权代理,在代理权限内行为合法有效,后果由委托人时代服装商行承担,夏强的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限且无过错。

7、《学校设立后发起人出走致学生转学要求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损失案》

【案情简介】

1998年5月,刘某某向被告某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开办被告某私立中小学校,并向教委出具了某工行储蓄所关于刘某某本人存款80万元的证明以及办学应具备的有关材料。同年8月,学校成立并开始招生。袁某某等25名原告与被告学校签订了《教学服务协议书》,交纳了各种相关费用。原告子女自交费时起陆续进行该校就读。1999年3月,刘某某称无法继续办学,离校出走,学校工作完

全停止,学生被迫转入其他学校就读。

公安局证明刘某某的存款证明为虚假证明。袁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教委和工行赔偿其学费等损失。

问题:

(1)能否认定原告与被告某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可以认定该协议是真是意思表示,因为虚假证明知识其申请办学的条件,与协议无关。

违反了,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不具有,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

(2)原告依约交纳了相关教学服务费用,而被告学校未完全履行教学服务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

(3)被告工行为学校的发起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的存款证明,致使刘某某持该证明申办私立学校成功,该证明起到了资金证明的作用,工行是否应在其出具的证明资金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

(4)教委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办学的过程中,未审查存款证明的真实性,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应当

8、A向B租赁手提式电脑一台,C过生日邀请A参加,A因无任何礼物,遂把租赁的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C。因该电脑漏电,将C致伤。后租赁期间届满,B要求A归还电脑,A谎称被C借用而无法归还。B遂向C要求返还,C坚称因是A赠与的礼物,不予归还。请问:

(1)C是否应当归还B的电脑?为什么?

应当,A将电脑赠与C,C是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2)C的伤害应当由何人承担?为什么?

分情况而定:A与C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因为赠与为无偿,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若A明知电脑漏电或者保证电脑没问题,则C的伤害由A 承担。《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假如C又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D,那么,ABC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A与B之间属于侵权关系,A与C之间不存在关系,B与C之间存在赠与关系。

9、A为一17岁少年,但其长的外表像20岁左右,比较成熟。一日,A到商店买一价值为8000元的摄像机,服务员没有任何迟疑就卖给他。之后,其父母向商店主张A因无行为能力而退还。另外,A被成年人B授权作为其代理人,与C进行合同谈判。请问:

(1)A父母的主张能否成立?

如果该未成年已满16周岁,并且有自己的劳动收入,那么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他自己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

(2)A能否有资格作为B的代理人与C谈判?其谈判结果效力如何?

如果该未成年已满16周岁,并且有自己的劳动收入,那么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A可以作为B的代理人与C谈判,谈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0、被告高雅光原系待业青年,1998年4月,被告与其他四位待业青年一起成立了一个油漆队,取名“便民油漆队”。五人各人出资3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开始营业,通过油漆工尚书文和某化工厂厂长的私人关系,承揽了该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该化工厂预先支付给油漆队10000元。在工作中,高雅光不慎将烟头扔到一对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直接损失12000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便民油漆队”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予更换。法院通知符合被告条件的高雅光参加诉讼。经法院审理,调解无效,判决被告高雅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00元。

问:法院队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1分)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C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8、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校考外国刑法

一、简答题 1.大陆法系国家将不作为犯罪区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的特征是: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常采用“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 2.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是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下,凡是参与风险行为的人,即使没有故意与过失,也要承担责任。但是,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做法只是将行为人当作了工具,而没有尊重认为人的人格,国民也没有自由可言,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也遭到了反对。“现代很多刑法学者都不很看好摒弃犯罪心理要件的主张”。 3.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即犯罪事实支配)。可以将间接正犯分为:①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的特定要素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反射举动或者梦游中的动作来实施犯罪的;②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犯罪、利用被害人自我侵害行为实施的犯罪;③利用被利用者欠缺责任的行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欠缺目的和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 4.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其是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而言的,行为无价值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故行为无价值认为故意与过失是主观违法性的要素。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以及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有的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有的则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不同主张。 5.被害人承诺是指在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被害人承诺的条件有:①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例如:自己的生命和重伤的结果,被害人不得承诺;②承诺这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④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是意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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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 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 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 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C)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 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 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C)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不予支持 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 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 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 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 ( 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C)。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 帮甲修好门窗 15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 果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2 、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 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4、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在职研究生的含金量高不高

在职研究生的含金量高不高? 随着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高等教育。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专、本科毕业,人们找工作的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且企业单位对人员的要求高。为改变这种现状,报考在职研究生逐渐受在职人员的青睐。那么,在职研究生的含金量高不高? 现在企业招收人才,不仅要具有特定的学术或专业知识,并且要拥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以及终身学习的习惯。在职研究生是鼓励学生边学习边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能力,反思能力以及批判能力,在职研究生提供一个可以与授课老师、资深导师、学业导师、兼职导师、生活导师共同生活和学习的共享空间,一个集跨学科教育、知识交流以及文化互动于一体的强大平台。对于自我的深造是有帮助的,获得的证书也是企业认可的。 如今的社会到底需要怎样的人才呢?纳税人、政府、家长、企业、以及学生,对此都有了不同的期望。我们从许多面向企业的调查中了解到,他们想要招聘的毕业生不仅要具有特定的学术或专业知识,并且要拥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以及终身学习的习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异常状况和不确定性问题。他们开始意识到,大学并不是专业训练中心。我们的社会也希望看到大学毕业生能够善于交流与合作,拥有领导才能和倡导改善民生。 大数据与应用统计春季招生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科始建于1950年,两年后成立统计学系,是新中国经济学科中最早设立的统计学系,2003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多年来,本学科一直强调统计理论和统计应用的结合,不断拓宽统计教学和研究领域,成为统计学全国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在北京举办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大数据与应用统计方向课程班。 当你工作之后,人们会期望你有足够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要有正确的价值观。而更加重要的是,企业会期望你有个人的和职业的道德观、自我反省意识以及理解他人的能力,尤其是跨文化的理解和全球公民意识、这些都是在平常的生活和学习中积累起来的。 附:在职研究生热门招生院校推荐表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读法学在职研究生需要花多少钱

读法学在职研究生需要花多少钱 随着社会的发展,报考在职研究生的人数逐渐增多。学费问题一直是考生们关注的问题,那么,法学在职研究生需要准备多少钱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 据了解,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和上海招生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法学在职研究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中学费是占比很大的,法学在职研究生学费因不同学院开设的专业不同,而少有差别,一般为2-2.4万元,另外再加上教材费、报名费以及申硕阶段需要的相关费用,报考报考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需要准备3万左右。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主要由三个学院在招生,网络教育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院,开设的专业方向有国际法学、刑法学、宪法学、法务会计、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学制都是2年,法学在职研究生学籍档案办理完毕后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习,不退学费。 需要指出的是,政法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开设的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学费最为优惠,为2万元,可通过网络学习平台上除专业课程教学视频外,为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员提供大量其他学习资源,并将持续提供法律法规库、经典案例库等法律数据库。 以上就是关于法学在职研究生需要准备多少钱的介绍了,希望本文可以帮到您。

附:在职研究生热门招生院校推荐表 在职研究生热门招生院校推荐 院校名称热招专业方向推荐院校简介 中国人民大 学 公共管理企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是一 所以人文社会科学 为主的综合性研究 型全国重点大学, 直属于教育部,由 教育部与北京市共 建。目前学校是国 家“985工程”和 “211工程”重点 建设的大学之一。 社会学人力资源管理 EMBA 艺术学 技术经济及管理会计学 计算机哲学 市场营销法学 国民经济学网络经济学 历史学项目管理 传播学新闻学 在职研究生热门招生院校推荐 院校名称热招专业方向推荐院校简介 南开大学 劳动经济学金融学南开大学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直 属,国家“211工 程”和“985工程”, 入选首批“2011 计划”、“111计 划”、“珠峰计划”、 “卓越法律人才教 育培养计划”,被 誉为“学府北辰”。金融投资与公司金融金融管理与理财规划 金融投资与证券实务金融投资与理财风控 财务管理与财政税收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管理项目管理 资本市场与会计EMBA 行政管理MBA 法学西方经济学 国际金融与投资世界经济学 区域经济学财务管理 财政税收与金融实务产业经济学 国际贸易进出口管理与战略 教育学心理学 国际政治学风险管理与私募股权 民商法经济法 在职研究生热门招生院校推荐 院校名称热招专业方向推荐院校优势 上海财经大 学 财务管理金融学上海财经大学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直属的一所以经 管为主,法、文、经济学金融管理与投资分析 国际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 法律金融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民法总论A卷试题答案

试题名称:民法总论 层次: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20分。) 1. 乙委托甲到外地采购复印机,但甲却利用乙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购买了打印机。甲的这种代理行为构 成( A ) 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越权代理D.隐名代理 2.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 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D )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 营范围并无销售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4. 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 的伤害,应由( A )负责赔偿。 A.甲B.丙C.丁D.丙、丁 5.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 A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加害责任原则 6. 在民法解释上,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而扩大该条文文句含义的解释,称为( C )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扩张解释D.反面解释 7.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 )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 8. 甲明知道做空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 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守信原则 D.公平原则 9. 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10.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每个题目至少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 A.损害事实的存在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C.行为具有违法性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B.丧葬费C.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D.死亡赔偿金 3. 在民法的适用上,应当遵循的规则包括(ABCD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后法优于前法D.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D )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 5. 下列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 A.合同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3. 民事权利能力: 第 1 页共4 页

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题与答案

公司法: 1、公司设立与成立行为的性质分析;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2、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尚未取得工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方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和法定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特征为: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关系; 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形式。 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相同第一、是股东都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是股东权益的大小都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多少,投资多,享受的权利就大,承担的义务也大;投资少,享受的权利就小,承担的义务也小。 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一样。设立股份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多者不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30个的,须经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 第二、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一样。在股份中,公司的资产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来表示的。而有限责征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第三、股份转让限制不一样,股份可以发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股票,对股东只发放一出资证明书,股东转让出资,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4、试述一人公司的涵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论述两者的关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说白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

民法总论试题2

民法总论试题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司法考试网点击数:31592 更新时间:2006/2/11 11:10:33 热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C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quot;《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

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答案:A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答案:AD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民法总论练习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单项选择题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 答案:C 2.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C.私法 D.民法通则 答案:C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B.法人之间 C.公民和法人之间 D.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答案:A 4.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 A.税务局向饭店“四海为家”征税 B.公安人员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进行罚款 C.张同学和马同学之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D.张同学将马同学打伤,马同学要求张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答案:D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 A.民事判例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 答案:A 6.民法的语源最早可以追溯到() A.罗马法上的市民法 B.罗马法上的万民法 C.日本民法 D.德国民法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公安局与其辖区内的家具公司订立买卖办公桌合同 B.公民张某向某公司借款 C.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D.刘某房屋倒塌,砸伤过路行人 E.公民王某盗窃所在单位的生产材料 答案:ABD 2.民法的性质是()。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人法 D.民法是规则法 E.民法是权利法

答案:BCDE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有()。 A.宪法 B.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答案:ABCDE 4.民法的解释包括()。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执法解释 E.守法解释 答案:ABC 试论述民法的效力范围 1.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2)民法的失效时间(3)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雇用合同中印有“在受雇期间发生工伤或死亡,雇主概不负责”字样,该合同违背了民法的()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答案:D 2.我国民法直接确认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平等原则 B.国家干预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 3.王某明知自己的房屋旁边即将建造一高层楼房,却将房屋售与张某。高楼建成之后,张某购买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那么,可以认为王某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E.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答案:ABCDE 三、简答: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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